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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修辨析题 材料分析 论述

2019-03-31 18页 doc 40KB 19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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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修辨析题 材料分析 论述一、辨析题1、有人说,当今是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就是力量”,大学生只要掌握最新的科学知识,就能成才。请判断此观点的正误,并说出理由。 2、信念具有稳定性的特点,就是说信念一旦形成,就不会轻易改变。请判断此观点的正误,并说明理由。 3、有人说,岳飞的“精忠报国”是为了一个腐朽堕落的政府去卖命,不属于爱国主义。请问:此观点正确吗?并说出你的理由。 4、当今社会有人将个人财富作为人生价值实现的标准,甚至出现“笑贫不笑娼”的现象。请问:个人拥有金钱的多少能不能作为衡量人生价值的标准?为什么? 1、(1)此观点不正确。 (2...
思修辨析题 材料分析 论述
一、辨析题1、有人说,当今是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就是力量”,大学生只要掌握最新的科学知识,就能成才。请判断此观点的正误,并说出理由。 2、信念具有稳定性的特点,就是说信念一旦形成,就不会轻易改变。请判断此观点的正误,并说明理由。 3、有人说,岳飞的“精忠报国”是为了一个腐朽堕落的政府去卖命,不属于爱国主义。请问:此观点正确吗?并说出你的理由。 4、当今社会有人将个人财富作为人生价值实现的,甚至出现“笑贫不笑娼”的现象。请问:个人拥有金钱的多少能不能作为衡量人生价值的标准?为什么? 1、(1)此观点不正确。 (2)知识的作用有正负之分,关键要看掌握知识为谁所用。知识既可以成为完善自身、服务社会的手段,又可以成为谋取私利、欺世盗名、甚至违法犯罪的工具。 (3)“德”统帅“才”,起主导作用。大学生应当努力提高自身道德修养,在掌握最新的科学知识的同时,更要重视自身高尚的思想情操和道德人格的培养。这样,掌握的科学文化知识才能造福社会与人民。 2、(1)此观点不正确。 (2)信念由于有理智上的反复认识和深刻认同,加上情感和意志的强烈支持,因此远比一般认识更加稳定。 (3)信念作为一种反映现实的精神现象,信念也要与时俱进,随着客观实际的改变而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就能从现实中获得更多的支持 (4)大学生掌握信念稳定性的特点,对于树立科学信念具有指导意义。 3、(1)此观点不正确。 (2)爱国主义是历史的、具体的,在不同的历史时代和文化背景下所产生的爱国主义,总是具有不同的内涵。在阶级社会中,爱国主义具有阶级性,不同的阶级对待祖国的感情,既有一致的方面,也有差异的方面,甚至有对立的方面。(3)爱国主义的这些特点,要求我们以历史唯物主义态度,去认识历史发展过程中的爱国主义,将其放到历史发展的链条中,依据当时的具体条件去进行评价,尊重历史,不苛求古人,既充分肯定历史上的爱国人物、爱国情感、爱国思想和爱国行为,又看到这些人物、情感、思想和行为的历史局限性。 (4)在封建社会里,忠于国家是对每一位真正的爱国者的基本要求,是爱国主义的核心内容。在那个历史阶段,岳飞的“精忠报国”就是爱国主义。 4、(1)个人拥有金钱的多少不能作为衡量人生价值的标准。 (2)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同的人、不同的阶级对人生价值的评价,人们的价值观处于多样化的变化交替状态,既有对权力、金钱的追求,也有对奉献的追求。 (3)奉行以金钱作为衡量人生的标准的人为金钱而疯狂,为私利而焦忧,陷入了拜金主义无底的深渊。近年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加剧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4)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人们想拥有金钱无可非议,但金钱的来源必须合理合法。 (5)应当坚持:衡量人生价值的标准是个人对社会和他人的责任和贡献。 1、有人认为,互联网是个虚拟空间,没有人会把它当成现实,因此没有必要讲诚信。 1错;(2分)互联网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我们的生活、学习、工作、交流、经济等各方面都离不开网络,网络已经成为公共社会经济生活的一个重要领域和场所;(2分)互联网的确是一个虚拟空间,但它也是一种重要的信息平台与交流工具,使用它的则是现实生活中的个体;(1分)在网络生活中不讲诚信等也会对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产生危害;(1分)为了维护正常的网络公共秩序,也需要提倡诚信等网络道德。(1分) 2、道德的本质就是一种文明程度的反映,因此,它是社会文化的反映。 答:错(2分);道德本质上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的,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2分)首先,社会经济关系的性质决定着各种道德体系的性质;(1分)其次,社会经济关系表现出来的利益决定着各着道德的主要原则和;(1分)最后,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必须引起道德的变化。(1分) 3、竞争与合作从本质上讲是对立的。 答:错(2分)从形式上看,竞争与合作是对立的;(1分)从本质上看,二者是相互伴随、相互统一的;(1分)竞争离不开合作,竞争获得的胜利通常总是某一群体内部或多个群体之间通力合作的结果;(1分)合作也离不开竞争,没有竞争的合作就缺乏活力;(1分)竞争促进合作的广度和深度,合作又增强竞争的实力,正是在这种竞争中的合作和合作中的竞争,推动着人类社会不断发展和进步。(1分) 4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一致的 答:对。党的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论断,这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内容,是对马克思主义的重大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将大大加快,从而必然为社会主义精神文 1 明建设创造更多的物质条件和实践经验。