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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整理】《法律文书》电子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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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整理】《法律文书》电子教案【2017年整理】《法律文书》电子教案 《法律文书》电子教案 第一章 法律文书概述 一、法律文书的概念、特点和作用 (一)概念 法律文书是指司法机关或法律授权的专门组织、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在处理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时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 如何理解, 对这一概念,我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法律文书的制作主体。 根据一概念,法律文书的制作主体包括: (1)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及未成年人管教所等拥有国家司法权的机关。 (2)法律授...
【2017年整理】《法律文书》电子教案
【2017年整理】《法律文书》电子 《法律文书》电子教案 第一章 法律文书概述 一、法律文书的概念、特点和作用 (一)概念 法律文书是指司法机关或法律授权的专门组织、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在处理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时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 如何理解, 对这一概念,我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法律文书的制作主体。 根据一概念,法律文书的制作主体包括: (1)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及未成年人管教所等拥有国家司法权的机关。 (2)法律授权的专门组织。 一般是指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仲裁委员会等专门组织。这类组织虽然不是司法机关,但其业务主要涉及到与法律有关的内容。 (3)当事人。 当事人是指与具体案件(包括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当事人在进行具体的诉讼或非诉讼案件时,必然会有一些意思表示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有关部门表达,这种书面的内容,应该按法律文书的要求书写。 (4)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是指依法参加到诉讼活动或非诉讼活动中,但与所参与的诉讼活动或非诉讼活动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的人。如证人、鉴定人、翻译人、代理人等。 2、法律文书的适用范围。 法律文书的适用范围包括各类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如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和公证、仲裁、调解及工商、税务等各类登记事项等非诉讼事务所涉及的内容。 3、法律文书的制作依据。 法律文书作为一种实用文书,其制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随心所欲,任意制作。法律文书制作所必须遵循的法律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既包括法律,也包括法规规章,相关部门有关制作法律文书的格式要求也是法律文书的制作依据。 4、法律文书的法律后果。 法律文书不同于其他文书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国家以强制力来保障司法机关所制作的法律文书的执行。其他主体所制作的法律文书虽没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但一般都会对具体法律事务产生影响。 一般认为:法律文书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 广义的法律文书是指一切在法律上有效的文件、文书。包括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法规和实施法律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狭义的法律文书,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或在非诉讼活动中制作的与该项法律事务有联系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 我们一般所称的法律文书是指狭义上的法律文书。 在狭义法律文书中,还有一个概念是司法文书。所谓司法文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在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中制作的文 1 书。司法文书是法律文书的一种。 (二)法律文书的特点 法律文书具有以下特点: 1、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一方面,法律文书制作的依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各种法律文书的制作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制作法律文书;另一方面,是指法律文书的内容必须法律的规定。 合法性的具体要求包括: (1)正确适用实体法。 法律文书基本上都是为解决某一类实体问题而制作的。司法机关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法律文书所阐明的问题应该与法律规定想适应。如《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件材料、证据一并移交同级人民币检察院审查决定。”因此,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在查明犯罪事实,取得确实、充分的证据,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制作起诉意见书。起诉意见书的制作就必须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根据《刑法》的规定,认定犯罪嫌疑人所构成的犯罪及依法应受到处罚的具体情节。 其他主体如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其代理人在制作法律文书时,也必须根据法律规定,对法律文书所涉及的内容根据法律规定进行阐述,做到有理有据。 (2)按法定程序制作。 我国法律对各类法律文书的制作都已做出明确规定。在制作具体的法律文书时,应按法律要求的程序和权限制作。 (3)履行审批手续。 司法机关所制作的法律文书一般都涉及到一个审批的问题。具体经办案件的人员是各类法律文书的制作人,该法律文书制作完成后,还必须履行一定的审批手续。司法机关以外的主体所制作的法律文书,虽然没有审批上的手续,但该等法律文书并不能直接产生法律效力。 2、规范性。 法律文书的形式结构是程式化的,任何法律文书必须按法定程式制作,不能由制作者任意发挥。1997年《刑诉法》实施后,公安部制定并下发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制作并下发了《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在这些法律文件中,对若干法律文书的制作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制作具体的法律文书时,就必须完全按规定制作。 3、时效性。 根据我国司法制度,在每一个办案单位,具体案件都有一个办案期限,法律文书是办理案件过程中的书面材料,其时效性是明显的。法律文书的制作必须遵守法定的期限,否则,所制作的文书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如在判决书中,要求应先写明收到案件的时间,再写明证据交换、开庭等时间,这些时间界限,对审限的计算是有帮助的。 4、实效性。 作为司法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其实施保障的,具有强制力。甚实效性明显。而作为其他主体制作的法律文书,虽不具有强制性,但却涉及到相关当都能人对具体法律事项的意见,有助于相关部门及时查清案件事实,从法律上讲,具有法律意义。 (三)法律文书的作用 法律文书是当事人在进行诉讼或非诉讼过程中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文字载体,它的根本 2 作用就在于正确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方面: 1、正确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 制定法律的目的是通过法律的实施来维护国家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但法律在是一纸空文,“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实施,需要凭借各种工具。法律文书正是法律实施的一种工具。司法机关处理各种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仲裁机关处理争议案件;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事项;行政机关处理行政复议以及公民、法人维护自身权益等一切行为,都无一不用法律文书。法律文书成了法律的一个重要工具。 2、反映诉讼或非诉讼的忠实记录。 人们在办理具体事务时,都是通过一定的行为进行的,而这种行为在特定的环境下,特定的条件下,具有特定的意义。如果不把具体的行为定型化,事后就很难对案件事实进行评判。在具体案件的全部诉讼活动中,诉讼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有书面的记载。法律文书就是将诉讼活动记载于书面的具体形式。法律文书所形成的材料,正是诉讼或非诉讼过程中所有行为的真实反映。 3、保证诉讼或非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反映办案质量。 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和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公证部门处理非诉讼事件;仲裁机构处理争议案件等都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这种法定程序就包括在具体的程序中应使用的具体法律文书。只要正确采用具体的法律文书,才能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高质量的诉讼文书与高自来水的办案结果是紧密相关的。 4、考核司法工作者业务水平的重要尺度。 法律文书是法律工作者整体素质的反映,任何一个司法工作者,在与具体案件打交道时,总是力图用特定的法律文书表达案件的内容,表达对案件的理解并由此对案件做出判断。一个法律工作者,其办案水平的高低,从司法文书就可以看出来。一个高水平的司法文书,包含了制作者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及对法律的综合运用水平的高低。因此,法律文书也是考核法律工作者业务水平和业务能力的一个。 5、进行法制宣传的重要。 司法机关处理各种案件所形成的法律文书,通过公开,在客观上起到具体生动的法制宣传效果。 二、法律文书的选材 文章是由材料构成的,法律文书也是由材料构成。一个好的法律文书,选材很重要。无论是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涉及的相关材料往往是很多的,在制作法律文书不能将全部材料全部堆积起来,而是必须对材料进行精心选择。如在刑事案件中,对于犯罪嫌疑人,既有犯罪嫌疑人供述,又有司法机关侦查和调查材料;既有被害人的控告或检举材料,也有报案材料;既有证人证言,又有同案供述。如何在众多的材料中选择有用的材料,并采用这些材料构建文书的内容,是文书制作者写作水平的考验。 一般来说,在法律文书的选材上,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选材要考虑案件性质。 如在刑事案件中,对于已认定犯罪性质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制作起诉书或起诉意见书时,要选择指控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的材料而舍弃非罪材料。要注意区分犯罪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不要将非罪材料或一般违法行为材料当作犯罪材料写到犯罪事实部分。 在民事案件中,要注意选择有助于认定纠纷性质、明确责任、分清是非的材料,而对于非实质性材料要注意剪裁,这样,所选择的材料才能更好表达文书的意思。 (二)选择能反映案件性质的材料。 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有行得通情节,进行过一系列行为,在记叙犯罪事实时,不能不加选择,把犯罪过程中全部情节都写进去,只需要写最能反映犯罪性质的主要情节和主要活动,以具体、清楚、准确反映犯罪事实为原则。 在民事或经济纠纷中,当事人之间纠纷的发生一般有一个较长的过程,可能也经过了一系列的调解、协调等,若事无巨细地全部罗列,既没必要,也没可能。因此,在记叙事实和理由时,主要选择反映双方争议性质的材料,对纠纷过程尽可能简单概括,对于一些无关紧要的细节可以略去。 例如,有一份刑事判决书,在记叙被告人行凶杀人的起因和作案动机时写道:“被告人古某于1875年 1980年春与本大队退伍军人姚某相识,同年农历4月初六(公历5月19日),经人介绍姚已与他人定婚, 某与本公社某某大队女青年沈某某(本案被害人)定亲,后因沈某某有退掉亲十的意图,被告人古某即与 8月14日,被告人未与家中商量私自去未婚夫家退亲,姚某某多次接触,产生恋爱,并发生两性关系。农历 9月初6,姚家又去沈家谈亲事,沈又同意了亲事,双方并指定了结婚日期。被告人姚陪同往返。到农历 10月初八、17日两次去沈的住处,假知悉后,两次去姚家,向姚的父母求婚,均遭拒绝,被告人在农历 冒他人姓名,一处通过沈的邻居,一次与沈面谈,诬说沈是大袖子(有狐臭),兄弟多,生活困难等,动员 沈与姚解除婚姻关系,并表示帮沈在县城酒厂另找一对象,未逞。” 该案经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上诉到某省高院。该省高院在审理后认为这一判决书在选材和文字表达上均存在问题,因而将上述内容改为: “被告人古某于1980年与本大队退伍军人姚某相识,以后发展为恋爱,曾发生两性关系。同年农历9月,姚某与某某大队女青年沈某某商定了婚事,并指定了结婚日期,被告人知悉后,向姚求婚,遭拒绝。 10月间两次到沈住处,劝说不要与姚结婚,沈未允。” 被告人在农历 改写后的这一段文字与原文相比,用材精当,文字简洁,被告人行凶杀害沈某某的起因一清二楚。 (三)选材要准确、真实。 案件事实材料是法官做出判断的依据。法官只有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做出合适的判决。而法官了解案件事实,所依靠的就是法律文书上所记载的材料,因此,法律文书所记载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既不能夸大,也不能宿小,更不能无中生有。同时,在记叙案件事实时,应尽可能避免使用形容、夸张等文学语言。要以朴实无华的文字准确反映案件真相。凡是写进法律文书的材料,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有准确、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 法律文书中有关数字一定要准确无误,不能用“大概”、“估计”、“可能”等含混不清的数字,如不能说“被告人可能参与了该次抢劫”。当然,数字也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确定无疑的。如在贪污一类的案件中,有时财物的准确数目无法确认,在查清基本数目后,可适当使用模糊数字,如被告人贪污数额达到1000余万元,这里的“余”字,就是表示模糊的数目,这种表示方法是可以的。 (四)选材要注意保密。 在制作法律文书过程中,可以涉及到按规定必须保密的案件材料,这时,作为案件材料的接触者,法律文书制作人必须保密。一般来说,应保密的材料包括: 1、涉及国家机密的材料。在记叙案件事实时,如果涉及国家机密,切忌将国家机密的具体内容在法律文书中记载,而只需笼统说明属何种国家机密就行了,如属于政治、经济、科技方面的机密。如犯罪嫌疑人魏某在战争中向外国入侵者提供计算机情报,某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中写到:被告人魏某向外国入侵者提供“我参战部队指挥人员姓名,出兵数目,战斗进展和伤亡情况等”情报,这里只作概括,不作详细具体的叙述。 2、涉及到隐私案件、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或其他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对有关当事人的情况要注意保密。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姓名可用某某来代替,对于其他身份情况,可以 4 简略。对于强奸的具体细节,不必记叙,更不能详细描写,只要把案件事实交代清楚就可以。 3、涉及间谍、特务、反动标语、反动信件一类案件,要讲究策略注意方式,应从有利于打击敌人,惩罚犯罪出发,该写的写,不该写的不写,以免扩散反动内容。 三、法律文书的基本结构 法律文书的结构,是指法律文书的外在表现形式,即文书的式样、构造及其各部分的组合。由于法律文书具有程式的规范性,要求法律文书必须按法定的格式来写,因此,法律文书的结构也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一)法律文书的一般格式 各类法律文书,一般由三部分组成,即首部、正文和尾部。 首部包括标题(制作机关和文书名称)、文书编号、当事人身份事项、案由和案件来源; 正文是法律文书的最主要部分,包括事实、证据、理由和结论等事项。 尾部包括制作机关名称、承办人职务、姓名、制作文书的日期和加盖的公章、附项等。 (二)法律文书正文部分的谋编布局 法律文书的正文部分,是文书的最关键的内容,也是体现文书制作人水平高低的内容。具体制作文书要按照固定的格式进行。在正文的谋编布局上应注意下面几个问题: 1、案由开头,明确立意。 正文一般以案由开头。用简洁概括的文字直截了当地揭示全篇文书的写作纲领,触及案件的性质,让人一看就知道主旨所在,便于抓住要领。如一份民事判决书的正文开头部分写道:“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2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某某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某某、人民陪审员王某某组成会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这样的开头,简明扼要,直截了当,让人一看就知道本案所审理的案件基本情况是:刘某某与吕某某的民间借贷纠纷。 2、衔接得法,通畅易懂。 正文的表达要达到识字的人一看就懂,不识字的人一听就懂的效果,因此,正文除了语言文字通俗朴实容易认识之外,关键要解决好写作中的衔接。 正文的开头至结尾之间,特别是段落之间、层次之间、各句之间的衔接过渡要自然。 衔接一般分为两类。一是语接;二是意接。语接,就是上下文之间有一定的文字搭桥,即有一定的过渡词语。意接,上下文之间没有过渡的词语,主要依靠逻辑衔接。法律文书一般不采用意接。各个段落的衔接,各类文书均有固定的格式。如检察院的起诉书中,经常采用“经本院审查查明,被告人犯罪事实如下:”等字样过渡到下一个内容,在写完事实部分后,经常采用“本院认为:”来承接上段。 在法律文书中采用“意接”的也有出现,主要出现在首部和尾部。如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中在首部列举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时写道:“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65年出生,住广州市海珠区某某路某号;被告:吕某某,男,汉族,1970年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某某路某号。”这种表述就是意接。在列举当事人的主要观点时,也经常采用意接。如“原告起诉称: ”,“被告答辩称: ”各段之间就采用应接。 法律文书经常采用的衔接方法有正接、断接、引接、阐接、分接、总接及远接等方法。下面分别简单介绍。 (1)正接。 正接,也称为顺接,是指从文字的正面意思来承接,下面的文字应该是对上面所叙述的事实、提出的论点作进一步的表达和阐述,使其扩展下去,继续下去,而不能做相反地或 5 另一方面的叙述或阐述。如法院的某一民事判决书中写到“经审理查明:1998年12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接下来的一段,法院继续写道:“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向被告交付了„„。”这种衔接,就是正接。用“合同签订后”这样的表述来进一步阐明双方合同履行的情况,是对合同签订这一事实的进一步表述。 (2)断接。 断接,是指用论断承接上文,承接处就是论断处。如在法律文书中经常见到的“本院认为:”这就是用论断来承接上文。 (3)引接。 引接,是指在承接处用其他事实或其他文件加以证明。 如经常在法律文书中见到的引用法律条文或引用专门的鉴定结论等,就是引接。 (4)阐接。 阐接,是指在论述中需要展开,或拓宽叙述的一种方法。如法院在一个下面判决书中写到:“被告人的行为已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构成防卫过当:首先,被告人„„该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正当防卫;其次,该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是一种防卫过当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这里采用了“首先”“其次”这样的表述,就是阐接的结构方法。 (5)分接。 分接,是指上下文概括,下文进行具体叙述和论述的一种衔接。如在集团犯罪或一个人犯数罪的情况下,对所犯的罪行分别进行论述,所采用的就是分接。 (6)总接。 总接,是指上文分述,下文总述的承接。总接与分接往往是结合在一起交替使用的。如在判决书中经常采用的“以上事实,事实清楚,之间确凿充分,足资认定。”表述,就是对上文的总结。 7)远接。 ( 远接,是指文意隔段连接或同段远隔相接的一种衔接方法。如刑事判决书中,在写完控辨双方的意见后,并没有立即对双方意见进行评论,而是另起一段叙述法院经过法庭调查、审理所认定的案件事实,然后再以法院认定的事实运用法理、法律分别针对控辩双方的观点进行评论。 3、运用转折,广纳内容。 在很多案件中,有关案件的事实往往并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层次、多角度的,因此,在文字结构上,除要注意衔接的运用之外,还应当运用转折。通过转折的运用,多角度的阐明案件事实。下面举一份抗日战争时期的刑事判决书部分内容来说明: 以上事实查本案所自应认定者,即为被上诉人诬告与李和材死亡之因果关系问题。就而言,被上诉人李某某诬告李和材与反革命分子有关,意在转移审判的目标,藉以避免自己的罪责。至于李和材因染病而死,非被上诉人所能预见,且亦非一般尝试所能推测而得。当不能认定为有因果关系;第二审于此点认定 并无不合。不过,被上诉人所犯为诬告罪,其伪造证据一点,系诬告之一种方法。依刑法第55条规定,应 从重处断。第二审仅认为伪造证据罪,显系一种遗漏。又被上诉人以县府二科长而盗窃6000元之公款,被 捕后,又拒不坦白承认,竟捏造可致被害人受重大刑事处分之事实而加以诬告。情节实为可恶。 四、法律文书的表达方式 法律文书的表达方式主要有叙述、说理和说明三种,一般不采用抒情等表达方式。叙述用于表达案件事实;说理用于论证案件性质和处理的理由;其他事项的用说明。叙述是复制案件;说理是创造性地论述案件;说明是对案件其他事项明白无谓的解释。因此,每一编文书一般都需要三者的综合运用。 6 (一)叙述 1、叙述的要素。不同的法律文书叙述的要素并不完全相同。 (1)刑事法律文书叙述的要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法律文书样式和制作的规定。刑事法律文书叙述的要素主要包括: 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行为过程、后果、被告人事后态度和涉及的人和事等九项。这九项内容,正好是刑事案件量刑情节的相关内容。 (2)民事(含经济)纠纷案件、行政案件叙述的要素。根据“两高”的规定,民事法律文书叙述的要素包括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纠纷的原因;纠纷的过程;纠纷的情节;纠纷的后果;因果关系等。 2、叙述的特定方法。 案件事实的性质、特点不同,各种法律文书的写作主旨不同,形成了一些特定的叙述方法。 (1)争议事实、判决事实分叙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定,判决书叙述案件事实,既要写“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也要写“判决认定的事实”。