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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2019-07-29 9页 doc 25KB 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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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雨润集团行政处罚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集团行政管理有序、高效进行,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行政处罚”主要包括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事业部、职能部门,销售系统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集团各系统须依据本制度拟定相关的管理处罚措施及规定。 第二章  处罚原则 第五条 行政处罚原则 (一)教育、预防第一,处罚第二原则。 (二)先说明、后处罚原则。 (三)无依据不处罚原则。 (四)领导问责原则。 (五)数错并罚原则。 第六条 制度、行为准则范...
行政处罚
雨润集团行政处罚#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集团行政管理有序、高效进行,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行政处罚”主要包括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事业部、职能部门,销售系统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集团各系统须依据本制度拟定相关的管理处罚措施及规定。 第二章  处罚原则 第五条 行政处罚原则 (一)教育、预防第一,处罚第二原则。 (二)先说明、后处罚原则。 (三)无依据不处罚原则。 (四)领导问责原则。 (五)数错并罚原则。 第六条 制度、行为准则范围界定: 员工所在组织及上级单位做出的规范性制度、工作作业规范、会议纪要、面通知等为本制度中“制度、行为准则”所包括的范围;会议纪要、书面通知等与规范性制度冲突的以规范性制度为准。 其中,规范性制度又包括XX制度、XX规定、XX规范、XX、XX办法等。 第三章  行政处分种类 第七条 雨润集团行政处分分为以下六类: (一)A级:辞退, (二)B级:免职(引咎辞职); (三)C级:降职(对无职务员工不适用),按照新的职务执行新的工资,无限期; (四)D级:记大过(同时降薪1—4档),考核期为6个月; (五)E级:记过,考核期为6个月; (六)F级:严重警告等,考核期为3个月。 第八条 降职后六个月内取消责任人参与评优、晋升、提薪资格;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考核期内取消责任人参与评优、晋升、提薪资格。 第九条 员工渎职、违规、违章、行为不端情节较重、造成经济损失的,在经济处罚、损失索赔的同时,须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进行下列金额的经济处罚时,应附加给予行政处分: 职位级别 总经理级 处科级 普通员 经济处罚额 ≥1000元 ≥500元 ≥200元         第一十条 如果当事人在连续6个月内被严重警告处罚达两次,则为记过一次;若在连续12个月以内被记过处罚达两次,则为记大过一次;若在连续12个月内被记大过处罚达两次,则对责任人进行降职及以上处理。 第一十一条 集团人力资源中心须将所辖员工所受行政处分事实予以书面记录,作为员工绩效考核、职业发展的基本依据。 第四章  处罚权限及实施 第一节  权限划分 第一十二条 对总经理级员工的处罚权限按以下规定划分: (一)降职及以上行政处分必须报总裁班子或董事会审批后方可执行。 (二)分管总裁与各事业部按照相关规定及行为准则,对本系统总经理级员工具有经济处罚权和记大过(含)以下行政处分权。 (三)集团总经办、财务管理中心、审计部、深加工品管部、生鲜品管部按照相关规定及行为准则,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对总经理级员工拥有直接经济处罚权和行政处分建议权。人力资源中心在职能范围内对总经理级员工拥有行政处分建议权和经济处罚建议权。 各部门及子(分)公司第一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及行为准则对本单位内部的副总、总助具有直接经济处罚权和行政处分建议权。 对经营系统总经理级员工的行政处分须报事业部审批。 对职能部门总经理级员工的行政处分报分管总裁审批。 (四)集团其他职能部门不具有跨部门处罚权,可将事实反映到总经办,总经办介入调查并出具处理意见。 (五)总经理级员工的行政处分由人力资源中心执行。 第一十三条 对于处科级干部、一般员工的处罚权限按以下规定进行划分: (一)对总部处科级干部、一般员工的行政处分建议报所在部门总经理审核,呈人力资源中心备案。 对子(分)公司行业管理科室处科级干部、一般员工的行政处分建议,报总部归口行业管理部门总经理审核,并经所在子(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由人事科执行。 对子(分)公司直线科室科级干部、一般员工的行政处分建议,报所在子(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二)事业部按照相关规定及行为准则,对本系统处科级干部具有直接经济处罚权和行政处分权。 (三)集团总经办、财务管理中心、审计部、深加工品管部、生鲜品管部按照相关规定及行为准则,在各自职能领域对处科级干部、一般员工拥有直接经济处罚权和行政处分建议权;人力资源中心在职能范围内对处科级干部及一般员工拥有行政处分建议权和经济处罚建议权。行政处分按条款(一)中规定执行。 (四)集团职能部门总经理按照相关规定及行为准则对于管辖范围内处科级干部、一般员工具有直接经济处罚权和记大过以下的行政处分权,对记大过及以上行政处分,须报分管总裁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 子(分)公司直接主管或分管领导按照相关规定及行为准则对于管辖范围内处科级干部、一般员工具有经济处罚建议权和行政处分建议权,经济处罚建议报专职考核部门(考核员)审核执行,行政处分按条款(一)中规定执行。 (五)子(分)公司专职考核部门(考核员)按照相关规定及行为准则,在子(分)公司各个领域内对处科级干部、一般员工拥有直接经济处罚权和行政处分建议权,行政处分建议按条款(一)中规定执行。 子(分)公司人事科按照相关规定及行为准则,在管理范围内对本公司处科级干部、一般员工拥有行政处分建议权和经济处罚建议权,报分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行政处分建议按条款(一)中规定执行。 (六)集团其他职能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及行为准则,对本部门外处科级干部、一般员工具有经济处罚建议权和行政处分建议权,并将处罚建议报总经办,由总经办进行后续处理。 子(分)公司其他职能管理科室,按照相关规定及行为准则对本科室外处科级干部、一般员工具有经济处罚建议权和行政处分建议权,并将处罚建议报专职考核部门(考核员)进行后续处理。 