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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屠宰检疫监管人员工作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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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屠宰检疫监管人员工作责任书动物屠宰检疫监管人员工作责任书 篇一:屠宰检疫责任书 篇一:动物屠宰检疫工作责任书(1) 动物屠宰检疫工作责任书 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等及相关规定,宝马镇畜牧兽医站结合工作实际,特安排许大春同志负责本辖区动物屠宰场(点)检疫。 一、屠宰检疫职责 1、负责动物屠宰检疫申报受理; 2、负责监督动物装载工具的卸后消毒; 3、负责入场(点)动物的检疫及验证工作,合格的准许进入观察圈,不合格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4、负责“瘦肉精”自检监督关:即监督业主履行“瘦肉精”自检义...
动物屠宰检疫监管人员工作责任书
动物屠宰检疫监管人员工作责任书 篇一:屠宰检疫责任书 篇一:动物屠宰检疫工作责任书(1) 动物屠宰检疫工作责任书 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等及相关规定,宝马镇畜牧兽医站结合工作实际,特安排许大春同志负责本辖区动物屠宰场(点)检疫。 一、屠宰检疫职责 1、负责动物屠宰检疫申报受理; 2、负责监督动物装载工具的卸后消毒; 3、负责入场(点)动物的检疫及验证工作,合格的准许进入观察圈,不合格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4、负责“瘦肉精”自检监督关:即监督业主履行“瘦肉精”自检义务,官方兽医必须现场监督。 5、负责动物屠宰前的检疫工作,合格的准许进入待宰间,不合格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6、按照《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等实施检疫,即实施同步检疫:做到摘除三腺及病变的组织、器官、摘除耳标、“瘦肉精”监测;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不合格的动物产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1 7、发现动物及动物产品异常或疑似疫情按程序立即上报; 8、按收费收取动物产品检疫费、场地消毒费; 9、如实填写检疫、“瘦肉精”监测记录、消毒记录,并将检疫头数及结果上报分所。 10、负责市场家禽宰杀点的屠宰检疫工作11、负责指导、督促并搞好鲜销市场的消毒工作和负责鲜销市场的监督检查,配合上级督查等具体工作。 12、凡是官方兽医不负责任,检疫头数不如实上报,造成生猪漏检、逃检,一经核实,按流失规费十倍的标准扣发该官方兽医的绩效工资。 二、屠宰检疫规程 1、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合格的,准予屠宰;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发现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2)发现有猪丹毒、猪肺疫、猪?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猪副伤寒等疫病症状的,患病 2 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同群猪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3)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4)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5)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生猪,视情况进行急宰。 2、监督场(厂、点)方对处理患病生猪的待宰圈、急宰间以及隔离圈等进行消毒。 3、同步检疫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猪的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1)、头蹄及体表检查;(2)、内脏检查;(3)、胴体检查;(4)、旋毛虫检查;(5)、复检: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 4、结果处理 (1)、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 3 盖检疫验讫印章,对分割包装的肉品加施检疫标志; (2)、不合格的, 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a、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b、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监督场(厂、点)方对病猪胴体及副产品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处理,对污染的场所、器具等按规定实施消毒,并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 c、监督场(厂、点)方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d、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做好卫生安全防护。 5.检疫记录 5.1、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厂、点)方做好待宰、急宰、生物安全处理等环节各项记录。5.2、官方兽医应做好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瘦肉精”自检监督、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出证等环节记录。 5.3、检疫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三、其他事项 1、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执行。 2、本责任书在二?一四年度内有效。 阆中市宝马镇畜牧兽医站 站 长(签章): 4 检疫员(签章): 监督方:阆中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洪山分所 所 长(签章): 二0一 四 年一月一日 注:该责任书一式二份,乡镇站和检疫员各保存一份篇二:2014定点屠宰场畜产品安全监管责任书 2014年曾都区动物屠宰场畜产品 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为切实加强我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动物和动物产品安全,维护公共卫生食品安全,明确职责,特签订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书。 一、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人的责任: 1、依法对动物屠宰场的动物卫生防疫及畜产品安全进行监管。 2、做好检疫工作,落实查证验物制度,做到出厂两章两证(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验讫滚花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做好检疫记录台账,严把动物及其产品进出检疫关口。 5 3、监督动物屠宰场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4、按照要求进行“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抽检。 5、制度健全。包括:检疫申报制度、消毒制度、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同步检疫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 6、记录完整。包括:检疫申报记录、疫情报告记录、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记录、同步检疫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抽检及报告记录、耳标及产地检疫证明回收。 7、检疫工作室张贴法律法规、检疫、检疫程序、岗位 责任制、投诉电话,悬挂执 法标志。 二、定点屠宰场的责任: 1、动物屠宰场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具备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防疫、消毒及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3、制度健全。包括:消毒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动物隔离观察制度、“瘦肉精”等违禁物自检制度。 4、记录完整。包括:消毒记录、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记录、待宰急宰记录、动物隔离观察记录、同步检 6 疫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瘦肉精”等违禁物质自检及报告记录。 5、按照规定开展“瘦肉精”等违禁物自检,并做好登记、存档。 6、按规定和要求对屠宰场所进行定期消毒。 7、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做好记录。 8、场内设置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办公室、休息 室,检疫工作室。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监管单位和动物屠宰场各一份,一份交区 动物卫生监督所存档。 监 管单位: 代表签字: 动物屠宰厂(场): 代表签字: 年月日篇三:动物检疫责任书 动物检疫工作责任书 为了规范动物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行为,明确动物检疫人员检疫工作职责,严防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保障畜产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xxx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签订本责任书。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xxx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办理动物检疫并登记。 7 2.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讫印章。 