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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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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9、住宅建筑控制要求 9.1住宅建筑高度和层数的划分 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结合惠州实际情况确定。平顶房屋建筑高度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屋面面层及女儿墙高度计算,坡屋顶建筑高度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屋顶上的附属物,如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其总面积不超过屋顶面积的25%,且高度不超过4米的不计入高度之内。住宅建筑层数,低层住宅为1—3层以下,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5米;多层住宅为4—6层,建筑高...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惠州市城市规划与准则——条文说明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9、住宅建筑控制要求 9.1住宅建筑高度和层数的划分 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结合惠州实际情况确定。平顶房屋建筑高度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屋面面层及女儿墙高度计算,坡屋顶建筑高度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屋顶上的附属物,如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其总面积不超过屋顶面积的25%,且高度不超过4米的不计入高度之内。住宅建筑层数,低层住宅为1—3层以下,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5米;多层住宅为4—6层,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9.5米;中高层住宅为7—9层,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8.5米,高层住宅为10层及10层以上。 9.2住宅建筑间距 9.2.1住宅建筑间距的确定,是为了保证住宅能有一个良好的室内外空间环境。既要满足室内的日照、采光要求,又要保证室内人活动的安全性和通风卫生条件,还应满足室内居民私密性的需求。同时,从建筑群体考虑,应满足工程管线埋设和城市设计空间环境要求。 住宅间距分正面间距和侧面间距两个方面,凡泛称的住宅间距系指正面间距。决定住宅建筑间距的因素很多,根据惠州所处地理位置(低于北纬25度的地区)与气候状况以及居住区规划实践,除了国家标准规定的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外,通风、安全及视线干扰等问题也应作为主要因素。 9.2.2确定住宅建筑间距是综合考虑了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在符合国家标准的前提下,参考国内其它城市对住宅间距控制的成功经验,结合惠州的自然条件和用地实际情况,针对新区和旧区的不同要求,对不同层数、朝向、方位的住宅建筑,确定住宅建筑的正面间距以日照标准的要求为主,侧面间距则以其它因素为主,并作了具体规定。 9.2.2.1平行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小于28.5米)住宅建筑间距:在新区平行布置的建筑朝向(含南北、东西朝向)不应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1.0倍;在旧区不应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8倍(含南北、东西朝向);当南侧建筑为5层以上(含5层)的点式住宅且面宽小于24米时,可按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8倍控制;5层以下住宅建筑间距不应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0倍。 中高层、高层住宅建筑间距:以南侧建筑高度25米为基数,当建筑高度大于25米且小于或等于49米时,建筑高度每增加3 - 1 -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米,间距增加1米,建筑高度增加不足3米,按3米对待;当建筑高度大于49米时,建筑高度每增加4米,间距增加1米,建筑高度增加不足4米时,按4米对待。 9.2.2.2垂直布置的低层、多层住宅建筑间距:南北向的间距在新区不应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8倍,旧区不应小于0.7倍;东西向的间距在新区不应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7倍,在旧区不应小于0.6倍。当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侧面宽度大于24米时,应按平行布置的间距规定控制。 9.2.2.3多层和低层住宅的侧面间距必须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但住宅侧面有居室窗户的应按垂直的住宅间距控制。 9.2.2.4高层住宅与多层或低层住宅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高层位于多、低层住宅南侧,其间距不宜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5倍,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4米;高层住宅建筑位于多、低层住宅北侧,其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8米,旧区不小于17米。 9.2.2.5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时,其建筑间距不宜小于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5倍,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4米。 9.2.2.6高层住宅与多层或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其间距必须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但高层住宅侧面有居室窗户的,其最小间距不宜小于18米。 9.2.2.7高层住宅与多层或低层住宅的侧面间距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9.2.2.8 当居住建筑不是正南北向平行布置时,也可采用表9.2.2.8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表9.2.2.8 方 0?- ?15?- ?30?- ?45?- ? >60? 折减系1.00 0.90 0.80 0.90 0.95 位 15? 30? 45? 60? 9.2.2.9居住建筑相邻布置,相邻建筑间的夹角大于或等于数 60?时,其间距按建筑垂直布局的间距要求控制。 9.2.3居住建筑间距的计算 (1) 居住建筑挑出檐口、梯间、厨房、厕所等时,如梯间挑出不大于1.3米,厨房、厕所挑出不大于0.9米,挑出部分可不计入间距范围;如阳台挑出长度大于1.5米时,其间距应另外加阳台挑出平均宽度的一半计算。 (2) 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如大于12米或有居室窗户且仅靠该窗户采光时,视其山墙面为主立面,其间距按主朝向间距要求控制。 (3) 北侧居住建筑底层如作为停车库、商铺或全部架空时,其与南侧建筑的间距可减去北侧建筑底层层高。 - 2 -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9.2.4采用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计算住宅建筑间距时,相关建筑室外地坪高差应按相应间距系数折算为水平距离予以增减。 9.2.5南侧住宅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的计算不应扣除底层的高度。但同一住宅裙房之上的几幢建筑,计算间距时建筑高度可从住宅裙房屋顶以上算起。 10、非居住建筑控制要求 10(1非居住建筑间距 10.1.1非居住建筑覆盖面较广,本章侧重于对民用非居住建筑的一般控制要求。对于非民用建筑的控制要求,特别是有各种工艺流程的特殊要求的工业、仓储、交通运输类及其他专业性较强的非居住建筑,应根据国家各项专业技术规范进行控制,不宜进行简单的统一规定。本章的建筑间距分为三类控制,包括日照间距、高度倍数和最小间距,非居住建筑间距须同时满足三类控制要求。 10.1.2考虑到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托儿所、幼儿园与学校等类建筑对日照要求较高,本《标准与准则》采用日照计算的方式来控制其日照间距。日照标准依据新颁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附录A的附表A.0.3“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规定”中的有关规定。教室长向与周边相邻建筑间距不应少于25米是考虑到噪声的影响,并参考《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的有关设计规范要求确定的。托儿所、幼儿园与学校备注中所提的最小间距18米是考虑到视觉卫生、通风、消防与防灾等因素综合确定的。病房、住宿楼与周边相邻建筑间距不应小于24米也是考虑到视觉卫生、通风、消防与防灾等因素综合确定的。 10.1.3民用非居住建筑间距的确定与居住建筑不相同,主要考虑的是管线埋设、消防与防灾要求,适当考虑日照、采光、通风及视觉卫生要求,特殊地段还考虑城市设计的特殊要求。 10.1.3.1由于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的要求比非居住建筑高,因此,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相邻时,建筑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10.1.3.2目前惠州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多数只满足消防间距要求,而对管线埋设、消防与防灾、通风及视觉卫生要求考虑很少。上海对非居住建筑的间距的管理控制进行了探索,形成一系列规定,值得借鉴。本条款的制定参考了《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四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对高层非居住建筑间距的规定主 - 3 -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要针对100米以内的高层建筑;对于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非居住建筑,在不小于本条款规定的前提下,应综合考虑安全、城市设计等的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间距。 11、建筑退让用地界线 11.1建筑退让相邻用地界线 11.1.1建筑退让相邻用地界线距离,应以满足消防、日照、地下管线、交通安全、绿化和等各方的规范为前提,同时服从惠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划要求。 11.2住宅建筑退让相邻用地界线一定距离,主要是为了保证城市和住宅建筑本身有一个良好环境,避免相邻地块建筑之间的相互干扰。为区别不同情况,表11.2针对建设标准的高低和实施难易程度,制订了“宜退让距离”和“最小退让距离”二个标准,据实控制。 11.2.1当住宅的主要朝向为东西向或多层和低层住宅侧面宽度大于12米、高层住宅侧面宽度大于24米时,其各个方向都具有正面的功能,因此也应按主要朝向的退让距离控制。 11.2.2当住宅与公园、绿地、广场及水面等开敞空间相邻时,建筑退让用地界线主要应满足城市景观方面的要求,由于考虑的因素较多,具体情况也差别较大,其退让距离应由该地区的城市设计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确定。 11.3非居住建筑退让用地界线是为了保证相邻地块内的不同类型建筑之间有合理的间距,保证城市公共空间及各类公共建筑有一个良好的城市布局,同时避免各相邻地块不同类型的建筑相互干扰,主要考虑保障管线埋设、消防与防灾的要求。 非居住建筑退后用地界线是按非居住建筑所需间距的一半来控制,并与居住建筑退后用地界线的最小值控制要求统一,因此非居住建筑退后用地界线与居住建筑退后用地界线的最小值是一致的。非居住建筑退后用地界线后仍须满足非居住建筑退后用地距离表11.3的有关规定。 11.4建筑退让道路红线 11.4.1城市建筑临道路一侧退让红线是为保证城市道路的良好空间景观与功能要求,有城市设计要求的重点地区内的建筑,临道路一侧可按城市设计要求退后用地红线;没有城市设计要求的一般地区的非居住建筑,应根据道路的等级不同按表11.4.1—1、11.4.1—2规定退后临道路一侧的用地红线。 11.4.2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其它 - 4 -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建筑高度?24米的非居住建筑<不含单层24米的建筑>)外墙面临道路时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除必须符合表11.4.1的规定外,应视建筑使用性质加退建筑红线距离,加退起点为5米,在此高层住宅建筑基础上每增高1层,再加退0.5米,非居住高层建筑(公共建筑)每增高1层加退1米,建筑高度小于道路两边建筑控制线的不再加退。 11.4.3临宽度在18米以下的步行街或风貌街,临街建筑若建骑楼,其骑楼人行道宽、高尺寸符合规划要求的,可不退道路红线。 11.4.4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在满足以上规定同时,还应满足城市绿化和市政工程管线相关控制规定,若两侧不一致时,则择宽退让。 11.4.5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用地内,除规划允许建筑绿化小品外,不得作停车场,不得修建围墙、门房及其它建(构)筑物。 11.4.6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时,自身应配置的附属设备用房及设施(如:电力开闭所、配电房,通信、联通、有线电视、计算机网络等音频及视频信息网交接间,天然气调压间或调压器,供水泵房、储水池、水箱、水表间,垃圾收集间,污水处理池等),不得超出建筑红线;消防结合器、消火栓、室外消防环管、各类检查井等,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11.4.7道路交叉口需局部扩宽时,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按原道路等级确定。 11.4.8重要道路交叉口处建筑退让红线距离,由城市规划部门依据城市交通规划,详细规划另行确定。 11.4.9临道路建筑物须设立独立地下室时,其室外墙面应分别退后用地界线和道路的红线距离,在满足消防、地下管线布置、人防疏散、基坑支护和基础施工等技术要求前提下,退后用地界线最小值不小于5米,退后道路红线距离与“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表11.4.1-1一致。 11.4.10建筑物半地下室、踏步、台阶、花池、化粪池、临道路围墙、大门等退让道路红线距离须与建筑物退让距离相同。雨蓬挑出不应大于2米,阳台挑出不应大于1.5米,但不得挑出本用地界线。 11.4.11为确保城市景观的一致性、连续性,凡临时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须与永久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相同。 11.4.12因工业区建筑功能与用地性质与城市道路与建筑有别,工业区内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按《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 - 5 -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范》要求进行控制。 11.5用地面积计算方法 11.5.1各用地主权单位面积,以四至用地红线边界计算。 11.5.2凡临24米以下(含24米)道路的用地单位,按道路中心线以内的用地面积计算;凡临大于24米道路的用地单位,以道路红线计算。 12、城市地下空间利用 12.1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准则 12.1.1由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不可逆转性,地下项目的建设应在地下空间综合利用规划指导下有序进行,并与地上空间的开发相结合,保证功能与空间的连续性、已建设施的安全性以及新旧设施的兼容性。 地下空间具有独特的抗震、抗风、抗爆及防化等防御功能,是建设人防及防灾工程的优先选择。地下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城市人防及防灾规划及规范要求,兼顾平战双重功能。 12.1.2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1)分层分区利用原则包含两方面含义:一是将不同功能或相互关联较少的设施置于不同的竖向层次和区域;二是根据城市不同时期对地下空间利用的不同需求,将开发重点控制在不同的竖向层次。 城市地下空间应坚持人、物分离,由上至下的竖向分层次序为:有分配(接纳)功能的市政管线层;人员活动频繁的空间层(商业、娱乐、轨道交通人员集散层和人行地道等);少人或无人的物用空间层(存车、储物、物流及设备等)。 (2)综合利用原则:将同一地区地上地下空间的多种功能综合考虑,整体开发,有利于土地价值的充分体现。 (3)公共优先原则:作为地面空间的延伸资源,地下空间的利用应优先满足公共利益需要,如安排必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和服务设施等项目。 (4)分期建设原则:地下空间开发应当在长期规划的基础上有重点地分期实施,优先考虑有效地解决近期突出的城市问题,如交通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项目的安排。根据土地价值、使用功能及建设条件等因素划分不同的区域和时期进行开发。 12.1.3地下空间分期利用应从浅层开始,在充分利用并发挥浅层空间优势基础上逐渐向深层发展,并使浅层空间与深层空间 - 6 -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的开发相协调。 12.1.4人员活动频繁的地下空间在配置相应的治安、环卫、安全、通信、服务及无障碍等公共设施。 地下空间内部各种引导标识应明确清晰,简洁易懂,尺寸规范,国际通用;在色彩、形状和质感上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字体及图示的观看距离、大小和角度与人的视觉习惯一致。紧急疏散标志及导向标志应优先于广告设置。 