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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管理办法

2017-10-14 7页 doc 20KB 1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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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管理办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管理办法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管理及稽查办法 分配、 第一章 总则 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 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6?48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方式的通知》,财综字„2007?84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关于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办法的通知》,财综字„2006?48号,、...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管理办法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管理办法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管理及稽查办法 分配、 第一章 总则 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 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6?48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方式的通知》,财综字„2007?84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关于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办法的通知》,财综字„2006?4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通知的意见》,豫政„2006?7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豫政„2007?33号,制定本办法。 二、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分配我省及我省直接留成的新增建 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管理及稽查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坚持专款专用、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的原则。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用于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无关的其它支出。 第二章 资金分配 三、 中央分配我省及市、县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 1 使用费按下列原则分配: 预算分配总指标扣除重大单项工作所用指标后~剩余可分配预算指标以截止上一年各省辖市基本农田面积、灌溉水田面积、上一年度省政府下达的土地开发复垦任务量以及省政府确定的土地管理重大专项工作完成量作为因素~四个因素所占权重分别是45%、15%、20%、20%。在此基础上~黄淮四市系数为1.1~其它省辖市为1 。 具体计算为: 省辖市预算测算数=可分配预算指标,(该省辖市基本农田面积,全省基本农田总面积,45,+该省辖市灌溉水田面积,全省灌溉水田总面积,20,,完成任务量,上一年度省政府下达的土地开发复垦任务量,20,,完成任务量,上一年度省政府下达的专项任务量,20,),该省辖市系数。 省辖市预算分配数=省辖市预算测算数,可分配预算指标,省预算测算数总和,重大单项工作指标。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可根据需要适时对以上分配因素和系数进行调整。 、每年11月份~各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核实 四 的本辖截至本年l 0月31日的基本农田面积数、灌溉水田面积数和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等情况上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 四、每年11月底之前~各省辖市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当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明细情况 2 报送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五、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报送的基本农田面积 和灌溉水田面积等有关情况认真核查~确保真实性和准确性。对报送数据不实的~将核减或取消下一年度该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指标。 六、资金分配指标原则下达到省辖市和省直管县~省辖市不得将资金直接划转县,市,。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条 支出范围包括基本农田的建设与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以及土地调查、国土资源信息化、项目监管等基础性工作。支出列入同级国土资源部门预算。 第条中央分配我省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侧重用 于土地整理、耕地开发项目支出。 第条市、县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土地整理、耕地开发项目支出不低于50%~其余可用于基本农田的建设与保护、土地调查、国土资源信息化等基础性工作。 第条省级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主要用于基本 农田的建设与保护、跨区域或连片土地整理开发以及土地调查、国土资源信息化等基础性工作。 第条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使用~严格落实“备案 制”。2008年首次分配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采用“后备案制”~即在11月底之前~将资金安排情况上报省财政厅、国 3 土资源备案,以后年度采用“先备案制”~即在资金下达之前~先将分配额度通知各省辖市及直管县~各省辖市及直管县将资金分配、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上报省财政厅、国土资源~经审查合格后~下达资金分配指标。 管理 第四章 项目及预算 第条中央分配我省及市、县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 使用费~由省辖市及直管县,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建立项目库~每年按规定要求~及时上报备案。 第条资金下达后~各省辖市在15个工作日内~要将项目资金及专项资金下拨县,市,。 第条县级财资金后~土地整理项目必须在45天内完成项目招标工作。 第条项目管理要严格落实专家评审、项目法人制度、公告制度、招投标制度、、监理制度。 第条项目预算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设计及预算,确需调整的~必须按规定报批。 第条省级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省级直接安排成片的大项目。 第条项目验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项目~由省辖市或直管县对具体项目进行验收,省国土资源、财政厅要对完成情况进行总验收~考核土地整理任务的完成情况和工程质 4 量及后期管护情况。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分配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参数之一。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条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专项经费比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条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项目资金按项目进行成本核算。 第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费用包括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和不可预见费等。 1、工程施工费。指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等各项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各种税金。 2、设备费。设备费包括设备原价、运杂费、运输保险费和采购及保管费。 3、其他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和拆迁补偿费等 ,1,前期工作费。指项目在施工前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费、土地清查和土地勘测费、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费、项目招标费、重大工程规划编制费等。前期工作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的6%计算。 ,2,工程监理费指项目法人委托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全过程的监督与管理所发生的费用。工程监 5 理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的1%-1.5%计算。 ,3,竣工验收费。指项目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及审计费~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补划及标记设定费等。竣工验收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的3%计算。 ,4, 业主管理费。指项目法人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费用支出~主要包括:公务费、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它工资、职工福利费、业务招待费等。业主管理费按工程施工费、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之和的2%计算。 ,5, 拆迁补偿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需拆迁的零星房屋、林木及青苗等所发生的适当补偿费用。 4、不可预见费。指在项目实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及不可预见因素的变化而增加的费用。不可预见费按工程施工费、设备费、其它费用之和的2%计算。 第条项目实施费是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因项目组织实施发生的费用,包括立项论证、项目设计评查、监督检查、成果验收、效益评价、统计报表、专项稽查等费用。组织实施费支出预算单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监管、验收等名义向项目承担单位收取费用。 第六章 资金稽查 第六条 建立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制度。省财 6 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不定期的开展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工作。稽查工作采取内业稽查和外业稽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也可运用遥感技术、在线监测系统等手段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七条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稽查前期工作。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确定稽查范围、 稽查重点和稽查项目~委托稽查机构~印发稽查通知~部署稽查工作。 (二)实施内业稽查。稽查机构听取被稽查单位情况介绍~查阅财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工程建设资料等~质询被 稽查单位有关人员。 (三)开展外业稽查。稽查机构实地勘察项目建设地点、规 模、施工进度~抽验项目工程量和工程质量。随机走访农户~听 取农户对项目建设的意见。 (四)反馈稽查意见。稽查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稽查 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准确提出稽查意见~并将稽查意见与被稽查单位沟通后~认真编制稽查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提交报告。 第八条 被稽查单位应积极配合稽查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供 相关材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碍和拖延稽查工作。 第条 被稽查单位存在下列情况的~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将根据情况采取暂停或扣回拨款、核减或取消下一年度土地有 7 偿使用费分配指标等措施~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处分。 (一)虚报项目骗取资金的, )截留、挤占、挪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 (二 (三)未按规定范围、用途分配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未按规定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落实到项目的, (四)未按规定的支出内容和标准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 ,五,未及时拨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的, ,六,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和规模、调整规划设计和项目预算的, (七)未落实专家审查制度、项目法人制度、公告制度、招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监理制度~以及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 第七章 建立统计报表制度 第条建立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支出季报制度。每季度市县要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情况上报省财政厅、省国土源厅。 第条省财政厅、省国土源厅将定期指派人对季报数度及项 8 目进展情况进行核实。 第条对上报数据弄虚作假或不准的~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附则 第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解释。 第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实施。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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