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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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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佳木斯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一、总则   (一) 为了加强对土地利用的宏观调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中“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提高土地利用率,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挂钩的原则,以保护耕地为重点,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统筹安排各业用地的要求,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订和实施工作”的要求,以及[1997]国土[规]字第100号、黑发[1997】12号、黑政办发[1997]第46号、佳政办发...
佳木斯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佳木斯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一、总则   (一) 为了加强对土地利用的宏观调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中发[1997]11号)中“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提高土地利用率,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挂钩的原则,以保护耕地为重点,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统筹安排各业用地的要求,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订和实施工作”的要求,以及[1997]国土[规]字第100号、黑发[1997】12号、黑政办发[1997]第46号、佳政办发[1998]1号等文件的要求,编制佳木斯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本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后,具有法定效力。规划中确定的各项用地指标将纳入《佳木斯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规划及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年度计划,严格执行。规划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审批建设用地和安排各项用地的依据,对不符合本规划的各项用地和没有用地计划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   (三)本规划佳木斯市市域规划,其规划范围佳木斯市区的包括永红、向阳、前进、东风区四个城区和郊区所属的1 5个乡(镇),以及佳木斯市所辖的富锦、同江、桦川、桦南、汤原、抚远等6市(县)。   (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加强土地利用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要按照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原则,做到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质量有所提高。要严格控制各类建设用地,特别是要控制占用基本农田。建设占用土地要充   分利甩内部挖潜和废弃地,农业内部结构调整也要充分利用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业等。   (五)规划的年限   本规划基期年为1996年,近期规划年为2000年,规划目标年为2010年。   二、土地利用状况   (一)土地面积及分类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1 996年末全市土地总面积3270400.4公顷。其中农用地面积2014094.5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61.6%。在农用地中,耕地1215027.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7.2%;园地2781.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10/%;林地615789.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 8.8%;牧草地52976.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6%;水面127520.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9%。建设用地176704.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5.4%。在建设用地中,居民点和工矿用地6964,0.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1%;交通用地40901.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1.3%;水利设施用地66163.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O%。未利用土地1079601.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3.0%。   (二)土地利用特点   从全市利用情况看,土地利用有三大特点:   (1)土地利用率、垦殖率较低。佳木斯市早在二百年前就有开垦记载,随着人口的增多,对土地的需就也就日益增加。目前全市土地开发利用总面积为2190799.2公顷,土地利用率为67.0%,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其中耕地面积1215027.8公顷,土地垦殖率为37.2%。明佳木斯市尚有较大的开发潜力,有较多的土地后备资源储备,今后应加大科学开发力度。   (2)农用地利用结构上以耕地为主。耕地占全部农用地的60.3%,牧草地相对较少,仅占农用地面积的2.6%,今后应加强畜牧业的发展。   (3)耕地集中连片,土质相对全省较肥沃,水利排灌比较配套。   (三)土地利用中存在的问   (1)农业后备土地资源日趋减少,开发利用难度越来越大。