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特蕾新幼儿园章程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特蕾新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
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的
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园全称为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特蕾新幼儿园。 第三条 本园性质:由深圳市特蕾新实业有限公司投资举办,从事
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
第四条 本园宗旨是:坚决维护党和国家政策,遵守宪法、法律、
法规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社会
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贡献。
第五条 本园自愿接受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深圳市宝安区民政
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园地址:深圳市宝安中心区,,区丽晶国际小区内。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结构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深圳市特蕾新实业有限公司、吴桃容。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了解本园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 推荐董事和监事;
(三) 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250万元; 出资者:深圳市特蕾新实业有
,
限公司出资额为人民币150万元,占投资总额的60%; 吴桃容出资额为人民币100万,占投资总额的40%。
第十条 本园的办学结构:
(一) 办学规模:(1)幼儿园建筑面积3203.97?,(2)幼儿园
户外活动场地面积541.98?,(3)审批部门核准的在
园人数为8个班,240人。
(二) 办学层次:幼儿园;
(三) 办学形式:招生对象为1.5~6岁的健康幼儿,我园采用全
日制教学形式。
第三章 组织
第十一条 本园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本园
的决策机构。
第十二条 董事会成员为:郭小娜、吴桃容、龙秋萍、卢李静、谭艳共5
人。
第十三条 董事会成员必须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
利和完全民事能力。
第十四条 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
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
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十五条 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园长;
(二)修改本园章程和制定本园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
;
(六)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
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2名,董事长、副董事长
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九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
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落实检查董事会
的实施情况;
(三)代
本园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
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
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
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 聘任或者解聘园长;
(二) 修改本园章程和制定本园的规章制度;
(三) 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
(四)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 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 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
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
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
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
的范围。
第二十三条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
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
董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
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
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五条 本园设园长一人。园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六条 园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幼儿园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幼
儿园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
(六)幼儿园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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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园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四章 本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为本园的法定代表人,即本园的法定代表人
为郭小娜。住所:深圳市罗湖区布心路东乐花园83
A-7B;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
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
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
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
形。
第五章 幼儿园资产、财务管理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条 本园资产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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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的个人出资;(1)出资者:深圳市特蕾新实业有限
公司,出资额为人民币150万元,占投资总额的
60%,以货币形式出资,2006年1月28日前出齐;
(2)吴桃容出资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占投资总额
的40%,以货币形式出资,2006年1月28日前
出齐;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幼儿园的校园建设、
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员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
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
资金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幼
儿园的资产。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
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
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
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
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
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每
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财务会计报告交审批机关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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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
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
的年度审计。
第三十六条 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变更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园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
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八条 本园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办学节余及分配
第三十九条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十条 办学节余是指幼儿园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
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法从年
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比例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 第四十一条 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提取的发展基金,用于幼儿园的建设、维护
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三条 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决定,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在
确定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决定做出之日起15日内,将
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有
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四条 对本园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十五日
,
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同意之日起30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 本园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
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园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
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
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
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园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民办非企业
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园自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
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6年6月8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之日起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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