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青岛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若干政策青岛市文艺精品项目扶持奖励管理办法青岛市文化人才培养和引进计划

2017-09-02 10页 doc 25KB 417阅读

用户头像

is_212655

暂无简介

举报
青岛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若干政策青岛市文艺精品项目扶持奖励管理办法青岛市文化人才培养和引进计划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若干政策》《青岛市文艺精品项目扶持奖励管理办法》《青岛市文化人才培养和引进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10日 青岛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成为我市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根据《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三大跨越工程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创意产业繁荣发展的意见》(青办发〔2013〕3号),现...
青岛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若干政策青岛市文艺精品项目扶持奖励管理办法青岛市文化人才培养和引进计划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若干政策》《青岛市文艺精品项目扶持奖励#管理办法#》《青岛市文化人才培养和引进》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10日 青岛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成为我市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根据《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三大跨越工程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创意产业繁荣发展的意见》(青办发〔2013〕3号),现就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制定如下政策。 一、政策适用范围 (一)本政策所称的文化创意产业,是指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的分类(2012)》中规定的以文化为核心内容,为直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而进行的创作、制造、传播、展示等文化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活动;为实现文化产品生产所必需的辅助生产活动;作为文化产品实物载体或制作(使用、传播、展示)工具的文化用品的生产活动(包括制造和销售);为实现文化产品生产所需专用设备的生产活动(包括制造和销售)等四大门类的文化产业,以及研发设计业、咨询与 策划业、时尚消费业、软件动漫业、广告传媒业、影视制作业、艺术创作业、节庆会展业等八大门类的创意产业。 (二)本政策主要支持符合青岛市文化创意产业规划,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带动作用的文化创意产业重点项目,包括“千万平米”文化创意产业园工程,规模化、集聚化、专业化程度高的市级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文化与科技、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的具有战略性、先导性、带动性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具有海洋文化元素、能够彰显青岛地方文化特色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等。 (三)市级文化创意产业重点项目、园区、优秀新兴业态文化创意企业的认定工作,在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由市文广新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认定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市场准入政策 (四)制定和发布《青岛市文化创意产业投资指导目录》,明确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投资的产业目录,引导非公有制文化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项目审批、资质认定、融资等方面享有与国有文化企业同等的待遇。 (五)社会资本参与国有文化企业改制,享受国有文化企业转企改制的相关优惠政策。凡参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等国有文化单位公司制股份制改造的,社会资本可以控股。 三、土地和房屋政策 (六)对列入市重点项目并且用地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市级重点文化创意产业项目,予以优先安排用地指标。3年内需购地建设的,其土地出让底价在不低于该项目土地取得费、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前提下,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的70%执行。对引 进国内外著名文化企业总部(含地区总部)、知名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企业)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过亿元的重点文化创意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 (七)支持利用空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古建筑、老建筑等资源兴办市级重点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在符合国家规定、城市规划,不改变房屋主体结构、用地性质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前提下,对不涉及重新开发建设、有利于产业升级的,经文化创意产业主管部门确认,允许在原批准用地范围内新建部分配套设施,配套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且不超过1500平方米。在非工业、仓储类土地上增加建筑面积的,应按有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 四、财税政策 (八)加大财政投入。将“青岛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更名为“青岛市文化创意产业投资和扶持专项资金”。市级文化创意产业投资和扶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组建文化创意产业投资基金,以股权投资、贷款风险补偿、奖励等方式支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建设,支持市级文化产业重点园区、重点企业建设,支持文化企业开展高新技术研发与应用、数字化建设,支持大宗文化产品、服务的出口和境外投资等。 (九)积极发展国有骨干文化企业,培育一批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大型文化企业和企业集团。