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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主要非诉方式

2019-04-16 15页 doc 45KB 2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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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主要非诉方式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主要非诉方式 (共四种) 1. 发送律师函或催款函 律师根据贵方的案件材料,撰写律师函或催款函,并以电邮等方式送达。律师将以最快最有效的方式让贵方最大限度的甚至是完整的收回贵方的欠款。 2. 联系中国驻埃及大使馆经商处沟通协调 若对方多次拒绝接收律师函,或接收律师后不予回复。律师将根据具体情况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和中国驻埃及大使馆经商处联系,通过经商处与埃及中国商会和埃及相关部门取得联系,以向对方施压。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埃及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 地址:NO 22 BAHGAT ALY STREET,Z...
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主要非诉方式
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主要非诉方式 (共四种) 1. 发送或催款函 律师根据贵方的案件材料,撰写律师函或催款函,并以电邮等方式送达。律师将以最快最有效的方式让贵方最大限度的甚至是完整的收回贵方的欠款。 2. 联系中国驻埃及大使馆经商处沟通协调 若对方多次拒绝接收律师函,或接收律师后不予回复。律师将根据具体情况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和中国驻埃及大使馆经商处联系,通过经商处与埃及中国商会和埃及相关部门取得联系,以向对方施压。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埃及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 地址:NO 22 BAHGAT ALY STREET,ZAMALEK,CAIRO,EGYPT 电话:0 传真:0 电子邮件:eg@mofcom.gov.cn 3. 向中国国际商会申请敦促履约 国际商会敦促履约,是中国国际商会2012年力推的一项商事法律服务,是指在国际经济贸易合作中,一方(被申请人)没有依约履行义务时,合同另一方(申请人)向中国国际商会或其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国际商会或其分支机构经初步核实,利用其在国际上建立起来的良好信誉和工作网络,直接向被申请人或其所在国的国际商会工作网络及其他商协会组织致函,促使被申请人履约。 企业若要申请敦促履约程序,需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合同及履约情况;被申请人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及计算依据;被申请人的联系方式,在中国有无办事处及投资企业,在其所在国或其他国家有无子公司、关联公司及办事机构。 附:中国国际商会的敦促履约及案例 一、 概念 中国国际商会敦促履约,是指在国际经济贸易合作中,合同一方(被申请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有瑕疵时,合同另一方(申请人)向中国国际商会或其分支机构提出申请,该会经审查后,利用国际商会组织在国际上建立起来的良好信誉和工作网络,直接或者通过被申请人所在国的国际商会组织或其他商协会致函被申请人,促使其履行合同项下义务,从而达到维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的目的。 二、特征 (一)与申请人自身敦促行为的区别 1、申请人作为敦促人,与被申请人是对立的双方,而中国国际商会与双方没有任何利害关系,是居间公正的第三方。 2、申请人在敦促过程中,因为存在利害关系,难免带有主观因素或者操之过急的心理;而中国国际商会敦促是经专业人员审查后再进行敦促,较客观严谨。 (二)与申请人委托律师敦促行为的区别 1、律师事务所虽是专业性法律机构,但是律师是申请人的委托人,要最大可能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从某种角度上讲,律师与申请人的地位没有区别;中国国际商会是独立于双方当事人的第三方专业性机构,与争议双方没有利害关系。 2、被申请人有时会对律师函中犀利的语言、严厉的措辞产生反感,可能会诱发抵触情绪;中国国际商会的敦促,因其机构的中立性、对双方的客观公正性,且以促进贸易为宗旨,容易被被申请人所接受。 3、被申请人在收到律师的敦促函后,一般会委托律师回函或者根本不予理睬,有时律师从自身利益的角度考虑,会激化矛盾,从而引发仲裁、诉讼;中国国际商会因在国际上拥有较高的信誉,能够客观公正的向相关商会、机构通报情况,并接受他们的建议,或者由其参与进行联合调解。 三、适用对象 1、一方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或履行义务有瑕疵,经双方当事人协商未果或经申请人自行催告无果,但是尚未启动仲裁、诉讼程序; 2、案情比较简单,被申请人违约事实明确; 3、被申请人有履约的可能性。 四、程序 (一)需要申请人提供的文件资料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 2、合同及履约情况; 3、被申请人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及计算依据; 4、被申请人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手机、电子邮箱、公司地址、所属的商会,在中国有无办事处及投资企业,在其所在国的或其他国家有无子公司、关联公司及办事机构。 (二)由中国国际商会法律专业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必要的审查和了解相关情况。 (三)以中国国际商会或其分支机构的名义向被申请人致函,主要内容如下: 1、介绍中国国际商会的性质、背景和敦促目的; 2、客观介绍申请人反映的情况; 3、从国际贸易惯例的角度,阐述如申请人反映情况属实,被申请人应承担的责任; 4、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反映的情况可以提出异议;如没有异议,应尽快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5、限定被申请人回复的时间。 (四)一般情况下,被敦促履约的被申请人会向中国国际商会回复或进行联系;如果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回复,中国国际商会将向其致《催促函》,并抄送原《敦促函》,同时说明:如其不回复,申请人有权申请本会通过其所在国的商协会予以协助。如其仍不回复,可根据情况再次敦促并抄送《敦促函》和《催促函》,并说明:申请人有权申请本会将被申请人的违约情况通报中国海关、商务部及其所在国的商协会,从而可能影响其商业信誉。 通常多数被申请人会回复或答复,如其未回复,可根据申请人的请求,通过国际商会的资信调查系统对被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了解地址、通讯方式是否变化或是否已清算破产情况,并相应采取法律救济手段。 五、优点 1、程序简单,简便易行; 2、费用低廉,时间迅速; 3、不易斗气,利于合作; 4、即便敦促不成,可促使双方达成有效的仲裁条款,为申请人采取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奠定基础。 六、费用 可基于合同的标的、案情的难易程度及国外商协会协助而发生的实际开支确定,约3000-15000元人民币。 七、三十起敦促案例分析 情况种类 总数 首次敦促回复 二次敦促 由当地商协会协助 履行合同义务 达成和解 完善仲裁条款 贸易欠款 21 11 11 4 6 7 3 合资合作 5 3   1 1 1   其 他 4 2 1 1 1 2 1 合 计 30 16 12 6 8 10 4                 附:  1、进口合同欠款争议的敦促履约; 2、出口合同欠款争议的敦促履约 案例1 进口合同欠款争议的敦促履约 申  请 人:河北省某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申 请人:韩国某公司 案     由:欠款纠纷 案   情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4年3月17日签署了30吨55%含铝量废旧铝线及废旧马达45吨的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申请人于2004年3月20日将1995.00美元预付款电汇给被申请人。申请人于2004年3月26日收到被申请人海运提单传真后按合同规定当日将剩余25684美元货款电汇给被申请人。 货物到港后,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报告显示:被申请人发运了25.4吨废旧铝线,其中废旧铝线的含铝量仅为25%;发运了废马达25.27吨。 被申请人发运的货物与合同严重不符,申请人于2004年4月13日起就此问题与被申请人进行交涉,被申请人承认合同货物数量与质量存在问题,但是就赔偿事宜双方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协商未果。申请人认为要求损失无望,就想出出气,于是向中国国际商会河北商会(以下简称“国际商会”)申请“将被申请人列入不守信用黑名单”。 敦促过程 国际商会接到申请人的申请,仔细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认真研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认为:本案案情简单,被申请人违约事实明确;合同标的不大,且被申请人长期从事与中国的贸易,有履约的可能性。同时,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就贸然将被申请人列入“黑名单”,也不符合程序。为此,建议先由国际商会进行敦促程序,如被申请人仍然不履行合同义务,再启动“将其列入不守信用的黑名单”程序。 2005年5月27日,国际商会向被申请人发出了敦促履约函,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及损失计算,敦促被申请人: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履行赔偿损失的义务,并在指定的期限内书面答复国际商会,如其对申请人反映的情况持有异议,可复函说明理由和提供相关依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任何答复,国际商会向被申请人发出第二封敦促函,要求被申请人在收到敦促函的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否则,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将相关情况通报韩国的工商会,同时,申请人有权申请本会将其列入“不良资信企业名单”,并将其违约的事实通报相关企业及中国商务部、海关等相关政府部门。相关部门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对被申请人采取限制措施。 被申请人在接到第二封敦促函后,很快回函国际商会,承认违约事实,并积极要求与申请人进行协商。 敦促结果 经国际商会敦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如下《赔偿协议》: 1、被申请人同意装1个货柜13.5吨的48%废铝板给申请人作为合同的赔偿,并承担运至天津新港的费用。 2、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被申请人将海运提单传真至国际商会; 3、申请人接受符合本协议的货物后,向国际商会提交 撤消“申请被申请人为不守信用企业”的申请。 之后,双方按照《赔偿协议》履行了各自的义务。 评   析 敦促履约,是指在国际经济贸易合作中,合同一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有瑕疵时,合同另一方向中国国际商会或其分支机构提出申请,中国国际商会或其分支机构经初步核实后,利用其国内及国际上建立起来的信誉和工作网络,向违约方致函及通过违约方所在地的商协会协助,促使违约方履行合同项下义务。它程序简便、快捷高效,利于日后合作,利于保护中外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案例2 出口合同欠款争议的敦促履约 申请人:河北省某医药公司 第一被申请人:墨西哥某公司 第二被申请人:某跨国公司 案由:欠款纠纷 案   情 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于2000年10月16日签订了出口5吨青霉素原料药品的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货物总价为30万美元,其中第一被申请人收到货物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15万美元,剩余货款在收到货物后60日内付清。之后,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了货物,第一被申请人也按时支付了15万美元货款。 