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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现阶段“超短刑犯”的教育改造现状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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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现阶段“超短刑犯”的教育改造现状与对策有的放矢  分类施策 ——浅析现阶段“超短刑犯”的教育改造现状与对策 过去常把原判刑期为5年以下,实际在监狱服刑1年以上的服刑人员称为“短刑犯”,把原判1年半以下,余刑在3个月以上的1年以下一般在看守所服刑的称为“超短刑犯”,。从2013年4月份起就将这部分“超短刑犯”转为监狱集中收押,由于这一部分服刑人员基本没有减刑机会,改造状态容易反复,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给监狱的日常管理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给监管安全和生产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威胁。据统计,从2014年元月1日到8月31日,我监狱共收押服刑人员1153名,其中“超短刑犯”4...
浅析现阶段“超短刑犯”的教育改造现状与对策
有的放矢  分类施策 ——浅析现阶段“超短刑犯”的教育改造现状与对策 过去常把原判刑期为5年以下,实际在监狱服刑1年以上的服刑人员称为“短刑犯”,把原判1年半以下,余刑在3个月以上的1年以下一般在看守所服刑的称为“超短刑犯”,。从2013年4月份起就将这部分“超短刑犯”转为监狱集中收押,由于这一部分服刑人员基本没有减刑机会,改造状态容易反复,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给监狱的日常管理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给监管安全和生产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威胁。据统计,从2014年元月1日到8月31日,我监狱共收押服刑人员1153名,其中“超短刑犯”469名,占30%。对这部分“特殊”的服刑人员如何进行教育改造,这已经成为新形势下监管改造工作的一个新课。据此,本人结合实际进行了一些粗浅的分析和思考 一、超短刑犯的构成特点 据对近期超短刑犯的样本调查,其构成明显呈年龄轻、文化低、易冲动、好侵财等特点。 1、犯罪人群低龄化。对于这一特点,我们可以通过他们的年龄分布表和婚姻状况表两个图表进行分析。 表 1超短刑犯年龄分布表 年龄段 45岁以上 35—45岁 20-35岁 20岁以下 合 计 人 数 52 108 293 16 469 比例(%) 11.1 23 62.5 3.4 100%             表 2超短刑犯婚姻状况表 婚姻状况 已 婚 未 婚 离 婚 再婚 合 计 人数 243 174 33 19 469 比例(%) 51.8 37.1 7 4.1 100%             从上面两个表中我们可以清楚地发现,超短刑犯中20—35岁之间的罪犯达到62.5%,未婚、离婚的高达42.1%,他们多数人外出打工,部分罪犯年少无知、不务正业、恶习较深而没有结婚或者离婚,缺少管教和家庭责任感是他们的主要特点。在调查中笔者还发现,在这些超短刑犯中,有34人首次犯罪时还未成年,占7.2%,年轻人易于冲动,尤其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一些人经不住诱惑而走上犯罪道路。此外,独生子女、留守青少年、家庭残缺中成长的年轻人在超短刑犯中也占据相当重的比例。 2、文化层次低端化。 表 3 超短刑犯文化程度表 文化程度 文盲 小学 初中 高中 其他 合计 人数 28 174 237 39 28 469 比 例(%) 6 29.2 50.5 8.3 6 100%               从表3可以看出,由于文化水平低,学历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判断力较弱,导致社会适应和生存能力差,是造成他们犯罪的主要诱因。 3、人员分布外籍化。在469名超短刑犯中,外省籍占到43.5%。