12.1.5地下设施露出地面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建设应符合有关城市设计的要求。 12.2人行地道 12.2.1依据《地下铁道设计规范》(GB50157,92)第4.2.17条,人行地道长度不宜超过100米。 12.2.2对人行地道内的防灾疏散空间,要求公共地下人行道任何地点50米距离内要建设防灾有效的地下空间,对应地面人行道的部位设置通向地面的出入口,以满足采光、排烟和紧急疏散的要求。 12.3地下公共停车库 城市中心区的地下停车库以解决30分钟以内的停车需求为主,服务半径200米左右;居住区地下停车库以解决区内长时间停车和夜间停车需求为主,服务半径250,300米左右。 第三部分 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与山体保护 1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13.1惠州是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位于惠城区中心的西湖则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赋存着珍贵的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资源。其保护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是物资要素方面,主要包括:历史古城的格局风貌、景观风貌与名城历史发展、文化传统形成有联系的自然环境景观和反映名城空间特征及传统风貌的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群、文物保护单位等;二是非物资性要素的无形文化遗产,如地方民风民俗、民间工艺、节庆活动等,应站在承上启下的高度加以保护。 13.2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应在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三个层次上,依照《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管理各级文物单位,保护好文物建筑本体,视线景观及周围环境,对于区域内尚未核定文物保护单位而具有历史价值的街区、古建筑、近现代历史建筑以及保存较好的古村落 - 7 -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应予以登记保护,制定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和,以防体系不全、层次不清而造成保护工作整体上的失误。 13.3划定保护范围和界线 13.3.1为利于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的保护,市区内的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建筑均应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界线,同时根据保护对象的需要另划定环境协调区的界线。见图13.3.1 13.3.2城区内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已定保护范围的,必须遵照国家《文物保护法》和《惠州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管理办法》执行。尚未划定保护范围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核定保护范围,依照以上法规实施管理。 13.4建设管理与控制 13.4.1建筑高度控制是历史城区风景名胜保护的重要内容和措施,对视线通廊内建筑高度进行控制的目的是保护名城整体上视觉关联性和尺度,有利于保持历史城区的景观特征和魅力,避免出现视觉污染。保护范围内建筑高度的控制应根据保护对象的要求,综合对眺望景观、标志景观、自然环境及其相互间的视线分析,提出高度控制要求, 见图13.4.1 - 8 -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13.4.2历史城区所形成的道路格局和特色街巷的空间是其历史风貌和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严格保护。该区交通组织以疏解为主,尽可能减少其交通量,避免城市快速路、主干道、高架桥等现代交通设施在该区设置,以利历史城区风貌的保护。 13.4.3完善市政设施是保持历史城区活力和永续利用的必要前提,有利于历史城区的保护,但市政基础设施占地多、体量大、工程管线复杂,对历史城区和风景名胜区用地,风貌影响大,有的还有安全隐患和次生污染,为此,重大市政工程设施应避开该区,安排到历史城区以外,区内工程管线敷设尽可能采取工程措施埋入地下,同时对必需的通信、广播、电力、电视等装置要有高度、外观装饰控制要求,保护历史城区风貌。 13.4.4为保障历史文化街区和文保单位环境风貌的完整性和保护对象的原真性,在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不得增建、新建与保护对象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13.4.5历史建筑是历史文化街区的主体,被保护对象有破损的应视其对象的价值及保存状况,分别采用“修缮,维修、改善”等不同方式,有的按原状修复。 13.4.6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以保持历史风貌的完整性、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的完好性为目标,以该区域详细规划为依据,调整与保护目标相矛盾的用地性质、建筑及道路。 13.4.7根据目前惠州旧城的实际情况,历史街区的传统商业骑楼街、商业街老字号店铺等应严加保护,原则上不进行改建、扩建,可进行维修加固。有倒塌危险的建筑,按该处同类传统建筑恢复,并保持原有外观形式不变。按规划要求必须新建的建筑,层数限制在1—3层,建筑高度不超过10—11米。 13.4.8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项目,其建筑性质、风格、体量、色彩等方面,应与历史街区环境统一,不得破坏整个街区的环境风貌。 14、风景名胜区保护 14.1风景名胜区保护应认真贯彻“保护、利用、管理、发展的方针”,全面发挥风景区的功能和作用。 14.2根据市域赋存的风景名胜资源,认真进行调查和评价,按照国家风景名胜区分级规模标准,确定相应级别,编制风景区规划,科学管理,永续利用。 14.3风景区规划、利用应遵循下列原则 - 9 -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14.3.1应当依据资源特征、环境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统筹兼顾,综合安排。 14.3.2应严格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原有景观特征和地方特色,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良性循环,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充实科教审美特征,加强地被和植物景观培育。 14.3.3应充分发挥景源的综合潜力,展现风景游览欣赏主体,配置必要的服务设施与措施,改善风景区运营管理机能,防止人工化、城市化、商业化倾向,促使风景区有度、有序、有节律地持续发展。 14.3.4应合理权衡风景环境、社会、经济三方面的综合效益,权衡风景区自身健全发展与社会需用之间关系,创造风景优美、设施方便、社会文明、生态环境良好、景观形象和游赏魅力独特,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风景游憩境域。 14.4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主要内容 14.4.1风景资源评价; 14.4.2确定风景区性质,划定范围及外围控制地带; 14.4.3划分景区及其他功能区; 14.4.4确定游览接待量和浏览活动组织管理措施; 14.4.5确定保护和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措施; 14.4.6统筹安排公用、服务及其他设施。 14.5风景名胜区保护与建设管理 14.5.1风景名胜区内的一切景物和自然环境,必须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随意改变。 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各项建设,都应当与景观相协调,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在游人集中的游览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以及休养、疗养机构;在珍贵景物周围和重要景点上,除必须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设施。 14.5.2认真做好封山育林、植树绿化、护林防火和防治病虫害工作,切实保护好林木植被和动、植物种的生长、栖息条件;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区地带内的林木,不分权属都应当按照规划进行抚育管理,不得砍伐。确需进行更新、抚育性采伐的,须按省、市林木更新、抚育性采伐规划,经市规划、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古树名木,严禁砍伐;在风景名胜区内采集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必须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同意,并应限定数量,在指定的范围内进行。 - 10 -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14.5.3对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景物、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都应当进行调查、鉴定,并制定保护措施,组织实施。 14.5.4风景名胜区应当根据规划,积极开发风景名胜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按照规划确定的游览接待容量,有计划地组织游览活动,不得无限制地超量接纳游览者。 14.5.5风景名胜区应当充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特点,开展健康、有益的游览和文化娱乐活动,宣传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普及历史、文化和科学知识。 14.5.6风景名胜区应当加强,保障游览者的安全和景物的完好。 14.5.7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和游览者,应当爱护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林木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 15、山体保护 15.1山体保护分类 15.1.1城区自然山体分为规划建设区内自然山体和规划建设区外部自然山体保护两类。 15.1.2规划建设区内自然山体是指城市总体规划确定保留的规划建设区范围内的自然山体,该类山体虽山势形态大小不一,均与各类建设用地相连,天然的森林植被是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和改善的珍贵资源。该类山体计入规划区建设用地指标,属城市有效建设用地。 15.1.3紧邻规划建设区四周的背景自然山体是指环绕城市规划建设区以外,并与其紧密相连的低山丘陵或高山溪谷等自然山体,该类山体虽形态各异、功能有别,均是城市的背景和绿色天然屏障,该类山体不计入规划区城市建设用地指标。 15.2山体保护与利用 15.2.1区内自然山体应严格保护,保护其地形地貌和森林植被。为有效利用土地,节约用地,创造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规划可将具有风景游览价值的山体、山谷、生物等资源的低山丘陵划为城市公共游憩用地或单位附属绿地,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质。严禁开山、炸石、采砂、毁林垦植等破坏自然山体的行为,更不得任意将其夷为平地,改变其地貌特征。 15.2.2背景自然山体除环城四周的自然山体外,还包含位于城区三大组团之间的红花嶂、白云嶂、铁炉峰等生态敏感区,东江、西枝江二岸的自然山体均应严格保护,保护其山体地貌和森 - 11 -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林植被的完整性和生物群落的多样性。凡未经批准,严禁在区内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挖树木花草、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砂等活动。 在保护的前提下,对可综合利用的自然山体资源,在规划的指导下,可拟建规模容量不一、性质有别的森林公园、郊野公园等区外绿地,为市民提供更多的郊野游憩环境。 15.2.3区内自然山体因国家和城市对外交通和重大市政工程设施建设,需要动用局部自然山体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应规范对该地段的施工要求和标准进行施工管理。 第四部分 道路交通与市政工程设施 16、道路交通 16.1城市道路 16.1.1道路等级 高速公路进入城市规划区后即视为城市快速路。 16.1.2道路网规划 16.1.2.1《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中城市道路的道路面积率为15%—20%,本标准有所提高,目的是将目前宽而稀的路网布局模式逐步调整为窄而密的路网布局模式,以适应不断提高的城市化和机动化水平下城市交通的需要。 16.1.2.2表16.1.2.2 中道路网密度是平均值,新区宜采用上限,旧区在条件困难时可采用下限。若建成区现状道路网密度达不到表中规定的指标,可以结合城市改造逐步实现。 下表将本标准与准则的道路网规划指标与《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中的相应指标进行了比较。 道路网规划指标比较 表16.1.2.2 道 《城市道路交通规本标准与准则 路 划设计规范》 道路网道路宽度 道路网密度 道路宽度 类 别 密度(?(m) (?,k?) (m) ,k?) 快速路 0.4-0.5 40-45 0.7-1.0 42-60 主干路 0.8-1.2 45-55 1.2-1.8 36-60 次干路 1.2-1.4 40-50 1.6-2.4 24-42 - 12 -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小计 2.4-3.1 3.5-5.2 支路 3-4 15-30 5.5-7.0 15-24 合计 5.4-7.1 9.0-12.2 16.1.2.3道路网的通行能力应与土地的开发强度相协调。建筑毛容积率大于4的片区及商业集中地区等开发强度较大的片区,应进行交通影响专项研究,使道路网的交通承受能力与土地开发程度相协调。 16.1.3道路断面规划 16.1.3.1道路断面各组成部分的技术标准按《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JJ75,97)及《城市道路设计规范》(JJ37,90)规定执行。 16.1.3.2当人行道宽度不能满足市政管线的敷设要求时,道路两侧的绿化带与人行道的合计宽度必须满足市政管线的敷设要求。市政管线包括电力、电信、燃气、给水、雨水及污水等工程管线,其敷设技术标准按《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的规定执行。 16.1.4城市桥梁规划 16.1.4.1城市立体桥的设置应慎重。必须设置立体桥,应从城市道路网整体上考虑,根据交通需求并结合用地、景观等因素对立交形式进行综合分析,尽量降低其不良影响。 16.1.5城市道路交叉口 16.1.5.4交叉口转弯半径及视距三角形的控制参数按《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的设计要求控制。 16.2城市公共交通 16.2.1轨道交通 16.2.1.1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既应与道路、水运及航空等交通系统相互融合,形成完整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又应与整个珠三角地区的轨道交通系统合理衔接。 轨道交通站点的用地规划应地上、地下统一考虑,应尽可能缩短乘客徒步往返于常规公交站点以及居住、工作、购物、文娱地点和其它人流出入较多的活动中心的距离,并合理规划人行系统以加强联系。 城市用地规划必须充分考虑轨道交通线路和场站对周围土地开发的影响。为了增强轨道交通服务的可行性,应充分利用轨道交通线路和站点周围的地土资源:规划时应考虑人口及就业中心的合理分布,以确保轨道交通系统可为其提供最理想的服务。 - 13 -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16.3城市步行交通 16.3.1步行交通设施包括专供行人使用的禁止车辆驶入的地区、道路两侧的人行道、步行街、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等。 步行交通设施的技术标准按《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城市道路设计规范》(GJJ37,90)、《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划》(CJJ69,95)及《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的规定执行。 16.3.2在商业集中区等一些行人流量大路段,如果其中的机动车交通可以改行其它道路且不会导致交通的恶化,而客货运输活动又能妥善解决,则可考虑设置步行街(区)。 消防及救护通道是城市的生命线,步行街(区)的设置不得防碍其使用功能。 参照《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的规定,选择街道设置步行街(区)的一般目标及准则见下表。 选择街道设置步行街(区)的一般目标及准则 表16.3.2 目标 准则 1. 解决或尽a.出现的冲突以其它方法(例如拓宽人行道、量舒缓行人与建造隧道及人行天桥等)解决不经济或不可车辆之间的冲行。 突 2. 为行人提a.有关街道可以绿化、美化。 供较好的环境。 b.有关街道辟为步行街后,可弥补现有步行交 通网络的不足。 - 14 -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a.现有及预期的商业发展取决于行人流量及3. 改善人流 能否吸引大量顾客。 情况,为行人提b.有关街道在辟为步行街后,购物环境将得以 改善,还可带来更多的商业机会。 供较理想的购 c.设置步行街可促进零售业务,而不会降低生物环境且不会意额。 妨碍前往建筑d.应提供足够设施让车辆通往步行街(区)内 的建筑物,方法是另建直达通道,或限制机动物的通道。 车在某段时间内可在步行街(区)内行驶。 e.应采取有效措施,以应付因街道封闭车辆改 道而增加的交通流量。 4. 增辟休憩a.区内缺乏休憩用地。 用地,以改善环b.有关街道辟为步行街后,现有或建议的休憩境。 用地系统将得以改善。 16.4城市自行车交通 16.4.1自行车交通是一种适于中、短途出行和环保的交通方式。自行车交通设施包括自行车专用道、道路两侧的自行车道以及自行车停放处等,其各项设施的技术标准见《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及《城市道路设计规范》(GJJ37,90)的相关规定。 