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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施工企业入厦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管理办法

2017-11-16 3页 doc 13KB 7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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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施工企业入厦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管理办法外地施工企业入厦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管理办法 建筑业企业在厦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业企业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厦门市建筑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业企业在厦从事建筑活动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具体包括: (一)承包单位应具备与承揽工程相适应的资金、技术、管理以及操作人员和技术设备。承包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合同后,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
外地施工企业入厦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管理办法
外地施工企业入厦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管理办法# 建筑业企业在厦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业企业从事建筑活动管理,我市建筑市场秩序,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厦门市建筑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厦门市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业企业在厦从事建筑活动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包括: (一)承包单位应具备与承揽工程相适应的资金、技术、管理以及操作人员和技术设备。承包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后,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 (二)非本市注册的建筑业企业进入本市参加工程投标或直接承接工程任务前,应持其资质证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 第三条 非本市注册的建筑业企业备案时,应提交符合以下条件的相关资料: (一)营业执照; (二)资质证书; (三)派驻本市的经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质量、安全、材料、劳务等管理人员的企业证明文件、劳动用工合同、职称证、岗位证及社会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四)在本市新承接的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管理班子情况、工程。 本市建筑业企业及已在本市注册分支机构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应当在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前款第四项备案资料。 资质备案时尚未承接工程任务的非本市注册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在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补提交第一款第四项备案资料。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管理机构(市建设与管理局 1 建筑业处)应及时将备案企业的名单予以公布。未在本市注册的外地企业需要取得书面备案凭证的,备案管理机构应在其提交完整的备案资料后,当即予以开具备案凭证。 备案有效期限至国家规定的建筑业企业下一轮次资质年检期限止。 建筑业企业备案资料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条 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或者单位未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备案的,依照《厦门市建筑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管理机构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可以要求备案人提交有关信用资料: (一)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二年有无因违法违规或不诚信行为受到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行政处罚的证明; (二)企业出具的本企业未因违法违规或不诚信行为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金融机构通报,企业法定代表人未因违法犯罪受刑事追究以及企业未资不抵债,未处于法庭执行、查封财产、破产申请过程中的承诺; (三)企业近二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质量情况。 第七条 未经备案的企业或在备案时未提交有关信用资料的企业,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单位有权拒绝其参加投标。 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可登录厦门市建设与管理信息网(www.xmjs.gov.cn)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2002年7月25日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厦建建[2002]21号文颁布的《建筑业企业在厦从事建筑活动若干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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