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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析我国动物产地检疫

2018-12-25 6页 doc 19KB 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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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析我国动物产地检疫透析我国动物产地检疫 核心提示:王树双(农业部动物检疫所 260032)摘要有专家这样说过:动物产品的卫生质量是生产出来的,而不是检疫出来的。这充分说明了动物的饲养阶段对其卫生质量的决定性作用,由此说明了产地检疫的重要性。产地检疫的 王树双(农业部动物检疫所 260032) 摘要 有专家这样说过:动物产品的卫生质量是生产出来的,而不是检疫出来的。这充分说明了动物的饲养阶段对其卫生质量的决定性作用,由此说明了产地检疫的重要性。产地检疫的作用是:判定动物是否健康、发现疫情、指导防疫。作者认为:良好产地检疫操作规范(产地检疫...
透析我国动物产地检疫
透析我国动物产地检疫 核心提示:王树双(农业部动物检疫所 260032)摘要有专家这样说过:动物产品的卫生质量是生产出来的,而不是检疫出来的。这充分说明了动物的饲养阶段对其卫生质量的决定性作用,由此说明了产地检疫的重要性。产地检疫的 王树双(农业部动物检疫所 260032) 摘要 有专家这样说过:动物产品的卫生质量是生产出来的,而不是检疫出来的。这充分说明了动物的饲养阶段对其卫生质量的决定性作用,由此说明了产地检疫的重要性。产地检疫的作用是:判定动物是否健康、发现疫情、指导防疫。作者认为:良好产地检疫操作规范(产地检疫GP)是保证动物及其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的根本。实施原则为:划区到人、全程监控、科学检疫、责任自负。保障条件是:建立经济独立、执法独立的官方兽医。因此,必须尽快修正目前的法规,制定产地检疫行业规范和技术,实施真正意义上的产地检疫行为,才能在根本上实质性地解决和保证动物产品的卫生质量。 前 言 有一个普遍的现象,如果大家对过去本地一类疫情的扑灭经过做一个回顾的话,会得出同样的结论:各地每一次一类疫情的发现,其最初第一个发现动物异常者绝大多数都不是检疫员或者兽医,当然,最初的诊断结论肯定是兽医做出的,因为非专业人员不可能做出专业性的诊断。这个证据足以说明我国当前没有真正实施产地检疫。 大家应该明白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是:动物的产地检疫是控制动物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的首要环节,也是最具有可操作性的一个环节。在《动物防疫法》颁布之初,农业部畜牧兽医局领导曾经多次在讲话中强调指出:要把动物防疫工作的行为落实到基层去。其中在很大意义上是指将产地检疫的行为落实到基层去的内容和含义。 自1997年《动物防疫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动物防疫工作者在解决和保证动物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努力。但是,目前就检疫及其检疫监督行为的实施状况来看,仍然存在着不足或者说是失误。主要表现在:一,偏重于运输检疫、屠宰检疫和市场检疫;二,存在着对产地检疫概念的错误理解,忽略了产地检疫行为的实施。 在第一方面存在的问题是:过分依赖于运输检疫、市场检疫,试图通过这两种方式解决动物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问题。甚至,有的地方要求在运输检疫、市场检疫行为中使用实验室性质的检测,要求在这两个环节使用快速敏感的检测方法,来判定动物或产品是否染疫。这完全是个错误。