因此,一个判决书中,既有争议的事实,也有判决认定的事实。这两类事实,在一个法律文书中如何处理,一般认为,争议的事实部分,文字要简练,内容要概括;写法院认定的事实部分,应该重点写,这样才不至于重复。 (2)自然顺序法。 这是按照案件的发生发展自然顺序,叙述事实发生、发展、结局的方法。运用这种方法旨在以案件的真实过程表现法律行为。一般来说,对于一人实施一种犯罪或多种犯罪,或者实施持续犯罪的案件,往往用这种方法来叙述。这种方法着眼于事件的自然发展顺序,用这种方法,可以突出表现案件的特点。 例:1月1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姚锦云找领导要求出车未被允许,即擅自将停放在本车场内的一辆“华沙”牌轿车开出驶至天安门。姚不顾交通民警的阻拦,驱车闯入广场,然后开足马力,故意从纪念 5人死亡,19人重伤,金水桥正桥西侧汉白玉栏杆碑西侧朝广场旗杆西侧和金水桥前密集的人群猛冲,致 被撞坏,汽车被撞毁,赞成了特大的死伤案件。被告人姚锦云当场被抓。 这就是典型的自然顺序法。运用这种方法,要善于运用动词和连接词,排列连接各句。 (3)时间顺序法。 这是以时间为线索,按照案件发生、发展的时间顺序叙述事实的方法。时间顺序法是各种案件最常用、最基本的一种叙述法。头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贯穿于其他叙述方法中。采用这种方法能将案件发生的事实、发展的过程,从头到尾地叙述出来,写得一清二楚,使人一看就明。 (4)综合归纳法。 这种方法是在叙述叙述这种现象思维中容纳进逻辑思维的综合、归纳方法,对刑事案件中时间、地点有别,而目的、动机一样,手段、后果及所表现的情节大体相同的多次甚至数十次的犯罪行为归纳综合后进行概括叙述的方法;也可以在民事、行政案件中,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层次多,且争议双方提供的事实出入较大,进行综合归纳后,用大的篇章结构,构成纵式结构和横式结构相结合的叙述方法。 (5)多种方法并用法。 对复杂案件,用一种方法不足以叙述清楚所有事实及多方面、多层次的情况的,可同时采用多种方法。 下面举一例子说明: 某法院的一份刑事判决书中写道: 被告人陈某某在服刑期间,于1979年10月2日伙同劳改犯王某某(另案处理)从劳改场所潜逃。同 7 年10月下旬,陈王两人流窜到广州,经王介绍,除认识了高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后一起策划逃往香港。1980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再次去广州与高某某等人密谋逃往香港的线路、经费等问题。被告人陈某某主 2月1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到京后,即窜入故宫珍动承担去香港的费用,并确定到北京故宫盗窃珍宝。 宝馆窥测作案线路,选定盗窃目标,随即购买作案工具。同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潜入故宫内,隐藏在珍宝馆附近。闭馆后,被告人陈某某即翻墙到珍宝馆内,撬开该院西暖阁的玻璃窗,进入室内,用改锥等工 具撬开陈列柜,将故宫博物院收藏的清代文物“珍妃之印”盗出,当越墙逃跑时被抓获。 19791019801被告人陈某某自年月至年月,曾先后流窜到湖北省应山县、孝感县、大悟县、广水镇和河南省洛阳市、河北省宣化县、保定市等地的部队、工厂、机关、医院、车站、仓库、商店、银行等 30多次,计窃得手表36块、人民币2500余元、布票3300余尺、粮票500余斤、毛线20余处,盗窃作案 200余件,价值5000元。 斤,以及被面、床单和各种衣物 这是将几种方法结合起来,灵活运用的例子。以事实发生的时间顺序,先写逃脱罪,后写盗窃罪;以罪行主次为顺序,记叙被告人的盗窃行为,将盗窃故宫珍宝这一主要罪行放在突出地位,写得详细具体,其他罪行放在次要位置;以综合归纳方法,记叙被告人流窜湖北、河南、河北等地盗窃的罪行,写爹比较概括。由于能根据具体案情选用适当的叙事方式,将复杂的材料组织得有条不紊,且主罪突出,详略得当,给读者留下清晰的印象。 (二)说理 1、说理的要素 法律文书说理的要素与其他议说理的要素大致相同,包括论点、论据和论证。但在书写法律文书时,说理部分要注意:论点精确合法;论据充分,包括事实、证据、法律条文、法学理论。其中事实、证据这两项,在说理中要高度概括,引用的法律条文要写全称,法律条文有相关款项的,应引用到相关的款项。 2、说理的方法 (1)即事分析证明法。 即事分析证明法是各类法律文书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种论述理由的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要有的放矢,不能泛泛而谈,也不能作概念的推演。 (2)反驳论据法。 这种方法常用来阐述上诉状、抗诉状、答辩状、申诉状等法律文书,其要领是批驳论据的虚假性。论据驳倒了,特别是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这些论据一经驳倒,就等于釜底抽薪,论点及其他证明就不功自破。 (3)反驳论点法。 论点错误是由论据不能必然推出论点的一种错误。论点错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可以是当事人为了摆脱法律责任,故意出现错误的论点,也可能是文书的制作者制作能力差所出现的论点错误。但无论是何种原因,只要是论点错误,就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对其进行反驳。 (4)论驳兼济法。 在理由论述中,可以只用证明或反驳中的一种方法,也可以同时一方面用证明兼用反驳的方法。在采用证明兼用反驳的方法中,证明和反驳相辅相成,有破有立,正反兼顾。在裁判文书中,对正确的意见予以支持,对错误的意见进行反驳,就是论驳兼济法。 (三)说明 以文字解说事物的形状、性质、特征、成因、作用、经历等,都是说明。 法律文书中应用说明的情况很多,除了事实和理由外,其他一概用说明。在写说明时,基本的要求就是不允许产生任何歧义或疑惑,而必须符合客观实际。 说明一般包括: 1、说明人物的情况。公安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说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8 2、说明现场勘查的情况。主要是现场勘查笔录,说明现场周围环境、现场物品损失程度等。 3、说明尸检情况。 4、说明鉴定情况。 5、说明其他有关情况。 五、法律文书语言的使用 语言文字几乎是法律文书的唯一载体,因此,所有法律文书的制作者都必须准确使用语言文字。在法律文书的制作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正确使用法律术语,并符合语言规范。 法律文书与其他实用文书的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法律文书是在表明一定的法律关系。法律术语的正确使用,是法律文书的一大特色。比如,在刑事诉讼中,我们将被告称为“被告人”,在民事诉讼中,被告不称为“被告人”而只称为“被告”。“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犯罪未遂”与“没有造成实际伤害结果”、“诉讼时效”与“履行期限”等专用术语的使用,均应准确把握其含义。 制作法律文书,除了要准确使用法律术语之外,还必须注意语言的表达符合语法规范。法律文书也是文书的一种,既然是文书,就应该符合语言的表达习惯和语言规范。特别要注意的是,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尽可能不用代词。 2、语言要准确,解释要单一。 语言准确是法律文书的生命线。俗话说,“一字值千金”,在法律文书的制作上,有时“一字”还不仅“值千金”。如清朝末期著名奇案“杨乃武与小白菜”中,杨乃武向刑部告状,有一句是“江南无日月,神州无青天”,杨让姐姐进京代递状纸,并再三嘱咐一定要让他的朋友修改后再递。他的朋友读过书状,再三称好,只是最后改了一个字,将“神州无”的“无”字改为“有”字,效果大不一样。 1993年在山东济宁市一起正当防卫造成被防卫人死亡的案子,对被告人郭艺军防卫的重要情节,公诉人认为是“挥刀一刺”,被告人认为是“挥刀一档”,一、二审均认为是“挥刀相迎”。三种表述,效果各异。 再如,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向法院提供一张“借条”,上面写着“张三借李四人民币2000元”。对该借条如何认定就产生了分歧。既可理解为“张三向李四借人民币2000元”,也可理解为“张三将2000元借给李四”,造成了迥然不同的后果。 可见,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必须措词确切,使用任何表述均应不存在歧义。切忌使用模棱两可的词语。 3、语言要精练、朴实。 精练,就是要言简意赅,高标准的要求就是文书做作完毕后,不能增减任何一个字。一旦增加或减少其中的一个字,就会改变原来所表达的意思。要达到这一标准是很困难的。但无论如何,法律文书的制作要尽可能简洁,不写废话,不重复。 朴实,是指法律文书的用词不追求华丽,只要求明白无误地表达法律。法律文书制作完毕后,要使所有识字的人都能看得懂,明白文书所表达的意思。为此,法律文书要做到“三易”和“雅俗共赏”。“三易”是指字容易认,道理容易懂,朗读容易上口。 9 第二章 刑事诉讼常用法律文书 第一节 起诉意见书 一、概念 起诉意见书,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后,认定犯罪嫌疑人已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起诉意见的法律文书。 《刑事诉讼法》第129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因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在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需要判处刑罚的,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9条的规定,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件的卷宗材料、证据一并移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起诉。 起诉意见书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起着重要作用。公安机关制作的起诉意见书,是对侦查终结案件的总结和结论,也是公安机关依法请求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法律文件。检察机关接到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起诉。起诉意见书既是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总结,也是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工作的基础和依据。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就具体案件的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是从起诉意见书开始的。 另外,起诉意见书制作水平的高低,一方面体现了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质量,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水平及业务能力和素质。它不是公安机关的内部审批文件,是一种外部文件,因此,起诉意见书的制作应该高度重视。 二、起诉意见书的内容和制作方法 起诉意见书和其他法律文书一样,包括三个部分,即首部、正文和尾部。 (一)首部。 首部包括四项内容:即标题、编号、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情况和主要简历及连接语。 1、标题。 标题要写明两项内容,一是制作机关名称;二是文书名称。即“某某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要分两行写,且居中书写。上行写“某某公安局”或“某某公安局某某分局”,第二行写“起诉意见书”,字体一般要加黑。如 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区分局 起诉意见书 至于这两行的行距、字距等内容,没有特别规定,原则是做到整洁。 2、文书编号。 文书编号由年度、机关代字、文书代字和顺序号四个部分组成,这四个部分应依次排列,写于标题下一行的右下端。如(2004)穗天公预起字第123号。这部分内容要求在标题的下面右端,并且右边对齐,字体要比标题小,但没有要求用几号字体。在有些教材中,也将文书编号部分写成:机关代号、文书简称、年度和顺序号,如排列成穗天公预起字(2004)123号。这两种写法都可以,但有区别。第一种写法在顺序号前加上“第”字,第二种写法没有“第”字。如 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区分局 10 起诉意见书 (2003)潮湘公预起字第68号 目前,我们看到很多起诉意见书在文书编号这一部分的书写后不规范。有的将年度写到顺序号前面,变成:潮湘公预起字(2003)第68号,这是不规范的写法。 3、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概括和主要简历。 在书写这部分内容时,应注意:犯罪嫌疑人相关内容应依次写: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应写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民族(如国是外国人,还应写明国籍)、籍贯、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业、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分及劳动教养,并写明具体的时间和事由;是否在押,如在押,应写明被拘留、被逮捕的时间及羁押处所。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受过刑事处分及是否在押的内容,一般另起一段,以“犯罪经历”表述。 如:犯罪嫌疑人朱文,男,1977年7月12日生,汉族,籍贯: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初中文化,无业,家庭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大平山镇阳村20-1号。 违法犯罪经历:1999年2月10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1999年11月8日期满解除劳动教养;2003年5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我局刑事拘留;2003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看守所。 这部分的字体没有做具体要求,一般要比“文书编号”部分大,而比标题小。如: 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区分局 起诉意见书 (2003)潮湘公预起字第68号 犯罪嫌疑人朱文,男,1977年7月12日生,汉族,籍贯: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初中文化,无业,家庭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大平山镇阳村20-1号。 违法犯罪经历:1999年2月10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1999年11月8日期满解除劳动教养;2003年5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我局刑事拘留;2003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如果是共同犯罪,有数个共同犯罪人需要在同一个案件中追究刑事责任时,应按照首要分子、主犯、从犯、胁从犯的次序写明。所写的内容与上述内容和方法一致。 如上述中,还有另一名犯罪嫌疑人,可写: 犯罪嫌疑人田宗汉,男,1970年9月19日生,汉族,籍贯: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初中文化,无业,家庭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大平山镇南村8号。 违法犯罪经历:2003年5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我局刑事拘留;2003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潮州市公安局看守所。写在文书中,变成: 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区分局 起诉意见书 11 (2003)潮湘公预起字第68号 犯罪嫌疑人朱文,男,1977年7月12日生,汉族,籍贯: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初中文化,无业,家庭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大平山镇阳村20-1号。 违法犯罪经历:1999年2月10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1999年11月8日期满解除劳动教养;2003年5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我局刑事拘留;2003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潮州市公安局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田宗汉,男,1970年9月19日生,汉族,籍贯: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初中文化,无业,家庭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大平山镇南村8号。 违法犯罪经历:2003年5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我局刑事拘留;2003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潮州市公安局看守所。 如果是单位犯罪,应写明单位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和职务。 4、连接语 是指上下两部分之间的连接。一般采用:“经我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某某有下列犯罪事实:”的表述方式。 如在上案中,可表述为:“经我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朱文、田宗汉有下列犯罪事实:”。连接语要另起一段写。 即: 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区分局 起诉意见书 (2003)潮湘公预起字第68号 犯罪嫌疑人朱文,男,1977年7月12日生,汉族,籍贯: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初中文化,无业,家庭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大平山镇阳村20-1号。 违法犯罪经历:1999年2月10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1999年11 12 月8日期满解除劳动教养;2003年5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我局刑事拘留;2003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潮州市公安局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田宗汉,男,1970年9月19日生,汉族,籍贯: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初中文化,无业,家庭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大平山镇南村8号。 违法犯罪经历:2003年5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我局刑事拘留;2003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潮州市公安局看守所。 经我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朱文、田宗汉有下列犯罪事实: (二)正文 正文,是整个文书的核心部分。应在“经我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朱文、田宗汉有下列犯罪事实:”后另起一段叙述正文。正文包括两部分:一是犯罪的事实和证据;二是起诉意见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1、犯罪的事实和证据。 叙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必须是经过公安机关侦查已查明构成犯罪,依法应起诉的犯罪事实。 在叙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时,应包括犯罪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行为过程、涉及的人和事、事后态度等几大要素。在叙述时,可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采用合适的叙述方法。 事实叙述完成后,接着写证据。 在写犯罪事实时,应特别注意只写本案起诉范围内的犯罪事实。对于犯罪人曾经犯罪但已被依法处理过的,或虽未被过但已过追诉时效的,以及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犯罪事实,不应在起诉意见书中写。对于虽有犯罪嫌疑,但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也不可以在起诉意见书中写。 我们再看上面的例子:接着写: 1、2003年4月17日下午4时许,犯罪嫌疑人朱文、田宗汉、杨广(在逃)、黄任寅(在逃)四人驾驶两辆摩托车跟踪在潮州大道中国银行取款后驾车离开的被害人李某某至潮州市城新路中国银行湘桥支行前,趁李某某停车进去银行办事时,由朱文用螺丝刀撬破汽车右侧车窗玻璃,盗走装有15万元现金的两个背心袋及一皮包,包内有现金3万元、一部价值820元的摩托罗拉手机,每人分得赃款4.2万元,手机被朱文拿去,余下1.2万元去向不明。 写完所有事实后,要有一个概括性的表述,经常采用:“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的陈述材料、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估价鉴定结论书、追回的赃款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朱文、田宗汉也已供认在案。”或类似的表述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在以前的起诉书,我们经常采用一句概括性的语言表示:以上事实, 13 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现在的起诉书不能简单表示,而必须将有关证据的名称分别表示。 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区分局 起诉意见书 (2003)潮湘公预起字第68号 犯罪嫌疑人朱文,男,1977年7月12日生,汉族,籍贯: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初中文化,无业,家庭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大平山镇阳村20-1号。 违法犯罪经历:1999年2月10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1999年11月8日期满解除劳动教养;2003年5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我局刑事拘留;2003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潮州市公安局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田宗汉,男,1970年9月19日生,汉族,籍贯: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初中文化,无业,家庭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大平山镇南村8号。 违法犯罪经历:2003年5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我局刑事拘留;2003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潮州市公安局看守所。 经我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朱文、田宗汉有下列犯罪事实: 1、2003年4月17日下午4时许,犯罪嫌疑人朱文、田宗汉、杨广(在逃)、黄任寅(在逃)四人驾驶两辆摩托车跟踪在潮州大道中国银行取款后驾车离开的被害人李某某至潮州市城新路中国银行湘桥支行前,趁李某某停车进去银行办事时,由朱文用螺丝刀撬破汽车右侧车窗玻璃,盗走装有15万元现金的两个背心袋及一皮包,包内有现金3万元、一部价值820元的摩托罗拉手机,每人分得赃款4.2万元,手机被朱文拿去,余下1.2万元去向不明。 