实践证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和人民生活的改善,我国人民的思想将进一步解放,精神文明建设将逐步向前推进。 5.道德在原始社会就产生了,因此不具有阶级性。 答:错。道德在原始社会并没有阶级性,因为那时没有阶级。但是在阶级社会中, 道德具有阶级性。表现为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道德观念和道德标准。 6 .国家的富强主要表现为经济实力的强大,因此,精神文明建设可搞可不搞。 答:错。经济实力的强大,只是国家富强的一个重要方面。国家富强还表现为人们思想道德水平的提高,社会风气良好以及教育科学文化水平的发展。也就是精神文明水平的提高。精神文明建设搞好了,不仅能推动经济的发展,而且能保证经济发展具有真正健康的意义。 7 .从“衣食足而知荣辱”这句话中,就能得出“物质文明建设搞好了,精神文明建设自然而然会搞好”的结论。 答:错。物质文明建设搞好了,只能为精神文明建设打下良好的基础,能更有效地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发展,但不能说物质文明建设搞好了,精神文明建设自然而然就会搞好。首先,精神文明建设同物质文明建设具有不同的内容,从而使精神文明的建设具有自己独特的方式、规律和结果。其次,同物质文明相比,精神文明的社会特征和社会差异比较明显,在不同的社会中,可以有比较相似的物质文明成果,但不可能有同样相似的精神文明内涵和成果。所以不能认为,物质文明建设搞好了精神文明建设自然而然会搞好。 8. 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一致的。 答:正确。党的十五大同时使用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两个概念,明确指出这两个概念是一致的。(1) 指导思想都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 (2) 基本内容都是思想道德建设和教育科学文化建设两个方面。(3) 根本任务都是培育四有新人。 9. 近几年来,在我国精神文明领域内所出现的一些腐朽、丑恶现象说明,在精神文明建设中不应奉行对外开放的方针。答:错。近几年来,在我国精神文明领域中的确出现了一些丑恶和腐朽现象,其中有一些也的确是在西方资本主义的腐朽没落思想的影响下才出现的,但是不能简单地把这些现象归因于对外开放本身。对外开放是我们的一项基本国策,这不仅适用于物质文明建设,而且适用于精神文明建设。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指导思想的马克思主义本身就是一种开放、发展的科学。另外,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其思想道德和教育文化方面固然有许多糟粕,但同时也有许多值得借鉴学习之处。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实行对外开放,可以使我们取人之长,补己之短,促进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只要我们在向他国学习时,注意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并切实加强国内的精神文明建设,上述的问题便总会得到解决。关起门来搞精神文明建设与关起门来搞物质文明建设一样是不可取的。 二、材料分析题 1、有关爱国主义的活动谈谈你对爱国主义内涵的理解?大学生应该如何爱国? a、爱国主义,是千百年来生活于同一国家的人民,基于全民族国家的人民的最高利益而形成的对祖国的亲切、热爱、依恋之情,以及在这种感情的支配下的社会伦理道德和社会实践行为。它在不同的时代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它在谋求和维护全民族国家人民的最高利益的本质是始终如一的。(2分) b、作为祖国养育的儿女,我们个人与国家之间存在着情感、利益、道义和精神上的血肉联系和内在统一性。热爱祖国是大学生形成完整的人格和建构全面的自我认同的内在要素。做一个坚定的爱国者是当代大学生成人和成才的基本要求。 c、在五千多年的发展中,中华民族形成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作为中华民族的一分子,作为中华民族精神的继承人和弘扬者,当代大学生要成为合格的“四有”公民、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有责任和义务做一个坚定的爱国者。(2分) d、大学生要做坚定的爱国者,就应当积极弘扬和培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2分) e、大学生要做坚定的爱国者,就应当在民族精神的鼓舞和激励下,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积极进取,努力奋斗。(2分) f、大学生要做坚定的爱国者,就应当坚持“一国两制”方针,推动两岸关系发展,促进祖国和平统一。(2分) g、大学生要做坚定的爱国者,就应当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崇高的理想和信念,加强修养,为中华之崛起而发奋成才。(2分) 2.你的一位大学同学近日有些苦闷,他来信说:我一直在想我们该追求什么?追求出人头地,追求为国家为社会做贡献,还是追求淡泊名利,于平凡中寻找自己人生的真谛呢?真是“高尚的理想可望而不可及,努力奋斗多得太累,追逐名利没有意义,安于现状又很无聊……,心中茫然不知所从。”请你围绕人生理想的话题给他回一封信。 a.分析:(3分)上述同学的苦闷和茫然是由于:(1)不了解理想作用及其层次问题(2)缺乏对崇高理想的追求(3)对个人理想和社会理想的关系等存在模糊认识(4)未能处理好理想与现实的关系等。(只要点出一、二个方面并进行分析可给分) b.理想定义(2分):理想是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具有现实可能性的对未来的向往和追求,是人们的政治立场和世界观在奋斗目标上的集中体现。 c.理想包含四个方面(2分):生活理想、职业理想、道德理想和社会理想;两个层次:即个人理想和社会理想。 d.理想的作用:(3分)理想不论高低,都有一定的人生指导作用。理想是人生的精神支柱,是人生的指路明灯,也是人生力量的源泉,是 人格完善的重要条件。(1分)但是,不同类型和层次的理想,在实践中发挥的作用及力度是不同的。理想的层次越高,其所提供的动力就越大,反之则越小。科学的崇高的理想对个人和社会有促进作用,(2分) e.(2分)崇高的人生理想作为一种社会理想,不仅是对未来社会的科学预见,而且也包含着理想人格的价值标准、伦理道德和行为规范。