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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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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Supervision Regulation on Safety Technology for Lifting Appliances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5年 月 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目 录 1 总 则 ???????????????????????????????????????????????????????????????????????????????...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Supervision Regulation on Safety Technology for Lifting Appliances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5年 月 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目 录 1 总 则 ?????????????????????????????????????????????????????????????????????????????????????????????????????????????????????????????????????????????????????????????????????????(1) 1.1 目的 1.2 起重机械含义 1.3 适用范围 1.4 基本要求 1.5 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 1.6 不符合本规程时的特殊处理规定 1.7 引用标准 1.8 监督管理 1.9 信息管理 设计 ??????????????????????????????????????????????????????????????????????????????????????????????????????????????????????????????????????????????????????????????????????????????(2) 2 2.1 基本要求 2.2 设计文件 2.3 金属结构 2.4 主要机构及主要零部件 2.5 电气与控制 液压和气动系统 2.6 2.7 安全保护及安全监控装置 2.8 特殊要求起重机 3 制造和改造 ??????????????????????????????????????????????????????????????????????????????????????????????????????????????????????????????????????????????????????????? (29) 3.1 一般要求 3.2 自行检验 3.3 出厂资料和文件 3.4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3.5 标牌 3.6 材料 3.7 制造工艺 3.8 金属结构焊接 4 安装和修理 ??????????????????????????????????????????????????????????????????????????????????????????????????????????????????????????????????????????????????????????? (32) 4.1 一般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4.2 安装 4.3 修理 4.4 自行检查 4.5 安全技术档案 5 使用管理????????????????????????????????????????????????????????????????????????????????????????????????????????????????????????????????????????????????????????????????? (37) 5.1 一般要求 5.2 机构和人员 5.3 安全管理制度 5.4 自行检查和维护保养 5.5 安全技术档案 5.6 异常情况处置 5.7 报停和重新启用 5.7 应急救援和报告 5.9 报废 6 销售和出租 ??????????????????????????????????????????????????????????????????????????????????????????????????????????????????????????????????????????????????????????? (43) 6.1 销售 6.2 出租 检验 ??????????????????????????????????????????????????????????????????????????????????????????????????????????????????????????????????????????????????????????????????????????? (43) 7 7.1 通用要求 7.2 型式试验 7.3 安装、改造、修理监督检验 7.4 首次检验和定期检验 7.5 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 7.6 检验结果申诉 8 附 则 ??????????????????????????????????????????????????????????????????????????????????????????????????????????????????????????????????????????????????????????????????? (142) 5.1 解释权限 5.2 施行时间 附件A 起重机械产品质量证明书 ??????????????????????????????????????????????????????????????????????????????????????????????????????????? (143) 附件B 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规格说明????????????????????????????????????????????????????????????????????????????????? (161) 附件C 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范围 ?????????????????????????????????????????????????????????????????????? (162) 附件D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约请单 ??????????????????????????????????????????????????????????????????????????????????????????????????????????? (163) 附件E 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抽样及管理要求 ?????????????????????????????????????????????????????? (164) 附件F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备忘录 ???????????????????????????????????????????????????????????????????????????????????????????????????????????? (167) 附件G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 ???????????????????????????????????????????????????????????????????????????????????????????????????????????????? (168) 附件H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 ???????????????????????????????????????????????????????????????????????????????????????????????????????????????? (182) 附件J 型式试验结果网上信息公告表 ?????????????????????????????????????????????????????????????????????????????????????????????????? (184) 附件K 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 (185) 附件L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项目表 ????????????????????????????????????????????????????????????????? (186) 附件M 起重机械施工监督检验申报单???????????????????????????????????????????????????????????????????????????????????????????????? (196) 附件N 起重机械施工监督检验申报反馈单?????????????????????????????????????????????????????????????????????????????????????? (197) 附件P 特种设备施工监督检验联络单?????????????????????????????????????????????????????????????????????????????????????????????????? (198) 附件Q 特种设备施工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 (199) 附件R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证书 ?????????????????????????????????????????????????????????????????????? (200) 附件S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报告??????????????????????????????????????????????????????????????????????? (201) 212) 附件T 实施首次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 ????????????????????????????????????????????????????????????????????????????????????????????????? (附件U 起重机械定期(首次)检验申报单 ????????????????????????????????????????????????????????????????????????????????????????????? (213) 附件V 起重机械定期(首次)检验申报反馈单 ?????????????????????????????????????????????????????????????????????????????????? (214) 附件W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意见通知书 ??????????????????????????????????????????????????????????????????????????????????????????????? (215) 附件X 起重机械定期(首次检验)检验报告?????????????????????????????????????????????????????????????????????????????????????????(217)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 总 则 1.1 目的 为了保证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实现节能降耗,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1.2 起重机械含义 本规程所称的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如下: (1)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者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者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 (2)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 (3)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1.3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纳入《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起重机械。 1.4 基本要求 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含拆卸)、改造、使用、修理、保养和检验、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1.5 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 本规程规定了起重机械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起重机械的技术标准、管理要求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 1.6 不符合本规程时的特殊处理规定 当首次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起重机械,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采用单位应当将有关的研究、试验等依据、数据、结果及其检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申报,由其委托安全技术咨询机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相关部门批准。采用单位按照批准结论执行。 国家质检总局相关部门应当将允许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有关技术要求, - 1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及时纳入本规程。 1.7 引用标准 本规程的主要引用标准如下: (1)GB 6067.1-201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 (2)GB 5144-2006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3)GB 12602-2009《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 (4)GB 17907-2010 《机械式停车设备 通用安全要求》; (5)GB 26557-2011《吊笼有垂直导向的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 -2012《起重机械 安全监控管理系统》; (6)GB/T 28264 注1-1:引用标准注日期的为非引用,具体引用内容见本规程的相应当条款。 1.8 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1.9 信息管理 起重机械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等,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所要求的数据输入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 2 设计 2.1 基本要求 (1)从事设计起重机械设计工作的单位,应当一定的设计条件和能力,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起重机械的设计质量负责; (2)起重机械的设计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及其相应标准要求,符合安全、可靠和节能,满足使用场所和环境的要求; 设计文件 2.2 2.2.1 设计文件通用要求 (1)设计文件包括图样、计算书、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 (2)图样、计算书、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中有关主要技术参数的内容应当一致。 2.2.2 图样 设计图样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满足制造和安装、修理、检验工作的需要,签署齐全。 2.2.3 计算书 - 2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主要受力结构件,如强度、刚性、稳定性的设计计算; (2)主要机械传动系统,如电动机、减速器、钢丝绳(链条)、联轴器、卷筒、滑轮、车轮、起升用螺杆(螺母)、齿轮齿条选型计算; 注2-1:起升用螺杆(螺母)适用于机械式停车设备,齿轮齿条适用于升降机。 (3)安全保护装置,如制动器、起重量限制器(超载保护装置)、起重力矩限制器、起升高度限制器的选型计算; (4)整机抗倾覆稳定性的计算。 注2-2:实际不存在的可以没有。 2.2.4 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 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应当满足安装、修理、使用、维护保养工作的需要,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主要性能参数、用途及其对使用环境的要求; (2)各机构和各系统的原理图及其相应说明; (3)安装(拆卸)说明及其要求; (4)基础荷载图或基础载荷参数; (5)大车运行轨道要求(如果有); (6)操作使用说明及其要求; (7)维护保养说明及其要求; (8)储存、运输说明; (9)设备上警示标志的位置和相应说明、安全注意事项; (10)安全监控管理系统(适用于大型起重机械)。 2.3 金属结构 2.3.1 主要结构件 (1)桥式起重机,包括主梁、端梁、吊具横梁、小车架; (2)门式起重机,包括主梁、支腿、横梁、拉杆、小车架、吊具横梁; (3)塔式起重机,包括塔身标准节、过渡节(回转塔身)、起重臂节、拉杆、塔顶、顶升套架、平衡臂、小车架; (4)流动式起重机,包括吊臂、支腿、车架、转台; (5)门座起重机,包括门架、臂架、象鼻架、人字架、转台、转柱、拉杆、圆筒; (6)升降机,包括标准节、导轨架、吊笼、平台、上下承载梁、起升机构支承架、吊臂; (7)缆索起重机,包括主梁、钩梁、承载索拉板、大车运行机构的车架、平衡梁、 - 3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小车架、塔身; (8)桅杆起重机,包括重臂、桅杆、立柱、斜撑; (9)机械式停车设备,包括立柱、横梁; (10)电动(气动)葫芦,包括小车架、小车墙板、卷筒 2.3.1.1 金属结构设计 (1)起重机械金属结构设计时,应当合理选用材料、结构型式和构造措施,满足结构构件在运输、安装和使用过程中的强度、稳定性、刚性和有关安全性方面的要求。露天工作的起重机械结构应当有防积水措施; (2)金属结构设计文件中,应当注明材料牌号,必要时还应当注明材料的力学性能、化学成分及其他的附加保证项目的要求;应当注明所要求的焊缝形式、尺寸、焊缝质量等级及对施工的要求。 2.3.1.2 材料 (1)起重机械承载结构构件的材料选择应当考虑起重机械的使用环境和使用工况,符合GB/T 3811—2008中5.3的规定,且不允许采用B级以下钢材; (2)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的材料应当采用镇静钢; (3)对厚度大于50mm的钢板,当用作拉伸、弯曲等受力构件时,应当增加横向取样的拉伸和冲击韧性的检验。 2.3.2 司机室、通道、平台、梯子、栏杆 司机室、通道、平台、梯子、栏杆应当符合GB 6067.1-2010中3.5,3.8的要求。在无法装设栏杆的情况下,应当装设护绳,护绳高度不宜低于1 m。护绳任意位置应当能承受5000 N的外力,护绳宜采用钢丝绳或链条。 2.3.3 表面处理 起重机的表面应当进行除锈处理,且应当达到GB/T8923中规定的Sa2 1/2级,其它构件应当达到Sa2级或St2级。 2.3.4. 焊接 2.3.4.1 焊接材料 (1)手工焊接采用的焊条型号应当与主体金属力学性能相适应当,且应当符合GB/T 5117或GB/T 5118的规定。焊丝应当符合GB/T 8110或GB/T 5293的规定; (2)自动焊接或半自动焊接采用的焊丝和相应当的焊剂应当与主体金属力学性能相适应当,应当符合GB/T 5293和GB/T 12470的相关规定; (3)气体保护焊使用的氩气应当符合GB/T 4842的规定,其纯度应当不低于99.95%;使用的二氧化碳气体应当符合HC/T 2537的规定。 - 4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2.3.4.2 焊缝等级 (1)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的全焊透熔化焊焊接接头的焊缝等级应当符合JB/T 10559中焊缝等级1、2、3级的分级规定; (2)1级焊缝施焊后应当具有可追溯性。 2.3.4.3 焊缝内部缺陷的检验 (1)1级焊缝应当进行100%的检验。采用超声波检验时其评定合格等级应当达到JB/T 10559中1级焊缝的验收准则要求。采用射线检验时应当达到GB/T3323的规定,其评定合格等级不应当低于?级。 (2)2级焊缝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抽检,采用超声波检验时其评定合格等级应当达到JB/T 10559中2级焊缝的验收准则要求。采用射线检验时应当达到GB/T 3323的规定,其评定合格等级不应当低于?级; (3)3级焊缝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抽检,采用超声波检验时其评定合格等级应当达到JB/T 10559中3级焊缝的验收准则要求。射线探伤不作规定。 2.3.4.4 焊缝表面缺陷的检验 当设计文件有规定或外观检查怀疑有裂纹时,应当进行表面探伤,磁粉探伤应当符合JB/T 6061的规定,渗透探伤应当符合JB/T 6062的规定。 2.3.4.5 钢的弧焊接头缺陷质量分级 (1)1级焊缝钢的弧焊接头缺陷质量分级应当符合GB/T 19418的B级; (2)2级焊缝钢的弧焊接头缺陷质量分级应当符合GB/T 19418的C级; (3)3级焊缝钢的弧焊接头缺陷质量分级应当符合GB/T 19418的D级。 2.3.5 螺栓和销轴连接 (1)高强度螺栓连接的设计施工及验收应当符合JGJ 82的规定; (2)非剪切型高强度螺栓、螺母、垫圈的尺寸应当分别按GB/T 1228、GB/T 1229和GB/T 1230的规定,其技术条件应当符合GB/T 1231的规定。采用扭剪型高强螺栓连接副时应当符合GB/T 3632的规定; (3)铰制孔用螺栓应当符合GB/T 27、GB/T 28和GB/T 152.1的规定,其技术条件应当符合GB/T 3098.1的规定。孔的尺寸应当符合GB/T 152.1的规定。(GB26469) (4)采用销轴连接时应当有可靠的轴向定位或防脱措施。 2.4 主要工作机构及零部件 2.4.1 主要工作结构 2.4.1.1 范围 (1)桥式起重机,包括起升机构、小车运行机构、大车行走机构; (2)门式起重机,包括起升机构、小车运行机构、大车行走机构; - 5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3)塔式起重机,包括起升机构、回转机构、变幅机构、运行机构、顶升机构; (4)流动式起重机,包括起升机构、回转机构、变幅机构、小车运行机构、大车行走机构; (5)门座起重机,包括起升机构、回转机构、行走机构、变幅机构; (6)升降机,包括传动机构、起升机构、回转机构、变幅机构、调平机构、同步机构、液压机构; (7)缆索起重机,包括起升机构、牵引机构、大车运行机构、摆塔机构、张紧机构、排绳机构、承载索系统; (8)桅杆起重机,包括起升机构、变幅机构、回转机构、行走机构; (9)机械式停车设备,包括升降、平移、堆垛、回转等机构; (10)电动(气动)葫芦,包括起升机构、运行机构。 2.4.1.2 起升机构 (1)按照规定的使用方式应当能够稳定的起升和下降额定载荷; (2)起升机构的每一套独立驱动装置应当装设至少一个支持制动器。吊运危险荷重的起升机构,每套独立的驱动装置应当装设至少两个支持制动器。支持制动器应当采用常闭式,制动轮或制动盘应当装设在与传动机构刚性联接的轴上; (3)起升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起升过程中钢丝绳绞缠。 2.4.1.3 运行机构 运行机构按照规定的使用方式应当能使整机和小车平稳地启动和停止。 2.4.1.4 回转机构 回转机构在工作状态下,按照规定的使用方式应当能够平稳地启动和停止。 2.4.1.5 变幅机构 (1)按照规定的使用方式,起升机构悬吊额定载荷时,动臂变幅机构应当能够提升和下降臂架并能保持静止状态(不允许带载变幅的变幅机构应当保持臂架在静止状态); (2)牵引小车变幅的小车轮应当有轮缘或设有水平导向轮。对偏心牵引的小车只能采用水平导向轮。 2.4.1.6 塔式起重机的爬升机构 (1)塔式起重机的爬升装置应当有可靠的导向,爬升装置的结构型式及强度应当保证在允许风力最不利方向作用下塔机爬升稳定性要求; (2)塔式起重机加节作业时,任一顶升循环中即使顶升油缸的活塞杆全程伸出,塔身上端面至少应当高出顶升套架上排导轮(或滑套)中心线60mm; (3)应当保证在液压泵额定压力输出时,油缸产生的最大力不对结构产生破坏。油- 6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缸应当有截止阀,在无动力或油管失效时应当停止油缸动作,截止阀应当有防止超压的功能。 2.4.2 主要零部件 2.4.2.1 范围 (1)桥式起重机,包括钢丝绳、滑轮、吊具、高强度螺栓副(钢结构连接用); (2)门式起重机,包括钢丝绳、滑轮、吊具、高强度螺栓副(钢结构连接用); (3)塔式起重机,钢丝绳、滑轮、吊具、高强度螺栓副(钢结构连接用); (4)流动式起重机,包括钢丝绳、滑轮、吊具、高强度螺栓副(钢结构连接用); (5)门座起重机,包括钢丝绳、滑轮、吊具、高强度螺栓副(钢结构连接用); (6)升降机,包括钢丝绳、链条、滑轮、曳引轮、卷筒、高强度螺栓副(金属结构连接用)、齿轮齿条副; (7)缆索起重机,包括钢丝绳、滑轮、吊具、高强度螺栓副(金属结构连接用); (8)桅杆起重机,包括钢丝绳、滑轮、吊具、高强度螺栓副(金属结构连接用); (9)机械式停车设备,包括钢丝绳、链条、载车板、曳引轮、卷筒、滑轮; (10)电动(气动)葫芦,包括钢丝绳、链条、吊带、滑轮、吊钩。 2.4.2.2 吊钩 (1)锻造吊钩材料的力学性能应当不低于Q345qD;板钩用板件材料的力学性能应当 20 ?时应当不低于Q345D; 不低于Q345B,当环境温度低于- (2)锻造吊钩的内部质量和表面质量应当符合GB 10051.2的要求。锻造吊钩、叠片式吊钩的缺陷不允许补焊; (3)不得采用铸造吊钩; (4)板钩各钩片与板钩悬挂夹板的钢板轧制后应当正火;板钩各钩片和悬挂夹板应当无锈蚀和氧化皮,无表面裂纹和内部开裂;有缺陷的钩片不得使用;板钩各钩片之间不允许留有间隙,钩片和悬挂夹板主要受力面上不允许有焊接现象; (5)当使用条件或操作方法会导致重物意外脱钩时,应当采用带防脱钩装置的吊钩。 2.4.2.3 集装箱吊具 (1)集装箱吊具旋锁材料应当不低于40Cr。集装箱吊具旋锁热处理加工后,应当进行无损探伤检查,不得有裂纹,不得修补; (2)集装箱吊具应当有完善的安全保护和信号显示装置,确保吊具与集装箱间联系可靠、联锁有效; (3)集装箱吊具应当有可靠的联锁保护装置,一旦联锁有故障应当有保护措施。 2.4.2.4 抓斗 (1)抓斗的主要承载构件材质应当不低于Q235B钢;抓斗各部件铰轴材质应当不低 - 7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于45钢,并应当进行调质处理; (2)采用的抓斗应当具有足够的强度、刚性,良好的抓取性能; (3)抓斗各铰点、滑轮等部位应当转动灵活,不得有卡阻、碰擦等。 2.4.2.5 钢丝绳 2.4.2.5.1 钢丝绳安全系数 (1)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应当符合GB/T 3811-2008表44要求;但简易升降机驱动钢丝绳安全系数不应当小于8;施工升降机和机械式停车设备所用的钢丝绳安全系数分别不应当小于表2-3和表2-4的规定; 表2-3 施工升降机钢丝绳安全系数 施工升降机 类型 悬挂载人吊笼/对重钢丝绳 悬挂载货运载装置钢丝绳 驱动方式 卷筒驱动 液压间接驱动 悬挂对重 卷筒驱动 液压间接驱动 安全系数 12 12 6 8 8 表2-4 机械式停车设备钢丝绳安全系数 类型 机械式停车设备起升钢丝绳 工作条件 无人方式 准无人方式 人车共乘方式 安全系数 5 7 10 2.4.2.5.2 钢丝绳固定 (1)钢丝绳穿绕正确,在卷筒上固定可靠,应当能按顺序整齐排列; (2)钢丝绳绳端固定牢固、可靠,压板固定时的压板不少于2个(电动葫芦不少于3个);卷筒上的绳端固定装置有防松或者自紧的性能;用金属压制接头固定时,接头无裂纹;用楔块固定时,楔套无裂纹,楔块无松动;用绳夹固定时,绳夹安装正确,绳夹数满足表2-5的要求。 表2-5 绳夹数 钢丝绳直径/mm ?19 19,32 32,38 38,44 44,60 绳夹最少数量/组 3 4 5 6 7 注2-3:绳夹压板应当在钢丝绳长头一边,绳夹间距不应当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 2.4.2.5.3 钢丝绳安全圈数 当吊具处于工作位置最低点时,在卷筒上缠绕的钢丝绳,除固定绳尾的圈数外,必须不少于2圈(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缆索起重机不应当少于3圈)。 2.4.2.5.4 其他要求 (1)载荷由多根钢丝绳支承时,应当设置能保证各根钢丝绳受力均衡的措施; (2)起升和非平衡动臂变幅机构不得使用接长的钢丝绳。 - 8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2.4.2.6 起重用短环链 (1)链条传动系统中应当设置有可靠的导链和防脱链装置; (2)链条安全系数不小于4,链端固定装置安全系数不小于2。 2.4.2.7 起升用链条(机械式停车设备) (1)停车设备起升用传动链条、传动链轮应当符合GB/T 1243、GB/T 6074的规定,链条的安全系数不应当小于表2-3中机械式停车设备钢丝绳安全系数的规定; (2)停车设备应当有保证链条不能从链轮上脱出的措施(如张紧装置、防脱装置等); 2.4.2.8 卷筒 (1)铸造卷筒的材料应当采用力学性能不低于GB/T 9439中规定的HT200灰铸铁,或GB/T 11352中规定的ZG270-500铸钢;卷筒不得有影响使用性能的铸造缺陷,如裂纹、缩孔、夹渣等; (2)卷筒的重要焊缝不得有裂纹和未熔合等缺陷;其焊缝质量应当符合GB/T 3323中?级质量要求; (3)焊接卷筒体的环向对接焊缝和纵向对接焊缝经外观检查合格后应当做无损检测。对环形对接焊缝进行50%检验,用射线检测时不应当低于GB/T 3323缺陷分级中的?级,用超声波检测时不应当低于JB/T 10559缺陷分级中的1级;纵向对接焊缝进行20%的检验,但至少应当保证卷筒两端各160mm范围内做检验,用射线检测时不应当低于GB/T 3323缺陷分级中的?级,用超声波检测时不应当低于JB/T 10559缺陷分级中的3级; (4)焊接卷筒在机械加工之前应当作消除焊接应当力热处理。铸造卷筒中铸铁件需经时效处理以消除内应当力,铸钢件应当进行退火处理; (5)多层卷绕的卷筒,应当有防止钢丝绳从卷筒端部滑落的凸缘;当钢丝绳全部缠绕在卷筒后,凸缘应当超出最外面一层钢丝绳,超出高度不应当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对塔式起重机是钢丝绳直径的2倍); (6)当吊钩处于工作位置最高点时,卷筒上还宜留有至少1整圈的绕绳余量; (7)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曲线施工升降机还应当符合GB 26557-2011中5.7.3.1.1的规定;其它施工升降机还应当符合GB 10055-2007中8.1.2至8.1.4以及GB/T 10054-2005《施工升降机》中5.3.1.6至5.3.1.9的规定; (8)简易升降机还应当符合GB 28755-2012中的7.3的规定。 2.4.2.9 滑轮 (1)滑轮应当有防止钢丝绳脱出绳槽的装置或结构。在滑轮罩的侧板和圆弧顶板等处与滑轮本体的间隙不应当超过钢丝绳直径的0.5倍; (2)人手可触及的滑轮组,应当设置滑轮罩壳,对可能摔落到地面的滑轮组,其滑轮罩壳足够的强度和刚性。 - 9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2.4.2.10 车轮 (1)轧制车轮材料应当不低于60钢;锻造车轮应当不低于45钢;铸钢车轮应当不低于ZG340-640; (2)车轮踏面和轮缘内侧不得有气孔、夹渣、裂纹等缺陷;不允许补焊。 2.4.2.11 机械式停车设备专用零部件 2.4.2.11.1 搬运器 (1)搬运器的强度和刚性应当满足使用要求,在不妨碍安全的前提下,搬运器的顶板、侧面围栏、门可以省略; (2)对驾驶员有可能从搬运器表面500mm以上的落差处跌落,应当设有侧面围栏和底部踢脚板,围栏高度不应当小于1000mm,对人车共乘方式围栏高度也不应当小于 1400mm,底部踢脚板高度不应当小于100mm;围栏的设计应当考虑在围栏上的任意位置均可承受300N的侧向力且变形不应当大于100mm;围栏和扶手到邻近的相对移动部件之间的安全距离至少为80mm。 2.4.2.11.2 起升用螺杆(螺母) (1)正常使用的螺杆、螺母之间应当转动灵活、无卡阻现象,螺杆、螺母不应当有裂纹和加工缺陷; (2)起升螺杆副应当设置防止尖锐物和异物进入的装;。 (3)螺杆两端均应当设有止挡装置,以防止承载轴承和螺母从螺杆上脱落。载车板抵达终点后起升螺杆副应当有足够的安全缓冲行程;应当设置防止载车板落地后对螺杆副直接冲击装置或措施; (4)螺杆的设计寿命应当大于承载螺母的设计寿命。 2.4.2.12 升降机专用零部件 2.4.2.12.1 齿轮(齿条) (1)驱动齿轮和超速安全装置齿轮应当直接固定在轴上,不应当采用摩擦和夹紧的方法连接; (2)安全装置齿轮应当位于驱动齿轮之下; (3)齿条应当可靠固定,齿条接合处应当对正; (4)齿轮与齿条的模数,当传动系统中的背轮或其他啮合控制功能直接作用到齿条上而没有任何其他的导轨架组成件干预时,不小于4;当背轮或其他啮合控制装置通过与齿条直接接触的其他的导轨架组成件而作用到齿条上时,不小于6; (5)齿轮弯曲疲劳强度安全系数不应当小于2.0,并考虑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最大磨损量;齿轮接触疲劳强度安全系数不应当小于1.4;齿条静强度安全系数不应当小于2.0,并考虑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最大磨损量; (6)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各种载荷情况下齿条和所有驱动齿轮、安全装置齿轮的正确- 10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啮合,保证齿条节线和与其平行的齿轮节圆切线重合或距离不大于模数的1/3,并采取措施保持齿轮与齿条啮合的计算宽度; (7)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的齿轮齿条副还应当符合GB 26557-2011中5.7.3.1的要求;其他施工升降机的齿轮齿条副还应当符合GB/T 10054-2005 中5.2.6.3.8 c)和5.2.2.5 的规定; (8)简易升降机还符合GB 28755-2012中的7.5的规定。 2.4.2.12.2 层门和货厢 简易升降机的层门除应当符合GB 28755-2012中7.1的要求,简易升降机的货厢应当符合GB 28755-2012中6.1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层门关闭时,门扇之间、门扇与立柱或地坎之间的间隙不应当大于10mm。 (2)每个层门应当设有足够强度的地坎,且与货厢入口边缘的间隙不应当大于35mm。 (3)层门的设计应当防止正常运行中脱轨、机械卡阻或行程终端时错位。