因为,在这两个阶段,无论是时间上、还是市场运作本质上,都不允许我们实施复杂的检测手段,只能实施检疫监督行为。之所以出现这样的错误思维,正是对产地检疫概念的理解错误而导致了这一问题的出现。 在第二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对产地检疫概念的错误理解和实施行为的空白。可以概括地讲:目前我国基本上没有实施产地检疫行为,各地目前实施的所谓产地检疫行为,在本质上,实际实施的是类似于运输检疫的第一个程序——启运前的检疫,而不是实际意义上的产地检疫。 为此,本文通过着重讨论我国产地检疫行为,目的是在概念和实施行为上,澄清我国目前产地检疫存在的问题,提出产地检疫的良好操作规范(产地检疫GP)。 1 关于检疫行为的分类和实施阶段 1.1 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路线 动物及其产品的基本生产路线是:动物饲养阶段—活动物运输阶段—活动物市场交易阶段—动物屠宰分割阶段—动物产品储藏阶段—动物产品运输阶段—动物产品市场销售阶段。我们将这个过程分为两个链条: 第一链条:动物饲养阶段—活动物运输阶段—活动物市场交易阶段。进入这个链条的动物包 括:准备屠宰的动物、种用动物、后备母畜、育肥动物、蛋用雏鸡、观赏动物等等;上述这些动物,除去准备屠宰的动物之外,被交易过的动物仍然进入饲养阶段。 第二链条:动物屠宰分割阶段—动物产品储藏阶段—动物产品运输阶段—动物产品市场销售阶段。上述准备屠宰的动物进入第二链条。进入第二链条的动物去向是单向的,直到消费者购买使用或食用完毕为止。 《动物防疫法》中的检疫行为就是根据这个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过程而设定的。 1.2 检疫行为的划分及其实施阶段 一般笼统的概念认为,把检疫行为分为产地检疫、运输检疫(启运前的检疫、公路检查站检疫、运抵后的检疫)、屠宰检疫、市场检疫四大部分。这些检疫行为分别在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路线的不同阶段加以实施: 在第一链条中: 活动物饲养阶段实施的是产地检疫行为。饲养阶段的特点:动物在饲养场所的时间较长,同种动物集中在固定的场所,检疫员容易对活动物实施各种调查、观察、检查、检测手段; 活动物运输阶段实施的是运输检疫行为。运输阶段又分为三个阶段:启运前、运输中、运抵后。特点是:在启运前和运抵后者两个阶段,被运输的动物具备了商品的性质,受时间的限制,一般采用限时隔离观察措施;运输阶段的特点:动物在公路检查站停留的时间较短,不宜实施各种调查、观察、检测手段,只适合做临床检查; 活动物市场交易阶段实施的是市场检疫行为。市场交易阶段的特点:动物在市场停留的时间较短,也不宜实施各种调查、观察、检测手段,只适合做临床检查。 在第二链条中: 24小时的停留动物屠宰阶段实施的是屠宰检疫行为。特点:动物在屠宰场的待宰圈有12—观察时间,更为突出的是屠宰过程不仅处死动物,而且要把动物完全剖解开来,因而,使得检疫员容易对各个脏器和组织实施进一步的病理学观察和检查; 动物产品储藏阶段实施的是质量检验行为; 动物产品运输阶段运实施的是运输检疫行为,更确切地说是运输检疫监督行为; 动物产品市场销售阶段实施的是市场检疫行为,更确切地说是市场检疫监督行为。 1.3 产地检疫的重要性 上述动物及其产品生产阶段的划分和检疫措施的实施,说明了两个问题:一是,贯穿在各个阶段的检疫行为应该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彼此密切联系在一起,不可割裂开来对待,也不可独立地去执行。前者决定着后者,后者依赖着前者,而且后者是对前者的监督,起着促进前者的作用。二是,本文特别关注的焦点问题:动物的产地检疫是控制动物安全卫生质量的第一个阶段,也是决定性的阶段。有专家这样说过:动物产品的卫生质量是生产出来的,而不是检疫出来的。这句话充分说明了动物的饲养阶段对其卫生质量的决定性作用,也足以说明了产地检疫的重要性。可以这样认为:任何阶段的检疫检验只是证明动物是否存在卫生质量问题,而不能解决问题。正是生产过程和生产方式决定了动物产品的卫生质量。