1996年全市未利用土地资源1079601.2公顷,比五十年代减少了二分之一,其中宜农荒原大部 分为三、四类荒原,地势低洼,排水不畅,需修建大量防洪排水方可开发利用,随着农业后备土地资源日趋减少,开发利用难度越来越大。   (2)人均耕地面积逐年减少,耕地质量不断下降。1949年全市人均耕地1.0公顷,目前己下降到0.5公顷,下降了一半。现有的耕地由于索取多,投入少,耕地质量呈下降趋势。据土壤普查资料,新垦耕地含有机质2.62%,而老耕地含有机质只有1.08%,给农业生产造成了一种潜在的威胁。   (3)盲目开荒,水土流失加重。由于缺乏科学的规划和严格的土地管理,1985—1995年超坡开荒越来越多,破坏了生态平衡,造成不同程度的水土流失。据调查,全市水土流失面积达40万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2.2%。由于水土流失使表土层变薄,结构变坏,通透性差,降低了抗灾能力,造成粮食生产单产不高、总产不稳。   (4)基本建设项目占地增加,占用大量优质农田。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基本建设项目占用了大量的优质农田。同时,农村集体兴办的砖场、沙场也正在蚕吞着优质农田。因此,必须采取有力加以严格管理。   (5)农业内部用地不尽合理,偏重于“单一经营”。由于过去长期偏重于粮食生产,种植业比重大,牧副渔业用地偏小。同时,毁林毁草开荒,滩涂种地,陡坡种田现象也时有发生,致使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比例失调,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大农业的协调发展。   (6)耕地保护工作尚未引起各级领导的足够重视,滥占乱用耕地现象仍然时有发生。由于缺乏科学的土地管理意识,加之以单一的行政手段管理土地,有些用地单位对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耕地保护的精神理解不透不深,特别是有的乡镇领导把保护耕地和发展经济对立起来,对这项工作抓的不力,造成乱占滥用耕地现象时有发生。   三、土地利用的方针和目标   (一)土地利用方针和目标   1.土地利用的方针   佳木斯市是全省主要的农业生产基地和国家重要的商品粮基地,区域农业经济发达,交通方便,在土地利用上应以农业产业为主,兼顾国民经济中其它各产业的协调发展。   全市土地利用的长远战略方针是: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在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前提下,统筹安排各业用地,逐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不断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保持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努力发挥出土地的综合效益。   (二)土地利用的基本原则   (1)严格保护耕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原则。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耕地是农业生产中不可代替的基本生产资料和场所。在土地利用方面,应严格保护耕地,通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农业综合开发,增加对土地投入,培肥地力等措施,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劳力提高耕地质量。实行严格的农用地用途管制,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2)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原则。通过合理开发利用土地,不断提高土地垦殖率和土地利用率的水平。在土地利用中发挥土地资产效益,提高土地利用整体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3)统筹兼顾的原则。按照“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用地原则统筹安排好各项建设用地,特别要严格控制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用地要充分挖掘内部潜力,尽可能利用非耕地,尽量少占耕地。   (4)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要加强对土地资源的保护,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土地开发复垦要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为前提,切实防止土地资源的破坏和污染。土地开发利用要做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统一。   (5)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的原则。为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做到耕地总量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对各项建设占用耕地必须坚持“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通过开发复垦耕地,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2.土地利用目标   根据《佳木斯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及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所确定的目标,到2010年市区国民经济将有较大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将进一步提高,人地矛盾将更加突出。因此,要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大耕地保护力度,严格控制各项建设对耕地占用,同时,要注意保持良好的土地生态环境,保持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规划期间佳木斯市土地利用的目标是:   1.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切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   到2010年全市耕地面积达到1268189.2公顷,比现有耕地面积增加53161.4公顷。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保护率达到85.4%。对划入保护区的耕地严格禁止占用,以保证“米袋子”、“菜篮子’’工程顺利完成。   2?逐步实现土地利用优化配置,建立与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土地利用结构。