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论政府信息公开原则

2012-08-29 12页 doc 70KB 13阅读

用户头像

is_870321

暂无简介

举报
论政府信息公开原则<临沂师范学院2009届本科毕业论文 论政府信息公开原则 摘 要 政府信息是公众了解政府行为的直接途径,也是公众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依据。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使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有法可依,但是,虽然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了很大发展,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在当前政府部门实际运行过程中,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显得苍白而无力,还是存在很多问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亟待提高。要改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现状,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应该从转变政府观念,加强群众参与意识,强化新闻媒体作用,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完善相关法...
论政府信息公开原则
<临沂师范学院2009届本科毕业论文 论政府信息公开原则 摘 要 政府信息是公众了解政府行为的直接途径,也是公众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依据。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使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有法可依,但是,虽然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了很大发展,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在当前政府部门实际运行过程中,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显得苍白而无力,还是存在很多问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亟待提高。要改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现状,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应该从转变政府观念,加强群众参与意识,强化新闻媒体作用,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完善相关法律保障方面入手,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提高行政效率,打造阳光政府。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公民;知情权 目 录 一、政府信息公开概述 1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含义 1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1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特征 1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基础 1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必要性 2 (一)有助于公民知情权的实现和“阳光政府”的打造 2 (二)有助于依法行政和提高行政效率 2 (三)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3 (四)政府信息公开是履行加入WTO承诺的规则 3 三、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4 (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 4 (二)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 (三)我国政府信息公开问题成因分析 6 四、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建议 6 (一)转变政府观念并加强群众参与意识 6 (二)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并强化新闻媒体的作用 7 (三)完善相关法律保障并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 8 五、结语 8 注 释 10 参考文献 11 谢 辞 12 一、 政府信息公开概述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含义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通过公众便于接受的方式和途径将其利用公共资源、在行使公共权力过程中所获得的信息和情报,除法律明令应予保密的外,都公之于众,允许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通过查询、抄录、下载、复印、阅读等形式了解、掌握和保存这些信息[1]。政府信息公开的重点体现在公开上,它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性质具有"公开性",对外不隐瞒,需要政府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是政府机关,首先是与公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基层政权机关,如县(市)政府机关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乡镇政府机关,政府有关部门派驻乡镇的派驻站所等;其次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地区、市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再次是国务院及其工作部门(各部委、办事机构、直属局等)最后是法律法规组织。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主体是有权得到政府信息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为政府信息公开是以公民的知情权为基础,以保障政府信息在公民间的顺畅流通,以追求公共行政的最大公开为目的,因此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主体是所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特征 第一,政府信息公开具有权利性。