16.5机动车停车场(库) 16.5.1公共停车场是指为从事各种活动的出行者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所,包括路内公共停车场和路外公共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大多设置在城市商业区、城市中心、分区中心、交通枢纽点及城市出入口干道过境车辆停车需求集中的地段。 配建停车场是指为各类建筑和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所,主要为与该建筑和居住区业务、生活活动相关的驾车者提供停车服务。 16.5.2使用表16.5.4时应注意 (1)机动车配建停车指标是一个动态指标,应与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及机动车拥有水平相适应,并须根据实际需求及城市的发展情况不断进行修订。 (2)装卸货泊位一般设置在相应建筑物附近,上下客泊位及出租车候客专用停车位一般以港湾式临时停车位的方式设置在相应建筑向市政道路出入口附近的合适位置。 (3)在市民对出租车有很大需求的地方合理设置出租车专用停车候客设施,既便于市民的出行,又可避免因出租车经常无序停靠而对道路交通造成的影响。 (4)停车设施技术标准按《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 15 -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GB50220-95)及《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的规定执行。 (5)除特别规定情况及公共交通发达地区的配建停车位宜采用下限值外,其它地区宜采用上限值。 16.5.3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应符合城市交通规划和发展策略,停车场的设置应从城市交通大系统的角度考虑,并把它作为一种交通调控的有效手段进行管理。 机动车配建停车场与公共停车场是一个整体,其中配建停车场是城市停车场的主体,其指标须根据实际需求及城市的发展情况不断修订;公共停车场是配建停车场的补充,主要用于弥补停车设施不足和调节停车需求,二者应统一考虑。 16.5.4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布置应符合《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2220,95)的有关规定。 16.5.5机动车路内停车位通常用以应付短时间的停车需求。 16.5.6在货运车辆有很大需求的地方合理设置货运公共停车设施,可避免因货车经常无序停靠而对道路交通造成的影响。 16.6公共加油、加气站 16.6.1城市内不宜建油罐总容量为61—150立方米、其中单罐容量大于50立方米的加油、加气站。主要原因是该类加油站储罐容量大,加油数量多,对周围的影响威胁也较大。 公共加油、加气站的服务半径宜为0.9公里。 16.6.2城市加油、加气站应大、中、小相结合,以小型站为主,其用地面积应符合表16.6.2的规定。 公共加油、加气站的用地面积指标 表16.6.2 昼夜加油的车300 500 800 1000 次数(次) 用地面积(h?) 0.12 0.18 0.25 0.30 16.6.3加油、加气站出入口既要尽可能靠近道路特别是城市的主要干道和城市的出入口,以方便汽车加油,又要尽量避免干扰交通运输和降低道路的通行能力。 17、给水工程 17.1水资源 本节内容根据《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编写。惠州市水资源丰富,但是大部分为过境水资源,本地水资源并不丰富,且惠州市所处的东江水资源,同时作为东莞、深圳的供水 - 16 -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水源,水资源矛盾将日益突出,因此在编制城市规划过程中,水资源的问题作为重要的规划内容。 17.1.1城市水资源和城市用水量之间的平衡是指水质符合各项用水要求的水量之间的平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城市供水条例》第十条规定:“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并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中长期供求规划相协调”。因此,当城市采用市域内本身的水资源时,应编制水资源统筹和利用规划,达到城市用水的供需平衡。 《水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新建跨流域引水工程,必须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引入流域的用水需求,防止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因此,当城市采用外域水源或几个城市共用一个水源时,应进行区域或流域范围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并与国土规划相协调,以满足整个区域或流域的城市用水供需平衡。 17.1.2本条指明应在水资源供需平衡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和城市产业结构,由于水是一种资源,是城市赖以生存的生命线 ,因此应采取确保水资源不受破坏和污染的措施。水资源供需不平衡的城市应分析其原因并制定相应的对策。 水资源承载力是在一定时期内和特定的技术水平下,在维持自身循环和环境质量不被破坏的情况下,当水资源管理得到最大程度优化时,一个地区的水资源所能承载的具有一定生活质量的人口规模或社会经济发展规模,它是水资源与人类开发利用实践之间相互作用关系的综合体现。 17.1.3 造成城市水资源不足有多种原因,诸如:属于工程的原因、属于污染的原因 、属于水资源匮乏的原因 或属于综合性的原因等,可针对各种不同的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如建造水利设施拦蓄和收集地表径流;建造给水工程设施,扩大城市供水能力;强化对城市水资源的保护,完善城市排污系统,建设污水处理设施;采取分质供水、循环用水、重复用水、回用再生水、限制发展用水量大的产业及采用先进的农业节水灌溉技术、雨洪利用等,在有条件时也可以从外域引水等。 17.1.4水源选择是给水工程规划的关键。在进行总体规划时应对水资源作充分的调查研究和现有资料的收集工作,以便尽可能使规划符合实际。若没有水源可靠性的综合评价,将会造成给水工程的失误。确保水源水量和水质符合要求是水源选择的首要条件。因此必须有可靠的水资源勘察或分析研究报告作依据,为防止对后续的规划设计工作和城市发展产生误导作用,应进行必 - 17 -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要的水资源补充勘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综合功能”。因此,城市给水水源的选择应以区域或流域水资源规划及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为依据,达到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目的。缺水地区,水质符合饮用水水源要求的水体往往是多个城市的供水水源。而各城市由于城市的发展而导致的用水量增加又会产生相互间的矛盾。因此,规划城市用水量的需求应与区域或流域水资源规划相吻合,应协调好与周围城市和地区的用水量平衡,各项用水应统一规划、合理分配、综合利用。 城市给水水源在水质和水量上应满足城市发展的需求,给水工程规划应紧扣城市总体规划中各个发展阶段的需水量,安排城市给水水源,若水源不足应提出解决办法。 17.1.5针对惠州市现有河流水系,应严格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以防止污染。具体水源保护区的管理规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执行。 17.1.6明确选用地表水作为城市给水水源时,对水源水量的要求。城市给水水源的枯水流量保证率可采用90%~97%,水资源较丰富地区枯水流量保证率宜取上限,干旱地区、山区(河流枯水季节径流量很小)枯水流量保证率宜取下限。当选择的水源枯水流量不能满足保证率要求时,应采取选择多个水源,增加水源调蓄设施,市域外引水等措施来保证满足供水要求。 17.1.7明确选用地表水作为城市给水水源时,城市给水水源的卫生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中有关水源方面的规定和《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的规定。若水源水质不符合上述标准的要求,同时无其他水源可选时,在水厂的常规净水工艺前或后应设置预处理或深度处理设施。 17.1.8由于惠州沿海部分地区淡水资源十分紧缺,为此提出可将污水经处理后用于工业冷却和生活杂用水,以解决沿海地区缺乏淡水资源的困难。 17.2 用水量预测 17.2.1 参照深圳市用水量标准,结合惠州市本地实际,制定适宜本地实际的用水量标准。对于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的规划用水量按照规划人口与用地进行计算。按照用地确定的用水指标应有个取值范围,土地开发强度大的地区可采用上限,土地开发强度小的地区可采用下限。对于部分工业用地内包含单身宿舍,如 - 18 -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果单身宿舍用水量不能单独计算,工业用地指标可适当提高。 17.2.2在详细规划阶段,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已经确定,用水指标采用与建筑面积相关的指标。对于建筑分类较细的情况,用水量计算可根据不同建筑的用水特点,采用“近似”的方式套用相应的用水标准。 17.2.3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用水量的预测直接影响水源的选择,水厂及设施的规模,因此预测的准确性极为重要。所以,在总体规划中应采用多种方法对用水量进行复核,以提高其准确性。用水量复核可采用人均综合指标法、地均综合指标法、用水量递增法和相关比例法等预测方法。 17.3水厂及泵站 17.3.1 提出对地表水水厂位置选择的原则要求。 水厂的位置应根据给水系统的布局确定。因为水厂位置是否恰当则涉及给水系统布局的合理性,同时对工程投资、常年运行费用将产生直接的影响。为此,应对水厂位置的确定作多方面的比较,并考虑厂址所在地应不受洪水威胁,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交通便捷,供电安全可靠,生产废水处置方便,卫生环境好,利于设立防护带,少占良田等因素。 17.3.3本条参照《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0-98)确定。主要提出地表水、地下水水厂的控制用地指标。此指标系《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中规定的净配水厂用地控制指标。 水厂周围设绿化带有利于水厂的卫生防护和降低水厂的噪声对周围的影响。 17.3.4本条规定了泵站位置选择原则和用地控制指标。 城市配水管网中的加压泵站靠近用水集中地区设置,可以节省能源,保证供水水压。但泵站的调节水池一般占地面积较大,且泵站在运行中可能对周围造成噪声干扰,因此宜和绿地结合。若无绿地可利用时,应在泵站周围设绿化带,既用利于泵站的卫生防护,又可降低泵站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用地指标系《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中规定的泵站用地控制指标。 17.4 输配水 17.4.1提出城市给水系统原水输水管(渠)的规划原则。由于原水在明渠中易受周围环境污染,又存在渗漏和水量不易保证等问题,所以不提倡用明渠输送城市给水系统的原水。 17.4.2关于输水干管条数和安全供水措施的规定。为了保证供水安全,本条文规定输水干管不宜少于两条或采取其他安全供水措施。 - 19 -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17.4.3提出城市给水工程的供水水压目标。满足用户接管点处服务水头28m的要求,相当于将水送至6层建筑物所需的最小水头。高层建筑所需的水压不宜作为城市的供水水压目标,仍需自设加压泵房供水,避免导致投资和运行费用的浪费。考虑到近期改造难度比较大,城市供水系统可逐步改造,远期达到水压要求。 17.4.4 关于配水管网设计水量和设计水压计算及校核的规定。 为合理确定配水管网的管径、水泵扬程及高位水池的标高等,必须进行配水管网的水力平差计算。为确保管网在任何情况下均能满足居民用水要求,配水管网除按最高日最高时的水量及控制点的设计水压进行计算外,还应按发生消防时的水量和水压要求、最大转输时流量及干管事故水量等三种情况进行校核;如校核不能满足要求,则需要调整某些管段的管径。 17.4.5提出了城市配水管网布置的要求。为了配合城市和道路的逐步发展,管网工程可以分期实施,近期可先建成枝状,城市边远区或新开发区的配水管近期也可为枝状,但远期均应连接成环状网。 17.4.7 由于镀锌钢管易老化,形成二次污染,故禁止在生活给水管道上采用。目前各种新型管材较多,应合理选用以减少二次污染。 17.4.8 市政道路上的给水管管径不宜过小,以满足消防要求并留有余地。当给水管管径较大时,以输水为主。为保证输水安全,不宜在管道上设过多的接口,故需设配水管。 18、排水工程 18.1 排水体制 18.1.1 提出排水体制选择的依据。排水体制的选择,应根据城市规划、本地的降雨情况和污水排放标准、现有排水设施、地形和水体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 排水体制在城市的不同发展阶段和经济条件下,同一城市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体制。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采用分流制,经济条件差而自身条件好的可采用部分分流制、部分合流制,待有条件时再建完全分流制。 18.1.2提出了新建、扩建或改造地区的排水系统宜采用分流制的要求,对于确实实施有困难的地区可以通过近远期相结合的办法(例如截流式合流制等排水体制),逐步改造为分流制;同 - 20 -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时也提出了在有条件的地区可布设截流初期雨水的分流制排水系统的合理性,以适应城市发展的更高要求。 18.2 污水量 18.2.1根据用水性质采用不同的污水排放系数这种方法计算的污水量比较合理。生活给水中除洗涤、沐浴与冲厕外,其他用水过程中均有不同程度的损耗,故其污水排放标准取90%;道路广场与公共绿地浇洒用水中除部分渗入地下外,其余大部分进入雨水排水系统,故不计入污水量。 18.2.2在地下水位较高地区,污水系统在水量估算时,宜考虑地下水渗入量。因当地土质、管道及其接口材料和施工质量等因素,一般均存在地下水渗入现象。但具体在不同情况下渗入量的确定国内尚无成熟资料,国外个别国家也只有经验数据。日本采用每人每日最大污水量10%,20%。据调查,上海浦东城市化地区地下 32水渗入量采用10m/(km?d),具体规划时按计算污水量的10%考虑。根据惠州当地的水文地质状况,结合管道和接口经常采用的材料以及当地施工质量等情况确定,按照计算污水量的10%考虑。 18.3 城市雨水量 18.3.1 城市防洪、排涝系统是防止雨水径流危害城市安全的主要工程设施,也是城市废水排放的受纳水体。城市防洪工程是解决外来雨洪(河洪和山洪)对城市的威胁;城市排涝工程是解决城市范围内雨水过多或超标准暴雨以及外来径流注入,城市雨水工程一般属于防洪工程范围。 如果城市防洪、排涝系统不完善,只靠城市排水工程解决不了城市遭受雨洪威胁的可能。因此应相互协调,按各自功能充分发挥其作用。 18.3.4 径流系数的选用,在区域雨水量估算中宜采用城市综合径流系数。我们认为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的排水工程规划中,宜采用城市综合径流系数(表18.3.4-1),即按规划建筑密度将城市用地分为城市中心区、一般规划区和不同绿地等,按不同的区域,分别确定不同的径流系数。在选定城市雨水量估算综合径流系数时,应考虑城市的发展,以城市规划期末的建筑密度为准,取值不可偏小。在详细规划阶段,用地性质已经确定,汇水区域内各种汇水条件也已经明确,宜采用分类别的径流系数(表18.3.4-1),即按不同的汇流区域选用不同的径流系数。相比直接套用综合径流系数更合理一些。 综合径流系数 表18.3.4-1 地 区 情 况 径流系数ψ 建筑密集区(城市中心区) 0.60,0.85 - 21 -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建筑较密集区(一般规划0.45,0.60 区) 建筑稀疏区(公园、绿地等) 0.20,0.45 径流系数 表18.3.4-2 地面种类 径流系数ψ 各种屋面、混凝土和沥青路面 0.90 大块石铺砌路面和沥青表面处0.60 级配碎石路面 0.45 理的碎石路面 干砌砖石和碎石路面 0.40 非铺砌地面 0.30 公园或绿地 0.15 18.3.5本条规定城市雨水管渠规划重现期的选定原则和依据。规划重现期的选定,应根据城市性质的重要性,结合汇水地区的特点选定。排水标准确定应与城市政治、经济地位相协调,并随着地区政治、经济地位的变化不断提高。重要干道、重要地区或短期积水能引起严重后果的地区,重现期宜采用3,5年,其他地区可采用1,2年,在特殊地区还可采用更高的标准。在一些次要地区或排水条件好的地区重现期可适当降低。 18.4 合流水量 18.4.2截流倍数应根据旱流污水的水质和水量及其总变化系数、水体卫生要求、 环境保护要求、水文、气象以及城区街道的路面卫生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截流倍数大,则排水系统投资加大;截流倍数小,则受纳水体受到污染,故选择截流倍数时应十分慎重。 18.5 排水泵站 18.5.1 提出排水泵站的规划用地指标。本指标是在参照了深圳市的相关成果与经验后确定的。如果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满足要求时,应结合具体情况,按照排水泵站选址的水文地质条件和可想到的内部配套建(构)筑物布置的情况及平面形状、结构形式等合理确定用地指标。 18.5.2 提出排水泵站与规划居住、公共设施建筑保持必要的防护距离,并进行绿化的要求。 具体的距离量化应根据泵站性质、规模、污染程度以及施工及当地自然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鉴于现在无这方面的科研成果供采用,《室外排水设计规范》也无量化,经与相关技术人员研究,认为“距离”的量化应视规划城市的具体条件、经环境评价后确定,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适当大些。 18.6 污水处理与利用 - 22 -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18.6.2 城市污水是一种资源,宜合理利用污水经再生处理后作为城市用水的补充。根据城市的需要和处理条件确定其用途。在制定污水回用方案时,应对技术可靠性、经济合理性和环境影响等情况进行全面论证和评价,做到稳妥可靠,不留后患,不得盲目行事。 对不能利用或利用不经济的城市污水应达标处理后排入城市污水受纳体。排入受纳土地的污水需经处理后达到二级生化标准或满足城市环境保护的要求。 18.6.4提出城市污水处理厂位置选择的依据和应考虑的因素。 污水处理厂选址应根据城市的规划布局,结合各项自然条件,按城市的实际情况综合选择确定。 18.6.5提出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规划用地指标。污水厂面积的确定不仅应考虑规划远期的需要,还应考虑满足不可预见的将来扩建的可能,其用地控制指标根据《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修订)确定。表中深度处理的用地指标是在污水二级处理的基础上增加的用地。深度处理工艺按提升泵房、絮凝、沉淀(澄清)、过滤、消毒、送水泵房等常规流程考虑;当二级污水厂出水满足特定回用要求或仅需某几个净化单元时,深度处理用地应根据实际情况降低。 