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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避难硐室技术要求Microsoft Word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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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避难硐室技术要求Microsoft Word 文档云南省煤矿井下避难硐室技术要求(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要求规定了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中的永久和临时避难硐室(以下简称避难硐室)的设计、装备、管理等要求。 本要求适用于云南省井工煤矿,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二、编制依据 1、《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2005 2、《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GB50399-2006 3、《煤矿安全规程》2011年版 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版 5、《矿山救护规程》2009年版 6、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井下避难所试点建设基本要求》(煤安监司办[2010]第...
井下避难硐室技术要求Microsoft Word 文档
云南省煤矿井下避难硐室技术要求(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要求规定了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中的永久和临时避难硐室(以下简称避难硐室)的设计、装备、管理等要求。 本要求适用于云南省井工煤矿,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二、编制依据 1、《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2005 2、《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GB50399-2006 3、《煤矿安全规程》2011年版 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版 5、《矿山救护规程》2009年版 6、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井下避难所试点建设基本要求》(煤安监司办[2010]第9号) 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 8、安监总煤装[2011]15号,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9、安监总煤装[2011]33号,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10、安监总煤装[2012]1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井下紧急避险设施 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该设施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 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 可移动式救生舱是指可通过牵引、吊装等方式实现移动,适应井下采掘作业地点变化要求的避险设施。 紧急避险设施的建设应综合考虑所服务区域的特征和巷道布置、可能发生的灾害类型及特点、人员分布等因素。优先建设避难硐室。 四、基本要求 1、矿井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合适的地点设置永久避难硐室,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设采区永久避难硐室。设置位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必须设置在防逆流风门外的进风流中。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外的其他矿井,从采掘工作面步行,凡在自救器所能提供的额定防护时间内不能安全撤到地面的,必须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m范围内建设永久避难硐室或救生舱。 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走向长度超过500m时,必须在距离工作面500m范围内建设临时避难硐室或设置救生舱。 临时避难硐室的建设。采(盘)区内采掘工作面的临时避难硐室应当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第102条的要求,且硐室隔离门应当满足气密性要求,门墙设单向排气管,硐室内应当存放足量食品、急救用品及防护时间不小于45min的隔离式自救器,安设压风自救装置。采(盘)区没有永久避难硐室的,该采(盘)区内采掘工作面的临时避难硐室应当符合《煤矿井下紧急避难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有关要求。 