14 (接下去再写其他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的陈述材料、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估价鉴定结论书、追回的赃款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朱文、田宗汉也已供认在案。 2、起诉意见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提出起诉的理由,就是要说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触犯的法律、涉及的罪名、依法应受到刑罚处罚。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29条的规定。一般都采用固定的格式:“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几条第几款的规定,涉嫌 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9条的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就上述案件而言,这一部分可表述为:“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朱文、田宗汉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涉嫌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9条的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将该内容写进上述文书,即: 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区分局 起诉意见书 (2003)潮湘公预起字第68号 犯罪嫌疑人朱文,男,1977年7月12日生,汉族,籍贯: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初中文化,无业,家庭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大平山镇阳村20-1号。 违法犯罪经历:1999年2月10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1999年11月8日期满解除劳动教养;2003年5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我局刑事拘留;2003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潮州市公安局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田宗汉,男,1970年9月19日生,汉族,籍贯: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初中文化,无业,家庭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大平山镇南村8号。 违法犯罪经历:2003年5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我局刑事拘留;2003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潮州市公安局看守所。 15 经我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朱文、田宗汉有下列犯罪事实: 1、2003年4月17日下午4时许,犯罪嫌疑人朱文、田宗汉、杨广(在逃)、黄任寅(在逃)四人驾驶两辆摩托车跟踪在潮州大道中国银行取款后驾车离开的被害人李某某至潮州市城新路中国银行湘桥支行前,趁李某某停车进去银行办事时,由朱文用螺丝刀撬破汽车右侧车窗玻璃,盗走装有15万元现金的两个背心袋及一皮包,包内有现金3万元、一部价值820元的摩托罗拉手机,每人分得赃款4.2万元,手机被朱文拿去,余下1.2万元去向不明。 (接下去再写其他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的陈述材料、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估价鉴定结论书、追回的赃款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朱文、田宗汉也已供认在案。 3、尾部 尾部,即结尾部分。尾部要依次写明:受理机关;局长署名盖印;制作日期三项内容。在制作日期的下方还应写明附页。 受理机关:在正文下一行空六格写“此致”,另起一行顶格写同级人民检察院的全称,无标点符号。 局长署名盖印:在检察院名称下三行处之右端由公安局局长署名盖印。 发文日期和印章:在局长署名行下约四到五行处写发文年月日,并加盖公安局印章。 附注:在发文日期下四到五行处顶格写“注”独占一行,并在“注”字后用“:”。然后另行起一行,空两格写具体内容,表述如下: (1)犯罪嫌疑人 现羁押于 。 (2)随案移送物品见《移交物品清单》(若没有移交物品的,可不写) (3)本案预审卷宗共 册。 如在上案中,尾部表现述为: 此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章) 16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注: 1、犯罪嫌疑人朱文、田宗汉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物品详见《移交物品清单》; 3、本案预审卷宗共叁册。 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区分局 起诉意见书 (2003)潮湘公预起字第68号 犯罪嫌疑人朱文,男,1977年7月12日生,汉族,籍贯: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初中文化,无业,家庭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大平山镇阳村20-1号。 违法犯罪经历:1999年2月10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1999年11月8日期满解除劳动教养;2003年5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我局刑事拘留;2003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潮州市公安局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田宗汉,男,1970年9月19日生,汉族,籍贯: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初中文化,无业,家庭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大平山镇南村8号。 违法犯罪经历:2003年5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我局刑事拘留;2003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潮州市公安局看守所。 经我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朱文、田宗汉有下列犯罪事实: 1、2003年4月17日下午4时许,犯罪嫌疑人朱文、田宗汉、杨广(在逃)、黄任寅(在逃)四人驾驶两辆摩托车跟踪在潮州大道中 17 国银行取款后驾车离开的被害人李某某至潮州市城新路中国银行湘桥支行前,趁李某某停车进去银行办事时,由朱文用螺丝刀撬破汽车右侧车窗玻璃,盗走装有15万元现金的两个背心袋及一皮包,包内有现金3万元、一部价值820元的摩托罗拉手机,每人分得赃款4.2万元,手机被朱文拿去,余下1.2万元去向不明。 (接下去再写其他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的陈述材料、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估价鉴定结论书、追回的赃款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朱文、田宗汉也已供认在案。 此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章)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18 注: 1、犯罪嫌疑人朱文、田宗汉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物品详见《移交物品清单》; 3、本案预审卷宗共叁册。 三:制作起诉意见书应注意的问题: 在制作起诉意见书时,应注意下面几项内容: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要按规定的项目逐项写明,各项内容应正常情况无误。特别是未成年人要特别注意其出生年月日。对于无法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具体出生时间的,可采用“自报”表述方式。 2、在表述犯罪事实时,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能把非罪材料写进起诉意见书。 3、起诉意见书要一式三份,一份由公安机关存入侦查卷中,另两份随预审卷、证据卷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起诉。 19 第二节 起诉书 一、概念 起诉书,也称为公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或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移送审查后,确认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处分,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决定代表国家,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交付同级人民法院予以审判的文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5条、136条和141条的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审查后,或者对本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移送起诉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制作起诉书,连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是检察机关法律文书中最具有代表性、最重要的一种文书。它既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将被告人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法律文书,也是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公诉,发表公诉意见,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的基础。人民法院只能就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对被告人进行审判,不能超出起诉书所指控的内容,因此,起诉书还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 自检察机关做出起诉书时起,“犯罪嫌疑人”就称为“被告人”。 二、起诉书的内容和制作方法 起诉书与其他法律文书一样,队由三部分组成,即首部、正文和尾部。 (一)首部 首部由标题、编号、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辩护人的基本情况、案由和案件来源五项内容。 1、标题 标题是写明制作起诉书的检察院名称和文件名称。在写标题时要注意: (1)检察院名称要写全称。 (2)如果被告人中有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制作起诉书时,应在起诉书的检察院全称前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 (3)文书名称都写“起诉书”,不要写“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 (4)起诉书的检察院名称与文书名称要分开两行来写,并且要居中,两行之间要空一行。 (5)一般情况下,检察院名称和文书名称要用不同的字体,文书名称要采用比检察院名称大的字体,且两栏的字体要与文书的其他字体不一致(一般要大)。 如: 潮 州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2、编号 文书编号依次由院名代字、部门代字、文书代字、年度、案件顺序号组成。 20 在书写文书编号时要注意: (1)文书编号应在“起诉书”下空三行右端书写; (2)文书编号写好后应靠右对齐。 (3)编号在写法上与起诉意见书有不一样的地方,主要是“年度”项的位置不一致。 (4)编号的字体与下文的字体要一致。 如: 潮 州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潮检刑诉(2003)30号 3、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这部分依次写明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如果被告人是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写明犯罪期间所担任的职务)、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罚,被拘留、逮捕的时间,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处所,取保侯审、监视居住的时间等事项。 如果是单位犯罪,应写明犯罪单位全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如果还有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上述被告人基本情况内容写明。 在写这部分内容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1)被告人的姓名应当写正在使用的正式姓名(即户籍、身份证等法定文件中所使用的姓名)。如有曾用名或与案件有关的别名、化名等,要在其名字后加括号予以说明。 (2)若被告人不讲真实姓名的情况如何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时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此,对于被告人不讲真实姓名的情况,起诉书上可以按被告人自报的姓名列明,但应当在自报姓名后面加括号说明是自报姓名。 (3)出生地。起诉书在写被告人的出生地时,若本省的,可只写市、县;外省的需要冠以省、市、自治区;被告是外国人的,还应写明其所属国家的名称。 (4)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对于一般主体,应写明从事何种职业,没有职业的,应写明无业;对于职务犯罪主体,应当写明犯罪事实有关的工作单位及职务。对于法律规定只有特殊主体才能才能构成的犯罪,应特别写明特殊主体的身份。 (5)住址。一般写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对于流窜犯,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步明的,写暂住地。 (6)是否受过刑事处罚。若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写明刑事处罚的情况,包括处罚的时间、审判机关、处罚的种类及起止日期。没有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写此项。若没有受过刑事 21 处罚,但受过行政处罚,如劳动教养等,也应按上述情况列明。 (7)拘留、逮捕的年月日。要求写因本案被拘留、逮捕的年月日,受过多种强制措施的,应分别写明。 (8)一案中有数名被告人的,在起诉书中,应按先重犯后轻犯,先主犯后从犯的顺序排列,并逐个写明其基本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从起诉书开始,犯罪嫌疑人应改称被告人,所以,这部分应是“被告人的基本情况”,不是“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教材中仍然叫“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有不妥之处。(见教材P105) 如上述案件,被告人基本情况可写: 被告人朱文,男,1977年7月12日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大平山镇阳村20-1号。2003年5月15日因本案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用同样的方法写另一名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潮 州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潮检刑诉(2003)30号 被告人朱文,男,1977年7月12日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大平山镇阳村20-1号。2003年5月15日因本案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用同样的方法写另一名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22 4、辩护人的基本情况。 如果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已明确了辩护人的,可以写明该辩护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身份和通信地址。如果辩护是律师,还应注明律师身份及工作单位名称。 这一部分并不是必要的内容,现在的起诉状多数没有这部分内容。 5、案由和案件来源。 案由:如果是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写移送起诉的公安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上认定的罪名,而不管检察机关起诉的罪名与公安机关所认定的罪名是否一致。如果是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而侦查终结所认定的罪名与起诉时所认定的罪名一致,则写该罪名;如果侦查终结和起诉时所认定的罪名不一致,则只写起诉时所认定的罪名,而不写侦查终结时所认定的罪名。 案件来源:应写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何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如果涉及到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变更的,还应写明引起管辖变更的时间。 具体写法:这部分通常写法为: (1)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在审查起诉时,写成:“被告人 (姓名) (案由)一案,由 公安局侦查终结,于是 年 月 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本院审查查明:”。 (2)同级检察机关直接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时,写成:“被告人 (姓名) (案由)一案, 年 月 日由本院侦查终结,查明其犯罪事实如下:” (3)下级检察院先受理并审查后,又依法报送上一级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写成:“被告人 (姓名) (案由)一案,由 公安局侦查终结,于 年 月 日移送 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条之规定,于 年 月 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经本院审查查明:” (4)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应写为:“被告人 (姓名) (案由)一案,由 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于 年 月 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本院审查查明:” (5)如果是上级人民检察院移交起诉的案件,应写为“被告人 (姓名) (案由)一案,由 公安局侦查终结,经 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经本院审查查明:” (6)如果因审判管辖变更由同级人民法院移送起诉的,应写为:“被告人 (姓名) (案由)一案,由 公安局(或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经 人民法院转至本院审查起诉。经本院审查查明:” 我们看看上述案件,案由及案件来源可表述为: 被告人朱文、田宗汉盗窃一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于2003年7月30日移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于2003年8月27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经本院审查委员会查明: 有时候,为了表明检察机关已告知被告人原始权获得辩护的权利,可在“经本院审查查明”之前加上有关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的情节。如: 被告人朱文、田宗汉盗窃一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于2003年7月30日移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于2003年8月27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依法受理后,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本院审查委员会查明: 把这段写到起诉书中,就成为: 23 潮 州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潮检刑诉(2003)30号 被告人朱文,男,1977年7月12日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大平山镇阳村20-1号。2003年5月15日因本案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用同样的方法写另一名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朱文、田宗汉盗窃一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于2003年7月30日移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于2003年8月27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依法受理后,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本院审查委员会查明: (二)正文 正文包括两部分,一是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二是起诉的理由、法律根据和决定事项。现就这两部分的内容分别做出说明。 1、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这一部分是起诉书的核心内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其中,以事实为根据的“事实”,就是指起诉书中所列举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证据又是证明该部分事实的依据,因此,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部分成为指控犯罪的基础。 为写好事实,我们应注意叙述事实时,注意层次清楚、重点突出,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恰当的方法。一般来说,起诉书叙述事实的方法包括: 24 (1)自然顺序法。 根据该方法,被告人的作案过程按时间顺序来写。这是最基本、最常用的一种写法。这种写法的特点是脉络清楚,一目了然。这种写法适用于叙述一人一次一罪,一人一次多罪、多人一次一罪和多人多次一罪的案件。 (2)突出主罪法。 根据被告人所犯的数罪的主次轻重不同,把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危害较大的罪行放在前面叙述,把情节较轻,危害较小的罪行放在后面叙述。这种写法的特点是重罪详述,轻罪略写,重点突出,层次分明。这种做法主要适用于数罪并罚的案件。 (3)突出主犯法。 针对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人数众多,不能全部一一详写的特点,在叙述时围绕主犯的活动具体安排层次,同时结合叙述从犯参与犯罪的事实。如果被告人既有共同犯罪,也有单独犯罪,应先叙述共同犯罪,再叙述单独犯罪。这种写法以主带从,罪责分明,便于定罪量刑。主要适用于叙述多人一次一罪、多人一次多罪、多人多次一罪和多人多次多罪的案件。 (4)综合归纳法。 即把被告人所犯的多起同类罪行归纳概括,用简洁的文字叙述的方法。