18.6.6提出在污水处理厂周围应设置防护绿带的要求。 污水处理厂在城市中既是污染物处理的设施,同时在生产过程中也会产生一定的污染,除厂区在平面布置时应考虑生产区与生活服务区分别集中布置,采用以绿化等措施隔离开来,保证管理人员有良好的工作环境,增进职工的身体健康外,还应在厂区外围设置一定宽度(不小于10米)的防护绿带,以美化污水处理厂和减轻对厂区周围环境的污染。 18.7 排水管渠 18.7.1 提出城市排水管渠应以重力流为主的要求和压力流使用的条件。 18.7.2提出排水管渠干管的布置原则,尽量利用地势,以方便汇水,同时应在近远期结合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城市建设的时序,提高近期建设的可操作性。 18.7.3 提出排水管道宜沿规划道路敷设的要求。 污水管道通常布置在污水量大或地下管线较少一侧的人行道、绿化带或慢车道下,尽量避开快车道。 参考《惠州市工程管线综合标准与准则》的规定,当规划道路红线宽度?36m时,可考虑在道路两侧各设一条雨、污水管线,便于污水收集,减少管道穿越道路的次数,有利于管道维护。 - 23 -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18.7.6 提出截流式合流制截流干管设置的最佳位置。沿水体岸边敷设,既可缩短排水管渠的长度,使溢流雨水很快排入水体,同时又便于出水口的管理。为了减少污染,保护环境,溢流井的设置尽可能位于受纳水体的下游,截流倍数以采用2,3倍为宜,环境容量小的水体(水库或湖泊)其截流倍数可选大值;环境容量大的水体(海域或大江、大河)可选较小的值。具体布置应视管渠系统布局和环境要求,经综合比较确定。 18.7.7 提出排水管渠断面尺寸确定的原则。既要满足排泄规划期排水规模的需要,并应考虑城市发展水量的增加,提高管渠的适用年限,尽量减少改造的次数。除注意在估算城市排水量时采用符合规划期实际情况的污水排放系数和雨水径流系数外,还应给城市发展及其他水量排入留有余地,因此将最大充满度适当减小。 18.7.8 污水管渠的最大设计充满度比《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适当地降低,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使污水量留有余地,同时可以减少堵塞。经计算,在较小的坡度下,可预留过水量约20%-30%。 19、电力工程 19.1负荷预测 城市电力工程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地区电力系统规划在城市规划体系中的深化和落实。城市电力工程规划是依据城市规划和地区电力系统规划的总体发展目标以及有关标准,并考虑本地的资源条件、能源的合理利用等因素,正确处理近、远期发展关系,提出城市发、输、变、配、用电之间相互协调发展的电力规划方案。并根据负荷分布和城市地形、地貌特点,对城市各项电力设施在城市空间进行统筹安排,合理配置。城市建设发展规模与城市电力发展存在相互制约的因素。城市电力发展应立足于满足城市用电需要,同时,城市国民经济发展、人口规模的确定也受电力供应条件的制约。在编制城市电力工程规划的工作过程中,城市规划、电力等部门应共同研究、密切配合,才能使电力工程规划科学合理、经济实用。 19.1.1负荷预测是城市电力工程规划编制的基础和重要内容,是合理确定城市电源、电网规模和布局的基本依据。负荷预测要有科学性,应采用多种方法预测,互为补充,相互校核。常用的负荷预测方法有以下几种: (1)弹性系数法:适于中、远期负荷预测,其预测数学模型为: - 24 -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nnA=A(1,R)?X 或A,A(1,X?R) 00 式中:A——预测期末用电量(或负荷)值; A——预测起始年用电量(或负荷)值; 0 R——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速度; N——预测期年数; X——电量弹性系数或电力弹性系数。 ,,用电量或负荷年均增长速度电量或电力弹性系数,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速度 采用弹性系数法,关键是对预测期弹性系数的确定。预测期弹性系数应以现状弹性系数为基础,并对今后经济发展,居民生活水平、用电结构变化以及节能等情况加以分析确定。采用弹性系数法既可用国内生产总值进行综合预测,也可用不同产业产值进行分项预测,然后汇总所得预测总值。当规划弹性系数小于1 n时建议用A=A(1,X?R)公式计算,规划弹性系数大于1时建0 n议用A=Ao(1,R)?X计算。 (2)单耗法:根据产品(或产值)用电单耗和产品数量(或产值)推算用电量。使用单耗法预测用电量时,应充分注意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节电工作的深入,各种产品用电单耗发生的变化值。单耗法主要用于预测工、农业用电负荷,适于近、中期规划。 (3)负荷密度法:应根据不同的用地功能,分别采用不同的负荷密度指标。在汇总各不同地块的负荷值时,应考虑不同地块间负荷的同时系数。负荷密度的取值应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用地性质、不同时期、不同开发强度的要求,并与其它指标相互校核。 (4)综合用电水平法:确定综合用电规划指标时,首先要研究现状用电指标,并参考国内外同类型城市的用电指标,结合本地能源资源条件、能源构成、经济发展、居民生活水平、居住条件、气候、生活习惯、供电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确定。综合用电水平法主要用于预测城市第三产业及居民生活用电负荷。 (5)单位建筑面积负荷密度法:应注意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的选取,既要考虑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又要能适应远期负荷增长的用电需要。在采用单位建筑面积用电负荷指标时,应明确所用指标值中的含义,当用户计算负荷即最大负荷归算至该地区110千伏电网的负荷时,应考虑户与户之间、 住宅楼之间、10千伏变(配)电所之间、110千伏变电站10千伏配出线之间等的各级同时系数。 - 25 -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19.1.2 城市规划用电指标的确定需进行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和长时间的资料积累。本标准的制定参考了《惠州“十一五”电网规划》和本院近几年在惠州市所作的各类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正在编制的《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负荷预测时必须考虑相应片区的开发强度和节能设备的使用,以及其他种类能源的代换使用等因素。在不同层次规划中,应采用不同方法进行相互校验,指标的选取应结合规划对象的自身特点,近远期结合,并应与上层次规划相互校核。出入较大的应找出问题所在,深入研究确定。 19.1.2.1负荷密度值是参照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区现状负荷密度值及国内典型大城市中心区、一般市区、镇区负荷密度值资料确定。根据资料统计,惠州市2004年城区内负荷密度为1.12万千瓦/平方公里,惠阳区为0.67万千瓦/平方公里,大亚湾区负荷密度值为1.73万千瓦/平方公里。考虑城市可建设用地及负荷增长情况,规划负荷密度推荐指标宜为:1.2-2.5万千瓦/平方公里,该标准适用于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规划。 19.1.2.2人均综合用电负荷值是参照惠城区现状人均综合用电负荷值,以及国内典型大城市中心区、一般市区、镇区人均综合用电负荷值资料确定。 19.1.2.3《城市电力规划规范》中规划人均综合用电量指标为6000-8000KWH/人年。参照惠城现状及广东周边城市情况,规划指标应适当提高至8000-10000 KWH/人年。 19.1.2.4根据《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中的用地分类,结合各类用地用电负荷特点,参照现状典型地区负荷密度值,提出分类用地负荷密度推荐指标。该指标适用于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规划。在指标选取时应综合考虑所处区位、开发强度、建设档次等因素。中心城区、高密度地区宜取上限值,其他地区宜根据具体情况选取指标。在计算总计算负荷时,应将各分类用地负荷值相加,并考虑总同时系数,总同时系数取值宜为0.8-0.9。 19.1.2.5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是根据不同性质建筑的用电负荷特点进行分类。主要用于控制性详细规划、详细蓝图规划阶段的负荷预测。该指标为规划区内同一类建筑用电归算至10千伏电源侧的用电指标,而非某一建筑单体的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在计算总计算负荷时,应首先计算各地块内各类建筑用电负荷,该负荷值需考虑各类型建筑用电同时系数(同时系数取值宜为0.7-0.9),然后将各地块负荷相加,并考虑总同时系数,总同时 - 26 -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系数取值宜为0.8-0.9。在负荷指标选取时,应根据建筑类别、规模、功能、等级等因素综合考虑,在特殊情况下,如超高层建筑、大型高科技工业厂房及研发设施,大型空调仓储建筑等,以及上述指标中未包括的建筑类型,应根据具体项目情况确定具体指标。 19.2供电设施 19.2.1本条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以及发电厂的建厂条件、国家关于逐步关停中小型燃油电厂的政策而制定的。城市电力部门应与城市规划部门、环保部门等密切配合,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近期与远期、生产与生活、局部与全局等之间的关系,协调与城市居民生活、工业、港口、风景资源、文物保护等各方面的关系和矛盾。 19.2.2.1城市电网应简化电压等级,减少变压层次,优化网络结构。惠州市35kV电压等级变电站应逐步退网。 19.2.2.2对选址原则及安全防护提出要求 (1)惠州市城市建设用地紧张,用电负荷总量大、密度高、增长快。应根据总体规划负荷预测进行变电站站址的规划和预留,并在各层次的规划中逐步落实。 (2)500kV目前是我国跨省大电网采用的电压,500kV变电站是地区电力系统的枢纽,起着向城市电网输送电能的作用,其电压高,出线走廊密集,目前都是户外式布置,其输电线路采用架空线路,站址及走廊用地需求较大。因此,宜布置在城区边缘,以免对城市用地及景观造成过大的影响。220kV变电站是处于 500kV枢纽变电站和 110kV负荷变电站的中间层,主要作用是城网的功率交换和经降压后向下 级110kV变电站输送电能,有些220kV变电站也有10kV出线,向其附近区域提供10kV电源。110kV变电站起供应所在片区负荷电能的作用,一般设在城网送电线路或高压配电线路的末端,站址应位于负荷中心。 (3)GB3096-82《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城市各类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值 单位:等效 声级Leq(dBA) 适用区域 昼间(6:00-22:00) 夜间(22:00-6:00) 特殊住宅区 45 35 居民、文教区 50 40 一类混合区 55 45 二类混合区、商业60 50 中心区 - 27 -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工业集中区 65 55 交通干线道路两侧 70 55 (4)110kV及以上电压变电站的建设对邻近的设施,如军事设施、通讯电台、电信局、飞机场、导航台等将产生电磁干扰影响及无线电干扰影响。在变电站的规划选址阶段,电力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共同采取措施。 变电站对电视差转、转播台、无线电干扰的防护间距应符合下表的规定。与电话机楼的防护间距不小于200米。 变电所对电视差转台、转播台、无线电干扰防护间距 电压 频段 110kV 220-330kV 500kV VHF(?、?) 1000m 1300m 1800m 19.2.2.4影响变电站占地面积的因素很多,如主结线方式、设备选型及变电站站址在城市的位置等。本标准的制定参考了电力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编制的国标《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同时结合惠州的具体情况,在城市用地日趋紧张和城市用电急剧增长的情况下,110kV、220kV高压变电站布点数量越来越多,且要尽量深入城市负荷中心布置,改变原有变电站结构形式、节约用地已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不影响电网安全运行要求和供电可靠性的前提下,要尽量减少变电站占地,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变电站简化结线和设备小型化。市区新建的110kV变电站宜采用户内GIS型式,220kV变电站宜优先采用GIS型式。同时,应提高主变单机容量。110kV站按3台主变,220kV、500kV站按3-4台主变预留。表中变电站用地包含站址用地及周边消防通道用地。消防通道宽度一般为3.5-4.5米。按照惠州市消防部门要求,变电站需设置环状消防通道。在可借用周边市政道路作为消防通道时,站址用地可相应减少。变电站占地几何形状应满足设备布置要求。几何尺寸可参照下表: 变电站电压户内GIS(长户外GIS(长×户外式(长 等级 ×宽) 宽) ×宽) 110kV 80×50 90×60 / 220kV 105×85 120×120 180×180 500kV / / 300×400 19.3高压走廊 19.3.1惠州市本地电网线路电压等级分为500千伏、220千伏、110千伏、35千伏、10千伏、380/220伏六类。 19.3.2根据惠州市电网发展的需要,在全市已规划数条大型 - 28 -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高压走廊和电缆通道,线路宜尽量在上述走廊及通道内敷设。随着惠州市城市化发展进程,土地价值和城市景观要求不断提高,城市中心地区新建110kV线路宜采用电缆暗敷。在城区边缘有用地条件的地区应预留架空线路走廊。 19.3.2.2采用架空线路与电缆线路相比有造价低、投资省、载流量大、施工简单、建设速度快、维护简单,易发现和处理事故等优点。缺点是占地多,易受外力破坏,对景观环境有一定影响。城市中心地区现状架空线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宜改造为电缆埋地暗敷。 19.3.2.6现状110千伏、220千伏架空线路改造为电缆暗敷时,应进行技术经济、土地利用效益及城市景观等多方面比较。 19.3.2.7城市高压线路走廊,应尽量减少占地面积,并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量采用同塔多回路架设。 本条中所列城市高压架空线路走廊宽度参考值,取值于惠州市供电部门提供的各电压等级线路走廊宽度资料,该数值已包含导线边防护距离。适用于城市市区及用地紧张、建筑物密集、线路走廊困难地段,导线采用单回或双回垂直排列方式。 19.3.3架空电力线路对邻近设施的电磁干扰影响和危险影响距离允许值,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规定和相关的电气技术规模执行。 19.3.3.1 GBJ14-3—90《架空电力线路、变电所对电视差转台、转播台、无线电干扰防护间距标准》。 架空电力线路对电视差转台、转播台无线电干扰的防护间距 电压 频段 110kV 220kV-330kV 500kV VHF(?) 300m 400m 500m VHF(?) 150m 250m 350m 19.3.3.2 GB6304-86《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对电磁环境要求》 架空电力线路与机场导航台、定向台防护间距 电压等级 离开定向台距离开导航台距 离(米) 离(米) 60-110千伏以上 500 500 220-330千伏 1000 700 330千伏 1500 700 发电厂、有电焊和高频设2000 2000 备的单位 - 29 -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19.3.3.3 DL/T5092-1999《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 线路电压(kV) 110 220 500 最小垂直净距5.0 6.0 9.0 (米) 根据GB/50293-1999《城市电力规划规范》,10kV线路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为3.0米。 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距离 标称电压(kV) 110 220 500 距离(米) 4.0 5.0 8.5 根据GB/50293-1999《城市电力规划规范》,10kV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小于1.5米。 19.3.3.4引自DL/T5092-1999《110kV-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19.3.4 电缆通道 19.3.4.1惠州市开发建设初期多采用盖板明沟,虽有施工简单、易于敷设电缆等优点,但盖板起伏不平,对行人造成不便,沟内雨天积水,且有部分沟内垃圾堆积,影响市容。因此,市区内新建电力电缆沟应采用隐蔽式,原盖板明沟应逐步改造为隐蔽式。 19.3.4.3 电缆通道控制指标 该指标根据GB50217-94《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及惠州市已投运线路敷设宽度确定,一般110kV线路采用穿管敷设方式时,考虑电缆间间距0.25米,两则各预留安全间距0.75-1米;采用管沟敷设方式时,单沟双回110kV线路净宽约为1.40米,考虑结构层,总宽约为2.10米;双沟四回110kV线路,净宽约为3.04米,考虑结构层,总宽约为4.0米。 20、通信工程 20.1 用户预测 城市通信工程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信息化的载体,也是地区通信系统规划的深化和落实。其鲜明的特点是技术更新快、业务范围广、覆盖领域多,与生活生产息息相关。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逐步向数字化、光纤化、宽带化、个人化方面过渡,成为新世纪最具潜力、最为活跃、以高新技术为支撑的现代产业。城市通信工程规划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地区通信系统规划总体要求,正确处理近、远期关系,提出城市固 - 30 -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定用户、移动通信以及数据通信等协调发展的通信工程规划整体方案。根据城市总体布局,对通信固定局址、有线电视、数据通信局址、移动通信局址等,以及通信传输在城市空间进行统筹安排,合理配置。因此,城市通信发展规模与城市建设发展规模息息相关,城市通信发展应立足于满足城市发展需要。同时,通信网络的发展又有其内在的技术要求,所以在编制城市通信工程规划的工作过程中,城市规划、电信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研究,通信工程规划的编制才能科学合理、经济实用。通信业务及新技术发展日新月异,规划的编制应充分预留发展备用需求。 20.1.1在不同层次规划中,应采用不同方法进行相互校验,指标的选取应结合规划对象的自身特点,近远期结合,并应与上层次规划相互校核。出入较大的应找出问题所在,深入研究确定。 目前电信业务中,固定电话业务范围最广,用户最多,容量最大,固话网是电信网的主体,市话用户预测是电信网规划最基本的依据。 