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赔岗工作意见及建议
核赔是按照保险条款及公司内部有关规章
对赔案进行审核的工作。随着客户法律维权意识的增强,有些条款已落后于相关法律法规,造成条款与有关法律法规的冲突,这给核赔工作带来了许多困难。出现这些疑难案件后公司往往会严格按照条款处理,结果造成客户投诉或是诉讼法院的情况。就此问题,本人结合工作中经常出现的有关情况,提以下几点意见及建议,望公司能加以明确。
1、对于车险案件中两证的问题。在核赔工作中经常会出现被保险
机动车出险时两证过期,但理赔时提供了有效证件。商业险条
款中,出险时无有效证件属于责任免除范围。但在实践中,很
多时候此类案件会与被保险人协商赔付。本人认为,此类案件
应该严格按照条款处理,事后提供的有效证件并不能证明出险
时的车况,这给保险人带来了未知风险。
2、对于两车事故,交警处理,认定损失各自承担,但一方损失较
大(超2000),另一方损失未知或无损失。在此情况下,保险
公司是否按交警处理赔付还是按交强险互碰案件处理。本人认
为,到理算环节时,若严格按照交强险互碰处理,会给客户增
加许多麻烦,这违背了为客户服务,让客户理赔不难的宗旨。
解决此问题,关键应在查勘定损环节时就指导客户如何处理。
3、对于被保险人肇事后离开现场案件是否按逃逸处理到问题。商
业条款中明确了被保险人肇事后逃离现场为责任免除,但往往
交警在事故认定书中用“离开”一词。这对于核赔来说很难界
定“离开”现场是否就是逃离现场。若因此拒赔,可能会带来
诉讼的可能。本人认为,此类案件还是需要先于交警部门沟通,
确定是否属于肇事逃逸案件,若无法明确,还是于被保险人协
商赔付为妥。
关于支付平台的操作由核赔岗负责是否合理。首先是时效上,由于核赔与支付在系统中是独立的两个平台,核赔人员往往都是先完成核赔任务后再进支付平台结案处理。核赔任务较多时,支付结案往往不能第一时间完成,这就延长了结案时间。再是结案准确度上,核赔人员核赔结束后,进入支付平台并不会对案件再次审核,往往有差错也不能及时发现,也就是核赔有错了,案子就错了,这无形中增加了重复缮制的风险。支付平台的赔案回退功能也就完全得不到体现。所以,本人认为,是否由核赔岗负责支付平台的操作还有待商榷。
以上为本人对核赔工作的几点建议,不当之处请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