支持国有文化企业兼并重组,对其承接的惠民性、公益性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实行补助,对其技术设备升级改造实行配套资助。 (十)利用相关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服务业引导资金、产业振兴专项资金、外经贸专项资金、旅游专项资金等,可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创意产业重点项目,支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走出去”,支 持特色文化旅游、演艺娱乐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开发建设等。 (十一)建立青岛市文化创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发布。由市税务部门和文化创意产业主管部门每年联合向社会发布年度内最新的文化创意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并确保落实到位。 (十二)支持和引导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规范化建设。已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创意)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其提报的年度公共建设和服务项目,市文化创意产业投资和扶持专项资金优先给予不低于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十三)培育新兴文化创意业态,鼓励文化与科技、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支持具有海洋元素和青岛特色的文化创意企业发展。建立“青岛市文化创意产业十佳新兴业态企业”年度评选发布机制,对入选企业申报通过的年度文化产业项目,按照不超过100万元的额度给予优先支持。 (十四)鼓励开发优秀文化创意产品和服务。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和服务,被国家有关部委评为优秀产品或面向全国推广的,优先给予30至50万元的资金支持;文化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创意产品和服务出口额达到50万美元以上的,优先给予10至20万元的资金支持。 (十五)积极引导文化创意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山东省著名商标的文化创意企业,参照市政府对新创工业知名品牌奖励办法,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与企业所在区、市各承担50%。其中,对符合新创工业知名品牌奖励条件的企业,不再重复奖励。 五、投融资政策 (十六)设立总规模10亿元的青岛市文化创意产业投资基金,对重点领域的文 化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对中小微文化创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有条件的区、市也可设立文化创意产业投资基金。支持现有国有大型企业建立文化创意产业投融资平台。 (十七)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和开发多元化、多层次的信贷产品,加大对文化创意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建立文化创意企业知识产权评估体系,为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提供配套支持。 (十八)支持文化创意企业上市融资。鼓励拟上市文化创意企业规范操作,对规范操作过程中正常增加的一次性地方税收给予全额补助。对企业上市前发生的相关费用,按50%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十九)支持文化创意企业发行债券。在实施现有中小企业融资扶持政策的基础上,重点鼓励文化中小企业通过集合债券实现融资。其中,对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免收反担保费,反担保由市担保中心承担,市财政每年按反担保额度的1%(每户企业不超过100万元)以注入资本金方式拨付市担保中心;鼓励大企业带动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同支票据中,若中小企业发行总额超过50%,大型企业可享受反担保费补助政策;市财政按照集合债券发行总额度的5%设立风险缓释金,进一步为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增信,在风险缓释金承诺额度内,实际发生的违约风险由各级财政按照财政体制与市担保中心各负担50%。 六、文化消费政策 (二十)扩大城乡居民文化消费。建立面向大众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推介机制,积极引导和培育文化消费。对商业演出、电影放映安排一定数量的低价场次或门票,探索实施场次或门票补贴。支持文化创意企业投资兴建更多适合群众需求的文化消 费场所。 青岛市文艺精品项目扶持奖励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文化事业繁荣发展,激励创作更多具有青岛元素、反映时代精神的原创文艺精品项目,按照弘扬主旋律与提倡多样化相结合、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奖励文艺门类 戏剧、音乐、曲艺、舞蹈、杂技、美术、书法、摄影、电影、电视、动漫、文学作品等文艺门类和相关文化活动。 二、扶持奖励范围 (一)青岛市各级各类单位、个人创作出品或投资制作的原创文艺精品。 (二)青岛市以外各级各类单位、个人创作出品或投资制作的、体现青岛元素的原创文艺精品。 (三)其他能够宣传青岛、提升青岛文化软实力和对外文化影响力的文艺精品及文化活动项目。 (四)青岛籍或代表青岛参加社会公认的国际性、全国性重大文艺活动的团体或个人。 三、扶持奖励对象 (一)扶持对象 1.重点文艺作品创作生产。有望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力或获得全国常设性重大文 艺奖项的文艺门类作品的创作生产。 2.参赛、参演、参展文艺项目。青岛籍或代表青岛参加社会公认的国际性、全国性重大文艺比赛、演出、展览并有望获奖的项目。 3.重大文化活动。对宣传青岛有重大影响力或有市场潜力的展演项目和文化活动。 (二)奖励对象 1.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观赏性有机统一,人民群众广泛认可、社会影响力大的优秀文艺作品和取得重大艺术成绩的个人。 2.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文化部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国广播影视大奖和中国出版政府奖及中国文联、中国作协、中国版协系统等全国常设性重大文艺出版奖项的作品或个人。 3.入选国家舞台精品工程、国家美术创作精品工程、国家动漫精品工程等国家专项文艺类精品工程的作品。 4.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电视剧、电影、专题片、纪录片、动画片,或通过主流电影院线发行放映的电影。 四、扶持奖励标准 (一)扶持标准 采取投资合作、无偿补助等方式进行扶持,标准如下: 1.各文艺门类文学作品创作,扶持金额根据不同文艺门类文字作品创作的特点和基本需求分门别类确定。首次支付不超过扶持金额的30%,中期支付不超过扶持金额的40%,作品公开面世并有效传播后支付余款。 2.作品制作播出和排练演出,扶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30%。首次支 付不超过扶持金额的30%,中期支付不超过扶持金额的40%,播出(演出)后支付余款。 3.