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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文件晋价服字[2010]324号关于继续执行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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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文件晋价服字[2010]324号关于继续执行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山西省物价局文件 晋价服字[2010]324号 关于继续执行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精神,为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同时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等一系列政策措施,经研究,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继续按照去年降低后的收费标准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业务的审查机构应依法取得省...
山西省物价局文件晋价服字[2010]324号关于继续执行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文件 晋价服字[2010]324号 关于继续执行施工图审查收费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精神,为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同时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等一系列政策措施,经研究,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继续按照去年降低后的收费标准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业务的审查机构应依法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并具有法人资格,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与建设单位签订审查服务合同,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二、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见附表。 三、建设单位或者勘察、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提出的审查如有重大分歧时,均可向省施工图审查管理机构提出复查申请,由省施工图审查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论证并作出复查结论。复查结论与原审查结论一致时,复查费用由申请复查的单位支付。审查结论与原审查结论不一致时,复查费用由审查机构支付。复查费用按本通知规定的审查收费标准执行。 四、审查机构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用户监督。 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施工图审查管理机构,每年初应将上一年度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基本情况、经营情况、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等报省物价局备案。 六、本通知从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两年。《关于适当降低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服字[2009]183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主题词:施工图  审查  收费  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                        2010年11月17日印发 附表: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 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 序号 项目 计费基数 收费标准 1 设计文件 工程投资额 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 4‰ 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 3.5‰ 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 3‰ 5000万元-2亿元(含2亿元) 2‰ 2亿元以上 1.5‰ 分段累进计费 2 勘察文件 勘察收费标准 8% 3 深基坑工程 设计文件 深基坑工程造价 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 5% 500万元以上 2% 分段累进计算 备注: 1、根据审查意见书修改后的施工图,仍不符合要求,需再次进行审查的,按收费标准的30%加收审查费。此项费用由勘察设计单位支付 2、按上述标准计算,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费低于5000元的,其它施工图审查费低于2000元的,由双方协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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