随着改革开放逐步深入,人员流动和各种资源的配置愈来愈快也愈来愈复杂,加之我省经济发展较快,外省劳动就业人员大量涌入,这些人员鱼龙混杂,为外省籍罪犯的增加提供了客观条件。 4、犯罪目的趋利化。侵财型犯罪是当前最主要的犯罪,这在超短刑犯中,表现尤为突出,在469名短刑犯中,有256人犯盗窃罪,占54.6%,远远高于同类犯罪的整体水平。 表4超短刑犯犯罪类型一览表 犯罪类型 盗窃 寻衅滋事 开设赌场 诈骗 交通肇事 其他 合计 人数 256 46 15 11 14 127 469 比 例(%) 54.6 9.8 3.2 2.3 3 27.1 100%                 5、犯罪手段激情化。根据调查,在469名超短刑犯中,有316人是首次激情犯罪,很大程度上是受到环境、情境等因素的影响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这非常有利于我们的教育转化工作。 表5短刑期罪犯犯罪次数一览表  犯罪次数 第一次 2-3次 四次以上 合计 人数 316 135 18 469 比 例(%) 67.4 28.8 3.8 100%           二、超短刑犯目前存在的问题 超短刑犯由于构成复杂,素质不一,在教育改造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据统计2014年1月1日到8月31日共送四监区(高危)特控的“超短刑犯”有19名,基本上都是因为打架斗殴、对抗管教等原因。同时,在监区服刑“超短刑犯”有90%以上因为经常违规而被扣分处理。这些问题集中体现在五个方面: 1、认识偏差,目标不明。部分罪犯认为改造就是劳动,改造就是为了减刑,只有极少数的罪犯认为改造是对自己犯罪的惩罚,改造是为了改造自己的思想。在改造目标上,有近七成的罪犯不知道自己真正改造的目标是什么。因为他们认为自己刑期短,减刑假释的希望不大,因此,在心理上就会产生盲目感和失落感,认为自己改造没有动力,也就失去了目标。 2、技能偏低,岗位受限。在现阶段,监狱基本上是以做劳务加工为主,一在一定程度上需要一定的劳动技能和操作水平。而超短刑犯,由于刑期太短,文化水平不高,又没有受到系统的技术培训,造成他们得不到重用,只能从事辅助性劳动,甚至没有什么具体的劳动岗位,从而导致其改造积极性不高,成天无所事事,进而无事生非。 3、心态浮躁,混刑度日。绝大多数人入监时间短,身份意识不强,服刑意识淡化,没有明确的改造,不能很好反思犯罪根源。还有的若无其事,在改造中只求过得去,不求做得好,大错误不犯,小错误不断,无病装病,小病大养,抗拒劳动,扰乱秩序,肆意妄为,认为“债多不愁”、“虱多不痒”,混刑度日,形成监管隐患。 4、作风散漫,无理取闹。超短刑犯由于文化层次低,法纪观念弱,改造内驱力不足,同时一些人在社会上好吃懒做、素质较低、自制力差,对民警教育置若罔闻,相当一部分人认为自己刑期短,民警拿他没有办法,实施“软对抗”,表面上认可,实质上我行我素,不服从管理安排,时常与民警胡搅蛮缠,以维护自身权利为幌子纠缠民警,对抗管教。 5、性格缺陷,易于冲动。超短刑犯年轻者居多,性格、情绪不够稳定,缺乏对社会、集体、家庭、他人的责任感、义务感、同情心,法制观念淡薄,遇事易冲动,情绪反差大,自我控制力差,且不计后果。一些罪犯心胸极为狭窄, “贪小便宜”特征明显,当在改造中受到委屈时,他们不是寻求民警处理,而是要用自己的方式解决。为了“面子”,有的甚至不惜被禁闭、加刑,也要进行报复,充分暴露出他们贪婪、固执、粗野的一面,严重危害了监管安全。 三、超短刑犯的问题成因分析 1、主观因素 首先,认知能力差,法纪意识不强。一方面他们文化程度低、阅历不深,另一方面缺乏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抱有享乐思想,具有缺损型人格,对刑罚有一定的抵触情绪;其次,原有习惯的影响。超短刑犯的物质欲望一般较强,盲目追求物质财富、现实利益,而且贪婪无度。他们在社会上游手好闲,好逸恶劳,入监以后,失去自由,与社会、家庭隔离,认为是被迫改造。处处受到限制的艰苦的改造环境与原来自由散漫的生活反差较大;再次,就是思想消极。超短刑犯刑期较短,“看着干,懒着干,对着干”成为其特有心理,认为又没机会减刑,觉得遵规守纪“辛辛苦苦”过一天,还不如我行我素“轻轻松松”混一天。 2、客观因素 其一,激励和制约手段有限。我们知道,一名罪犯自看守所到入监一般要二到四个月,入监集训队一、两个月,减刑假释裁定还要两个月,所以超短刑犯拿分时间极其有限,尤其是刑期1年以下的罪犯,基本上是没有减刑希望的。虽然现在有了小记奖政策,但是对超短刑犯来说,能够真正达到减刑目的的希望还是很渺茫的。