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东莞市建设
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年月日
- 1 -
工程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东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本工程年月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确定由乙方承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工商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结合东莞市有关规定以及本工程的具体情况,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项目
1.1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结构形式:层/幢;
建筑面积:平方米;道路:千米;
给水管道:规格米;排水管道:规格米;
构筑物:
其它:
施工图审查批准书编号:
1.2承包范围:
1.3 合同工期
(1)按定标(或议标)规定总工期(日历)天。
(2)开工日期:年月日;
竣工日期:年月日;
1.4 质量标准:要求达到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的标准。
1.5 合同价款:
按定标(或议标)价含费用确定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币)元
(大写: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
(1)定标价按下列规定计算:
(2)设计变更、现场签认按下列规定计算:
1.6 承包方式:
(1)按定标(或议标)价包人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
(2)按国家规定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收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由乙方向税收部门支付。
(3)招标工程除设计变更外,总价、单价均以定标价为准,一次包定,结算时不作调整。
第二条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2.1本
2.2 中标通知书
2.3招标文件、招标会议记录、投标书及其附件
2.4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2.5 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设备材料清单
2.6 洽商、变更等书面
或文件
第三条图纸
3.1 甲方于合同签订后3日内向乙方提供图纸套(包括设计院标准图和桩基础中间验收证明及有关资料两套)。甲方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合同补充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3.2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乙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甲方。
3.3 乙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第四条工程师
4.1甲方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
及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但甲方工程师及总监理工程师职权不得相互交叉。甲方工程师及总监理工程师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甲方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若甲方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甲方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甲方批准。如需要更换工程师,甲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4.2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
他义务。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乙方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乙方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甲方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4.3实行工程监理的,甲方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乙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甲乙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第2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 甲方驻施工场地的工程师:
4.5 实行社会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授权范围(监理委托合同附后):
4.6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甲方。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4.7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乙方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