由于磨损、锈蚀或火灾原因可能造成导向装置失效时,应当设有应当急的导向装置使层门保持在原有位置上。 (4)各层门上均应当设自动复位的紧急开锁装置。 (5)各层门上应当设自动关闭装置。在货厢门驱动层门的情况下,当货厢在开锁区域之外时,层门无论因为何种原因而打开,应当有一种装置(如重块或弹簧)能确保该层门自动关闭。 (6)每个层门都应当设置门锁装置。锁紧动作应当由重力或弹簧来产生和保持,即使弹簧失效,重力也不应当导致开锁。 (7)货厢应当在锁紧元件啮合不小于7mm时才能启动。 (8)层门的锁紧应当由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来验证,该装置应当由锁紧元件强制操作而没有任何中间机构,并且能够防止误操作;如果货厢门采用了门锁装置,该装置也应当符合以上有关要求; (9)层门应当设机械联锁装置。在正常运行时,应当不能打开层门和货厢门,除非货厢在该层门的开锁区域内停止或停站;如果一个层门或者货厢门(或多扇门中的任意一扇门)开着,在正常操作情况下,应当不能启动简易升降机或者不能保持继续运行。 (10)每个层门和货厢门的闭合都应当由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来验证,如果滑动门是由数个间接机械连接的门扇组成,则未被锁住的门扇上也应当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其闭合状态。 2.4.2.12.3 底架 (1)底架应当能承受升降机作用在其上的所有载荷,并能有效地将载荷传递到其支承面上; (2)向支撑面传递载荷时,不应当通过任何弹性支承或充气轮胎; - 11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3)使用可调节的方式将力传递到地面时,支脚应当能在与水平面夹角至少为15;的任何平面自由转动,以防止结构中产生弯曲应当力。如果支脚不能转动,应当考虑最不利弯曲应当力。 .12.4 导轨和导轨架 2.4.2 (1)导轨可以是导轨架的一部分,或是伸缩连杆机构。导轨应当是刚性的。不应当使用柔性元件,如钢丝绳或链条。应当限制导轨架或吊笼任何构件的变形,以避免发生碰撞事故(如与层站的碰撞); (2)导轨或者导轨架应当能承受GB 26557-2011中5.2中的所有载荷情况; (3)导轨架、导轨或连杆之间的连接应当能有效地传递载荷并保持稳固。只有在有目的的人为操作下,才允许产生松动; (4)伸缩连杆机构中的转动节点应当便于在外部进行检查; (5)导轨(导轨架)上的传动元件(如齿条)的固定件应当能保证传动元件保持在正确的位置,以能向导轨架传递规定的载荷且无松动,如使用锁紧螺母。 2.4.2.12.5 吊笼 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吊笼应当符合GB 26557-2011中5.6的要求。 2.5 电气与控制 2.5.1 一般要求 电气与控制系统应当保证传动性能和控制性能准确、安全、可靠,在紧急情况下能切断电源安全停机。在安装、维修、维护保养调整和使用过程中不得任意改变电路。 2.5.2 设备选择 (1)电气设备及电器元件应当与供电电源和工作环境以及使用工况相适应当,并且应当符合各自的产品标准,或具有等价的安全性; (2)电气设备及元件的防护符合GB 6067.1-2010中6.1.6的规定,防护等级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3)机械式停车设备在露天工作时,电气控制设备的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 2.5.3 电源供应 (1)电源的供应须符合GB 5226.2-2002中4.3的要求,但高压电源的供应须符合GB 5226.3-2005中 4.3的要求; (2)起重机械应当由专用馈电线供电。电源进线端应当设置总断路器,总断路器符合GB6067-2010 6.2.1,6.2.2。总断路器的出线端不应当与起重机械无关的其他设备连接。当几台起重机械共用同一供电线时,每台起重机械应当装设一个电源开关。在使用两个或多个引入电源时,每个电源都应当设有起重机电源开关以及保护联锁装置,以确保正确操作; - 12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3)起重机上应当设置总线路接触器(或带跳闸线圈的断路器),能够分断所有机构的动力回路; (4)紧急停止开关应当符合GB 6067.1-2010中6.2.4的规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5)电磁起重机的起重电磁铁应当由专用供电电路供电。电磁起重机工作时因失电,其吊运的物品坠落可能造成危害时,应当设置备用电源(如蓄电池),应当能够保证及时安全下放所吸物料。 2.5.4 电击防护 (1)触电防护措施应当符合GB 5226.2-2002中6的要求。开放式控制屏应当有绝缘防护措施; (2)在司机室和电气房应当设置绝缘地板或绝缘地毯。 2.5.5 电气保护 2.5.5.1 电动机的保护 电动机应当具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保护功能,具体选用应当按电动机及其控制方式确定。 2.5.5.2 线路保护 所有线路都应当具有短路或接地引起的过电流保护功能,在线路发生短路或接地时,瞬时保护装置应当能分断线路。对于导线截面较小,外部线路较长的控制线路或辅助线路,当预计接地电流达不到瞬时脱扣电流值时,应当增设热脱扣功能,以保证导线不会因接地而引起绝缘损坏。 2.5.5.3 错相和缺相保护 当错相和缺相会引起危险时,应当设错相和缺相保护。 2.5.5.4 零位保护 起重机械各传动机构应当设有零位保护。运行中若因故障或失压停止运行后,重新恢复供电时,机构不得自行动作,应当人为将控制器置回零位后,机构才能重新起动。 2.5.5.5 失压保护 当起重机械供电电源中断后,凡涉及安全或不宜自动开启的用户电设备均应当处于断电状态,避免恢复供电后用电设备自动运行。 2.5.5.6 电动机定子异常失电保护 起升机构电动机应当设置定子异常失电保护功能,当调速装置或正反向接触器故障导致电动机失控时,制动器应当即时闭合。 2.5.5.7 超速保护 对于重要的、负载超速会引起危险的起升机构和非平衡式变幅机构应当设置超速开关。 - 13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对额定起重量大于20t且用于吊运熔融金属的桥式起重机主起升机构,以及采用可控硅定子调压、涡流制动器、变频调速、能耗制动、可控硅供电、直流机组供电调速及其他由于调速可能造成超速的起重机起升机构和非平衡式变幅机构,应当设置超速开关。 2.5.5.8 接地与防雷 2.5.5.8.1 接地要求 系统,起重机械的重复接地或防雷接地的接地电阻不大于10对于保护接零Ω,对于保护接地系统的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2.5.5.8.2 防雷要求 对于安装在野外且相对周围地面处在较高位置的起重机,应当考虑避除雷击对其部位部件和人员造成损坏和伤害,特别是如下情况: (1)易遭雷击的结构件(如臂架的支承缆索); (2)连接大部件之间的滚动轴承和车轮(如支承回转大轴承、运行车轮轴承); (3)为保证人身安全起重机运行轨道应当可靠接地。 2.5.5.9 信号 起重机械应当有指示总电源分合状况的信号,必要时还应当设置故障信号或报警信号。信号指示应当设置在司机或有关人员视力、听力可及的地点。 失磁保护 2.5.5.10 直流他激电动机应当设失磁保护。 2.5.5.11 联锁保护 起重机械的联锁保护应当符合GB 6067.1-2010中9.5的要求,此外,不同类型起重机械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回转手动制动装置中的任何一个未打开,起重机的回转驱动机构不能动作; (2)简易升降机每个层门应当设置电气联锁装置,在正常情况下,如果有一个层门或多扇层门中的任何一扇门开着,则货箱应当不能启动或继续运行;层门应当设置机械联锁装置,在正常运行时,应当不能打开层门(或多扇层门中的任意一扇),除非货箱在该层门的开锁区域内停止或停站; (3)简易升降机货厢门应当设电气联锁装置,在正常操作的情况下,如果有一个货厢门或多个门扇的货厢门中的任何一个门扇开着,则货厢应当不能启动或继续运行。货厢门的电气联锁装置应当采用符合GB 28755-2012中8.5规定的安全触点形式; (4)对于人车共乘式汽车专用升降机,其搬运器(轿箱)顶应当有援救和撤离驾驶人员的安全窗。当安全窗处于开启状态时,升降机不能运行。正常运行时应当不能打开层门,除非搬运器在该层门的开锁区域内停止或停站。如果一个层门(或者多扇门中的任何一扇门)开着,在正常操作情况下,应当不能启动升降机或者不能保持继续运行; - 14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5)架桥机工作时只能进行一个动作,吊梁小车起升机构的升降、吊梁小车的纵向运行和横向运行、架桥机横向运行应当相互联锁。架桥机在过孔状态下不得进行有关架梁动作;架桥机架梁状态各机构应当与架桥机过孔作业机构联锁; (6)集装箱专用吊具应当具有与起重机操作系统实现安全联锁的限位开关。这些安全措施至少包括:只有当所有锁销全部正确插入箱孔时,才能进行锁销的开锁或闭锁动作,当吊具吊离地面时锁销不能有任何动作;只有当所有锁销全部处于全开锁或全闭锁位置时,起升机构才允许动作;当起吊集装箱时,不允许有伸缩动作; (7)对于采用多个操作控制站控制一台起重机械的同一机构,应当有互锁功能,在任何给定时间内只允许一个操作站控制工作。应当装有显示操作控制站工作状态的装置。 2.5.6 操作站 (1)按钮颜色符合GB 5226.2-2002中10.2.1的要求,指示灯颜色符合GB 5226.2-2002中10.3.1的要求; (2)起重机械应当设有一个或多个可以从操作站(以及其他有需要的地方)操作的紧急停止开关,当有紧急情况时,应当能够停止所有运动的驱动机构或有危险的个别驱动机构。紧急停止开关动作时不应当切断可能造成物品坠落的动力回路(如电磁铁、气动吸持装置)。紧急停止开关应当为红色,并且不能自动复位; (3)控制系统的设计和布置应当避免发生误操作的可能性。各操纵件应当清晰直观、操纵方便、灵活、操作力适合、零位手感好、准确可靠,并且应当有表示用途和操作方向的指示标牌或者标记; (4)使用悬挂式控制装置时,起重机的控制回路电压应当不超过50V安全电压。所有操纵控制(紧急断电开关除外)都应当是自复位的,能够确保在无人操纵时,起重机处于停止状态; (5)无线遥控装置符合GB 6067.1-2010中7.7、7.8和GB 5226.2-2002《机械安全 机械电气设备 第32部分:起重机械技术条件》中9.2.7的规定。 2.5.7 电气设备布置 (1)紧固件的材质和强度满足应当用场合的需要。电气设备的固定应当牢固可靠,有防松、防震(如吊具上的电气元件)、可操作性与可维护性、防坠落(如投光灯); (2)电气设备的安装应当确保足够的逃生通道; (3)电气柜门至少可打开90度,或者是可拆卸式。 2.5.8 电线电缆 (1)起重机械上采用的电线电缆应当适合其工作条件; (2)应当采用多股铜芯电线电缆,相对移动部位应当采用多股铜芯软电缆; - 15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注2-4:特殊的电缆除外,如光缆、视频电缆、PROFIBUS电缆等; (3)最小截面符合GB 5226.2-2002表5要求; (4)多层布置桥式起重机时,下层起重机应当采用电缆或安全滑触线供电。 2.5.9 布线设计 (1)端子的接线数量与端子的设计能力相符合; (2)布线时注意防止电磁干扰,应当符合相关标准或设计文件; (3)应当通过形状、位置、标记、颜色、或其组合而使保护导线易于识别;当只用颜色标识时,应当在导线全长上使用黄(绿双)色组合,其他导线不能使用黄(绿双)色;如果保护导线能容易地按其形状、位置或结构(如编织导线,未绝缘的多股导线)识别,或者是绝缘导线,但难以触及,则不必在整个长度上使用颜色代码,但应当在端头或易于接近部位上清楚的标明接地图形符号或黄(绿双)色组合标记。 (4)电缆应当有电缆号码标识,电缆芯线应当有连接点标识,并且应当与图纸资料一致。标识清晰牢固。 2.5.10 附件和照明 (1)单相维修插座应当有漏电保护。插座应当有电压、电流标识; (2)可移动式照明应当是安全电压; (3)照明回路的电源不应当受起重机械动力电源总开关切断的影响。 2.5.11 绝缘要求 电气设备之间及其与起重机结构之间,应当有良好的绝缘性能,绝缘电阻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同时满足设计文件要求: (1)主回路与控制电路的电压不大于1000V(A.C.)、1500V(D.C.)时,在相相、相地之间施加500V(D.C.)测得的绝缘电阻主回路不小于1MΩ,控制回路不小于0.5 MΩ,有防爆要求时不小于1.5MΩ。 (2)绝缘起重机,有三道绝缘(吊钩与滑轮、起升机构与小车架、小车架与大车),其每道绝缘在常温状态(20?,25?,相对湿度小于或者大于85%)下用1000V的兆欧表测得的电阻值,不小于1.0MΩ; (3)铝电解多功能机组从吊具和机头到大车至少设两道绝缘,其绝缘总电阻必须大于2.0 MΩ,每个结点电阻值必须大于2.0 MΩ。 2.6 液压和气动系统 (1)液压系统应当符合GB 6067.1-2010中5.1、5.3、5.5、5.6的规定。 (2)气动系统应当有防止过载和冲击的安全装置。 2.7 安全保护及安全监控装置 - 16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2.7.1 一般要求 (1)不同类别的起重机械应当根据其用途和工作要求安装相应当的安全保护装置和 防护装置; (2)大型起重机械应当加装符合GB/T 28264-2012《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要 求的安全监控管理系统; (3)制造单位应当对整机所选用安全保护装置的适应性负责; (4)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制动器(含制动功能的电机)、防坠安全装置 应当具有型式试验合格证; (5)对于脱离整机不能单独进行型式试验的安全保护装置,应当和整机一起进行型 式试验,制造单位应当提供相应当的试验方法,不需要提供单独型式试验合格证。 2.7.2 安全保护装置 2.7.2.1 除机械式停车设备和升降机以外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 2.7.2.1.1 品种 (1)起重量限制器; (2)起重力矩限制器; (3)起升高度限位器; (4)偏斜指示器或限制器; (5)极限力矩限制装置; (6)制动器(含制动功能的电机); (7)回转限位; (8)运行行程限位器; (9)障碍灯; (10)风速仪及风速报警器; (11)防小车坠落保护; (12)水平仪; (13)防止起重臂向后倾翻的装置; (14)缓冲器; (15)轨道端部止挡; (16)抗风防滑装置; (17)支腿回缩锁定装置; (18)防护罩。 2.7.2.1.2 一般设置和功能 (1)起升机构应当装设起重量限制器,起重量随幅度变化的起重机械应当装设起重 - 17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力矩限制器。当起重量限制器或起重力矩限制器动作时应当能够停止向不安全方向的动作; (2)起升机构应当装设起升高度限位器,当取物装置上升到设定的极限位置时,能够自动停止起升运动,使其只能下降。有下极限限位要求时,应当设置下降深度限位器,当取物装置下降到极限位置时,能够自动停止下降运动,使其只能上升; (3)跨度大于40m的门式起重机和装卸桥应当装设偏斜指示器或限制器。当两侧支腿运行不同步而发生偏斜时,能向司机指示出偏斜情况,在达到设计规定值时,还应当使运行偏斜得到调整和纠正; (4)对有自锁作用的回转机构,应当设极限力矩限制装置。保证当回转运动受到阻碍时,能由此力矩限制器发生的滑动而起到对超载的保护作用; (5)动力驱动的起重机械,其起升、变幅、运行、回转机构都应当装可靠的制动装置(液压缸驱动的除外);当机构要求具有载荷支持作用时,应当装设机械常闭式制动器。 (6)锥形转子电动机的制动应当平稳、可靠,制动面保证接触良好,制动器要保证当制动环磨损后可以调节和更换,制动轮的装配应当保证电动机起动及制动时的轴向窜动在1.5mm至3mm之间,并保证运转时制动环不与制动面相擦。 (7)对回转有限制要求的起重机械应当装设回转角度限位器。当回转至极限位置时应当停止其继续运动的动力源,只能反方向运动; 机在其设定的工作行程的极限位置处应当装设限位装置,(8)所有的运动装置及整 当到达其极限位置时切断其动力源,只能反方向运动。在其运行的轨道端部应当装设轨道端部止挡。 (9)室外工作的高度超过30m的起重机械应当装设障碍灯。 (10)对于室外工作、高度超过50m的起重机械应当装设风速仪。对于室外作业的高大起重机应当装有显示瞬时风速的风速报警器,且当风力大于工作状态的计算风速设定值时,应当能发出报警信号。 (11)塔式起重机的变幅小车及其他起重机要求防坠落的小车,应当设置使小车运行时不脱轨的装置,即使轮轴断裂,小车也不能。 (12)利用支腿支承或履带支承作业的起重机械,应当装设水平仪。 (13)对于挠性变幅的动臂式起重机械应当装设防止起重臂后倾装置。 (14)在轨道上运行的起重机的运行机构、起重小车的运行机构及起重机的变幅机构等均应当装设缓冲器或缓冲装置。 (15)当物料有可能积存在轨道上成为运行的障碍时,轨道上行驶的起重机和起重小车,还应当装设轨道清扫器,扫轨板底面与轨道顶面之间的间隙为5mm,10mm; (16)室外工作的轨道式起重机械应当装设可靠的抗风防滑装置,其设置应当符合GB 6067.1-201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中9.4.1的要求; - 18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17)工作时利用垂直支腿支承作业的起重机械应当装设垂直支腿回缩锁定装置。 (18)起重机械上外露的、有伤人可能的活动零部件(如开式齿轮、联轴器、传动轴、链轮、链条、传动带、皮带轮等),应当有安全防护措施。 (19)在同轨道作业的起重机械或起重小车,应当设置防碰撞装置。 (20)起升吊钩装在主梁一侧的单主梁起重机、有抗震要求的起重机及其他有类似防止起重小车发生倾翻要求的起重机,应当装设防倾翻安全钩。 2.7.2.1.3 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 (1)必须安装的,包括起重量限制器、起升高度限位器、运行行程限位器、联锁保护安全装置、缓冲器、端部止挡、暴露的活动零部件的防护罩、设计文件要求设置; (2)有条件安装的,包括下降深度限位器、轨道清扫器、电气设备的防雨罩(室外工作的防护等级不能满足要求时)、抗风防滑装置、防碰撞装置、偏斜指示器或限制器、转锁到位保护装置(适用于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岸边集装箱门式起重机)、吊具信号显示(适用于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岸边集装箱门式起重机)、防倾覆保护装置(适用于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风速仪、锚定装置; (3)如果起升机构采用换档减速器进行快、慢速切换的,应当设置脱挡保护装置和错挡保护开关; (4)岸边集装箱门式起重机还应当按照产品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设置前伸臂俯仰时的脱钩、挂钩制动装置和对位保护装置。 2.7.2.1.4 塔式起重机(普通塔式起重机、电站塔式起重机) 包括起重量限制器或起重力矩限制器、起升高度限位器、小车断绳保护装置(水平臂)、小车防坠落装置(水平臂)、回转限位器、运行行程限位器、联锁保护安全装置、幅度限位器、幅度指示器、轨道清扫器、端部止挡、抗风防滑装置、风速风级报警器、航空警戒灯、暴露的活动零部件的防护罩、电气设备的防雨罩、作业报警装置、防止臂架向后倾翻的装置(动臂)、设计文件要求的其它装置。 2.7.2.1.5 流动式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 包括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起升高度限位器、下降深度限位器、幅度指示器、回转锁定装置、联锁保护安全装置、水平仪、垂直支腿回缩锁紧装置、风速风级报警器、暴露的活动零部件的防护罩、电气设备的防雨罩、作业报警装置、防止臂架向后倾翻的装置、防倾覆保护装置(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吊具信号显示(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转锁到位保护装置(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设计文件要求的其它装置。 2.7.2.1.6 门座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固定式起重机) 包括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起升高度限位器、下降深度限位器、回转限位器或极限力矩限制装置、运行行程限位器、联锁保护安全装置、减速开关、缓冲器、 - 19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轨道清扫器、端部止挡、抗风防滑装置、风速风级报警器、航空警戒灯、暴露的活动零部件的防护罩、电气设备的防雨罩、作业报警装置、防止臂架向后倾翻的装置、起升(变幅)机构的脱挡保护装置和错档保护开关、设计文件要求的其它装置。 2.7.2.1.7 缆索起重机(固定式缆索起重机、摇摆式缆索起重机、平移式缆索起重机、辐射式缆索起重机) 包括起重量限制器、起升高度限位器、下降深度限位器、运行行程限位器、缓冲器、抗风防滑装置、风速风级报警器、轨道清扫器、端部止挡、联锁保护装置、暴露的活动零部件的防护罩、电气设备的防雨罩、设计文件要求的其它装置。 2.7.2.1.8 桅杆起重机(固定式桅杆起重机、移动式桅杆起重机) 包括起重量限制器或起重力矩限制器、起升高度限位器、下降深度限位器幅度限位器、起升绳偏角限制器(有要求的)、运行行程限位器、回转锁定装置(有要求的)、暴露的活动零部件的防护罩、联锁保护装置、电气设备的防雨罩、设计文件要求的其它装置。 2.7.2.1.9 电动葫芦(钢丝绳电动葫芦、防爆钢丝绳电动葫芦、环链电动葫芦、气动葫芦) 包括起重量限制器、安全离合器(适用于气动葫芦)、起升高度限位器、运行行程限 位器、端部止挡、电气设备的防雨罩、设计文件要求的其它装置 2.7.2.2 施工升降机安全保护装置品种和要求 2.7.2.2.1 品种 (1)缓冲装置 (2)升降通道防护装置 (3)吊笼的紧急出口 (4)吊笼顶的附加高防护装置 (5)运载装置的活动式防护装置及其电气联锁 (6)吊笼/运载装置防坠安全装置 (7)超载检测装置 (8)传动件的防护装置 (9)悬挂钢丝绳(链条)的张力平衡和异常伸长的保护装置 (10)液压油缸(直接或间接驱动或伸缩连杆机构)传动的保护装置 (11)制动系统 (12)对重的防坠安全装置 (13)电动机运转时间限制器 (14)行程限位开关 (15)防松绳装置 (16)安装用附件的安装定位 - 20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17)专用安装平台的安全防护 (18)停机装置 (19)载人吊笼停止时间的限制 (20)载货运载装置的控制限制 (21)吊笼重新封围接合的电气联锁 (22)安装、拆卸和检查/维护作业的安全保护 (23)报警装置 (24)被困吊笼(运载装)置的紧急移动。 2.7.2.2.2 设置和要求 (1)吊笼防坠安全装置,施工升降机应当设有防止吊笼坠落的安全装置,该装置应当符合GB 26557-2011中5.6.2条的规定。 (2)超载检测装置,施工升降机应当设有超载检测装置,该装置应当符合GB 26557-2011中5.6.3的规定。 (3)上、下极限限位,施工升降机应当设有防止吊笼上、下行程限位失效时切断动力电源的非自动复位上、下极限限位开关,上极限限位开关与上限位开关不能共用一个触发元件; (4)钢丝绳式升降机和对重用钢丝绳应当设有防松绳装置; (5)悬挂钢丝绳/链条的张力平衡和异常伸长的保护装置,升降机使用多根钢丝绳/链条共同承载时,应当设置自动平衡悬挂钢丝绳(链条)张力的装置,且钢丝绳/链条中的一根过分拉长或破坏时,应当自动停止升降机的运行; (6)对重防坠安全装置,对对重下方有人员可进入的通道的施工升降机,应当装设有防止对重坠落的安全装置; (7)停层防坠落装置,钢丝绳式升降机吊笼应当设有停层防坠落装置,该装置应当在吊笼到达工作面后人员进入吊笼前将吊笼锁定在导轨架上; (8)防脱轨装置,吊笼应当设有导向装置失效时能将吊笼可靠保持在导轨架上的防脱轨装置。 2.7.2.3 简易升降机 2.7.2.3.1 品种 (1)停层保护装置 (2)下行超速保护装置 (3)防运行阻碍保护装置 (4)限位开关 (5)极限开关 (6)缓冲器 - 21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7)停止装置 (8)检修运行装置 (9)液压管路限流或切断装置 )超载保护装置 (10 (11)机械设备的防护装置。 2.7.2.3.2 设置 包括停层保护装置、下行超速保护装置、防运行阻碍保护装置、限位开关、极限开关、缓冲器、停止装置、检修运行装置、液压管路限流或切断装置、超载保护装置、层门机械联锁、层门电气联锁、货厢门电气联锁、设计文件要求的其它装置。 2.7.2.3.3 功能和要求 2.7.2.3.3.1 基本要求 简易升降机安全保护装置的使用功能和作用应当满足GB 28755的要求。 2.7.2.3.3.2 停层保护装置 (1)当货厢处于除底层外的任一平层位置,且货厢门打开时,能防止货厢发生非正常滑移或坠落; (2)停层保护装置动作应当灵活可靠,无卡阻现象。 (3)停层保护装置应当在货厢门开启不大于300 mm时完全动作,且应当具有动作到位的指示; (4)应当设置有效的电气联锁装置,当停层保护装置作用时,能切断简易升降机的电气安全回路。 2.7.2.3.3.3 下行超速保护装置 (1)下行超速保护装置应当采用机械的动作方式,并能使载有额定起重量的货厢可靠制停; (2)下行超速保护装置应当设置有效的电气联锁装置,当下行超速保护装置作用时,能切断简易升降机的电气安全回路; (3)下行超速保护装置的动作速度不应当小于额定速度的115%,且应当小于0.8 m/s。 2.7.2.4 机械式停车设备 2.7.2.4.1 品种 (1)紧急停止开关; (2)防止超限运行装置 (3)汽车长、宽、高限制装置 (4)阻车装置 (5)人车误入检出装置 - 22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6)汽车位置检测装置 (7)自动门防夹装置 (8)防重叠自动检测装置; (9)防坠落装置; (10)警示装置; (11)轨道端部止挡装置; (12)缓冲器; (13)松绳(链)检测装置; (14)安全钳 (15)限速器 (16)紧急联络装置 (17)运转限制装置 (18)控制联锁功能 (19)超载限制器 (20)载车板锁定装置 (21)通风装置 (22)紧急救护装置 )安全标志 (23 (24)主机制动系统。 2.7.2.4.2 设置 (1)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包括汽车长度限制装置、阻车装置、警示装置、防止超限运行装置、人车误入检出装置、载车板上汽车位置检测装置、防止载车板坠落装置、设计文件要求的其它装置。 (2)垂直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包括汽车长度限制装置、阻车装置、警示装置、防止超限运行装置、运转限制装置、设计文件要求的其它装置。 (3)多层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包括汽车长和高限制装置、阻车装置、警示装置、防止超限运行装置、出入口门和围栏联锁安全检查装置、自动门防夹装置、缓冲装置、运转限制装置、设计文件要求的其它装置。 (4)平面移动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包括汽车长宽高限制装置、阻车装置、警示装置、防止超限运行装置、出入口门和围栏联锁安全检查装置、自动门防夹装置、缓冲装置运转限制装置、设计文件要求的其它装置。 (5)巷道堆垛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包括汽车长宽高限制装置、阻车装置、警示装置、防止超限运行装置、载车板上汽车位置检测装置、出入口门和围栏联锁安全检查装置、防重迭自动检测装置、自动门防夹装置、缓冲装置、运转限制装置、设计文件要求的其 - 23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它装置。 (6)水平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包括汽车长宽高限制装置、阻车装置、警示装置、防止超限运行装置、出入口门和围栏联锁安全检查装置、自动门防夹装置、缓冲装置、运转限制装置、设计文件要求的其它装置。 (7)垂直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包括汽车长、宽、高限制装置、阻车装置、警示装置、防止超限运行装置、载车板上汽车位置检测装置、出入口门和围栏联锁安全检查装置、防重迭自动检测装置、自动门防夹装置、缓冲装置、运转限制装置、防断(松)绳(链)检测装置、设计文件要求的其它装置。 (8)简易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包括阻车装置、警示装置、防止超限运行装置、防止载车板坠落装置、设计文件要求的其它装置。 (9)汽车专用升降机类停车设备,包括汽车长度限制装置、警示装置、防止超限运行装置、载车板上汽车位置检测装置、防止载车板坠落装置、自动门防夹装置、缓冲装置、通风装置(人车共乘式)、通讯装置(人车共乘式)、紧急救护装置(人车共乘式)、安全钳和限速器(人车共乘式)、设计文件要求的其它装置。 2.7.2.4.3 功能和作用 机械式停车设备安全保护装置的使用功能和作用应当满足GB 17907的要求。 2.7.3 标记、标牌与安全标志 (1)起重机械应当设置明显可见的标记、标牌与安全标志; (2)在危险部位或区域设置明显可见的文字或图形安全警示标志,如不能清楚的知道里面装有会造成电击危险电气设备的外壳,需贴带电警告标志;当风险评估表明需要警告电气设备危险表面温度,应当贴高温警告标志等; (3)标记、标牌与安全标志应当符合GB 6067.1-2010中10.1的要求;防爆起重机的防爆标志应当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 (4)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应当符合GB 26557-2011《吊笼有垂直导向的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中7.2的要求; (5)简易升降机应当GB 28755,2012中10的要求; (6)机械式停车设备应当符合GB 17907-2010《机械式停车设备 通用安全要求》中5.1的要求。 2.8 特殊要求起重机 2.8.1 冶金起重机 2.8.1.1 定义 适用于金属冶炼、轧制等热加工特殊工艺要求,用于吊运熔融金属、高温物品的专用起重机为冶金起重机。 - 24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2.8.1.2 通用要求 冶金起重机除满足本规范2.1、2.2、2.3、2.4条的要求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当环境温度大于40?时,电气控制设备应当采取可靠的隔热和降温措施; (2)除辅助机构外,应当采用性能不低于JB/T10104和JB/T10105中规定的起重及冶金用电动机。环境温度超过40?的场合,应当选用H级绝缘的电动机或采取相应当的必要措施,如降低功率使用; (3)以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的起重机,应当采用遥控或者非跟随式等远离热源的操纵方式,并且保证操纵人员的操作视野,设置操纵人员安全通道; (4)当工作级别超过M6时,如果主梁为偏轨箱形梁及带副桁架的单腹板梁时,其安装小车轨道的上翼缘部分应当优先采用T型钢,否则主腹板与受压翼缘板的连接应当采用双面连续焊缝,并且焊透; (5)小车位于桥架主梁跨中时,由额定起升载荷及小车自重载荷在该处产生的垂直静挠度(f)不大于跨度(S)的千分之一 ; (6)主梁下翼缘板下方应当安装防热辐射装置,起吊的容器有顶盖时除外; (7)应当采用金属丝绳芯或金属丝股芯的钢丝绳,其反复弯曲次数和扭转次数指标不得低于GB8918或YB5359的要求。 (8)应当采用封闭式司机室,并设有效的隔热层,隔热层应当为阻燃材料。 受力板材的受力方向应当与钢板的轧制压延方向一致,且钢板的力(9)吊具的主要 学性能不应当低于GB/T 1591-2008表1的Q345B钢板;吊具的主要承载件,如滑轮组侧板、吊耳板等,当板厚超过40mm时,在下料前应当进行超声检测,并应当达到GB/T 2970-2004中表4规定的I级质量;叠片式吊钩的质量应当符合GB/T 10051.15的规定。 (10)主起升机构在上升极限位置应当设置不同形式双重二级保护装置,并且能够控制不同的断路装置,当取物装置上升到规定的极限位置时,第一保护装置应当能切断起升机构的上升动力源,第二保护装置应当能切断更高一级动力源,需要时应当装设下降极限位置联锁保护装置; (11)在起升机构中,用接触器控制制动器动作时,应当有防止因一个接触器损坏、粘连造成控制失效的措施,如两个接触器串联; (12)起升机构应当设置超速保护装置。 (13)吊运熔融金属、炽热金属的起重机应当设置不同形式的上升极限位置的双重限位器,并且能够控制不同的断路装置;吊具可能低于下极限位置时,或者吊运炽热、熔融金属的起重机起升高度大于20m时,应当设置下降深度限位器。 2.8.1.3 吊运熔融金属和温度高于1000?物品的起重机 2.8.1.3.1 主起升机构(电动葫芦除外)传动链 主起升机构(电动葫芦除外)传动链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 25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1)主起升机构设置两套驱动装置,并在输出轴采用刚性连接; (2)主起升机构设置两套驱动装置,在输出轴上无刚性连接时或主起升机构设置一套驱动装置时,均应当在钢丝绳卷筒上设置安全制动器。 注2-5:两套驱动装置指两台电动机、两套减速系统、一套或多套卷筒装置和四套制动器。 2.8.1.3.2 吊运、倾翻熔融金属和炽热物品的起升机构 (1)吊运、倾翻熔融金属和炽热物品的起升机构,其每套驱动系统必须设置两套独立工作的制动器(又称支持制动器),制动器的安全系数满足GB/T3811的要求 。 (2)对于额定起重量不大于16t的起重机,在设计起升机构时其工作级别应当至少比实际作业条件所要求的高2级,最小工作级别不应当低于M5。 (3)主起升机构起重量大于或等于75t时,应当采用固定式双吊点吊具(在浇铸生产线上,工作级别不高于M6、需要更换不同的龙门吊具的铸造起重机除外)。 2.8.1.3.3 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 额定起重量不大于16t时,可采用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电动葫芦除应当满足JB/T9008的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当额定起重量大于5t,电动葫芦除设置一个工作制动器外,还应当设置安全制动器。安全制动器设置在电动葫芦的低速级上,当工作制动器失效或传动部件破断时,能够可靠地支持住额定载荷; 又称支持(2)当额定起重量小于或等于5t时,电动葫芦除设置一个工作制动器外(制动器),也宜在低速级上设置安全制动器,否则电动葫芦应当按1.5倍额定起重量设计; (3)选用具有高温隔热功能的电动葫芦; (4)电动葫芦的工作级别不应当低于M6。 2.8.1.3.4 主起升机构的钢丝绳 (1)双吊点应当采用四根钢丝绳缠绕系统; (2)单吊点至少采用两根钢丝绳缠绕系统; (3)钢丝绳缠绕系统不应当采用平衡滑轮。 2.8.1.3.5 防热辐射装置 起重横梁下部应当设置防热辐射装置。该装置除可靠连接外还应当加设链条(或其他元件),将它悬挂在横梁上防止连接损坏时坠落。起吊的容器有顶盖时除外。 2.8.1.4 吊运300?,1000?度高温物品的起重机 (1)用于淬火热处理的起重机,起升机构制动器应当设有紧急松闸装置; (2)锻造起重机主起升机构承受锻造产生的冲击载荷并产生垂直方向的位移,应当设置缓冲装置和松闸机构; (3)用于吊运渣罐和空罐的起重机应当满足本规范2.6.1.3.1 (1)、(2)和2.6.1.3.2 - 26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2)的要求。 注2-6:吊运物品的温度低于300?时,按照常规起重机要求执行。 2.8.2 绝缘起重机 (1)起重机工作环境中不应当有易燃、易爆性气体。吊运物品对起重机吊钩部位的辐射热温度不得超过300?; (2)选用的绝缘板材料其性能不得不低于GB/T 1303.4的规定,电气用的绝缘材料其性能不低于IEC61212(所有部分)的规定。当存在氟化氢气体腐蚀玻璃影响司机视线的情况时,司机室玻璃应当便于更换; (3)起重机应当根据工作环境条件的要求分别适应当高温熔盐、大电流、强磁场、多粉尘和腐蚀性的环境。起重机电气控制装置应当采取相应当的措施,满足强磁场、粉尘、腐蚀性环境。对于在腐蚀性环境中使用的起重机应当采取相应当的防腐措施; (4)在额定起重量、标准电压及电动机额定转速条件下,沿各方向运动测试三级绝缘(例如吊钩与钢丝绳动滑轮组之间的绝缘、起升机构与小车架之间的绝缘、小车架与桥架之间的绝缘)电阻值;每级绝缘在常温状态(温度20-25?,相对湿度?85%)下用1000V兆欧表测得的电阻值应当?1MΩ; (5) 起重机应当设置绝缘失效自动声光报警装置。