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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合同法,违约

2017-12-23 15页 doc 40KB 3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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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合同法,违约美国合同法,违约 美国合同法 美国合同法 合同的定义 在美国法律研究所的第二次合同法的重述时,合同被定义为一个承诺或一组对法律的违反承诺给予补偿,以某种方式或性能的法律承认责任。合同也是一个协议体现各方的互相同意。达到互相同意当一方提供给另一方,另一方接受它。这是通常被称为双方意见一致。口头合同是有效的在许多情况下,除了某些法律规定的必须写作。 合同的基本元素 有一些基本元素为一个有效的合同——能力,互相同意的考虑等等。首先,双方订立合同时必须有法律能力。一般来说,如果一方不能完全理解他的权利和自然,目的和法律影响的...
美国合同法,违约
美国法,违约 美国合同法 美国合同法 合同的定义 在美国法律研究所的第二次合同法的重述时,合同被定义为一个承诺或一组对法律的违反承诺给予补偿,以某种方式或性能的法律承认责任。合同也是一个体现各方的互相同意。达到互相同意当一方提供给另一方,另一方接受它。这是通常被称为双方意见一致。口头合同是有效的在许多情况下,除了某些法律规定的必须写作。 合同的基本元素 有一些基本元素为一个有效的合同——能力,互相同意的考虑等等。首先,双方订立合同时必须有法律能力。一般来说,如果一方不能完全理解他的权利和自然,目的和法律影响的合同,他将不会有能力合同。这些人通常涉及未成年人,这是18岁以下的人在大多数州的法律,美国精神低能,醉酒者和吸毒者。然而,涉及未成年人的合同是没有空隙但可撤销的;它可以证实或推翻了他的监护人是基于正义和还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的安全事务。与此同时,合法权利来处理合同的对象是必要的,或者也可撤销的合同。 如果没有互相同意,没有有效合同。通常互相同意了提供和接受。根据合同法2日重申,“要约的表现意图是不能随意绑定由另一方接受。”为一个有效的报价,应该涉及一些具体条款,受要约人可以只是说“我接受”。例如,如果写的人,我想要卖掉我的房子,这 不是一个报价,因为我没有提到价格,房子的建设面积等等。它仅仅是一个要约邀请。重要的是要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报价通常是发送到某些人,包括具体条款,但是邀请治疗通常是向不确定的人,比如一个广告在报纸。接受也有一些要求。如果受要约人改变提供并将其发送给要约人,它不会接受任何更多,它被称为还盘,这意味着一个新的报价。 同时考虑在合同中必须存在。考虑的教义要求承诺他的契约者收到好处。的好处可以不同的形式,如钱,商品,或承诺做某事或不做某事,考虑是足够的,但不一定是足够的,各方之间交换的价值。只要考虑向要约人有足够的价值,那么这被认为是足够的考虑。 合同法的来源 大多数在美国合同法判例法。尽管合同法在一些特殊领域如劳动法律和保险法律编纂,甚至在这些领域适用的法律原则的主要来源是在法院的书面意见。 欺诈的法律是一个集体名词描述呈现的各种法定条款无法执行某些类型的合同,除非他们被写证明。统一商业代码也支配财产租赁等合同,金融交易,商品等等。但真正的销售服务和产权不受它。在UCC的第一,它定义了“商品”,这意味着所有事情(包括特殊制成品)活动时识别合同以外的销售价格支付的钱,投资证券(第八条),并在行动。“好”还包括未出生的年轻的动物和种植庄稼和其他确定的东西附在物业一节中描述的商品从物业服务。合同的重申,尽管不绑定,也是合同法的重要来源。它是美国法律研究所发表的一 个组织的法律学者和从业者,这有很大的影响。所以法官常常引用它的书面意见。 性能和破坏 合同的目的是实现了性能。双方遵守表达和执行合同时隐含条件。有一个隐含的责任在每个合同,诚信和公正的责任。然而,当一方不履行合同和借口,该党可能违背合同。它通常涉及到违约,延迟性能,性能缺陷等等。此外,可能违反合同的合同一方先行否定。先行否定,也叫做期前违约,合同一方表达或暗示的言行,他将不执行合同,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然而,先行否定只适用于两国未生效的合同不履行双方的义务。 但有时我们可能满足不可能的情况下在我们的生活中,我们不能履行我们的义务。这些情况被称为不可抗力事件超出了当事人的控制如火,流行,战争,罢工等等。这是一个合理的借口合同的一方不履行他的义务,消除他的责任,但这并不适用于违约的情况下是由通常的和自然的后果预测降雨等外部力量。 补救措施和赔偿 为了保护,守约方的违约方美国的合同设计一些可用的补救措施。司法补救措施可以分为法律救济和公平的补救措施。法律补救措施包括象征性的损害赔偿、补偿(或一般)损失,间接损失(或特殊),和惩罚性(或模范)赔偿。那些遭受任何损失将授予守约方的违约方名义损失。补偿性赔偿金可以恢复受伤的一方的情况他并没有遭受损失。