20.1.2固定电话用户预测 20.1.2.1根据国外发展经验,固话主线普及率大于50%后进入平稳增长,大于70%后进入饱和状态。 20.1.2.2根据本标准与准则中的用地分类,并结合各类用地电话用户的特点进行综合,提出城市分类用地预测指标。城市分类用地预测指标主要用于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和分区规划的用户预测。在选取指标时,应综合考虑用地所处区位、开发强度、建设标准等因素,中心城区、高密度地区宜取上限值,其他地区宜根据具体情况选取指标。 20.1.2.3单位建筑面积预测指标是根据不同性质建筑对通信的不同要求进行分类。主要用于详细规划阶段的市话用户预测,在指标选取时,应根据建筑类别、规模、功能、等级等因素综合考虑。本指标中的单位建筑面积指建筑实用面积,一般规划所提供的建筑面积为总面积,实用率按75,80%考虑。大型机关单位、宾馆酒店、医院等对固话管理有特殊要求的,宜采用中继线方式,所需中继线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高科技工业厂房,研发中心等宜按行政办公指标取值。居住用户宜按1,1.5线/户取值。 20.1.2.4随着城市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考虑到公用电话用户群的特定性,指标取值宜为1线/百人。 20.1.3数据通信网主要传输数据业务,基础数据网包括分组交换、DDN数字数据网、FR帧中继网、ATM宽带网、多媒体信息网等。考虑今后IP网技术发展,ATM/DDN/FR基础数据网优化整合,以及DDN/FR专线连接,虚拟专网VPN,局域网互联等用户需 - 31 -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求,取值宜为20,40线/百人。 20.1.4近年来移动用户持续高速增长,参照深圳、香港等地区用户情况,移动用户普及率达到75%后进入平稳增长阶段,普及率达到80%后趋于饱和状态,普及率取值宜为70,90部/百人。 20.1.5有线电视用户包括住宅用户和非住宅用户,以住宅用户为主。住宅用户有线电视入户率宜为97-100%。非住宅用户有线电视用户数量可按住宅用户数量的10%考虑。 20.2 局址规划 根据通信技术发展趋势,结合现状情况,进一步补充、完善了各层次电信局址、接入网机房、IP局址、有线电视站址、移动通信基站、局址等多方面内容,参考了《通信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标[1995]358号)中有关标准,从惠州市实际出发,对各类、各层次局址用地、建筑面积等与城市规划密切相关的部分,提出控制指标。 20.2.1设置准则 20.2.1.4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通信设备不断向高集成、大容量、小型化方向发展,局址设备容量大幅提高,所需局址相应减少。传输方式向光纤传输网络发展,光纤接入网的广泛使用,使局端用户侧设备所占建筑面积减小,接入设备可直接进入建筑单体。为方便用户办理相关业务及提高土地利用率,宜在同一地块内为多个营运商提供所需用地。 20.2.1.5目标局是指重要交换局所,如长途局、汇接局和接入母局,以及省网或国家网的重要网络节点,是开展电信固定业务的重要局址,能提供语音、数据、视频等多种业务的交换端局。新建交换局宜为目标局,现状端局中机房面积较大、交换机型先进的宜逐步改造成目标局。目标局容量一般在20,30万线,不宜超过40万线。枢纽局是重要的目标局,是传输网络中的重要节点。 20.2.1.6光纤接入网是接入网的重要发展方向,是目标局覆盖业务的主要手段,光纤接入网由主干层、接入层、引入层三个层面和光节点、光交接点两级结构构成。光节点一般设在建筑单体内,电话主线数不宜大于2000线。光交接点一般设置在业务集中、位置适中、光缆进出方便的光节点位置,一个光交接点覆盖4,6个光节点。 20.2.1.7目前宽带IP网已成为通信网主流发展方向,众多运营商争相组建宽带IP城域网,主要有中国网通、中信、长城、聚友网络等。因城市用地较为紧张,一般可考虑预留1000,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作为宽带IP网局址。在用地条件允许时可预留部分局址用地。宽带IP网光节点,光交接点的设置可参照电信光节 - 32 -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点、光交接点设置。 20.2.1.8移动通信目前正处于第二代数字移动通信,逐步向第三代陆地公众通信系统发展阶段。由于移动通信系统用户端设置在基站,并考虑城市建设用地较紧张,移动交换局一般不单独占地。在用地条件允许时可将多个移动交换局设置在同一局址内,占地约3000,4500平方米。移动通信机站一般不单独占地,服务 60平方米。移动通信范围约500,1000米,所需建筑面积约40, 基站不宜设置在医院、幼儿园、中小学等建筑内。 20.2.2有线电视综合信息网正逐步由单向广播式网络向双向交互式网络发展。有线电视综合信息网由中心、分中心、小区管理站、片区机房四级网络构成。有线电视中心是全市有线电视总前端。分中心分散布置在各区,一个分中心覆盖约4,6万用户,管理4,5个小区管理站,每个小区管理站管理1,1.2万用户,管理4,5个片区机房,每个片区机房覆盖500,2000用户。片区机房、管理站采用附建方式,不单独占地。 20.2.3微波通信 微波通信是国家电信传输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抵抗自然灾害、战备通信中担负着通信保障作用,要保护好现有的公用微波通道,确保微波通信在平时及紧急情况下的畅通。 要解决好微波通道保护和城市建设的矛盾,一般不再新建微波通道和微波站,微波专网宜改用宽带无线接入方式,目前宽带无线接入系统设备成熟、成本低,且可以节省频率资源,减少对城市空间景观的不良影响。 发展公用微波通信应与城市规划建设统筹安排,同时为避免重复投资,应尽可能利用现有的公用电信微波通道。 微波通道的使用单位一般主要有电信局、电话公司、公安局、供电局、铁路、吉通、机场、证券通信等。在重要通信通道上,微波作为备用通道,必须加以妥善保护。在详细规划阶段,应对各部门的综合传输通道进行校核,尤其是微波传输枢纽附近,通道限高限宽应以专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20.3 通信管道 20.3.1 设置准则 通信业直接与城市规划相关联的,除局址、网点的布局和建设之外,还包括通信管群建设。由于信息业的飞速发展,且各种信息业自成系统,都对市政通信管群提出使用要求,因此在进行市政通信管线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各种不同信息业务的传输要求,包括电信业务、数据通信、有线电视、交通监控、移动通信、政府专网和各种运营网络等综合信息的传输需求。应统一规划设计、 - 33 -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同期建设。管孔计算必须考虑电缆平均线对数不断增加这个因素,特别是光纤的采用,避免不必要的浪费。通信管道应推广采用新材料、新技术,以节约管道资源,提高使用率。 20.3.2通信管道由主干、次干、一般及配线管道四级组成。 (1)主干通信管道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重要通信机楼(长途局、传输枢纽局、目标局、有线电视中 3公里范围内的管心、宽带IP骨干节点等)的出局管道方向2, 道。 道路两侧均为商业、办公、金融等信息高密区的城市主干道、次干道的通信管道。 (2)次干通信管道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一般通信机楼(电信端局、移动局、大远端模块局、有线电视 分中心、通信专网中 心等)的出局管道方向0.5,1公里范围内的管道。 组团或片区内主要通信管道。 (3)一般通信管道 用于敷设一般通信线路的管道,泛指普通的无特殊需求的市政通信管道,主要分布在城市支路和次干道。 配线通信管道:指小区内通信管道,以敷设配线电缆为主。 21、燃气工程 21.1气源及供气方式 21.1.1 天然气是比液化石油气更为理想的城市气源。目前,珠江三角洲的天然气工程已经开工,一期工程于2006年内完成,惠州市被定为二期供气用户,届时现有的管道液化石油气输配系统做适当改造即可输送天然气。惠州市气源目前以液化石油气为主,在条件成熟的时候转为以天然气为主,液化石油气为辅。 本规划确定今后以天然气作为主要规划气源,对于不具备使用天然气条件的,可以用液化石油气作为辅助气源供气。 21.1.2 与瓶装供气相比,管道供气是更理想的供气方式,管道气化率是城市现代化水平的标志之一。远离市政燃气管道的用户,可采用临时气源(如CNG卫星站、LNG气化站、LPG气化站等)供应管道气。 在建设方式上,新区的燃气管道可配合道路建设同步施工,既可以降低工程造价,又避免了日后对道路的重复破坏;旧区可根据建设条件逐步发展管道燃气,使瓶装气供应方式有序地向管道气供应方式转换。 21.2用气量预测 - 34 -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21.2.1 城市管道燃气用户按照用气对象主要分为居民生活用气、商业用气、工业企业生产用气、燃气空调用气、燃气汽车用气、小型燃气电厂用气六大类。 (1)居民生活天然气用气量指标74~79立方米/人•年,是根据统计得出的人均耗热量指标2926~3135兆焦/人•年,按照天然气低热值39.66兆焦/立方米换算得出的;液化石油气用气量指标63~68公斤/人•年,是按照液化石油气低热值46.11兆焦/公斤换算得出的。 (2)居民生活用气指居民家庭的炊事、洗浴用气;商业用气主要指宾馆、餐馆、医院、学校、职工食堂等的炊事、卫生热水用气;工业企业生产用气主要指一般的工业企业的工艺生产用气、动力燃料用气等;燃气空调及燃气汽车用气指以燃气为能源的设备用气。 (3)在上述各类用气中,燃气汽车需要根据其专项规划计算用气量;大型工业用户往往自备气源厂,其用气量需单独计算用气量;小型燃气电厂因用气量大,也需根据其生产规模单独计算用气量,这几类用气均不适用本标准的用气量计算方法,需要另行计算。 21.2.2 根据相邻城市各类用户用气量的数据统计及分析预测,在城市中心地区:商业、工业、燃气空调用气量分别约为居民生活用气量的100%、10%和50%。在城市中心区以外:商业、工业、燃气空调用气量可按居民生活用气量的40%,60%、20%,80%和25%,30%。 对于分区规划以下各阶段规划的商业、工业企业生产、燃气空调等各类用气量的预测,可以参照上文的预测方法。但需要注意的是,上文确定的各类用气量比例,均为平均值,具体到某一片区,须结合其用地性质及建设强度确定合适的比例。 21.3燃气场站 21.3.2 选址准则及占地面积 (1)本条的燃气场站用地,是指各类设施和建、构筑物在按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进行合理布置的情况下场站内部的用地需求,其站外所需的防火间距需要根据现场地形条件另行控制。防火间距主要执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2002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修订版)和《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等现行规范的规定。 (2)本条未涉及到的燃气场站,按工作压力和燃气性质,参照本条中的同类场站和国家相关规范控制;燃气合建站按工艺综合布置控制占地面积,不同性质的生产区之间应保持足够的防火 - 35 -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间距。 21.3.2.1天然气分输站、门站、储配站、加气母站均具有较高的工作压力,事故危害性较大,为了将事故时对周围的损害减小到最低限度,选址时应尽量远离人口集中的地区。 21.3.2.2天然调压站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选址,如临近低山、水面、绿化带等布置,以其作为天然的防护屏障,可以节约用地;设置在负荷中心或高压管道沿线附近,有利于减少进出站管道的投资,可以提高供气可靠性;选址还应尽量靠近其高压侧主干管布置,以降低进站支管的投资。 21.3.2.3在市政高压管道未覆盖的地区,可以建设CNG卫星站或LNG气化站作为气源供应天然气,因CNG卫星站工作压力较高、LNG气化站储存的为液态介质,均需要布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21.3.2.4由于储存站、储配站、灌瓶站储存的是液化后的介质,事故危害性较大,选址应严格控制,应远离城市居住区、学校、影剧院、体育馆等人员密集的地区,以减小事故情况下对人员的伤害。 21.3.2.5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属于过渡性气源,不宜储存过多介质,以减少占地并降低危险程度。 21.3.2.6瓶装供应站是城市供气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一定时期内仍将发挥着较大作用。鉴于站址选择及征用难度较大,供应站供应半径宜适当增加,达到2~3公里;瓶装供应站应按供应规模严格控制存瓶容积,尽量布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当布置在居住区时,应满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21.3.2.7加气站选址既要尽可能靠近道路,特别是城市的主要干道和城市的出入口,以方便汽车加油,又要尽量避免干扰交通运输、降低道路的通行能力。 汽车加气站的建设涉及面广,用气量及占地面积等相关指标的确定应以专项规划为准。 21.4 燃料输配管道 21.4.1 目前油、气资源越来越多地采用管道运输,既经济又安全,这类管道不可避免地会占用城市建设用地,需要规划予以考虑。本标准将燃料输配管道统一归在燃气工程中予以考虑。 长输管线指珠三角LNG工程的长距离输气干线;输气支线指从长输管线上接至分输站或门站的输气分支管线;门站调压计量后的燃气输配管网称为城市管网,包括从门站至调压站的高压管道或次高压管道,以及从调压站至用户的中压管道。输油管道指 - 36 -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输送原油、成品油及液态液化石油气的管道。 21.4.2 直埋敷设具有造价低、运行维护工作量少的特点,当个别地段确需采用非直埋敷设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21.4.3长输管线 21.4.3.1长输管线及输气支线的工作压力较高,事故危害性较大,管线应避开人口稠密地带,不应通过本条中的重要地区,当受条件限制必须在这些区域通过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城市用地规划中应控制长输管线及输气支线的管廊用地范围。 21.4.3.2线路避开不良工程地质地段,是为了避免管道灾害的发生;具有适宜的交通运输条件,主要是施工及维护需要。 21.4.4输油管道 输油管道不得通过水源区,以防管道泄漏对水源的污染。当管道受条件限制必须通过这些地区时,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21.4.5鉴于输气及输油管道压力高、危险性大,一旦建成,应予以严格保护。按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要求,特提出此条规定。 21.4.6 城市管网 城市管网中的高压管道、次高压管道和中压管道的分级方法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一致,燃气管道与建、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安全间距也应满足该规范的要求。 21.4.6.1高压管道不宜进入城市建筑物密集地区、不宜从居住区中间通过,是《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要求。在城市用地规划中应控制高压管道的管廊用地范围。 21.4.6.2次高压管道宜沿城市快速路、主干道敷设,不宜进入繁华地段。 21.4.6.3出于技术经济因素的综合考虑,市政道路下的燃气管道应预留一定的弹性发展余地且最小管径不宜小于DN100;管径既能满足近期输送气态液化石油气的需求,又能满足今后输送天然气的需求。 22、管线综合 22.1 一般规定 22.1.1通过各城市实践证明,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是城市发展的必然要求。 22.1.2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是为了避免工程管线在平面位置和竖向高程上系统之间的相互混乱和互不衔接。某些工厂厂区内或相对独立地区为了本身设计和施工的需要常自 - 37 -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设坐标系统,但要取得不同坐标系统换算关系,保证在与城市工程管线系统连接处采用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避免混乱。 22.1.3地下敷设的工程管线与地下铁道、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隐蔽工程均属地下工程,协调不好它们之间的关系,将对各项工程产生影响。 22.2 埋地敷设 22.2.1从实践来看,工程管线交叉时,大都采取本条原则来进行的。实践证明其规定是具有合理性的。 (1)压力管线与重力自流管线交叉发生冲突时,压力管线容易调整管线高程,以解决交叉时的矛盾。 (2)给水、燃气等工程管线多使用易弯曲材质管道,可以通过一些弯曲管道的方法来调整管线高程和坐标,从而解决工程管线交叉矛盾。 (3)主干管径较大,调整主干管线的弯曲度较难,另外过多的调整主干线的弯曲度将增加系统阻力,降低输送压力,增加运行费用。 (5)从现阶段的各种管线看,在满足居民生活基本需求中,市政公用管线的重要性往往要略高于部门管线,故将其纳入其中。 22.2.2 确定地下工程管线覆土深度一般考虑下列因素: (1)保证工程管线在外荷载作用下不损坏,正常运行; (2)满足竖向规划要求。 22.2.3 本条的规定是为了减少工程管线在施工或日常维修时与城市道路交通相互影响,节省工程投资和日常维修费用。我国大多数城市在工程管线综合规划时,都考虑首先将工程管线敷设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面。电信管线人孔井占地面积较大线径粗,电信电缆穿管施工时需用机动车牵引,故宜布置在靠近车行道下面。给水输水管线、燃气输气管线,主要是过境输送,通常宜布置在靠近道路中心线的位置。 22.2.4 规定工程管线在城市道路、居住区综合布置时的排列次序所遵循的原则是为工程管线综合规划提供方便,为科学规划管理提供依据,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城市路段和小区中都有这些种类的工程管线,如缺少某种管线时,在执行规范中各工程管线要按规定的次序去掉缺少的管线后依次排列。 鉴于目前惠州市各区的管线布置标准不尽相同,所以本次制订全市采用同一种布置原则,这样会比较协调,在管理过程中也便于操作。对于与本规划原则不符的现状管线,可以通过管线的更新改造工程而逐步进行调整。 随着城市道路的加宽,道路两侧建筑量的增大,工程管线承 - 38 -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担负荷的增多,单排敷设工程管线势必增加工程管线在道路横向上的过路次数,随之带来支管线增加、支管线与主干线交叉增加。根据《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道路红线宽度超过30米的城市干道宜两侧布置配水管;道路红线宽度超过50米的城市干道宜两侧布置排水管。考虑到城市各种管线较多,管位紧张,故采用道路宽度大于等于36米时,两侧布置给排水管道。道路宽度包括车行道、人行道和绿化隔离带,但不包括人行道外侧的绿化带。 第五部分 其它设施 23、环境卫生 23.1 一般规定 23.1.1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的要求,同时随着惠州市经济发展和我国垃圾处理技术水平的提高,实行城市垃圾收运的分类化、容器化、密闭化将成为必然趋势。城市发展要求提高城市垃圾收集和储运的现代化水平,强调垃圾收集过程中的容器化,淘汰简易垃圾池、露天垃圾桶点及散装垃圾屋, 消灭垃圾收运过程中的二次污染。垃圾收集的分类方式根据垃圾处理方式确定,分类收集容器应按建设部统一规定进行标识。 