3、避难硐室的额定人数,应满足所服务区域内同时工作的最多人员的避难需要,并考虑不低于20%的富裕系数。其中,采区避难硐室至少满足10人的避难需求。 4、无专用管路或专用管路无可靠保护的避难硐室,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供液、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明、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情况下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 5、避难硐室的设置应避开地质构造带、应力异常区以及透水威胁区,并要求尽量布置于岩层中,且顶板完整、支护完好,前后20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符合安全出口的相关要求。若必须设置在煤层中时,应有防瓦斯涌出、煤层自燃发火的安全措施。 6、矿井避灾路线图应包含井下所有避难硐室设置情况。避难硐室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牌,并悬挂于避难硐室外。标识牌中应明确标注避难硐室位置和规格、种类,井巷中应有避难硐室方位的明显标示,以便灾变时遇险人员能够迅速到达避难硐室。 7、避难硐室内应有简明、易懂的使用和操作步骤说明,以指导遇险人员正确使用避难设施,安全避险。 8、永久避难硐室的建设。应当具备应急逃生出口或采用2个安全出入口。有条件的矿井应当将安全出入口或应急逃生出口分别布置在2条不同巷道中。如果布置在同一条巷道中,2个出入口的间距应当不小于20m。 五、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 1、矿井紧急避险系统的整体设计,应当在煤矿企业和具备紧急避险系统研发经验的机构配合下,由具备煤炭行业专业(矿井)设计资质的机构完成。 新建、改扩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中应包含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并符合本要求的规定。 2、紧急避险系统设计中应当坚持科学合理、因地制宜、安全实用的原则,根据矿井具体条件和突发紧急情况下矿工安全避险实际需求,建设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并与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连结,确保在矿井突发紧急情况下遇险人员能够安全避险。 3、紧急避险系统设计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矿井基本情况分析、矿井安全风险分析、紧急避险设施设计、自救器配置、避灾路线优化与应急预案完善、管理体系与规章制度、安全培训与应急演练、设备选型与投资概算等。具体设计方案应当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方案优选和充分的论证。 4、紧急避险系统应随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包括及时补充或移动紧急避险设施,完善避灾路线和应急预案等。 六、设计要求 1、避难硐室生存硐室提供的有效使用空间:永久避难硐室生存室的净高不低于2.0m,每人有不低于1.0m2的有效使用面积,设计额定避险人数20-100人。临时避难硐室生存室的净高不低于1.85m,每人有不低于0.9m2的有效使用面积,设计额定避险人数10-40人。生存硐室需设有观察窗和不少于2个单向排气阀。 2、避难硐室过渡硐室的净面积:永久避难硐室过渡室的净面积不小于3.0m2;临时避难硐室不小于2.0m2。过渡硐室内设压缩空气幕、压气喷淋装置和1个单向排气阀。喷淋装置空气流量 500L/min,出口压力不低于0.3MPa,运行时间不得低于2min/组。单向排气阀应满足压风喷淋装置使用时的大风量排气需要。 3、避难硐室的形状宜采用半圆拱形,内部顶板和墙壁的颜色为浅色,以减轻受困人员的心理压力。 4、避难硐室应设置与外界相通的单向排气管,室内一侧的管口靠近避难硐室顶板。 5、避难硐室顶板应安装防水设施,不得有滴水现象。硐室地面应高于巷道底板0.2m,硐室内应设置单向排水管。 6、避难硐室内应设计承重挂钩,以方便设备安装。 7、避难硐室外20m范围内不应堆放易燃物品。 8、避难硐室应采用向外开启的2道隔离门结构,以形成风障。隔离门不低于反向风门的,高不小于1.6m,宽不小于0.8m。密封可靠,开闭灵活,防护密闭门的抗冲击波强度为不低于0.3Mpa,气密性在正压500±20pa压力下,泄压速率不大于350pa/h。隔离门上应设置观察窗。 9、隔离门墙体周边掏槽,深度不小于0.2m,或见硬顶、硬帮,墙体用强度不低于C30的混凝土浇筑,并与岩体接实。 10、压风、供水及信号传输管线在进入避难硐室前应埋设于巷底或巷壁,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确保在灾变发生时不被破坏。埋设或保护距离在避难硐室设计中明确,但至少不得低于20m(压风、供水主管道距避难硐室不足20m的,分支管道必须全部埋设或保护)。 11、避难硐室应根据不同岩性采用锚喷、砌碹等方式支护,支护材料应阻燃、抗静电、耐高温、耐腐蚀。 12、在井下通往避难硐室的入口处应有“避难硐室”的反光显示标志,标志应符合AQ 1017-2005标准要求。 七、功能及配置 1、 避难硐室内部与外部巷道相比在灾变时保证避难硐室内始终保持高于外界气压100~500帕的正压状态,防止有毒有害气体渗入。 2、避难硐室应配备矿井灾变期间的空气供给装置或设施,在额定防护时间内提供避险人员人均供风量不低于0.3m3/min,氧气浓度在18.5%~23.0%之间。避难硐室氧气供给应以压风为主,接入矿井压风管路,设有减压装置和带有阀门控制的呼吸嘴,也可以大直径钻孔直通地面。 