而且在减刑假释工作中,监狱出于整体考虑,受到名额等条件限制,通常情况下一般会优先呈报长刑期罪犯。现在对违规违纪罪犯的处罚有警告、记过、禁闭等手段,而对减刑假释无望的超短刑犯在管理、惩戒、处理上的手段和措施还不够,其威慑力是有所欠缺的; 其二,改造与生产的矛盾。组织罪犯劳动是实现监狱改造宗旨的主要途径,同时也是基本手段。它能使罪犯培养劳动观念,矫正自身所存在的恶习,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回归社会以后能够自食其力。但一些监区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为保证生产的连续性,在工种安排上多让超短刑犯承做辅工岗位,这就使得超短刑犯在心理上有自卑感和被歧视感,难以达到劳动改造的效果; 其三,改造环境交叉感染。部分监区、分监区管教不力、不严、秩序不好,就会造成大量而密集的不良心理交流,导致超短刑犯在狱内不求上进,得过且过,混刑度日,忽视改造。民警在管理中,常常会抱着“妥协执法”的态度,只要这部分“超短刑犯”不犯大错,不出大问题,对其一些行为也是睁一眼闭一眼,听之任之,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不良习气的衍生和发展。 第四,管理机制相对滞后。在大环境的影响下,监狱干警的执法理念由原来的“枪杆子”变为现在的文明管理、公正执法,罪犯由原来的强压下的劳动变为现在的“有氧劳动”。监区在处理违规罪犯时一般会从安全稳定出发,做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与罪犯谈妥协,使有些应该从重处罚的却行不到相应的处罚。当短刑犯置于新的管理体制下,他们就会失去自觉性,违规所受的警告、扣分等处罚对于短刑犯已失去有效制裁。然而,此时监狱却无新的相关规定来应对该类情形,部分执法不严的情况,致使执法苍白无力。 当然,还有民警重视不够、管教方法不当、简单粗暴等因素,这些虽然不是主要因素,但也是构成服刑人员其消极改造心理的客观条件,同样应引起足够的注意。 四、 对超短刑犯改造的对策思考 综合分析超短刑犯的构成特点及问题成因,我感到对这部分特定人群的教育和管理必须采用灵活、管用而又不失多样的方法和措施,做到有的放矢、分类施策、综合治理。 第一,树立“三个理念”,提高思想认识。在实际工作中,民警往往会将刑期较长的服刑人员作为重点防范对象,片面的认为超短刑犯刑期短,没有现实危险。然而就每一名罪犯来讲,其都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即便是超短刑犯,遇到突发事件或者心理危机,有可能使其产生脱逃、行凶、自杀行为,近年来在这个方面发生的惨痛教训并不少见,因此在思想上决不能有丝毫麻痹和放松。一是要树立“安全”理念,要站在政治的高度,增强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对超短刑犯要仔细摸排、逐个分析,全力保安全稳定。要在抓好其他重点人头的同时,着力抓好超短刑犯的管理和教育,努力做到无盲区、无死角、无漏洞;二是树立“实用”理念,就是对超短刑犯要本着灵活、实用的教育改造原则,多从他们的实际出发,尽量一些短平快的改造课目,让他们真正受到教育,得到长进;三是树立“高效”理念,对超短刑犯的教育改造要按快捷、高效的指导思想,力求在短时间内达到最佳的效果,以高效的管理实现高效的改造。 第二,健全“三个机制”,增强改造动力。一是要健全考核机制。当前罪犯考核基本是依据其劳动产值来定,而辅工的产值是无法与其他罪犯的产值相比的,使得辅工的奖励分始终是三四分,甚至更低,需细化分类,实行分类考核,真正激发和调动超短刑犯的积极性;二是要健全培训机制。大部分超短刑犯是希望在服刑过程中学到做人的道理和实实在在的劳动技能,提高社会适应和生存能力。因此,应当加强对超短刑犯的文化教育、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并有计划地组织技能培训,把思想教育工作常态化,把职业技能培训系统化;三是要健全激励机制。对家庭困难超短刑犯,即使奖励分不高或对其减刑假释没有作用,也可灵活掌握,予以物质奖励或者增加物质奖励幅度。根据“超短刑犯”特点,有针对性的提高其处遇,增加其亲情会见、电话次数和时长,使其在积极改造中看到成果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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