食用这种方法的前提是:被告人有多起同类犯罪,且作案情节大体相同。 (5)先总后分法。 先将共同犯罪中多名被告人交叉作案的共同犯罪事实加以综合叙述,然后再按主犯、从犯的顺序,逐次分别叙述各被告人各自所犯的罪行。这种写法适用于叙述较大的集团犯罪案件。采用这种方法,可以做到共同犯罪的内容明确,各自的犯罪活动及罪责清楚。 6)罪名标题法。 ( 根据不同罪名的重轻次序排列,分别用序号列出小标题。如“一、抢劫罪;二、盗窃罪”然后按突出主罪法,逐个分段叙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这种写法的特点是罪名清楚、主次明确,便于审判机关逐罪审查被告人的罪行,也便于中行定罪量刑。这种写法适用于被告人触犯多个罪名且作案多起的案件。 起诉书在写证据时,并不要求的起诉书中列明证据的具体种类和具体内容。只要求在叙述完事实后,另起一行,用“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作概括就行了。同时,在向审判机关提起公诉时,要提交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 结合上述案件,起诉书在叙述事实和证据上,可作如下表述: 1、2003年4月17日下午,被告人朱文、田宗汉伙同同案人杨广、黄任寅(均另案处理)分别驾乘二辆二轮摩托车窜到潮州市区城新西路中国建设银行湘桥支行附近,尾随李锡宏驾驶的粤U-42389本田牌小汽车至潮州市区城新西路中国银行湘桥支行前,乘李锡宏下车进去银行办事车内无人之机,由被告人田宗汉及同案人杨广、黄任寅望风,被告人朱文用事先携带的作案工具螺丝刀撬碎李锡宏驾驶的小汽车右前侧玻璃,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十八万元,摩托罗拉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八百二十元)。作案后,被告人及同案人一伙分别骑乘摩托车逃离现场并进行分赃„„。 (用同样方法叙述其他几宗犯罪事实) (本案是多人多次一罪,采用顺序法,按时间顺序叙述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接下去,继续写: 以上犯罪事实,有被告人朱文、田宗汉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证人许某某、黄某某的证言笔录,被害人李锡宏的陈述笔录,估价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和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公安机关的证实材料及提取的作案工具螺丝刀等物证、书证为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将上述内容写到文书中,就成为: 25 潮 州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潮检刑诉(2003)30号 被告人朱文,男,1977年7月12日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大平山镇阳村20-1号。2003年5月15日因本案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用同样的方法写另一名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朱文、田宗汉盗窃一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于2003年7月30日移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于2003年8月27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依法受理后,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本院审查委员会查明: 1、2003年4月17日下午,被告人朱文、田宗汉伙同同案人杨广、黄任寅(均另案处理)分别驾乘二辆二轮摩托车窜到潮州市区城新西路中国建设银行湘桥支行附近,尾随李锡宏驾驶的粤U-42389本田牌小汽车至潮州市区城新西路中国银行湘桥支行前,乘李锡宏下车进去银行办事车内无人之机,由被告人田宗汉及同案人杨广、黄任 26 寅望风,被告人朱文用事先携带的作案工具螺丝刀撬碎李锡宏驾驶的小汽车右前侧玻璃,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十八万元,摩托罗拉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八百二十元)。作案后,被告人及同案人一伙分别骑乘摩托车逃离现场并进行分赃„„。 (用同样方法叙述其他几宗犯罪事实) (本案是多人多次一罪,采用顺序法,按时间顺序叙述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 以上犯罪事实,有被告人朱文、田宗汉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证人许某某、黄某某的证言笔录,被害人李锡宏的陈述笔录,估价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和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公安机关的证实材料及提取的作案工具螺丝刀等物证、书证为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2、起诉的理由、法律根据及决定事项。 遮部分是起诉理由的结语,是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依据和结论。既要表明检察机关的态度,也要援用《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作为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依据,然后提请审判机关对被告人进行判决。在写这部分时,应注意以下内容: (1)在概括被告人犯罪事实的基础上抓住被告人行为的实质,分析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突出具体案件的特点,不能只写犯罪的一般特征,如盗窃罪只写“秘密窃取”这一共同特征。应针对具体案件,表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等具体案件的特征。 (2)要明确指出被告人行为所触犯的法律条文及罪名。在写法上可表述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条,构成 罪。” (3)对被告人具有从轻、从重、减轻、加重的情节的,起诉书应分别予以认定,并写明相应的量刑的依据和处罚意见。如“被告人 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起诉书中表明检察机关这一倾向性意见时,要用肯定、明确的语气明确表达,不能模棱两可、含混不清。 (4)决定事项。要依次写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提起公诉的必要性。如“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二是写明提起公诉的法律依据,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三是写明提起公诉的决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 27 处。” 按上述要求,将上述案件补充完整,就成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文、田宗汉无视国法,多次结伙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潮 州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潮检刑诉(2003)30号 被告人朱文,男,1977年7月12日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大平山镇阳村20-1号。2003年5月15日因本案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用同样的方法写另一名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朱文、田宗汉盗窃一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于2003年7月30日移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于2003年8月27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依法受理后,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本院审查委员会查明: 1、2003年4月17日下午,被告人朱文、田宗汉伙同同案人杨广、黄任寅(均另案处理)分别驾乘二辆二轮摩托车窜到潮州市区城 28 新西路中国建设银行湘桥支行附近,尾随李锡宏驾驶的粤U-42389本田牌小汽车至潮州市区城新西路中国银行湘桥支行前,乘李锡宏下车进去银行办事车内无人之机,由被告人田宗汉及同案人杨广、黄任寅望风,被告人朱文用事先携带的作案工具螺丝刀撬碎李锡宏驾驶的小汽车右前侧玻璃,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十八万元,摩托罗拉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八百二十元)。作案后,被告人及同案人一伙分别骑乘摩托车逃离现场并进行分赃„„。 (用同样方法叙述其他几宗犯罪事实) (本案是多人多次一罪,采用顺序法,按时间顺序叙述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 以上犯罪事实,有被告人朱文、田宗汉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证人许某某、黄某某的证言笔录,被害人李锡宏的陈述笔录,估价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和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公安机关的证实材料及提取的作案工具螺丝刀等物证、书证为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文、田宗汉无视国法,多次结伙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三)尾部 29 尾部应包括结束语、主送人民法院名称、检察员签署及附页。 1、结束语。即“此致”。要另起一行,空六格起写。 2、主送人民法院名称。在“此致”后另起一行顶格写起。 3、公诉人的职务及姓名。职务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代理检察员,在写职务后加上“:”,再写公诉人的姓名。这一内容要在主送人民法院后空四行再写,并且写在右端。 4、文书制作日期,并加盖院印。 文书制作日期要以汉字书写,不能用阿拉伯数字书写。要写在公诉员名字下面空四到五行处,且与公诉员名字从中间对齐。要写明年月日。 5、附页。 附页要在年月日后空四到五行顶格写,用“附:”之后另起一行分别列明附页的内容,每项内容都顶格写。包括八项内容,根据具体案件所涉及到的内容来写,包括: (1)被告人的羁押处所或住所。 (2)起诉书副本份数。起诉书应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三份。 (3)证人或鉴定人的职业和住所。 (4)证物名称、件数。 (5)赃物清单。 (6)案卷册数。 (7)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已由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的文书副本。 (8)被害人或其家属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诉状。 上述内容中,没有相关事项的,可以不写。 按上述内容,可将上述案件补充完毕: 此致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某某 二零零三年十月十日 附: 1、被告人朱文、田宗汉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2、起诉书副本十一份; 3、证据目录、证人及鉴定人名单一份; 4、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30 5、赃物清单一份; 6、案卷八册。 完整的一份起诉书如下: 潮 州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潮检刑诉(2003)30号 被告人朱文,男,1977年7月12日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大平山镇阳村20-1号。2003年5月15日因本案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用同样的方法写另一名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朱文、田宗汉盗窃一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于2003年7月30日移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于2003年8月27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依法受理后,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本院审查委员会查明: 1、2003年4月17日下午,被告人朱文、田宗汉伙同同案人杨广、黄任寅(均另案处理)分别驾乘二辆二轮摩托车窜到潮州市区城新西路中国建设银行湘桥支行附近,尾随李锡宏驾驶的粤U-42389 31 本田牌小汽车至潮州市区城新西路中国银行湘桥支行前,乘李锡宏下车进去银行办事车内无人之机,由被告人田宗汉及同案人杨广、黄任寅望风,被告人朱文用事先携带的作案工具螺丝刀撬碎李锡宏驾驶的小汽车右前侧玻璃,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十八万元,摩托罗拉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八百二十元)。作案后,被告人及同案人一伙分别骑乘摩托车逃离现场并进行分赃„„。 (用同样方法叙述其他几宗犯罪事实) (本案是多人多次一罪,采用顺序法,按时间顺序叙述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 以上犯罪事实,有被告人朱文、田宗汉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证人许某某、黄某某的证言笔录,被害人李锡宏的陈述笔录,估价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和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公安机关的证实材料及提取的作案工具螺丝刀等物证、书证为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文、田宗汉无视国法,多次结伙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2 检察员:刘某某 二零零三年十月十日 附: 1、被告人朱文、田宗汉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2、起诉书副本十一份; 3、证据目录、证人及鉴定人名单一份; 4、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5、赃物清单一份; 6、案卷八册。 33 三、制作起诉书应注意的问题 在起诉书制作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起诉书所列的证据应当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和明确性。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一要经过审查核实,具有充分的证明力;二要与被证明的事实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或客观的联系;三要依合法程序取得;四要力求明确具体,所列证据要让人看出证据的性质和所证明的问题。 2、引用法律条文时,要做到准确、完整、具体。 准确,就是引用的法律条文友与适用恰如其分地一致。 完整:就是要把据以定性的法律规定全部列出。 具体:就是要引出刑法分则条文中外延最小的规定凡条文下分款分项的,应写明第几条第几款第几项。 3、起诉书中使用数字的,除文书编号、顺序号、机械型号、材料目录、医疗鉴定、百分比等专业术语和其他使用阿拉伯数字比较恰当外,一般要使用汉字书写。 34 第三节 公诉意见书 一、公诉意见书的概念和法律依据 1、概念 公诉意见书,也称为公诉词,是指检察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刑事案件一审的审理时,为支持公诉,集中发表揭露、批判被告人罪行和阐明公诉主张的一种综合演说词。 2、法律依据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书的法律依据包括: (1)《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该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第160条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相互辩论。” (2)《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且监督审判活动是否合法。” 可见,公诉人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在法庭上有揭露被告人罪行,阐明国家公诉机关的立场这样的职责,公诉人在上揭露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的言词,就是公诉词。 二、公诉意见书的制作方法 公诉意见书属于演说词,在内容上,偏重于说理,可以适当采用一些文学方法,使公诉意见书具有感染力,但关键在于说理。在制作公诉意见书时,应注意以下几点内容: 1、结构要合理、完整。 公诉意见书一般由五个部分组成,每一部分都有特定的内容,下面分别介绍: (1)首部。 首部包括标题和提示语两项内容。 标题:由被告人姓名、案由和文书名称组成。一般表述为:《关于 (被告人姓名) (罪名)一案的公诉意见书》。不能简单写成“公诉意见书”。 提示语:提示语又称呼告语,写合议庭人员职务,中间用顿号隔开,后面用“:”引出下文。提示语要顶格写。如表述为“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或“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也可以在前面加上一些尊称,如“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2)前言。 前言,也就是开场白,内容一般包括:第一:援用《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的规定作为依据(必要时也可以同时援用《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作为依据),同时说明公诉人的身份,表明出庭的合法性和职责;第二:对法庭调查情况作简要的分析评论;第三:宣示公诉意见书的内容要点。 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的规定,经潮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指派,我们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对被告人朱文、田宗汉盗窃一案支持公诉,并对法庭的审判活动依法实行监督。通过法庭调查,充分说明我院起诉书中指控的被告人朱文、田宗汉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在,我们仅就被告人朱文、田宗汉犯罪的思想根源、罪行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以及应负的刑事责任等方面发表公诉意见如下: 公诉意见书除了要达到揭露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外,还有一个通过对被告人的惩罚,达到教育被告人及社会公众的目的,因此,公诉意见书在前言部分也可以采用一些法理点化,感情诱导的写法,体现其人性化的特点。 (3)正文。 正文是公诉意见书的主要内容。这部分的内容要根据前言提及的内容,如犯罪的思想根 35 源、罪行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以及应负的刑事责任等方面分别论述。在写这部分内容时,要以已查明的事实为根据,正确适用法律,做到有理有节,以理服人,集中发表公诉人的公诉意见。 (4)结束语。 结束语主要是概括正文部分的论点,引证刑法的相关条款,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罚建议。结束语要另起一段表述,同时,为了提请审判人员注意,可以在结束语前面再次使用提示语。 (5)落款。 应写明公诉机关名称、公诉人的职务、姓名、发表公诉意见的年月日等。 2、正文内容要重点突出 公诉意见书是起诉驱的后盾,是公诉人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后对被告人犯罪危害性及对其进行处罚的意义所进行的进一步论述,对于正确判断被告人的危害性,正确适用法律有重要的意义。在写公诉意见书时,重点是突出正文部分。对正文部分,在写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对起诉书的重点内容进行申述。 起诉书的主要内容也就是正文部分,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证据。在公诉意见书中,再次强调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意义。一般情况下,公诉意见书可以根据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运用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多数是从犯罪性质、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方面进行论述。在论述中应注意前后一致,前后相呼应,连贯一体。 (2)对案件的难点和疑点进行说明。如对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是否构成立功,被告人的年龄等对定罪量刑原始重大影响的情节,应重点做出说明。对于被告人人数众多的情况,应说明认定被告人中主犯和从犯的理由或不认定被告人中存在主从关系的理由。对于对被告人所犯罪的罪名有不同认识的,也应论述所指控罪名的理由,等等。通过重点、难点的说明,使被告人或其他人员一目了然,也使法院的定罪量刑有一个基本认识。(见教材P119) (3)利用适当的时机,对被告人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我国刑罚的内的除了惩罚之外,还有教育,惩罚和教育相结合,才能达到刑法的宗旨。因此,在公诉意见书中,应该适时地在指控被告人犯罪,指出应受惩罚的同时,对被告人进行法制教育,指出被告人虽然犯罪,但只要认账服法,认真改造,仍然有广阔空间。俗话说:浪子回头金不换。通过法制教育,使被告人看到希望,真正实现法律的社会职能。 (4)对起诉书中的遗漏内容进行补充或修正。起诉书是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起诉讼的书面材料,应严瑾。但在实际工作中,要求任何对一份起诉书都做到万无一失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一旦起诉书出现疏漏,而所出现的疏漏并不是定罪量刑的重要情节时,可在庭审中,通过公诉意见书进行补充说明或修正。当然,如果起诉书所出现的疏漏关系吨定罪量刑的重要情节,直接影响到被告人的切身利益的,就不应只是的公诉意见书中修正,而应该在开庭前的合理时间内重新制作书面的补充材料,并送达被告人。 36 第四节 辩护词 辩护词作为辩护人为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进行陈述的书面材料,是刑事辩护过程中的一种重要文书,应加以重视。我们的教材中,并没有对辩护词作专门的介绍,只是在最后附录部分简单介绍了有关辩护词的写法。为了使同学们对辩护词有一个比较全面的认识,我们给大家介绍一下有关辩护词的基本内容。 一、辩护词的概念和法律依据 1、概念 辩护词是指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庭辩论阶段,依据事实和法律,说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有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书面意见。 如何理解, 2、制作辩护词的法律依据 (1)《宪法》第125条和《刑事诉讼法》第32条都做出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获得辩护。因此,当被告人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时,辩护人为了履行好辩护的职责,就必须制作辩护词。因此,《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就成为辩护人制作辩护词的依据。 (2)《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处罚的材料和意见。