报警装置应当与电源总开关联锁; (6) 起重机械在非工作状态下,小车架上的感应当电压不应当超过GB/T 3805-2008表1中环境状况3正常(无故障)状态下的电压限值(交流30V,直流70V); (7) 起重机中所采用的绝缘材料,其性能应当符合相应当标准的要求。铝电解多功能机组(属冶金桥式起重机)中对材料(含绝缘材料和防磁材料)的选用应当符合YS/T 7-1991《铝电解多功能机组技术条件》的有关要求; (8) 起重机主要适用于在有色金属电解铝、镁、铅、锌、铜等冶炼车间环境中工作,其工作级别为A5,A7,取物装置为吊钩或专用吊具。起重机吊钩应当采用防磁材料,材料的力学性能不应当低于1Cr18Ni9Ti。 2.8.3 防爆起重机 2.8.3.1 一般要求 (1)防爆起重机应当提供与整机防爆等级相对应当的防爆电气设备的产品合格证和防爆合格证; (2)防爆起重机运转的起、制动应当平稳,应当能避免车轮打滑及产生目视可见的火花; (3)防爆起重机主回路、控制电路、所有电气设备的相间绝缘电阻和对地绝缘电阻不应当小于1.5 MΩ; (4)当防爆起重机采用司机室操纵时,从司机室到桥架上的门应当装设隔爆型门开 - 27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关; (5)吊钩滑轮组侧板的外表面应当标出警示语,如“禁止触地、碰撞”等; (6)防爆起重机的小车运行轨道接头处应当采用焊接连接,起重机轨道宜采用焊接连接,连接处应当平滑、平整;未采用焊接连接的接缝处,其横向错位和高低差不应当大于0.5mm,间隙不应当大于1mm。起重机和小车在通过接头处时应当无冲击现象。车轮和轨道的接触面应当保持不锈蚀,接触良好,避免因锈蚀而产生火花; (7)在防爆起重机电气设备外壳的明显处,应当根据JB/T 10219-2011中9.1.1条设置清晰的永久性凸纹或凹纹标志; (8)产品标牌和吨位牌应当采用黄铜或不锈钢板制造,其厚度:产品标牌不应当小于1mm,吨位牌不应当小于3mm。 2.8.3.2 电气设备防爆 (1)防爆起重机选用的电气设备应当符合GB 3836.1和GB 12476.1的规定,还应当具有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单位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防爆检验合格证,防爆标志应当不低于主机相应当要求,其性能应当满足用户提出的防爆类别和最高表面温度的要求; (2)防爆起重机大车、小车馈电应当采用软电缆导电。电气设备之间的连接及电源线,应当采用橡套铜芯多股电缆,并符合防爆要求,且有一芯线与接线盒的接地端子可靠连接。电缆中间不允许有接头,所有电气元件不得有裸露部分,必要时可设防爆分线盒; (3)爆炸性气体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应当符合GB 3836.15的规定,爆炸性粉尘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应当符合 GB 12476.2的规定; (4)爆炸性气体环境时,所有电气设备应当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其中电动机及控制箱(不包括接线盒)应当采用隔爆型;可燃性粉尘环境时,防爆起重机配用的电动机和控制箱推荐按尘密型外壳设计制作,其他电气设备,如按钮装置、起升限位器、起重量限制器、运行行程开关及接线盒可按尘密型或防尘型设计制作; (5)防爆电器外壳明显处应当设有警告牌,爆炸性气体环境时应当设有“严禁带电打开”警告牌,可燃性粉尘环境时应当设有“严禁带电打开”的警告牌。 2.8.3.3 机械防爆 (1)裸露的具有相对运动的部分应当采取限速措施或其他防爆措施,如钢丝绳与卷筒的卷入线速度、葫芦小车在轨道上运行速度和防爆起重机的大、小车运行速度等; (2)在同一轨道上有两台以上防爆起重机运行时,防爆起重机彼此之间应当装设防碰撞缓冲装置,缓冲器为非金属材料,其非金属缓冲材料的表面电阻不得大于109Ω,且缓冲器应当符合JB/T10833或JB/T8110.2标准的规定; (3)不应当采用开式齿轮传动; (4)钢丝绳表面无断丝并应当有可靠的润滑措施;钢丝绳绕进或绕出卷筒时,钢丝- 28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绳偏离螺旋槽两侧的角度不应当大于3?; 2.8.3.4 工作环境 (1)使用环境应当具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保障; (2)防爆起重机适用的工作区为:气体环境防爆危险区域为GB 3836中规定的1区或2区;粉尘环境防爆危险区域为GB 12476中规定的21区和22区。 2.8.3.5 材料 (1)防爆级别为?C时,车轮踏面及轮缘部分应当采用铜合金或不锈钢或其他材料制造,避免因碰撞引燃; (2)限位开关上的碰轮及电缆滑车的滚轮,应当采用青铜、黄铜、不锈钢或表面电阻不应当大于109Ω的工程塑料; (3)防爆级别为?C时,电缆滑车的牵引线应当采用不锈钢钢丝绳。 .4 2.8其他用途起重机 吊运危险化学物品、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熔融物品的起重机的起升机构,参照本规范2.6.1.3条(吊运熔融金属和温度高于1000?物品的起升机构)规定执行。 3 制造和改造 3.1 一般要求 (1)制造或改造单位必须取得相应当的特种设备制造或改造许可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制造或改造活动。 (2)起重机械制造和改造单位应当对所采用的设计文件、制造工艺和检验规程的正确性负责。 (3) 制造或改造单位应当采用符合本规程要求的设计文件制造(或改造)、组装、调试起重机,并且对其制造或改造的起重机械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 (4)制造或改造单位应当对整机所选用安全保护装置的选型和适应性负责。 (5)制造或改造单位应当对所提供的各种文件、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制造或改造产品的一致性负责。 (6)制造或改造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 (7)制造或改造应当制定工艺文件或者作业指导书,并且配备相应当的生产人员、生产场地、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测设备。 (8)从事起重机械焊接作业和无损检测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当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或者无损检测人员证书后,方能在有效 - 29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期间内担任合格项目范围内的焊接和无损检测工作。制造单位应当建立焊工和无损检测人员技术档案。 (9)起重机械结构不可拆分且运输超限的,允许在使用现场制造; (10)现场进行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履行告知手续。 3.2 自行检验 制造或改造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工艺文件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当标准要求,编制检验方案,自行对进货、制造(或改造)过程、出厂等不同环节实施检验,对相关标准或者设计文件要求进行设计验证的,应当进行设计验证试验,并且应当保存试验、检验各项记录、报告。 制造过程的自行检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材料和外购、外协件的进厂进货检验; (2)金属结构件、零部件制造过程检验; (3)部件组装过程检验; (4)产品的出厂检验。 注3-1:进货验收检验,由制造或改造单位对其原材料和配套件、外协件进行入库前的检验和验收。 注3-2:过程检验,由制造或改造单位在制造和施工过程中对其结构件、零部件进行的检验。 注3-3:出厂检验,每台起重机出厂交付使用前由制造单位对其进行相关的检查和试验。 3.3 出厂资料和文件 起重机械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以下资料和文件: (1)设计文件,至少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如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下同)、传动机构总图、控制系统原理图和安装需要的其他图; (2)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3)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 (4)型式试验合格证明(按照覆盖原则提供盖章的复印件); (5)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盖章的复印件)。 3.4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制造单位向用户提供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报告,见附件A); (2)产品质量证明书,包括主要结构件材料清单,与安装有关的设备几何尺寸,所配套的安全保护装置的名称、型号规格、制造单位、制造日期、产品编号、型式试验合格证编号,铭牌实物复印件(如拓印件、影印件)。 产品质量证明书的格式和内容见附件A。 - 30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4:质量证明书中的材料清单,至少包括材质、材料牌号、标准号,除主要结构件材料外,注3- 安装、修理过程中需要采用焊接的,也应当列出。 注3-5 设备的几何尺寸主要是指与安装工作有关的实际检查值,如果已经在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中已经注明,可以不在质量证明书中体现。 3.5 标牌 起重机械出厂时,应当在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的固定标牌,标牌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产品名称(品种)和型号; (2)产品编号; (3)设备代码(编制办法见附件) (3)主要性能参数; (4)制造单位名称; (5)制造日期; (6)制造许可证编号。 安全保护装置和零部件,其中制动器的产品铭牌,应当包括制动器名称和型号、额定制动力矩或额定制动力、单侧退距、整机重量、制造日期、出厂编号和制造商名称;制动电机的产品铭牌,应当包括制动电机名称和型号、功率、频率、电压、额定静制动力矩、接电持续率、整机重量、制造日期、出厂编号和制造商名称。其他的安全保护装置和零部件的铭牌内容,安装相应标准的要求。 3.6 材料 (1)主要受力结构件的主要受力材料应当有清晰、牢固的标志,并且有符合要求的质量证明文件。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应当对所用的主要受力结构件材料及其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2)主要受力结构件的材料和主要零部件代用情况,需经过设计部门批准。 3.7 制造工艺 (1)当制造、施工单位首次使用某种材料、首次执行某种焊接工艺用于主要受力构件制造,或焊接质量经常出现问题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焊接工艺评定。焊接工艺评定试样应当至少保存5年。 (2)起重机械制造和改造过程中,需对主要受力焊缝的缺陷进行返修时,应当制定返修工艺方案,并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3.8 金属结构焊接 焊工应当按照焊接工艺规程(WPS)或者焊接作业指导书施焊并且做好施焊记录,制 - 31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造单位的检验人员应当对实际的焊接工艺参数进行检查。应当在主要受力结构(部)件焊缝、与主要受力结构(部)件相焊的焊缝焊接记录(含焊缝布置图)中记录焊工代号,焊接记录列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4 安装和修理 4.1 一般要求 (1)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和修理(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施工活动,并对相应当的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负责; (2)施工单位应当对所采用的施工方案的正确性负责,其中拆卸工作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3)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4)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按照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根据施工特点,编制施工方案,制定具体施工、施工作业文件、施工质量计划及其相应当的设计文件、工作见证。施工作业文件、施工质量计划,所列的施工检验、试验项目及其合格要求应当不少于和不低于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本规则和修改标准的要求,并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实施。 (5)从事起重机械施工作业的人员,包括机械和电气安装、维修人员、主要受力结构件的焊接人员、无损检测人员,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当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无损检测证书后,方能在有效期间内担任合格项目范围内的的工作。施工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无损检测人员技术档案; (6)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按照规定向设备施工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履行告知手续; (7)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向设备施工所在地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申请施工监督检验(包括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过程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施工监检)。施工监检验不能代替施工单位的自检; (8)在安装和重大修理过程中允许现场分段组装和焊接; (9)安装和重大修理过程中,需要对主要受力焊缝的缺陷进行返修时,应当制定返修工艺方案,并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4.2 安装 4.2.1 安装准备 4.2.1.1 技术准备 4.2.1.1.1 施工方案和计划 - 32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起重机械安装与拆卸前需根据其操作使用说明书的要求,编制安装与拆卸技术方案(措施)和施工计划,并且经过审批。 4.2.1.1.2 安装与拆卸程序 正确的安装与拆卸程序应当保证满足以下要求: (1)安装人员未完全理解说明书及有关的操作规程之前,不能进行安装作业; (2)整个安装和拆卸作业应当按照说明书进行,并且由安装主管人员负责; (3)更换的部件和构件应当为合格品; (4)起重机械的状态应当符合制造单位所规定的各种限制; (5)改变任何预定程序或技术参数应当经起重机械设计者或工程师的同意。 4.2.1.2 人员准备 根据安装与拆卸起重机械的类型与要求,准备符合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要求的安装与拆卸人员,按照安装与拆卸技术方案、使用说明书进行施工。当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安装工时,应当指定其中一人为安装主管,监管安装与拆卸工作。 4.2.1.3 工机具准备 应当技术方案(措施)的要求,准备满足施工任务、符合要求的工具、机械和测量仪器。 4.2.1.4 安全保护装置及零部件检查验收 根据设备装箱发运清单,检查设备、材料及附件,相关型号、规格和数量均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随机技术文件的要求,并是否有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对有损坏或达报废条件的零部件,在安装之前须按技术要求修复或更换。 4.2.1.5 基础(轨道)的验收 起重机械安装前,应当按本规程和设备安装使用操作说明书的要求对其基础(轨道)进行验收。 (1)无论是混凝土轨道梁还是钢制轨道梁,均应当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2)起重机械轨道和车档的安装技术要求应当符合《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8-2010中3的要求。 (3)塔式起重机的混凝土基础、碎石基础、轨道敷设应当分别符合《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中10.6、10.7、10.8的要求。 (4)施工升降机的基础处理及防护围栏技术要求符合《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 10055-2007中4的规定。 (5)对轮胎式起重机和履带式起重机,工作(安装)地面应当坚实、平整,地面倾斜度不应当大于1%,工作过程中支撑地面不应当下陷。地面或支撑面的承载能力应当大于起重机的接地比压。 4.2.1.6 周围环境确认 - 33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起重机械作业应当考虑其周围的障碍物,如附近的建筑、其它起重机、车辆或正在进行装卸作业的船只、堆垛的货物、公共交通区域包括高速公路、铁路和河流。 4.2.2 安装实施 4.2.2.1 部件施工(安装)过程技术要求 主要受力结构件现场进行连接(焊接、螺栓、销轴等)施工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安装中的焊接技术要求须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GB6067.1-2010中3.2的要求。 主要受力构件分段现场组装焊接时,应当按《起重机械无损检测 钢焊缝超声检测》JB/T10559-2006进行无损检测。 (2)高强螺栓的连接应当符合GB 6067.1-2010中3.4的要求。 (3)塔机销轴连接应当有可靠的轴向定位,并符合GB 5144-2006的要求。 (4)外露并需拆卸的销轴、螺栓、链条等连接件及弹簧、油缸活塞杆等应当采取非涂装的防锈措施。 (5)安装所用铰制孔螺栓应当符合《六角头铰制孔用螺栓》GB/T 27-1988中6的要求。 (6)施工后主要受力结构件的主要几何尺寸应当符合设计图纸的要求。 (7)钢丝绳及其连接、吊具、滑轮组、卷筒等施工技术要求,应当符合设计图纸的要求。 (8)配重、压重及检查安全警示标志的施工也应当符合设计图纸的要求。 4.2.2.2 电气设备安装 (1)起重机械电气设备安装应当符合GB 6067.1-2010中6.1.6、6.1.7的要求。 (2)防爆型、绝缘型、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电气设备及其元器件应当与与工作环境的高温、防爆、绝缘等级相适应当,并且有防护措施。 4.2.2.3 液压系统安装 (1)平衡阀和液压锁与执行机构应当采用刚性连接。 (2)液压回路安装后应当无漏油现象。 4.3 修理 4.3.1 定义 (1)修理,是指拆卸或更换原有主要零部件、调整控制系统、更换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但不改变起重机械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活动。 (2)重大修理,是指拆卸或者更换原有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配置、控制系统,但不改变起重机械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修理活动。 4.3.2 一般要求 - 34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4.3.2.1 修理前准备 起重机械的检查查出的危险状况都应当在起重机械重新作业之前被纠正。修理工作应当由专业人员来进行。 4.3.2.2 预防措施 起重机械修理或调整之前,应当采取下列预防措施: (1)运行式起重机械应当开到指定的位置,避免对作业区内的其他起重机械造成干扰; (2)全部控制装置应当置于零位或空档位置; (3)除了试验目的之外,应当把主开关或紧急开关置于断路位置并锁住; (4)指定人员应当设置警示标志牌; (5)在同一轨道上有其他起重机械作业时,应当在轨道上设置停止器或其它装置,避免对起重机械的维修工作造成干扰; (6)当在轨道上不能设置临时的停止器时,应当在有利于观察的位置上安排信号员,以提示司机注意接近维修工作区的情况。 4.3.2.3 修理后处置 起重机械修理或调整后,全部安全装置应当重新安装调整完毕并应当达到其相应当的功能,拆除并移去维修设备,同时完成有关规定的试验,起重机械才能投入使用。警 示标志牌应当由指派人员拆除。 4.3.2.4 技术文件 修理技术文件中应当包含一份详述调整、维护、预防性检查和修理的正确方法的维修说明书。对维修间隔和记录的建议应当为该说明书的一部分。如果提供正确操作的验证方法(例如软件测试程序),则这些方法的使用应当详细说明。 4.3.2.5 部件或器件的调试 起重机械应当保持经常性调试,以保证部件或器件的功能正确,经常调试的项目包括: (1)功能性的操作机构; (2)限制装置; (3)控制系统; (4)制动系统; (5)动力装置。 4.3.3 重大修理 4.3.3.1 一般规定 (1)主要受力结构件达到本规程规定的报废条件时,应当报废; (2)金属结构的焊接补强与修理后的质量应当符合GB 6067.1-2010中3.2的有关要 - 35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求; (3)起重机械修理更换的主要零部件应当符合原制造厂规定的技术要求; 4.3.3.2 施工之前应当制定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确定原结构所用母材类型和母材对焊接的适应当性; (2)对补强或修理的部位进行应当力分析,确定所有使用条件下的静载荷和动载荷,考虑构件在以往的服役中可能遭受的累积损坏; (3)承受周期性载荷的构件在设计中考虑以前的载荷经历,如果不知道载荷经历,应当进行疲劳应当力计算; (4)对进行加热、焊接或热切割的构件应当考虑其允许的承载程度,必要时应当减轻载荷。考虑到升高的温度将遍布有关横截面的各处,因此,应当审核承载构件的局部或整体稳定性; (5)制定有关工艺要求; (6)规定外观检查或必要的无损检测的质量检查要求。 4.3.4 安全保护及安全监控 (1)安全保护装置经修理后应当通过验证,并满足本规程2.5.5的要求。 (2)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经修理后应当通过验证,并满足本规程相关条款的要求。 4.3.5 修理验证 达到使用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1)修理后的起重机械应当对其修理部位进行验证, (2)重大修理后的起重机械应当对整机进行验证,整机验证包括性能试验和载荷试验,达到使用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4.4 自行检验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自检制度,按照设计文件、工艺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编制检验方案,并且按照检验方案自行检验,确保施工质量。检验记录应当存档保存。 施工过程中的自检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基础合格证明文件审查; (2)出厂文件的核查; (3)主要金属结构及机械零部件检验; (4)安全保护装置检验; (5)电气及其控制系统检验; (6)性能试验。 具体检验项目及内容应当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应标准的要求。 4.5 安全技术档案 - 36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图样; (2)相关的材料质量证明书; (3)施工质量检验记录; (4)施工工程的设计计算资料; (5)施工监督检验证明(实施施工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 其中(1)、(2)、(4)、(5)项与使用有关的技术资料(包括隐蔽工程记录、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文件等),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验收后30日内移交给使用单位,并且出具施工质量证明文件。 5 使用管理 5.1 一般要求 (1)拥有起重机械产权的单位应当承担起重机械使用管理义务,按照本规则的要求,保证起重机械安全使用; (2)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起重机械的用途、使用频率、载荷状态和工作环境,选择适应当使用条件要求的相应当品种(型式)的起重机。使用单位对起重机械的选型负责。 (3)使用单位应当对所采用的维护和保养方案的正确性负责。 (4)使用单位购置的起重机械应当由具备相应当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制造。 (5)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当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起重机械施工。 (6)起重机械施工前,使用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依法履行安装告知、申报施工监督检验。在施工结束后,使用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按规定及时移交施工技术资料,并存入安全技术档案; (7)在起重机械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5.2 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5.2.1 一般要求 (1)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从事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 (2)使用单位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包括司机和指挥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当的安全管理和作业工作。 (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 - 37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5.2.2 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1)对安全技术档案的完整性、正确性、统一性负责。 (2)组织实施日常检查、定期自行检查(周检、月检、季检、半年检和年检)和特殊检查; (3)组织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及其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4)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变更手续; (5)组织法定定期检验的计划编制、落实报检、接受检验; (6)检查和纠正起重机械使用中的违章行为,发现问题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起重机械并且及时报告单位有关负责人; (7)组织制定起重机械应当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8)一旦发生事故应当按照应当急预案要求报告和组织救援。 (9)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工作时应当随身携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5.2.3 作业人员职责 (1)严格执行起重机械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2)填写运行记录、交接班等记录; (3)进行设备的检查与维护,并记录; (4)参加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5)严禁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 (6)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直接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当的应当急措施; (7)参加应当急救援演练,掌握相应当的基本救援技能。 (8)起重机械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随身携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5.3 安全管理制度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 (2)单位负责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岗位责任制; (3)起重机械操作规程,包括操作技术要求、安全要求、操作程序、禁止行为等; (4)索具和备品备件采购、保管和使用要求; (5)检查和维护要求; (6)使用登记和定期报检要求; (7)安全管理人员、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要求; (8)安全技术档案管理要求; - 38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9)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10)应当急救援预案和救援演练要求; (11)执行本规程、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接受安全监察的要求。 自行检查和维护保养 5.4 (1)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起重机械 检查与维护规程 第1部分:总则》(GB/T ?????.1—????)的要求,由持有相应当资格的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对所使用的起重机械进行检查(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和维护保养,并且进行记录; (2)使用单位无相应当能力时,应当委托具有起重机械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资格的单位实施,但是必须签订相应当工作合同,明确责任; (3)不同类别的起重机械检查项目、方法、内容及要求等,分别按照《起重机械 检查与维护规程》(GB/T ?????.2—????,GB/T ?????. 12—????)的要求来进行。 5.5 安全技术档案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制造单位向使用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2)施工技术资料; 如轨道承重梁等); (3)与起重机械安装、运行相关的土建技术图样及其承重数据( (4)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的资料; (5)监督检验、首检和定期检验报告; (6)日常使用状况、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7)检查和维护记录。 5.6 异常情况处置 (1)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并且进行记录,记录存入安全技术档案。 (2)使用单位可以根据起重机械使用情况,聘请有关机构或者有关专家对使用状况进行评估;使用单位可以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整改,并且对其整改结果负责。 (3)当发现金属结构件发生严重腐蚀或严重磨损或明显变形等现象时,经过检查、测量和计算,金属结构件承载能力不能达到额定承载能力时,应当通过修理使其达到使用要求,或者通过改造降低额定起重量或额定起重力矩;降低额定承载能力时,应当更换铭牌和更改额定起重量或额定起重力矩标志,并及时变更注册登记信息。 5.7 报停和重新启用 起重机械需要停止使用1年以上(含1年),使用单位应当在停用后30日内向登记 - 39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机关办理报停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重新启用时,应当经过定期检验,并且持检验合格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重新领取《使用登记证》。 5.8 应急救援和报告 当发生起重机械事故时,使用单位必须采取应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按照有关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执行。 5.9 报废 5.9.1 报废基本条件与处理 起重机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起重机械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1)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 (2)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不能继续使用的或者满足整机报废条件的。 5.9.2 金属结构报废 (1)主要受力构件断面腐蚀达到设计厚度的10%时,如不能修复,应当报废; (2)起重机主要受力结构件产生塑性变形,致使工作机构不能正常、安全运行时,如果不能修复,应当报废; (3)起重机主要受力结构件的母材或者焊缝产生裂纹可能影响安全运行时,如果不能修复,应当报废; (4)用结构母材作为运行轨道的主要承载结构件,由于磨损致使结构承载能力降低,应当通过维修使其达到使用要求,当超过原计算应当力的15%时,如不能修复应当报废; (5)起重机械主要受力构件失去整体稳定性时不允许修复,应当报废。 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但可以继续使用的起重机械,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使用期间,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5.9.3 吊钩报废 5.9.3.1 锻造吊钩 锻造吊钩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报废: (1)表面裂纹; (2)钩口的开口尺寸达到使用前基本尺寸的10%; (3)钩身的扭转角达到10?; (4)钩柄产生塑性变形; (5)危险断面的磨损量达到名义尺寸的5%; (6)钩柄直径腐蚀达到名义尺寸的5%。 5.9.3.2 叠片式吊钩 - 40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叠片式吊钩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报废: (1)表面裂纹; (2)吊钩的危险断面及钩颈处有塑性变形,或每一钩片侧向变形的弯曲半径小于板厚的10倍; (3)危险断面的磨损量达到名义尺寸的5%。 (4)板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的50%时,衬套应当报废;板钩心轴磨损达原尺寸的5%时,心轴应当报废。 5.9.4 钢丝绳报废 按照GB/T 5972《起重机 钢丝绳 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有关规定执行。 5.9.5 滑轮报废 滑轮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当报废: (1)影响性能的表面缺陷,如:裂纹等; (2)轮槽不均匀磨损达到3mm; (3)轮槽壁厚磨损达到原壁厚的20%; (4)因磨损使轮槽底部直径减少量达到钢丝绳直径的50%。 5.9.6 卷筒报废 卷筒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当报废: (1)影响性能的表面缺陷,如:裂纹等; (2)筒壁磨损达到原壁厚的20%。 5.9.7 制动器报废 制动器的零件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其零件应当更换或制动器报废: (1)磁铁线圈或电动机绕组烧损; (2)推动器推力达不到松闸要求或无推力; (3)弹簧出现塑性变形且变形量达到了弹簧工作变形量的10%以上; (4)弹簧表面出现20%以上的锈蚀或有裂纹等缺陷的明显损伤; (5)构件出现影响性能的严重变形; (6)主要摆动铰点出现严重磨损,并且磨损导致制动器驱动行程损失达到原驱动行程20%以上时; (7) 铆接或组装式制动衬垫的磨损量达到衬垫原始厚度的50%;带钢背的卡装式制动衬垫的磨损量达到衬垫原始厚度的2/3; (8)制动衬垫表面出现炭化或剥脱面积达到衬垫面积的30%,或者制动衬垫表面出现裂纹或严重的龟裂现象。 - 41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5.9.8 制动轮报废 制动轮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当报废: (1)影响性能的表面裂纹等缺陷; (2)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轮,制动面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40%;其他机构的制动轮,制动面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50%; (3) 轮面凹凸不平度达到1.5 mm时。 5.9.9 车轮报废 在钢轨上工作的车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报废: (1)影响性能的表面裂纹等缺陷; (2)轮缘厚度磨损达到原厚度的50%; (3)轮缘弯曲变形达到原厚度的20%; (4)踏面厚度磨损达到原厚度的15%; 5.9.10 传动齿轮报废 传动齿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报废: (1)轮齿塑性变形造成齿面的峰或谷比理论齿形高于或低于轮齿模数的20,; (2)轮齿折断大于等于齿宽的1/5,轮齿裂纹大于等于齿宽的1/8; (3)齿面点蚀面积达轮齿工作面积的50,;或20,以上点蚀坑最大尺寸达0.2模数;或对于起升、非平衡变幅机构的20,的点蚀坑深度达到0.1模数;或对于其它机构的20,的点蚀坑深度达0.15模数; (4)齿面胶合面积达工作齿面面积的20,及胶合沟痕的深度达0.1模数; 齿面剥落的判定准则与齿面点蚀的判定准则相同; (5)对于起升、非平衡变幅机构齿根两侧磨损量之和达到0.1模数;对于其它机构齿根两侧磨损量之和达到0.15模数; (6)吊运熔融金属、炽热物品或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起升、非平衡变幅机构,其传动齿轮的齿面点蚀面积及齿面剥落达本款第(2)、(3)项中的50,时;或齿根两侧磨损达本款第(4)项中的50,时。 注5-1:轮齿的裂纹未达到报废标准时,应当设法除掉,制止发展。 5.9.11 起重用短环链报废 5.9.11.1 起重用钢制圆环非校准链 起重用钢制圆环非校准链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报废: (1)产生裂纹; (2)严重的锈蚀或粘有不能除去的附着物; (3)明显的变形; - 42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4)链环的环间磨损达原直径的10%; (5)吊链的极限工作载荷的标牌和标签脱落,且所需信息未在主环上或通过其他方式标示。 5.9.11.2 起重用钢制圆环校准链 起重用钢制圆环校准链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报废: (1)产生裂纹; (2)存在严重的腐蚀或有不能除去的附着物; (3)有明显的变形; (4)存在严重的划痕和裂口; (5)卡尺测量的长度增量超过了链条制造厂的推荐值。 6 销售和出租 6.1 销售 (1)起重机械销售单位销售的起重机械,应当符合本规程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齐全。 (2)起重机械销售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 生产的起重机械,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或(3)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 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起重机械。 6.2 出租 6.2.1 出租设备安全责任 用于出租的起重机械,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6.2.2 禁止出租 禁止出租以下起重机械: (1)未取得许可生产的; (2)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 (3)未进行使用登记的; (4)没有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的; (5)未经检验(包括需要实施监督检验或者投入使用前的首次检验,以及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7 检验 7.1 通用要求 - 43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7.1.1 分类和定义 起重机械的检验分为型式试验、施工监督检验(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 、首次检验和定期检验。 (1)型式试验,是指起重机械产品、安全保护装置按照本规程的要求需要通过型式试验进行安全性验证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2)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是指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简称施工)过程中,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对施工过程进行强制性、验证性检验。 (3)首次检验,即设备投入使用前检验,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没有实施安装监督检验或者以整机形式出厂,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在办理使用登记前由所在地检验机构依据本规程规定的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 (4)定期检验,是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简称自检)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依据本规程对纳入使用登记的在用起重机械进行的检验。 7.1.2 基本要求 7.1.2.1 现场检验人员 至少有2名以上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人员。 7.1.2.2 仪器设备 (1)检验用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检测工具,应当检定(校准)合格,并且在检定(校准)有效期内;; (2)在易燃、易爆、绝缘等场所检验,使用的设备仪器、计量器具和检测工具应当符合现场环境的要求。 7.1.2.3 现场安全防护要求 (1)检验人员在检验现场,应当认真执行使用单位有关动火、用电、高空作业、安全防护、安全监护等规定,配备和穿戴检验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确保检验工作安全; (2)检验人员到达检验现场,应当首先确认使用单位的检验准备工作。对于检验前准备工作不足,实施检验不能得出完整结论、需要在现场等待较长的检验准备时间、现场不具备安全检验条件、开展检验可能危及检验人员或者他人安全和健康的,经请示检验机构同意,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并书面向使用单位说明原因。 7.1.2.4 作业指导文件和原始记录 (1)负责检验的单位应当对采用的检验准则的正确性负责。 - 44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2)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范制定相应当的作业指导书和统一的原始记录表格,并且在本单位正式发布实施。 7.2 型式试验 7.2.1 基本要求 (1)实施起重机械单位制造许可的起重机械产品,其型式试验应当在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取得相应当的制造许可证后进行; (2)起重机械及用于其上的电动葫芦、气动葫芦、安全保护装置(指制动器、制动电机、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防坠安全器、传动式起升高度限制器) 应当进行型式试验; (3)境外制造在境内使用的起重机械及安全保护装置应当进行型式试验。 (4)型式试验由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机构在其核准范围内进行。 (5)制造单位首次制造,或者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发生较大改变,对产品安全性能有不同要求或对产品安全性能产生影响的,应当进行型式试验。 (6)改造的起重机械不得作为型式试验样机。 (7)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检查和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对起重机械样机(含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或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样品进行检查和试验; (8)型式试验人员根据现场样机或样品的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可增加相应当检查、试验项目,但应当经型式试验机构批准后实施。 (9)对于批量生产的电动葫芦、气动葫芦和安全保护装置,其型式试验应当在型式试验机构试验室(场)内进行;对于单件小批量生产的起重机械产品,可以在制造单位或者使用现场进行。在使用现场进行的型式试验,应当经使用单位同意。 (10)在使用现场进行样机整机型式试验时,可与安装监督检验过程中的性能试验同时进行,数据共享; (11)约请单进行试验的单位应当提供满足试验要求的环境、场地和载荷,确保试验过程安全,型式试验人员应当对试验现场进行确认,不满足安全要求或者无法正常进行试验的可以拒绝进行试验。 7-1:起重机械及用于其上的电动葫芦、气动葫芦、安全保护装置以下简称起重机械及安全保护装置。 7.2.2 覆盖原则 (1)型式试验按照产品型号和规格(指主参数,下同)进行,不同型号的产品应当分别进行型式试验。同一型号的起重机械产品按照规格从高向低覆盖。 (2)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规格说明见附件B,相关产品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 - 45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范围见附件C。 注7-1:型号是指主要结构(特指主梁、主支撑腿、主副吊臂、标准节)形式相同,重要机构(指起升、变幅、运行等)形式相同的一种机型的代号,其代号由产品品种名称、结构形式、机构形式组成,并以字母、数字或其组合表示。 7.2.3 试验条件 (1)起重机械应当根据规范的规定安装适用于操作的工作装置。 (2)对于在轨道上运行的起重机械,应当在按照起重机械规范制造和铺设的轨道上进行试验。 (3)对于无轨运行的其他起重机械,应当按国家法规或订货合同进行试验。 (4)不同类型起重机械的试验条件应当符合相关标准或或订货合同的要求。 7.2.4 型式试验程序 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程序,包括约请、设计文件审查和样机检查、试验、出具报告和证书、网上信息发布。 7.2.4.1 约请 制造单位或其代理机构约请进行型式试验时,应当填写《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约请单》(格式见附件D),并且向型式试验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制造单位公章); (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有制造许可证要求的,复印件加盖制造单位公章)。 境外制造在境内使用的起重机械及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单位或者代理机构向型式试验机构约请。 7.2.4.2 受理 型式试验机构收到约请后,应当核对制造单位或其代理机构提交的资料,符合本规程规定的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机构与制造单位或代理机构签署型式试验协议。 7.2.4.3 现场检查 (1)型式试验人员到试验现场后,应当识别样机的型号和规格,检查样机与设计文件的一致性。 (2)制造单位应当对型式试验样机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型式试验人员应当对样机是否为制造单位的产品进行确认。 7.2.4.4 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的样品抽取 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的样品由型式试验机构在制造单位成品库或者生产线末端经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抽取。对于进口的安全保护装置,在其代理机构或者制造单位所在地抽取。 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具体抽样及管理要求见附件E。 - 46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7.2.5 设计文件审查和样机检查项目、内容、方法和要求 7.2.5.1 基本要求 制造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和在现场提供的起重机械样机及其见证资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并且由型式试验人员确认: (1) 设计文件的审批手续齐全,外来设计文件取得本单位的确认; (2) 样机是本单位制造,其销售合同及其发票或者付款凭证齐全;对于无销售合同 的样机,应当提供生产计划、派工单,以及主要材料和外购、外协件的进货证明及发票。 (3) 样机的其见证资料,包括制造工艺、自检记录完整、齐全,与设计文件内容和 要求相符; (3)所使用的安全保护装置与提供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一致; (4)施工告知证明有效(在使用现场试验时); 样机见证资料和信息经过确认符合要求后,型式试验方可继续进行。如果发现制造单位有提供虚假样机等违法行为时,型式试验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型式试验,并且向试验现场所在地和制造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报告。 7.2.5.2 样机设计文件审查 7.2.5.2.1 一般要求 (1)制造单位对设计文件的正确性负责,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安全方面要求,型式试验人员在审查设计文件时,对设计文件与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应当标准中安全要求的符合性负责,对主要设计图样与样机的一致性负责。 (2)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应当在起重机械制造现场进行;当制造单位在具备样机检查条件时,型式试验机构人员到制造现场进行样机的设计文件审查、检查;型式试验机构对审查的设计文件应当保密。 (3)样机的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传动机构部件图由制造单位和型式试验机构双方签字,在制造单位和型式试验机构封存一套。 7.2.5.2.2 审查方法和要求 对样机制造(申请)单位按照本规程要求提供的设计文件,型式试验人员审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设计文件的内容应当完整、签署齐全; (2)设计说明文件、主要设计图样、设计计算书、使用说明书中有关主要技术参数的内容应当一致; (3)设计计算书中应当包括主要受力结构件强度、刚性和稳定性的内容; (4)主要设计图样、设计说明文件中安全保护装置的设置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5)使用说明书的内容应当完整。 - 47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7.2.5.3 样机主要参数及其配置确认 型式试验人员应当根据制造(申请)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按照附件A中表1至表14不同类别起重机械产品数据表中的内容,通过资料核查、样机检查对主要参数、安全保护装置和零部件配置予以确认。 型式试验人员应当根据制造(申请)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按照表4-1至表4-14不同类别起重机械主要参数表的内容,通过资料核查、样机检查对主要参数、安全保护装置和零部件配置予以填写确认。 - 48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表7-1 桥式起重机主要参数表 序序项目 单位 项目 单位 号 号 额定起重量(抬吊时最大起重1 t 25 起重量限制器型号 — 量) 起升 机构 起升高度限制器型2 跨度 m 26 — 号 3 整机工作级别 — 27 速度 m/min 4 起升高度 m 28 工作级别 — 5 下降深度 m 29 电动机型号/数量 — 6 小车轨距 m 30 起重功率 kW 机运7 大车基距 m 31 减速器型号 — 行机 8 主钩左右极限位置 mm 32 构 传动比 — 9 最大计算轮压 kN 33 制动器型号/数量 — 10 整机设计重量 t 34 制动力矩 N(m 11 主要受力结构件材质 — 35 大车车轮踏面直径 mm 12 倍率 — 36 速度 m/min 13 速度 m/min 37 工作级别 — 14 相应当最大起重量 t 38 电动机型号/数量 — 15 工作级别 — 39 功率 kW 小车16 电动机型号/数量 — 40 减速器型号 — 运行 17 功率 kW 41 传动比 — 机构 起升18 减速器型号 — 42 制动器型号/数量 — 机构 19 传动比 — 43 制动力矩 N?m 20 制动器型号/数量 — 44 小车车轮踏面直径 mm 21 制动力矩 N?m 45 小车轨道 — 22 卷筒直径 mm 23 定滑轮直径 mm 24 钢丝绳型号 — 注表7-1:(1)参数表应当全面反映样机的性能参数,根据实际情况项目可做适当调整; (2)有主副起升机构或者双小车及三小车的机构等多机构的,应当分别列出。 - 49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表7-2 门式起重机主要参数表(不含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和架桥机) 序序项目 单位 项目 单位 号 号 额定起重量/抬吊起重量/1 t 26 起重量限制器型号 — 翻身起重量 起升 机构 起升高度限制器型2 额定生产率 t/h 27 — 号 跨度/悬臂长度(左)/悬臂3 m 28 速度 m/min 长度(右) 4 整机工作级别 — 29 工作级别 — 5 起升高度 m 30 电动机型号/数量 — 起重6 下降深度 m 31 功率 kN 机运 7 小车轨距 mm 32 减速器型号 — 行机 构 8 大车基距 mm 33 传动比 — 9 主钩左右极限位置 mm 34 制动器型号/数量 — 10 最大计算轮压 kN 35 制动力矩 N(m 11 整机设计重量 t 36 大车车轮踏面直径 mm 12 主要受力结构件材质 — 37 速度 m/min 13 倍率 — 38 工作级别 — 14 速度 m/min 39 电动机型号/数量 — 15 相应当最大起重量 t 40 功率 kW 小车— 16 工作级别 — 41 减速器型号 运行— 17 电动机型号/数量 — 42 传动比 机构 18 功率 kW 43 制动器型号/数量 — 起升19 减速器型号 — 44 制动力矩 N(m 机构 20 传动比 — 45 小车车轮踏面直径 mm 21 制动器型号/数量 — 46 小车轨道 — 22 制动力矩 N(m 23 卷筒直径 mm 24 定滑轮直径 mm 25 钢丝绳型号 — 注表7-2:同注表7-1。 - 50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表7-3 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主要参数表 序序项目 单位 项目 单位 号 号 1 额定起重量 t 27 制动力矩 N.m 2 总起重量(含吊具自重) t 28 卷筒直径 mm 3 整机工作级别 — 29 定滑轮直径 mm 起升 4 跨度 m 30 钢丝绳型号 — 机构 — 5 起升高度 m 31 起重量限制器型号 起升高度限制器型堆垛集装箱层数 / 通过集— — 6 32 装箱层数 号 7 小车轨距 m 33 速度 m/min 工作级别 — 8 大车基距 m 34 9 小车基距 m 35 电动机型号/数量 — 10 吊具水平回转角度 ? 36 功率 kW — 11 总长 / 总宽 / 总高 m 37 减速器型号 小车12 整机设计重量 t 38 传动比 — 运行— 13 最大计算轮压 kN 39 制动器型号/数量 机构 14 主要受力结构件材质 — 40 制动力矩 N.m 车轮踏面直径 mm 15 型号 — 41 16 VIN代号/编号 — 42 适应当轨道 mm 发动17 排量 L 43 缓冲器 — 机 kW/ 18 额定功率/转速 44 行程限位器 — r/min 19 燃料种类 — 45 速度 m/min 20 速度 m/min 46 工作级别 — 21 工作级别 — 47 电动机型号/数量 — 起重 22 电动机型号/数量 — 48 功率 kW 机运 起升行机— 23 功率 kW 49 减速器型号 机构 构 24 减速器型号 — 50 传动比 — 25 传动比 — 51 制动器型号/数量 — 26 制动器型号/数量 — 52 制动力矩 N.m - 51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续表 序序项目 单位 项目 单位 号 号 防碰箱装置 — 53 起重59 型号 — 机运54 规格 — 60 吊具 额定载荷 t 轮行机 胎 自重 t 55 构 数量 — 61 56 型号 — 吊具57 额定载荷 — 上架 58 自重 t 注表7-3:同注表7-1。 - 52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表7-4 架桥机主要参数表 序序项目 单位 项目 单位 号 号 1 额定起重量 t 28 制动力矩 N?m 2 架梁跨度/桥机跨度 m 29 卷筒直径 mm 3 整机工作级别 — 30 定滑轮直径 mm 起升 4 最大架设纵坡 (?) 31 钢丝绳型号 — 机构 5 最大架设横坡 (?) 32 起重量限制器型号 — 起升高度限制器型6 前支腿调节长度 mm 33 — 号 7 起升高度 m 34 速度 m/min 8 小车轨距 m 35 工作级别 — 9 整机长?高?宽 m 36 电动机型号/数量 — 架桥10 前导梁长度 m 37 功率 kW 机运11 过孔速度 m/min 38 减速器型号 — 行机 12 起升速度 m/min 39 传动比 — 构 13 小车纵移速度 m/min 40 制动器型号/数量 — 14 小车横移速度 m/min 41 制动力矩 N?m 15 整机横移速度 m/min 42 车轮踏面直径 mm 16 吊具左右极限位置 m 43 速度 m/min 17 最大计算轮压 kN 44 工作级别 — 18 整机设计重量 kg 45 电动机型号/数量 — 吊梁19 主要受力结构件材质 — 46 功率 kW 小车20 倍率 — 47 减速器型号 — 行走 21 相应当最大起重量 t 48 传动比 — 机构 22 工作级别 — 49 制动器型号/数量 — 起 23 电动机型号/数量 — 50 制动力矩 N?m 升 机24 功率 kW 51 小车车轮踏面直径 mm 构 吊梁25 减速器型号 — 52 速度 m/min 小车26 传动比 — 53 工作级别 — 横移 27 制动器型号/数量 — 54 电动机型号/数量 — 机构 - 53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续表 序序项目 单位 项目 单位 号 号 55 功率 kW 59 制动力矩 N?m 吊梁 吊梁小车小车横移车轮踏面56 减速器型号 — 60 mm 小车横移直径 横移机构 57 传动比 — 61 小车横移轨道 — 机构 58 制动器型号/数量 — 注表7-4:同注表7-1。 - 54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表7-5 塔式起重机主要参数 序序项 目 单 位 项 目 单 位 号 号 1 额定起重力矩 t?m 21 回转速度 r/min 回转2 最大额定起重量 t 22 电动机型号 — 机构 功率或额定力3 最大额定起重量允许的最大幅度 m 23 kW(N?m) 矩 4 最大工作幅度/最小工作幅度 m 24 变幅速度 m/min 5 最大幅度处允许最大起重量 t 25 全程变幅时间 min 变幅 6 整机工作级别 — 26 机构 电动机型号 — 功率或额定力7 起升高度 m 27 kW(N?m) 矩 整机设计重量(不包括平衡重、8 t 28 运行速度 压重) 平衡重(相应当平衡重/最大工运行9 t/m 29 电动机型号 — 作幅度) 机构 功率或额定力10 主要受力结构件材质 — 30 kW(N?m) 矩 11 倍率 — 31 顶升速度 m/min 12 速度 m/min 32 电动机型号 — 顶升13 相应当最大起重量 t 33 功率 kW 机构 液压系统额定14 工作级别 — 34 MPa 工作压力 15 电动机型号 — 35 液压缸径 mm 起升 机构 16 功率或额定力矩 kW(N?m) 17 钢丝绳型号 — 18 起重量限制器型号 — 19 起重力矩限制器型号 — 20 起升高度限制器型号 — 注表7-5:同注表7-1(1)。 - 55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表7-6 轮胎起重机主要参数 序项目 单位 序号 项目 单位 号 1 最大额定起重力矩 kN?m 28 最小转弯直径 mm 2 最大额定起重量 kg 29 最小离地间隙 mm 3 基本臂臂长 mm 30 接近角 ? 4 最长主臂臂长 mm 31 离去角 ? 5 主臂节数+副臂节数 — 32 整备质量 kg 6 最长主臂+最长副臂臂长 mm 33 行驶状态总质量 kg 7 主臂+副臂最大起升高度 mm 34 行驶状态轴载质量 kg 8 基本臂最大起升高度 mm 35 最高车速 km/h 9 最长主臂最大起升高度 mm 36 最大爬坡能力 , 10 主臂最大/最小仰角 ? 37 驾驶室准乘人数 人 11 支腿纵向跨距(左/右) mm 固定 kg 38 平衡重质量 12 支腿横向跨距(前/后) mm 组合 kg 起升 型号 — 空载 最高下降 VIN代号/编号 — 13 升降主/副钩 m/min 发动起升 排量 L 39 速度 机 满载 kW/ 下降 额定功率/转速 (r/min) 14 微速下降速度 主/副钩 m/min 燃料种类 — 15 变幅时间 全程起/落臂 s 轴数 个 40 底盘 16 伸缩时间 全程伸/缩臂 s 驱动型式 — 17 水平支腿伸/缩时间 s 型号/型式 — 18 垂直支腿伸/缩时间 s 操纵方式 — 变速41 器 19 最高回转速度(空载) m/min 前进档位数 — 20 外廓尺寸(总长?总宽?总高) mm 速比 — 21 轴数 — 型号 — 离合42 器 22 轮距(前/后) mm 型式 — 23 前悬 mm 43 前轴 型号/型式 — 24 后悬 mm 型号/型式 — 44 后轴 26 前伸 mm 主减速比 — 45 27 后伸 mm 上车操纵阀型号 — - 56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续表 序序项目 单位 项目 单位 号 号 型号/型式 — 伸缩型式 — 转向 46 55伸缩缸 器 转向型式 — 伸缩缸缸径/行程 mm 行车制动系型式 — 支腿型式 — 垂直支 56腿缸 制动力调节型式 — 油缸缸径/行程 mm 制动47 系统 驻车制动型式 — 主钩 吊钩 57钩号 应当急制动型式 — 副钩 58 型式 — 取力器型号 — 前 59 钢板弹簧片数 片 钢丝绳型号(主/副起升) — 48 悬架 60 型式 — 起重量限制器型号 — 后 61 钢板弹簧片数 片 起重力矩限制器型号 — 62 车架材质 型号规格 — —49 轮胎 材质 数量 个 — 50 63 臂架截面型式起升马达型号/型式 — — 51 吊臂节数 节 回转马达型号/型式 — 52 材质 回转支承型号/型式 — — 64 截面型式 型号 — 支腿 —53 油泵 支腿节数 节 额定排量 L/r 变幅型式 — 变幅54 缸 变幅缸缸径/行程 mm 注表7-6:当有多个油泵时,按排量从大到小分别用“/”隔开依次填写,其它同注表7-1 (1)。 - 57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表7-7 履带起重机主要参数 序序项目 单位 项目 单位 号 号 1 最大额定起重力矩 kN?m 17 mm 机体上部宽度 2 最大额定起重量 t 18 mm 停机面至操作室顶端距离 标准主臂 19 mm 回转中心至转台后端距离 基本主3 mm 主臂下铰点水平及垂直安臂臂长 超起主臂 mm 20 装位置 标准主臂/节数 21 mm 主臂桅杆最高及最低高度 最长主4 mm 臂臂长 超起主臂/节数 22 mm 转台后部下端距地高度 23 mm 履带长度?宽度 标准工况主臂节最长主 数+副臂节数 24 两履带总宽(伸/缩) mm 臂+最长5 mm 固定副25 mm 主、从动轮中心距 超起工况主臂节 臂臂长 数+副臂节数 26 最小离地间隙 mm 27 最高车速 km/h 标准工况主臂节最长主 数+副臂节数 28 最大爬坡度 , 臂+最长6 mm 变幅副29 配重质量 kg 超起工况主臂节 臂臂长 数+副臂节数 30 超起配重质量 kg 7 基本主臂最大起升高度 mm 31 履带板型号/型式 — 8 最长主臂最大起升高度 mm 32 油泵型号/型式 — 9 基本主臂最大仰角 ? 33 — 卷扬马达型号/型式 10 基本主臂最小仰角 ? 34 — 回转马达型号/型式 起升 35 — 行走马达型号/型式 空载 下降 36 — 卷扬减速机型号/型式 最高升11 m/min 降速度 起升 37 — 回转减速机型号/型式 主满载 钩 下降 型号 — 起升 VIN代号/编号 — 最低升发12 满载 m/min 降速度 下降 排量 L 38 动 标准主机 kW/r/min 全程起臂 额定功率/转速 13 臂变幅 ?/min 全程落臂 燃料种类 — 速度 14 最高回转速度(空载) r/min 39 — 回转支承型号/型式 15 最低回转速度(满载) r/min 40 上车操纵阀型号/型式 — 16 总长?总宽?总高 mm 41 取力器型号 — - 58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续表 序序项目 单位 项目 单位 号 号 42 起重量限制器型号 — 48 吊钩材质 — 43 起重力矩限制器型号 — 49 臂架顶节材质 — 伸缩型式 — 50 臂架中节材质 — 44 伸缩缸 伸缩缸缸径/行程 mm 51 臂架底节材质 — 行车制动系型式 — 52 副臂材质 — 制动系45 制动力调节型式 — 53 转台材质 — 统 应当急制动型式 — 54 桅杆材质 — 变幅型式 — 55 拉板材质 — 46 变幅缸 变幅缸缸径/行程 mm 56 平台材质 — 47 钢丝绳型号 — 注表7-7:同注表7-1 (1)。 - 59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表7-8 集装箱正面吊运机主要参数表 序序项目 单位 项目 单位 号 号 1 最大额定起重量 t 型号 — 第1排(外伸距/ mm 外伸型式 — 起重量) t 距及变速20 mm 对应第2排(外伸距/ 器 2 操纵方式 — 当最起重量) t 大起mm 档位数(前进/后第3排(外伸距 / — 重量 起重量) t 退) 最大起升高度(转锁尖至地3 mm 型号 — 驱动面距离) 21 桥 4 吊臂最大仰角 ? 型式 — 5 提升速度(空载/满载) mm/s 型号 — 转向22 桥 6 下降速度(空载/满载) mm/s 型式 — 前轮规格/数量 7 总长(吊具前沿至车尾) mm — 23 轮胎 总宽(收缩态吊具处 / 前8 mm 后轮规格/数量 — 轮处) 9 总高 mm 型号 — 主控24 阀 10 轴距 mm 操纵方式 — 11 轮距(前轮 / 后轮) mm 行车制动器型式 — 12 最小转弯半径 mm 行车制动力调节方式 — 制动25 系统 13 最小离地间隙 mm 驻车制动器型式 — 14 空载整机质量 kg 驻车制动器操纵方式 — 型15 前桥桥荷(空载/满载) kg — 号 主液26 压泵 16 后桥桥荷(空载/满载) kg 排量 ml/r 17 最高车速(空载/满载) km/h 转速 r/min 18 最大爬坡度(空载/满载) % 27 全液压转向器型号 — 型号 — 缸径 mm 伸缩 28 油缸 VIN代号/编号 — 行程 mm 发 排量 L 缸径 mm 19 动俯仰29 机 kW/ 油缸 额定功率/转速 行程 mm r/min 燃料种类 — 30 主要受力结构件材质 — - 60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续表 序项目 单位 序号 项目 单位 号 型号 — 集装额定载荷 t 31 箱 旋转角(左旋/右旋) ? 吊具 侧移量 mm 注表7-8:同注表7-1 (1)。 - 61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表7-9 门座起重机主要参数 序号 项目 单位 序号 项目 单位 1 额定起重力矩 t?m 31 电动机型号/数量 — 2 额定起重量 t 32 功率 kW 3 整机工作级别 — 33 转速 r/min — 4 最大幅度/最小幅度 m 34 减速器型号 变 5 起升高度/下降深度 m 35 传动比 — 幅 机6 大车轨距 m 36 制动器型号/数量 — 构 7 大车基距 m 37 制动力矩 N?m 8 门腿净空高度 m 38 定滑轮直径 mm 9 最大尾部回转半径 m 39 卷筒直径 mm 10 整机高度/整机最大高度 m 40 钢丝绳型号 — 11 最大计算轮压 kN 41 回转速度 m/min 12 整机设计重量 t 42 工作级别 — 13 主要受力结构件材质 — 43 电动机型号/数量 — 14 倍率 — 44 功率 kW 起回 升转15 速度 m/min 45 减速器型号 — 速机相应当最大起重16 t 46 传动比 — 度 构 量 17 工作级别 — 47 制动器型号/数量 — 18 电动机型号/数量 — 48 制动力矩 N?m 19 功率 kW 49 回转力矩限制器 — 起 20 减速器型号 — 50 速度 m/min 升 21 传动比 — 51 工作级别 — 机起构 22 制动器型号/数量 — 52 电动机型号/数量 — 重 23 制动力矩 N?m 53 功率 kW 机 54 24 卷筒直径 mm 运减速器型号 — 行55 25 定滑轮直径 mm 传动比 — 机56 26 钢丝绳型号 — 制动器型号/数量 — 构 27 起重量限制器型号 — 57 制动力矩 N?m 28 起重力矩限制器型号 — 58 大车车轮踏面直径 mm 变m/min29 变幅速度(或时间) 幅(s) 机 30 工作级别 — 构 注表7-9:同注表4-1 (1)。 - 62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表7-10 升降机主要参数 序序项 目 单 位 项 目 单 位 号 号 1 额定载重量 kg 型号 — 防坠 2 额定提升速度 m/min 13 安全额定动作速度 m/s 器 3 最大提升高度 m 额定制动载荷 kN 4 独立安装高度 m 14 标准节尺寸(长?宽?高) mm 运载装置(吊笼)净空尺寸5 齿轮 齿条副的型号 — 15 mm (长?宽?高) 6 提升钢丝绳型号 — 16 运载装置(吊笼)质量 kg 7 对重钢丝绳型号 — 17 标准节质量 kg 8 电动机型号 — 18 对重质量 kg 9 电动机功率 kW 19 整机设计重量 kg 10 钢丝绳电动葫芦型号 — 20 支腿纵向跨距(左侧/右侧) ? 11 起重量限制器型号 — 21 支腿横向跨距(前/后) ? 12 自由端高度 m 22 主要受力结构件材质 — 注表7-10:同注表7-1 (1)。 - 63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表7-11 缆索起重机主要参数 序序项目 单位 项目 单位 号 号 1 额定起重量 t 22 速度 m/min 2 跨度 m 23 电动机型号/数量 — 3 工作级别 — 24 功率 kW 小车4 吊具最高高度 m 25 减速器型号 — 运行5 吊具最低高度 m 26 传动比 — 机构 6 承载索垂度 m 27 制动器型号/数量 — 7 承载索型号 — 28 制动力矩 N?m 8 垂跨比 % 29 牵引索型号 — 9 安装高程 m 30 速度 m/min 10 回转范围 ? 31 电动机型号/数量 — 11 整机设计总重量 t 32 功率 kW 起重 12 起升速度 m/min 33 减速器型号 — 机运 行机13 下降速度 m/min 34 传动比 — 构 14 电动机型号/数量 — 35 制动器型号/数量 — 15 功率 kW 36 制动力矩 N?m 起 16 减速器型号 — 37 大车车轮踏面直径 mm 升 机17 传动比 — 38 主要受力结构件材质 — 构 18 制动器型号/数量 — 19 制动力矩 N?m 20 钢丝绳型号 — 21 起重量限制器型号 — 注表7-11:同注表7-1 (1)。 - 64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表7-12 桅杆起重机主要参数 序号 项目 单位 序号 项目 单位 m/min 1 主钩最大额定起重量 t 11 变幅速度或时间 min 2 副钩最大额定起重量 t 12 回转角度 ? 3 主钩最大工作幅度 m 13 回转速度 r/min 4 副钩最大工作幅度 m 14 行走范围 m 主钩最大工作幅度时的额5 t 15 行走速度 m/min 定起重量 副钩最大工作幅度时的额6 t 16 整机设计重量 t 定起重量 7 主钩最大起升高度 m 17 主调速方式 — 8 副钩最大起升高度 m 18 整机工作级别 — 9 主钩起升速度 m/min 19 主要受力结构件材质 — 10 副钩起升速度 m/min 注表7-12:同注表7-1 (1)。 - 65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表7-13 机械式停车设备主要参数 序号 项 目 单位 1 层 数 层 2 驱动方式 / 3 适停车辆尺寸(长?宽?高) mm 4 适停车辆重量 kg 5 存车容量 辆 6 单车最大进(出)时间 s 7 上升速度 m/min 8 下降速度 m/min 9 运行速度 m/min 10 人行通道尺寸 mm 载车板(或载车板)停车表面端部与出入口地面接合11 mm 处地水平距离 12 侧面围栏高度 mm 13 车位尺寸 mm 14 汽车专用升降机类停车设备其它尺寸 mm 15 整机设计重量 kg 16 电动机功率 kw 17 主要受力结构件材质 — 注表7-13:同注表7-1 (1)。 - 66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表7-14 电动葫芦主要参数 序号 项目 单位 序号 项目 单位 1 额定起重量 t 15 速度 m/min 2 工作级别 — 16 工作级别 — 3 起升速度 m/min 17 电机型号/数量 — 4 起升高度 m 18 功率 kW 运 5 电机型号/数量 — 19 转速 r/min 行 机6 功率 kW 20 制动力矩 N?m 构 7 制动力矩 N?m 21 减速器型号 — 8 减速器型号 — 22 传动比 — 起 9 传动比 — 23 车轮踏面直径 mm 升 机10 卷筒直径 mm 24 车轮数量 — 构 11 定滑轮直径 mm 25 整机设计重量 kg 12 钢丝绳(链条)型号 — 13 起重量限制器 — 14 起升高度限制器 — 注表7-14:同注表7-1 (1)。 7.2.5.4 质量证明资料审查 7.2.5.4.1 制造和配套件检验、试验资料 审查样机制造或者配套设备、零部件的各项检查记录、试验记录、试验报告或者合格证明是否齐全、符合规定。 境外制造的配套设备、零部件如果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时,应当由样机制造单位做出合格承诺声明。 7.2.5.4.2 电(气)动葫芦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合格证 按照设计文件和制造单位提供的电(气)动葫芦和安全保护装置的明细表,审查样机所用电动葫芦、气动葫芦、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传动式起升高度限制器、制动器(含制动电动机)、防坠安全器等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是否齐全、符合规定。 对于依附在整机上不可拆卸或随工程项目进口的单台起重机械上的安全保护装置,而无法单独进行型式试验的,该安全保护装置可随整机一同进行型式试验,可不单独要 - 67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求提供型式试验合格证明,可要求提供设计和使用的论证有关资料。 7.2.5.4.3 防爆电机、防爆电气合格证 对有防爆性能要求的起重机械,审查防爆电机、防爆电气的防爆合格证,是否齐全、符合规定。 7.2.5.5 主要几何尺寸检查 依据起重机械产品数据表主要参数表的内容,测量其中主要几何尺寸是否符合设计图样要求。 7.2.5.6 结构型式、标志检查 7.2.5.6.1 结构型式 检查样机结构型式是否与主要设计图样一致。 7.2.5.6.2 标记、标牌与安全标志 检查标记、标牌与安全标志是否本规程规定。 7.2.5.7 结构件检查 7.2.5.7.1 主要受力结构件 7.2.5.7.1.1 尺寸 查阅主要受力结构件制造过程中制作和装配检验记录,检查实物的主要尺寸是否符合设计图样要求。 7.2.5.7.1.2 材料 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检查规格、牌号等是否符合本规程(1)查阅主要受力结构件 和设计文件要求; (2)查阅绝缘起重机的绝缘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检查其选用是否符合本规程和设计文件要求; (3)查阅冶金起重机中铝电解多功能机组中材料(含绝缘材料和防磁材料) 的质量证明文件,检查其选用是否符合本规程和设计文件要求; (4)查阅防爆零部件材料(适用于具有防爆性能的防爆起重机) 的质量证明文件,检查防爆起重机的车轮、电缆滑车等零部件材料的选用是否符合本规程和设计文件要求。 7.2.5.7.1.3 焊接质量 7.2.5.7.1.3.1 焊缝外观 检查主要受力结构件焊缝,是否存在可见的裂纹、夹渣、气孔、咬边、焊缝尺寸不足等缺陷。 7.2.5.7.1.3.2 对接焊缝无损检测 查阅焊缝无损检测报告,主要受力结构件受拉区的对接焊缝质量是否符合本规程和设计文件要求。 7.2.5.7.1.3.3 冶金桥式起重机主腹板与受压翼缘板焊缝 - 68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对于冶金桥式起重机,检查主腹板与受压翼缘板的连接焊缝是否符合本规程和设计文件要求。 7.2.5.7.2 梯子、走台和栏杆检查 (1)检查是否按照本规程和设计文件要求设置了梯子、扶手、护圈、平台、走台、踢脚板和栏杆等。 (2)塔式起重机还应当检查是否符合GB 5144-2006《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中4.3、4.4和4.5的规定。 (3)升降机还应当检查是否按照相关产品标准设置了地面防护围栏、吊笼顶护栏、吊笼立面和顶棚。 7.2.5.7.3 司机室(操作台)检查 检查是否按照设计图样的要求设置司机室或操作台;司机室或操作台的配置及其防护是否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7.2.5.8 主要工作机构及主要零部件检查 7.2.5.8.1 主要工作机构 查阅主要工作机构制造过程中装配检验记录,检查实物的型式是否符合要求。 7.2.5.8.2 主要零部件 检查主要零部件的型式和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其连接是否可靠、无松动。 不适用于升降机) 7.2.5.8.2.1 一般零部件( (1)钢丝绳: (2)卷筒; (3)滑轮防钢丝绳脱槽装置; (4)起重用短环链; (5)机械式停车设备的起升用链条; (7)用于主要受力结构件连接用的高强度螺栓,当采用销轴连接时的轴向定位或防脱措施; (8)吊具防吊重意外脱钩的保险装置。 7.2.5.8.2.2 升降机专用零部件 7.2.5.8.2.2.1 卷筒、滑轮、曳引轮 (1)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曲线施工升降机符合GB 26557-2011中5.7.3.1.2和5.7.3.1.3的要求,其它施工升降机应当符合GB 10055-2007《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中8.2.1至8.2.4、9.3.1至9.3.5、9.3.8和9.3.9的要求。 (2)简易升降机应当符合GB 28755-2012《简易升降机》中7.4的规定。 (3)滑轮还应当设置防钢丝绳脱槽装置。 7.2.5.8.2.2.2 钢丝绳、链条 - 69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检查钢丝绳、链条穿绕是否正确、固定可靠、排列整齐,当吊具处于工作位置最低点时,除固定绳尾的圈数外,卷筒上保留圈数是否符合规定,并且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曲线施工升降机是否符合GB 26557-2011中5.7.3.1.1的规定;其它施工升降机是否符合GB 10055-2007中8.1.2至8.1.4以及GB/T 10054-2005《施工升降机》中5.3.1.6至5.3.1.9的规定。 (2)简易升降机应当符合GB 28755-2012中的7.3的规定;。 7.2.5.8.2.2.3 高强度螺栓副、齿轮齿条副 检查传动系统、导轨架、附墙架、对重系统、齿条、安全钩及吊杆底座等的安装连接螺栓的强度等级是否符合规定。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的齿轮齿条副、是否符合GB 26557-2011中5.7.3.1的规定;其他施工升降机的齿轮齿条副和简易升降机是否符合规定。 7.2.5.8.3 摩擦部件润滑装置 检查所有运动件的摩擦部件是否有保证润滑的措施。 7.2.5.8.4 线路、管路 检查线路、管路是否排列整齐、牢固可靠。 7.2.5.8.5 液压、气动系统 检查液压系统和气动系统是否符合本规程2.6 的规定。 7.2.5.8.6 电气和控制系统 7.2.5.8.6.1 电气设备及元件防护 (1)检查电气设备及元件的防护是否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2)检查防爆起重机电气设备和元件的选用是否符合设计文件中相应当防爆级别的要求; (3)在露天工作的机械式停车设备,检查电气控制设备的防护是否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7.2.5.8.6.2 遥控装置 (1)检查无线遥控装置是否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2)对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采用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时,检查是否采用遥控等远离热源的操作方式。 7.2.5.8.6.3 移动电缆 检查移动电缆是否采取防止电缆过分受力的措施或采用承载电缆。 7.2.5.8.6.4 电气保护 检查起重机械相应的电气保护装置的设置是符合本规程和设计文件及其相应引用标准的要求。 7.2.5.8.6.5 电源进线、隔离开关 - 70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检查电源进线、隔离开关和总断路器的设置是否符合本规程规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7.2.5.8.6.6 紧急断电开关 检查紧急断电开关是否本规程规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7.2.5.8.6.7 接地和防雷 检查起重机械接地和防雷是否符合本规程规定,以及GB 6067.1-2010中8.8的规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7.2.5.8.6.8 照明 设计要求设置有照明设备的,检查照明回路应当符合本规程规定。 7.2.5.8.6.9 电磁吸盘的电源 检查电磁吸盘的电源应当符合本规程规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7.2.5.7.6.10 联络、控制、联锁装置 (适用于升降机) 当设计文件有要求时,检查层站联络装置、检修控制盒、便携控制装置、联锁装置等是否符合产品标准。 7.2.5.8.6.11 熄火装置 检查内燃机驱动的起重机在操纵室中是否设置发动机熄火装置。 7.2.5.8.7 安全保护和安全防护装置检查 7.2.5.8.7.1 安全保护装置 查阅设计文件,对照制动器等安全保护装置的合格证书和型式试验证书,检查其实物的型号规格及其设置是否符合本规程规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7.2.5.8.7.1.1 型号规格 查阅设计文件,对照安全保护装置的合格证书和型式试验证书,检查安全保护装置实物的型号规格是否符合本规程和设计要求。 7.2.5.8.7.1.2 制动装置 查阅设计文件,检查样机每个工作机构制动器(包括制动电机)或者具有相同功能的制动装置的设置是否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7.2.5.8.7.1.3 除制动器之外的安全保护装置 查阅设计文件,检查安全保护装置设置是否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7.2.5.8.7.2 安全防护装置 7.2.5.8.7.2.1 隔热、降温措施 高温环境使用的起重机械,检查其隔热防护、降温等防护措施是否本规程规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1)电气控制设备; (2)主梁; - 71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3)司机室; (4)用于吊运熔融金属和温度高于1000?物品的钢丝绳电动葫芦; 7.2.5.8.7.2.2 零部件防护 检查在正常工作或修理时,其运动对人体可能造成危险的零部件和电气系统,是否设有防护装置。 7.2.5.8.7.2.3 绝缘电阻检查 装备完毕,在电源接通前,对电气设备进行绝缘电阻检查,结果应当符合本规整机 程规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7.2.5.9 其他检查项目 型式试验机构可以根据样机设备特点,对关系到设备安全的特性,增加其他检查项目。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对增加的检查项目进行论证,并经型式试验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 7.2.6 试验项目、内容、方法和要求 7.2.6.1 空载试验 7.2.6.1.1 基本方法 在空载条件下,按照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进行各机构(如吊钩升降、大小车运行、臂架伸缩、臂架俯仰、回转、变幅、转向、吊具回转、支腿升降或收放、吊笼升降等)动作的操作,并且进行各行程限位装置(如起升高度限位、下降深度限位、大小车运行机构等)试验,连锁、互锁性能试验和设计规定的各机构空载速度试验,每种动作至少进行3次。 7.2.6.1.2 基本要求 7.2.6.1.2.1 操纵、控制、连锁、互锁、馈电情况 操纵系统、控制系统、连锁、互锁装置动作是否可靠、准确,馈电装置工作正常,操纵力和操纵行程是否符合要求。 7.2.6.1.2.1 限位开关 试验各限位装置(如起升高度、下降深度、大小车运行、回转、变幅等行程限位器等)动作是否可靠、准确。 7.2.6.1.2.2 液压系统和润滑 液压系统工作压力符合GB 6067.1-2010中5.1的规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液压系统无泄漏现象,润滑系统工作正常。 7.2.6.1.2.3 运转情况 各工作机构动作平稳、运行正常,能够实现规定的功能和动作,无爬行、震颤、冲击、过热、异常噪声等现象; - 72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7.2.6.1.2.4 起升高度、下降深度、吊具极限、幅度极限位置 起升高度、下降深度、幅度、吊具极限位置及各工作位置行程在规定范围内。 7.2.6.1.2.5 各机构速度偏差 各工作机构空载速度在设计文件要求的偏差范围内。 7.2.6.1.3 专项要求 7.2.6.1.3.1 流动式起重机 制动距离、最小转弯半径、驻车制动、最高车速、跑偏量(轮胎起重机)应当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7.2.6.1.3.2 门座起重机 变幅时的吊具垂直位移在设计文件要求的允差范围内。 7.2.6.1.3.3 缆索起重机 主、副塔的同步性误差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并应当设置同步性安全保护装置。 7.2.6.1.3.4 机械式停车设备 应当按照设计和标准要求,每层任选3至5个车位,每个车位完成出入库动作各3个循环,行程限位装置的各项试验重复进行3次,各机构运转正常,无异常变形及响声;各安全装置动作正常;各车位停位准确。 7.2.6.2 额定载荷试验 7.2.6.2.1 基本方法 根据设计的额定起重量,按照产品标准规定和设计文件要求的工况、试验方法和要求,进行各工作机构(如起升、大车行走、小车运行、变幅、回转、吊臂变幅、臂架伸缩、臂架俯仰、吊具回转等)动作的试验,每种动作至少进行3次。 7.2.6.2.2 基本要求 7.2.6.2.2.1 各机构速度误差 起升、下降、大车行走、小车运行、回转、变幅、臂架伸缩、臂架俯仰吊具回转等额定速度及误差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7.2.6.2.2.2 制动器性能 制动器制动操纵灵活、制动可靠。当起升机构有制动下滑量要求时,应当在设计文件允许范围内。 7.2.6.2.2.3 各机构同步性能 各工作机构同步速度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7.2.6.2.2.4 噪声 整机噪声应当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7.2.6.2.2.5 主要零部件 主要零部件无可见性损坏等现象。 - 73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7.2.6.2.2.6 静态刚性 (1)桥式起重机(架桥机、铝电解多功能机组除外)、门式起重机(架桥机除外)主梁跨中垂直静挠度和有效悬臂处垂直静挠度符合GB/T 3811—2008中5.5.2.1和设计文件规定; (2)架桥机主梁和导梁静态刚性应当符合GB/T 26470—2011《架桥机通用技术条件》中5.2.18的规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3)铝电解多功能机组由额定起重量和小车自重在主梁和副主梁跨中引进的垂直静刚度应当不大于S/900(S表示跨度)和设计文件要求; (4)塔式起重机静刚度符合GB/T 5031—2008中5.2.4和设计文件规定; (5)轮胎式起重机臂架端部位移符合GB/T 3811—2008中5.5.2.3.1和设计文件规定; 7.2.6.2.3 流动式起重机 7.2.6.2.3.1 油缸回缩量、重物下沉量 变幅油缸、支腿油缸的活塞杆回缩量、重物下沉量,应当根据不同品种流动式起重机,分别符合GB/T 6068-2008中第16章或者GB/T 14560-2011中5.11或者GB/T 26473-2004中5.4.1的规定。 7.2.6.2.3.2 吊具减摇装置 吊具减摇装置有减摇功能,且工作正常,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7.2.6.2.3.3 爬坡度 爬坡度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 7.2.6.2.4 升降机 平层准确度和平衡系数在设计文件允差范围内。 7.2.6.2.5 桅杆起重机 最低稳定下降速度在设计文件要求的允差范围内。 7.2.6.2.6 电(气)动葫芦 在额定起重量下进行起升、小车爬坡、电压(气压)升降等动作的试验,试验结果除了应当符合本规程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电压升降试验后不发生绝缘被击穿现象; (2)1/200坡度的爬坡试验无异常。 7.2.6.2.7 机械式停车设备 每层任选3,5个车位,在搬运器上模拟汽车车轮位置按照额定载荷6:4的比例均匀放置集中载荷,完成出入库动作各3个循环,试验结果除了应当符本规程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单车最大进(出)时间误差应当在设计值的?10,范围内; - 74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2)搬运器停位误差(适用于垂直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JB/T 10215-2000规定的偏差范围内。 (3)平层精度(适用于平面移动类和垂直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符合设计文件、JB/T 10545-2006和JB/T 10475-2004规定的偏差范围内。 (4)堆垛机运行停准精度(适用于巷道堆垛类机械式停车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JB/T 10474-2004规定的偏差范围内。 7.2.6.3 静载试验 7.2.6.3.1 基本方法 根据设计文件规定的工况、试验方法和要求进行试验,加载(起升)至额定起重量1.25倍载荷(简易升降机、气动葫芦和环链电动葫芦为1.5倍额定载荷)离地100mm至200mm,悬空不少于10min,重复3次。 7.2.6.3.2 基本要求 7.2.6.3.2.1 主要受力结构件 主要受力结构件无永久变形、无油漆剥落、焊缝未产生裂纹,连接处无松动。 7.2.6.3.2.2 主要零部件 主要零部件无可见裂纹、无损坏,接合面无渗油。 7.2.6.3.3 专项要求 7.2.6.3.3.1 液压系统 (1)液压系统不超过最高工作压力,不应当产生泄漏; (2)铝电解多功能机组阳极拔出机构,提起7t重物时,液压系统不超过最高工作压力,不应当产生泄漏。 7.2.6.3.3.2 主梁跨中实有上拱度和有效悬臂处上翘度(适用于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 主梁跨中实有上拱度和有效悬臂处上翘度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7.2.6.3.3.3 制动器性能(适用于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 制动器可靠,吊具(承载装置)无下滑现象。 7.2.6.3.3.4 固定支腿外缘的抬起量(适用于轮胎起重机) 臂架在规定的作业范围内的任何位置,允许有一个支腿(抬起)出现不受力状况,但固定支腿外缘的抬起量应当不大于50mm。 7.2.6.3.3.5 吊具的下移量(适用于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 吊具的下移量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7.2.6.3.3.6 起重臂下滑量(适用于液压油缸变幅的门座起重机) 试验中,静止的起重臂在任何状态下均未出现下滑现象。 7.2.6.4 动载试验 - 75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7.2.6.4.1 基本方法 按照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工况、试验方法和要求,以1.1倍的额定起重量(施工升降机、简易升降机、气动葫芦和环链电动葫芦为1.25倍额定载荷)加载,各机构分别进行试验。根据其工作循环,对每种动作在整个运动范围内做反复起动和制动。当设计文件和产品标准有规定时,应当进行机构的联合动作试验。 7.2.6.4.2 基本要求 7.2.6.4.2.1 运转情况 试验中,各机构运转正常,工作平稳,无异常声响。 7.2.6.4.2.2 制动器性能 试验中,制动器在制动过程中有效、可靠,空中起动时无反向动作与下滑现象。 7.2.6.4.2.3 机构及各部件 试验后,各机构及构件无损坏,连接处无松动或损坏,电机减速器等无异常温升,液压系统无泄漏、无渗油、无滴油。 7.2.6.4.3 专项要求 7.2.6.4.3.1 专用吊具(适用于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 抓斗、电磁吸盘、集装箱吊具性能试验及吊具上所挂工作装置试验,按照相应当专业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进行。 适用于轮胎起重机) 7.2.6.4.3.2 支腿松动( 允许有一个活动支腿松动,但是不得抬离地面。 7.2.6.4.3.3 跨箱作业相互干扰(适用于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 跨箱作业时,各操纵动作不得相互干扰和引起误操作。 7.2.6.5 安全保护装置试验 7.2.6.5.1 基本要求 7.2.6.5.1.1 起重量限制器 根据设计文件的要求,在各种工况下以慢速分别起升各类载荷,检查起重量限制器的动作情况是否满足以下要求: (1)当实际起重量超过95%额定起重量时,起重量限制器应当发出报警信号(机械式除外); (2)当实际起重量在大于额定起重量,但不超过105%的额定起重量时,起重量限制器起作用,此时应当切断起升方向动力源,但应当允许机构作下降运动,并且发出禁止性报警信号; (3)如果设置起重量显示装置,其所显示数值的误差应当在试验载荷?5,范围内。 7.2.6.5.1.2 起重力矩限制器 根据设计文件的要求,在各种工况下以慢速分别起升各类载荷,检查起重力矩限制- 76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器的动作情况是否满足以下要求: (1)当实际起重量超过实际幅度所对应当的起重量额定值的95%时,起重力矩限制器应当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2)当实际起重量超过实际幅度所对应当的起重量额定值,但小于110%的起重量额定值时,起重力矩限制器应当起作用,此时应当自动切断向不安全方向(如上升、幅度增大、臂架外伸或这些动作的组合)的动力源,但允许机构作安全方向的运动,并且发出禁止性报警信号; (3)如果设有起重量和幅度显示装置,所显示的载荷数值,其允许误差为试验载荷的?5,;所显示的幅度数值,其允许误差为实际幅度的?5,。 7.2.6.5.2 专项要求 7.2.6.5.2.1 塔式起重机 塔式起重机应当按照GB/T 5031-2008中附录D和设计文件规定的试验项目、方法和要求,进行起重量限制器试验和起重力矩限制器试验。 7.2.6.5.2.2 环链电动葫芦 采用安全离合器实现超载保护功能的环链电动葫芦,在单速或者双速的快速和慢速情况下,提升1.6倍额定起重量的试验载荷时,安全离合器均应当打滑;提升1.25倍额定起重量的试验载荷,应当能够正常提起载荷、安全离合器不打滑。 7.2.6.5.2.3 气动葫芦 气动葫芦如果采用泄压阀的方式来达到超载保护功能,试验方法与4.2.2.3.6.3(2)中有关安全离合器的试验方法相同。 7.2.6.6 连续作业试验 7.2.6.6.1 基本要求 7.2.6.6.1.1 运转情况 样机工作正常,未出现因样机故障造成的停机。 7.2.6.6.1.2 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机构部件 主要受力结构件无损坏和松动现象,各主要机构部件无损坏现象。 7.2.6.6.1.3 减速器油液和液压系统油液温升 减速器油液和液压系统油液温升在设计文件允许的范围。 7.2.6.6.2 试验方法 7.2.6.6.2.1 桥式起重机(不含架桥机)、门式起重机(不含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和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 整机工作级别大于或者等于A4的样机,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连续作业试验: (1)试验载荷不低于70%额定起重量,带载起升范围不低于额定起升范围的三分之一; - 77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2)大车行走距离为不少于10m或者大车按照额定行走速度行走0.5min两者中的较大值,小车运行距离为不少于10m或者起重机跨度50,两者中的较小值; (3)变幅范围不低于额定变幅范围的二分之一,回转机构回转范围不小于135?; (4)按照各机构电机的接电持续率计算试验的间隔时间,进行连续性循环作业,起升机构的连续运行时间不低于2h,其它每个机构的连续运行时间不低于1h。中途因故停机,重新试验。 7.2.6.6.2.2 架桥机 在工地中按照设计规定的工作时间,能够顺利完成3孔以上的架梁工作而不出现因设备质量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和设备故障。 7.2.6.6.2.3 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 采取2/3额定起重量进行8小时连续作业试验,作业中各种运动以最大加速度和最大速度进行,不应当出现因缺陷(包括漏油)而发生故障。出现故障,且在15min内不能修复,或故障累计时间超过30min以上,则试验应当重新进行。 7.2.6.6.2.4 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 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和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用1AA型集装箱(或者试验架)进行8h模拟作业试验,不得发生由于起重机的缺陷(包括漏油)而出现的故障。若一旦发生故障,且在15min内又不能够修复,或者故障出现2次以上,则试验必须重做。 塔式起重机 7.2.6.6.2.5 (1)连续性作业循环次数(在相应当幅度起升不低于70%最大额定起重量,起升高度于10m,回转180?以上再回到原位,在相应当幅度至最小幅度间往返变幅一次,试验载荷落到地面的作业过程,为一个作业循环)不少于30次,中途因故停机,循环次数重新计算; (2)对于轨道运行塔机,作业循环还应当包括往返运行20m以上距离。 7.2.6.6.2.6 流动式起重机 (1)轮胎起重机按照JB/T 4030.3-2000中4.8的规定进行试验,连续作业40个循环,试验结束后液压油箱内的液压油温度及相对温升应当符合JB/T 4030.3-2000中4.8的要求. (2)履带起重机按照GB/T 14560-2011中5.16的规定进行可靠性试验,试验结果符合要求。 7.2.6.6.2.7 升降机 在70%额定起重量下,以额定速度向上运动,并进行一次制动,起升高度不小于10m;然后以额定速度向下运动,进行一次制动,再向下运动回到原位;这一作业过程为一次作业循环,连续作业循环次数不小于30次;如果中途因故停机,应当重新计算总循环次数。 - 78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7.2.6.6.2.8 缆索起重机 连续作业循环次数(在不低于70%额定载荷下,起升高度不小于10m,小车运行距离不小于30m,然后回到载荷起升前的位置,为一次作业循环)不小于15次,如果中途因故停车,应当重新计算总循环次数。 7.2.6.6.2.9 桅杆起重机 连续作业循环次数(在相应当的幅度,试验载荷按不低于70%的最大额定载荷,起升高度不小于10m或最大起升高度的70%,回转180?,然后回转到原位,在相应当的幅度范围内往返变幅一次,往返行走不小于10m,试验载荷落到地面的作业过程,为一次作业循环)不少于30次,中途因故停机,应当重新计算循环次数。 7.2.6.6.2.10 机械式停车设备 任选3个车位(汽车专用升降机类停车设备车位选择为所有层位),在载车板上模拟汽车车轮位置按6:4的比例均匀放置80%的额定载荷,完成出入库动作各100个循环。 7.2.6.7 金属结构强度试验(应当力测试) 新设计的起重机,根据设计文件确定的主要受力结构件的危险应当力部位,应当进行应当力测试。 7.2.6.7.1 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不含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和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升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 根据设计文件确定的主要受力结构件的危险应当力部位,进行应当力测试,做出测试结论。 7.2.6.7.2 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 按照GB/T 19683-2005《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中4.10的要求,对主要受力结构件进行应当力测试,做出测试结论。 7.2.6.7.3 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 按照GB/T 16905-1997中4.10的规定,对主要受力结构件进行应当力测试,做出测试结论。 7.2.6.7.4 塔式起重机 根据设计文件确定的主要受力结构件的危险应当力部位,按照GB/T 5031-2008中附录E的要求,对结构应当力和臂根铰点的水平静位移进行测试,做出测试结论。 7.2.6.7.5 流动式起重机 (1)轮胎起重机按照GB/T 6068-2008中24.1的规定,对主要受力结构件进行应力测试,做出测试结论; (2)履带起重机按照GB/T 14560-2011中附录C的规定,对主要受力结构件进行应当力测试,做出测试结论; (3)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按照GB/T 16905-1997中6.8.3至6.8.13的规定,对主 - 79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要受力结构件进行应当力测试,做出测试结论。 7.2.6.8 专项性能试验 7.2.6.8.1 防爆性能试验 对有防爆性能要求的起重机械,应当在无光照的条件下分别在空载和额定载荷下运行各机构,反复观察有无起火花现象。 7.2.6.8.2 架桥机专项功能试验 7.2.6.8.2.1 过孔试验 按照架桥机的过孔走行方式进行过孔走行试验,过孔动作应当平稳、无异常,能够实现设计规定的过孔跨度和坡度,过孔速度误差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7.2.6.8.2.2 联动试验 (1)采用两台吊梁小车的架桥机,吊梁小车的升降和运行既可以单动,也可联动,速度的相对误差应当不超过2%。 (2)采用拖拉喂梁方式的架桥机,前吊梁小车运行速度与运梁台车走行速度相差应当不超过2%。 7.2.6.8.2.3 运架一体架桥机的运梁试验 按照1.1倍额定起重量进行运梁试验,起制动平稳,能够在规定的坡度正常运行;按照1.25倍额定起重量进行运梁车静载试验。试验后检查,架桥机应当无可见裂纹、永久变形和油漆剥落,各连接处无松动。 适用于自升式塔式起重机) 7.2.6.8.3 塔身上端中心线高( 自升式塔机在加节与降节过程的任一升降循环中使用最上部爬升时,塔身上端面与套架上排导向滚轮(或滑套)中心线高应当符合本规程2.3.6(2)的要求。 