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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JB 5713-2006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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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JB 5713-2006标准GJB ××××-2004 目  次 前言.………………………………………………………………………………………………………....III 1.1范围………………………………………………………………………………………………………1 2. .引用文件…………………………………………………………………………………………………1 3.1术语和定义………………………………………………………………………………………………1 4 一般要求…………………………………………………………………………………………………1 ...
GJB 5713-2006标准
GJB ××××-2004 目  次 前言.………………………………………………………………………………………………………....III 1.1范围………………………………………………………………………………………………………1 2. .引用文件…………………………………………………………………………………………………1 3.1术语和定义………………………………………………………………………………………………1 4 一般要求…………………………………………………………………………………………………1 5 审查内容…………………………………………………………………………………………………1 5.1 法人资格…………………………………………………………………………………………….……2 5.2专业技术资格………………………………………………………………………………………….2 5.3 质量管理水平和质量保证能力………………………………………………………..………….…..2 5.4 财务资金状况………………………………………………………………………………………….2 5.5经营信誉……………………………………………………………………………………….…2 5.6 保密资格………………………………………………………………………………………….……2 5.7其它内容……………………………………………………………………………………………...…..2 6.5 审查的分类、时机与方式…………………………………………………………………………………2 7 . 审查程序…………………………………………………………………………………………………3 7.1审查准备……………………………………………………………………………………………….3 7.2实施审查…………………………………………………………………………………………….3 7.3 综合评议……………………………………………………………………………………………….4 7.4通报审查结论…...………………………………………………………………………………..4 7.5 整改验证与上报……………………………………………………………………….……….……...4 8 注册、变更与注销………………………………………………………………………………………5 9 日常监督…………………………………………………………………………………………………5 附录A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申请表格式 附录B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实施计划格式 附录C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报告格式 附录D 审查记录表格式 前言 为指导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本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采购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科研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维修工作条例》和《军工产品质量管理条例》而制定。 本标准附录A、B、C是规范性附录,附录D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和电子信息基础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北京军事代表局、总装备部武器装备论证研究中心。 本标准起草人:冀林、靳卫、刘世济、籍刚、白海威、孙宗平、田思明、王惠阳、孙守磊。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的内容、时机、方式、程序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装备承制单位的资格审查。 2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有关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注日期或版次的引用文件,其后的任何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都不适用于本标准,但提倡使用本标准的各方探讨使用其最新版本的可能性。凡未注日期或版次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JB 1405A-2006 装备质量管理术语 GJB 9001A-2001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JB 1405A 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 承担装备及配套产品研制、生产、修理及技术服务等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3.2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 军方为确定申请承担装备承制任务的单位是否持续满足要求所进行的系统的、独立的、客观的检查、资格并形成文件的过程。 4 一般要求 4.1 依据国家、军队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标准,军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承担装备研制、生产、修理、技术服务任务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4.2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遵循依法审查、公正公平、严格程序、综合评定的原则。 4.3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由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组成的审查组负责实施,与受审查单位有冲突或利益关系等任何可能影响公正判断的人员应回避。审查工作实行审查组长负责制。 4.4 必要时,经批准,部分审查内容可委托军方认可的机构实施审查。 4.5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经审查、认定合格后,应注册编入《装备承制单位名录》。 4.6 军事代表机构或经装备主管机关(部门)授权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被授权单位”)监督已经注册的承制单位资质保持与变化情况,必要时提出重新审查或注销资格的建议。 5 审查内容 按下列要求和本标准中《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报告》(见附录C)所列的项目进行审查: 5.1 法人资格 法人资格方面重点审查如下内容: a) 法人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 b) 申请承制装备的技术领域及其经营(业务)范围的符合性。 5.2 专业技术资格 专业技术资格方面重点审查如下内容: a) 专业技术能力或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文件的符合性; b) 专业技术能力是否满足需求。 5.3 质量管理水平和质量保证能力 质量管理水平和质量保证能力方面重点审查如下内容: a)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充分性、有效性; b) 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 5.4 财务资金状况 财务资金状况方面重点审查如下内容: a) 财务资金状况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b) 财务制度是否健全; c) 资金运营状况是否良好; d) 资金规模能否满足要求。 5.5 经营信誉 经营信誉方面重点审查如下内容: a) 经营信誉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b) 近三年装备研制、生产、维修、技术服务或业务经营中是否严格履行; c) 近三年申请单位是否有违纪、违法的不良记录。 