对宣传青岛有重大影响力或有市场潜力的展演项目和文化活动,根据实际投入和效益情况予以扶持,扶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实际投入的50%。 (二)奖励标准 1.对获得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国际、国内奖项的文艺作品和个人,视情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人民群众广泛认可,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观赏性有机统一,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作品和取得重大艺术成绩的个人,给予10至100万元的奖励。 2.对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的,按照不高于获奖金额给予相应奖励;对获得文化部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国广播影视大奖和中国出版政府奖及中国文联、中国作协、中国版协系统重大奖项的,按照不高于获奖金额给予相应奖励;对获得前述奖项,但该奖项不设奖金的,视情给予奖励。 3.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电视剧、专题片、纪录片、动画片等,根据播出频道、播出时段给予10至30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主流电影院线发行放映的电影,视投入情况给予奖励。对入选国家舞台精品工程、国家美术创作精品工程、国家动漫精品工程等国家专项文艺类精品工程的作品,给予10至100万元的奖励。 当年同一作品或个人获得以上多个奖项,奖金标准以最高奖项计算。扶持项目符合奖励条件的,可兼获扶持和奖励。 五、资金来源 市财政设立青岛市文艺精品项目扶持奖励专项资金,用于全市重点文艺精品项目的扶持和奖励。 六、组织机构 成立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等单位组成的市文艺精品项目扶持奖励领导小组,负责文艺精品项目扶持奖励具体实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文广新局。建立由国家级、省级、市级各文艺门类专家组成的市文艺精品项目扶持奖励项目专家库,由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评审年度拟扶持奖励项目。 七、执行解释 本办法未列入的其他特殊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扶持奖励。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文化人才培养和引进计划 根据《青岛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精神,结合我市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实际,现就青岛市文化人才培养和引进制定如下计划。 一、目标任务 建设门类齐全、结构合理、富有活力的高层次文化人才队伍,构建与我市文化发展相适应的文化人才开发、培养、引进与管理机制。实施“四个一批”文化人才引进和培养计划,即用10年左右的时间,聘请一批国际、国内顶级艺术大师和杰出文化企业家担任市政府文化顾问;引进培养一批国家文化名家和青岛文化名人;引进培养一批领军型文化事业人才和文化创意产业人才;发现培养一批乡土文化能人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二、主要措施 (一)实施打造国际国内文化名家暑期聚集高地计划。充分利用区位优势,每年暑期集中邀请一批国际国内文化名家,以讲学、采风、项目策划等多种形式聚集青岛,参与青岛文化建设。 (二)实施文化名家引进计划。对大师级文化艺术名家和知名人士、一级演职人员或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文化艺术名人到青岛工作,或自带创业项目和创业团队到青岛工作的文化创意产业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参照《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来青创新创业发展的办法》和《关于实施“青岛英才211计划”加快推进“百万人才集聚行动”的意见》,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三)实施青岛文化名家培养和引进计划。开展青岛文化名家培养评选活动,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不超过30人,给予当选者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新引进的文化领军人才给予10至20万元安家补贴,资金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定期举办由文化名家参加的青岛文化建设高层论坛,进一步提升文化名家的知名度,扩大青岛文化的辐射力和影响力。 (四)实施文化拔尖人才培养计划。开展全市文化拔尖人才评选、认定。通过举办文化人才培训班、在职进修以及选派到相关高等院校、国内知名媒体、知名文艺院团等单位实习或工作等多种途径,对入选者进行重点培养。资助拔尖人才参与重点文化科研项目,参加重要奖项的评比,参加高层次学术交流活动,出版学术专著(作品集),举办专题展览、展演、作品研讨等。 (五)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资助计划。鼓励和扶持传承人收徒传艺、整理出版技艺资料、开展教育培训与展示活动。建立和完善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数据库,加大对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的资助力度,对市级非物质文化 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每人每年给予0.5万元的资助。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基地建设,为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提供场所。 三、组织实施 (一)组建推进协调机构。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相关部门组成的青岛市文化人才培养和引进专项推进协调小组,专项推进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文广新局。建立文化人才评价专家委员会。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建立文化人才评价发现机制,健全各类文化人才信息库。制定实施年度文化人才培养和引进计划,建立境内外文化人才培养基地,开展文化人才分类培训。充分发挥文化机构的主体作用,根据自身专业特点与发展需求,建立完善文化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文化中介组织作用,大力培育符合现代文化人才成长、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市场需求的文化人才专业培养机构,为高层次文化人才队伍建设提供有效平台。 (三)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实施文化人才工作目标,健全科学有序的考核管理办法。调动各有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用人单位的主体作用,形成全市文化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的整体合力。
/
本文档为【青岛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若干政策青岛市文艺精品项目扶持奖励管理办法青岛市文化人才培养和引进计划】,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