23.1.2我国《固体废弃物防治法》明确规定对城市垃圾治理实行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三化”原则。固体废物的“无害化”处理是将固体废物经过相应的工程处理过程使其达到不影响人类健康,不污染周围环境的目的;“减量化”是指通过一定的处理技术使固体废物的体积和数量减少以减轻对人类和环境的影响;“资源化”是指对固体废物使以适当的处理技术从中回收有用的物质和能源。 23.1.3目前我国城市人均垃圾日产生量为0.6,1.2千克左右, 本条款确定的城市人均垃圾产生量指标采用统一标准,并考虑了惠州实际情况,根据发展需要留有适当余地。 23.2 垃圾收集 23.2.1垃圾收集站主要指采用人力、非机动车、电瓶车进行收集,通过机动车运出的垃圾收集设施。收集站作为一种收集生活垃圾的设施,在建造时需要一定的场地条件。在新建、扩建或改建居住区时,可通过编制居住区详细规划,为落实收集站的建造创造条件;旧城区内居住区有条件时亦应建造收集站作为收集 - 39 -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生活垃圾的设施。并且收集站的建设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建设,才能确保收集站与住宅同时使用。 23.2.2定点收集方式指的是收集容器放置于固定的地点,一天中的全部或大部分时间为居民服务;定时收集方式不设置固定的垃圾收集点,直接用垃圾清运车收集居民区垃圾。根据惠州实际情况,城市生活垃圾采用定时、定点收集。 23.2.3分类收集是近些年来随着垃圾资源化的要求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垃圾收集方式。发达国家城市垃圾处理发展历史表明,分类收集是实现垃圾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的必由之路,有利于减少垃圾运输费用,降低垃圾运输成本,便于垃圾进一步处理处置,另外垃圾分类收集也是一个重视和保护环境的教育过程,有助于提高公民的环境意识。 23.2.4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过大,以便垃圾的收集和投放,同时也要避免垃圾收集点面积过大,根据环境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及生活习性等采取具体的垃圾收集点形式,此外,收集容器要适应分类收集要求,容器间设置排水设施是为了排冲洗水。 23.2.5废物箱的设置间距随着市民行为规范的提高,除旅游景点、步行街、交通站、体育场(馆)等人流集散场所的废物箱的设置间距可较小外,其余道路可放宽间距。 23.2.6工业垃圾应进行分类收集,普通工业垃圾为允许与生活垃圾混合清运处理的服装棉纺类、皮革类、塑料橡胶类工业废弃物,其余为有害工业垃圾。对有害的工业垃圾,应单独收集、储运、处理,防止工业污染。 23.2.7医疗垃圾由于其组成成分的特殊性,是流行性疾病和传染病的重要传播源,因此必须建立有效的管理体系,通过严格的程序,对其收集、运输、处理环节进行封闭式作业,进行单独处理,避免交叉污染。 23.2.8建筑垃圾指城区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及维修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余泥土方指城区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多余土方,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及维修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多余土方。城市建设中产生的大量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虽然在一般情况下是无毒无害的,但是若任其堆放仍会对城市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23.3 垃圾转运 23.3.1垃圾转运过程中必须采用专用的封闭式运输车辆,严禁使用开敞式运输车辆。 23.3.2转运站作为城市里的公共卫生设施,主要指采用机动 - 40 -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车进行收集,通过大中型机动车运出的垃圾转运设施。其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专业规划的要求,并应征得规划部门的同意。为经济合理的收集垃圾,转运站的位置应考虑收集的路程要短或靠近垃圾产生量最多的地方;为便于垃圾的收集和转运及车辆进出转运站的方便,要求转运站设置在交通、服务方便的地方。 23.3.3小型转运站一般采用人力车或小型机动车收集垃圾,服务半径不宜过大。一般情况下,运距超过20公里时,选用大型垃圾车比中、小型垃圾车运输经济,因此宜建设大、中型转运站,以降低吨投资及吨运行费用,其用地面积应符合表23.3.3的规定。 垃圾转运站用地标准 表 23.3.3 转运量(吨用地面积(平与相邻建筑间绿化隔离带宽 /天) 方米) 距(米) 度(米) ?150 ?1500 ?10 ?5 150,450 1500,4500 ?15 ?8 >450 >4500 ?30 ?15 注:1 表内用地面积不包括垃圾分类和堆放作业用地。 2 用地面积中包含沿周边设置的绿化隔离带用地。用地面积 可根据绿化率的提高而增加。 3 表中转运量按每日工作一班制计算。 4 当选用的指标为两个档次的重合部分时,可采用下档次的绿化隔离带指标。 5 二次转运站宜偏上限选取用地指标。 6 垃圾转运站和再生资源回收站合并设置时,用地面积可增加1000,1500平方米。 23.3.4 本条是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对转运站的建设提出要求。 23.4 垃圾处理 23.4.1处理场的选址与众多因素有关,主要遵循两条基本原则:一是从防止污染角度考虑的安全原则,二是从经济角度考虑的经济合理原则。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的选址应远离湖泊、河流、湿地、洪水易发地区、古迹、高速公路、生态保护区、供水水源及生态敏感地区;应避免对地下水和地表水体产生污染。 23.4.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的原则,规定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技术政策和措施。垃圾处理场可结合卫生防护带设置环境园,改善周边环境,对防止垃圾处理场的二次污染、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条文中卫生防护带宽度主要 - 41 -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依据《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2001)中有关“距人畜居栖点500米以外”规定制定。 23.4.3应鼓励设置大型垃圾处理场, 实现垃圾处理的规模化经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垃圾处理场应具有一定的规模,以降低成本,减少污染。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后应进行绿化或其他封场手段。 23.4.4建立分拣设施是现有物资回收系统之外的资源化有效措施。 23.4.5为节约用地,实现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垃圾处理提倡采 用焚烧法,并对垃圾进行综合利用。 23.5 公共厕所的设置 23.5.1公共厕所是城市公共建筑的一部分,是为居民和行人提供服务的不可缺少的环境卫生设施,在制订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区的详细规划时,城市规划部门应将公共厕所的建设同时列入规划。鼓励结合公共建筑将公共厕所建为附建式,比较经济又便于管理;鼓励社会公厕对外开放,以减少公共厕所设置数量。 23.5.2本条款为城市公共厕所的密度控制指标。各类城市用地公共厕所的设置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的规定,公共厕所设置数量应采用表23.5.2的指标。 公共厕所设置数量指标 表23.5.2 设置密建筑独立式公设置城市用度 面积 共厕所用间距 备注 地类别 (座/k(?/地面积 (m) ?) 座) (?/座) 居住 500,30,旧城区宜取密度的高限,新区3,5 60,100 用地 800 60 宜取密度的中、低限 人流密度区域取高限密度、下 限间距,人流稀疏区域取低限公共设300,50,密度、上限间距。商业金融业4,11 80,170 施用地 500 120 用地宜取高限密度、下限间 距。其他公共设施用地宜取 中、低限密度,中、上线间距 - 42 -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工业用800,地仓储1,2 30 60 1000 用地 注: 1 其他各类城市用地的公共厕所设置可按: (1)结合周边用地类别和道路类型综合考虑,若沿路设置, 可按以下间距: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500,800m; 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800,1000。 (2)公共厕所建筑面积根据服务人数确定。 (3)独立式公共厕所用地面积根据公共厕所建筑面积按相应比例确定。 2 用地面积中不包含与相邻建筑物间的绿化隔离带用地。 23.5.3为解决环卫工人工具房严重缺乏以及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状况,拟建的独立式公共厕所在设计施工时,应在底层保留7,10平方米的面积作为工具房,用以存放环卫工人的清扫工具。 23.5.4本条是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对公共厕所的建设提出要求。厕所有一定的气味污染,很多厕所还对周边景观有一定影响,独立式公共厕所设置绿化隔离带有助于改善这种情况。本条的绿化隔离带宽度不是指公共厕所与邻近建筑的设置间距。 23.6 基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及工作场所 23.6.1基层环卫机构指按街道设置的环境卫生机构。用地面积计算指标中,人口密度大的取下限,人口密度小的取上限。 23.6.2停车场设置在服务区范围内可以减少空驶里程,城市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的设置既要考虑作业方便,又要不影响周围环境。 23.6.3环境卫生车辆的用地包括绿化、车辆停放、场内通道、管理和维护设施等;环境卫生车辆一般为大型车辆,占用停车面积较大。考虑到环境卫生设施的绿化要求,占地面积取较高值。 根据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提出的要求计算,环卫车辆拥有量是2.5辆/万人(以5吨车计算)。 23.6.4本条款规定了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清洗场所设置数量和面积的计算指标,并提出该设施可与垃圾房、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合建。 23.7 环境卫生专用车辆通道 23.7.1居住区和城市道路的设计应满足环境卫生专用车辆日益大型化的需求,应满足环境卫生专用车辆进出通行和作业的需要,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有关规定设计。 23.7.2小区道路设计要保证环卫重型车辆的使用。 23.7.3环境卫生车辆作业场应有足够的用地,并满足《城市 - 43 -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有关规定。 24、综合防灾和减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明确规定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泥石流等防灾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采取抗震、防洪措施。但实际的规划设计与管理过程中防灾、减灾方面的内容往往考虑不足,因此,在灾难性事故 发生时救灾工作延误、低效甚至无能的现象,又反过来加重了灾难的损失。制定和严格 执行防灾、减灾标准是保证《城市规划标准准则》系统性与先进性的重要工作内容。 本章主要选择对城市生活影响较大,发生较为频繁或一旦发生会造成重大后果的灾 害——如火灾、洪潮、风灾、战争、核辐射及地震等灾害的防治规划工作编制标准与准则。 24.1 综合防灾和减灾准则 本节中提出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要求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1)多重大灾害是其他灾害伴随发生的,有时一种灾害尚未结束,另一种灾害又已降临。 (2)全球变化和人类影响已使自然灾害的发生越来越带有人的因素,各类自然灾害之间的相互联系也更加明显;人为灾害的比重在逐渐上升,并与自然灾害的交互作用日益明显。 (3)减灾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单一业务部门难以发挥面向社会的行政组织职能;减灾涉及到许多社会和经济问题,单个专业技术部门是无法解决的。 (4)各类防灾规划一般仅针对各专业的防灾,未必适应防范其它类型的灾害,需要统筹考虑、协调配合。 (5)各类灾害的防治措施与支持条件,有一定的共性,理应做为一个系统总体统一规划与设计。 24.1.1城市建设用地应避开自然易灾地段,例如避开易产生崩塌、滑坡的山坡的坡角,易发生洪水或泥石流的山谷的谷口。易发生地震液化的饱合砂层地区,易发生震陷的古河道或填土区等,不能避开的必须采取特殊防护措施。 24.1.2通过合理的规划避免建城时产生人为的易灾区,例如在规划中使易爆物仓库区远离易燃物仓库区以及人员、建筑物密集区。使易释放有毒有害烟尘、气体的单位建于下风向等。 24.1.3建立适于避灾、抗灾、救灾、防灾的城市单元结构布 - 44 -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局,以实现较优的系统防灾环境。 24.1.4城市道路系统规划中,应结合道路的功能、红线宽度,确定其在灾害发生时的地位和作用。防灾疏散干道和支干道是城市抢险救灾和人员疏散的主要通道。 防灾疏散干道的过街设施宜采取地下过街道的形式。过街天桥与地下过街道相比,在地震、或空袭过程中,更易于毁坏、塌落,阻断疏散道路系统,延误救灾工作及时开展。 防灾疏散干道两侧的建筑高度应进行严格的控制。防灾疏散干道的宽度应符合下列关系式: W = H1/2 + H2/2-(S1 + S2)+ N 式中:W为道路红线宽度,H1、H2为两侧建筑高度,S1、S2为两侧建筑退红线距离,N为防灾安全通道宽度,疏散干道应大于15米;支干道应大于7米。 城市防灾疏散干道、支干道的宽度应考虑两侧建筑物受灾倒塌后,路面部分受阻,局部仍可保证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城市防灾安全通道的宽度确定为15米、7米两级,这是根据灾害发生时的人流车位等因素来确定的:疏散干道基本宽度考虑消防车通行4米宽,双向机动车7米宽,人行2米宽,机动宽度2米。疏散支干道基本为消防车和人行的宽度之和。 24.1.5防灾公园在灾害发生时将发挥以下功能:防止火灾发生和延缓火势蔓延。减轻或防止因爆炸而产生的损害,成为临时避难场所,最终避难场所,避难通道、急救场所,临时生活场所,作为修复家园和城市复兴的据点,平时可作为学习防灾知识的场所。 面积在50公顷以上的大规模公园作为广区域防灾据点功能的城市公园,在发生灾害时,作为进行急救、重建家园和复兴城市等各种减轻灾害程度活动的场所。作为广域防灾据点的防灾公园是救援、修复家园、复兴城市的后方支援据点,需要建设救技部队的驻扎营地、卫星通讯设施、紧急车辆基地、大型直升机场,如油站发电设备等各种设施。 面积在10公顷以上的主要公园作为广区域避难场所功能的城市公园,发生灾害时,作为收容附近地区居民、使其免受灾害伤害的场所。作为广域避难场所功能的防灾公园是消防和救援活动的据点,也需要建设直升飞机停机坪,广播通讯设施、粮仓等必要生活物质贮存仓库及抗震性贮水池。 面积在2公顷以上的城市公园作为暂时避难场所功能的城市公园,在发生灾害时,主要作为附近居民的紧急避难场所或到广区域避难场所去的避难中转地点。作为暂时避难场所功能的地区性防灾公园需要建设生活物质贮存仓库及抗震性贮水池。 - 45 -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面积在2000平方米左右的街心公园、学校体育场、露天停车场,平常作为防灾活动的据点。 24.1.6结合人防规划所设置的专业队伍形成防灾专业队伍。 24.1.7保证城市生命线工程在灾害发生时不遭到严重破坏,应注重规划阶段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生命线工程的抗灾能力,例如:城市供水采取水源分区环形供水系统,水源、水厂在经济合理的情况下尽量分散布置;供电采用多电源环路供电;通讯采用有线与无线相结合方式,并将机房分开建设。 24.2 城市消防 24.2.1 防火间距 本节涉及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有关内容均引自国家标准《建设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及其他相关标准规范,在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工作中均应按照这些规定执行。 区域规划、工厂总平面布置,以及工艺装置或设施内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起止点为: 设备——设备外缘 铁路——中心线 道路——路边 码头——装油臂中心及泊位 铁路、汽车装卸鹤管——鹤管中心 储罐或罐组——罐外壁 工艺装置——最外侧的设备外缘或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外轴线。 24.2.2 消防站 本节有关消防站的规划布局与选址的有关规定,引自《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24.2.2.1 本条主要规定,保证消防站不受交通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影响,在任何条件下都应具备消防能力。 24.2.3 消防给水与消防通道 24.2.3.1当火灾与其他灾害同时发生时,天然水源的可靠性较强,因此,城市消防水源宜由城市给水设施和天然水源共同组成。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天然水源。 24.2.3.3关于消防给水的规定均引自《建筑防火规范》(GBJ16-87)。且需满足消火栓距路边不应超过2米,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米。 24.2.3.4-24.2.3.5消防车通道应尽可能利用城市道路和住宅区道路。高层民用建筑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受现有消防车辆喷水射程的限制,消防通道的间距不宜超过160米。 - 46 -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24.3 人民防空 2004年12月,中国政府发表了《2004年中国的国防》白皮书,强调了贯彻积极防御的军事战略方针。中国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防备敌人空中袭击和重大灾害事故、消除空袭后果和灾害事故危害所采取的措施和行动。 24.3.1本条款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是人防建设的总体原则。 24.3.2制定城市防空袭方案,健全城市防空预警报知网络,加快工程防护设施的配套,加强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和疏散地域建设,充实群众防空专业队伍。 