3.对检出的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监督货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严格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不得隔山开证。 5.发现可疑重大动物疫情,要按照规定上报疫情,并立即采取应急处理。 6.发现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行为,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对于情节严重的应立即向上一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 7.切实加强检疫票据、检疫印章管理,严防检疫票据丢失现象的发生,如遇丢失,当事人应负责赔偿该票据的面值金额,禁止将检疫印章转交他人管理使用。 8.由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负责本乡镇辖区内的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肉食品安全等工作。 9.如畜牧兽医(检疫人员)技术人员因工作不负责、不到位、违规检疫、出具不合格票证等违法情况的,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10.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执行,长期有效。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动物卫生监督所、乡镇兽医站各执一份。 8 动物卫生监督所乡(镇)兽医站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篇二:动物检疫责任书 动物检疫工作责任书 为了规范动物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行为,明确动物检疫人员检疫工作职责,严防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保障畜产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XXX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签订本责任书。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XXX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办理动物检疫并登记。 2.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讫印章。 3.对检出的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监督货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严格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不得隔山开证。 5.发现可疑重大动物疫情,要按照规定上报疫情,并立即采取应急处理。 6.发现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行为,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对于情节严重的应立即向上一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 9 7.切实加强检疫票据、检疫印章管理,严防检疫票据丢失现象的发生,如遇丢失,当事人应负责赔偿该票据的面值金额,禁止将检疫印章转交他人管理使用。 8.由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负责本乡镇辖区内的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肉食品安全等工作。 9.如畜牧兽医(检疫人员)技术人员因工作不负责、不到位、违规检疫、出具不合格票证等违法情况的,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10.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执行,长期有效。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动物卫生监督所、乡镇兽医站各执一份。 动物卫生监督所乡(镇)兽医站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篇三:2012年动物检疫责任书 文 成 县 动 物 检 10 疫 责 任 书 (2015年) 文成县动物检疫责任书 为了规范动物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行为,明确动物检疫人员检疫工作职责、工作制度、工作流程,严防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保障畜产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规范》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在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和指导下,动物检疫员要按照《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规范》的要求,负责做好乡镇动物检疫申报点的日常管理和正常运行。 三、动物检疫员要坚守工作岗位,依法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 11 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办理动物检疫申报事务并登记。 (2)对已受理的检疫申报,及时安排检疫人员到场、到户或指定地点实施现场检疫。 (3)对现场检疫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4)对检出的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监督货主进行生物安全处理。 (5)对装载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监督货主实施装前消毒。 (6)对在办理检疫申报和实施现场检疫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所在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或根据授权依法进行处理。 (7)及时掌握辖区内动物品种、数量、分布、规模化程度、疫情、免疫、动物流通以及加工屠宰等基本信息及变动情况,并建立档案。 (8)履行重大动物疫情报告职责,并积极参加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9)加强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动物检疫有关法律法规和动物疫病防控知识宣传。 四、严格遵守以下动物检疫人员工作守则: (1)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 12 规章制度。 (2)热情友善,文明执法,礼貌待人,不刁难、训斥报检人。 (3)遵守工作纪律,着装整洁,携带证件,佩带标志。 (4)严格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不得只收费不检疫或隔山开证。 (5)实事求是,秉公执检,不玩忽职守,不弄虚作假,不徇私舞弊。 (6)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技术水平。 五、严格执行以下动物检疫申报工作制度: (1)动物检疫申报点必须安排人员接受与办理检疫申报。 (2)负责检疫申报的工作人员应遵守规定的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 (3)已经受理的检疫申报,应按照《检疫申报受理单》确定的检疫时间和检疫地点,派出检疫人员实施现场检疫,检疫人员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4)现场检疫发现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人员应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货主进行生物安全处理。 (5)在实施现场检疫后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前,检疫人员应监督货主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装前消 13 毒。 (6)未经检疫申报,检疫人员不得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禁止上路拦车、追车,实施野蛮检疫。 (7)发现可疑重大动物疫情,要按照规定上报疫情,并立即采取先期应急处置措施。 (8)发现货主有违反《动物防疫法》的行为,应根据授权进行查处或立即报告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所。 六、严格执行以下检疫工作流程: 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工作流程 七、严格执行农业部制订出台的相关检疫规程。 (1)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家禽产地检疫规程》、《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和蜜蜂检疫规程》。 (2)动物屠宰检疫规程有:《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八、切实加强检疫票据、发票管理,严防检疫票据和发票丢失现象的发生。 九、加强检疫印章管理,禁止将检疫印章转交他人管理使用。 十、负责生猪定点屠宰场屠宰检疫的动物检疫员,要严格把好生猪进场关,切实做好检疫证查证验物关。同时,要严格执行省外调运网上备案、屠宰检疫申报受理、准宰、同步检疫、无害化处理、出场产品出证等屠宰检疫制度。 14 十一、因动物检疫工作需要,动物检疫员可以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申请配备动物检疫协检员的要求。动物检疫协检员原则上从当地乡镇畜牧兽医员中调配。动物检疫人员必须对动物检疫协检人员的检疫行为负责。 十二、动物检疫员要根据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或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检疫范围内开展动物检疫工作。 本责任书一式叁份。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官方兽医、动物检疫协检员各执一份。 文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官方兽医(签字): 年 月 日 动物检疫协检员(签字): 年 月 日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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