政府信息公开的基础是公民所享有的知情权,知情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政府公开公民所需要的信息,公民的权利才能得以实现。 第二,政府信息公开具有行政性。政府信息公开具有行政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政府信息是政府机关以职权获得的信息,或者是与政府的行政行为有关的信息;其次政府公开信息需要行政权力的运行。 第三,政府信息公开具有例外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政府信息都是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具有例外性,对于部分不应公开的信息政府应给予保密。 第四,政府信息公开以载体为依托。政府信息公开要以一定的方式体现出来,即要借助于载体,如纸张、网络,随着信息的发展,网络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最佳选择,不仅成本低,而且速度快、范围广。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基础 第一,法理基础。我国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条规定体现了人民主权理论,表明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但是人民只有享有了知情权,才能通过各种形式管理好国家事务,否则就无法实现宪法赋予的管理权利。换言之,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基础。 第二,行政法基础。政府信息公开是现代行政法发展的必然结果,从行政法的发展历程来看,政府信息公开伴随着行政法的不断完善,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并成为行政法的重要内容,行政服务的价值理念已经深入人心,政府信息公开体现着政府为民服务的目标。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必要性 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时代,瞬息万变的信息,已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决定因素。信息社会就是信息和知识将扮演主角的社会,作为最重要的信息资源的政府信息涵盖全社会信息的80%,它既是公众了解政府行为的直接途径,也是公众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依据。目前,世界各国已经制定出台了68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所以我国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信息化时代的必然产物。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助于公民知情权的实现和“阳光政府”的打造 所谓知情权是指公民对于国家的重要政策、政府的重要事务以及社会上发生的对公民的权利义务产生重要影响的事情享有及时、准确了解的权利。在我国,知情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宪法规定,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有权了解整个权力的运转情况。公民的知情权要得到切实的保障,必须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确保公民从各种途径了解政府信息,监督国家机关行使权力。 2008年5月1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最大亮点就是将信息公开变成政府的法定义务,这一转变从根本上显示了我国打造"阳光政府"的勇气。当前我国政府官员的腐败问题屡禁不止,一方面是因为行使权力的的程序和规则不透明,导致"暗箱操作",另一方面是因为权力得不到有效的监督,监督机制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而只有政府信息公开了,公众才能对政务有所了解,才能充分行使监督权,去关注政府的行为,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对非法行为给予批评和阻止,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国家整体利益不受侵害,从而防止国家权力腐败。 (二)有助于依法行政和提高行政效率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加入WTO要求我国政府部门做出相应改革,我国行政机关提出了"依法行政"、"阳光下的政府"等口号,但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官僚作风现象依然存在,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改变这种局面的强有力的武器。政府信息公开,使政府行为处于广大公众的监督之下促使政府工作人员增强法制观念,树立人民公仆观念,依法办事,改变官僚作风,提高行政效率。 (三)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社会稳定是社会进步的前提条件,一个国家如果没有稳定的局面,就谈不上发展。要维护社会稳定,政府必须及时公开信息,这样才能增强民众的心里承受能力,稳定民心。2008年5月12日发生的汶川大地震,国务院带头,每天公布关于震灾的伤亡数字、救援进度等各方面的情况,公众可以通过媒体随时获得有关灾区的各种信息,此次地震信息的公开减少了以往危机发生时的谣言满天飞和惊恐现象,增强了政府的公信力,使政府和人民、军队和地方、灾区和全国,万众一心地去抗震救灾,稳定了社会局面。其实,社会恐慌的根源就是来自信息的不确定和不平衡,汶川大地震伤亡非常严重,但是全国团结一心抗震救灾,社会局面稳定,这与政府信息的及时公开密切相关。 信息公开是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现阶段,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再加上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不断涌现,致使市场经济秩序比较混乱,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此,党和政府多次采取措施,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这项工作千头万绪,从根本上入手就是要公开政府信息。各种欺诈现象的存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政府信息不公开造成的,一旦真实的信息公开,各种谎言也就失去了立身之所。因此,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整顿和规范。信息是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战略资源,信息公开可以使市场主体获得政府掌握的政务信息、市场信息、服务信息、客观决策信息等各种信息,以此来分析市场,可以减少投资的盲目性降低经营风险,提高资本的运作效率。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和损失,促进信息时代下经济的高效运转。 (四)政府信息公开是履行加入WTO承诺的规则 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WTO,成为其第143个成员国。既然是WTO的成员国,就应自觉履行WTO规则参与国际竞争,透明度原则是WTO的一项基本规则,几乎所有贸易法规都规定和贯彻了政府透明度原则。透明度原则是指成员方公布所制定和实施的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如修改、增补或废除等)不公布的不得实施,同时还应将这些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所参加的有关影响国家贸易政策的国际,也在公布和通知之列[2]。透明原则作为WTO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成员方全面公开信息,其核心是政府信息公开,按照我国在透明度原则问题上的承诺,除我国声明例外的信息之外,所有对外贸易活动是执行已经公布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三、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 首先,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非常广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除了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之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但是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其次,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催化剂是村务公开,20世纪90年代后期的村务公开工作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的实践与研究带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20世纪80年代后期,在我国一些地方和部门开始开展了"两公开一监督"的工作,尽管并没有形成全国范围的大气候,也没有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的角度予以规范和研究,但是,这毕竟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全面启动吹响了号角[3]。 从2000年开始,伴随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的正式颁布,政务公开工作在乡镇一级政权有组织有制度的开展起来,同时,这也带动政务公开工作在全国其他部门得以开展[4]。 此后几年,我国出台了各种规定、办法。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直至2008年5月1日国务院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全国全面展开。 最后,近几年,我国一些地方政府相继建立了本地区的信息公开制度。广州市首开先河,于2002年11月颁布实施了《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3年4月汕头制定了《汕头市政务信息公开规定》,随后,上海、湖北、吉林、江苏等地以及国土资源部等中央部委也先后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制度,2008年5月1日国务院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表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已经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轨道。 (二)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政府信息公开是阳光行政的应有之举,是政治文明的具体表现,是现代社会政府的责任。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一个地区行政效率的高低已成为该地区竞争力的关键因素之一,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树立行政机关透明、开放、清廉的良好形象,加快国际化、市场化进程,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虽然有了很大发展,但在当前政府部门实际运行过程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显得苍白而无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亟待提高。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还是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第一,官本位意识浓厚,公开意识淡薄。我国是一个有着悠久保密传统、人治色彩浓厚的国家,有很多政府部门人员受官本位思想的影响,认为控制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的特权,百姓是被治理的对象,"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还有的官员认为政府信息公开会有损政府的权威,相对人如果了解政府的信息,就会以此对抗政府,给政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影响行政机关的效率[5]。这种认识上的错误,归根结底没有真正认识到公开与否和公开什么是由公民利益的需求决定,如果由政府机关的意志决定的话,不能实现社会对政府的有效监督,也不能从根本上满足公民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需求。 第二,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狭窄。部分单位和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内容简单、流于形式的现象。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应该既包括行政事务办理的结果又包括行政行为的程序。目前有关部门信息公开的形式普遍比较单一。有的单位只是将一些行政程序编印成册供政务信息使用者在现场查阅,或者公布了机关的工作流程、机构设置、规划、机关工作的制度等简单的信息,要么虽然公布诸如注册登记的相关信息,但是更新速度太慢,一年或两年以前的信息也赫然在列。除此,在公开内容上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过于抽象的现象,偏重公布最终结果,而对决策前和决策过程中的信息公布较少。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主要取决于不予公开的事项范围,而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往往由一些领导的主观愿望来决定,随意性较强。主要公开形式上的、原则方面的、政府"正面"的信息,而实质上的、具体内容方面的、政府"负面"的信息,尤其是政府工作失误、不足、违法乃至于腐败的信息甚少。