人们确立了崇高的理想,就会具有明确的人生目标,极大地发挥个人潜力,最大限度地实现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把自己塑造成最有贡献的理想形态,为了实现目标而不断调整自我,消除这些苦闷和偏狭的认识,走在时代的最前列,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做出自己的努力和贡献。如果没有答出第5点,按第6点答题,也可给2分。 f.社会理想和个人理想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2分)一方面,社会理想决定、制约着个人理想。个人理想的建立,要有社会理想作指导,个人理想的实现有待于社会理想的实现,个人理想只有同国家的前途、民族的命运相结合才有可能变为现实。(2分) 另一方面,个人理想服从和体现社会理想。社会理想不排斥而是包括和反映着千百万人的个人理想,并只有依靠千百万人的实践才能实现。如果没有个人理想,没有在社会理想指导下的个人理想的实现,那么,社会理想就会成为空想或幻想。总之,个人理想和社会理想是互为条件、互相依存的。 3.材料一:某大学一名女生因为晚上自习回来,寝室同学未开门,第二天就将两公升汽油倒在寝室地板上点燃,酿成火灾……;近年来大学生由于心理问题引发的休学、退学乃至自杀、凶杀等恶性事件呈上升趋势。这一问题已成为影响大学生健康成长以及高校稳定的突出因素。-------《中国教育报》2001年9月06日 材料二:某著名高等学府的女生结束自己生命的理由是买不起一件喜欢的新衣;其他学生自杀的理由也很琐碎,可以说无所不包。教育界曾为这一切究竟归咎于心理还是道德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有专家认为,心理固然脆弱,但极度自我中心,漠视社会家庭责任的道德失落与人格缺失也是不可回避的事实。------人民网2001.8.22教育时评 两份材料充分说明心理健康在个人成长和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青年期是一个人生发展的转折时期,也是一个人生发展的“多事之秋”,而大学生的人生发展特点,又使得大学生比一般的社会青年更容易出现各种心理问题。从大学生人生发展特点来看,大学生人生发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特点: 一是单一的人生经历。二是个体化的生活道路。三是知识分子的生活方式。 大学生心理健康问题既是心理问题,也是道德问题。从心理健康的含义来看,健康就内在地包含了身体健康、心理健康、社会适应良好和具有良好道德品质的内容,因此道德因素本身就是心理健康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学生心理健康,内在地包含了道德健康的成份。 从心理健康与道德健康之间的关系来看,根据个体素质结构的层次理论,心理健康处于比道德健康更基础的层面,心理健康是道德健康的基础,反之,道德健康决定了心理健康的层次和水平。心理不健康的个体,其或多或少地存在着道德方面的问题,反之,道德有问题的人,其心理也或多或少地存在着这样和那样的问题。 因此,在培养学生心理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的过程中,应把两者结合起来,通过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形成思想道德素质的良好基础;从另一方面,也要通过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教育提升个体心理健康的水平和层次。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 材料分析题: 1、答案要点:①考试是一种社会行为。对学生而言,其有两种功能,一是了解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另外一个是了解学生学习在学生当中的位置。②参加考试,就要遵守考试规则——诚实作答。③如果作弊,违犯了社会规则,就会带来一系列负面的社会效应,同时带来消极的自我感知。 2、答案要点:张华舍身救人是一种高尚的行为,他的行为创造了宝贵的精神价值。精神价值对社会对他人所起的积极作用是不能忽视的,在推动历史进程方面,精神价值比物质价值更具有深远的意义。 3、答案要点:大学生活的新特点,使新生在新环境中出现思想困惑与冲突,这都是正常的。这位大学生的问题症结就是:不能很好地适应新的大学生活。 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时间是最好的医治,首先要相信,随着时间推移,会和同学们熟悉了解,关系也会融洽起来;参加活动是大学人际交往的重要途径,所以,要调整好心态,不要害怕挫折和失败,用积极乐观的人生态度战胜心理障碍;培养独立生活能力,克服孤独感。 何某因业务需要经常去珠海,2003年在珠海买了一套房子。在珠海,何某与歌厅小姐张某往来密切,后发展在一起姘居。为达到长期姘居的目的,何某于2005年年初背着妻子赵某将在珠海的房子赠给了张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请问:赵某可否通过法律途径要回这所房子。 1.该赠予行为不合法,属无效民事行为。我国《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上述规定,丈夫何某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私自赠给张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赵某应享有的财产份额,该赠与未得到妻子赵某同意而事后又没有得到赵某的追认。 2.该赠与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与善良风俗。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即民事行为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原则。何某为达到与张某长期姘居的目的而将房子赠给张某,应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所以,赵某可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该房屋赠与行为无效,将房屋收回 子弹误伤试问:(1)杨某应否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上有关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的过失犯罪规定应如何进行处理?