后因第一被申请人经营不善,没有按期履行剩余货款的义务,同时申请人也因公司重组、具体负责该项业务的负责人变更,一直没有向第一被申请人催要货款,致使该合同剩余货款成为呆账。2006年底,申请人因企业改制进行清产核资,要对该笔货款进行核销,遂向中国国际商会河北商会(以下简称“国际商会”)提出申请,要求在对第一被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的基础上出具证明,以便公司对该笔呆账进行财务核销。 敦促过程 国际商会通过墨西哥商会调查查明,第一被申请人在2001年底被第二被申请人收购,现经营状况良好。申请人得知该情况后,又要求国际商会采取法律手段追回该笔欠款。 国际商会法律人员经过分析,根据合同中关于 “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申请人有权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是申请人不能提供向第一被申请人主张权利的证据,已经超过4年的诉讼时效。为此,国际商会建议申请人采用敦促履约的方式追索欠款,申请人同意了该建议。随后,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情况和材料,国际商会致函第二被申请人,敦促其支付第一被申请人的剩余欠款。 第二被申请人收到敦促函后很快回函答复,其承认2001年底以破产重组方式兼并了第一被申请人的事实,但是强调:第一被申请人在重组前财务移交时并没有该债务,且称即便存在该债务,多年来申请人也没有主张过权力,已过诉讼时效。 后国际商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经墨西哥商会的再次资信调查了解到:第二被申请人在兼并第一被申请人时采用的是“债务承担式”方式,即其应当承担第一被申请人的相应债务;第二被申请人目前经营状况良好,为墨西哥医药行业的龙头企业。为此,国际商会又致函第二被申请人,指出:1、虽然第一被申请人在被重组时没有披露该债务,但是也不能免除其对第一被申请人债务的承担责任;2、如果申请人在中国申请仲裁,其为应诉将发生不菲的律师费和相关开支;3、即便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因超过诉讼时效被驳回,如申请人在中国媒体披露第二被申请人的“赖账”行为,也会严重影响其商业信誉;4、希望其从维护其商誉的角度出发,既实事求是又公平合理的解决问题。 在上述过程中,国际商会得到了墨西哥商会的配合,该会专门发函并派员协助敦促。这为第二被申请人后来态度的转变及争议的解决起到了推动作用。 敦促结果 经过国际商会的敦促和墨西哥商会的协助,双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1、 第一被申请人欠付申请人15万美元货款是事实,其在被兼并时未披露该笔债务。 2、 申请人在追要该笔货款过程中,没有及时向被申请人主张权利,也存在过失; 3、 基于上述情况,由第二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10万美元款项,就此了结双方债务。 4、 第二被申请人收到经墨西哥驻中国使馆认证的国际商会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证明书和收款收据正本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前述款项。 之后,双方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了各自的义务 评析 本案的妥善解决充分利用了国际商会的工作网络,发挥了专业人员熟悉国际法律的优势,体现了“敦促履约”在解决纠纷时简便、快捷、高效的特点。 作为追索国外欠款的当事人,一般会因为高额的律师费用、复杂的国外追讨程序、漫长的等待,以及胜了官司却拿不到钱,或者为此付出的比收回的费用还大等原因,而放弃追索欠款。国际商会的“敦促履约”方式简便易行、费用低廉,尤其是对标的数额不大、案情简单、事实明确、不值得进行仲裁、 诉讼的国际贸易或投资争议,是一条现实可行的救济途径。 编者的话:(编后语): 《中国国际商会的敦促履约及案例分析》一文,从标题到内容都令人耳目一新,给我们很大启示,体现了作者何贵才同志的创新精神。从本文介绍、分析的几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这种方式的特点就是充分体现了商会的权威性、做法的可行性和结果的有效性。 商会的敦促履约,实际上可以看作是纠纷解决工作的延续行为,是广义的调解,或一种行之有效的ADR。 只要是诉讼或仲裁之外的一切纠纷解决的做法,都可以视为ADR,我们也可以称之为广义的“调解”。 作者开动脑筋,勤于思考,勇于创新,善于创新。开拓创新是任何一项事业存在与发展的灵魂与不竭的动力,在当今时代,尤其是这样。创新的途径大体有二:一种是先有理论创新,然后通过实践加以证明;一种是先有实践创新,然后运用理论进行归纳。商会的敦促履约当属后者,因此,需要理论的进一步归纳,当然,在实践上,也有待于深入发展。 “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作者之所以总能有新的思路和新的举措,来源于他对调解事业的深情厚爱,来源于对事业发展的执着追求、探索。 4. 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中心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申请调解 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中心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递交调解申请书,按照调解中心的调解程序,争取在调解员的工作下,达成调解协议。若调解不成功,可在调解中心主持下,达成仲裁条款,争取后续案件处理的主动性。 附:(1)调解申请表 I. 争议方PARTIES IN THE DISPUTE  申请人Applicant 公司名称Company Name:  法人代表Company Representation:    电话Telephone  : 联系人Contact Person:  联系地址Address:  邮编Postalcode:                                     城市,国家City, Country:  电话Telephone:                                       、 传真Fax:  电子邮件E-Mail:  代理人Representation:                               电话Telephone: 联系地址Address:                                     传真Fax: 电子邮件E-Mai:                               被申请人Respondent 公司名称Company Name  :  法人代表Cormpany Representation:                     电话Telephone:   联系人Contact Person:  联系地址Address:  邮编Postal Code:                                     城市,国家City, Country:  电话Telephone:                                        传真Fax:  电子邮件E-Mail:  代理人Representation:                                电话Telephone: 联系地址Address:                                     传真Fax: 电子邮件E-Mail:                               II.