7.2.6.8.4 整体拖运试验 (1)对设计具有整体拖运性能的塔式起重机,按照GB/T 5031-2008中9.2.2的规定进行拖运试验,试验结果应当符合要求。 (2)对设计具有转场拖运性能的施工升降机,按照GB/T 10054-2005中6.2.4.13的规定进行拖运试验,试验结果应当符合GB/T 10054-2005的5.1.14的要求。 7.2.6.8.5 稳定性试验 (1)轮胎起重机按照GB/T 6068-2008中15的规定,进行整机稳定性试验,试验结果符合要求。 (2)履带起重机按照GB/T 14560-2011中5.10的规定,进行整机抗倾覆稳定性试验,试验结果符合要求。 (3) 门座起重机应当进行静稳定性试验,起重臂处于对整体稳定性最不利位置,慢速起升相应当幅度下的试验载荷离地100mm左右并且稳定10min,起重机轮压应当大于零,车轮踏面不离轨顶。 - 80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4) 对于无固定基础的施工升降机应当进行稳定性试验,试验时吊笼应当位于无附着最大提升高度,笼内均布有150%额定载荷,判定施工升降机是否稳定;或者空载吊笼位于无附着最大提升高度,此时在导轨架顶部施加一水平力(该力产生的倾覆力矩值应当等于吊笼内装有150%额定载荷时对施工升降机所产生的倾覆力矩值),判定施工升降机是否稳定。 7.2.6.8.6 吊具偏心静载试验(适用于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 在模拟1AA型集装箱(或试验架)内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偏心加载,其重心在集装箱纵向偏移1m(形成左右偏载),横向偏移0.2m(形成前后偏载),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可以起吊、调平、行走和堆码,应当无异常现象。 7.2.6.8.7 升降机 专项试验 7.2.6.8.7.1 吊笼防坠落试验 施工升降机的每个吊笼应当按照产品标准的规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防坠落试验,试验结果应当符合要求。 7.2.6.8.7.2 下行超速保护试验 简易升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和GB 28755-2012中相应当的条款进行下行超速保护试验,试验结果应当符合要求。 7.2.6.8.7.3 超载保护装置试验 施工升降机和简易升降机应当设置超载保护装置,当实际起重量超过额定起重量的10,时,应当能阻止其正常启动。 7.2.6.8.8 电动(气动)葫芦专项功能试验 7.2.6.8.8.1 安全制动器试验 当装有安全制动器的电动(气动)葫芦,应当进行安全制动器试验。试验时,松脱工作制动器,提升额定载荷至适当高度,松开起升控制按钮,安全制动器应当能够及时动作,有效制停。 7.2.6.8.8.2 寿命试验 电动葫芦应当按照设计工作级别的载荷谱进行寿命试验,吊运融熔金属的电动葫芦应当按照标准规定的M6工作级别的载荷谱进行寿命试验。在全部试验过程中,除钢丝绳、制动摩擦片外,不得更换任何零部件。试验结束后起升机构应当仍能起吊额定载荷,正常工作。 7.2.6.8.9 机械式停车设备专项功能试验 7.2.6.8.9.1 超载试验(不适用于垂直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任选一个车位,在载车板上模拟汽车车轮位置按6:4的比例均匀放置1.1倍的额定载荷,完成出入库动作各一个循环。试验后主要受力结构件焊缝无裂纹、无永久变形、无油漆剥落、连接处无松动,主要零部件无可见裂纹、无损坏。 - 81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7.2.6.8.9.2 最大偏载试验(适用于垂直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最大偏载是指运行中的设备所达中心垂直剖面一侧的2/3搬运器上装载额定载荷(对于小型设备应当均装载额定载荷),而另一侧各搬运器上均无载荷时的工况。试验次数不少于正、反转各3次。试验中,设备运转正常,起动、制动平稳,无异常声响,停位准确。 7.2.6.9 其他试验项目 除上述试验项目外,型式试验机构可以根据样机设备特点,对关系到设备安全的特性,增加其他试验项目。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对增加的试验项目进行论证,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7.2.7 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检查与验证 7.2.7.1 检查 7.2.7.1.1 管理权限的设定 现场核实系统管理员的授权,进入系统后,需要有登录密码或更高级的身份识别方式。系统管理员输入正确的密码后,能够顺利进入系统,系统的管理应当由经授权的人进行。 7.2.7.1.2 故障自诊断 开机进入系统后,现场核实系统有运行自检的程序,并显示自检结果,系统应当具有故障自诊断功能。系统自身发生故障而影响正常使用时,能立即发出报警信号。 报警装置 7.2.7.1.3 在空载的条件下,通过按急停或系统设计的报警信号现场验证起重机械的各种报警装置的动作。 系统的报警装置能向起重机械操作者和处于危险区域的人员发出清晰的声光报警的信号。 当发生故障时,系统不但要报警,还应当能根据设置要求对设备止停。 7.2.7.1.4 文字表达形式 现场目测系统显示的所有界面的文字表达形式为简体中文。 7.2.7.1.5 通信协议的开放性 (1)现场检查系统有对外开放的硬件接口,查阅相关说明书中通信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MODBUS、TCP/IP、串口等对外开放的协议; (2)现场验证系统通过以太网或USB接口能方便地将记录数据导出。 7.2.7.1.6 显示信息的清晰度 检验人员坐在司机室的座位上,斜视45?可清晰完整的观察到整个监控画面,包括视频系统的画面,画面上显示的信息不刺目、不干扰视线,清晰可辨。 7.2.7.1.7 系统信息采集源的检查 - 82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根据具体产品型式,按照国家标准GB/T28264-2012《起重机械 安全监控管理系统》中表1的规定检查以下系统应当该具备的信息采集源。 (1)起重量限制器; (2)起重力矩限制器; (3)起升高度限位器/下降深度限制器; (4)幅度限位器(幅度指示器); (5)偏斜限位器; (6)运行行程限位器; (7)机构之间的运行联锁和门限位 (8)水平传感器; (9)抗风防滑装置; (10)风速仪装置; (11)回转限制器; (12)同一或不同一轨道上运行机构防碰撞装置; (13)垂直传感器; (14)超速保护装置; (15)供电电缆卷筒安全限位; (16)起升机构制动器; (17)架桥机的过孔状态; (18)防后倾装置。 7.2.7.2 验证 7.2.7.2.1 监控参数验证 7.2.7.2.1.1 起升高度(下降深度) 显示屏幕上,能实时显示所吊运的物体高度和下降深度。在空载的条件下,将吊具起升到一定的位置,记录此时显示屏上起升高度的数值为G1,将激光测距仪垂直架设到吊具的正下方,测试吊具的位置高度值并记录为h1,起升机构缓慢运行一定的的高度,观察显示屏上起升高度的数值应当实时变化,待稳定后记录为H2,测量此时吊具的位置高度值并记录为h2,通过公式H=H2-H1计算出显示屏上起升高度的变化值H,通过公式h=h2-h1, 计算出吊具实际测量上升的高度h,以上操作至少重复三次,H与h的数值应当该一致。 7.2.7.2.1.2 运行行程 起重机械的小车运行和大车运行等运行行程可实时显示。 (1)计算起重机吊具由地面起升至最大高度过程中,起升卷筒转动圈数,换算至钢丝绳起升高度值,与监控系统显示值对比; - 83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2)在空载的条件下,将小车运行到某一位置,记录显示屏上小车运行行程的数值为S0,并在小车运行的轨道上相应当位置做标记,缓慢开动小车,移动一定的距离(一般不少于10mm),观察显示屏上小车运行行程的数值应当实时变化,待小车稳定后记录显示屏幕上行程数值为S1,并在运行的轨道上做标记。用卷尺测量两处标记的距离为s,计算出系统显示的距离S=/S1-S0/,S与s数值应当该一致; (3)大车运行的行程验证方法同本款第(2)条所述。 7.2.7.2.1.3 幅度 在空载的条件下,当起重机幅度超过设定值时,系统是否能发出报警信号或者使起重机自动停止。系统应当实时记录并显示幅度状况和数值(具体验证见4.2.2.4.2.3(2)幅度综合误差试验)。 7.2.7.2.1.4 运行偏斜 在空载的条件下,慢速、点动操作起重机两支腿电机,模拟大车运行偏斜状态,观察系统是否显示并能发出报警信号。 7.2.7.2.1.5 水平度 现场检查系统中有实时显示整体水平度的数值并记录,用水准仪测量起重机主体结构前后支腿的高低差,验证起重机的整体水平度。 7.2.7.2.1.6 风速 检查系统应当实时显示风速值,记录当前风速值,查看计量合格证;测量与起重机风速计同一位置的风速,与显示值比较。现场验证时调低试验报警门槛值,察看其有效性,系统应当立即发出警报信号,在司机室和起重机周围能清晰的观察到声光报警信号,起重机停止运行。 7.2.7.2.1.7 回转角度 系统应当实时记录并显示起重机械的回转角度,与监控系统显示值进行对比,验证其有效性和准确度。 7.2.7.2.1.8 同一或不同一轨道运行机构安全距离 根据产品的设计要求及相关标准要求,系统应当设置安全距离不小于d;当系统的安全距离小于d时,系统有正确响应当。现场设置信号反射器具,检验起重机械同一或不同一轨道存在碰撞危险时,在司机室和起重机械周围能清晰的观察到声光报警信号,起重机械停止运行。 7.2.7.2.1.9 操作指令 在空载的条件下,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起重机械的动作进行操作验证,各种动作在显示器上应当实时显示。试验后,查看相关的记录,信息能保存和回放。 7.2.7.2.1.10 支腿垂直度 现场检查系统中有实时显示的支腿垂直度的数据并记录,将数字式角度仪架设到支- 84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腿的下横梁上测量支腿的横向垂直度并记录,再将数字式角度仪放置于支腿的垂直面上,根据支腿不同的形式,选取相应当位置测量纵向的垂直度并记录。验证起重机械的支腿垂直度。 7.2.7.2.1.11 工作时间 计量起重机械各机构动作时间点、时间段,与系统应当实时显示和记录工作时间, 监控系统对应当值比较。 7.2.7.2.1.12 累计工作时间 连续一个工作循环后,调取试验过程中存储的时间数据,现场验证已完成的工作循环的时间系统应当全部累加、记录和存储。 7.2.7.2.1.13 每次工作循环 查看显示屏幕上应当该有工作循环的次数。根据起重机械的特点记录每个工作循环的次数。调取试验过程中存储的时间数据,系统已完成的工作循环应当全部记录和存储。 7.2.7.2.2 监控状态验证 7.2.7.2.2.1 起升机构的制动状态 在空载的条件下,进行起升机构动作的操作,对于两个及以上起升机构的起重机械,应当分别验证其制动状态,检查在系统的显示屏上应当实时显示制动状态的信号。 7.2.7.2.2.2 抗风防滑状态 现场查看抗风防滑装置的形式,进行夹轨器、锚定等抗风防滑装置的闭合性试验,检验监控系统显示的防风装置状态是否一致。 7.2.7.2.2.3 联锁保护(门限位和机构之间的运行联锁) 7.2.7.2.2.3.1 门限位 进行门限位开关闭合试验,检验监控系统显示与门限位状态是否一致。 7.2.7.2.2.3.2 机构之间的运行联锁 (1)根据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对于有联锁要求的起重机械,在空载的条件下,分别进行两机构的动作,其联锁应当满足规定要求,显示屏应当实时显示联锁状态; (2)架桥机进行过孔状态的动作时,此时架桥机架梁状态各机构操作时应当无动作。 7.2.7.2.2.4 工况设置状态 系统中应当有对所有工况进行监控设置、显示和存储功能,现场查看显示、调阅工况资料,验证其有效性。 7.2.7.2.2.5 供电电缆卷筒状态 (1)系统应当能够监控供电电缆卷筒状态保护开关(过紧或过松)的动作状态;现场操作供电电缆卷筒状态保护开关断开或闭合,观察系统是否能识别供电电缆卷筒的状态; (2)系统应当能够监控供电电缆卷筒状态保护开关和起重机械大车运行机构的联锁 - 85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状态;当供电电缆卷筒状态保护开关断开时,操作起重机械大车运行机构启动,观察系统是否能够发出报警信号并禁止大车运行机构运动。 7.2.7.2.2.6 过孔状态(适用于架桥机) 按照架桥机的过孔走行方式进行过孔走行试验,系统应当实时显示过孔的状态,试验后查看相关的过孔状态记录,系统应当该记录过孔时的操作命令和状态。 7.2.7.2.2.7 视频系统 安装摄像头数量、安装位置、所监控的范围。在一个工现场查看视频系统的构成: 作循环的时间内,在视频系统的屏幕上应当观察到起重机械主要机构各主要工况实时工作的监控画面。 整个视频系统应当该全程监控起重机械工作的过程,能做到实时监控。一个工作循环后,调取相关视频的信息,查看这些状态的信息应当完整保存。 注7-2:对于门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等至少需观察到吊点、行走区域;对于桥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等至少需观察到吊点;对于架桥机至少观察到过孔状态、架梁状态、运梁车同步状态。 7.2.7.2.3 系统综合误差试验验证 起重量、幅度和起重力矩的误差不大于5%。 7.2.7.2.3.1 起重量综合误差试验 根据试验工况将小车停放在相应当位置,起升机构按100%额定起重量加载,载荷离 200mm高度,悬空时间不少于10min。整个过程中观察系统应当反映起重机械地100mm, 载荷的实时变化,待载荷稳定后观察显示屏上的载荷数值作为系统显示的数据并记录为Qa;将现场经过标定的试验载荷作为检验载荷的实际数据记录为Qb。选取在30%额定起重量与100%额定起重量之间其他两点的载荷继续进行重复上述的试验。 做三次载荷试验后,按照综合误差公式(式4-1)计算出系统综合误差应当不大于5%。 abQQ—(式7-1) EX100%Q, bQ 式中: EQ ——起重量综合误差; Qa ——系统显示数据,单位为吨(t); Qb ——检验载荷的实际数据,单位为吨(t)。 7.2.7.2.3.2 幅度综合误差试验 分别在空载状态下,取最大工作幅度的30%(R0.3)、60%(R0.6)、90%(R0.9),变幅机构在取点附近小范围内往返运行两次后停止,测定实际幅度R0.3a、R0.6a、R0.9a,读取显示器相应当显示幅度R0.3b、R0.6b、R0.9b,分别计算它们的算术平均值Ra和- 86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Rb,综合误差按式(式4-2)计算: Ra,Rb E,,100% (式4-2) R Ra 式中: ER——幅度的综合误差; Ra——三次实际幅度的算术平均值,单位为米(m); Rb——对应当的三次显示幅度的算术平均值,单位为米(m)。 对流动式起重机在上述试验的基础上增加额定载荷下的试验。 (3) 起重力矩的综合误差试验 在力矩曲线范围内选能代表机种力矩变化特性的三点作为检测点,综合误差按式(式4-3)计算: MaMb E=×100%M (式4-3) Ma 式中: EM——力矩的综合误差; Ma——实际力矩值,单位为千牛米(kN.m); Mb——对应当的显示力矩值,单位为千牛米(kN.m)。 7.2.7.2.4 连续作业试验验证 系统按照其工作循环能连续作业16小时或工作循环次数不少于20次,并能实时记录。通过调取试验后的记录,查看相关的记录,验证系统的连续作业能力。 7.2.7.2.5 信息采集和存储文件验证 7.2.7.2.5.1 实时性 在做空载实验时,现场验证系统具有起重机械作业状态的实时显示功能,能以图形、图像、图标和文字的方式显示起重机械的工作状态和工作参数。待试验结束后,调取保存的记录,验证起重机械运行状态及故障信息有实时记录功能。检查系统存储的数据信息或图像信息应当包含数据或图像的编号,时间和日期与试验的数据应当一致。 7.2.7.2.5.2 历史追溯性 调取连续工作一个工作循环过程中存储的所有信息,检查系统存储的数据信息或图像信息应当包含数据或图像的编号,时间和日期与试验的数据应当一致。能追溯到起重机械的运行状态及故障报警信息。 7.2.7.2.5.3 扫描周期 查看系统实际程序的扫描周期应当不大于100ms。 - 87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7.2.7.2.5.4 断电后,信息的保存 首先检查系统应当有独立的电源即UPS电源或电瓶等装置。现场验证,当起重机械主机电源断电后,系统能持续工作。调取连续作业的时间内存储的数据,起重机械数据应当完整保存。 7.2.7.2.5.5 存储时间和格式 根据设备的使用情况,对于系统工作时间超过30天的起重机械,现场调取之前存储的文件,查看文件的原始完整性和存储情况;存储时间不应当少于30个连续工作日。对于系统工作时间不超过30天的起重机械,现场查阅存储的文件,计算一个工作循环的时间内储存文件大小,推算出是否能达到标准中所规定的要求,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30个连续工作日,视频存储时间不少于72小时。 调取试验过程中存储的数据,检查系统存储的数据信息或图像信息的日期应当按照年/月/日/时/分/秒的格式进行存储。 7.2.8 试验结果处理与试验报告 7.2.8.1 基本要求 (1)型式试验时,试验人员应当将型式试验场所的条件进行记录;试验过程中,试验人员应当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检测情况及试验结果;填写原始记录时,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当填写实测数据;无量值要求的定性项目应当用文字表述试验状况和结果,需要另列表格或者附图的,应当附上表格或者附图,保证原始记录的可追溯性。 (2)原始记录应当由型式试验人员签字,并注明日期。 (3)型式试验人员在型式试验结束后,离开试验现场前应当向制造单位出具《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备忘录》(格式见附件F)。 (4)型式试验后,制造单位应当对损坏的易损件及时更换。 7.2.8.2 试验结果判定准则 型式试验结果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判定: (1)所有项目都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判定为型式试验合格; (2)样机出现的不合格项目的,可以现场整改,现场整改后项目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判定为型式试验合格; (3)6个月内未完成整改的或者整改后项目仍然不符合要求的,判定为型式试验不合格。 在型式试验过程中因样机本身原因出现事故的,判定为型式试验不合格。 7.2.8.3 试验报告 (1)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完成型式试验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格式见附件G,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一式三份,型式试验机构存档一份,约请单位两份; - 88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2)型式试验报告的结论页应当由试验、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并加盖型式试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骑缝盖型式试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 (3)型式试验合格的,型式试验机构还应当同时出具《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格式见附件H,以下简称《型式试验证书》)。《型式试验证书》一式四份,型式试验机构一份,约请单位三份。 (4)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在其网站上发布《型式试验结果网上信息公告表》(格式见附件J),并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信息化要求上报信息; (5)当制造单位发生更名时,制造单位发向原型式试验机构提出更名申请,型式试验机构向制造单位提供《型式试验报告》变更通知书,原《型式试验报告》仍然有效。 7.2.9 监督和抽查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对制造单位的出厂产品与型式试验产品(包括技术文件)的一致性进行监督和抽查,监督和抽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产品与其制造许可证范围是否一致; (2)产品与其《型式试验报告》主要内容是否一致; (3)产品与其型式试验样机型号是否一致。 对于监督和抽查中发现不一致的,由型式试验机构撤销《型式试验证书》,收回《型式试验报告》,并以公布。 7.3 安装、改造、修理监督检验 7.3.1 一般要求 (1)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范围按照《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K)执行。 (2)纳入《特种设备目录》没有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以整机形式出厂不需要安装,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在办理使用登记前由设备所在地检验检测机构依据本规程中起重机械定期(首次)检验规定的检验项目、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即设备投入使用前检验,简称首次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 (3)以整机滚装形式出厂的起重机械不实施安装监检,按首次检验要求实施;可以按整机滚装形式出厂的,但未按整机滚装形式出厂在现场安装的起重机械应当实施安装监检。 注7-3:整机滚装形式出厂的起重机械是指在厂内通电调试后不再拆卸,整体运输至用户使用现场不需要组装的起重机械。 注7-4:以整机滚装形式出厂的起重机械,应当在产品质量证明书中予以注明,同时还应当提供整机船运计划、整机船运照片等证明材料。 - 89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4)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其改造、重大修理过程都应当按照本规则要求实施监检。 (5)起重机械的改造或者重大修理中,主要受力结构件(主梁、主支撑腿、主副吊臂、标准节,下同)的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应当在许可的场所内进行或者委托用户所在地有相应当改造和修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由用户所在地负责施工监检的监检机构实施监检;如果主要受力结构件的改造活动跨地区进行,仍然由用户所在地负责施工监检的监检机构负责监检。 (6)在现场分段组装(焊接)的大型起重机械的改造或重大修理可以在使用现场进行。 (7)在使用现场进行安装、主要受力结构件的现场分段组装(焊接)等,纳入安装监检范围,由负责安装监检机构实施监检。 (8)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在安装监检结束后 ,塔式起重机的爬升和附着作业及施工升降机的加节和附着作业不再实施安装监检,使用单位应当该负责其安全性能。 (9)实施监检的起重机械应当在施工单位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的范围内。正在申请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以下简称施工许可)的施工单位,在取得受理后,其试施工的起重机械应当接受监检。 (10)在使用现场安装型式试验样机,施工单位应当向当地质监部门办理安装告知,并接受安装监督检验。样机整机型式试验与安装监督检验过程中的性能试验可以同时进行,数据共享。 (11)起重机械施工监检包括对施工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检和对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抽查,施工监检项目和要求按照本规程4.2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12)改造、重大修理和移装的具体监检项目和要求应当根据施工的具体情况,参照本规程7.1.4.2规定和《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项目表》(见附件L,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由监检机构在制订监检方案时确定。 (13)起重机械整体移装时,按照首次检验要求进行。 (14)施工单位对起重机械的施工质量和提供施工工作见证的真实性负责。监检机构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和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7.3.2 施工监检项目 施工监检项目分为A、B两类,监检方式分别如下: (1)A类监检项目,监检人员根据7.5.1的要求,按照规定对资料核查、现场监督、实物检查(一般为抽查,下同),判断是否符合要求,未经监检确认或者监检确认不合格,施工不得转入下道工序; (2)B类监检项目,监检人员根据7.5.1的要求,按照规定或者随机进行资料核查、- 90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现场监督或者实物检查,确认结果,判断是否符合要求。 施工质量计划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规定注明相应项目的监检工作的类别(A、B类),并且在相应的工作见证上设置填写监检人员签字、监检方式栏目。 7.3.3 确认方式 施工监检方式包括资料核查、现场监督、实物检查,监检机构从事监检工作的检验人员(以下简称监检人员)都应当在施工单位提供的相应当的设计文件、工作见证(检查报告、试验报告、记录表、卡等,下同)上签字确认。根据不同的监检方式,监检人员在工作见证资料上签字确认时,应当注明监检确认方式(资料核查、现场监督、实物检查)、具体内容和签字日期。 7.3.4 监检申报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告知手续后,填写《起重机械施工监督检验申报单》(见附件M)并且持以下资料向所在地监检机构申报: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或者受理书(原件或者复印件); (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书》(原件或者复印件); (3)施工合同(复印件)和施工方案。 施工单位提交的第(3)项资料,在监检工作结束后,监检机构应当及时退回施工单位。 提供的资料为复印件的,必须加盖施工单位的公章。施工单位对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资料如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监检机构。 7.3.5 监检受理回复 监检机构接到施工单位申报后,应当5个工作日内以《起重机械施工监督检验申报反馈单》(见附件N)形式书面回复,对于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施工单位需补齐的资料。 7.3.6 监检方案 监检机构应当根据施工监检起重机械的状况,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制定包括检验程序、监检项目及其要求、监检记录等在内的监检方案(监检工作指导书)。监检方案应当按照监检机构的检验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履行相应当的审批手续。 7.3.7 监检机构相关工作 (1)监检机构至少安排2名具有相应当资格的监检人员从事施工监检工作,并且将承担施工监检工作的监检人员、监检方案告知施工单位。 (2)根据施工单位的具体情况,需要与施工单位商定在施工单位提供的工作见证上签字确认的具体办法的,应当在制订监检方案时与施工单位商定。 (3)本规程7.1.4.2相关条款规定所列项目及其要求,是对起重机械施工监检的通用和基本要求。监检机构可以根据起重机械施工的实际情况和设备特点,在制订监检方 - 91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案时,对监检项目进行适当的增加。监检人员现场监检发现监检方案的监检项目不能满足要求,需要增加监检项目时,应当获得监检机构负责人的批准。 7.3.8 现场要求 .1 资料 7.3.8 施工监检工作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向监检人员提供以下资料: (1)施工作业(工艺)文件; (2)现场施工的项目负责人、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名单,以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相关证件; (3)产品技术文件(原件或者加盖制造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4)改造、重大修理的施工设计文件; (5)施工过程的各种检查记录、验收资料。 7.3.8.2 配合 (1)施工单位应当设专人配合开展监检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为监检人员的监检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根据施工监检工作情况,需要在现场设立固定办公场所的,应当为监检机构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2)对A类监检项目,监检人员需要到现场的,施工单位应当提前通知监检人员,并且约定监检时间。 (3)监检过程中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配备满足要求的试验载荷。 7.3.9 监验项目、内容、方法和要求 7.3.9.1 设备状况 7.3.9.1.1 产品选型 对照产品出厂(设备施工设计、施工方案)文件、合同,检查机械的选型与使用工况匹配情况是否符合法规和合同要求,防爆起重机上的安全保护装置、电气元件、照明器材等需要采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是否采用防爆型; 7.3.9.1.2 配套安全保护装置和零部件 对照产品出厂(设备施工设计、设计施工)文件,施工单位对配套安全保护装置和零部件清点、检查验收记录,抽查进行确认是否符合规定。 7.3.9.2 出厂技术资料和文件、铭牌信息 核查产品以下出厂技术资料和文件、铭牌信息是否齐全: (1)制造许可证或者型式试验备案证明(如果是型式试验样机,核查受理证明); (2)产品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和电气、液压系统 原理图); (3)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包括合格证及其产品数据报告)、安装及其使用维护说明; - 92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4)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明(按覆盖原则); (5)出厂检验记录或者出厂检验报告; (6)铭牌。 7.3.9.3 安装改造修理资格 核查以下证件是否符合要求: (1)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 (2)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告知书; (3)现场安装改造修理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件。 (4)主要受力结构件的现场分段组装(焊接) 的焊接作业人员证件 7.3.9.4 施工作业(工艺)文件 核查施工单位是否有经其负责人批准的施工作业(工艺)文件,包括作业程序、技术要求、方法和措施等。 7.3.9.5 设备施工条件 (1)核查是否有经过施工单位盖章确认的安装基础验收合格证明。 (2)检查通向起重机械通道、起重机械上的通道和净空高度、梯子、栏杆安全现状是否符合本规程2.2.18的要求。 (3)检查机械式停车设备基本尺寸(出入口、人行通道、停车位)是否符合GB 17907-2010中5.3的要求。 (4)检查起重机械运动部分与建筑物、设施、输电线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GB 6067.1—2010中15.3的要求,高于30m的起重机械顶端或者两臂端红色障碍灯工作是否正常有效。 (5)检查起重机械大车、小车轨道是否有明显松动,是否无有影响其安全运行的明显缺陷。 7.3.9.6 部件施工 7.3.9.6.1 施工前 (1)核查主要零部件合格证、铭牌是否符合要求,必要时核对实物检查; (2)核查安全保护装置合格证、铭牌、型式试验证明是否符合要求,必要时核对实物检查; (3)核查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几何尺寸的检查记录是否齐全、数据是否正确。 7.3.9.6.2 部件施工过程与施工后 (1)核查主要受力结构件施工现场连接(焊接、螺栓、销轴、铆接等)的检查记录是否符合要求,数据是否正确; (2)核查施工后主要受力结构件的主要几何尺寸施工检查记录是否符合要求,数据是否正确; - 93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3)核查钢丝绳及其连接、吊具、滑轮组、卷筒等施工检查记录是否符合要求,数据是否正确,必要时进行检查; (4)核查配重、压重的施工记录是否符合要求,数据是否正确; (5)检查安全警示标志是否齐全,符合要求。 主要受力构件分段现场组装,应当进行无损检测的,检查记录包括无损检测报告。 7.3.9.7 电气安装 .1 7.3.9.7电气设备 (1)核查起重机械电气设备安装记录是否符合要求,必要时进行检查。 (2)核查防爆型、绝缘型、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电气设备及其元器件是否与工作环境的高温、防爆、绝缘等级是否相适,并且是否有防护措施。 7.3.9.7.2 电气保护 核查以下电气保护的检测和试验记录,是否符合本规程规定,必要时进行检查: (1)电动机的保护; (2)线路保护; (3)错相与缺相保护; (4)零位保护; (5)失压保护; (6)电动机定子异常失电保护 注7-5:对额定起重量大于20t且用于吊运熔融金属的桥式起重机主起升机构,以及采用可控硅定子调压、涡流制动器、变频调速、能耗制动、可控硅供电、直流机组供电调速及其他由于调速可能造成超速的起重机起升机构和非平衡式变幅机构,应当设置超速开关。 (7)超速保护; (8)接地与防雷; (9)绝缘电阻; (10)照明与信号。 7.3.9.8 液压系统 (1)检查平衡阀和液压锁与执行机构是否是刚性连接; (2)检查液压回路是否无漏油现象; (3)检查液压缸安全限位装置、防爆阀(或者截止阀)是否无损坏。 7.3.9.9 司机室 对于设置司机室的起重机械,检查司机室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司机室配有灭火器和绝缘地板,各操作装置标志完好、醒目; (2)司机室的固定连接牢固,无明显缺陷,在露天工作设置防风、防雨、防晒等防护装置。 - 94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7.3.9.10 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 7.3.9.10.1 制动器 检查制动器是否符合要求,必要时进行操作和测量。 7.3.9.10.1.1 制动器设置 检查制动器的设置是否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7.3.9.10.1.2 制动器使用 (1)制动器的零部件无裂纹、过度磨损、塑性变形、缺件等缺陷(制动片磨损达原厚度的50,或者露出铆钉时报废),液压制动器无漏油现象。 (2)制动器打开时制动轮与摩擦片无摩擦现象,制动器闭合时制动轮与摩擦片接触均匀,无影响制动性能的缺陷和油污。 (3)制动器的推动器无漏油现象。 注7-6:内置式制动器、制动电机不适用本条。 7.3.9.10.2 起重量限制器 检查是否按照规定设置起重量限制器,现场监督试验,检查试验过程和结果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起升额定载荷,以额定速度起升、下降,全过程中正常制动3次,起重量限制器不动作; (2)保持载荷离地面100mm,200mm,逐渐无冲击继续加载至1.05倍的额定起重量,检查是否先发出超载报警信号,然后切断上升方向动作,但机构可以做下降方向的运动。 