虽然《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并没有明确辩护人的“材料和意见”是以何种方式提出,但从有利于法院审查案件的角度去考虑,辩护词应以书面方式提出更为合适。 (3)司法部《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130条规定: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的,律师应向法庭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二、辩护词的结构、内容和写法 辩护词不是法定的格式文书,在实践中也未形成统一的固定格式。但是作为一种法庭陈述的意见,绝大多数辩护词还是有一些较为通用的结构的。一般情况下,辩护词的结构包括:首部、正文和结束语三部分。 (一)首部 首部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标题。 标题应居中,写明“辩护词”。也可以写“某某律师事务所辩护词”或“某某律师事务所关于某某案件的辩护词”。标题的字体要比正文字体大,最好用黑体或加粗。 2、称呼语。 称呼语是指该辩护词听取的对象,即辩护人向谁陈述辩护词的内容,称呼语就写谁。如“审判长、审判员”或“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之后用“:”引出下文。 3、前言。 前言也称为序言,应包括三方面的问题: (1)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 (2)陈述辩护人在出庭前所完成的工作; (3)讲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前言直接表明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使人一目了然。因此,一篇辩护词,有一个好的前言作为开场白,往往能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一下子抓住听众的注意力,并引导听众的思路,容易使法官听信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从而达到良好的辩护效果。 下面简单介绍: (1)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这一部分,一般应写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的法律依据。 37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第32条和34条的规定,辩护人出庭辩护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委托辩护,另一种是指定辩护,因此,在这部分应该表明是委托辩护还是指定辩护,除此之外,还应说明受律师事务所指派。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本律师依法接受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委托,并受某某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依法为被告人辩护。以此说明出庭的合法性。 (2)陈述辩护人在出庭前已完成的工作。律师作为辩护人,为履行职责,在开庭之前,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包括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必要的调查取证等。在做好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才能出色的完成辩护工作。因此,在辩护词中应该陈述这些内容,目的在于向法庭表明: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是经过充分的调查取证、分析论证的,从而使审判人员更能接受辩护人的主张。 (3)陈述辩护人对案件的基本看法。对案件的基本看法原则上应放在辩护词的前言部分明确摆出,表明辩护人的基本观点,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也能让审判人员明白辩护人对案件的认识,同时能起到吸引听众注意力的作用。当然,在实践中,也有的辩护词中关于辩护人对案件的基本看法放在结论部分陈述,作为总结。这种写法也是可以的,但这种写法不利于吸引听众的注意力,如果审判人员没有充分理解辩护人的辩护思路,这种辩护效果可能会有所折扣。 (二)正文 正文是辩护词的核心部分,应重点论述。在这一部分,应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针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抓住问题的关键,充分灵活巧妙地运用证据,对公诉人所指控的罪名进行反驳,并在反驳的基础上确立自己的观点。但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对公诉人指控的反驳还是自己确立的观点,都必须做到有理有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能凭空捏造,任意想像,更不能伪造证据或教唆别人伪造证据。 一般来说,起诉书和公诉意见书目的在于指控犯罪,因此,多数应该从正面进行说理,属于立论;而辩护词主要是针对起诉书和公诉意见书中不当之处或证据瑕疵之处进行反驳,以达到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的目的,属于驳论。根据法律规定,辩护人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推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因此,辩护人在辩护过程中,应区别不同情况,抓住重点,有针对性地进行辩护。 1、无罪辩护。 公诉机关将被告人提起公诉,肯定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可作无罪辩护。在作无罪辩护时,应针对公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从犯罪构成的四个要素分别进行反驳。 值得注意的是:无罪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是有区别的。无罪是指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不应认定为犯罪。即使被告人的行为确实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或者说“罪刑法定”)的原则,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既可以是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也可以是被告人的行为虽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素,但因存在法定的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节,如正当防卫。因此,在辩护词中应明确,被告人的行为到底是不构成犯罪还是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2、罪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辩护。 当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时,辩护应该尊重事实,不应作无罪辩护。但可根据事实和法律,针对案件的具体情节,找出被告人罪轻或具备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此罪和彼罪的辩护。 这是刑事辩护中经常采用的一种方法。当辩护人也认为被告人的行为确实构成犯罪,但并非构成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而是构成一个比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更轻的犯罪时,可从 38 犯罪构成的四个要素分别论述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另外一个犯罪。这种辩护,一方面,应针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分别反驳,提出公诉机关认定错误的原因,并提出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应构成另一个犯罪的理由。采用这种辩护方式时应该注意的是: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所构成的犯罪比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更重时,是否也应该提出,我们认为,从辩护人的职责来看,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构成一个更重的罪名,不应提出彼罪的辩护。因为按法律规定,辩护人的职责是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若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应按更重的刑罚处罚,就违背了辩护人的职责。但这并不意味着辩护人明知而放纵犯罪。辩护人只是在具体的案件中,不应该提出罪重的情节,但辩护人可以在事后,要求司法机关另行追究被告人的其他罪行。 不管是哪一种辩护方法,在实践中,一般都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设计辩护词的正文部分的内容。 (1)从认定的犯罪事实方面进行辩护。 “以事实为根据”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及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犯罪事实在具体案件中显得非常重要,是任何一个案件的基础。如果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出入,必然会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因此,辩护人首先要对案件事实有充分的了解和把握,特别是对那些对被告人定罪量刑起关键作用的事实要进行认真细致的研究分析,如果认为起诉书所认定的事实有出入,应予以反驳,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对事实进行反驳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事实存在,但认识不同。这种情况无论是在刑事还是民事案件中都经常出现,不同的人对同一个事实,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是很正常的,不能因为辩护或被告人对同一事实与公诉人存在不同认识而认为被告人拒不认罪。如某一案件中,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是故意杀人,辩护人认为是故意伤害致死。在这里,存在的事实是被害人死亡,不同认识是被告人致被害人死亡时的主观故意,这种主观故意可能影响到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二是事实存在,但公诉机关夸大其词。这时,辩护人应该说明事实真相,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从适用法律方面进行辩护。 (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该以法律为准绳,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也应以法律为准绳。若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所适用的法律有错误,可以从法律适用进行辩护。如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有立功情节,应适用刑法第68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适用刑法等68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这时,辩护就可以从法律适用上进行辩护,提出被告人除了立功之外,还存在自首情节,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 (3)从程序方面进行辩护。 “以法律为准绳”中的法律不仅包括实体法,还应该包括程序法。无论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还是法院,处理案件均不仅应遵守实体法,还应遵守程序法。如果任何一个机关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违反程序,将会直接导致案件结果的错误。在实践中,我们习惯都原始一句话,就是“程序错误必然导致结果错误。”所以,辩护人在辩护过程中,如果发现有那一个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可从程序上进行辩护。如公安机关违反羁押期限的规定,人民法院违反管辖规定等都是程序问题。 (4)从情理方面进行辩护。 法律无非人情。辩护人在辩护时,除了可以从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之外,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情理方面进行辩护。如:被告人虽然是故意杀人,但是出于愤怒,被害人本身有过错;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等,这些情节,虽然不能达到免除被告人刑罚的目的,但由于这些情节足以引起法官的同情,在以人为本的年代,法官会充分考虑情理上的因素,在自由裁量的范围内,对被告人适当从轻处罚。 39 (三)尾部 尾部是对辩护词的概括和总结,一般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意见;三是辩护人签名并署上日期。 三、制作辩护词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辩护词只应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有其他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在辩护词中,不应出现涉及被告人罪重、加重或从重处罚的内容,即使辩护人在辩护过程中,确实发现被告人存在从重或加重的情节,也不应在辩护词中出现。 2、辩护词要忠于事实、忠于法律,既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不能妄顾法律规定而完全站在被告人的立场。要记住辩护人所维护的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只有合法的权益,才应予以维护。 3、提出的辩护意见要针对性强,切中问题的要害,抓住关键,不能在枝节问题上纠缠不清。 4、辩护人在辩护词或辩护过程中的自称问题。习惯上有四种不同的称呼:即本律师、本辩护人、本代理人或直接称为我。但准确的称呼应该是“辩护人”,即在辩护词中称为“本辩护人”。 40 第五节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一、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概念和法律依据 1、概念 第一审判决书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第一审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就刑事案件的实体问题做出判决的法律文书。根据刑事案件判决结果,可将等比一审刑事判决书分为第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和第一审刑事无罪判决书。 第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第一审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确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依法应受到刑罚处罚而就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及应受到的处罚所制作的法律文书。 第一审刑事无罪判决书是指指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第一审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确认被告人被指控的行为不存在或不构成犯罪,或者被告人被指控的行为虽然存在,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时就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及处理结果所制作的法律文书。 2、法律依据 制作第一审法律文书的法律依据有那些,主要包括: (1)《刑事诉讼法》第162-1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证据和合议庭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做出判决。 (2)《刑事诉讼法》第164规定:判决书应当由合议庭组成人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 二、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结构内容和写法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由三部分组成,即:首部、正文和尾部,其中正文部分又包括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下面分别介绍。 (一)首部 首疤一般应写明:标题、案号、公诉机关和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案件审理的有关情况。 1、标题。 就是文书的名称,包括两部分:一是制作文书的法院名称;二是文书名称。 标题应分两行写,在第一行写制作文书的法院名称,表述为“某某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某某省某某县人民法院”或“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在写标题第一行时应注意: (1)法院名称原则上应冠以省、直辖市和自治区名称,但省会城市前一般可不冠省级行政区划名称。 (2)如果是涉外案件,即被告人中有部分或全部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判决书第一行均应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称。 (3)第一行的字体一般应比正文部分大一号,但比第二行小一号,同时颜色要加深。 (4)标题第一行应居中写。 标题的第二行写“刑事判决书”。在写第二行时应注意: (1)“刑事判决书”应独立另起一行,并居中。 (2)字体要比正文部分大两号,颜色要加深。 (3)“刑事判决书”前不用加上审级,如不用采用“第一审刑事判决书”这样的表述。 (4)“刑事判决书”前不用加上文书内容的评语,如不用采用“刑事无罪判决书”或“刑事有罪判决书”等表述。 2、案号 41 案号由年份、法院代号、案件性质、审判程序代号和顺序号组成,其中,年份应用括号表示。案号表述为:(2002)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00号。在这个案号中,“(2000)”表示年份,即2000年;“穗中法”表示做出文书的法院,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表示案件性质,即刑事案件,且属于不涉及财产争议的刑事案件,属于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受理的案件;“初”表示第一审案件;“第100号”表示该案件在2000年度中,法院受理的案件中顺序排列为第100号。 在写案号时应注意的问题有: (1)案号应在标题的第二行下空一行的地方写,不要紧接着标题的第二行写。 (2)标题的字体与正文的字体应一致,即与标题第一行小一号但比标题第二行小两号。 (3)案号应与正文靠右对齐 3、公诉机关和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如果是公诉案件,另起一行写“公诉机关某某人民检察院”,并用句号结束。 这一部分,在写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应单独一行,前面空两格来写。 (2)直接写“公诉机关某某人民检察院”就行了,不要写:“公诉机关某某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员)”。 (3)在“公诉机关”后面不需要用“:”引出“某某人民检察院”,而是直接写“公诉机关某某人民检察院”。 (4)应表述为“公诉机关”而不能表述为“检察机关”。 关于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件的被告人、辩护人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等内容,在写这部分内容时,应注意以下内容: (1)对于自诉案件或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先列明自诉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事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住址等,之后再列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也同样包括上述内容,同时还包括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及现羁押的处所等内容。 (2)自诉案件如果有反诉的,在自诉人和被告人的称谓后要用括号标明。即表示为:自诉人(反诉被告人),被告人(反诉自诉人)。 (3)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应在“公诉机关”这一行下另起一行空两格写,包括姓名(包括曾用名、别名、化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有无前科,何时被拘留,何时被捕,羁押处所等。如果有前科,应写明前科的时间、性质、经过和结果等项内容。 (4)被告人如果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的全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并另起一行写诉讼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内容。 (5)如果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在写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后,另起一行写“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6)被告人的辩护人、自诉人的代理人或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的写法。 如果辩护人或代理人是律师,只写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如果不是律师,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职务、与被告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关系。 辩护、代理人应在相应的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后另起一行写。 (7)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几个人,应分别按主、次来写。 4、案件审理的有关情况。 案件审理的有关情况包括案件的由来即案由、审判组织、审判方式和审判经过。对这部分,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有不同的写法,公诉案件中,又根据审理程序的不同,有不同的写 42 法。下面我们分别作介绍。 (1)公诉案件。 第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写明:某某人民检察院以某检某诉( )第几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犯某罪,于某年某月某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某人民检察院指派某某检察长(或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某某、诉讼代理人某某,被告人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某某、辩护人某某、证人某某、鉴定人某某、翻译人员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对这部分内容,在制作文书时应注意以下内容: ?