(2)杨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是什么? 答:(1)杨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根据我国刑法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2)杨某的行为的主观罪过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2.被告人赵某系被害人孙某的妻子。因新婚,决定考验妻子是否忠贞,故谎称要出差十天。第二天晚上,孙某潜回家中,于是上床睡觉,其妻以为是歹徒,忙拿起枕边的铁锤朝孙某头上猛击,孙某当场死亡。事后查明被告人枕边的锤子是为防备歹徒而准备的。试问:(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 答:(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赵某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即主观上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2)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被告人赵某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存在错误认识。因为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被告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所以赵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在这种情况下,赵某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主观上没有故意,而且赵某的认识错误在那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她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也没有过失。 3.被告人钱某与李某为其舅父拉钢材,因手续不符规定,钢材收购小组负责人王某责令其卸下钢材,被告人不肯。于是王某将汽车扣下。22日晚被告人企图强行拉走钢材,王某上前阻止,而被告却加速行驶,将保险杠上的王某摔下,王某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试问:被告钱某对王某的死亡是何种罪过形式? 答: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在本案中,被告人钱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但是为了将钢材强行拉走,而置王某的生死于不顾,即对被害人是死是伤持一种放任态度。因此,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 4、杀死盗窃分子试问: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 答: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特征。 5.被告人魏某,2009年4月15日至18日连续三天到工商银行某中心支行门口尾随着去银行交款的多名女交款员,伺机用砖头打伤交款员后抢劫,均因附近工地有值班人员巡逻,未敢下手。试问: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请简述理由。 答:被告人魏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预备,而不是抢劫罪的未遂。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预备是行为人尚未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是为了实施该种犯罪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未遂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在本案中,被告人魏某尾随交款员的行为,属于为抢劫犯罪准备条件的行为,尚未着手实施抢劫行为。因此被告人魏某的行为是犯罪预备而不是犯罪未遂。 6.夫妻带着儿子偷盗试问:此一家三口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为什么? 答:岳某夫妇的盗窃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而其12岁的儿子却不能认定为共犯。这是因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岳某夫妇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1)有二人以上的犯罪主体;(2)在客观方面,都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3)在主观方面,他们又都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尽管一个入室实施偷盗行为,另一个在门口望风,没有直接实施偷盗行为,但是这只是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不同,不影响他们共同犯罪的成立。其12岁的儿子因为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岳某夫妇带着他去偷盗,事实上是把他当作犯罪的工具使用。 7.李四夫妻共有存款5万元,李四有一母,儿子刚参加工作,女儿读中学,李四突然死亡,以清理遗物中发现其亲笔书写、签名的一份遗嘱,并注明年月日,其中写明,在其死后将5000元留给女儿读书用。李四死时,其妻怀有身孕四个月。问:(1)遗嘱是否有效?(2)5万应如何继承? 答:(1)遗嘱有效。(2)5万元作如下分割:①5万元为李四夫妻共有财产,其中2.5万元归其妻所有,2.5万元为遗产。②2.5万元遗 产中,0.5万元为遗嘱继承,归其女所有;另外2万元为法定继承。③法定继承人有其妻、母、儿甲、女乙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④同一顺序继承人,分配时原则上均等。