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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课程考核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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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课程考核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西 南 大 学 文 件 西校〔2013〕86号 关于印发西南大学 课程考核违纪作弊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西南大学课程考核违纪作弊处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南大学 2013年4月2日 西南大学课程考核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课程考核秩序,严肃课程考核纪律,维护课程考核公平公正,保障参加课程考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考风校风学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
西南大学课程考核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西 南 大 学 文 件 西校〔2013〕86号 关于印发西南大学 课程考核违纪作弊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西南大学课程考核违纪作弊处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南大学 2013年4月2日 西南大学课程考核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课程考核秩序,严肃课程考核纪律,维护课程考核公平公正,保障参加课程考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考风校风学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第45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005〕第 21 号)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我校学籍、在校注册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课程考核是指本科培养规定的课程考核,非课程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考场规则和考核纪律,不服从考核工作人员依课程考核工作职责做出的安排和要求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作弊是指学生违背考试诚信、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课程考核试题、答案、考核成绩的行为。 第六条 学生违纪作弊处理的种类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 第七条 课程考核违纪作弊处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 第八条 学生对违纪作弊处分享有陈述、申辩、申诉等权利。 第二章  课程考核违纪的认定与处理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轻微违纪,监考人员应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一)考前清理布置考场时,发现携带未经许可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将许可带入考场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 (二)开考后未在规定、指定的座位就座; (三)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终止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四)考试过程中未经同意擅自互借文具及其它考试物品; (五)开考后在考场内东张西望、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吸烟,以及交卷后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大声喧哗,影响他人考试; (六)考前清理布置考场时,发现学生在桌椅或墙壁上书写有与本次考试有关的内容; (七)写有答案的试卷、答卷纸、草稿纸等未放在规定的地方; (八)其它一般轻微课程考核违纪行为。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一般违纪,该科成绩以零分计,视情节和书面认识情况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不服从监考人员监督管理; (二)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 (三)试图带走试卷、答卷、草稿纸等不允许自行带出考场的物品; (四)再犯第九条第(三)(四)(五)(七)款所列情形之一; (五)其它一般课程考核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严重违纪,该科成绩以零分计,给予记过处分: (一)以各种方式在试卷、答卷上标注与答题无关的标记; (二)未经允许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带出考场; (三)他人拿走自己的试卷、答卷、草稿纸等未加拒绝,或自己的试卷、答卷、草稿纸等丢失未及时; (四)手机、小灵通等通讯工具和掌上电脑、电子辞典等电子设备带入考场且处于开机状态或未放在指定地点; (五)其它严重违反课程考核纪律,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特别严重违纪,该科成绩以零分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课程考核中故意严重损毁试卷、答卷; (二)干扰评卷工作,以央求、送礼、纠缠、威胁等手段要求评卷教师提分、加分,或以上述手段要求监考和考务工作人员隐瞒违规事实,干扰查证工作; (三)其它特别严重的课程考核违纪行为。 第三章  课程考核作弊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一般作弊,该科成绩以零分计,视情节和书面认识情况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一)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课程考核有关的内容; (二)互对答案、与他人交谈有关课程考核内容; (三)传递、接收试卷、答卷、草稿纸等; (四)提前交卷后,有意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逗留,并以各种形式向他人提供试题答案; (五)开考后,发现在就考桌椅,学生身体部位或服饰等写有与考试有关的内容; (六)开考后,发现桌内、座位旁或试卷下面有与课程考核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 (七)以各种形式夹带与课程考试有关的内容; (八)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偷看与课程考核有关的内容,或与他人交谈课程考核有关内容,或从外面返回考场带回与考试有关的资料或禁带物品; (九)窃取或强拿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等,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十)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十一)阅卷时发现同一考场试卷答案有雷同,经教务部门组织审核确认属实的; (十二)其它一般考试作弊行为。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严重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 (二)集体作弊的组织者; (三)将手机、小灵通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并已处于可供上网查询或接收或发送与考试有关信息的状态,或利用通讯工具与他人交流; (四)第二次作弊; (五)其他严重作弊行为。 第十五条 协同、配合作弊为共同作弊,协同、配合作弊者与作弊者同等处理。 第四章  违纪作弊处理的程序 第十六条 学生违纪作弊,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课程考核中若有违纪作弊行为发生,监考人员应在“考场记录”中如实填写有关情况,并由学生、监考人员签字确认。 巡考人员发现学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应在“考场记录表”上签名。 学生违纪作弊的物品和工具作为证据予以暂扣。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及时将填写好的“考场记录表”及违纪作弊证据送交学生所在学院(部)。 (二)教师在阅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有作弊现象,应及时书面(连同物证)报告学生所在学院(部)。 (三)学生违纪作弊记录或反映违纪作弊情况的证据经学生所在学院(部)核实后报教务处。 (四)凡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由教务处核实情况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长审批;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提交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 对违纪作弊作出正式处理决定前,教务处应向学生送达《课程考核违纪作弊拟处理意见》,载明拟作出处理的事实、依据、处理结果,学生陈述和申辩权利,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申辩和陈述。 第十八条 违纪作弊正式处理决定书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如学生本人拒绝签收,送达人员应书面说明拒绝签收情况,并由2名以上(含2名)在场的见证人签字证明。 如受处分学生下落不明应公告送交。公告送达应在重庆市或者全国性公开报纸上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交。 第十九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条 受处分学生所在学院(部)应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加强诚信教育,避免学生再次违纪作弊,妥善处理开除学生离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课程考核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5〕第38号)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负责建立学生课程考核违纪作弊处理,并按相关规定妥善保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结业生或未获得学位证书的毕业学生换证考核违纪作弊行为认定,参照本办法执行,如有学生违纪、作弊,该课程成绩一律作无效处理,并取消以后一切与换证相关的考试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南大学课程考核违纪作弊处理暂行办法》(西校〔2005〕17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西南大学办公室                2013年4月2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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