因此,只有在动物的饲养阶段,实施了良好的产地检疫操作规范(简称为产地检疫GP),才能在饲养过程中,及时、准确地发现疫情,有效地指导动物防疫控制措施的实施,不断消除各种疫病隐患,也才能在最后保证动物在出栏时处在健康的状态,为后续的动物运输、交易奠定一个坚实的安全卫生质量基础。 但不可否认,动物在运输或交易过程中仍然有被感染的可能性,那又另当别论,不是本文讨论的焦点问题。但同时又不可否认,如果所有的动物在饲养阶段都执行了产地检疫GP,那么,动物在运输或交易过程中被感染的可能性不也就减少或杜绝了吗, 2 关于检疫的基本概念 2.1 检疫的定义。在西方文字中“检疫”一词表述为:Quarantine, 解释为将同类动物集中 隔离在一起,观察一段时间后,经过流行病学、临床诊断学、病理学的诊断,或经过特定的实验室(血清学、病原学)检测技术,确认其是否染疫。这才是检疫的基本概念。确认染疫的动物要进行销毁或相应的处理;确认为非染疫的动物,应视为健康动物,允许进入市场销售。 2.2 检疫的形式。在实际工作中,检疫行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产地检疫;二是屠宰检疫。产地检疫是针对活动物而言的检疫行为。主要通过流行病学、临床诊断学和肉眼病理学检查,对活动物实施检查,在必要的时候,采集样品进行特定的实验室(血清学、病原学)检测,确认其是否染疫,从而判定活动物是否健康。在动物屠宰过程中的检疫行为划分为两个阶段:宰前检查—即在待宰阶段,是针对活动物而言的检疫行为。通过流行病学、临床诊断学对活动物实施检查,判定活动物是否健康。这个行为与产地检疫行为类似。区别在于宰中检验,即在动物的屠宰过程中,对完全剖解开来的动物胴体和脏器实施的检疫行为,主要通过肉眼病理学,结合适当的组织病理学实施检查,判定动物胴体和脏器是否染疫,确定动物产品的安全性。 2.3 检疫的作用。检疫的作用有三个方面:一是判定动物是否健康,或动物产品是否安全卫生。这是一个历史性的综合判定过程。二是发现疫情,这是一个现阶段的诊断目的。三是指导防疫,这是对未来防疫工作的导向。“检疫”像一根探针,通过这根探针探知动物的健康状况,了解动物是否染疫,从而为动物防疫控制的制定提供明确的证据,并指导动物卫生质量控制措施的实施。它也是动物卫生质量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动物卫生质量控制的第一阶段。 2.4 检疫行为的特点。总而言之,检疫行为应具备如下三个特点:(1)、被检疫的对象是动物或其产品,而不是畜主或产品的拥有者。(2)、被检疫的动物或其产品集中控制在一个固定的场所,在未被确认健康之前,个体不能离开群体,群体不能移动场所。(3)、被检疫的动物或其产品在一个固定的场所持续时间较长:数小时至数天,或数月或更长,时间上允许实 2个潜施各种各样的调查、观察、检查手段。特别是对于活动物,时间上至少应包含有1—伏期,让动物表现出临床症状,以便于进行临床诊断学和病理学的观察;符合上述这三个特点,才能称其为检疫。 从上述基本特点出发,严格地讲,只有产地检疫、屠宰检疫才符合上述特点,是真正意义上的检疫行为。而通常所说的运输检疫、市场检疫实质上是对前期检疫(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行为的监督,我们可以称其为检疫监督行为。因为在这两个阶段,动物所在的场所属于短暂停留,而不是长期固定,在时间上不允许动物检疫员实施实质性的检疫行为,只能实施检疫监督行为。检疫监督行为实际表现为查证验物、合法放行、非法扣留处理。检疫监督行为的目的有两个:一是查证,确认前一阶段的动物防疫工作者是否实施了检疫行为。主要查验是否具有合法的书面证据;二是验物,确认被运输或被销售的动物及其产品是否与书面证据相符合。观察被运输或被销售的动物及其产品是否正常。前者是针对执法者的行为而言的监督,后者是针对动物及其产品安全卫生证据而言的监督。实施检疫监督行为后,确认为合法的动物及其产品要无条件放行,认为违法的,应视具体违法性质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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