3、避难硐室采用压缩空气供氧方式时,可只考虑不低于12小时空气净化和调节;采用压缩氧供气时,应具备对有毒有害气体的处理能力和空气调节控制能力,对CO2的吸收(排除)能力不低于每人0.5L/min,对CO的处理能力保证在20min内将CO浓度由0.04%降到0.0024%以下,在额定防护时间内,避难硐室环境参数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项目 O2 CO CO2 CH4 温度 湿度 指标 18.5%~23.0% ≤0.0024% <1.0% ≤1.0% ≤350C ≤85%               采用氧气瓶供氧先减压至0.3Mpa以下后低压汇流的方式,氧气供给管路内的流速不超过30m/s。氧气瓶可固定,宜用高压软管连接,并按规定对供氧管路和阀件进行脱脂处理。 4、避难硐室内应配备隔绝式自救器,自救器使用时间不低于45min,配备数量:(1)永久避难硐室不低于额定人数的1.2倍。 (2)临时避难硐室不低于额定人数的1.1倍。 5、 避难硐室内应配备正压氧气呼吸器,呼吸器使用时间不低于2h,数量2~4台。 6、避难硐室应设置内外环境参数检测仪器,至少应对避难硐室内的CO、CO2、O2、CH4,避难硐室外的CO、O2、CH4、CO2、温度等进行检测或监测。在避难硐室设置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终端,各种探头与矿井监控系统联网运行。 7、避难硐室应设有与矿井调度室直通的电话,保证灾变期间通讯可靠。 8、避难硐室应配备在额定防护时间内额定人员生存所需要的食品和饮用水,食品不少于5000kJ/人·天,饮用水不少于1.5L/人·天。避难硐室具备直通地面的大直径钻孔时,可不配备。 9、空气净化 (1)采用硐室内压风系统净化。通过压风系统使硐室内部空气进行循环,多余的废气排出硐室外部,从而达到净化目的。 (2)采用吸附剂吸附加催化方式。硐室内配置空气净化装置和一定量的吸附剂和催化剂对硐室内气体进行净化,装置及药剂配备量按照硐室设计方案或相关的理论计算科学合理配置。 (3)湿度调节 避难硐室内采用干燥剂对硐室水分的吸收,达到干燥的目的。 (4)温度调节 避难硐室内温度调节采用蓄冰制冷或其他方式,日常情况下采用外部电源制冰,当井下突发紧急情况外部电源中断后,启动应急电源或气源驱动防爆风机带动冷气循环进行制冷。 10、避难硐室应采用一体式矿灯照明,并储备逃生用一体式矿灯,数量不少于额定人数的25%。 11、避难硐室配备急救箱、工具箱、人体排泄物收集处理装置等设施设备。 12、避难硐室用电气设备、高压容器、仪器仪表、化学药剂等,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和国家有关管理要求,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设备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13、在两道隔离门之间设置喷淋装置。 14、避难硐室基本装备配置见表2。 表2 基本装备配置 序 号 产品名称 型号 主要技术参数 备注 1 防护密闭门 压力不低于0.3兆帕 2 气密门 3 矿用隔爆电源 定制 4 矿用隔爆兼本安直流稳压电源 定制 5 矿用隔爆型空气循环净化装置 定制 压缩氧供气时选用 6 蓄冰制冷或其他方式 定制 压缩氧供气时选用 7 压缩氧供气系统 定制 压缩氧供气时选用 8 红外甲烷传感器 测量范围:0~100% 9 氧气传感器 测量范围0~25% 10 一氧化碳传感器 测量范围0~500PPm 11 温度传感器 测量范围0~50℃ 12 红外二氧化碳传感器 测量范围0~5% 13 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终端 14 矿用红外摄像仪 15 矿用电话 符合MT/T 289 的有关规定。 16 自动苏生器 自动肺换气量调整范围:12~25L/min,呼吸阀供气量:>15L/min,吸痰器吸引压力(-60~-3)kPa 17 隔绝式压缩氧自救器 额定保护时间45min 18 压风自救器 输出压力调整范围:0.05~0.15 MPa,单个装置耗气量35~70L/min 19 隔绝式正压氧气呼吸器 正压式 有效防护时间2~4h 20 集便器 自带集便箱,脚踏式打包,材质不锈钢 21 矿用防爆日光灯 符合GB3836-2000,IEC-60079S标准要求 22 矿灯 23 食品及饮用水 符合食品卫生有关规定 24 急救箱、担架、工具箱 25 座椅、储物柜等           八、可移动式救生舱 1、选用的救生舱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其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应符合所服务区域的特点,数量和总容量应满足所服务区域人员紧急避险的需要。 2、救生舱应具备过渡舱结构,不设过渡舱时应有防止避险人员进入救生舱内时有害气体侵入的技术措施。过渡舱的净容积应不小于1.2米3,内设压缩空气幕、压气喷淋装置及单向排气阀。 生存舱提供的有效生存空间应不小于每人0.8米3,应设有观察窗和不少于2个单向排气阀。 3、救生舱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气密性。舱体抗冲击压力不低于0.3兆帕。在+500±20帕压力下,泄压速率应不大于350±20帕/小时;舱内气压应始终保持高于外界气压100~500帕,且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节。 4、救生舱应选用抗高温老化、无腐蚀性、无公害的环保材料。舱内颜色应为浅色,外体颜色在煤矿井下照明条件下应醒目,宜采用黄色或红色。 5、救生舱的设置地点和安装应有设计和作业规程,并严格按照产品说明进行。在安装救生舱的位置前后20米范围内煤(岩)层稳定,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通风良好,无积水和杂物堆积,满足安全出口的要求,不得影响矿井正常生产和通风。 