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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数标准

2019-03-19 5页 doc 17KB 6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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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数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 GBJ 2—8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7年7月1日 关于发布《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的通知 计标〔1986〕2201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统一模数制》GBJ2—73,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修订后的《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2—86为国家标准,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管理,...
模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 GBJ 2—8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7年7月1日 关于发布《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的通知 计标〔1986〕2201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统一模数制》GBJ2—73,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修订后的《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2—86为国家标准,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 1986年11月4日 修订说明 本标准是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546)号文,由我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对《建筑统一模数制》GBJ2—73共同修订的。 本标准是以《建筑统一模数制》GBJ2—73为基础,进行了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保留其行之有效的条文,并参考采用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结合我国现有的技术经济水平修订而成。 本标准规定了模数协调的适用范围及其目的意义,以及确定建筑物、构配件、组合件等尺度和位置时应采用的一般原理和规定,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以便下次修订时参考。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1986年9月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使建筑制品、建筑构配件和组合件实现工业化大规模生产,使不同材料、不同形式和不同制造方法的建筑构配件、组合件符合模数并具有较大的通用性和互换性,以加快设计速度,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率,降低建筑造价,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 一、一般民用与工业建筑物的设计; 二、房屋建筑中采用的各种建筑制品、构配件、组合件的尺寸及设备、贮藏单元和家具 等的协调尺寸; 三、编制一般民用与工业建筑物有关标准、规范和标准设计。 第1.0.3条凡属下列情况,可不执行本标准的规定: 一、改建原有不符合模数协调或受外界条件限制而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建筑物; 二、设计有特殊功能要求的或执行本标准在技术、经济方面不合理的建筑物; 三、设计特殊形体的建筑物和建筑物的特殊形体部分。 第1.0.4条房屋建筑的墙体、楼板的厚度和构配件截面的尺寸等、可采用非模数化尺寸。 第1.0.5条在执行中除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 规定。 第2.1.1条基本模数的数值,应为100mm,其符号为M即1M等于100mm。 整个建筑物和建筑物的一部分以及建筑组合件的模数化尺寸,应是基本模数的倍数。 第2.1.2条导出模数应分为扩大模数和分模数,其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平扩大模数基数为3M、6M、12M、15M、30M、60M,其相应的尺寸分别为300、600、1200、1500、3000、6000mm;竖向扩大模数的基数为3M与6M,其相应的尺寸为300mm 和600mm; 二、分模数基数为1/10M、1/5M、1/2M、其相应的尺寸为10、20、50mm。 第2.1.3条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及其各组成部分间的尺寸统一与协调,应减少尺寸的范围 以及使尺寸的叠加和分割有较大的灵活性,模数数列应按表2.1.3采用。 注:在砖混结构住宅中,必要时,可采用3400、2600mm作为建筑参数。 第二节模数数列的幅度 第2.2.1条水平基本模数应为1M。1M数列应按100mm进级,其幅度应由1M至20M。第2.2.2条竖向基本模数应为1M。1M数列应按100mm进级,其幅度应由1M至36M。 第2.2.3条水平扩大模数的幅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3M数列按300mm进级,其幅度应由3M至75M; 二、6M数列按600mm进级,其幅度应由6M至96M; 三、12M数列按1200mm进级,其幅度应由12M至120M; 四、15M数列按1500mm进级,其幅度应由15M至120M; 五、30M数列按3000mm进级,其幅度应由30M至360M; 六、60M数列按6000mm进级,其幅度应由60M至360M等,必要时幅度不限制。 第2.2.4条竖向扩大模数的幅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3M数列按300mm进级,幅度不限制; 二、6M数列按600mm进级,幅度不限制。 第2.2.5条分模数的幅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1/10M数列按10mm进级,其幅度应由1/10M至2M; 二、1/5M数列按20mm进级,其幅度应由1/5M至4M; 三、1/2M数列按50mm进级,其幅度应由1/2M至10M。 第三节模数数列的适用范围 第2.3.1条水平基本模数1M至20M的数列,应主要用于门窗洞口和构配件截面等处。第2.3.2条竖向基本模数1M至36M的数列,应主要用于建筑物的层高、门窗洞口和构配件截面等处。 第2.3.3条水平扩大模数3M、6M、12M、15M、30M、60M的数列,应主要用于建筑物的开间或柱距、进深或跨度、构配件尺寸和门窗洞口等处。 第2.3.4条竖向扩大模数3M数列,应主要用于建筑物的高度、层高和门窗洞口等处。 第2.3.5条分模数1/10M、1/5M、1/2M的数列,应主用于缝隙、构造节点、构配件截面等处。 分模数不应用于确定模数化网格的距离,但根据设计需要分模数可用于确定模数化网格平移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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