24.3.3 惠州是国家二类重点设防城市,城市各类人防设施的战术技术指标均应参照《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及城市的重要目标分布现状和发展规划来确定。 24.3.4居住区人防工程 24.3.4.1本条款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 24.3.4.2本条款引自《新建居住区和旧区民用建筑防灾地下室建设规划编制办法》,如按现行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地面建筑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不能满足规划要求时,应在居住区内的空地、绿地内规划预留位置,以备必要时增建人防工程。 24.3.4.3本条款引自《新建居住区和旧区民用建筑防灾地下室建设规划编制办法》,为便于平时利用,可适当结合居住区内的公共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但不宜在底层面积过小或出入不便的建筑物下修建。 24.3.4.4本条款引自《新建居住区和旧区民用建筑防灾地下室建设规划编制办法》。 24.3.5本条款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六条。重要的经济目标,包括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桥梁、水库、仓库、电站等。 24.3.6本条款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4.4 防震减灾与防风 地震灾害目前不可能进行有效预报,虽然破坏性地震发生的次数很少,但一旦发生,其破坏力将是巨大的。城市地震灾害可归纳为三类,由地震直接造成的灾害叫做一次灾害,如建筑物、公路桥梁、生命线工程及港口的破坏和地裂、震隐、砂土液化和塌方等;由一次灾害所引起的叫二次灾害,如火灾的发生、危险 - 47 -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物的爆炸、有毒气体的扩散以及由海啸所引起沿海城市的浸水;由一次灾害和二次灾害引起的社会混乱和恐慌,停工停产和疾病流行等,叫做三次灾害。这些灾害具有多样性、多发性,同时性和诱发性等特点。它们的发生和发展,又与城市形态,城市结构的发展变化及人们对于防震抗震的认识程度有着密切关系。 24.4.1《中国地震参数区划图》是国家地震局最新颁布的国家标准。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必须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其他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 24.4.2多源供应、网状输配可提高供水、供电及燃气等设施防灾的可靠性。 24.4.3防震专业规划应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防灾规划,划定防灾通道、防灾据点和避震疏散场地。 24.4.4城市建筑、户外广告、绿化树种选取时,应考虑惠州市实际情况,满足防风要求。 24.5防洪、防潮 24.5.1 一般规定 24.5.1.1城市防洪工程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建设的基础设施,因此必须满足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同时城市防洪工程又是流域防洪规划的一部分,而且是流域防洪规划的重点。有些洪水必须依赖于流域性的洪水调度才能确保城市的安全。所以城市防洪规划必须全面规划综合治理。 24.5.1.2 本条主要根据我国城市防洪建设实践经验制定的。根据各地段不同地面标高和水情,将防洪区分成片,每片防洪堤防自行封闭,实行高区高排、低区低排,不能自排者设泵站强排。 24.5.1.3 沿海及河口城市防洪总体设计要充分注意河洪与风暴潮、天文潮等可能出现的最不利遭遇。 24.5.2 城市防洪、防潮 24.5.2.1 惠州境内有较多的水系河流和防洪(潮)分区,很难提出统一的防洪标准,故应依据国家现行《防洪标准》的规定,根据各防洪分区的具体情况分别制定防洪(潮)标准。 24.5.2.2 本条依据《广东省防洪(潮)标准和治涝标准(试行)》制定。 24.5.3 山洪防治 24.5.3.1 山洪是指山区通过城市的小河和周期性流水的山洪沟发生的洪水。山洪的特点是洪水暴涨暴落,历时短暂,水流速度快,冲刷力强,破坏力大。山洪防治的目的是削减洪峰和拦截泥沙, - 48 -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减免洪灾损失,保卫城市安全。防洪对策是采用各种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实行综合治理。实际证明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生物措施应与工程措施同步进行。 24.5.3.2 设置截洪沟等设施是疏导山洪水的有效工程措施。 24.5.3.3 泥石流是一种特殊的山洪,应根据泥石流的特性采用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相结合进行综合治理。 24.5.4 滑坡防治 24.5.4.1 滑坡灾害防治要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预防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发生,做好监测工作,正确预测预报,合理避让,实施治理。 24.5.4.2 灾害防治分区应与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危害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结合。在滑坡危险区内确需实施建设项目的,须制定防滑治理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防滑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24.5.4.3 山体滑坡成因复杂、影响因素多。治理滑坡应从研究滑坡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入手,综合考虑滑坡演变过程、几何边界条件、滑坡规模、处理要求、施工条件、工程投资等因素选择合理有效的治理方法,综合治理。 24.5.5 堤防 24.5.5.1 城市范围内一般都修建有堤防,所以在重新规划修建城市防洪工程时,首先应考虑现有堤防的利用,同时还要考虑岸边地形地质是否稳定、堤基是否满足要求。堤线走向应与洪水流向平行。 24.5.5.3 堤防顶部或背水侧应设有足够的通道,以保证汛期防汛抢险时相关车辆的通行。 24.6 城市民用核设施环境与安全保障 24.6.1 核电厂环境与安全保障 本条款主要引自国家环保局《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86)第2.3款。 24.6.1.2应急计划区是根据国家颁布的《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的有关法规和要求及核电站的建议,经省应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批准而确定的以核反应堆为中心、半径为10公里的范围。应急计划区的划定是为了制定恰当的应急计划,以保证一旦发生严重核事故时能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核事故造成的危害。本条款是主要参照核工业部《核电站辐射防护规定》第2.9.3条制定的。 24.6.2其它民用核设施环境与安全保障 - 49 -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除核电厂以外,城市中其它民用核设施也是潜在的灾害源,应采取适当的环境和安全保障措施。本条款依据《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本条款依据《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25、三区、四线划分及管制 为有效使用国地资源切实加强城市各类用地的管理,认真落实建设部新颁《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突击抓好“三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四线”(划定市政基础设施用地保护范围的黄线、水系保护范围的蓝线、绿地保护范围的绿线、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的紫线)空间管制,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的编制工作,按照建设部“四线”管理办法,制定“三区”、“四线”空间管制具体内容。 25.1 三区划分及管制 25.1.1禁建区:即禁止建设区域。其范围是依据城市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耕地、园地、林地、牧业用地、河流水域用地,以及长远发展必须控制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自然灾害防护绿地及城市各类绿地、绿廊等基本生态保护区范围内的用地。该区域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除城市规划允许的以上述主体功能保护相关的内容外,应严格保护,禁止开发建设使用,并按国家、省、市相关法规和规定实施管理和控制。 25.1.2限建区:即限制建设的区域。该区域是指依据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凡规划期内未安排开发建设使用的、远期或将来需使用的建设用地划定为限建区,限制开发使用,并按城市建设相关法规实施管理和控制。 25.1.3适建区:即适合建设的区域。该区域是指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的城市各项建设的用地,划定的适建区,是城市建设重点开发的区域。该区域建设按城市规划法及配套法规实施管理和控制。 25.2四线划分及管制 25.2.1城市黄线——是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其内容包括: (1)城市公共汽车首末站、出租汽车停车场、大型公共停车场;城市轨道交通线、站、场、车辆段、保养维修基地;城市水运码头;机场;城市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城市交通广场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2)取水工程设施(取水点、取水构筑物及一级泵站)和水 - 50 -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处理工程设施等城市供水设施。 (3)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垃圾转运站、垃圾码头、垃圾堆肥厂、垃圾焚烧厂、卫生填埋场(厂);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和修造厂;环境质量监测站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4)城市气源和燃气储配站等城市供燃气设施。 (5)城市热源、区域性热力站、热力线走廊等城市供热设施。 (6)城市发电厂、区域变电所(站)、市区变电所(站)、高压线走廊等城市供电设施。 (7)邮政局、邮政通信枢纽、邮政支局;电信局、电信支局;卫星接收站、微波站;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城市通信设施。 (8)消防指挥调度中心、消防站等城市消防设施。 (9)防洪堤墙、排洪沟与截洪沟、防洪闸等城市防洪设施。 (10)避震疏散场地、气象预警中心等城市抗震防灾设施。 (11)其他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基础设施。 其黄线的划定及管理,严格按建设部2005年第144号令实施管理和控制。 25.2.2城市蓝线——是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城市蓝线的划定和管理按照建设部2005年第145号令执行。 25.2.3城市紫线——是国家、省、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界线。城市紫线的划定和管理,按照建设部2003年第119号令执行。 25.2.4城市绿线——是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按照建设部2002年第112号令执行。 第六部分 附则 26、本“标准与准则”实施 26.1本“标准与准则”由正本《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二部分组成,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6.2本“标准与准则”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原1993年编制的《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同时废止。 26.3本“标准与准则”解释权属惠州市人民政府,或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惠州市规划建设局。 27、本“标准与准则”用词说明 - 51 -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27.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与准则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 27.1.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7.1.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27.1.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27.2本《标准与准则》指明应按照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要求或规定”或“应按„„执行”。 28、“名词解释”说明 为便于正确使用和理解本“标准与准则”相应内容,正文内附录了与本“标准与准则”相对应的主要“名词解释”以便对阅。 附录:名词解释 1、总则 1.1城市规划概述 1.1.1城镇体系规划 一定地域范围内,以区域生产力合理布局和城镇职能分工为依据,确定不同人口规模等级和职能分工的城镇的分布和发展规划。 1.1.2城市规划 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 1.1.3城市设计 对城市体型和空间环境所作的整体构思和安排,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全过程。 1.1.4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确定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原则的纲领性文件,是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 1.1.5城市规划区 - 52 -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1.1.6城市建成区 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1.1.7开发区 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设立的实行国家特定优惠政策的各类开发建设地区的统称。 1.1.8旧城改建 对城市旧区进行的调整城市结构、优化城市用地布局、改善和更新基础设施、整治城市环境、保护城市历史风貌等的建设活动。 1.1.9城市基础设施 城市生存和发展所必须具备的工程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的总称。 1.1.10城市总体规划 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 1.1.11分区规划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等方面所作的进一步安排。 1.1.12近期建设规划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对短期内建设目标、发展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的实施所作的安排。 1.1.13城市详细规划 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对一定时期内城市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空间环境和各项建设用地所作的具体安排。 1.1.14控制性详细规划 对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1.1.15修建性详细规划 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1.1.16城市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等管理工作的统称。 - 53 -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第一部分 城市用地 2.1城市用地与分类 2.1.1城市用地 按城市中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特殊用地、水域和其它用地的统称。 2.1.2居住用地 在城市中包括住宅及相当于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绿地等设施的建设用地。 2.1.3公共设施用地 城市中为社会服务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及设计等机构或设施的建设用地。 2.1.4工业用地 城市中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堆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其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的建设用地。 2.1.5仓储用地 城市中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 1.1.6对外交通用地 城市对外联系的铁路、公路、管道运输设施、港口、机场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 2.1.7道路广场用地 城市中道路、广场和公共停车场等设施的建设用地。 2.1.8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城市中为生活及生产服务的各项基础设施的建设用地,包括:供应设施、交通设施、邮电设施、环境卫生设施、施工与维修设施、殡葬设施及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用地。 2.1.9绿地 城市中专门用以改善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景观的绿化用地。 2.1.10特殊用地 一般指军事用地、外事用地及保安用地等特殊性质的用地。 