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收单申请及支付牌照资料银行卡收单申请及支付牌照资料
一、银行卡收单申请要求:
银行卡收单是指签约银行向商户提供的本外币资金
结算服务。就是最终持卡人在银行签约商户那里刷卡消费,银行结算。收单银行结算的过程就是从商户那边得到交易单据和交易数据,扣除按费率计算出的费用后打款给商户。
银行卡收单分为:网络收单、POS收单、ATM收单
等三种形式。目前参与POS收单的银行和机构有:工行、建行、交行、银联、数字王府井、上海杉德等。
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应在所服务地市级中心城市配置专
门人员或设立分支机构,并于业务开办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进行...
银行卡收单申请及支付牌照
一、银行卡收单申请要求:
银行卡收单是指签约银行向商户提供的本外币资金
结算服务。就是最终持卡人在银行签约商户那里刷卡消费,银行结算。收单银行结算的过程就是从商户那边得到交易单据和交易数据,扣除按费率计算出的费用后打款给商户。
银行卡收单分为:网络收单、POS收单、ATM收单
等三种形式。目前参与POS收单的银行和机构有:工行、建行、交行、银联、数字王府井、上海杉德等。
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应在所服务地市级中心城市配置专
门人员或设立分支机构,并于业务开办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提供以下
:
(一)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组织架构、管理人员情况、业务经营状况及内部管理状况等
;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业务开展应具备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
(四)收单机构出具的业务合作意向证明;
(五)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一、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金融许可证的银行机构或已经取得资质从事专业
化收单业务的非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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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须在江苏省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3)内部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健全,配备的人员素质和数量符合管理要求;
(4)具有完善的收单业务处理系统和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
(5)具备办理银行卡收单业务所需的场所和硬件设施;
(6)人民银行南京中心支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已取得有权管理部门认定的资质,在江苏省内从事收单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于业务开办前向人民银行备案。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备案报告,应注明非金融机构基本情况、业务处理系统情况、管理及经办人员情况、业务经营状况及内部管理状况等内容;
(2)从事收单业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银行卡收单业务相关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
三、未取得收单业务资质的非金融机构不得在江苏省内从事收单业务。
四、收单机构从事的业务范围包括发展商户、POS机布放和维护、交易处理、资金结算及其他相关服务。
五、收单机构不得跨省开展收单业务,在江苏省内开展银行卡收单的区域范围应与有权部
门批准其展业的范围一致。
六、收单机构可以直联或间联模式接入中国银联银行卡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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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系统。鼓励收单机构选择直联模式。
本办法所称直联模式是指银行卡受理机具直接接入中国银联银行卡跨行交易系统的模式;间联模式是指银行卡受理机具经银行机构行内业务系统接入中国银联银行卡跨行交易系统的模式。
七、收单机构根据与特约商户签订的协议提供收单服务,取得收单收益,并承担收单责任。
八、收单机构原则上应在银行卡交易业务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即T+2)完成资金清算,并向特约商户提供相应的交易明细。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九、收单机构应当定期与特约商户进行账务核对。对于特约商户的长、短款账务调整申请应当按协议约定及时处理。
十、收单机构每年至少应对特约商户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对开通信用卡受理功能的特约商户每半年至少应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对于新签约商户、出售易变现商品商户,以及发生过可疑交易、涉嫌欺诈交易或涉嫌协助持卡人套现等不良行为的高风险商户,应提高现场检查频率。
十一、收单机构应开展对特约商户交易的非现场监测,发现以下情况,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1)信用卡交易占商户交易的比例明显偏大;
(2)频繁出现金额为千元整数倍的交易;
(3)长期闲臵的POS机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短期内P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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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交易明显增加;
(4)正常使用的POS机原因不明地出现极小金额的刷卡结算;
(5)收单账户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
(6)收单账户支取现金数额、频率及用途与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
(7)收单账户资金收付与企业经营规模、经营范围、业务特点等明显不符;
(8)POS机绑定电话号码发生变化;
(9)其他商户交易异常情况。
对符合可疑交易标准的,收单机构要按规定进行反洗钱报送。对有疑似受理伪卡、盗录信息、套现、欺诈行为的,收单机构可暂停其银行卡交易。对确有受理伪卡、盗录信息、欺诈、套现等违法行为的商户,应立即终止其银行卡交易,将相关信息报送中国银联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以下简称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十二、收单机构应落实专人受理持卡人、特约商户的咨询和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十三、收单机构应及时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告下列事项:
(1)开办新的收单业务品种及布放新型银行卡受理机具;
(2)收单业务外包情况;
(3)发生重大银行卡犯罪案件及重大风险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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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要求报送的银行卡交易数据;
(5)其他涉及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重要情况。
2010年9月,央行正式公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
》,办法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所有非金融机构若想开展支付业务,需向央行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2)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全省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
(3)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4)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5)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
(6)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
(7)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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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9)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三、对于申请单位的出资人(包括拥有申请人 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和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的要求:
(1)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电商频道)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
(3)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2年以上;
(4)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四、申请人若想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需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拟申请支付业务等;
(2)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公司章程;
(4)验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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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6)支付业务可行性
;
(7)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
(8)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
(9)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材料;
(10)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11)主要出资人的相关材料;
(12)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
五、申请人在收到受理通知后应当按规定公告如下事项;
(1)申请人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2)主要出资人的名单、持股比例及其财务状况;
(3)拟申请的支付业务;
(4)申请人的营业场所;
(5)支付业务设施的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
申请人所属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受理符合要求的各项申请,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的,依法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支付业务许可证》自办法之日起,有效期5年。期满后予以继续从事支付业务的,应在期满前6个月向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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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续展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续展的,每次续展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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