而且在政府信息公开中,没有建立相应的信息分类和查询制度,缺少对信息的整理,在大量的信息中,公众想要找到自己需要的信息也很困难。 第三,公开信息的分类缺乏操作性。政务信息一般可分为三类:可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可公开的信息和应当保密的信息。但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操作性不强,尤其是信息公开和信息安全的界限还没有弄清楚,实施难度较大。条例虽具体规定了十几类信息是必须公开的,但仍给政府机关留有较大自由裁量的空间;要求信息公开的同时,又规定信息公开前要进行保密审查,送有关部门批准。信息公开是政府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的范围很广,哪些信息是可以公开的、哪些信息是不利于国家安全的,在理论上无法简单界定,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凸显的形势下,二者之间的界限更难区分。 (三)我国政府信息公开问题成因分析 其一,影响政府信息公开的文化因素,我国经历了悠久的封建社会,千百年来封建统治者都强调"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统治理念,这种治理理念直到今天还深深影响着一些领导干部,因此导致我国党政机关信息公开意识比较淡薄。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公众在传统的效忠和服从观念支配下,对"官府"具有一定的畏惧心理,"民不与官争"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这种观念导致公众对自身权利认识薄弱,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 其二,影响政府信息公开的经济因素,在现代社会,信息是一种重要的资源,谁获得了相关信息,谁就获得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也就相应获得了竞争优势。信息一旦公开就意味着权力流转,因此,有些政府部门不愿意公开信息,总想利用手中掌握的信息为个人或本部门谋求较大收益。正是这种政府部门利用圈里"设租"和市场主体"寻租"的行为阻碍了信息流通的渠道,增加了信息公开的难度[6]。 在存在利益冲突的同时,成本代价也是阻碍政府信息公开的一个因素,随着信息的日益增多和加工整理的日益复杂,信息公开的成本也随之增长,高额的成本不是一般地方政府的财政能负担的起的。 四、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转变政府观念,加强群众参与意识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树立政府信息公开的观念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的重要条件,各国的信息公开立法表明,离开了政府的积极参与和配合,政府信息公开立法难有大的突破。因此,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首先是要转变政府官员的旧观念,要做到这一点,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树立权利义务观念。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基本概念,我国的信息公开实践缺乏权利义务观念,形式化问题严重。因此要用权利义务观念来规范我国的信息公开制度,在规定信息公开义务主体的公开义务时,要赋予其相应的权利;同样,在规定信息公开权利主体的公开权利时,要给予其相应的义务,从而实现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平衡,保障信息公开的顺利进行,真正实现社会法治。 其次,树立有限政府观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要正确认识自身与市场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摆正自己的位置,把工作重点放在宏观调控和公共服务方面,摒弃全能政府的观念,树立有限政府的观念。政府作为公共信息的最大拥有者和控制者,应加速信息的自由流动,这样既可以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又可以使公民在知情中获得更好的发展机会,进而发挥信息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 再次,树立服务政府观念。在我国,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政府公职人员是人民利益的代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其职责。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受传统"官本位"意识的影响,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的基本要求很多情况下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因此,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过程中我们要突出强调信息公开是政府的义务,而不是政府的"恩赐"政府要以服务为本,主动、积极地公开政府信息,满足公众的知情权需求。 除了政府要转变观念外,公民也要转变观念,其中重要的是摒弃漠视政治的旧观念,树立政治参与的新观念。政治参与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但是,由于受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以及现行体制的制约,我国多数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不强,这一方面影响了公共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另一方面也影响到公民权利对公共权利的监督作用的发挥。因此,要增强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 (二)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强化新闻媒体的作用 新闻发言人制度是政府通过新闻发言人向传媒,并通过传媒向公众介绍政府的政策,通报某个事件的真实情况,说明就某个事件某个问题政府所持有的立场和采取的措施,并回答传媒的提问以保障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的良好沟通的一种制度[7]。 建立和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重要意义在于: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提升公民监督政府权力的能力;有助于政府了解民情民意,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有助于规范信息发布渠道,避免小道消息传播,维护社会稳定;有助于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提升公众的信任度和支持度;有助于引导传媒和公众的舆论导向,促使政府的政策目标与公众的追求目标趋向一致。 我国的新闻发言人制度虽已有所发展,但是缺乏相关法律制度的规范和调整,信息披露的内容、对象、程序、责任和机制不明确.