⑤应为胎儿保留1份,待胎儿出生后最后确定此份遗产的去向:出生时为活体的归胎儿继承;是死体的由法定继承人分割;是活体而后死亡的,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8.1880沙发误卖了880纠纷问:(1)商场同甲、乙二人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属于什么样的民事行为?(2)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 答:(1)商场与甲、乙二人的买卖行为属于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商场本意是要将沙发以1880元的价格卖出,由于售货员制作标牌的错误,使得每组沙发少卖了1000元,这是商场由于疏忽大意导致结果与自己本意相悖。甲、乙二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按照标牌上的价格买下沙发,所以,商场同甲、乙二人的买卖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2)商场同甲、乙的买卖行为可以变更或撤销。《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所以,只要商场或甲乙任何一方提出变更或者撤销买卖关系的请求,人民法院都应予以支持。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受的损失。所以,如果这一买卖行为撤销,甲乙二人应将沙发返还给家具商场,家具商场返还甲乙二人的货款,并承担甲乙二人因此所受的损失。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予以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 9.生猪中毒问:(1)肉食公司可否拒收生猪?为什么?(2)谁应该对生猪中毒负责?为什么?(3)张某、杨某有无过错?为什么?(4)农场应向谁索赔?为什么? 答:(1)可以,因为生猪中毒,违反约定的质量条款。(2)农资公司,因农资公司出售的喷雾器存在严重的瑕疵,这是造成生猪中毒的原因。(3)没有,因张、杨二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喷雾器内残留有农药的情况。(4)应将运输公司作为被告起诉,因农场和运输公司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生猪在运输途中发生问题。 10.卖空调(1)刘乙代理人、李丙买卖空调的行为是否有效?(2)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答:(1)刘乙、李丙之间买卖空调的行为无效。王甲委托刘乙把他的挂壁空调卖掉,在王甲和刘乙之间实质上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刘乙是代理人,王甲是被代理人。《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为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的,所以代理人必须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不得滥用代理权。《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本案中,刘乙为了和李丙搞好关系,就答应李丙的要求,谎称制冷机坏了,以过低的价格把空调买给李丙,这实际上是刘乙和李丙恶意串通损害王甲利益的行为。所以,刘乙、李丙买卖空调的行为是无效的。(2)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的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本案中,刘乙、李丙恶意串通,损害王甲的利益,刘乙、李丙应对王甲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王甲要求李丙返还空调,李丙应返还空调,王甲应返还李丙的500元钱,如果王甲还有其它损失,刘乙、李丙应负责赔偿。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 恋人分手,自杀。问:如何看待乙的行为? 答:乙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但其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从犯罪主观方面看,乙没有任何伤害或杀死甲的故意和过失;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甲的死亡后果是因为自己喝毒药,而这毒药并不是乙给他喝的,乙的行为对甲的死亡不构成因果关系。另外,男女朋友间没有救助的法定义务,救助甲是乙道德上的义务;对甲的死亡乙也不能预见,因为她认为甲是吓唬自己,不是真的自杀,因此,也无救助的可能性,由此也不构成不作为犯罪。但是乙作为甲的女友没有留心注意甲的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紧急避险。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林某为了使自己和卡车司机的人身权和自己的货车和对方的卡车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急向右打方向盘造成损害,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另外,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着超出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案例中卡车从又滑又窄的乡村弯道附近高速驶来,引起险情的显然不是林某;而林某采取的措施引起的损害小于两车相撞引起的损害,因此未超出必要的限度,因此他也无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公交车让座1法律与道德的关系2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法律是人类道德的底线。公交车上为老人让位是美好的道德行为,不让坐只是不道德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司机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罢运侵犯了乘客的权利,这是法律所禁止的。法律义务是人们必须去做的事情,权利是法律赋予人们可以做也可以不做的事情。