到2010年农用地占土地总面积的67.3%,其中耕地占土地总面积的38.8%;建设用地控制在土地总面积的6.1%以内,土地利用率由67.0%提高到73.3%。   3?严格控制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走内涵式挖潜城市日地的道路。到2010年佳木斯市区、富锦、同江、桦川、桦南、汤原、抚远等7个城市(县城)用地规模控制在12779.2公顷内,规划期内城市用地增加3063.、8公顷,其中占用耕地1972.4公顷。   4.积极推进土地整理,搞好土地综合治理。 对中低产田进行改造,结合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治理,提高土地生产水平和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土地生态环境。对灾毁村屯进行科学归并,以提高土地利用率。   四、土地供需平衡预测   (一).人口增长预测   全市1 996年末人口为233.9万人,其中城镇人口为128.1万人,乡村人口为105.8万人。按照计生部门提供的人口规划,到2010年全市人口将达到276.8万人,其中城镇人口为147.7万人,农村人口为129.1万人,全市城市化水平将进一步提高。   (二)土地需求量预测   根据1 996年末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数据,按照《佳木斯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及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对建设用地、农用地需求量进行了预测。   1.建设用地需求量预测。基于全市人口发展预测和各项建设项目的安排,按照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城市发展控制规模占用耕地指标,到2010年城市用地需要增加3063.8公顷, 其中占用耕地1 972.4公顷,占城市发展增加用地的64.4%。增加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用地16222.1公顷,其中占用耕地2253.5公顷。   2.农用地需求量预测   通过各有关部门土地需求量预测,到2010年耕地需要126.8万公顷即可满足城乡人民生活需要;林地计划发展到66.9万公顷;牧草地计划发展到13.2万公顷;水面用地计划发展到12.7万公顷。   (三)土地供给量分析   1 996年全市后备土地资源1 079601.2公顷,通过土地适宜性评价,宜农地3 59860.0公顷,宜林地431840.0公顷。规划期内通过土地开发复垦增加耕地面积73061.5公顷;通过未利用土地开发和结构调整,林地增加52870.5公顷,牧草地增加78568.7公顷。   五、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土地的需求,按照省级规划下达的主要用地指标,参照土地需求量预测?充分考虑国民经济各业发展和本地特点,在与有关部门协商基础上,经综合平衡后,确定到2010年全市各项用地控制指标调整如下: -   (一)农用地   1996年全市农用地面积2014094.5公顷,占土地面积的61.6%,到2010年农用地面积220050 5.8公顷,占土地面积67.2%。规划期内农用地面积增加186411.3公顷,其中耕地面积增加53161.4公顷。   佳木斯市区1996年末农用地面积149584.2公顷,占土地面积的79.8%,到2010年农用地面积为156410.6公顷,占佳木斯市区土地面积的83.5|o/o。规划期农用地面积增加6826.4公顷, 主要是林地面积的增加。   1.耕地   全市1996年耕地面积1215027.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37.2%,到2010年耕地面积1268189.2公顷。规划期内耕地减少量19900.1公顷,其中居民点建设占用3462.6公顷,交通用地1094.5公顷,水利设施用地1159.0公顷,独立工矿用地70.5公顷;退耕还林9713.6公顷,灾毁耕地4399.9公顷;规划期内补充耕地量73061.5公顷,规划期内增减相抵后,净增耕地53161.4公顷,到2010年全市耕地面积达到1268189.2公顷。   佳木斯市区1 996年耕地面积97069.0公顷,占市区土地总面积的5 1.8%,到2010年耕地面积为94902.4公顷,比1 996年耕地面积减少2166.6公顷,基本保持了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规划期内耕地面积减少2833.6公顷,其中城市建设占用耕地1 066.7公顷,农村居民点建设占用耕地200.0公顷,交通用地占用耕地421.1公顷,水利设 施用地占用耕地145.5公顷,退耕还林667.0公顷,灾毁耕地3 33.3公顷。规划期内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增加耕地667.0公顷,耕地增减相抵后,规划期内耕地净减少2166.6公顷,符合省级规划下达的建设占用耕地控制指标。   2.园地   1 996年全市园地面积2781.0公顷,到2010年园地面积为4657.8公顷。其中佳木斯市区园地面积508.2公顷,根据市区的自然气候及土壤条件,不适宜大面积发展园地,到2010年园地仍保持508.2公顷,与现状面积一致。园地发展主要是改善品种,加强管理,提高园地土地利用率和经济效益。   3.林地   1996年全市林地面积615789.6公顷,到2010年林地面积668660.1公顷,规划期内增加林地52870.5公顷,其中退耕还林9713.6公顷,利用未利用土地造林43156.9公顷。其中,佳木斯市区1996年末林地面积37723.3公顷,到2010年林地面积46782.4公顷,规划期内林地面积增加9059.1公顷,包括退耕还林667.0公顷,利用荒山、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造林8392.1公顷。   4.牧草地   1996年末全市牧草地面积52976.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6%。到2010年牧草地面积达到131544.8公顷。其中,佳木斯市区牧草地面积2896.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5%。佳木斯市牧草地分布零散,主要分布在沿江低洼地和山间河谷地,而且草地质量较差,满足不了畜牧业发展的需要。今后畜牧业发展以精养、圈养为主,可在耕地中安排一部分饲料地解决饲料问题。   5.水面用地   1 996年末全市水面用地1 27 5 20.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3.9%,到2010年达到1 27453.9公顷,规划期内减少66.1公顷。其中佳木斯市区水面用地11 3 8 7.1公顷, 占市区土地总面积的6.1%,到2010年水面用地减少66.1公 顷,是由于城市发展占用部分养殖水面。今后对水产养殖用地主要是提高现有水产养殖水面利用率,改进养殖技术,弓I入新品种,增加水产养殖经济效益。   (二)建设用地   1996年建设用地面积1 76704.7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5.4%,到2010年建设用地达到198238.