它旨在弥补损失或直接损伤,可预见的结果。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能会出现不可预见的损失,守约方的违约 方可用的补救措施是什么?答案是间接损失。如果受伤的一方可以证明违约方知道或有理由知道特殊情况的存在,将导致另一方遭受额外的损失如果合同被违反。与此同时,美国设计惩罚性赔偿惩罚违约方的行为以及在未来阻止他人的这种行为。但这钱赔偿只能使用欺诈合同违约时,压迫,恶意,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违约方的意图伤害对方的合理预期根据合同。此外,当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他们可以添加合同中的违约条款,这样会得到钱赔偿守约方的违约方违反合同时,衡平法的救济包括特定的性能,废除,归还。特定的性能意味着违约方应该执行合同解除是取消合同。归还部队方却被不公正地丰富 返回什么他不公平或事情有相同的值。 评论 美国是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它有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因此它比任何其他国家合同法相对完美。在2001年加入WTO之后,中国可能有更多的机会与美国的贸易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但有时我们对合同条款有不同的理解,可能损害的国家的利益,我们有不同的合同法特别是第三人的规定,执行延迟规则,放电等等的权利。所以我们应该分析美国合同法和中国合同法的区别。与此同时,我们应该学习美国的先进经验合同法完善我们的世界经济,使其更适合。 篇二:美国合同法 标签: 分类:法规公约条约诉讼仲裁公证 美国合同法 杂谈 CONTENT目录 (共十六章385条) Chapter 1 MEANING OF TERMS第一章合同条款的含义 Chapter 2 FORMATION OF CONTRATCTS------PARTIES AND CAPACITY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当事人及其缔约能力 Chapter 3 FORMATION OF CONTRACTS---MUTUAL ASSENT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意思表示一致 CHAPTER 4 FORMATION OF CONTRACTS—CONSIDERATION 第四章合同的订立——约因 CHAPTER 5 THE STATUTE OF FRAUDS第五章防止欺诈条例 CHAPTER 6 MISTAKE第六章错误 CHAPTER 7 MISREPRESENTATION, DURESS AND UNDUE INFLUENCE 第七章 虚假的意思表示,胁迫以及不当影响 CHAPTER 8 UNENFORCEABILITY ON GROUNDS OF PUBLIC POLICY 第八章 合同因公共政策而不可执行 CHAPTER 9 THE SCOPE OF CONTRACTUAL OBLIGATIONS 第九章 合同义务的范围 CHAPTER 10 PERFORMANCE AND NON-PERFORMANCE 第十章合同的履行与不履行 CHAPTER 11 IMPRACTICABILITY OF PERFORMANCE AND FRUSTRATION OF PURPOSE 第十一章履行不能和履行目的落空 CHAPTER 12 DISCHARGE BY ASSET OR ALTERATION 第十二章双方合意或变更合同以解除合同义务 CHAPTER 13 JOINT AND SEVERAL PROMISORS AND PROMISEES 第十三章连带允诺人和受允诺人 CHAPTER 14 CONTRACT BENEFICIARIES第十四章合同受益人 CHAPTER 15 ASSGINEMNT AND DELEGATON 第十五章合同权利的转让与合同义务的转托 CHAPTER 16.REMEDIES第十六章违约救济 Chapter 1 MEANING OF TERMS第一章合同条款的含义 1. CONTRACT DEFINED 合同定义 A contract is a promise or a set of promises for the breach of which the law gives a remedy, or the performance of which the law in some way recognizes as a duty. 合同指的是一个允诺或一组允诺,如果违反此允诺,则法律给 与救济;如果其履行了允诺,则法律以某种方式将其视为一项义 务。 2. PROMISE; PROMISOR; PROMISEE. 允诺;允诺人;受允诺人 (1) A promise is a manifestation of intention to act or refrain from acting in a specified way, so made as to justify a promisee in understanding that a commitment has been made. 