2.1.11水域和其它用地 城市范围内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村镇建设用地、露天矿用地和未利用地,以及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 - 54 -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涂和渠道等常年有水或季节性有水的全部水域。 2.1.12发展备用地 城市中留待未来开发建设的或禁止开发的规划控制用地。 2.2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2.2.1城市居住区 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2.2居住小区 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2.3居住组团 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2.4居住区用地 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2.2.5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2.2.6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2.2.7道路用地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 2.2.8居住区(级)道路 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同级。 2.2.9公共绿地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他块 - 55 -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状带状绿地等。 2.2.10配建设施 与人口规模或与住宅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 2.2.11其他用地 规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应包括非直接为本区居民配建的道路用地、其他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 2.2.12公共活动中心 配套公建相对集中的居住区中心、小区中心和组团中心等。 2.2.13城市用地评价 根据城市发展的要求,对可能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的自然条件和开发的区位条件所进行的工程评估及技术经济评价。 2.2.14城市用地平衡 根据城市建设用地的标准和实际需要,对各类城市用地的数量和比例所作的调整和综合平衡。 2.2.15建筑小品 既有功能要求,又具有点缀、装饰和美化作用的、从属于某一建筑空间环境的小体量建筑、游憩观赏设施和指示性标志物等的统称。 2.2.16住宅层数 低层——指居住建筑3层及3层以下; 多层——指居住建筑4—6层; 中高层——指居住建筑7—9层; 高层——指居住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 2.2.17住宅平均层数 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 2.2.18高层住宅比例 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2.2.19中高层住宅比例 中高层住宅总建设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2.2.20人口毛密度 2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m)。 2.2.21人口净密度 2每公顷住宅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m)。 2.2.22住宅建筑套密度(毛) - 56 -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2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m)。 2.2.23住宅建筑套密度(净) 2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m)。 2.2.24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 22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万m/hm)。 2.2.25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 22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万m/hm)。 2.2.26建筑面积毛密度 也称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 222面积(万m/hm)或以居住区总建筑面积(万m)与居住区用地 2(万m)的比值表示。 2.2.27住宅建筑净密度 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的比率(%)。 2.2.28容积率 容积率是衡量建筑用地使用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容积率的值是无量纲的比值,通常以地块面积为1,地块内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对地块面积的倍数,即为容积率的值。 2.2.29建筑密度 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2.2.30绿地率 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应包括其他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2.2.31停车率 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2.2.32地面停车率 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2.2.33拆建比 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与新建的建筑总面积的比值。 - 57 -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第二部分 城市设计与建设控制 3.1公共开放空间 包括公共绿地、城市水体和城市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又分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和单位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开辟的公共开放空间。 3.1.1城市广场 为广大市民提供公共活动而设置的一种开放空间,具有公共性、开放性、永久性等特征。 3.1.2城市水体 城市范围内的江、河、湖、海、库、渠、湿地等城市地表水和岸线自然生态环境。 3.1.3道路红线 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3.1.4建筑红线 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又称建筑控制线。 3.1.5建筑间距 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3.1.6日照标准 根据本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居住卫生需求确定的居住建筑正面向阳房间,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获得的日照量是编居住区规划确定居住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3.2城市地下空间 3.2.1城市地下空间 城市地面建筑以下可供利用的空间。 3.2.2城市地下空间规划 对地下空间现状及发展预测,地下空间开发战略,开发层次、内容、规模与布局,地下空间开发实施步骤,以及地下综合工程与地面建筑的关系,及其配套工程的综合布置方案,经济技术指标等。 第三部分 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与山体保护 4.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4.1.1历史文化名城 - 58 -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 4.1.2历史地段 城市中文物古迹比较集中连片,或能完整地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或地段。 4.1.3历史文化保护区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应予以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 4.1.4历史地段保护 对城市中历史地段及其环境的鉴定、保存、维护、整治以及必要的修复和复原的活动。 4.1.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以确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原则、内容和重点,划定保护范围,提出保护措施为主要内容的规划。 4.2风景名胜保护 4.2.6风景名胜区 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 4.2.7风景名胜区分级 根据国家现行风景区管理规定,风景区拟分国家、省、市县三级。 4.2.8风景名胜区规划 是保护培育、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风景区,并发挥其多种功能作用的统筹部署和具体安排。经相应人民政府批准后的风景区规划,具有法律权威,必须严格执行。 第四部分 道路交通与市政工程设施 5.1道路交通 5.1.1城市交通 城市范围内采用各种运输方式运送人和货物的运输活动,以及行人的流动。 5.1.2城市对外交通 城市与城市范围以外地区之间采用各种运输方式送旅客和货物的运输活动。 - 59 -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5.1.3城市交通预测 根据规划期末城市的人口和用地规模、土地使用状况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对客、货运输的发展趋势、交通方式的构成、道路的交通量等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估算。 5.1.4城市道路系统 城市范围内由不同功能、等级、区位的道路,以及不同形式的交叉口和停车场设施,以一定方式组成的有机整体。 5.1.5城市道路网 城市范围内由不同功能、等级、区位的道路,以一定的密度和适当的形式组成的网络结构。 5.1.6快速路 城市道路中设有中央分隔带,具有四条以上机动车道,全部或部分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供汽车以较高速度行驶的道路。又称汽车专用道。 5.1.7城市道路网密度 城市建成区或城市某一地区内平均每平方公里城市用地上拥有的道路长度。 5.1.8步行街 专供步行者使用,禁止通行车辆或只准通行特种车辆的道路。 5.2城市给水工程 5.2.1城市给水 由城市给水系统对城市生产、生活、消防和市政管理等所需用水进行供给的给水方式。 5.2.2城市用水 城市生产、生活、消防和市政管理等活动所需用水的统称。 5.2.3城市给水工程 为城市提供生产、生活等用水而兴建的,包括原水的取集、处理以及成品水输配等各项工程设施。 5.2.4给水水源 给水工程取用的原水水体。 5.2.5水源选择 根据城市用不需求和给水工程设计规范,对给水水源的位置、水量、水质及给水工程设施建设的技术经济条件等进行综合评价,并对不同水源方案进行比较,作出方案选择。 5.2.6水源保护 保护城市给水水源不受污染的各种措施。 - 60 -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5.2.7城市给水系统 城市给水的取水、水质处理、输水和配水等工程设施以一定方式组成的总体。 5.3城市排水工程 5.3.1城市排水 由城市排水系统收集、输送、处理和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5.3.2城市污水 排入城市排水系统中的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生产污水和径流污水的统称。 5.3.3生活污水 居民在工作和生活中排出的受一定污染的水。 5.3.4生产废水 生产过程中排出的未受污染或受轻微污染以及水温稍有升高的水。 5.3.5生产污水 生产过程中排出的被污染的水,以及排放后造成热污染的水。 5.3.6 城市排水系统 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收集、输送、处理和排放等工程设施以一定方式组成的总体。 5.3.7 分流制 用不同管渠分别收集和输送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5.3.8合流制 用同一管渠收集和输送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5.3.9城市排水工程 为收集、输送、处理和排放城市污水的雨水而兴建的各种工程设施。 5.3.10 污水处理 为使污水达到排入某一水体或再次使用的水质要求而进行净化的过程。 5.4电力工程 5.4.1城市供电电源 为城市各种用户提供电能的城市发电厂,或从区域性电力系统接受电能的电源变电站(所)。 5.4.2城市用电负荷 城市市域或局部地区内,所在用户在某一时刻实际耗用的有 - 61 -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功功率。 5.4.3高压线走廊 高压架空输电线路行经的专用通道。 5.4.4城市供电系统 由城市供电电源,输配电网和电能用户组成的总体。 5.5通信工程 5.5.1城市通信 城市范围内、城市与城市之间、城乡之间各种信息的传输和交换。 5.5.2城市通信系统 城市范围内、城市与城市之间、城乡之间信息的各个传输交换系统的工程设施组成的总体。 5.6供热工程 5.6.1 城市集中供热 利用集中热源,通过供热管网等设施向热能用户供应生产或生活用热能的供热方式。又称区域供热。 5.6.2城市供热系统 由集中热源、供热管网等设施和热能用户使用设施组成的总体。 5.7燃气工程 5.7.1城市燃气 供城市生产和生活作燃料使用的天然气、人工煤气和液化石油气等气体能源的统称。 5.7.2城市燃气供应系统 由城市燃气供应源、燃气输配设施和用户使用设施组成的总体。 第五部分 其它设施 6.1城市环境保护 6.1.1城市生态系统 在城市范围内,由生物群落及其生存环境共同组成的动态系统。 6.1.2 城市生态平衡 在城市范围内生态系统发展到一定阶段,其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所保持的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 - 62 -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6.1.3城市环境污染 在城市范围内,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的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噪声污染、热污染和放射污染等和总称。 6.1.4城市环境质量 在城市范围内,环境的总体或环境的某些要素(如大气、水体等),对人群的生存和繁衍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宜程度。 6.1.5城市环境质量评价 根据国家为保护人群健康和生存环境,对污染物(或有害因素)容许含量(或要求)所作的规定,按一不定期的方法对城市的环境质量所进行的评定、说明和预测。 6.1.6城市环境保护 在城市范围内,采取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科学技术和措施,以求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以保持城市生态平衡,保障城市居民的生存和繁衍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适宜的环境。 6.2竖向规划和工程管线综合 6.3.1竖向规划 城市开发建设地区(或地段)为满足道路交通、地面排水、建筑布置和城市景观等方面的综合要求,对自然地形进行利用、改造,确定坡度、控制高程和平衡土方等而进行的规划设计。 6.3.2城市工程管线综合 统筹安排城市建设地区各类工程管引的空间位置,综合协调工程管线之间以及与城市其它各项工程之间的矛盾所进行的规划设计。 6.3综合防灾减灾 6.3.1城市防灾 为抵御和减轻各种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及由此而引起的次生灾害,对城市居民生命财产和各项工程设施造成危害和损失所采取的各种预防措施。 6.3.2城市防洪 为抵御和减轻洪水对城市造成灾害而采取的各种工程和非工程预防措施。 6.3.3城市防洪标准 根据城市的重要程度、所在地域的洪灾类型,以及历史性洪水灾害等因素,而制定的城市防洪的设防标准。 6.3.4 城市防洪工程 - 63 -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为抵御和减轻洪水对城市造成灾害性损失而兴建的各种工程设施。 6.3.5 城市防震 为抵御和减轻地震灾害及由此而引起的次生灾害,而采取的各种预防措施。 6.3.6城市消防 为预防和减轻因火灾对城市造成损失而采取的各种预防和减灾措施。 6.3.7城市防空 为防御和减轻城市因遭受常规武器、核武器、化学武器和细菌武器等空袭而造成危害和损失所采取的各种防御和减灾措施。 6.4三区、四线空间管制 6.4.1三区 是对《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规定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提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的简称。 6.4.1禁建区 按城市规划禁止建设区。 6.4.1限建区 按城市规划限制建设区。 6.4.1适建区 按城市规划适合建设的区域。 6.4.1四线 是对建设部制定的“市政基础设施保护范围黄线,水系保护范围蓝线,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紫线,绿地保护范围绿线”的简称。 6.4.1城市黄线 是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6.4.1城市蓝线 是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6.4.1城市紫线 是国家、省、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界线。 6.4.1城市绿线 是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 64 -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 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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