“某某人民检察院”,应指明某省(直辖市、自治区)某市,如果是省会城市,可直接写某市而不用写某省某市,如果是涉外案件,应在前面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称,而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某省某市”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某省某县”。 ?“某检某诉( )第几号”应与公诉机关起诉书的案号一致。 ?“某年某月某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这里的年月日非常重要,一定要写明。它关系到法院审理案件的审限。年月日是指法院收到公诉机关的起诉书的时间,不是指经办人收到案件的时间。要具体到日,不能只写年和月。之后用“。”表示。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这是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区别。普通程序应组成合议庭,简易程序不需要组成合议庭,这是两者的区别。一般来说,在这里,不要求写明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但如果写明合议庭组成人员,也可以。 ?“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开”和“不公开”是审理案件的两种方式,应明确是采用那种方式审理。现在的判决书,一般都要求应写明开庭审理的具体时间。如于200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之后用“。”表示。 ?“某某人民检察院指派某某检察长(或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某某人民检察院的写法与前面第一项内容一样。特别提醒的是:“指派”。公诉员出庭支持公诉都是代表国家进行的,是受检察机关指派,即使是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也是受指派,因此,一定要写明指派。 ?“被害人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某某、诉讼代理人某某,被告人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某某、辩护人某某、证人某某、鉴定人某某、翻译人员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这个内容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写。如果案件被害人没有出庭,或被害人出庭,但被害人已经成年,没有法定代理人,就可以不写。相关人员只有到庭的才写,没有到庭的,可以不写。如果到庭的人员,在表述时应写明全称。之后用“。”表示。 第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其写法与前面大致相同,只是前面写的是“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应表示为“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或“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某某独任审理。”其他内容没有太大区别。 第三,单位犯罪的,在这部分,先写单位,再写主要负责人,表示为:某某人民检察院以某检某诉(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犯某某罪,被告人某某犯某某罪,于某年某月某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其他内容与第一种情况是一致的。 (2)自诉案件。 应写:自诉人某某以被告人某某犯某某罪,于某年某月某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实行独任审理),于某年某月某日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某某、被告人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某某、辩护人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如果有证人、鉴定人等,也一并写明)。现已审理终结。 (3)自诉、反诉并案审理的案件。 应写:自诉人某某以被告人某某犯某某罪,于某年某月某日向本院提起控诉。被告人某某于某年某月某日以自诉人某某犯某某罪向本院提起反诉。后面的内容与第(2)项基本一 43 致。 (二)正文 正文是判决书在主体部分,包括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三部分。 1、事实。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该以事实为根据,因此,事实在判决书中显得非常重要。但由于事实本身存在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的区分,作为定案的事实,只能是法律事实而不能是其他事实,即必须是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因此,在事实部分,既要写事实,又要写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第一审刑事判决书事实部分包括四部分内容,要分开写。 (1)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证据或自诉人自诉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2)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有关证据。 (3)法庭查明的事实。 (4)经法庭举证、质证认定犯罪的事实的证据。 在叙述事实时,应注意以下内容: 第一:事实要素要齐全。 在叙述事实时,通常要有七个要素构成犯罪事实。这七个要素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原因(动机、目的)、手段(方法)、情节(包括犯罪的经过、绝境犯罪的数额)、危害结果、涉及的人和事等要素来表达。但在具体的案件事实中,可以根据具体事实来组织这七个要素中的几个而不一定是必须完整的具有七个要素。 第二:犯罪事实要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的四个要素是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的,不具备四个要件的,就不能认定为犯罪。因此,不管在叙述事实要素时是否完整地表达了七个要素,但无论如何,所论述的要素必须符合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特别是对于特殊主体的,更应该论述清楚。 以下事实不应作为犯罪事实在判决书上出现: 被告人的轻微违法行为; 只有被告人的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行为; 已过追诉时效、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应受党纪、政纪处理的行为; 与本案无关的事实行为。 第三:“经审理查明”部分所认定的事实,应该是经过法院的审理后查明的事实,既不一定是公诉书所认定的事实,也不一定是辩护人或被告人所主张的事实。没有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不能作为法院认定的事实。 第四:叙述事实要注意保守国家机密,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第五:叙述事实要准确、简明扼要、突出重点。 第六: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应具体写明无罪的事实和根据。 第七:如果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在事实部分写明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犯罪而遭受物质、经济上损失的具体情况。 第八:用作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经过举证、质证、认证,即查证属实后才能使用。 2、理由 理由是判决的灵魂。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综合运用法律知识,认定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及依法应承担的责任,需要说明法院做出相关认定的原因。因此,理由是连接事实和判决结果的纽带,它把事实和判决有机地联系起来。判决书中如果没有理由或说理不充分,就难以服人。会给人一种强盗逻辑的感觉。可见,理由在判决书中显得非常重要。 在写理由部分时,应注意写清查以下内容: (1)针对已查明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法律规定,运用犯罪构成理论,对 44 被告人的行为做出法律上的评判,即明确论述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已构成犯罪及理由。要求做到说理透彻,逻辑性强,有较强的思想性和说服力。 (2)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正确的应明确予以肯定,对于不构成犯罪和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不准确的,应运用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论证,指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或罪名不准确的理由,正确的罪名及理由。对于控辩双方的意见,特别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应当明确是否采纳及理由。 (3)如果案件有从轻、减轻、从重、加重或免除处罚的情节的,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予以说明。 (4)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各被告人之间有主次之分的,应分清各被告人的罪责,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说明各被告人在案件中的地位及应承担的责任。若各被告人之间没有主次之分的,也应说明没有主次之分的理由。 (5)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法院做出判决,应以法律为准绳,因此,人民法院在理由部分,也应该引用法律的具体规定,说明判决有理有据。在引用法律条文时,应全面具体,但在判决书中,没有必要将法律条文的具体内容写在判决书中,以免显得累赘。目前一般的做法是:在判决书的主文中只写法律条款,之后,在判决书后用附页的形式,将法律条文的具体化内容列出。 3、判决结果。 判决结果是判决的结论,是人民法院依事实和法律,对被告人做出的有罪或者无罪,犯何种罪,适用何种刑罚或者免除处罚的决定。在写判决结果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明确确认被告人犯何种罪,处何种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判处刑罚的,应当具体写明刑罚的种类和刑期。其中有罪判决又分为有罪科刑的判决和有罪免刑的判决。对于有罪科刑的判决,应当把刑种按法律规定写清楚、写准确。对于有罪免刑的判决,应当将有罪部分认定清楚,再做出免除刑罚的判决。 2)有无附加刑。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种类,在我国刑罚的体系上,有主刑( 和附加刑两类,附加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在判决书中,如果有附加刑的应在主刑之后写明附加刑的种类。判处罚金的,还应写明罚金的具体数额。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写明没收的财产范围是全部没收还是部分没收。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应明确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3)是否适用缓刑。缓刑不是一种具体的刑罚,而是具体运用刑罚的一种法律制度。适用缓刑必须以判处刑罚为前提,因此,如果存在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况,也应该在判处了的刑罚之后,同时做出适用缓刑的判决,并写明缓刑考验期。 (4)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的同时审理的因被告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的民事赔偿案件。既然是在刑事案件中同时审理,就应该在刑事案件中同时判决。在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先写明被告人应判处的刑罚,再接着写赃款、赃物的处理,之后再写赔偿的判决内容。如果有多个被告人的,应分开写。 (5)赃款、赃物的处理。赃款、赃物原则上应该追缴。应在判决书中明确追缴赃款、赃物的范围及数额,与没收不同。 根据上面的要求,在写判决结果时,可以表述为:(参见教材P168) (1)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某某犯某罪,判处 (写明主刑、附加刑)。 (另起一段,用括号表示)(刑期自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天,折抵刑期一天。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自缴的赃款、赃物的处理,如果没有,可以不写)。 (2)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45 “一、被告人某某犯某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追缴的赃款、赃物的处理,如果没有,可以不写)”。 (3)单位犯罪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4)单位犯罪免刑的,表述为: (三)尾部 尾部由四个部分组成,分别是: 1、交代上诉权、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 在判决的主文部分写完后,另起一行写“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M份。” 2、审判人员署名。 空两行后在靠右侧,分别写审判长、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及姓名。如果是审理的,只写审判员姓名。 3、年月日。 审判人员署名后再空两到三行,写年月日。如果是当庭宣判的,写明宣判的时间;如果是委托宣判或定期宣判的,应写明判决书签发的时间。并在时间上加盖院印。 4、空一行靠左写:“本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可以是印章)。之后,再空一行另起一行靠右写书记员及姓名。 46 第六节 刑事上诉状 一、刑事上诉状的概念和法律依据 (一)概念 关于刑事上诉状,教材中并没有专门介绍,只是将几种上诉状合并在一起做简单的介绍。我们认为,各种不同性质的上诉状在具体要求上仍然有一定的差距,我们将分别给大家做介绍。 刑事上诉状是指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按法定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变更、撤销原判决的书面请求。 对于刑事上诉状的概念,我们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能够提起刑事上诉的当事人。 2、针对什么文书提起刑事上诉, 3、向谁提出, 4、注意法定的时间(上诉期)和程序。 (二)法律依据 当事人提起刑事上诉的法律依据主要在《刑事诉讼法》第180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二、刑事诉讼状的机构内容和写法 刑事上诉状不是法定的司法文书,是诉讼参与人的一种诉讼文书,因此,其格式并没有严格的限制,不象其他司法文书一样,有严格的要求。但由于上诉是案件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在实践中,也就形成了一些习惯的写法。一般来说,刑事上诉状要包括三个部分,即首部、正文和尾部。下面我们分别做介绍。 1、首部。 首部包括标题、当事人基本情况和案由。 标题:写明“刑事上诉状”。标题应居中写,字体要比正文的字体大,以显示区别。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上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羁押处所。在上诉人后面,用括号表明上诉人在原审的身份,如原审被告。在写当事人基本情况时,应注意: (1)在公诉案件的上诉中,只有上诉人,没有被上诉人。就像刑事一审案件只有被告人,没有原告人一样。虽然刑事一审案件有公诉机关,但在刑事上诉状中,不能将公诉机关列为被上诉人。在自诉刑事案件中,既有上诉人,也有被上诉人,要先写上诉人的基本情况,后再写被上诉人的基本情况。 (2)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被告人的辩护人代表被告人提出上诉的,在上诉状中,也应列明被告人为上诉人,即只能以被告人的名义上诉,而不能以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上诉。 案由:包括罪名、原审法院名称、裁判文书名称、文书编号和制作时间,以及做出上诉的意思表示等内容。案由可写为:“上诉人某某因某某一案,不服某某人民法院某年某月某 47 日做出的某法刑初字第某号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也可以表示为“上诉人某某一案,于某年某月某日接到某某人民法院某年某月某日某法刑初字第某号刑事判决书,现因不服该判决书,特提起上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总之,上诉时,在案由部分,应写明上述内容,至于这些内容如何排列,法律上并没有严格要求。 2、正文。 正文是刑事上诉状的核心部分,包括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两部分内容。 (1)上诉请求。上诉请求是刑事案件上诉人不服一审刑事判决书,要求二审法院变更、撤销一审刑事判决书,做出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具体要求。是上诉人希望通过上诉达到的目的。上诉请求要具体明确,让二审法院一目了然。 (2)上诉理由。上诉理由是用于论证一审判决错误、二审理由成立的事实和法律,一方面,由反驳一审法院的错误,另一方面,还要论证上诉请求成立。论证一审判决错误,既可以从一审的程序上反驳,也可以从实体上反驳;既可以从事实反驳,也可以从法律适用上反驳,总之,只要能证明原审判决错误的方法,在正文部分都可以使用。在写上诉状正文部分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要有针对性。要针对原审判决的错误进行反驳; 第二:要有反驳性。采取驳论的方法进行; 第三:要在反驳的基础上进行立论,证明上诉请求的正确; 第四:论述完后,再用“据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判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或类似的表述结束正文部分。 3、尾部 尾部包括以下内容: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这里的法院应是二审法院而不是一审法院。 (2)上诉人签名。 (3)上诉时间。 (4)附项:写明附件的名称和件数。 48 第七节 刑事抗诉书 一、刑事抗诉书的概念和法律依据(教材P125) (一)概念 刑事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确有错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 刑事抗诉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第二审程序的抗诉,另一种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相适应的,刑事抗诉书也分为两种,一种是二审程序适用的抗诉书,另外一种是审判监督程序适用的抗诉书。 二审程序适用的抗诉书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刑事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审判监督程序适用的抗诉书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第一审刑事案件判决后,被告人对判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可以提起上诉,上诉是引起二审程序的法定事由;公诉机关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对一审刑事判决提起抗诉。抗诉也是引起二审的法定事由。但刑事判决一旦生效,被告人虽然也可以申请再审,但并不必然引起再审程序,是否再审,由法院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可以提起抗诉,一旦抗诉,必然引起再审程序。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不同审级的抗诉,其法律依据也不一样。 二审程序抗诉书制作的依据是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1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根据该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 (三)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 (四)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 (五)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错误的; (六)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 审判监督程序适用的抗诉书制作的依据是: (1)《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根据该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 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根据该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刑事抗诉书的结构、内容和写法 刑事抗诉书因适用程序不同,有不同的写法。 49 (一)二审程序适用的刑事抗诉书的写法 二审程序适用的抗诉书的结构包括七个部分,即首部;原审判决、裁定的情况;审查意见;抗诉理由;结论性意见;尾部和附页。下面分别给大家作介绍。 1、首部。 首部包括标题和文号。标题包括制作文书的人民法院名称和文书名称,如:某某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文号是文书编号,如某检某刑抗某号。如果抗诉涉及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即具有涉外因素,应在制作单位名称前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 2、原审判决和裁定的基本情况。 一般写成:“某某人民法院以某某号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对被告人某某(被告人的姓名)某某(案由)一案判决(或裁定) (判决和裁定结果)”。 写原审判决或裁定的基本情况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在这部分,不用写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2)在写案由时,如果公诉机关认定的罪名与法院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分别写明; (3)如果的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均没有超过法定期限等情况的,对侦查、起诉和审判各阶段可不写,而直接写判决结果; (4)如果是被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应在抗诉书上写明这一情况。 3、对判决、裁定的审查意见。 这一部分是抗诉书的基本观点,表明公诉机关提出公诉的原因及原审判决错误的地方。写这部分时,观点要鲜明,语言要精炼,要让人一目了然知道公诉机关认为原审判决错误的地方,并可从这部分内容上看出公诉机关抗诉的重点是什么,在具体表述上,可表述为:“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如果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而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应当写明这一程序,然后再写前面的内容),该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包括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理由如下:” 审查意见是提纲挈领,起到统领全文的作用,因此,这一部分要明确、具体、精炼,言简意赅,在这一部分,没有必要对公诉机关认为原审判决错误部分进行分析和阐述,只要提出观点就够了。