允诺就是以特定方式实施或禁止实施某种行为的意思表示,这 种意思表示使受允诺人正当地认为一个允诺已经作出。 (2) The person manifesting the intention is the promisor.作出该 意思表示的人是允诺人 (3) The person to whom the manifestation is addressed is the promisee. 该意思表示所指向的人为受允诺人。 (4) Where performance will benefits a person other than the promisee, that person is beneficiary. 如果该允诺的履行使除受允 诺人之外的他人获利,则该人为受益人。 3. AGREEMENT DEFINED; BARGAIN DEFINED协议的定义; An agreement is a manifestation of mutual assent on the part of two or more persons. A bargain is an agreement to exchange promises or to exchange a promise for a performance or to exchange performances. .交易磋商约定的定义一个协议就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一致的 意思表示。一个交易磋商约定是为允诺与允诺之间的交换,或为 允诺与义务履行的交换,或为义务履行之间的交换而 达成的协 议。 4. How a Promise May Be Made 允诺如何作出 A promise may be stated in words either oral or written, or may be inferred w holly or partly from conduct. 一个允诺可以用口头言词或书面文字作出,也可以完全或部分 地从行为中推断而得。 5. Terms of Promise, Agreement, or Contract允诺,协议或合同的 条件 (1) A term of promise or agreement is that portion of the intention or assent manifested which relates to a particular matter. 允诺或协议的条件就是当事人就特定的事项表示了部分的缔约 意图或对缔约的赞同。 (2) A term of contract is that portion of the legal relations resulting from the promise or set of promises which relates to a particular matter, whether or not the parties manifest an intention to create those relations. 合同的条件就是由于当事人就特定事项作出了一个或一系列的 允诺,由此引起他们之间部分法律关系的存在,不管当事人是否 作出意思表示要建立这些法律关系。 6. Formal Contracts要式合同 The following types of contracts are subject in some respects to special rules that depend on their formal characteristics and differ from those governing contrac(来自:WWw.XieLw.com 写 论 文 网: 美国合同法,违约)ts in general: 下列类型的合同根据其形式上的特征,在某些方面受不同于一 般合同规则的法律规则的调整: (1) Contracts under seal, 盖印合同 (2) Recognizances, 保证书 (3) Negotiable instruments and documents,.可流通票据和单据 (4)Letters of credit信用证 7. Voidable contracts可撤消的合同 A voidable contract is one where one or more parties have the power, by a manifestation of election to do so, to avoid the legal relations created by the contract, or by ratification of the contract to extinguish the power of avoidance. 如果合同的一方或多方当事人有权通过意思表示,或通过订立 一个取消撤消权的合同,撤消该合同已经建立的法律关系,则该 合同为可撤消的合同。 8. Unenforceable Contracts不能强制执行的合同 An unenforceable contract is one for the breach of which neither the remedy of damages nor the remedy of specific performance is available, but which is recognized in some other way as creating a duty of performance, though there has been no ratification. 