6、接入救生舱的矿井压风管路、供水管路及通讯线路应采取防护措施,具有抗冲击破坏能力,管路与救生舱应采用软联接。 7、救生舱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系统性的功能测试和试运行,满足要求后方可通过验收。 8、拆装、运输和移动救生舱时应有保护措施,编制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保证拆装、运输和移动过程中不损坏救生舱。救生舱移动后应进行一次系统检查和功能测试。 九、硐室施工 1、避难硐室施工前,应有专门的施工设计,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2、避难硐室施工中应加强工程管理和过程控制,确保施工质量。 避难硐室施工、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各种功能测试和联合试运行,并严格按设计要求组织验收。 十、安全标准 1、避难硐室配套用防爆电气设备、安全仪器仪表、救援设备、非金属制品等纳入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高压气瓶、压力仪表等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管理要求;配备的食品、饮用水、急救用品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管理规定。 2、可移动式救生舱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并在其使用说明书规定的环境条件下安装、使用。对于在《暂行规定》发布前部分试点建设单位为满足试点建设需要,引进已取得国外安全许可的可移动式救生舱,经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批准,可在试点矿井进行工业性试应用。在工业性试应用期间,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确保试应用安全。 十一、功能测试 1、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暂行规定》第24、32条目等的要求,对建设、安装完成后的永久避难硐室及救生舱进行功能测试。测试的主要内容包括:气密性检测,在500±20帕压力下泄压速率应当不大于350帕/小时;正压维持检测,在设定工作状态下紧急避险设施内部气压应当始终保持高于外界气压100~500帕,且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节;压风系统检测,压风系统供风能力应当不低于每人每分钟0.3立方米,噪声不高于70分贝;气幕和压风喷淋系统检测,气幕应当覆盖整个防护密闭门;高压管路承压检测,在1.5倍使用压力下保压1小时,压力应当无明显下降。 2、煤矿企业应当进行硐室安全避险模拟综合防护性能试验,研究确定适合本矿区避险设施建设的经验和相关参数。 十二、维护与管理 1、煤矿企业应建立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对紧急避险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其始终处于正常待用状态。 2、紧急避险设施内应悬挂或张贴简明、易懂的使用说明,指导避险矿工正确使用。 3、煤矿企业应定期对紧急避险设施及配套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查,并按产品说明书要求定期更换部件或设备。 应保证储存的食品、水、药品等始终处于保质期内,外包装应明确标示保质日期和下次更换时间。 每天应对紧急避险设施进行1次巡检,设置巡检牌板,做好巡检记录。煤矿负责人应对紧急避险设施的日常巡检情况进行检查。 每月对配备的高压气瓶进行1次余量检查及系统调试,气瓶内压力低于额定压力的95%时,应及时更换。每3年对高压气瓶进行1次强制性检测,每年对压力表进行1次强制性检验。 每10天应对设备电源进行1次检查和测试。 每年对紧急避险设施进行1次系统性的功能测试,包括气密性、电源、供氧、有害气体处理等。 4、经检查发现紧急避险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及时维护处理。采掘区域的紧急避险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停止采掘作业。 5、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重大事故应急预案、采区设计及作业规程中应包含紧急避险系统的相关内容。 6、应建立紧急避险设施的技术,准确记录紧急避险设施设计、安装、使用、维护、配件配品更换等相关信息。 7、煤矿企业应于每年年底前将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和运行情况,向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书面报告。 本技术要求由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避难硐室示意图 1、隔离门 2、喷淋系统   3、食品柜   4、供水管   5、压风管 6、人员管理系统终端   7、压风自救器箱8、座椅   9、压缩氧供气系统   10、担架   11、环境参数监测仪器   12、矿用荧光灯13、空气过滤系统14、防爆空调    15、电源箱   16、矿用红外摄像仪    17、集便器   18、排水管   19、排气管   20、自救器及工具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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