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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 - 2221615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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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 - 2221615886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 - 2221615886 ××国税保冻„××××?××号 ××××××有限责任公司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规定,经×××市×××县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决定从×× ××年××月××日起冻结你(单位)在××××银行 的存款(大写)十万元整(100000.00)元。请于××××年××月××日前缴纳应纳税款;逾期未缴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将所冻结的款项扣抵税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
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 - 2221615886
税收保全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 - 2221615886 ××国税保冻„××××?××号 ××××××有限责任公司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规定,经×××市×××县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决定从×× ××年××月××日起冻结你(单位)在××××银行 的存款(大写)十万元整(100000.00)元。请于××××年××月××日前缴纳应纳税款;逾期未缴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将所冻结的款项扣抵税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依 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冻结帐户的帐号:××××××××××××××× 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 一、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 八条、第五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一百零七条设置。 二、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冻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 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时针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 三、填表: (一)本决定书抬头填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具体名称。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规定”横线处根据具体情况填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或者第五十五条。 (三)“经 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横线处填写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局(分 局)局长所在税务机关的具体名称。 (四) “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横线处根据具体情况填写第三十八条、第四 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等条款。 (五) “向 ”横线处填写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上级 税务机关的具体名称。 (六)本决定书应与《冻结存款书》一并依照规定的审批 程序和权限,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使用。 (七)本决定书与《冻结存款通知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一并使用,在送达金融机构后送达纳税人一份。 (八)文书字轨设为“保冻”,稽查局使用设为“稽保冻”。 四、本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随同《冻结存款通知书》送金融 机构,一份送纳税人,一份装入卷宗。 : 一、文书设立的法律依据 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 条、第五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一百零七条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 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 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 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 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 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 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 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 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 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 (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 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 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 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 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本条规定了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保全 措施有两种方式,一是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 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是扣 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 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税 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 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 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 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 强制执行措施。 按照本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可以依法税 收保全措施。即在税务检查时可以依法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 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或 者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 他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 规定了《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是一种税务文书。 综上所述,设立了《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 由于税收保全措施有冻结存款和扣押、查封财产两种方式,这两 种方式是针对不同的执行标的,在执行程序和要求上又有区别, 因此,本文书明确是“冻结存款适用”。 二、文书的概念、功能和用法 《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是税务机关依法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冻结纳税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时使用的文书。 (一)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是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正常税 收秩序的一种行政手段,是行政强制的一种,是法律赋予税务机 关的权力,体现了税收的强制性。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 依法进行,要在具备法定的前提和条件下,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范 围,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应承担赔偿责 任。 1.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和条件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 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应当符合下列两个条件: (1)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其采取的主要是 转移、隐匿可以用来缴纳税款的资金或实物。 (2)必须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的限期内。 2.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 税收保全措施只能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采取,对扣缴义 务人、纳税担保人等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从财产的角度讲,对 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采取 税收保全措施。 3.税收保全措施的程序 (1)责令纳税人提前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 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有根据认为”是指税务机关依据一定线索作出的符合逻辑的判 断。 (2)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 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 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3)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冻结纳税人相当 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 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如果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 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 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 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额的财产。 纳税人的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 细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税收征管法所称存款,包括独资企业 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的储蓄存款以及股东资金 帐户中的资金等。 其他金融机构,是指证券交易机构、信托投资公司、信用合 作社、邮政储蓄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等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4.解除或者终止税收保全措施。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 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税款或银行转回的完 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解除冻结纳税人存款时,税务机关应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 机构,解除对纳税人存款帐户的冻结。 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 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 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扣缴税款已经不再是税收保全措施, 而是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二)《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的填制 1.“请于 年 月 日前缴纳应纳税款”横 线处填写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2.“存款(大写) 元”横线处填写应纳税金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实施 的税收保全措施,应纳税金额只包括应纳税款,无滞纳金;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五条实施的税收保全 措施,应纳税金额中包括税款和滞纳金。 3.“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规 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横线处根据具体情况填写第三十八条、 第五十五条条款。 三、制作和使用中应注意的问 1.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冻结纳税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 构的存款帐户时针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使用。不适用于扣 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2.要注意税收保全措施(冻结存款)的前置条件: 3.如果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 机关必须在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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