不可强制执行的合同是指这样一种合同,即违反该合同导致损害 赔偿救济和强制履行救济均不可适用,但是却被认为是以其他方 式创设了并没有获得认可的履行义务。 Chapter 2 FORMATION OF CONTRATCTS------PARTIES AND CAPACITY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当事人及其缔约能力 9. Parties Required合同当事人 There must be at least two parties to a contract, a promisor and a promisee, but there may be any greater number. 合同必须至少有两个当事人,即允诺人和受允诺人,但是也可 以有两个以上更多的当事人。 10. Multiple Promisors and Promisees of the Same Performance 针对同一项履行的多个允诺人和受允诺人 (1) Where there are more promisors than one in a contract, some or all of them may promise the same performance, whether or not there are also promises for separate performances. 如果一个合同中有多个允诺人,则部分或全部的允诺人可以就 同一项履行作出允诺,不管他们是否就个别的义务履行作出允诺。 (2) Where there are more promises than one in a contract, a promise may be made to some or all of them as a unit, whether or not the same or another performance is separately promised to one or more of them. 如果一个合同中不只有一个允诺,则部分或全部的允诺人可以 一个单位作出允诺,不管相同或另外的履行义务是否被单独地对 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允诺人允诺。 11. When a Person May Be Both Promisor and Promisee 何时允诺人和受允诺人可以同为一人 A contract may be formed between two or more persons acting as a unit and one or more but fewer than all of these persons, acting either singly or with other persons. 在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代表的一个单位和这些人中的一 个或部分多数之间可以缔结合同,这些人可以单独地或者同他人 一起行事。 12. Capacity to Contract缔约能力 (1) No one can be bound by contract who has not legal capacity to incur at least voidable contractual duties, Capacity to contract may be partial and its existence in respect of a particular transaction may depend upon the nature of the transaction or upon other circumstances. 没有法律行为能力的缔约人所缔结的合同所产生的义务是可撤 消的,该合同对缔约人并没有约束力。是否享有部分缔约能力以 及是否就某一特定交易享有缔约能力取决于该交易的本质或者其 他一些情况。 (2) A natural person who manifests assent to a transaction has full legal capacity to incur contractual duties thereby unless he is 一个自然人如果就某项交易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则该自然人 享有完全合法的创设合同义务的缔约能力,除非该自然人是 (a) under guardianship, or处于监护之中,或 (b) an infant, or为成年人,或 (c) mentally ill or defective, or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缺陷者,或 (d) intoxicated. 醉酒者。 