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1、(单)行政通常可分别表示国家及公共事务的行政和社会组织、企业的行政,前者通称
为“公共行政”,后者则称为“私人行政”。
2、(单)行政就是行政机关的一切活动,通常称为“形式意义的行政说”、“机关意义的行政
说”;行政是为了达到某种公益目的而逐日进行的具有连续性的具体活动,通常被称为“实质意义的行政说”。
3、(名|简)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
管理和调控。包含以下几层意思:a、行政活动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b、行政活动的范围逐步扩大,现代行政已不限于管理国家事务,还越来越广泛的管理公共事务;c、行政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
d、行政活动的
和手段是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4、(名)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
行法律
、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5、(简)相对于其他国家权力而言,行政权具有裁量性、主动性和广泛性等特点;相对于
一般的社会组织、公民个人而言,它则具有强制性、单方性和优益性等特点。随着现代行政职权的扩张和转变,行政权的上述特点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首先,行政的强制性有所弱化;其次,行政的单方性也相对缩小其范围,双方甚至多方参与并形成合一的行政方式逐渐增多;最后,行政的优益性收到更多的限制。
6、行政权和公民权利的关系:一切国家权利都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公民权利。
7、(名)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
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8、(单)行政法的特定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9、(简|多)我国行政法的一般渊源:a、宪法;b、法律;c、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d、地
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行政法的特殊渊源:a、法律解释,即有权解释,不包括学理解释等无权解释。有权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b、国际条约、惯例。c、判例与指导性案例。d、软法规范
10、行政法的分类:
(一)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这是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
对行政法所做的
划分。(选)一般行政法:如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程序法
特别行政法:如教育行政法、卫生行政法
(二)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这是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对行政法所作的划分。
(名)实体行政法是规范当事人在某种法律关系中的存在、地位或资格和权能等
实体性权利义务的行政法规范的总称。程序行政法则是规定实施实体行政法规范
所必需的当事人程序性权利义务的行政法规范的总称。
(三)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监督行政行为法。这是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对行
政法所作的划分。
11、(论|简)行政法的特点
(一)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a、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b、行政法规范数量
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
(二)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a、行政法的内容广泛;b、效力位阶较低的行政法规范
易于变动;c、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往往交织在一起。
12、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13、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和外部行政法律关系:
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内部组成机构之间、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
受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
外部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公共行政组织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受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
14、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行政法主体处理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外,还包括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监督主体。
15、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概括为:a、物质财富;b、精神财富;c、行为
16、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
义务。
17、(简|论)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a、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b、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平等但非对称性;
c、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d、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e、行政法律关系争议往往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机构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先行
加以解决。
18、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有行政法规范的根据和相关法律事实的出现。
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
19、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
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20、(简|论)监督行政法律和行政法律关系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区别:a、在行政法律
关系中,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监督主体处于主导地位;b、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主要是监督主体;c、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行为等,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联系:a、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没有行政法律关系也就没有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b、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之间可以相互影响;
c、相对于行政主体而言,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和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的非对等性是倒置的。
21、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a、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重的、复杂的法律关系;b、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包含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c、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非对称性。
2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有国家立法机关、负责进行监督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
司法机关以及被监督的特定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入监督行政过程,也可以成为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23、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a、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来看,行政法调整着广泛而重要
的社会关系,这类社会关系与国家权力、公民权利息息相关;b、从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来看,行政法是宪法的重要的实施法。(单)西方学者霍兰德甚至把宪法法典叫做“静态的宪法”,而把行政法叫做“动态的宪法”。我国也有不少学者称行政法为“小宪法”;c、行政法对其他部门法的影响越来越大。
24、行政法的作用:
(一)行政法具有规范行政权、促进行政管理和服务有效实施的作用。体现在:a、行
政法确认行政权的相对独立性;b、行政法确立行政机关相对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行政权力,并在相当大的范围内赋予行政权以优益性、强制性等属性;c、行政法保
障行政机关对其公务员的管理权;d、行政法处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维护行政机关在特别情形下的特殊地位。行政法不断赋予行政机关新的管理和服务职能。
(二)行政法具有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25、直到20世纪初,行政法学在大陆法系国家逐渐形成体系。较早时期的大陆法系国家比
较强调行政管理的需要。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学也逐渐从偏重对行政管理、行政权力和行政效率的保护,转向行政管理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发展。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英美法系国家的行政法学研究起步较晚,英美法系国家早起的行政法学研究,把重点放在对行政权的控制方面,探讨行政立法权限、行政机关的运作程序以及司法审查的程序和标准等。
26、(单)有关行政法的最早出版物是1903年商务印
馆出版的日本学者清水澄的《行政
法讫论》。
27、1983年司法部《行政法概要》,是1948年以来公开出版的第一部行政法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