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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岩区城中村村民公寓式住宅建设管理

2017-09-02 6页 doc 18KB 7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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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岩区城中村村民公寓式住宅建设管理黄岩区城中村村民公寓式住宅建设管理 实 施 办 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改善村民居住环境~提高村民生活质量~加快“城中村”改造和城市化进程~根据《台州市黄岩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实施意见》,黄政发,2002,91号,、《关于城区农村村民建造公寓式住宅的意见》,黄政发,200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岩城区未纳入城区整体改造范围的村、经联社~按照本办法实施后不再适用其它相关政策。纳入黄岩城区整体改造的村、经联社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黄岩区城中村公寓式住宅建设管理中...
黄岩区城中村村民公寓式住宅建设管理
黄岩区城中村村民公寓式住宅建设管理 实 施 办 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改善村民居住环境~提高村民生活质量~加快“城中村”改造和城市化进程~根据《台州市黄岩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实施意见》,黄政发,2002,91号,、《关于城区农村村民建造公寓式住宅的意见》,黄政发,200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岩城区未纳入城区整体改造范围的村、经联社~按照本办法实施后不再适用其它相关政策。纳入黄岩城区整体改造的村、经联社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黄岩区城中村公寓式住宅建设管理中心办公室,以下简称建管中心,隶属区政府~挂靠区建设局。办公室由建设、土地、规划、、财税等部门和有关街道办事处组成~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协调城中村公寓式住宅建设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建立相应的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总责~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和建设规划~并指导城中村改造具体实施方案的编制。村民委员会或经联社为实施主体~负责本村、社城中村改造和建设。 第四条 实施主体单位根据规划和公寓式住宅建设的要求~ ,1, 结合本村实际可分步或整体实施改造~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和综合开发的改建原则~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五条 城中村改造所使用的土地~由所在村或经联社做好征地前期工作~然后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为国有~以划拨方式供地。 第六条 城中村建设用地红线范围的确定及节余土地或建筑面积的计算: ,一,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划定: 1、按全村农业人口人均建设用地面积80平方米计算。已有立地式住宅再申请建造公寓式住宅的~应按比例扣除立地式住宅的占地面积。每户需要公寓式住宅用地面积按以下方法计算:户 户现有房屋占地面积 2, 农业人口数×80m,人×,1, 户限额用地面积 2、因城中村改造建设需要~拆除改造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居民户的房屋~其建房用地面积根据原房屋实际需要安置的建筑面积,安置建筑面积的确定参照《黄岩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按照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需要80平方米占地面积的换算成占地面积计入该村城中村改造总用地面积。 3、因城中村改造建设需要~拆除改造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农居混合户的房屋~其所需用地面积按以下二种方法计算~计入该村总用地面积。一是按照人均80平方米用地面积乘以该户可以享受建房用地的人数计算用地面积,二是按照居民户计算用地方 ,2, 法计算~二者只能选择一种~选择第二种的应从全村农业人口数中扣除该户的农业人口数。 容积率不少于1.2。 ,二,由于城中村改造按公寓式住宅建设~其少于人均用地80平方米的节约部份的土地或建筑面积~由区人民政府公开以“招、拍、挂”方式予以出让,分期实施的~按实施面积的20%先行出让~也可累计至下次改造时一并计算,~扣除成本及各种应缴的规费后~其出让金全额返还给村、社作为该村、社村民的养老金、医疗保险以及村庄改造费用。 以上规定的城中村建设用地面积及出让的土地范围或建筑面积由建管中心审定。 第七条 建房条件和住房面积。申请建造公寓式住宅的村民~其建房资格的认定和可申请的住房面积的确定~按黄政发,2002,91号文件规定应享受村民公寓式住宅面积标准执行,层高2.4米,含,以下的底层架空层不计建房指标,~具体由区国土资源分局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第八条 优惠政策。 ,一,奖励:拆除现有全部老屋的~其合法建筑占地面积或建筑面积超过本户现规定限额用地面积或限额建筑面积的~可以增加超过部分的占地面积,换算成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的30%。 ,二,申报户因套型不可分割原因出现超规定限额的~每户最高不得超过15平方米。 ,3, ,三,分户:拆除现有全部非公寓式房屋的~除按黄政发[2002]91号文件规定进行分户外~还可以按以下方式进行分户~二代共户的~第二代已领取婚姻登记证书~且配偶是农业人口户口已迁入同一户的~可以与父母分户报批~没有小孩的~可增加1个人口数,三代及以上共户的~末二代可以与前几代分户报批,年龄在35周岁以上的无婚史的单身村民可以与父母分户报批。 ,四,农嫁城人员及子女户口仍在原籍村~可以单独立户报批~但不享受单人户限额。 ,五,大龄青年:男性28周岁的大龄青年可以按2人计算~但已享受独生子女政策的不再享受该优惠政策。 ,六,原籍农村的在校生人口计算:原籍农村的在校中小学生因就学将户口迁出,凭所在学校证明是在校生,~其父母可以享受农民建房的~可以计算人口数。 ,七,村民取得的公寓式住宅~按规定缴纳各种税费后可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但该公寓式住宅面积仍作为该户已享受的限额面积并从该户的限额指标中扣除,。 ,八,有关规费按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收费标准收取。 第九条 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及补偿安置政策由村民委员会拟定~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方案报区建管中心批准~补偿安置政策报区建管中心备案~并予以公布。 第十条 项目操作及资金来源: ,一, 允许城中村改造进行项目包装运作。 ,4, ,二,城中村公寓式住宅建设所需资金由实施主体单位自求 平衡。建设资金来源:一是节余土地拍卖款,按照实施面积的节余土地出让~并根据工程进度用款计划予以返还,,二是建房户的建房预收款,三是银行融资。 第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按以下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村委会、经联社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经初步审定后报区建管中心同意, ,三,编制规划~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四,制定村、社改造的实施方案~经街道办事处初步审核后~报区建管中心批准, ,五,村民建房资格报区国土资源分局初审, ,六,项目立项, ,七,土地征用, ,八,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九,村民建房分户审批~办理供地手续, ,十,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一,建设工程的各项招投标, ,十二,申领建设许可证, ,十三,工程验收。 第十二条 价格确定。 ,一,建房价:规定建筑面积内,含第八条第一、二款的面积,按成本价结算~超规定建筑面积部分按黄岩区拆迁当年城市 ,5, 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结算。成本价由房屋造价、前期费用、小区配套费、土地费及必须缴纳的各种规费组成。 成本价由区物价部门会同审计、建设等部门核准公布~具体按核实公布数为准。 ,二,到户价:根据楼层、朝向等差价因素确定。结算时由村、经联社参照区政府公布的楼层差价~结合本村、经联社的实际自行确定。 ,三,底层架空层、顶层阁楼的价格另行计算。 第十三条 分房。公寓式住宅建设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根据批准的同类型套型抽签并公证产生村民挑房顺序号。 第十四条 城中村改造后的村民公寓式住宅~按所签拆迁安置合同和批准新建面积,含第八条第一、二款的面积,~由房管部门发给房产证~土地部门发给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五条 严禁在申请建设城中村公寓式住宅过程中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方式套取或骗取住宅~一经发现立即收回~并对当事人追究责任。 各级管理人员如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行为~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黄岩区城中村公寓式住宅建设管理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原《黄岩区城中 ,6, 村村民公寓式住宅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黄政发,2003, 24号,同时废止。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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