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侯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材料价格调整办法武侯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顺利进行,保障建设工
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和有效
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
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
于成都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调整办法的通知》(成建委发
[2005]114号)、《成都市武侯区关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的补充规定》(成武府发[2008]107号)等政策文件规定,...
武侯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材料价格调整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顺利进行,保障建设工
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和有效
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
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
于成都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调整办法的通知》(成建委发
[2005]114号)、《成都市武侯区关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的补充规定》(成武府发[2008]107号)等政策文件规定,结合
我区实际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的调整办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期为六个月以内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材料价格原
则上不作调整。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中,应认真考虑建筑材料价
格风险因素,及时采集和掌握建筑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增强建筑
材料价格风险防范意识和预测能力,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予以
明确。
二、工期为六个月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期
间,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涨落所发生的价差,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本
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共担风险的原则进行调整。
三、主要建筑材料调价项目:钢材(钢制品)、水泥、砼制
品(商品混凝土)、电线、电缆、沥青、柴油、人工费。
四、主要建筑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1、材料价格调整事项需在招标文件及施工
中明确约定。
2、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可以调整材料价格的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及各方承担风险范围、幅度和调整办法,并依据同
期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确定投标报价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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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价格,在招标文件中发布。
3、可调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幅度约定为基准价的?5%。对比材料采购当期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
从工程投标截止日到工程竣工期间波动幅度在基准价?5%
以内的材料价格不作调整。
可调材料采购当期信息价上涨超过基准价5%的,调整超过基准价5%以上的价差(如报价高于基准价的,高于部分应作扣
除,最多扣到不调为止)。
可调材料采购当期信息价下跌超过基准价5%的,调整超过基准价5%以外的价差(如报价低于基准价的,低于部分应作扣
除,最多扣到不调为止)。
4、施工期内,承包人采购主要材料的数量及日期应通过监
理审核,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后报发包人审批,以此作为材料价
格调整的依据。
对于已实施或正在实施的,且无法核定材料采购数量及日期
的工程项目材料价格调整办法是:依据投标有效期当月成都市
《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确定可调材料的基准价
格,测算施工期内各月材料信息价的平均增减幅度,如测算幅度
超过基准价的?5%,调整超过基准价?5%的部分,调增调减的办法同第3条。
5、
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并已计取相应包干风险费用
的,不宜调整合同价格。但在施工期间,遇材料价格波动较大,
而导致整个工程的差价超出包干风险费用的50%时,则在扣除风险费用后,按本办法执行。
6、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
格上涨可按本办法调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
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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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人工费调整参照相关职能部门出台的政策性文件执行。
五、严格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的制定
及投标报价的评审须严格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
投标报价评审办法》执行。
六、项目业主应进一步加强投资控制,材料价格调整等投资
变更事项应按照《成都市武侯区关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的补充规定》(成武府发[2008]107号)规定程序办理。
七、本办法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附:材料价格调整示例
二〇〇八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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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价格调整示例
? 如某种材料的基准价为100元/单位。投标人在投标时报价为80元/单位:
若在采购过程中该材料涨价,只有当价格高于基准价5%的部分才能按实调
整,即只调整高于l00×(1+5%)=105元/单位的部分,如该材料当期信息价格
为115元/单位,则调增(115-105)=10元/单位。
若在采购过程中该材料跌价,只有当价格低干基准价5%的部分才能按实调
整,即只调整低于100×(1-5%)=95元/单位的部分,如该材料当期信息价格为
70元/单位,即调整(95-70)=25元/单位,扣除报价低于基准价(100-80)=20元/单位的部分,最终调减(25-20)=5元/单位。
? 如某种材料的基准价为100元/单位。投标人在投标时报价为110元/单位:
若在采购过程中该材料涨价,只有当价格高于基准价5%的部分才能按实调
整,即只调整高于100×(1+5%)=105元/单位的部分,如该材料当期信息价格
为125元/单位,即调整(125-105)=20元/单位,扣除报价高于基准价(110-100)=10元/单位的部分,最终调增(20-10)=10元/单位。
若在采购过程中该材料跌价,只有价格低于基准价5%的部分才能按实调整,
即只调整低于100×(1-5%)=95元/单位的部分,如该材料当期信息价格为85元/单位,则调减(95-85)=10元/单位。
? 如某项工程已实施或正在实施,且无法核定材料采购数量及日期。如其中某
种材料的基准价为100元/单位, 投标人在投标时报价为80元/单位:
如施工期为5个月,对比基准价,各月该材料的信息价涨幅或跌幅依次为
15%、10%、20%、5%、-10%,则平均涨幅为(15%+10%+20%+5%-10%)/5=8%,则调增100×(8%-5%)=3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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