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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2017-09-27 6页 doc 19KB 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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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管理办法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各项社会保险办理手续及流程,保障公司员工依法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养老保险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保险,是指经国家法定程序确立、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征缴和管理、公司和员工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 员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由公司到地方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为员工办理退休手续...
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各项社会保险办理手续及流程,保障公司员工依法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养老保险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保险,是指经国家法定程序确立、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征缴和管理、公司和员工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 员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由公司到地方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为员工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障。 第四条 养老保险费由公司和员工共同缴纳。 公司以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公司缴纳部分不划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以上年度员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为缴费基数。员工个人缴费部 1 - 分全部划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员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公司在其每月工 - 资中代扣代缴。 第五条 公司根据相关规定,为员工在地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员工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录着缴纳的养老保险累计储存额及利息总和,作为员工退休时计发养老金的重要依据。 员工调出公司或与公司解除劳动后, 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手续,如果员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个人账户基金;员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根据太原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相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第六条 员工建立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所需相关手续 一、新参加工作的员工,在办理入职手续的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公司在员工入职后30日之内,向地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为新员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二、新调入公司的员工,在办理入职手续的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公司在员工入职后30日内,向地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新调入员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需填写《太原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调入调出单位及双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盖章。员工本人需提供原工作单位养老保险转移明细对账单,并转汇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 三、员工调出公司或与公司解除,须在离职后30日内,到公司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员工须提供离职的相关手续以及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 - 2 - 构养老保险账户的开户行、账号。 第三章 医疗保险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险,是指经国家法定程序确立、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征缴和管理、公司和员工共同承担医疗保险费缴纳义务、员工在患病治疗期间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八条 医疗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保险费由公司和员工共同缴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员工必须同时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公司按缴费基数的7%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员工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公司每月为员工缴纳5元大病保险。员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公司在其每月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九条 根据规定,公司员工医疗保险统筹纳入地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公司为员工在地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办理医疗保障卡。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基金,主要用于员工支付门诊治疗费及在定点医院、定点药店购药费和员工住院期间按规定由本人负担的医疗费。 第十条 定点就医原则: 目前太原市共有37家医保定点医院:山西大医院;山西省肿瘤医院;山西省人民医院;山西医科大一医院;山西医科大二医院;山西省医科大三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六四医院;山西省眼科医院;山西省心血管疾病医院;山西现代女子医院;太原市妇幼保健院;武警总医 - 3 - 院;太钢总院;太铁中心医院;太原市人民医院;太原市第二人民医院;太原市第三人民医院;太原市和平医院;太原市中心医院;山西省一〇九医院;山西省太原市精神病医院;太原市结核病医院;太原市传染病医院;太原市中医医院;山西省第二人民医院;山西省中医院;山西省中医院第二中医学院;太原市万柏林区中心医院;太原市杏花岭区中心医院;太原市康复医院;山西省肛肠医院;太原市迎泽区中心医院;太航医院;山西省荣军医院;山西民生医院;山西黄河医院;山西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在非定点医院就医的不予报销医疗费用。 第十一条 员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期间,用药和医疗服务费用按国家规定的《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执行,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按医院等级对应不同的比例从统筹基金中支付,对于超出国家规定的《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用药和医疗服务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 医疗费的支付 一、门诊医疗费的支付:员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发生的门诊医疗费、药费,从个人帐户中支付,超支自理。 二、住院医疗费的支付:员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中,先由员工个人承担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出院后按太原市医疗保险中心规定报销。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资金不予支付。 一、员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买药或者在非定点零售药店买药 - 4 - 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员工就医或者买药时所发生的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 三、员工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吸毒、工伤、生育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员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所需相关手续 一、员工在参保地住院治疗的,按太原市医疗保险中心相关规定,履行报销手续。 二、员工需转院到外地住院治疗的,持本人的医疗保障卡和转院证明(大夫签注转院意见、分管院长等有关人员签字),到地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院审批手续。 外地住院的医疗费报销,在患者出院一个月之失业保险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征缴和管理、公司和员工共同承担失业保险费缴纳义务、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员工提供物质帮助的社会保 - 5 - 障制度。 第十六条 根据规定,公司员工失业保险纳入地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失业保险费由公司和员工共同缴纳,缴费比例为企业2%、个人1%,员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公司按月在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七条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失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或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不符合失业规定或自动解除劳动关系的; (二)未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 (三)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一年的; (四)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的; (五)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应征服兵役的、到国外定居的、进入中等专业以上全日制学校学习的; (六)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的; (七)重新就业的; (八)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法定职业介绍部门介绍就业或生产自救安排的; (九)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的; - 6 -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 失业保险待遇 员工失业后,应当持公司为其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及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员工失业前,公司和员工本人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在此基础上,每递增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依此类推,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失业保险金按照统筹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第十九条 员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相关手续。 公司与在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告知员工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在15日内到地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妥退工手续。 员工失业后,应当持公司为其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在30日内到指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工伤保险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工伤保险,是指经国家法定程序确立、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征缴和管理、公司单独承担工伤保险缴费义务,为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员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二十一条 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公司和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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