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6.1%,比1 996年建设用地增加21 533.9公顷,其中占用耕地5786.6公顷,没有突破省级规划下达的占用耕地指标。   1.城市用地   1996年全市城市用地9715.4公顷,到2010年达到12779.2公顷,规划期内增加3063.8公顷,其中占用耕地1972.4公顷。佳木斯市区1996年城市建设用地面积5282.0公顷,占市区土地总面积的2.8%,按照省级规划下达的城市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到2000年城市规模增加621.0公顷,其中占用耕地333.3公顷,达到5903.0公顷。到2010年市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达到6800.0公顷,比1996年城市用地规模增加1518.O公顷,其中占用耕地1066.7公顷,符合省级规划下达的城市用地控制指标。   2.建制镇用地   1 996年全市建制镇用地面积4251.3公顷,到2010年达到4633.8公顷,规划期内增加3 82.5公顷,其中占用耕地210.6公顷。佳木斯市区建制镇用地面积690.6公顷,占市区土地总面积的0.4%,到20 0年建制镇用地面积维持现状不变,今后建制镇发展,以内部挖潜为主,严格控制用地规模。   3.农村居民点用地   1996年全市农村居民恩地492,24、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1.50/n。农村户数282952户,平均户均建设用地1 739.6平方米,按宅基地占50%计算,户均宅基地869.8平方米,超过省里规定户均350平方米的标准,规划期内除少部分 村屯因户均宅基地没有达到省规定标准可以适当调整,其余的应严格控制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以内部挖潜为主。其中,佳木斯市区农村居民点用地5387.1公顷,占市区土地面积的2.9%,农村户数83836户,平均户均建设用地642.5平方米,’按宅基地占建设用地50%计算,户均宅基地321.2平方米,低于省规定户均宅基地350.O平方米的标准。到20 1 O年,按农村户数和户均宅基地标准,农村居民点用地为5 5 8 7.1公顷,规划期内增加用地200.0公顷,全部为耕地。   4.工矿用地   1996年全市工矿用地5715.5公顷,到2010年达到5787.9公顷,规划期内增加工矿用地72.4公顷,其中占用耕地70.5公顷。佳木斯市区工矿用地面积157 5.5公顷,占市区土地总面积的0.8%。由于规划期内没有新的工   矿建设项目,到2010年工矿用地维持现状不变。   5.交通、水利用地   1 9 96年全市交通用地4090 1.5公顷,水利设施用地66163.1公顷,合计为107064.6公顷,到2 010年交通用地43990.O公顷.,水利设施用地79296.7公顷,规划期内共增加用地16222.1公顷,其中占用耕地22 53.5公顷。佳木   斯市区1 996年末交通用地343 5.O公顷,水利设施用地4950.1公顷,合计为8356.1公顷,占市区土地总面积的4.4%。到2010年交通用地达到3856.1公顷,水利设施用地5095.9公顷。规划期内增加交通用地421.1公顷,主要是同三公路一期工程到2000年前占用耕地224.9公顷,2001-2010年,同三公路二期工程建设占用耕地1 96.2公顷。。规划期内增加水利工程用地145.5公顷‘,其中占用耕地14 5公顷,该项工程占地在2000年前完成。   6.其它建设用地   主要是军事、旅游等特殊用地,1 996年全市面积为733.4公顷。其中佳木斯市区面积为168.5公顷。到2010年保持现状不变。   (三)未利用地   1 9 96年全市未利用地1 07 960 1.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 3.O%,到201 O年未利用地面积为87 1 656.O公顷,规划期内未利用土地面积减少207945.2公顷,其中用于开发耕地73 06 1.5公顷,造林4 3 1 5 6.9公顷,建设占用1 5747.3公顷,其它用途为75979.5公顷。到2010年土地利用率由67.0%提高到73.2%。   六、土地利用分区   为了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合理利用土地、,达到对土地利用实行用途管制的目的,依据土地适宜性评价和各项用地指标的调整,到规划年将全市土地按主导用途划分为农用地区、建设用地区、未利用土地区和自然保护区(复区)等四个土地利用分区。   (一)农用地区   农用地区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区域: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水面等。农用地区面积为、2200505.8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67.2%,其中耕地面积1268189:2公顷,占农用地区面积的57.6%。农用地区主要分部在各市(县)以农业为主的乡镇及国营农场。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农用地区又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和一般农田区。   1、基本农田保护区   全市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为1037731.1公顷,占1996年耕地总面积的85.4%。   2、一般农田区。除了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耕地均划入一般农田区。一般农田区面积为1 77296.7公顷,占耕地面积的14.6%。   本区土地用途管制规则:   (1)农用地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及直接为农、林、牧、渔生产服务使用的土地。   (2)鼓励末利用土地开发利用为农用地或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用地。   (3)控制农用地区内的农田转变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国防等重点建设项目,无法避开农用地区内基本农田的,应经法定程序修改规划,并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严格审批用地。   (4)禁止占用农用地区内的基本农田进行城镇、村镇、开发区和工业小区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或擅自挖沙、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   (5)农用地区内林业用地主要供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及其服务设施使用,不得擅自转变用途。   (6)严禁各类建设占用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防风固沙林及其他各种防护林的用地。   (7)农用地区内的牧业用地主要用于畜牧业生产,不得用于种田。牧草地原则上不允许开垦、占用或改变用途。   (二)建设用地区   建设用地区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区域。包括城乡住宅、农村居民点、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规划建设用地区面积为198238.6公顷,占全市总面积的6.0%。   建设用地区内城镇建设用地面积为17413.O公顷,占建设用地区面积的8.8%。其中,佳木斯市区城市总体规划已于1984年经省政府批准实施,并于1 992年对城市总体规划中的部分内容提出修改与补充意见,1 99 5年省政府批 准城市总体规划中现有建成区面积5282.O公顷,人均用地92.2平方米。按规划年人口发展规模和国家规定的城市建设人均用地的标准,及省级规划下达的用地指标,经与市建委协调后,为严格控制城市发展用地规模,确定20110年城市用地规模为6800.0公顷,比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用地规模略有减少,规划期内增加城市用地1518.0公顷。   本区土地用途管制规则:   1、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用地定额标准,安排各项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2、城镇建设用地要严格按照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   3、城镇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闲置土地,确需扩大的应当首先利用非耕地或劣质耕地。   4、预留城镇建设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以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严禁废弃撂荒土地,能耕种的必须及时恢复耕种。   5、保护和改善城镇生态环境,原则上禁止建设占用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绿地、菜地和基本农田。   (三)未利用地区   未利用地区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区域。规划未利用地区面积为8 7 1 656.0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26.8%。   本区土地用途管制规则:   1、未利用地主要作为农业后备资源,进行耕地、林地、牧草地及其它用地的开发。   2、禁止在未利用地上乱开、滥垦,造成水土流失、生态环境的破坏。   3.、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后备资源开发规划,使土地开发走上规范,有充的轨道。   4、要依法进行后备资源的开发、利用、治理、改造,严禁未经许可私自开荒。   自然保护区是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下生长的珍稀动植   物和特殊自然风景需要保护的地区。自然保护区有:抚远县洪河自然保护区、海青自然保护区;同江市街津山国家森林公园、莲花河自然保护区、汤原县木良林场林业保护区;佳木斯市郊区四丰山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区总面积为203972.5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6.2%,均为复区,其面积已含在前三个区中计算,不另行计算。   本区土地用途管制规则:   (1)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严格执行《佳木斯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护区总体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   (2)自然保护区内影响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的其他用地,应按要求调整到适宜的用地区。   (3)自然保护区内除与保护需要直接相关的建筑外,禁止其他各类建设;禁止开山炸石、取土制砖、 乱砍滥伐、.倾倒废物污水等破坏景观资源的行为。   本次土地利用分区主要分为以上四个区。   七、基本农田保护   (一)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依据   按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应占耕地百分之八十以上。佳木斯市通过对耕地的适宜性评价,对现有耕地进行了分等定级,并到现场踏查落实地块,结合用地需求预测,确定以乡(镇)为单位,以村划片,将基本农田保护区落实到地块。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   1.基本保护区范围的划定。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把粮食生产基地、高产稳产农田、菜田以及正在实施改造和列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中低产田、科学试验田、良种繁育场地以及国营农场集中连片的耕地划入保护区。   2.制定地力补偿制度。对划入保护区内的耕地,增加投入,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逐年提高地力。   3.全市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为103773 1.1公顷,占耕地总面积的85.4%。 .   (三)基本农田保护的实施措施   1.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经上级政府批准后,凡是划入保护区内的基本农田应采取严格措施控制转为非农地,要实行用途管制制度,不得占用和改变用途。对规划区内农田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要增加投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2.建立耕地保护责任制度。市政府与县(市)、区政府,县(市)、区政府与乡(镇)政府,乡(镇)政府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具体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地块、等级、保护措施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3.实行占用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用地许可证制度。建设项目在选址阶段,对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应办I理占用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用地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八、土地开发   (一)土地开发要求   全市现有未利用地1079601.