因此,需要制定有关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法律规范,可以考虑把新闻发言人制度归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同时还应该加强新闻发言人的学习培训,提高新闻发布水平和综合素质。 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和手机是公众获得信息的最直接的途径。汶川大地震中各种媒体以从为有过的规模展开地震报道,各媒体派赴灾区的记者源源不断提供来自灾区的最新消息,让公众及时知道了灾区情况,减少了谣言和惊恐,稳定了社会局面。但是,也有少数地方的宣传部门,依然按照惯性方式控制传媒,使得信息得不到公开,如临近四川北部甘肃的几个受灾县,信息被控制,使得全国人民在抗震救灾中几乎忘却了还有甘肃的几个县遭受了严重震灾,当四川的灾区群众及时吃上全国支援的食品时,那里的很多受灾民众却因得不到救助而挨饿!所以,应该从新闻发言人、媒体等多方面加强政府信息的公开,扩大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 (三)完善相关法律保障,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我国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迈开的坚实一步,应再接再厉,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工作,特别是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对条例进行补充,使其体系更加完善,促进和推动信息公开工作发展,建立多样化的信息公开渠道。为减少法律适用过程中的矛盾和冲突,实现法制统一,提高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权威性,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很多国家制定了统一的信息公开法,如1967年美国的《信息自由法》,2005年英国的《信息自由法》,我们可以认真学习、研究并借鉴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进而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信息公开法,从更高层次上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 电子政务建设也就是指政府机构运用现代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将其管理和服务的职能转移到网络完成,充分利用政府掌握的各种资源,实现政府信息与政府业务的充分共享和高度集成,同时实现政府组织机构和工作流程的重组优化,超越时间、空间和部门分割的制约,向全社会提供高效优质、规范透明和全方位、个性化的管理和服务[8]。 电子政务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积极意义在于:电子政务可以通过信息化的过程改变政府的传统工作方式,使行政程序简单化、统一化,政府业务网络化;电子政务还可以降低信息公开的成本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减少阻力,信息公开更流畅;通过网上公开行政效能检查中心,可以有效规范政府部门行为,减少暗箱操作,使政府工作人员在公众的监督下行使权力,使其没有违纪违法的机会[9]。 五、结语 政府信息公开是强化民主政治、防止贪污腐化的有效工具。民主政治使公民能够参与行政、监督行政。要监督政府首先要了解它。政府信息公开是监督行政的基本前提,没有政府信息公开就没有监督行政。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是一个世界潮流。政府信息公开原则实际上是行政程序法的特有原则,也是行政程序法区别与行政实体法的根本标志。它是政治活动公开化在行政程序上的体现,是公民参政的延伸。行政行为的公开化有利于提高公民对行政机关的信任度,并使公民能够监督行政主体是否依法行政,从而帮助克服官僚主义,同时也保障公民对政府工作的监督。 注 释 [1]吴宏宇.知情权、WTO与政府信息公开[J].当代法学, 2003,(08). [2]石广生.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知识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1. [3]王勇.透明政府[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 2005. [4]王勇.透明政府[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 2005. [5]周汉华.我国政务公开的实践与探索[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3. [6]李小绵.试析政府信息公开中的经济利益问题[J].河北建筑科技学院学报, 2005,(04). [7]罗业翔.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J].当代经理人,2006,(11). [8]陈炳水.推进电子政务:提升现代政府行政能力的实现途径[J]. 社会科学,2006, (06). [9]蔡洁、张丽.我国政府上网的若干问题简析[J].成人高教学刊, 2004,(04). 参 考 文 献 [1]吴宏宇.知情权、WTO与政府信息公开[J].当代法学, 2003,(08). [2]石广生.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知识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1. [3]王勇.透明政府[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 2005. [4]周汉华.我国政务公开的实践与探索[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3. [5]罗业翔.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J].当代经理人,2006,(11). [6]张杰.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论[M].吉林:吉林大学出版社,2008. [7]刘恒.政府信息公开制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4. [8]刘飞宇.多维视角下的行政信息公开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 [9]王芳 .阳光下的政府:政府信息行为的路径与激励[M].天津:南开大学,2006. [10]王学东.电子政务集成式信息服务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8,(09). “目录”为小三号黑体,位置居中,二字之间空1字格。 页眉:宋体、五号、居中,文字内容为临沂师范学院2008届本科毕业论文或临沂师范学院2008届本科毕业设计说明书。 小三号、黑体、居中,两字间空一格 三级标题,宋体小四,行距:固定值,21磅。缩进2字符 一级标题,宋体小四,加粗,顶格 PAGE II
/
本文档为【论政府信息公开原则】,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