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也是相辅相成的,辩证统一的。 ■王XX(男,17岁,某校高三学生)与陈XX(13岁)系邻居,游了一会后,王XX感到身体有点累了,便让陈XX自行游泳,而他自己则返回岸边洗澡。不久,陈XX因在深水中体力消耗较大,又无人帮助,结果溺水死亡。1.王XX的行为与陈XX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2.王XX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应当如何认定其行为的表现形式与主观心理态度? 答:1.存在因果关系。没有王某的行为陈某就不会到深水区,没有王某留下陈某独自上岸的行为,陈某就不会发生陈某死亡的结果,根据因果关系条件说可知,王某的行为与陈某死亡的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 2.构成犯罪,王某的行为方式是不作为,因为是其先行行为致使陈某的生命处于危险中,这使王某产生了作为义务,而其不履行作为义务而产生了危害结果,所以行为方式为不作为;主观态度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王某应当预见到陈某可能发生危险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所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张某、王某、李某诈骗一案,问;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指出此案在处理上,存在哪些诉讼程序上的错误,并简要说明理由。 答:第一,一审判决书送达后有十天的上诉期,不应该次日就为执行行为;第二,我国刑诉法规定二审全案审理,三被告同时作为二审被告人参与二审,不可以执行;第三,二审法院因法律适用不当不可以发回重审,只能直接改判;第四,发回重审原审合议庭应当回避,不能由原审合议庭重新审理;第五,二审发回重审适用一审程序,其判决为一审判决,可以上诉。 教唆强奸(1)甲、乙是否构成同犯罪?说明理由。(2)本案甲和乙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答:(1)、构成共同犯罪。甲乙两人故意共同犯罪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另外乙已满14周岁,强奸罪刑事责任能力年龄界定为14岁以上,所以构成共同犯罪。(2)、甲按照强奸罪从重处罚。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乙按照强奸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论述:我国近代思想家梁启超在《管子评传》(1909)写道:“法治者。治之极轨也。而通五洲万国数千年间,其最初发明此法治主义以成一家之言者,谁乎?则我国之管子也。”认为法治思想的起源在中国的法家。对此,你是否赞同?并说明理由。 你分两点写:首先写法家的“法治”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他们以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而闻名,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然后写其“法治”思想的不足法家思想和我们现在所提倡的民主形式的法治有根本的区别,最大的就是法家极力主张君主集权,而且是绝对的。这点应该注意。法家其他的思想我们可以有选择地加以借鉴、利用、、、 论述:民法有哪些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是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及适用法律的平等和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法律平等地位,是指权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相同),法人有与其自身活动相应的权利能力(不相同),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适用法律平等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保护是指法律对民事主体的保护规定是相同的,适用法律时不能区别对待,是由法律地位平等,适用法律平等决定的。 2、自愿原则自愿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体现当事人的意志,排除他人强迫,欺诈及其他不当影响和压力自己作主。这一原则也是由市民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主要表现为合同自由、婚姻自由、遗嘱自由。 3、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原则社会公共道德,就是广大市民公认的道德准则,与共产主义道德有区别。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民法,必然以市民的公共道德为准则。这是由道德和法律的一致性决定的。民法与市民道德精神一致,民事立法、执法、适用法律均不能违背公共道德。在法无规定的情况下,道德可以成为民法的渊源,成为解决法律纠纷的依据。 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按照诚实不欺、信守诺言的道德准则平衡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的原则。此项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实事求是,自觉履行义务,也赋予法官一种解释法律及法律行为的裁量权,即以一个诚实信用人的理解进行解释。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权利滥用,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时超出权利本身的目的和社会所容许的界线。此种行为是违法的,故为法律所禁止。行使权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专以侵害他人为目的,以绝小瑕疵拒绝对方给付,违背权利目的等,均为法律所禁止。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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