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3.0%,其中宜农可垦荒地3 59860.0公顷,主要集中分布在富锦、同江、抚远等市(县),多为三、四类荒原,占未利用土地面积33.3%,开发利用潜力较大。为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弥补各项建设占用的耕地,应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要求,按照土地开发规划,搞好可垦荒地及废弃地的利用,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在制定土地开发规划时,应以保护和改善土地生态环境为前提,防止水土流失的发生和土地资源的破坏,注重土地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三者有机结合。  (二)土地开发的内容   1.确定可垦耕地的指标。规划期内省级规划下达土地开发指标73061.5公顷,其中土地整理为1 396.0公顷,开发复垦为71665.5公顷。   2.确定林业用地开发。规划期林业用地增加52870.5公顷,除了退耕还林增加林地9713.6公顷外,主要是利用宜林的未利用土地造林43156.9公顷。   (三)土地开发的实施措施   1.增加投入,加大可垦荒地开发利用。可垦荒地主要分布在富锦、同江、抚远等市(县),占全市可垦荒地的87.3%,这些荒地排水条件较差,开发难度较大,主要措施是兴修水利工程。鼓励单位和农民对这些开发难度大的未利用土地进行土地开发,开发时应制定一些优惠政策来鼓励开发者的积极性。   2.宜林地开发利用。对荒山、荒沟、荒坡等宜林地开发应和水土流失治理相结合,实行治理性开发。 在宜林地开发中应按照“谁开发,谁利用,谁受益”的原则,规定林地开发后林木归开发者所有。因宜林地分散不集中,面积较小,可采取拍卖、承包、租赁等方式,从各方面调动开发者的积极性。  九、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布局   规划期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主要指水利工程和交通用地。按有关部门规划,规划期内,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工程的,主要有松花江干流堤防、同三公路,鹤大公路,同抚公路,鸭北涝区治理。   十、乡(镇)土地利用   (一)乡(镇)土地利用的任务   1.确定土地利用方向和任务。根据各乡(镇)的土地利用现状和特点,确定土地利用方向、目标和任务。   2.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城镇建设控制区。根据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面积、保护等级以及乡(镇)建设控制界线,落实到具体地块,并用规划图反映出来,以做为土地用途管制和建设用地审批依据。   3.将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布局落实到地块。   4.提出用地管理的具体措施。   5.通过乡(镇)级总体规划,将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各项用地调整指标落实到村屯的地块,以保证规划的实施。   (二)乡(镇)土地利用的要求   1.乡(镇)土地利用应符合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按照全市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目标和任务,做好土地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工作,特别要切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   2.乡(镇)土地利用应突出重点,解决当地土地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3.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各项指标应严格遵守市级土地总体规划分解下达的各项指标。   十一、规划的实施措施   (一)本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后,具有法定效力,必须严格执行。按规划要求将各项用地指标纳入佳木斯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规划要求逐年下达年度用地计划,按年度用地计划供应土地和安排各业用地。凡是没有用地计划指标的建设用地项目,不予审批用地。同时将用地指标分解到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特别是耕地保护指标,列入各乡(镇)领导的目标管理责任,认真做好耕地保护工作,做到耕地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二)市政府责成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订《佳木斯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对规划的实施和管理做出具体规定,使本规划纳入行政管理和法制轨道。   (三)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按土地用途管理要求,搞好土地资源开发、利用、 整治和保护工作。各类建设用地审批和土地复垦、农业内部结构调整,都必须服从本规划,要坚决制止乱占土地滥用耕地的现象。   (四)加强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充分发挥土地管理部门的执法检查的职能,切实搞好本规划的实施、监督和检查工作,抓好规划管理和日常实施工作,以保证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五)后备土地资源开发,必须依法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否则,视为非法用地,予以查处。   十二、附则   (一)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附件组成。附件包括规划说明及基础资料汇编。规划文本和规划图纸具有同等法定效力。   (二)本规划自国务院批准之日起实施,本规划由佳木斯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三)本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各项用地指标和土地利用分区进行修改,但必须按规定的审批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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