至于分析和阐述部分,应放到第四部分分析。审查意见与抗诉理由的关系是总与分的关系。 4、抗诉理由。 抗诉理由是抗诉书的重点和核心部分,应针对审查意见中提出抗诉重点进行详细分析。总体写法是先指出原判决(或裁定)的错误所在,然后有根有据、有理有节地逐一进行反驳。在写这部分内容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1)原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是否错误。 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是公诉机关提起抗诉的法定理由之一。如果公诉机关认为,原审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可以依法提起抗诉。 认定事实有错误,既可以是原审判决(或裁定)应该认定的事实没有认定;也可以是原审虽然对相关事实做出认定,但所认定的事实与相应的证据存在出入(现有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与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不符);还可以是原审判决或裁定遗漏了犯罪事实等。只要是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判决书(或裁定书)中没有做出认定的,且这种认定错误会影响到判决结果的,公诉机关就可以原审判决(或裁定)所认定事实错误提起抗诉。 因原审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错误而推出抗诉的,在制作抗诉书时,首先应提出原审判决(或裁定)的错误之处,提出纠正意见,强调抗诉的针对性。对于有多起“犯罪事实”的案件,只叙述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当的部分,对判决或裁定中认定的事实,公诉机关不认为有错误的,无需的抗诉书中再作论述,可直接表述为:“对原审判决(裁定)中认 50 定的 事实,本抗诉机关没有异议。”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若认定事实错误部分只涉及不别被告人,在抗诉书中只阐述事实错误部分,对其他没有错误的事实及相关的当事人,在抗诉书中可不做论述。 值得注意的是,有关的证据,在阐述事实时,应相应地做出列举,以证明证据的内容要点及其与犯罪事实的关系。 (2)原判决或裁定适用法律是否有错误。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若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书中所认定的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的法律有错误,也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判决结果。因此,若判决或裁定所适用的法律错误,人民检察院可据此提出抗诉。 适用法律错误,既可以是定性(即罪与非罪)的错误,也可以是定罪(局此罪和彼罪)的错误;还可以是做出不处罚或免除处罚所依据的法律不当等出现的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在原因上既可能是因为认定事实错误而导致的适用法律错误,也可以是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 在写法上,应针对不同的原因,分别进行论述。如果是因认定事实错误而导致的适用法律错误,先要将公诉机关认定是事实和证据陈述清楚,然后具体指出原判决或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之处,在此基础是上,进一步论述应适用的正确法律。如果是认定的事实没有错误,只是适用法律错误,应首先指出具体的错误,在围绕行为的性质和相关法律的适用,论证如何正确适用法律。 (3)原判决或裁定量刑是否适当。 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没有错误的情况下,还要看量刑是否适当。如果案件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没有错误,但量刑崎轻或崎重,或有其他量刑不适当的情况,公诉机关也可提起抗诉。 量刑不当,既包括罪刑不相适应、刑罚过轻工重;也包括被告人具有法定或酎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或有法定从重加重的情节而在判决或裁定中没有准确体现;还包括适用缓刑不当以及无正当理由而未依法判处刑罚等情况。 在写这部分内容的时候,应注意:如果是因为认定事实错误,致使定性、定罪适用法律错误,从而导致量刑不当,应在阐明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后,论证正确适用法律的意见,再写明正确的量刑。如果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确定的罪名基本无误,只是量刑过轻过重的,应着重从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影响量刑的诸要素进行分析,指出原判决或裁定量刑方面的错误所在,进而推出准确量刑的原则意见。 (4)原审判决或裁定程序是否合法。 刑事诉讼应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法规要求的程序进行,即使原审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甚至是量刑都没有错误,但一旦程序违法,则可能会直接影响甚至是剥夺被告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因此,公诉机关一旦发现原审判决或裁定的程序违法,即应以程序违法为由提出抗诉。 若是因为程序违法而提出抗诉的,在制作抗诉书时,应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要求,指出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情况,再说明因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公正判决的现实后果或可能性,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论述应遵守一个怎样的正确的诉讼程序。 5、结论性意见、法律依据、决定和请求事项。 结论性意见,即公诉机关根据上面所论述的抗诉理由而得出的结论,是公诉机关提出抗诉的结论。 法律依据,是公诉机关提出抗诉的法律依据。 决定,是公诉机关提出抗诉的决定。 请求事项,公诉机关提出抗诉,请求上级法院判决的意见。 51 具体表述为:“综上所述 (概括上述理由),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决。” 6、尾部。 尾部包括发送对象、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及院印、代表抗诉机关提起抗诉的公员名称、文书制作日期三部分。 发送对象,是指文书发送的对象。应写抗诉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名称。注意不是同级人民法院,而是上级人民法院。 正文写完后,应另起一行,空六格写“致”,然后再另起一行,顶格写上一级人民法院名称。 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应在发送对象下空三到四行靠右写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全称,并加盖院印。 在检察院名称下面空一格靠右写“检察员:某某” 之后,空一行后再另起一行靠右,写制作文书的日期。 7、附页 附页中应写明以下内容: 被告人羁押处所或现居住处所; 新的证人名单或证据目录。(如果没有新的证人和新的证据,可以不写)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书 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书在内容上与二审程序的抗诉书有相同也有区别。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首部。 1 与二审程序的抗诉书没有太多的区别。 2、原审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在二审程序抗诉书中,没有这部分内容。 原审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原审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民族、出生地、职业、单位及职务、住址、服刑情况、刑满释放或者假释的具体日期等。如有多个被告人,则应按犯罪事实情节轻重顺序分别列出。 3、诉讼过程、生效判决或裁定情况。 这一部分与二审程序抗诉部分既有相同,又有不同。相同的是都要写生效判决、裁定的情况,不同的是多了一个诉讼过程。一般写成:“某某人民法院以某某号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对被告人某某(姓名)某某(案由)一案 (具体写明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或者一审及二审判决、裁定情况”。 在写这部分内容时,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如果是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而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应写明此过程; (2)如果是一审生效的判决或裁定,不仅要写明判决或裁定的主要内容,而且要写明判决或裁定的生效时间; (3)如果是二审终审判决或裁定,则应分别写明一审和二审判决或裁定的主要内容; (4)应写明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原因。 4、对判决或裁定的审查意见。 这部分与二审程序抗诉在写法上没有太大的区别。 5、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情节和证据。 这部分在二审程序抗诉中没有要求,但在审判监督程序抗诉中却不仅提出了要求,而且作为一个重要内容提出。 52 在写这部分时,特别要注意对认定有争议的事实、情节,通过重点论述或进一步论述的方法,将犯罪构成的要件分别论述清楚。 6、抗诉理由。 这部分与二审程序抗诉写法基本一致。 7、结论性意见、法律依据、决定和请求事项。 在法律依据上,与二审程序抗诉有差别。表述为:“综上所述, (概括上述理由),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比二百零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某某人民法院某某号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提起抗诉,请依法判处。” 8、尾部。 尾部一样包括发送对象,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及院印、文书制发日期。 这里特别注意的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应由上一级检察机关提出,因此,发送对象是上一级检察机关向同级的审判机关发送。在发送对象一栏中,应写同级人民法院名称,而不像二审程序抗诉一样,写上一级人民法院名称。其他内容与二审程序抗诉没有差别。 9、附页。 与二审程序抗诉也没有太大的区别。 53 第八节 第二审刑事判决书 一、第二赛刑事判决书的概念和法律依据 1、概念 第二审刑事判决书,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或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做出的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进行审查后做出的书面判决。 第二审刑事判决书,在理论上应包括三种情况:一种是被告人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对被告人的上诉所做出的判决;二是人民检察院对一审法院做出的未生效的判决书,提起抗诉,二审人民法院对检察院的抗诉进行审理后做出的二审判决;三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做出的已生效的二审判决提出抗诉,人民法院按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后做出的判决。第三种情况属于再审刑事判决书。我们这里暂不讲这种情况。 2、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制作二审判决书的法律依据有: (1)《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2)《刑事诉讼法》第181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3)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部分局第二百三十一条到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也是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的法律依据。 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第二审刑事判决书适用于下列范围: 第一:第一审认定的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 第二:第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没有错误,但量刑不当; 第三:第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在查清事实后予以改判; 第四: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上诉、抗诉案件,发现刑事和附带民事部分均有的错误,依法改判。 二、第二审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和结构写法 第二审刑事判决书在结构上与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基本相同,也分为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而正文又可分为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三个部分。 (一)首部 首部包括: 、标题。 1 标题包括做出文书的人民法院名称和文书名称。一般表述为:“某某中级(高级、最高) 54 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在制作标题时应注意: (1)标题应分两行,第一行写制作标题的人民法院名称;第二行写文书名称。 (2)人民法院名称的字体应比正文大两号,比文书名称大一号,且居中,用黑体表示。 (3)如果案件有涉外因素的,应在法院名称前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 (4)在标题中直接写刑事判决书就行了,不用写二审刑事判决书或终审刑事判决书。 、文书编号 2 文书编号在标题的右下角空就行书写。文书编号的构成与一审刑事判决书一样,但要将一审刑事判决书中的“初”字改为“终”字。 3、抗诉机关或上诉人及诉讼参与人的身份事项。 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第一项写:“抗诉机关名称”,第二项写“原审被告人”。对于抗诉机关,只直接写机关名称就可以了,不必写抗诉机关的法定代表人、住所等事项;对于原审被告人,除了要写明被告人的姓名之外,还应写明被告人的其他基本情况,如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民族、住所、羁押场所等。 (2)只有被告人上诉而公诉机关没有抗诉的公诉案件,第一项应写:“原公诉机关:”,第二项写上诉人,并用括号表明原审被告人,然后写明上诉人的基本情况。 (3)被告人为未成年人,且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而公诉机关没有提出抗诉的公诉案件,第一项仍然应写“原公诉机关”,第二项写“上诉人”即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并用括号表明上诉人与被告人的关系,第三项写“原审被告人”。 4)如果是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上诉人仍然为( 原审被告人,其写法与上述第二种相同,只是在写审理过程时,应将“原审被告人不服某某判决,提出上诉”改为“原审被告人某某的近亲属(或辩护人)们某经征得原审被告人某某同意,提出上诉。” (5)如果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被告人也提出上诉的,这种情况也视为检察机关抗诉,按抗诉程序列当事人。 (6)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提出上诉的。第一项写“上诉人”并用括号表明“原审自诉人”,第二项写“被上诉人”并用括号表明“原审被告人”。 (7)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提出上诉的,第一项写“上诉人”并用括号表明“原审被告人”,第二项写“被上诉人”并用括号表明“原审自诉人”。 (8)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和被告人都提出上诉的,第一项写“上诉人”并用括号写“原审自诉人”,第二项写“上诉人”并用括号写“原审被告人”。 (9)自诉案件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第一项写“上诉人”并用括号表明上诉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第二项写被代理人(即原审自诉人或被告人),第三项写“被上诉人,并用括号表明“原审自诉人”或“原审被告人”。 (10)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第一项写“原公诉机关”,第二项写“上诉人”,并用括号表明其在原审中的地位,如果有多个上诉人,按一审判决书所列顺序排列,第三项写“原审被告人”即没有提出上诉的其他被告人。 (11)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提出上诉的,第一项写“上诉人”并用括号表明其在原审中的诉讼地位;第二项写“被上诉人”,并用括号表明其次在原审中的地位。 4、辩护人或代理人(自诉或附带民事诉讼)的称谓和身份事项。 辩护人应在相应的当事人的次行写,如果辩护人是律师,应写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即律师事务所名称)及职务,如果辩护人不是律师,而是法律允许的其他人员,除写明辩护人的基本情况之外,还应写明辩护人与上诉人的关系。 55 如果没有辩护人的,此项内容可以不写。 在自诉案件或附带民事诉讼中,如果自诉人或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有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应写明受托人的基本情况,其写法和辩护人基本一致。 5、案件来源、一审处理结果、提出上诉或者抗诉的理由。 一般表述为:“某某人民法院审理的某某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某某(写原审被告人的姓名)犯某某罪(写罪名)一案,于某年某月某日做出( )某刑初字第某号刑事判决,认定某某(被告人的姓名)犯某某罪(写罪名),判处 (写具体判决的事项)。原审被告人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如检察机关抗诉的,应写成:“某某人民检察院不同意原判决,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某某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某某(出庭检察员姓名)出庭履行职务(如未出庭,此项不写;如系抗诉案件,应写成:“出庭支持抗诉”),上诉人(或者原审被告人)某某及其辩护人(或代理人)、证人(如果没有,不写此项)等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在写这部分内容时,应注意以下内容: (1)如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决定抗诉的,应将这一情况写清。可表述为:“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服,请求某某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抗诉并于某年某月某日向本院提出抗诉。” (2)如果既有被告人上诉,也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应在“原审被告人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之后,写明某某检察机关抗诉的情形。 (3)第二审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之后,在“现已审理终结”之前的内容改为:“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二)正文 正文包括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三部分。 1、事实。 第二审刑事判决书事实部分有具体的要求,应包括五部分的内容。 (1)概述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理由和判决结果。 这部分一般用“原审查明”开头,引出原审查明的事实、认定事实的证据、做出相关认定的理由及最后由原审做出的判决的内容。 (2)上诉或抗诉的主要理由和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及代理人的代理意见。 这部分一般用“原审判决后,被告人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或“原审判决后,某某检察机关不同意原审判决,于某年某月某日先本院提出抗诉。抗诉认为:”或类似的方式开头引出。 (3)概述人民检察院的二审期间提出的新的意见。如果人民检察院在二审期间没有提出新的意见,可以不写。 (4)写明经二审查明的事实。 一般用“经说理查明”引出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既可以是一审法院已查明的事实,也可以是一审法院没有查明,而在二审期间查明的事实。查明的事实可以有不同的层次,用“又查明”、“再查明”、“另查明”等表述。 (5)写明证明二审查明的事实的证据。 一般用“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句引出,之后,将相关证据分类列举。在列举证据时,应相应说明该证据所证明的内容。 2、理由 56 二审的理由,要论述最后做出判决的理由。理由应包括以下几部分的内容: (1)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及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并表明是应予以维持还是改普或撤销; (2)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理由是否正确、是否支持。 (3)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是否成立、是否支持。 (4)检察机关在二审期间推出的新的意见是否成立、是否采纳。 5)在论述了相关各方的观点是否支持后,应引用法律规定做出判决。 ( 在写相关理由时,应明确支持还是不支持相关的请求。 写理由时,先用“本院认为”引出二审法院认定相关事实的理由。 3、判决结果。 在“理由”后,应用“判决如下”引出判决结果。 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或者量刑不当,应当改判。改判有部分改判和改判。 第一:部分改判的,判决应分三行来写,并具体写明维持原判的哪一项,撤销原判的哪一项以及如何改判等。可表述为:“一、维持某某人民法院( )某刑初字第某号刑事判决书第 项判决,即 (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二、撤销某某人民法院( )某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书第 项判决,即 (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三、上诉人某某(写姓名)犯某某罪(写罪名),判处 (具体的判决内容)。” 第二:全部改判的,判决应分二部分来写。先写明撤销原审判决,再写明改判的具体内容。可表述为:“一、撤销某某人民法院( )某刑初字第某号刑事判决书;二、上诉人某某(姓名)犯某某罪(罪名),判处 (写明具体的判决内容)。” (2)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后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改判。