13. Persons Affected by Guardianship受监护的人 A person has no capacity to incur contractual duties if his property is under guardianship by reason of an adjudication of mental illness or defect. 如果一个人由于被判决存在精神疾病或精神缺陷,其财产处于 监管之中,则该人没有创设合同义务的行为能力。 14. Infants未成年人 Unless a statute provides otherwise , a natual person has the capacity to incur only voidable contractual duties until the beginning of the day before the person’s eighteenth birthday. 除非 法令另有规定,自然人在18 岁生日之前只具有创设可撤消合同 义务的行为能力。 15. Mental Illness or Defect有精神病或精神缺陷的人 (1) A person incurs only voidable contractual duties by entering into a transaction if by reason of mental illness or defect 在下列情况下,一个存在精神疾病或精神缺陷的人,在从事交 易活动时所创设的合同义务是可以撤消的: (a) he is unable to understand in a reasonable manner the nature and consequences of the transaction, or 他不能以正常方式理解此项交易的性质以及会产生的后果,或 者 (b) he is unable to act in a reasonable manner in relation to the transaction and the other party has reson to know of his condition. 他不能像正常人那样从事此项交易,并且交易的相对方有合理 的理由知道这一事实。 (2) Where the contract is made on fair terms and the other party is without knowledge of the mental illness or defect, the power of a voidance under Subsection (1) terminates to the extent that the contract has been so preformed in whole or in part or the circumstances have so changed that a voidance would be unjust. In such a case a court may grant relief as justice requires. 如果合同的缔结是基于公平的条款,并且他方当事人不知道该 缔约人患有精神疾病或存在精神缺陷,那么,如果该合同已经被 全部或部分地履行或者情势变更,以至撤消该合同有失公平,则 在(1)小节中所规定的撤消权不再适用。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 依公平正义之需判决给与当事人救济。 篇三:美国合同法案例 预期违约制度——霍彻斯特诉德拉图尔 五、预期违约制度 霍彻斯特诉德拉图尔 Queen’s Bench,1853. 2E.& B. 678,118 Eng.Rep.922. 【违约赔偿之诉】声称:“迄今,即1852年4月12日,考虑到 原告因被告的请求,同意作为导游,与被告缔结服务和雇佣协议, 在1852年6月1日,以导游的身份陪同被告在欧洲大陆进行为时 3个月的旅游,被告并为这种服务给予原告一定的薪水,即”每 月10英镑。“被告同意原告的陈述。 【原告进一步主张,已经签订了协议,并由于“信任”被告的承诺以及被告通常都知道的,从那时开始至被告违约时止,原告一直“随时准备并愿意”开始在前述的时间与被告一道旅行并接受被告的服务,但是被告却违约了。“然而被告不管之前的协议,在1852年6月1日之前错误地全然拒绝了”协议的雇佣原告为期三个月或者其他时间,然后解除了原告履行合同的义务并且“随时准备并愿意”,终止了雇佣,造成了原告的损失。】令状载明的日期为1852年5月22日。 被告答辩: 1. 被告未以特定方法和形式进行签订合同。 2. 原告并未同意被告此方法和形式。 3. 原告并非随时准备并愿意,并且被告未在方式和形式上解除或者免除原告的随时准备并愿意。 4. 被告并未拒绝,也没有错误地解除或终止合同。 在初审法院阶段,厄尔法官,在合议期,原告是一个导游,于1852年4月与被告达成伴游的协议,根据原告的声称,将于1852年6月1日开始。1852年5月11日,被告写信给原告,告知他已改变主意并拒绝原告的服务。他也拒绝提供任何补偿。原告于5月22日提起诉讼。原告,在诉讼开始至6月1日之间,以相对公平合理的条款接受了阿什伯顿的雇佣,但是开始的时间是7月4日。被告律师抗辩称,他的行为发生在6月1日之前,不能构成违约。博学的法官虽有不同意见但并未驳回,而是留给陪审团 来处理,陪审团支持原告的主张。 