争议内容NATURE OF THE DISPUTE   基本事实The basic facts 争议要点Controversial points 调解请求Mediation request 争议双方在将争议提交调解时,须随此申请表格附送陈述材料(各一式四份)用以说明基本事实、争议要点和调解请求。双方还应尽可能提交赔偿说明或可能解决争议的。 The parties shall attach a description(in quadruplicate.)of the nature, circumstances and matters of the dispute giving rise to the claims and which are being submitted for mediation.  If possible, both parties should also submit statements of remedies or possible solutions sought.  III.  规则和程序RULES AND PROCEDURES 争议双方同意遵守现行有效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调解规则。 调解须由调解中心按其规定执行。 如果争议双方同意修改该规则, 修改的规则须包括在申请表中。 The parties agree to be bound by the Rules and Procedures of Mediation Center of 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as amended from time to time. The Mediation shall be administered by the Mediation Center pursuant to its Rules If the parties agree to modify the Rules, the modifications shall be included with the application form. IV. 争议金额VALUE OF THE CLAIM 预计争议金额 Estimated value of the claim:  V.  免于责任和补偿HOLD HARMLESS AND INDEMNITY 争议各方同意,如果调解员因忠实履行职责而导致任何一方当事人可能承担一定的损失、费用或损害,则各方保证该调解员不会因此受到任何损害。争议双方同意补偿调解员在忠实履行职责时所承担的任何损失、费用或损害。 The parties agree to hold the mediator(s) harmless for any loss, costs or damage that may result to either parties from the mediator's good faith performance of their duties.  They parties agree to indemnify the mediators for any loss, costs, or damage they may bear as a result of carrying out in good faith, their duties as mediators. 将此表填完后, 请邮寄或传真至RETURN COMPLETED FORM BY FAX OR MAIL TO: 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CCPIT/CCOIC Mediation Center 联系方式 Contact Information 北京市西城区桦皮厂胡同2号国际商会大厦4层    邮编:100038 电        话Tel: (86-10)82217018 / 7050 / 7081 /7036 /7080 传        真Fax: (86-10) 82217099 电子邮件E-mail:adr@ccpit.org 网       址Website:adr.ccpit.org 申请人Applicant                                  被申请人Respondent 签字Sign:                                      签字Sign: 盖章Seal:                                      盖章Seal: 日期Date:                                      日期Date: (2)调解费用表:   争议金额(人民币) 调解收费(人民币) 100,000元以下 争议金额的6%-4%,最低不少于1,500元 100,000元至500,000元 争议金额的4%-2.5% 500,000元至1,000,000元 争议金额的2.5%-1.75% 1,000,000元至5,000,000元 争议金额的1.75%-1% 5,000,000元至10,000,000元 争议金额的1%-0.75% 10,000,000元至50,000,000元 争议金额的0.75%-0.5% 50,000,000元以上 争议金额的0.5%     (3)联系信息: 总会调解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桦皮厂胡同2号国际商会大厦4层 电话:010-********/82217018/82217081/82217080 传真:010-******** 邮编:100035 CCPIT/CCOIC Mediation Centre Add: CCOIC Building F 4, No.2 Huapichang Hutong, Xicheng District, Beijing, China, 100035 Tel: 010-********/82217018/82217081/82217080 Fax: 010-******** 上海调解中心 地址:上海市金陵西路28号金陵大厦9层 电话:021-********-9106 传真:021-******** 邮编:200021 Shanghai Mediation Centre Add: 9/F, Jinling Mansion, No.28, Jinling Road (W),  Shanghai, China, 200021 Tel: 021-********-9106 Fax: 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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