5.6 保密资格 保密资格方面重点审查如下内容: a) 保密资格证书的有效性; b)保密资格等级能否满足申请承制装备的保密要求。 5.7 其他内容 是否满足军方提出的其他特殊要求。 6 审查的分类、时机与方式 6.1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分初审、续审、复审三种类型。 6.2 对申请在《装备承制单位名录》注册的单位进行初审。一般在下列时机进行审查: a)申请单位提出承担装备研制、生产、修理、技术服务的申请后; b)装备研制、采购、修理、技术服务招标前; c)合同签定前; d)其他需要时。 6.3 装备承制单位在注册资格有效期(四年)满、提出继续保留注册资格申请后,对该单位的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进行续审。续审依照本标准第7章的要求进行,审查内容、程序可视情裁减。 6.4 申请单位初审或续审未通过、或在注册有效期内资质发生重大变化,经整改完善、提出申请后,对该单位的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进行复审。复审依照本标准第7章的要求进行,审查内容、程序可视情裁减。 6.5 审查方式分为文件审查和现场审查。 6.5.1 文件审查是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法人资格、财务资金状况、企业经营信誉和保密资格等有关证明材料进行确认的活动。进行文件审查时,还应对申请单位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进行审查。 6.5.2 现场审查是在必要时到申请单位对其专业技术能力、质量管理水平和质量保证能力、落实军方特殊要求的实际情况进行确认的活动。 7 审查程序 7.1 审查准备 7.1.1 受理申请 军事代表机构或被授权单位受理申请单位的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对申请单位的下列材料进行确认并上报: a)《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表》(见附录A); b)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c)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 d)质量管理水平和质量保证能力证明材料; e)财务资金状况证明材料; f)企业经营信誉证明材料; g)保密资格证明材料; h)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7.1.2 组织审查组 装备主管机关(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应根据上级下达的审查,组织审查组。审查组一般由5-9人组成,其中至少1/3应为本行业技术专家。审查组设组长1人。 7.1.3 制定审查实施计划 审查组根据审查任务和要求制定文件(现场)审查实施计划(见附录B),一般包括审查目的、依据、范围(涉及的装备类型、职能部门和场所)、方式、人员分工、日程安排等。 7.1.4 通报审查实施计划 审查组应将审查实施计划报装备主管机关(部门)备案,并将审查实施计划通知申请单位。 7.2 实施审查 7.2.1 文件审查 审查组对申请单位上报的《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表》及其所附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 7.2.2 现场审查 7.2.2.1 文件审查不足以确认申请单位的资格时,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审查。 7.2.2.2 审查组长应主持召开审查组内部预备会,明确审查实施计划、人员分工和审查要求。 7.2.2.3 审查组长应组织召开会议,向申请单位管理层及有关人员通报下列内容: a)介绍审查目的、依据和范围; b)介绍审查程序和审查实施计划; c)介绍审查员分工; d)做出保密承诺; e)对申请单位提出配合要求。 7.2.2.4 审查组根据审查实施计划,按分工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审查。 7.2.3 审查意见 7.2.3.1 审查员按审查内容的每一个项目实施审查时,应根据收集的客观证据,对照审查依据,提出审查意见并在关键、重要和一般项目中分别填写审查意见。 a)审查内容完全满足要求时填写“合格”; b)审查内容主要方面满足要求,次要方面不完全符合要求时填写“基本合格”; c)审查内容不满足要求或主要方面不满足要求时填写“不合格”。 7.2.3.2 审查员对审查情况进行记录并按《审查记录表》(见附录D)的要求,填写“审查记录单”、“改进建议单”和“不合格项报告”。 7.3 综合评议 7.3.1 审查组应及时召开内部会议,讨论审查过程中了解的信息和发现的问,对审查中客观证明不足的问题,应进一步调查、核实。 7.3.2 审查组长应组织审查组对审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对照审查目的、依据形成审查结论。审查结论包括: a) 关键项目和重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没有不合格项。判定为“具备资格,推荐注册”; b) 出现下列情况一种,判定为“不具备资格,不推荐注册”。 1) 关键项目有1项(含1项)以上不合格。 2) 重要项目有3项(含3项)以上不合格。 3) 一般项目有10项(含10项)以上不合格。 4) 重要项目加一般项目之和10项(含10项)以上不合格; c) 处于a)、b)之间,判定为“基本具备资格,经整改并验证合格后推荐注册”。 7.3.3 审查组长应在将审查情况向申请单位管理层通报并听取申请单位的意见后,编制《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报告》并在该报告上签字确认。 7.4 通报审查结论 审查组长应在审查工作结束时组织召开会议,向申请单位管理层和有关人员通报审查综合情况和审查结论。通报的内容通常包括: a) 审查基本情况; b) 不合格项说明; c) 审查结论; d) 整改验证及要求。 7.5 整改验证与上报 7.5.1 审查组应对具备资格和基本具备资格的申请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期限和要求。 7.5.2 整改期限一般控制在1—3个月以内,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未达到合格要求的申请单位,可视其为不具备装备承制单位资格。 7.5.3 军事代表机构或被授权单位应对申请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验证,验证结果应经审查组长确认。 7.5.4 审查和整改、验证结束后,审查组应当及时向下达任务的装备主管机关(部门)提交《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报告》(见附录C)。 8 注册、变更与注销 8.1 对申请单位进行的装备承制资格审查达到要求并经装备主管机关(部门)审查同意后,应注册编入《装备承制单位名录》。 8.2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驻址发生变化的,应在变更后向原资格审查主管机关(部门)提出资格证书变更申请。 8.3 在注册有效期内,装备承制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军事代表机构或被授权单位应及时向有关装备主管机关(部门)上报情况,提出资格注销意见: a) 泄露国家和军方机密,严重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 b) 提供的有关资料严重失实的; c) 注册的基本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装备承制能力严重下降的; d) 产品、服务及质量管理体系出现重大问题的; e) 出现虚报成本、骗取合同等欺诈行为的; f) 出现其他情况的。 8.3 有效期内被注销资格的承制单位,重新注册申请按有关规定执行。重新注册视同首次申请注册。 9 日常监督 9.1 军事代表机构或被授权单位对在《装备承制单位名录》中注册的承制单位资格的有效性进行日常监督。 9.2 日常监督通常结合产品研制、生产、修理、技术服务过程和验收等活动,通过巡回检查、询问、参加有关会议和对记录进行分析等手段进行。 9.3 日常监督过程中发现一般不合格项时,及时通报承制单位予以纠正;发现重要、关键不合格项时,应要求承制单位采取纠正措施限期解决,同时上报有关装备主管机关。 GJB 5713-2006 FL 0106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要求 Examination requirements for qualification of supplier relate to equipment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 批  准  2006-05-17发布 2006-10-01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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