勋爵坎贝尔法官,陈述法庭判决: 在这项停止裁决的动议中,问题是是否A 和 B 之间存在雇佣关系。B将雇佣A在未来的某一天开始的一定时间内,作为导游与B在国外某国一起旅行,并且开始A可以基于这种持续的服务而从B处获得月薪,B可能在这一天之前,拒绝履行合同,并且解除合同,以便使A有权在执行协议的之前对B提起诉讼以违约为由获得赔偿,A在B违约并通知之前一直准备并愿意履行合同。被告律师强有力地声称,如果原告并没有声称解除合同,并且放弃一切补救措施,则在这项服务事实上开始履行之前仍有义务保持准备并愿意履行的状态;并且在这之前不存在违约行为,所以原告无权提起诉讼。但是,并不能就此判定其为一项普遍使用的规则,在一项行为应在未来的时间履行的情况下,在此项行为需要事实上被履行之前无权提起诉讼。如果一个男人承诺在未来某一天迎娶一个女人,在那一天之前与另一女人结婚,他立即构成对这个女人的婚约的违反。见硕特诉斯通(8 Q.B.358)一案。如果某人与他人签订合同,约定的合同履行日期是从未来的某一天起或者是未来的某一天,在这一天之前,以同样的条款把房屋租给了其他人,他可能会直接被诉违约。所以,如果一个人缔约在未来一个时间进行特别货物的买卖和配送,在此之前他把货物出售或配送给了另外的买家,他将立即被最初缔约的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违约之诉。博得尔诉帕森斯(10 EAST,359.)其中一点支持诉 讼的理由是,被告在履约日期之前,使在履约日期履行合同成为不可能;这点也并非必要地被遵循;因为,在履约日期之前,签订婚约的妻子可能已经死了,租赁关系可能已经解除了,被告可能已经重新买回了货物并且准备好了可以出售和配发给原告。另一个理由是,当存在一个在未来的时期履行的合同之时,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建立了一种关系,并且他们默示地承诺不可为有害于对方当事人并且破坏这种关系的行为。作为一个例子,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订婚,则两人之间在订婚和婚礼举行期间就成立了一项缔结婚姻的约定。在这种特殊的旅行者和导游之间的案例中,在订约雇佣日期和开始履行雇佣职责之间的时间,他们之间是缔结了一项约定的;如果其中一方撤销或终止了这个约定就相当于违反了一个默示的合同。以上的推理和我们法院遵循的大量先例是相符的。在当前案例声称违约的主张中陈述的不仅是站在被告的角度表达他可能后悔并且可能被证据证明他完全中止履行合同,或者做了一些使他无法履行合同的行为的意愿。如果原告没有因为被告违约的补救措施除非他认为此合同仍旧有效,并且坚持等待履行合同直到1852年6月1日,因此断定直到那时,他都不能签订任何其他合同,否则会跟原有的承诺相抵触,并且他必须随时配备好作为期三个月欧洲大陆旅行的导游 必备的装备。但是事实应该更为合理一些,更多应该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在被告中止协议以后,原告必须有自由考虑免除协议对未来履行的约束并保留因为被告违约对他造成的损失起诉的权 利。因此,取代毫无用处的毫无作为和其他为准备履行的花费,原告有自由寻求另外的雇主,这样可以有权减轻他因另一方违约所遭受的损失。但是被告在中止合同并且绝对地声称他将不会履行之后,可以准许反对考虑被告的主张,并且反对给予被告一个改变主意的机会,这样看起来有点儿奇怪。如果原告被禁止采取与6月1日履行原合同不符的任何新的约定的方式来补救,他的利益也将由于信赖被告的主张受到损害;而如果被告被禁止表明他在声称他完全中止合同时并没有违约,这样会更符合原则。如果被告在表明他将不履行时,已经开始了去澳大利亚的旅程,以致把自己置于物理上不可能雇佣原告作为导游在6、7、8月为他的欧陆之行服务了;根据已决的案例,诉讼应该可以在6月1日之前提起;但是宣告放弃可能已经基于其他可能公平地将被告置于履行不能的境地的事实。错误地宣布将不履行一项他曾经很谨慎地签订的合同的当事人不能合理地进行反驳,如果他直接被另一方收到损害的当事人起诉;并且,允许受损害的一方作出选择,直接起诉或等待履行期已到,仍接受按预期的合同约束,这样可能对无辜的当事人一方有利,但是却不能对违法者予以惩戒。有一种反对在6月1日提起诉讼的观点认为,造成的损害时难以计算的;但是这种观点相对于另一种观点还较为有力。另一种观点认为,在9月1日之前,即三个月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不得提起诉讼。在任何案例中,估算损害数额的陪审团必须考虑到一切已经发生或者将要发生的增加或减轻原告在审判之前所遭受的损失的 事件。我们并未找到任何与本案中我们所持的观点不一致的判例。李诉帕特森一案,8 Taunt,540,也仅仅表明在一定时间内代售的货物,如果卖主在通知买方他不能送货之前已经将货物转售给他人,则买主可以把根据应当被送货的日期的市场价的损失计算在内。 总的来说,我们认为本案的主张是充分的。这满足了我们给予反馈条件,问题记录在案,我们的观点也会在复审法庭被复核。与此同时,我们必须给予原告一个判决。 判决原告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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