在判决书上表述为:“一、撤销某某人民法院( )某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书;二、上诉人某某(姓名)犯某某罪(罪名),判处 (写明具体的判决内容)。” (3)原判认定事实、罪名及适用法律均不当,原审被告人无罪,应撤销原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可表述为“一、撤销某某人民法院( )某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书;二、上诉人某某无罪。” (4)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应表述为“一、撤销某某人民法院( )某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书;二、本案发回某某人民法院(即原审法院)重审。” 二审法院做出具体的判决后,应在具体判决之后,另起一行,用括号表明刑期的起止日期。 (三)尾部 尾部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交代文书的法律效力;二是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法院院印,署上日期。(见教材P176) 再审刑事判决书的写法与二审刑事判决书没有太大的差别,我们就不详细讲,请大家看教材P176。 57 第三章 民事诉讼常用法律文书 第一节 民事起诉书 一、民事起诉书的概念和法律依据 (一)概念 在教材中,对民事起诉书并没有作详细的介绍,只是在诉讼类文书中,将各类起诉书综合起来作介绍。从实践上来看,民事起诉书是整个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其文书制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当事人诉讼权利及实体权利的实现,因此,我们还是对民事起诉书的给大家作介绍。 什么是民事起诉书, 对于民事起诉书的概念,我们可概括为: 民事起诉书叫民事起诉状,是指民事主体或其法定代理人认为自己或由自己保护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或发生争议时,为维护自身或其保护的民事权利主体的民事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的书面请求。 对于这个概念,我们必须掌握这样几个问题: 1、原因。提出民事诉讼的原因是有某一民事权利受到损害或发生争议。如果没有民事权利受到损害或发生争议,就不存在民事诉讼,不能提出民事起诉。 2、有权提出民事诉讼的主体有两类,即民事主体自身及民事主体的法定代理人。民事主体自身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依法提出民事诉讼,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利。但由于推出民事诉讼是一种民事行为,需要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能行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自行提出民事诉讼,这时,法律规定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民事诉讼,以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 3、目的: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4、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5、形式:书面。 (二)法律依据 制作民事起诉书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体来说,是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至110条。 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零九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一十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民事起诉状的结构内容和写法 民事起诉书虽然也是法律文书的种类之一,但由于它不能直接产生法律约束力,不是司 58 法文书。法律对民事起诉书的格式也没有强制性规定,原则上只是要求民事起诉书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和第110条的要求,在实践中,也形成了一定的格式。我们下面所讲的格式并不是强制性规定,而是一种习惯。 一般来说,民事起诉书包括三个部分:即首部、正文和尾部。 1首部 民事起诉状的首部包括标题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两部分。 (1)标题 标题即“民事起诉状”或“民事诉状”,有时也可直接写“起诉状”。标题要居中,字体要比正文大。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写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时要注意以下内容: 第一:当事人基本情况要在标题下空一到两行处写,且要空两格。 第二:当事人基本情况的字体要与正文的字体一致,也就是要比标题的字体小。 第三:当事人基本情况要先写原告,再写被告及其他当事人。 第四:在当事人的称谓后用“:”表示,引出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如果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及住所;如果当事人是未成年人或其他无民事案件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案件行为能力人。在写完上述内容后,另起一行写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容(与当事人基本情况的内容大概一样),还要写明法定代理人与当事人的关系。 若当事人是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及职务。单位的名称应与公章上的名称一致,不能用简称。 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在当事人基本情况后另起一行写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注意:有些教材认为在首部应写明案由,即案件纠纷的类型。我们认为:案由应由法院审查后确定,故在起诉书上不用写明案由。 2、正文。 正文包括三个部分: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证据。 (1)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就是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的有关民事权益争议的具体问题。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还清欠款人民币十万元。” 在写诉讼请求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第一:诉讼请求应具体化明确,不能模糊不清。诉讼请求是要求人民法院解决的争议,在实体上是原告一方要求被告一方满足其某方面的民事权利。因此,诉讼请求应具体明确。让法院一看就明白原告要求法院解决什么问题,让被告一看就知道原告要求被告满足原告什么要求。如离婚案件,诉讼请求可明确:“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这样做到一目了然。 第二:诉讼请求要合理合法、切实可行。诉讼请求是要求法院解决的问题,既然是由法院 来解决,就必须合法,只有合法的请求,才有可能得到法院 的支持。除了合法之外,诉讼请求还应合理,应该有证据证实,还应该说切实可行。 第三:在形式上,诉讼请求应该在当事人基本情况后,空一行,再另起一行空两格处写。一般写成:“诉讼请求”之后用“:”引出。具体的请求另起一段来写,如果请求有多个,分别用序号列出。 (2)事实和理由。 事实和理由一般分成两部分来写,一部分写事实,一部分写理由。 59 事实部分: 事实部分主要写明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第一:原告与被告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如双方在什么时间签订了什么合同等。 第二:双方发生民事权益争议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情节和结果等。 第三:写明双方争执的焦点。即双方对具体案件的分歧。 第四:分清责任。在叙述案情的基础上,应恰如其分地说明被告应承担的责任。如果原告也有一定的过错,也要恰如其分地说明。 在写事实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第一:叙述事实应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案情,不夸大,不缩小。 第二:应围绕“诉讼请求”来写事实,与诉讼请求没有关系的事实可不写或略写,与诉讼请求关系密切的,应详写。 理由部分: 就是根据民事权益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写明被告侵权或违约行为的性质和造成的后果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写理由部分时应注意: 第一:依事论理。 即在说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事实和证据认定被告侵权行为或与之争议的权益的性质、所造成的后果及应承担的责任。应抓住要点。 第二:依法论理。 根据不同案件的性质,援引有关法律条款阐明起诉的理由。 第三:理由应与事实、诉讼请求相一致。 理由是对事实的评论,是从事实中引出的合乎逻辑的结论。因此,理由必须与事实相吻合,才有说服力。 (3)证据 证据即证明所叙述的事实的真实性、可靠性的依据。根据民事诉讼的要求,“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原告对其诉讼请求,有责任列举证据加以证实。证据就成为民事诉状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证据与案件事实和密不可分的,在叙述案件事实时,往往离不开相关的证据。因此,在诉状中,如果在叙述到相关的事实时,都列出息息相关证据,会使诉状过于繁琐。因此,在写诉状时,往往只在相关事实后写明证据的序号,而另外单独列表表示有关证据。 3、尾部 尾部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致送人民法院名称、具状人签名和时间、附项。 三、制作民事起诉书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诉讼时效问题。 在民事诉讼中,诉讼时效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根据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时效有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还有最长诉讼时效等。在制作起诉书时,要先审查原告的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2、诉讼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应适格。 3、对于合同纠纷,若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或发生纠纷后达成仲裁条款,则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 4、对于法律规定应由专门机关处理的案件,应由专门的机关处理。 5、对于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应按申诉处理。 6、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不得起诉。如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在六个月内不得起诉。 60 7、原告起诉后,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也可以私下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还可以撤诉。但原告起诉后,被告反诉的,原告不得撤诉。 8、民事起诉书应按被告的人数制作副本。 61 第二章 民事答辩状 一、 62 题目名称 2009/2010第一学期物理化学期中试题 一.填空题 1. 热力学平衡状态同时包括的四个平衡为( ),( ),( ),( ); 2状态性质按其是否具备加和性可分为( )和( ). 3.Kelvin和Plank对热力学第二定律的经典叙述可简化为( ). 4.热力学第三定律的内容为:( ). 5.化学势的物理意义为( ). 6. Le Chatelier提出“平衡移动原理”,其内容为:( ) 7.按标准摩尔生成焓与标准摩尔燃烧焓的定义,对C(石墨)、CO(g)与CO(g)之间,( 2 )标准摩尔生成焓正好等于( )的标准摩尔燃烧焓.标准摩尔生成焓为零的是( ),因为它是( ).标准摩尔燃烧焓为零的是( ),因为它是( ) ,A,08.下列各公式的适用条件分别为:对亥姆霍兹函数判据公式,是( ,G,0 ).对吉布斯函数判据公式,是( ).对热力学基本方程式,如等,是( dG,,SdT,Vdp ). 9.只有系统的( )性质才具有偏摩尔量.而偏摩尔量自身是系统的( )性质.偏摩尔量的值与系统中各组分的浓度( ).混合物系统中各组分的同一偏摩尔量间具有两个重要的性质,分别是( )与( ). 10.完全互溶的双液系中,在处,平衡蒸气压有最高值,那么组成为的溶x,0.6x,0.4BB液在气液平衡时,的大小顺序为( ).将的溶x(g),x(l),x(总)x,0.4BBBB液进行精馏时,塔顶将得到( ). ,K,K11.对理想气体反应,均只是( )的函数,与压力、组成无关;而对真实气体p 反应,( )仍只为温度的函数,但( )的值还与压力有关. 二.选择题 1.一系统在膨胀过程中,对环境做了10540J的功,同时吸收了27110J的热,则系统的内能变化为( ) (A).0; (B).37650J; (C).16570J; (D).-16570J 2.下列叙述正确的是( ) (A).某过程进行之后,若系统能够复原,则该过程为可逆过程; (B).某过程进行之后,若环境能够复原,则该过程为可逆过程; 63 章节题目名称和面码 题目名称 (C).某过程进行之后 ,在环境复原的同时,系统也能够复原,则该过程为可逆过程; (D).某过程进行之后,若系统复原的同时,环境也能够复原而不留下任何永久性变化,则该过程为可逆过程 3.下列叙述不正确的是( ) (A).任何物质的焓H均大于其内能U; ,U,,H,0(B).理想气体简单状态变化过程中的等温过程; ,U,,H,0(C).等温条件下的理想气体化学反应; (D).封闭系统中,无非体积功的等压过程 ,H,Qp 4.某理想气体从同一始态出发,经绝热可逆过程A和绝热不可逆过程B膨胀到达相同的终态压力时,则两终态的温度T与T的关系( ) AB (A). T=T; (B). T>T; (C). T0; (B).A<0; (C).A=0; (D).以上均错 14.下列平衡常数有量纲和单位的是( ) , (A).K;(B).K;(C).K;(D).Kxpa ,15.对于下列理解正确的是( ) ,Grm ,,,(A).因,故是反应达平衡时产物与反应物的吉布斯自由能的差,G,,RTlnK,Grmrm 值. ,(B). 是反应物和产物均处于标准态并维持标准态不变,反应进行一个单位时系统的,Grm 自由能改变值; ,(C). 是指产物和反应物由标准态达平衡时吉布斯自由能的差值; ,Grm ,(D). 是决定反应方向的物理量. ,Grm 16.将纯CaCO置于真空容器中,在温度T发生分解反应 3 CaCO(s)=CaO(s)+CO(g),平衡时总压力为p,则其Kp为( ) 32 p112(A).Kp;(B).K;(C).Kp;(D).Kp,,,, pppp,39p 17. CaCO(s)在密闭容器中受热分解达平衡状态,其组分数K和自由度数f为( ) 3 (A).K=3,f=3; (B).K=2,f=2; (C).K=2,f=1; (D).K=1,f=0 18.下列叙述中不正确的是( ) (A)克拉贝龙方程适用于任何纯物质两相平衡; (B).克-克方程仅适用于气-液或气-固平衡,并且假定气体遵守理想气体定律; 1lnp~(C).由实验测得若干的饱和蒸气压并作图,由直线钭率可计算摩尔蒸发热和其它T 的未知饱和蒸气压,摩尔蒸发热须与温度无关; 65 章节题目名称和面码 题目名称 (D)水的相图中的蒸发线、升华线和凝固线的指向可由克-克方程计算确定. 19.下列叙述中正确的是( ) (A).水的三相点的温度是273.15K,压力是610Pa; (B).水的三相点的温度是273.16K,压力是101325Pa; (C).水的三相点的温度是273.16K,压力是610Pa; (D).水的三相点的273.15K,压力是101325Pa . 20.下列叙述正确的是( ) (A).理想溶液的p,x图中的液相线是直线; (B). 理想溶液的p,x图中的液相线是曲线; (C) 理想溶液的T,x图中的液相线是直线; (D) 理想溶液的p,x图中的气相线是直线; 21. 某体系恒压时体积功的表示式为( ) V2,,nRT(A).; (B).;(C).;(D). ,nRTln,p(V,V),np(V,V)2121V122.无非体积功的等压过程热力学第一定律的表达式为 (A).;(B). ,U,Q,p,V,U,Q,p,V (C).;(D). ,U,Q,V,p,U,Q,V,p 23.下列四种理想气体的物质的量相等,若都以温度为恒容加热到,则吸热量最少的气TT12体是( ) (A).氦气;(B).氢气;(C).二氧化碳;(D).三氧化硫. 24.将H(g)与O(g)以2:1的比例在绝热刚性密闭容器中完全反应,则该过程应有( ) 22 ,T,0,U,0,H,0(A).;(B).;(C).;(D). ,p,0 ,U,H25.对于有理想气体参与的化学反应,其和的相对大小( ) ,H,,U,H,,U,H,,U(A).;(B).;(C);(D).以上都有可能. ,,26.某人设计了一种热机,其高温热源温度为,低温热源温度,拟使热T,727CT,27C21 W,60kJ机经卡诺循环吸热Q,80kJ,放热Q,20kJ,对外做功,则他的设计( ) 21 (A).热机效率,,75%;(B).违反热力学第一定律; (C).违反卡诺原理但不违反热力学第二定律; (D).违反卡诺原理和热力学第二定律; 2dUpdV,S,,27.计算熵变的公式适用于( ) ,1T (A)理想气体的化学变化过程; 66 章节题目名称和面码 题目名称 (B)理想气体的任意变化; (C)无关头非体积功的封闭系统的简单状态变化; (D)封闭系统的任意变化; ,S28.300K时,某一过程的,则为( ) ,G,,76.98kJ,,H,,56.90kJ ,1,1,1,1(A).-18.40;(B).-66.93;(C).66.93;(D).70.3 J,KJ,KJ,KJ,K ,A,,G,W29.适用于( ) (A).恒温可逆过程; (B).无非体积功的恒温过程; (C).理想气体的恒温过程 ;(D).理想气体无非体积功的恒温可逆过程. 30.经一不可逆循环过程,则有( ) (A).; ,A,,G,0,,S,0,Q,,W,0 (B). ,A,,G,0,,S,0,Q,,W,0 (C). ,A,,G,,S,0,Q,,W,0 (D).,U,,H,,A,,G,,S,0,Q,,W,0 X,iX31.对于多组分系统物质的偏摩尔量,下列叙述不正确的是( ) ,()i,mT,p,njn,i i1X(A).X是无限大量系统中物质每变化mol时该系统容量性质的变化量; i,m XX(B).为容量性质,亦为容量性质; i,m X(C).不仅决定于,而且决定于浓度; T,pi,m X,nX(D). ,ii,m B32.若物质自发地由,相流向相,则必有( ) , ,,,,,,(A).;(B). ;(C). ;(D)不能确定; ,,,,,,,,,BBBBBB33.等温等压下,某反应正进行时,化学亲合势( ) A,0A,0A,00,A,(A).;(B);(C).;(D).; ,34.反应aA,bB,gG,hH,G,0的,则该系统( ) rm (A)处于平衡状态; (B).处于非平衡状态; 67 章节题目名称和面码 题目名称 ,,(C). (D). K,KK,1p 35.已知某反应的,则该反应的平衡常数随温度升高而( ) ,C,0rp,m (A).增大; (B).减小; (C).不变; (D).不确定; 36.以下等容低压气体的反应中,加入惰性气体使反应正向移动的是( ). (A).;(B).; CH(g),HO(g),CO(g),3H(g)N(g),3H(g),2NH(g)4(22223 1(C).;(D).; SO(g),O(g),SO(g)AgS(s),H(g),2Ag(s),HS(g)2232222 37.下列系统的是( ) ,,1 (A).钢铁; (B).水和汽油; (C).CO和CO混合气体; (D).烟或雾均匀分散于空气中; 2 K38.CaCO(s)在密闭容器中受热分解达到平衡状态,其组分数和自由度数为( ) f3 (A).(B).(C).(D).; K,3,f,3;K,2,f,2;K,2,f,1;K,1,f,0 d的第二类溶液的沸点—组成图如下,下列叙述中不正确的是( 39.对于具有最低恒沸点 ) d(A).在点时; x(B),y(B) (B).a,b,d点,均f,0 c(C).若物系点为,则该系统为气体; dd(D). 为恒沸点,当压力改变时的不变. NaCONaCO,HO,NaCO,7HONaCO,10HO40.可形成三种水合物:和.常23232232232 68 章节题目名称和面码 题目名称 压下将投入其水溶液中,三相平衡时,一相是水溶液,一相是NaCO(s)NaCO2323 ,则另一相是( ) NaCO(s)23 (A).冰; (B). ; NaCO,10HO(s)232 (C). ; (D). NaCO,10HO(s)NaCO,HO(s)232232 三.证明题 ,U,T(1) 试证明:(),C(),p ppp,V,V (2) 试证明:对纯物质的单相系,有下列关系式成立: ,p,S(),() VT,T,V 四.计算题: kPa1.有10mol单原子分子理想气体从0?,1013.25的初态经过(1)恒温可逆膨胀;(2)绝热 101.325kPa可逆膨胀;(3)反抗恒定外压下的绝热膨胀,最后的压力为.p,101.325kPae 计算各过程中气体的最终体积、温度及过程的 Q,W,,U,,H 1.22. 1mol理想气体经(常数)的可逆过程由温度体积为变到 T,573K,VpV,C11 ,1,1C,20.9J,K,mol温度体积为,已知该气体的,求此过程的 T,473K,VVm22, Q,W,,U,,H 475.4Pa493.2Pa3. 270.2K时冰的蒸气压为,270.2K时过冷水的蒸气压为,试求 ,1,,S,G5877J,mol下,1mol过冷水变成冰的和.已知此过程放热. 270.2K,p ,,4. 1molHO(l)在100?,下,向真空蒸发变成100?,下的HO(g).求该过程 pp22中系统的,并判断过程的方向.已知该温度下水的 W,Q,,U,,H,,S,,A,,G ,,1,H,40.67kJ,mol 蒸汽可视为理想气体,液态水的体积比之蒸汽体积可 Vapm 忽略不计. 125.238kPa66.104kPa5. 在 413.15K时,纯氯苯和纯溴苯的蒸气压分别为和.假定两液 101.325kPa体组成理想液态混合物.若有一混合液,在413.15K,下沸腾,试求该溶液的组成,以及在此情况下,液面上蒸气的组成. 6. 两种挥发性液体A和B混合形成理想液态混合物,某温度时溶液上面的蒸气总压为 69 章节题目名称和面码 题目名称 4,气相中A的物质的量分数为0.450,液相中为0.650.求此温度时纯A和纯B5.41,10Pa 的蒸气压. 70 章节题目名称和面码 题目名称 参考答案: 一. 填空题 1.热平衡;机械平衡;化学平衡;相平衡; 2容量(广度)性质;强度性质; 3.第二类永动机不可能造成; 4在0K时,任何纯物质的完善晶体其熵值为零; 5.化学势是决定物质传递方向和限度的强度因素. 6.如果对一平衡系统施加外部影响,如改变浓度,压力或温度等,则平衡将向减少此 外部影响的方向移动. 7.CO(g);C(石墨);C(石墨);碳元素各晶型中最稳定的相态;CO(g);碳元素完全氧化22 的最终产物. 8.恒温恒容不做非体积功的过程;恒温恒压不做非体积功的过程;不做非体积功的封 闭系统.(双变量系统) 9.容量;强度;有关;集合性;依赖性. 10.;的恒沸混合物. x(g),x(总),x(l)x,0.6BBBB ,11.温度;;. KKp 二. 选择题 1.(C) 2.(D) 3.(C) 4.(C) 5.(D) 6.(B) 7.(A) 8.(C) 9.(A) 10.(A) 11.(B) 12.(D) 13.A) 14.(C) 15.(B) 16.(A) 17.(C) 18.(D) 19.(C) 20.(A) 21.(A) 22.(B) 23.(A) 24.(C) 25.(D) 26.(D) 27.(C) 28.(C) 29.(D) 30.(D) 31.(B) 32.(A) 33.(B) 34.(C) 35.(D) 36.(B) 37.(C) 38.(C) 39.(D) 40.(D) 三. 证明题(略) 四.(计算题) W,,23.33kJ1.解(1);; ,U,0;,H,0Q,,W,23.33kJ ,U,,9.146kJW,,U,,9.146kJ,H,,15.24kJ(2) Q,0;;;. ,U,,5.474kJW,,U,,5.474kJ,H,,9.124kJ(3)Q,0;;;. 2.解: ,U,,2090J,H,,2921J.;;. VnR(T,T)212W,,pdV,,,,4157JQ,,U,W,2067J; ,V11.2,1 71 章节题目名称和面码 题目名称 ,1,G,,64.2J3.解:;............................(3分) ,S,,21.51J,K ,1W,0,H,40.67kJ,U,37.57kJ4.解:,.;;;.; ,S,109.0J,KQ,37.57kJ Q,1,G,0;.,所以该过程为一不可逆的自发过程. ,100.7J,K,,S,A,,3.10kJTT 5.解: 以A代表氯苯,B代表溴苯.代表液相组成,代表气相组成. yx ; .; ; x,0.596x,0.404y,0.736y,0.264ABAB 44,,6.解;.p,3.75,10Pap,8.50,10PaAB 72 章节题目名称和面码 题目名称 73 章节题目名称和面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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