第一十四条 所有行政处分须报人力资源中心备案;行政处分与经济处罚并处的,必须由具有经济处罚权的部门与具有行政处分权的部门联合发文。 第一十五条 无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在对违规事件进行调研后,当天将处理建议提交总经办或人力资源中心。总经办、人力资源中心在三天内对实际情况进行复核,属实后,按集团相关制度发文处理。 第二节  行政处分实施 第一十六条 出现下列违规行为,给予责任人降职及以上处分: (一)劳动纪律:工作期间酒后驾车;屡次无故拒绝工作、不服从领导安排,经教导无效且情节严重;一年内记大过达2次; (二)工作过失:因玩忽职守,致使公司蒙受重大经济损失者或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经营管理不善;被媒体曝光等行为; (三)品行不良: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诬陷、暴力胁迫上级或同事,影响恶劣者;故意破坏产品质量、公司财物,且后果非常严重;弄虚作假屡教不改及影响极其恶劣等行为; (四)公司禁止:煽动罢工、怠工;打架斗殴、聚众赌博;任何泄密行为;捏造、散播公司谣言;损毁涂改公司重要文件或公物,造成重大损失;进行与公司利益相冲突(如在外兼职)等行为; (五)违反法规:贪污受贿、损公肥私、私拿回扣、挪用公款等任何腐败行为;携款潜逃;偷盗公司财物;参加非法组织、吸食毒品等行为; (六)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给予降职以上处分的行为。 第一十七条 出现下列违规行为,给予责任人记大过处分: (一)劳动纪律:擅自离岗,造成工作失误情节严重;怠忽工作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程序,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等行为;在工作时间酗酒闹事,严重影响工作秩序; (二)工作过失:工作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等行为; (三)公司其他规章规定给予记大过处分的行为。 第一十八条 出现下列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劳动纪律;擅离职守;工作时间无理取闹不听劝阻,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在工作时间偷懒睡觉;在厂区内抽烟等行为; (二)工作过失:不服从上级合理的指导,导致工作较大失误;多次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对工作进度有较大影响;工作未作交接或交接失误,导致工作有严重影响;服务态度恶劣,导致客户投诉;不能正确认识、反省工作过失等行为; (三)品行不良:对侵害公司或他人利益的行为知情不报以至发生重大损失;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在公司中产生不良影响等行为; (四)公司禁止:未经允许在公司贩卖商品;未经许可领外人进公司参观等行为; (五)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的行为; (六)其他公司规章制度未作规定的,由集团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处分。 第三节  经济处罚实施 第一十九条 总经理级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相关规定,有具体处罚规定的,按照具体规定进行处罚;无具体处罚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单次不超过1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条 处科级干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相关规定,有具体处罚规定的,按照具体规定进行处罚;无具体处罚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单次不超过3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一条 一般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相关规定,有具体处罚规定的,按照具体规定进行处罚;无具体处罚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单次不超过1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二条 每月经济处罚的累计金额,最高额度不超过责任人当月工资总额的10%;如剩余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二十三条 任何行政处罚必须留下记录。 第二十四条 对责任人做出的经济处罚,由财务管理中心在责任人月度工资总额中直接扣除。 第二十五条 制度执行部门(人员)必须公平、公正执行制度,若有乘机报复或包庇、纵容行为,对执行人员处以记大过(含)以上行政处分。 第五章  行政处罚复议 第二十六条 如果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三日内以书面形式申请复议并注明理由,复议机构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重新确定处理结果;复议机构于五个工作日内将复议结果回复复议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复议部门: (一)对于经济处罚,当事人可向经济处罚执行机构的上级机构申请复议。 其中子(分)公司、部门内部的处罚,当事人可向总经理办公会申请复议;对于总经办、审计部实施的处罚,当事人可向总裁申请复议;总部其他部门实施的处罚,当事人可向事业部申请复议。 对于其他执行部门的最终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向总经办申请仲裁。 (二)对于行政处分,总部当事人可向人力资源中心申请复议。 子(分)公司当事人向总经理办公会申请复议;如果对于复议结果仍有异议,当事人可向集团人力资源中心申请仲裁。 第六章  行政处分撤消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分撤消: (一)常规撤消:行政处分期限已满,被处分人在此期间未发生任何违纪、违规者,行政处分自行终止,并重新获得参与评优和晋升资格; (二)提前撤消:在受处分期间,如果有重大立功事件或工作表现突出,可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中心(人事科)审核后进行民意公示,民意公示无异议,可提前撤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为集团基本制度,解释权归制度建设委员会。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前期相关规定自行废止,未尽事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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