7.3.9.10.3 起重力矩限制器 检查是否按照规定设置了起重力矩限制器,现场监督试验,检查当起重力矩达到1.05倍的额定值时,是否能够切断上升和幅度增大方向的动力源,但是机构可以做下降和减小幅度方向的运动; 7.3.9.10.4 极限力矩限制装置 检查有自锁作用的回转机构,是否装设极限力矩限制装置。 7.3.9.10.5 起升高度(下降深度)限位器 检查是否按照规定设置了起升高度(下降深度)限位器,并且对其试验进行监督,当吊具起升(下降)到极限位置时,是否能够自动切断动力源。 7.3.9.10.6 运行机构行程限位器 检查大、小车分别运行至轨道端部,压上行程开关,检查大、小车运行机构行程限位器(电动葫芦作为小车的除外)时,是否能够停止向运行方向的运行。 7.3.9.10.7 缓冲器和止挡装置 检查大、小车运行机构的轨道端部缓冲器或者端部止挡是否完好,缓冲器与端部止挡装置或者与另一台起重机运行机构的缓冲器对接是否良好,端部止挡是否固定牢固, - 95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是否能够两边同时接触缓冲器,并且对操作试验进行监督。 7.3.9.10.8 紧急停止开关 检查起重机械紧急停止开关是否能够切断起重机械动力电源,紧急停止开关是否不能自动复位,是否设在司机操作方便的地方。 7.3.9.10.9 联锁保护装置 检查出入起重机械的门、司机室到桥架上的门打开时,动力电源是否不能接通,如处于运行状态,当门打开时,动力电源是否断开,所有机构运行是否均停止。可在两处或多处操作的起重机,应当有联锁保护,以保证只能在一处操作,防止两处或多处同时都能操作。 7.3.9.10.10 偏斜显示(限制)装置 7.3.9.10.11 轨道清扫器 检查扫轨板底面与轨道顶面之间的间隙是否为符合规定。 7.3.9.10.12 抗风防滑装置检查(适用于露天工作的起重机械) (1)检查抗风防滑装置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 (2)进行动作试验,检查钳口夹紧情况、锚定的可靠性以及电气保护装置的工作状况,其顶轨器、楔块式防爬器、自锁式防滑动装置功能是否有效。 (3)检查其零件是否无缺损。 7.3.9.10.13 风速仪 检查起升高度大于50m的露天工作起重机是否安装风速仪,并且是否安装在起重机上部迎风处。 7.3.9.10.14 防护罩、防护栏、隔热装置 检查起重机械上外露的有伤人可能的活动零部件防护罩、防护栏,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的电气设备防雨罩等是否齐全,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隔热装置是否完好。 7.3.9.10.15 防碰撞装置 检查当两台或两台以上的起重机械或起重小车运行在同一轨道上时,是否装设防碰撞装置。 7.3.9.10.16 报警装置 检查起重机上是否设置蜂鸣器、闪光灯等作业报警装置。 7.3.9.10.17 防止臂架向后倾翻装置 检查具有臂架俯仰变幅机构(液压油缸变幅除外)的起重机,是否设置防止臂架后倾装置,以保证当变幅机构的行程开关失灵时,能阻止臂架向后倾翻。 7.3.9.10.18 电缆卷筒终端限位装置 手动进行试验,检查运行距离大于电缆长度时,电缆卷筒放缆终点开关功能是否有效,在卷筒上是否至少有两圈电缆。 - 96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7.3.9.10.19 回转限位 对回转部分不设集电器的起重机,检查是否安装回转限位装置。 7.3.9.10.20 幅度限位器 对动力驱动的动臂变幅的起重机(液压变幅除外),检查在臂架俯仰行程的极限位置处是否设置臂架低位置和高位置的幅度限位器。对采用移动小车变幅的塔式起重机,检查是否设置小车行程限位开关和终端缓冲装置,限位开关动作后是否保证小车停车时其端部距缓冲装置最小距离符合200mm的要求。 7.3.9.10.21 幅度指示器 检查有变幅机构的起重机械,是否设置幅度指示器(或者臂架仰角指示器)。 7.3.9.10.22 集装箱吊具专项保护装置 检查集装箱吊具转锁装置安全联锁、伸缩装置安全联锁、伸缩止挡及其限位是否有效。 7.3.9.10.23 桥式起重机和门式起重机专项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 7.3.9.10.23.1 防倾翻安全钩 检查在主梁一侧落钩的单主梁起重机防倾翻安全钩,当小车正常运行时,是否能够保证安全钩与主梁的间隙合理,是否运行无卡阻。 7.3.9.10.23.2 导电滑触线的安全防护 检查桥式起重机的滑触线是否设置防护装置,多层布置桥式起重机时,下层起重机应当采用电缆或安全滑触线供电。 7.3.9.10.24 塔式起重机专项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 7.3.9.10.24.1 防小车坠落保护 检查塔式起重机的变幅小车是否设置使小车运行时不脱轨的装置。 7.3.9.10.24.2 强迫换速装置 (1)对最大变幅速度超过40m/min的塔式起重机,在小车向外运行时,当起重力矩达到0.8倍的额定值时,检查是否自动转换为低速运行。 (2)检查当小车行程限位器开关动作后,是否能够保证小车停车时其缓冲距离大于200mm的要求。 7.3.9.10.25 流动式起重机专项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 7.3.9.10.25.1 支腿回缩锁定装置 检查利用支腿支撑作业的流动式起重机械,是否装设支腿回缩锁定装置。 7.3.9.10.25.2 回转锁定装置 检查流动式起重机的回转部分是否装设回转锁定装置。 7.3.9.10.26 施工升降机专项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 检查升降机设置的以下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是否可靠有效,并且进行试验: - 97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1)防坠安全器; (2)基础围栏门机械锁钩和电气安全装置; (3)吊笼门机械锁钩和电气安全装置(采用上、下两套操作室时,操作室之间应当有可靠的通讯联络设备,上下信号一致); (4)限位装置; (5)极限开关; (6)安全钩(适用于齿轮齿条式升降机); (7)缓冲器; (8)钢丝绳防松弛装置; (9)停层防坠落装置或者停位防坠落装置; (10)断绳保护装置; (11)超载保护装置; (12) 应当急出口门的安全开关。 7.3.9.10.27 简易升降机专项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 检查简易升降机是否设置规定的安全保护装置,如采用不同结构型式,则应当满足同等的安全要求。 7.3.9.10.27.1 停层保护装置 检查曳引式、强制式和齿轮齿条式简易升降机是否按照规定设置停层保护装置。检查其功能是否符合规定,并且进行动作试验。 7.3.9.10.27.2 下行超速保护装置 检查除直接作用液压式简易升降机外,其他型式的简易升降机是否设置下行超速保护装置,并且检查是否符合本规程规定,必要时进行操作和测量: 7.3.9.10.27.3 防运行阻碍保护装置 (1)检查强制式简易升降机是否设置悬挂装置松弛时的安全装置,当货厢向下运行受到阻碍时是否能及时切断简易升降机的电气安全回路; (2)检查曳引式、齿轮齿条式简易升降机和直接作用液压式简易升降机是否设置运转时间限制器,并且检查是否符合本规程规定。 7.3.9.10.27.4 限位开关 检查是否设置自动复位的型式上、下限位开关,并在极限开关动作之前起作用。 7.3.9.10.27.5 极限开关 检查上、下两端是否装设极限开关,该开关在货厢或者对重(如有)接触缓冲器前是否起作用,并且在缓冲器被压缩期间是否能保持其动作状态。 7.3.9.10.27.6 缓冲器 检查货厢和对重行程底部的极限位置是否设置缓冲器,如采用耗能型缓冲器的,检- 98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查是否设置检查缓冲器是否正常复位的电气装置。 7.3.9.10.27.7 停止装置 各层站、底坑和货厢顶部应当设置停止装置,操作装置是否采用符合标准规定的安全触点形式,是否标有红色“停止”字样,并且是否有防止误操作的双稳态型式保护。 7.3.9.10.27.8 检修运行装置 检查在货厢顶部是否设置一个易于接近的检修运行装置,是否由一个能防止误操作的双稳态检修转换开关操作。 7.3.9.10.27.9 液压管路限流或切断装置 直接作用液压式简易升降机是否设置限流或切断装置或措施,当液压管路发生爆裂、严重泄露时,是否能有效防止货厢超速和坠落。限流或切断装置是否与油缸刚性连接。 7.3.9.10.27.10 超载保护装置 检查简易升降机是否设置超载保护装置。当实际起重量达到1.1倍的额定起重量时,超载保护装置应当起作用,此时简易升降机应当无法启动。 7.3.9.10.27.11 机械设备的防护装置 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检查和动作试验: (1)对可能产生危险并可接近的旋转部件应当提供有效的防护,但曳引轮、盘车手轮、制动轮及任何类似的光滑圆形部件除外,这些部件应当涂成黄色,或至少部分地涂成黄色。 (2)曳引轮、滑轮和(或)链轮,应当安装一个用以防止悬挂绳或链条松弛时脱离绳槽或链轮的装置。 (3)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异物进入齿轮和齿条的啮合区间。 7.3.9.10.27.12 层门的防护装置 检查是否规定,并进行动作试验和测量: 7.3.9.10.28 机械式停车设备专项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 进行实际操作试验,检查下列装置是否符合要求: (1)长、宽、高限制装置; (2)阻车装置; (3)警示装置; (4)防止超限运行装置; (5)人车误入检出装置; (6)载车板上汽车位置检测装置 (7)出入口门、围栏连锁安全检查装置; (8)防重叠自动检测装置; - 99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9)防载车板坠落装置; (10)防夹装置; (11)缓冲器; (12)运转限制装置; (13)断(松)绳保护、断(松)链保护; (14)紧急停止开关; 7.3.9.10.29 汽车专用升降机类停车设备专项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 除机械式停车设备专项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外,还应当对汽车专用升降机类停车设备下列装置进行实际操作试验,检查是否符合要求: (1)制导行程; (2)底坑红色急停开关和电源插座。 (3)超载限制器; (4)人车共乘式汽车升降机设置的停电时安全位置装置 (5)通风装置(人车共乘式); (6)紧急联络装置(人车共乘式) ; (7)紧急救援装置(人车共乘式); (8)安全钳和限速器; 进行动作试验和测量); (9)层门的防护装置( 7.3.9.11 性能试验现场监督 性能试验试验前,应当核查试验方案,检查试验条件是否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试验时,对试验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并对试验结果进行检查确认。 7.3.9.11.1 空载试验 7.3.9.11.1.1 试验方法 在空载条件下,按照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进行各机构(如吊钩升降、大小车运行、臂架伸缩、臂架俯仰、回转、变幅、转向、吊具回转、支腿升降或收放、吊笼升降等)动作的操作,并且进行各行程限位装置(如起升高度限位、下降深度限位、大小车运行机构等)试验,连锁、互锁性能试验和设计规定的各机构空载速度试验,每种动作至少进行3次 7.3.9.11.1.2 试验结果 试验结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操纵机构、控制系统、安全防护装置动作可靠、准确,馈电装置工作正常; (2)各机构动作平稳、运行正常,能实现规定的功能和动作,无异常震动、冲击、过热、噪声等现象; (3)液压系统无泄漏油现象,润滑系统工作正常。 - 100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7.3.9.11.1.3 机械式停车设备空载试验 应当按照设计和标准要求,每层任选3至5个车位,每个车位完成出入库动作各3个循环,行程限位装置的各项试验重复进行3次。 试验结果试验结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各机构运转正常,无异常变形及响声; (2)各安全装置动作正常;各车位停位准确。 7.3.9.12.2 额定载荷试验 7.3.9.12.2.1 试验方法 根据设计的额定起重量,按照产品标准规定和设计文件要求的工况、试验方法和要求,进行各工作机构(如起升、大车行走、小车运行、变幅、回转、吊臂变幅、臂架伸缩、臂架俯仰、吊具回转等)动作的试验,每种动作至少进行3次。 7.3.9.12.2.2 试验结果 试验结果除应当规定外,还应当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对制动下滑量有要求的,制动下滑量应当符合允许范围内。 (2)挠度符合相关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3)主要零件无损坏。 7.3.9.12.2.3 机械式停车设备额定载荷试验 同7.3.9.11.1.3。 7.3.9.12.3 静载荷试验 7.3.9.12.3.1 试验方法 (1)加载(起升)的试验载荷都为1.25P(简易升降机、气动葫芦和环链电动葫芦为1.5P);如果设计文件或者订货合同以及相应标准有有更高值要求,按照其要求; (2)各起升机构的静载试验应当分别进行,如果起重机的规范允许,还应当作起升机构联合动作的静载试验。 (3)试验时应当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使起重机处于主要部件承受最大钢丝绳载荷,最大弯距或最大轴向力的位置和状态。 (4)试验载荷应当被逐渐地加上去,起升至离地面100mm,200mm处,悬空时间不应当少于10min,更高值由国家法规要求或订货合同中规定。 (5)一次静载试验使起重机的每一个主要部件都能承受最大弯距和(或)最大轴向力不可能时,应当进行附加的静载试验或使这些部件承受所需力的试验。 注7-7:对于流动式起重机,P为额定起重量(起升机构上载荷的质量,包括有效起重量和吊钩滑轮组的质量);对于其他类型的起重机,P为制造单位规定的最大起重量。 7.3.9.12.3.2 试验结果 试验结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101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1)主要受力结构件无明显裂纹、永久变形、油漆剥落。 (2)主要机构连接处未出现松动或者损坏。 (3)无影响性能和安全的其他损坏。 动载荷试验 7.3.9.12.4 7.3.9.12.4.1 试验方法 (1)加载(起升)的试验载荷都为1.1P(施工升降机、简易升降机、气动葫芦和环链电动葫芦为1.25P);如果设计文件或者订货合同以及相应标准有有更高值要求,按照其要求; (2)起重机械的各机构应当分别进行动载试验,如果在起重机械设计文件中有规定时,应当作联合动作试验,试验应当在各机构承受最大载荷的位置和状态下进行; (3)试验应当包括对机构在其整个运动范围内作反复起动和制动,还应当包括对悬挂着的试验载荷作空中起动,此时试验载荷不应当发生不受控制的运动; (4)动载试验时,起重机械应当按照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控制,且应当把加速度,减速度和速度限制在起重机械正常工作范围内。 7.3.9.12.4.2 试验结果 试验结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机构、零部件等工作正常; (2)机构、结构件无损坏,连接处无松动。 7.3.9.12.5 施工升降机吊笼坠落试验 7.3.9.12.5.1 试验方法 (1)坠落试验应当在额定载重量和额定安装载重量中选择最不利的工况作为试验条件,并且在坠落前,不应当解体或更换防坠安全器; (2)对于SC型施工升降机进行坠落试验时,通过操作按钮盒驱动吊笼以额定速度上升3m,10m。按坠落试验按钮,电磁制动器松闸,吊笼将呈自由状态下落,直到达到试验速度时防坠安全器动作,测量制动距离; (3)对SS型施工升降机进行坠落试验时,将吊笼上升约3mm后停住,作模拟断绳试验(应当是突然断绳,不能以松绳代替断绳)。 7.3.9.12.5.2 试验结果 试验结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结构及其连接有无损坏与永久变形。 (2)吊笼底板在各个方向的水平度偏差改变值。 注7-8:SC型升降机的吊笼底板在各个方向的水平度偏差改变值不大于30mm/m;SS型升降机不大于50mm/m。 (3)制动距离(如有规定要求)符合规定。 - 102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9:对于渐进式防坠安全器的制动距离:额定提升速度v?0.65m/s,制动距离在0.15m,注7- 1.40m范围内;0.65,v?1.00m/s,制动距离在0.25m,1.60m范围内; 1.00,v?1.33 m/s,制动距离在0.35m,1.80m范围内;v,1.33m/s,制动距离在0.55m,2.00m范围内。 7.3.9.12.6 架桥机过孔试验 7.3.9.12.6.1 过孔走行试验 按照架桥机的过孔走行方式进行过孔走行试验,试验次数不少于3次,检查过孔能力和过孔的平稳性,测量纵移速度、制动距离及相关技术参数。 7.3.9.12.6.2 导梁跨中静挠度试验 首先将架桥机下导梁安装在规定跨度的桥台上,架桥机过孔前,在下导梁跨度中部定好基准点,在架桥机过孔过程中,架桥机前支腿过孔至下导梁两简支中部时,架桥机暂停过孔,测得基准点的变化量,即为下导梁的过孔挠度。 7.3.9.12.6.3 悬臂挠度试验 架桥机过孔前,做好过孔准备,前支腿悬空,确定与架桥机过孔时悬臂挠度有关的各基准点,如支腿处支承主梁处位置、前悬臂处主梁的位置等,测量各基准点位置。过孔后前支腿达到桥梁墩台上方仍悬空时,再测量各基准点位置,计算出过孔时悬臂挠度。 7.3.9.12.7 机械式停车设备载荷试验 每一结构单元所有车位,在载车板上模拟汽车车轮位置按额定载荷6:4的比例均匀放置集中载荷,完成出入库动作各三个循环,如果各机构运转正常,无变形及异响;横移动作中制动器动作正常,定位准确,无溜车现象;提升动作中定位准确无下滑现象,上下限位动作正常。 注7-10:结构单元是指机械式停车设备中能体现整体金属结构受力的最小基本结构框架。 7.3.9.13 安全监控管理系统试验验证 7.3.9.13.1 监控参数 监控参数适用于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等类型的起重机械,其他类型的起重机械可参照使用。 监控参数的检验项目,包括以下15项,试验方法和要求按照7.3.9.12。其中起重量和起重力矩试验时进行现场监督: (1)起升高度(下降深度); (2)运行行程; (3)起重量; (4)起重力矩; (5)幅度; (6)大车运行偏斜; (7)水平度; - 103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8)风速; (9)回转角度; (10)同一或不同轨道运行机构安全距离; (11)操作指令; (12)支腿垂直度; (13)工作时间; (14)累计工作时间; (15)每次工作循环。 7.3.9.13.2 监控状态 监控状态适用范围为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 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等类型的起重机械,其他类型的起重机可参照使用。 监控状态的检验项目,包括以下15项,试验方法和要求按照 。其中起重量和起 重力矩试验时进行现场监督: (1)起升机构制动器状态 (2)抗风防滑状态 (3)联锁保护 (4)工况设置状态 (5)供电电缆卷筒状态 (6 过孔状态 (7)视频系统 (8)系统综合误差 (9)连续作业 (10)实时性 (11)历史追溯性 (12)故障自诊断 (13)储存要求 现场监督试验过程,并检查系统是否具备以下功能: (1)信息的储存满足原始完整性的要求; (2)储存的数据信息或图像信息包含数据或图像的编号、时间和日期; (3)能够在存储容量达到设定的存储时间前提示管理人员提前备份保存。 7.3.9.13.3 断电后信息的保存 同4.2.2.4.2.5(4)。 7.3.9.13.4 存储时间和格式 同4.2.2.4.2.5(5)。 - 104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7.3.9.13.5 报警装置 同4.2.2.4.1.3。 7.3.9.13.6 文字表达形式 同4.2.2.4.1.4。 7.3.9.13.7 通信协议的开放性 同4.2.2.4.1.5。 7.3.9.13.8 显示信息的清晰度 同4.2.2.4.1.6。 7.3.9.13.9 管理权限设定 同4.2.2.4.1.1。 7.3.10 监检结果及其处理 (1)监检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和制订的监检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监检,及时记录。监检记录包括资料核查、现场监督、实物检查的项目和监检结果,以及工作见证及其确认方式。监检结果与施工单位提供的工作见证不一致时,应当将不一致情况在监检记录上做出详细记载。记录与施工单位的工作见证必须具有可追溯性。无法对施工单位工作见证进行确认的,可以在监检记录上进行记载; (2)监检人员在现场监检采取资料核查确认方式时,如对施工单位提供的工作见证有怀疑,或者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在原检验部位进行复验或补充检验,施工单位必须接受复验或补充检验要求; (3)《监检项目表》根据记录填写,记载监检工作过程和结果。对符合要求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监检项目,在《监检项目表》中“监检结果”栏内填“合格”、“不合格”、“无此项”,并且在“工作见证”栏内填写监检人员签字的工作见证名称、编号或者监检工作记录的名称、编号。监检不符合要求的监检项目的具体情况、实测数据,质量保证体系运行中的问题,以及施工单位的处理情况应当在记事栏中记述; (4)监检人员在施工监检过程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由监检人员向施工单位发出《特种设备施工监督检验联络单》(见附件P,下简称《监检联络单》);对发现的严重问题由监检机构向施工单位签发《特种设备施工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件Q,下简称《监检意见书》)。施工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监检联络单》、《监检意见书》进行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 (5)《监检意见书》同时报告设备使用登记部门。施工单位对《监检意见书》提出的意见,如拒不接受或者不能及时纠正,监检机构还应当及时报告许可审批和发证机关。 注7-11:严重问题,是指对起重机械安全性能有严重影响的问题。如监检项目不合格且无法整改;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运转严重失控;施工单位对《监检联络单》提出的问题拒不改正;施工单位不再具备施工许可条件,在施工过程中有违反许可的有关规定等。 - 105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6)施工监检工作结束后,对监检合格的起重机械,监检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证书》(以下简称《监检证书》, 格式见附录R)和《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报告》(以下简称《监检报告》,格式见附录S)。 (7)对监检不合格的起重机械,监检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结论为“不合格”的《监检报告》,并上报给设备使用登记部门。 (8)《监检证书》、《监检报告》各一式三份,一份送施工单位,一份由施工单位交使用单位,一份监检机构存档。如因特殊情况,可先出具《监检证书》,以便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7.3.11 判定原则 监检结论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判定: (1)监检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合格。 (2)存在严重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监检意见书》中双方约定的期限进行整改。未能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整改合格和反馈的,判为不合格。 每次监检结束,监检人员应当按照统计工作要求,判定设备施工监检一次合格率,并在《监检项目表》中进行记载。 7.3.12 监检资料存档 施工监检工作完成后,监检机构应当将以下施工监检资料汇总并长期存档: (1)《监检项目表》; (2)《监检报告》和《监检证书》; (3)A类监检方式项目的相关工作见证资料(产品技术文件等原始资料除外); (4)施工监检过程中有关监检记录; (5)《监检联络单》和《监检意见书》; (6)其他与施工监检工作相关的资料。 7.4 首次检验和定期检验 7.4.1 一般要求 (1)对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全部实施定期检验; (2)对纳入《特种设备目录》而不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实施首次检验,具体实施首次检验的起重机械范围按照《实施首次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T)执行; 注7-12:首次检验是对以整机形式出厂不实施安装监督监检,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进行的第一次检验。 (3)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首次检验的项目和要求,按照本规程7.2相关条款规定进行; - 106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4)定期检验和首次检验不包括起重机械所用的索具及基础部分的检验。索具的安全性能和使用安全,以及基础部分的承载能力和安全性能均由使用单位负责; (5)使用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对提供的文件、资料的正确性、真实性负责;检验机构对检验结论负责; (6)使用单位应当配备本单位专职或者兼职的持证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 7.4.2 定期检验周期 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 (1)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 (2)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吊运熔融非金属物料和吊运炽热固态金属的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参照本规则对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械定期检验的相关要求执行。 注7-13:定期检验日期以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检、首次检验、停用后重新检验的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下次定检日期不因本周期内的复检、不合格整改或者逾期检验而变动)。 7.4.3 报检 7.4.3.1 基本要求 (1)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在检验周期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且做好定期检验相关的准备工作;实施首次检验的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在使用前直接向产权所在地的检验机构申报首次检验; (2)申报检验时,应当填写《起重机械定期(首次)检验申报单》(见附件U),检验机构接到申报后,应当在5工作日内出具《起重机械定期(首次)检验申报反馈单》(见附件V),对于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资料。 (2)对于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并且将定期检验报告报原负责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3)对于超过定期检验周期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不得继续使用。 7.4.3.2 首次报检资料 申报首次检验的起重机械,产权单位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产品技术文件,包括设计文件(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电气原理图、液压或者气动系统原理图)、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使用修理说明等; (2)制造许可证或者型式试验备案许可证明。 前款证明资料凡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7.4.4 检验前准备和检验配合工作 - 107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7.4.4.1 自行检查 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对起重机械进行自检。对自检不合格的项目安排维保、修理。自检、维保、修理应当作出记录或者取得专业维保、修理单位的证明。自检记录和维保、修理证明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署意见。 7.4.4.2 准备工作 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当进行以下准备工作: (1)起重机械上次检验报告,维保、修理和自检记录,以及检验工作需要的其它相关资料; (2)拆卸需要拆卸才能进行检验的零部件、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拆除受检部位妨碍检验的部件或者其他物品; (3)将起重机械主要受力部件、主要焊缝、严重腐蚀部位,以及检验人员指定部位和部件清理干净,必要时露出金属表面; (4)需要登高进行检验(高于地面或者固定平面2m以上)的部位,采取可靠安全的登高措施; (5)满足检验和安全需要的安全照明、工作电源,以及必要的检验辅助工具或者器械; (6)需要固定后方可进行检验的可转动部件(包括可动结构),固定牢靠; (7)需要进行载荷试验的,配备满足载荷试验所规定重量和相应当型式的试验载荷; (8)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符合检验要求,没有影响检验的物品、设施,并且设置相应当的警示标志; (9)需要进行现场射线检测时,隔离出透照区,设置安全标志; (10)防爆设备现场,具有良好的通风,确保环境空气中的爆炸性气体或者可燃性粉尘物质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相应当规定; (11)落实其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防护措施。 7.4.4.3 配合工作 现场检验时,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负责现场安全监护。 7.4.5 检验方法和程序基本要求 (1)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则,制订包括检验程序、检验项目(含内容,下同)、检验方法和要求、检验记录等在内的检验方案(检验作业指导书),用于指导具体的检验工作。检验方案由检验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批准。 (2)检验程序至少包括检验前准备、现场检验、检验结果汇总、结论判定和出具检验报告等。 (3)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进行记录。有具体数据要求的定量项目,记录实际测量- 108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数据;无量值要求的定性项目,用文字描述检验结果;需要另列表或者附图的,另列表或者附图;检验记录必须具有可追溯性。 7.4.6 定期(首检)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和要求 7.4.6.1 技术文件核查(仅适用于定检) 根据使用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核查上次检验报告,以及使用单位使用记录(包括日常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自检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是否齐全,并且是否存档保管。 注7-14:以下各个检验内容中的所指的检查,对检查方法没有明确规定的,一律为宏观检查。 7.4.6.2 作业环境和外观检查 检查起重机械的作业环境和起重机械外观是否符合要求。 7.4.6.2.1 起重量标志 检查起重机械明显部位标注的额定起重量标志,是否清晰,符合规定; 7.4.6.2.2 安全距离检查 (1)起重机械运动部分与建筑物、设施、输电线的安全距离符合GB 6067.1-2010、GB 5144-2006。 (2)机械式停车设备基本尺寸(出入口、人行通道、停车位)符合GB 17907-2010。 (3)总高大于30m的室外起重机,在周围无高于起重机顶尖的建筑物等设施、有可能相碰或者有可能成为飞机起落飞行的危险障碍时,应当设置红色障碍灯,并且有效,障碍灯的电源不得受起重机停机影响而断电。 7.4.6.2.3 防爆起重机 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需要采用符合防爆要求的,不低于整机防爆级别和温度组别。 7.4.6.2.4 轨道(导轨)检查 同4.2.1.5。 7.4.6.3 金属结构检查 检查起重机械的金属结构,主要受力构件的连接焊缝无明显可见的裂纹,螺栓和销轴等连接无松动,无缺件、损坏等缺陷。 7.4.6.4 主要零部件检查 7.4.6.4.1 基本要求 对各类起重机械的主要零部件(包括吊具、钢丝绳、滑轮、开式齿轮、车轮、卷筒、环链等),除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当标准检查是否未出现磨损、变形、缺损,并且判断是否未达到报废要求外,对吊具、钢丝绳、滑轮、导绳器还应当检查是否满足本规程4.2.4.4.2,4.2.4.4.5的要求。首次检验和新更换的钢丝绳必须检查其生产许可证和出厂合格证明。防爆起重机应当有防止钢丝绳脱槽的无火花材料制造的装置。 - 109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7.4.6.4.2 吊具检查 (1)属于起重机械本体的吊钩、电磁吸盘、抓斗、横梁等吊具必须悬挂牢固可靠。 (2)吊钩应当设置防脱钩装置(司索人员无法靠近吊钩的除外),并且有效。 (3)吊钩不应当焊补,铸造起重机钩口防磨保护鞍座完整。 7.4.6.4.3 钢丝绳检查 7.4.6.4.3.1 钢丝绳状态检查 (1)同2.3.7.4(2)和2.3.7.4(5)的要求。 (2)起重机械采用的钢丝绳与滑轮和卷筒匹配。 (3)吊运炽热和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钢丝绳的选用应当符合2.6.1.2.6的要求。 7.4.6.4.3.2 钢丝绳固定检查 检查是否符合本规程2.4.2.4.2要求。 7.4.6.4.3.3 用于特殊场合的钢丝绳的报废检查 用于特殊场合的钢丝绳,使用中产生以下情况时,应当予以报废: (1)吊运炽热金属、熔融金属或者危险品的起重机械用钢丝绳的报废断丝数达到 GB/T 5972—2009《起重机 钢丝绳 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所规定的钢丝绳 断丝数的一半(包括钢丝绳表面腐蚀进行的折减)。 (2)防爆型起重机钢丝绳有断丝。 滑轮检查 7.4.6.4.4 铸造起重机不得使用铸铁滑轮。 7.4.6.4.5 导绳器检查 配备有导绳装置的卷筒在整个工作范围内有效排绳,无卡阻现象。 7.4.6.4.6 层门检查 7.4.6.4.6.1 简易升降机 同4.2.3.11.27.12的要求。 7.4.6.4.6.2 汽车专用升降机类停车设备 同4.2.3.11.30.9的要求。 7.4. 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检查 6.5 7.4.6.5.1 制动器 7.4.6.5.1.1 制动器设置 同4.2.3.11.1.1的要求。 7.4.6.5.1.2 制动器使用 同4.2.3.11.1.2的要求。 7.4.6.5.2 起升高度(下降深度)限位器 同4.2.3.11.5的要求。 - 110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7.4.6.5.3 运行机构行程限位器 同4.2.3.11.6的要求 7.4.6.5.4 起重量限制器 7.4.6.5.4.1 首次检验设备 同4.2.3.11.2(2)的要求。环链葫芦作为起重机械的起升机构使用时,核查其许可 证和出厂合格证明。 6.5.4.2 在用设备 7.4. 检查是否设置起重量限制器、是否未被短接。 7.4.6.5.5 起重力矩限制器 7.4.6.5.5.1 首次检验设备 同4.2.3.11.3的要求。 7.4.6.5.5.2 在用设备 可不进行动作准确度的检验,但是应当进行是否动作的功能在用设备定期检验时, 检查。 7.4.6.5.6 抗风防滑装置(适用于露天工作的起重机械) 同4.2.3.11.12的要求。 7.4.6.5.7 防碰撞装置 同4.2.3.11.15的要求。 6.5.8 报警装置 7.4. 同4.2.3.11.16的要求。 7.4.6.5.9 缓冲器和端部止挡 同4.2.3.11.7的要求。 7.4.6.5.10 紧急停止开关 同4.2.3.11.8的要求。 7.4.6.5.11 轨道清扫器 同4.2.3.11.11的要求。 7.4.6.5.12 联锁保护装置 同4.2.3.11.9的要求。 7.4.6.5.13 风速仪 同4.2.3.11.13的要求。 7.4.6.5.14 防护罩、防护栏、隔热装置 同4.2.3.11.14的要求。 7.4.6.5.15 防止臂架向后倾翻装置 同4.2.3.11.17的要求。 - 111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7.4.6.5.16 电缆卷筒终端限位装置 同4.2.3.11.18的要求。 7.4.6.5.17 回转限位 同4.2.3.11.19的要求。 7.4.6.5.18 幅度限位器 同4.2.3.11.20的要求。 7.4.6.5.19 幅度指示器检查 同4.2.3.11.21的要求。 7.4.6.5.20 极限力矩限制装置 同4.2.3.11.4的要求。 7.4.6.5.21 水平仪 对轮胎起重机和履带起重机,检查水平仪是否完好。 7.4.6.5.22 集装箱吊具专项保护装置 同4.2.3.11.22的要求。 7.4.6.5.23 桥门式起重机专项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 7.4.6.5.23.1 防倾翻安全钩 同4.2.3.11.23(1)的要求。 装置 7.4.6.5.23.2 偏斜显示(限制) 对于大跨度(大于40m)的门式起重机,检查是否设置偏斜显示或者限制装置。 7.4.6.5.23.3 导电滑触线的安全防护 同4.2.3.11.23(2)的要求。 7.4.6.5.24 塔式起重机专项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 7.4.6.5.24.1 防小车坠落保护装置 同4.2.3.11.24.1的要求。 7.4.6.5.24.2 强迫换速装置 同4.2.3.11.24.2的要求。 7.4.流动式起重机专项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 6.5.25 7.4.6.5.25.1 支腿回缩锁定装置 同4.2.3.11.25(1)的要求。 7.4.6.5.25.2 回转锁定装置 同4.2.3.11.25(2)的要求。 7.4.6.5.26 施工升降机专项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 同上4.2.3.11.27 7.4.6.5.27 简易升降机专项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检查 - 112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检查简易升降机是否按照规定设置安全保护装置,如采用不同结构型式,则是否满 足同等的安全要求。 7.4.6.5.27.1 停层保护装置 同4.2.3.11.27.1的要求。 6.5.27.2 下行超速保护装置 7.4. 同4.2.3.11.27.2的要求。 7.4.6.5.27.3 防运行阻碍保护装置 同4.2.3.11.27.3的要求。 7.4.6.5.27.4 限位开关 同4.2.3.11.27.4的要求。 7.4.6.5.27.5 极限开关 同4.2.3.11.27.5的要求。 6.5.27.6 缓冲器 7.4. 同4.2.3.11.27.6的要求。 7.4.6.5.27.7 停止装置 同4.2.3.11.27.7的要求。 7.4.6.5.27.8 检修运行装置 同4.2.3.11.27.8的要求。 6.5.27.9 液压管路限流或切断装置 7.4. 同4.2.3.11.27.9的要求。 7.4.6.5.27.10 超载保护装置 同4.2.3.11.27.10的要求。 7.4.6.5.27.11 机械设备的防护装置 同4.2.3.11.27.11的要求。 7.4.6.5.28 机械式停车设备专项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检查 除检查是否满足4.2.3.11.28要求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7.4.6.5.28.1 控制联锁功能 停车设备的汽车存取由几个控制点启动时,这些控制点应当相互联锁,以使得仅能 从所选择的控制点操作。 7.4.6.5.28.2 载车板锁定装置 为防止意外情况下,载车板从停车位中滑出,应当设置载车板锁定装置,在采取了 有效措施的情况下,可不设此装置。 7.4.6.5.28.3 轨道端部止挡装置 为防止运行机构脱轨,在水平运行轨道的端部,应当设置止挡装置,并能承受运行 - 113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机构以额定载荷、额定速度下运行产生的撞击。 7.4.6.5.29 汽车专用升降机类停车设备专项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 进行操作试验,检查是否符合要求: 7.4.6.5.29.1 制导行程 同4.2.3.11.29.1的要求。 7.4.6.5.29.2 底坑红色急停开关和电源插座检查 同4.2.3.11.29.2的要求。 7.4.6.5.29.3 超载限制器检查 同4.2.3.11.29.3的要求。 6.5.29.4 停电时使升降机慢速移动到安全位置的装置 7.4. 同4.2.3.11.29.4的要求。 7.4.6.5.29.5 通风装置(人车共乘式) 同4.2.3.11.29.5的要求。 7.4.6.5.29.6 紧急联络装置(人车共乘式) 同4.2.3.11.29.6的要求。 7.4.6.5.29.7 紧急救援装置(人车共乘式) 同4.2.3.11.29.7的要求。 7.4.6.5.29.8 安全钳和限速器 同4.2.3.11.29.8的要求。 7.4.6.5.29.9 液压系统检查 同4.2.3.9的要求。 7.4.6.6 司机室检查 同4.2.3.10的要求。 7.4.6.7 电气检查 7.4.6.7.1 电气设备 (1)检查电气设备功能是否有效。 (2)检查防爆型、绝缘型、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电气设备及其元器件是否与工 作环境的防爆、绝缘、温度等级相适应当,并且有防护措施。 7.4.6.7.2 电气线路对地绝缘电阻 按照被检设备的电压等级确定检验所用兆欧表电压。断开电源,人为使起重机械上 的接触器、开关全部处于闭合状态,使起重机械电气线路全部导通,将兆欧表L端接于 电气线路,E端接于起重机械金属结构或者接地极上,测量绝缘电阻值;也可以采用分 段测量的方法。测量时应当将容易击穿的电子元件短接。 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 114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1)额定电压小于或等于500V时,不低于1.0MΩ;防爆起重机不低于1.5 MΩ; (2)绝缘起重机械,将1000V兆欧表对电气线路对地、吊钩与滑轮、起升机构与小车架、小车架与大车的绝缘值进行测试,其值均不低于1MΩ。 7.4.6.7.3 起重机械接地检查 7.4.6.7.3.1 电气设备接地 (1)电气设备正常情况下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当直接与供电电源保护接地线连接。 (2)检查起重机械上所有电气设备外壳、金属导线管、金属支架及金属线槽均应当根据配电网情况进行可靠接地(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 7.4.6.7.3.2 金属结构接地 7.4.6.7.3.2.1 专用接地线 检查是否设专用接地线,金属结构的连接有非焊接处,是否采用另设接地干线或者跨接线的处理。 7.4.6.7.3.2.2 载流零线 检查是否按规定禁用金属结构和接地作为载流零线(电气系统电压为安全电压除外)。 7.4.6.7.3.2.3 接地型式 检查接地型式,如采用接地电阻测量仪测量起重机械接地电阻。测量重复接地电阻时,应当把PE线从接地装置上断开。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采用TN接地系统时,PE线重复接地每一处的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测量时把接地线从重复接地体上断开)。 (2)采用TT接地系统时,起重机应当设漏电保护装置。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电源保护接地线)的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3)采用IT接地系统时,起重机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电源保护接地线)的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7.4.6.7.4 电气保护 7.4.6.7.4.1 电动机的保护 检查电动机应当具有如下一种或以上的保护功能(电动葫芦除外),具体选用应当按电动机及其控制方式确定: (1)瞬动或反时限动作的过电流保护,其瞬时动作电流整定值应当约为电动机最大起动电流的1.25倍; (2)在电动机内设置热传感元件; (3)热过载保护。 7.4.6.7.4.2 线路保护 - 115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检查所有外部线路都应当具有短路或接地引起的过电流保护功能。 7.4.6.7.5 失压保护 当起重机械供电电源中断后,凡涉及安全或者不宜自动开启的用电设备均应当处于断电状态,避免恢复供电后用电设备自动运行。 7.4.6.7.6 零位保护(机构运行采用自动复位按钮控制的除外) 开始运转和失压后恢复供电时,必须先将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后,该机构或者所有机构的电动机才能启动。 7.4.6.7.7 错相和缺相保护 当错相和缺相会引起危险时,应当设错相和缺相保护。采用通电试验方法,断开供电电源任意一根相线或者将任意两相线换接。检查有断错相保护的起重机械供电电源的断错相保护是否有效,总电源接触器是否接通。 7.4.6.7.8 电动机定子异常失电保护 对于吊运熔融金属或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重大危险或损失的起重机械起升机构,电动机应当设置定子异常失电保护功能,当调速装置或正反向接触器故障导致电动机失控时,制动器应当立即上闸。 7.4.6.7.9 超速保护装置 对于重要的、负载超速会引起危险的起升机构和非平衡式变幅机构,检查其是否设置超速开关。 照明 7.4.6.7.10 (1)检查起重机械的司机室、通道、电气室、机房等,其可移动式照明是否是安全电压,必要时进行测量; (2)检查是否按规定禁用金属结构做照明线路的回路。 7.4.6.7.11 信号指示 查验配置情况并且进行操作试验,检查以下装置是否有效: (1)起重机械总电源开关状态在司机室内有明显的信号指示; (2)起重机械(手电门控制的除外)有警示音响信号,并且在起重机械工作场地范围内能够清楚地听到; (3)集装箱专用吊具开闭锁指示信号灯有效。 7.4.6.8 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检查 7.4.6.8.1 设计文件 检查起重机械设计文件中有关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内容是否符合GB/T 28264-2012的要求。 7.4.6.8.2 安全监控管理功能要求的硬件配备 检查起重机械的出厂配套件清单中是否有GB/T 28264-2012《起重机械 安全监控- 116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管理系统》所要求的信号采集单元、信号处理单元、控制输出单元、数据存储单元、信号显示单元、信息导出接口单元等硬件设施。 7.4.6.8.3 系统检查 以下各项是否符合7.2.7.1相应要求: 核查 (1)管理权限的设定 (2)故障自诊断 (3)报警装置 (4)文字表达形式 (5)通信协议的开放性 (6)显示信息的清晰度 (7)系统信息采集源 7.4.6.8.4 参数验证 28264-2012中表2中不同类型起重机械,验证对应当的按照下述方法,针对GB/T 监控参数。 7.4.6.8.4.1 起重量 现场起升载荷,检查显示器上是否显示起重量,显示计量单位为“t”,并至少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4.2 起重力矩 7.4.6.8. 现场起升载荷,并进行变幅运动,检查显示器上是否显示起重量和相应当位置幅度,显示计量单位分别为“t”和“m”,均应当至少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7.4.6.8.4.3 起升高度/下降深度 同4.2.2.4.2.1.1的要求。 7.4.6.9.10.4 运行行程 同4.2.2.4.2.1.2的要求。 7.4.6.9.10.5 大车运行偏斜 同4.2.2.4.2.1.4的要求。 7.4.6.9.10.6 水平度 同4.2.2.4.2.1.5的要求。 7.4.6.9.10.7 幅度 现场进行变幅运动,检查显示器上是否显示相应当位置幅度,显示计量单位为 “m”,应当至少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7.4.6.9.10.8 风速 同4.2.2.4.2.1.6的要求。 7.4.6.9.10.9 回转角度 - 117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同4.2.2.4.2.1.7的要求。 7.4.6.9.10.10 同一或不同一轨道运行机构安全距离 同4.2.2.4.2.1.8的要求。 7.4.6.9.10.11 操作指令 同4.2.2.4.2.1.9的要求。 7.4.6.9.10.12 支腿垂直度 同4.2.2.4.2.1.10的要求。 7.4.6.9.10.13 工作时间 同4.2.2.4.2.1.11的要求。 6.9.10.14 累计工作时间 7.4. 同4.2.2.4.2.1.12的要求。 7.4.6.9.10.15 每次工作循环 同4.2.2.4.2.1.13的要求。 7.4.6.9.11 监控状态验证 按照下述方法,针对GB/T 28264-2012中表中不同类型起重机械,验证对应当的监 控状态。 7.4.6.9.11.1 起升机构的制动状态 同4.2.2.4.2.2.1的要求。 7.4.6.9.11.2 抗风防滑状态 同4.2.2.4.2.2.2的要求。 7.4.6.9.11.3 联锁保护(门限位和机构之间的运行联锁) 同4.2.2.4.2.2.3的要求。 7.4.6.9.11.4 工况设置状态 同4.2.2.4.2.2.4的要求。 7.4.6.9.11.5 供电电缆卷筒状态 同4.2.2.4.2.2.5的要求。 7.4.6.9.11.6 过孔状态 同4.2.2.4.2.2.6的要求。 7.4.6.9.11.7 视频系统 同4.2.2.4.2.2.7的要求。 7.4.6.9.12 系统综合误差试验验证 起重量、幅度和起重力矩的误差同4.2.2.4.2.3的要求。 7.4.6.9.13 连续作业试验验证 同4.2.2.4.2.4的要求。 - 118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7.4.6.9.14 信息采集和储存验证 7.4.6.9.14.1 实时性 同4.2.2.4.2.5(1)的要求。 7.4.6.9.14.2 历史追溯性 同4.2.2.4.2.5(2)的要求。 7.4.6.9.14.3 扫描周期 同4.2.2.4.2.5(3)的要求。 7.4.6.9.14.4 断电后信息的保存 同4.2.2.4.2.5(4)的要求。 6.9.14.5 存储时间和格式 7.4. 同4.2.2.4.2.5(5)的要求。 注7-15: 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首次检验项目:4.2.4.9.2、4.2.4.9.3、4.2.4.9.4、 4.2.4.9.5、4.2.4.9.6、4.2.4.9.8、4.2.4.9.9、4.2.4.9.10、4.2.4.9.11、4.2.4.9.14。 注4-20: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定期检验项目:4.2.4.9.2、4.2.4.9.3、4.2.4.9.4、 4.2.4.9.5、4.2.4.9.6、4.2.4.9.8、4.2.4.9.9、4.2.4.9.10、4.2.4.9.11、4.2.4.9.14。 7.4.6.10 性能试验 7.4.6.10.1 空载试验 同4.2.3.12.1的要求。 7.4.6.10.2 液压系统密封性能试验 同4.2.3.9的要求。 7.4.6.10.3 架桥机过孔试验 7.4.6.10.3.1 过孔走行试验 同4.2.3.12.6(1)的要求。 7.4.6.10.3.2 导梁跨中静挠度试验 同4.2.3.12.6(2)的要求。 7.4.6.10.3.3 悬臂挠度试验 同4.2.3.12.6(3)的要求。 7.4.7 判定原则 检验结论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判定: (1) 规定的检验项目全部合格,综合判定为“合格”; (2) 规定的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3) 对不合格的检验项目经复检后合格,综合判定为“复检合格”; (4) 对不合格的检验项目经复检后仍不合格,综合判定为“复检不合格”。 注7-15:对于已经投入使用的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如果发现4.2.4.3(2)a)、4.2.4.3 (2)b)、 - 119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4.2.4.6.30(9)(提升形式为滚珠螺杆的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垂直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存在不合格项,但是使用单位已经按照要求采取了有效的措施,则允许使用单位在继续采取有效措施的情况下继续使用,可以按照合格项对待,不影响最后按照本规则进行定期检验的综合判断,但是需要在该检验项目的结论栏中注明不合格。 7.4.8 检验意见书和报告 7.4.8.1 检验意见书 现场检验工作结束,检验人员应当当场向使用单位出具《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件W,以下简称《检验意见书》,格式分(1)和(2)两种),并且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人员签字。 (1)检验结论综合判定为合格的,出具《检验意见书(1)》。 (2)检验结论综合判定为不合格的,出具《检验意见书(2)》,提出整改要求。 使用单位整改完成后,应当及时申报复检。复检的具体项目和方式由检验机构根据整改项目及其影响决定。 7.4.8.2 报告 7.4.8.2.1 时间要求 检验机构在检验(包括复检)工作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出具《起重机械定期(首次检验)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X,以下简称《定检报告》)。《定检报告》应当经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加盖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 7.4.8.2.2 填写要求 《定检报告》中有具体数据要求的定量项目,应当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际测量或者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无量值要求的定性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结论”一栏中只填写“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无此项”等单项结论。 7.4.9 信息上报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上报检验工作情况。《定检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及时将其检验情况书面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该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机关。 7.4.10 存档 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机构应当将以下检验资料汇总存档,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首次检验资料长期保存): (1)检验记录; (2)《检验报告》; (3)《检验意见书》; (4)其他与检验工作相关的资料。 - 120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7.5 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 7.5.1 主要参数提供与确认 型式试验人员应当根据申请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针对不同品种的安全保护装置,分别按照表7-16,表7-19的内容填写样机的主要参数,并且通过样机检查或试验对相关参数予以确认。 表7-16 制动器主要参数 品种 序号 项目 单位 1 型号规格 — mm 2 制动轮直径 3 额定制动力矩 Nm mm 4 制动器中心高 5 制动弹簧规格 — 6 制动弹簧安装长度 mm 7 制动衬垫试验摩擦系数或材质 — 鼓式制动器 型号规格 — (驱动方式包电动机额定功率 W 括电力液压推V 额定电源电压 动器、液压缸、电力液Hz 额定电源频率 电磁铁、脚踩8 压推动额定推力 kN 式) 器 mm 额定行程 额定动作频率 次/小时 接电持续率 % MPa 额定工作压力/最小压力 mm 液压缸全行程/工作行程 9 液压缸 动作频率 次/h % 接电持续率 续表 品种 序号 项目 单位 - 121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型号规格 — V 额定电源电压 V 线圈励磁电压 鼓式制动器 额定吸力 kN (驱动方式包10 电磁铁 mm 额定行程 括电力液压推 动器、液压缸、额定动作频率 次/小时 电磁铁、脚踩接电持续率 % 式) 绝缘等级 — kN 脚踩力 11 脚踩式 额定行程 mm 1 型号规格 — mm 2 制动盘尺寸(直径?厚度) 3 额定夹紧力 kN kN 4 额定制动力 Nm 5 额定制动力矩 6 额定退距 mm mm 7 制动器中心高 8 制动弹簧规格/数量 — 9 制动弹簧安装长度 mm 盘式制动器10 制动衬垫试验摩擦系数或材质 — (驱动方式包11 安装螺栓规格 — 括电力液压推型号规格 — 动器、液压缸、W 电动机额定功率 电磁铁、脚踩 V 额定电源电压 式) 电力液额定电源频率 Hz 12 压推动kN 额定推力 器 mm 额定行程 额定动作频率 次/小时 % 接电持续率 MPa 额定工作压力/最小工作压力 液压缸全行程/工作行程 mm 13 液压缸 动作频率 次/h % 接电持续率 续表 品种 序号 项目 单位 - 122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型号规格 — V 额定电源电压 V 线圈励磁电压 盘式制动器额定功率(额定电流) W(A) (驱动方式包kN 14 电磁铁 额定吸力 括电力液压推mm 额定行程 动器、液压缸、额定动作频率 次/小时 电磁铁、脚踩 % 接电持续率 式) 绝缘等级 脚踩力 kN 15 脚踩式 mm 额定行程 1 型号规格 — 2 制动轮直径 mm Nm 3 额定制动力矩 mm 4 制动器中心高 带式制动器 5 制动带试验摩擦系数或材质 / MPa 6 额定工作压力/最小工作压力 mm 7 液压缸全行程/工作行程 液压缸 8 动作频率 次/h % 9 接电持续率 1 型号规格 ? 2 额定功率 kW V 3 额定电压 Hz 4 额定电源频率 5 额定电流 A r/min 6 额定转速 制动电机 A (锥形转子电7 堵转电流 动机) 8 堵转转矩 Nm 9 负载持续率 ? 10 绝缘等级 ? 11 防护等级 ? 12 接线法 ? Nm 13 静制动力矩 续表 品种 序号 项目 单位 - 123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1 型号规格 ? kW 2 额定功率 V 3 额定电压 4 额定电源频率 Hz A 5 额定电流 r/min 6 额定转速 7 堵转电流 A 制动电机 Nm 8 堵转转矩 (电磁制动电9 负载持续率 ? 动机、旁磁制10 绝缘等级 ? 动电动机) 11 防护等级 ? 12 接线法 ? 13 静制动力矩 Nm V 14 电源电压 V 15 线圈电压 制动器 16 绝缘等级 ? 17 整流器 ? - 124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表7-17 防坠安全器主要参数 品种 序号 项目 单位 1 型式、型号 / 防坠安全器 2 额定制动载荷 kN (不适用于机 械式停车设3 额定动作速度 m/s 备) 4 标定动作速度 m/s 5 制动距离 m 6 适用导轨型式规格 / 防坠安全器7 保护钢丝绳直径 mm (不适用于机模数 / 械式停车设8 齿轮 备) 齿数 / mm 9 大螺母螺距 10 质量(不含随机工具) kg 1 型式、型号 / 2 额定制动载荷 kN 3 防坠距离 mm 材质 / 4 承载部分 尺寸 mm 5 额定电压 / 机械式停车设6 电压范围 / 备防坠安全器 7 动作距离 mm 8 额定功耗 W 9 绝缘等级 / 10 最长通电时间 S 11 防护等级 / 12 质量 kg - 125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表7-18 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主要参数 序号 项目 单位 1 型号规格 / 2 功能型式 / 3 综合误差(或者动作误差) , 4 输出控制功能 / 5 载荷传感器主要尺寸 mm 表7-19 起升高度限制器(仅限于传动式)主要参数 序号 项目 单位 1 型号规格 / 2 供电电源电压 V 3 传动比 / 7.5.2 检查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 7.5.2.1 质量文件审查 样品及其零部件的各项检查、试验记录、报告、合格证明应当齐全、符合规定。 7.5.2.2 样品检查 7.5.2.2.1 制动器 7.5.2.2.1.1 产品铭牌 查看制动器的产品铭牌,标牌内容应当包括制动器名称和型号、额定制动力矩或额 定制动力、单侧退距、整机重量、制造日期、出厂编号和制造商名称。 查看制动电机的产品铭牌,标牌内容应当包括制动电机名称和型号、功率、频率、 电压、额定静制动力矩、接电持续率、整机重量、制造日期、出厂编号和制造商名称。 7.5.2.2.1.2 结构型式 对照技术文件,检查样品型式、规格参数、基本配置等是否与设计文件一致,是否 符合产品标准规定。 7.5.2.2.1.2.1 制动器(不含制动电机) (1)检查制动器的连接尺寸与设计文件和产品标准的规定是否相符; (2)检查制动器的力矩参数与设计文件和产品标准的规定是否相符; (3)检查制动弹簧与设计文件和产品标准的规定是否相符; (4)检查制动器是否具有制动瓦随位功能; - 126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5)检查制动器是否具有制动瓦退距均等功能,是否能够保证制动器在正常释放状态下两侧退距基本相等,制动瓦制动覆面任何部位是否不与制动轮(盘)接触; (6)检查制动器是否具有制动力矩和制动瓦退距调整功能,并是否有可靠的防松措施; (7)检查制动器所有摆动铰点是否有润滑功能或者设置自润滑轴承; (8)检查常闭式制动器在制动弹簧处是否设置清晰、准确的制动力矩标尺; (9)检查推动器是否有油位指示或油位(液面高度)限位装置; (10)检查电磁制动器的电磁铁是否有行程指示标尺。 7.5.2.2.1.2.2 制动电机 (1)检查样品的连接尺寸与设计图样和产品标准的规定是否相符; (2)检查样品的外形尺寸是否与设计图样的规定相符; (3)检查样品的力矩参数是否与设计图样和产品标准的规定相符; (4)检查是否具有制动力矩调整功能,并有可靠的防松措施。 7.5.2.2.2 防坠安全器 7.5.2.2.2.1 产品铭牌 防坠器应当设置耐腐蚀的金属产品标牌,标牌内容应当包括:产品名称和型号、产品主要性能参数、产品出厂编号、产品制造日期、制造商名称和地址等。 7.5.2.2.2.2 结构型式 技术文件,检查样品型式、规格参数、基本配置等是否与设计文件一致,是否对照 符合有关规定。 7.5.2.2.2.3 铅封、漆封(适用于速度触发的升降机防坠器) 查验样品,检查样品的速度控制部分是否有铅封或者漆封。 7.5.2.2.2.4 齿轮、偏心轮、锲块、承载钩、承载块 查验样品,检查齿轮转动是否灵活轻便, 齿轮、偏心轮、锲块、承载钩、承载块其材质和硬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7.5.2.2.2.5 安全开关(适用于速度触发的升降机防坠器) 查验样品,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安全器动作时,能够激发安全开关动作,有效切断电动机和控制电路; (2)安全器动作后,只有通过人工调整,才能使安全开关复位。 7.5.2.2.2.6 防护 查验样品,安全器的制动表面是否不得有油污和杂物,渐进式是否有防止水、油和杂物等进入安全器的防护装置。 7.5.2.2.2.7 样品主要参数和基本尺寸测量 对照设计文件,对以下项目进行测量,并且审查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 127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1)齿轮模数、齿数; (2)大螺母螺距; (3)试验用导轨的型式规格; (4)保护钢丝绳的直径、安全系数; (5)防坠距离(适用于机械式停车设备防坠安全器); (6)承载部分尺寸(适用于机械式停车设备防坠安全器)。 7.5.2.2.3 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不适用于电流式起重量限制器) 7.5.2.2.3.1 产品铭牌 查看产品铭牌,是否符合GB 12602-2009中7.1的要求。 7.5.2.2.3.2 元件标识 检查装置样品外露的可操作元件(开关,旋钮等),是否有清晰、持久的外部标识。标识是否说明其功能。文字标识是否用中文。 7.5.2.2.3.3 供电电源的开关 使用电源供电的装置,检查其装置上是否装设可切断装置供电电源的开关。 7.5.2.2.3.4 强度 查验样品技术文件,对于装置安装于起重机承载系统中的零部件,查验相应的材料质量证明、设计图样和设计计算书,并确认其强度是否小于该系统中承载部件的强度。 7.5.2.2.3.5 材料和构造 12602-2009中5.1.5的规定检查,是否符合GB 12602-2009中4.1.4的要按照GB 求。 7.5.2.2.3.6 解除开关 检查装置样品解除开关是否为自动复位型或者可以锁定。 7.5.2.2.3.7 限制器的功能型式 检查限制器样品的功能型式,是否符合GB 12602-2009中4.2.1.2的要求。 7.5.2.2.3.8 限制器的自动工作性能 按照GB 12602-2009中5.1.6的规定进行检查,检查是否符合GB 12602-2009中4.2.1.3的要求。 7.5.2.2.3.9 限制器动作后连续执行规定功能的能力 按照GB 12602-2009中5.1.7的规定进行检查,检查是否符合GB 12602-2009中4.2.1.4的要求。 7.5.2.2.3.10 限制器的设定点 在95%至110%额定载荷范围内设定点应当可调,或按照GB 12602-2009中5.1.9的规定检查,检查是否符合GB 12602-2009中4.2.1.7的要求。 7.5.2.2.3.11 起重机配置选择装置 - 128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按照GB 12602-2009中5.1.16的规定检查,检查是否符合GB 12602-2009中4.2.1.11的要求。 7.5.2.2.3.12 限制器处理动载荷的功能 按照GB 12602-2009中5.1.10的规定检查,检查是否符合GB 12602-2009中4.2.2.1的要求。 7.5.2.2.3.13 限制器的开机自检功能 按照GB 12602-2009中5.1.12的规定检查,检查是否符合GB 12602-2009中4.2.2.2的要求。 7.5.2.2.3.14 限制器的手动自检装置 按照GB 12602-2009中5.1.13的规定检查,检查是否符合GB 12602-2009中4.2.2.3的要求。 7.5.2.2.3.15 限制器故障自检系统 12602-2009中5.1.14的规定检查,检查是否符合GB 12602-按照GB 2009中4.2.2.4的要求。 7.5.2.2.3.16 限制器电源中断后保留其设置的功能 按照GB 12602-2009中5.1.17的规定检查,检查是否符合GB 12602-2009中4.2.2.5的要求。 7.5.2.2.3.17 指示器的信号功能 12602-2009中5.1.11的规定检查,检查是否符合GB 12602-2009中4.3.1按照GB 的要求。 7.5.2.2.3.18 指示器的信号型式 按照GB 12602-2009中5.1.11的规定检查,检查是否符合GB 12602-2009中4.3.2的要求。 7.5.2.2.3.19 指示器的音响信号解除开关 按照GB 12602-2009中5.1.4的规定检查,检查是否符合GB 12602-2009中4.3.3的要求。 7.5.2.2.3.20 指示器的数值信息设置型式 按照GB 12602-2009中5.1.15的规定检查,检查是否符合GB 12602-2009中4.3.4的要求。 7.5.2.2.3.21 指示器的起重机配置信息指示型式 按照GB 12602-2009中5.1.18的规定,检查是否符合GB 12602-2009中4.3.6的要求。 7.5.2.2.3.22 样品主要参数和基本尺寸测量 对照设计文件,对以下项目进行查验或者测量,审查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 129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1)型号规格(包括配用起重机的额定起重量或者额定起重力矩); (2)功能型式; (3)综合误差(或者动作误差); (4)输出控制功能; (5)样品(载荷传感器)主要尺寸。 注7-16:综合误差是在整机条件下测得的误差,动作误差是在试验室条件下测得的误差(下同)。 7.5.2.2.4 起升高度限制器(仅限于传动式) 7.5.2.2.4.1 产品铭牌 查看产品铭牌,铭牌内容应当包括名称和型号、传动比、出厂编号、制造日期、制造商名称和地址等。 7.5.2.2.4.2 结构型式 对照技术文件,检查样品型式、规格参数、基本配置等是否与设计文件一致。 7.5.2.2.4.3 外观 查验样品,结构牢固,装配件无松动;外壳无裂纹、砂眼、划痕等缺陷;传感器、插接件等部件的装配位置与说明书相符;各连接部位及进线孔有防水措施。 7.5.2.2.4.4 凸轮或碰块与微动开关 检查样品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手动调节记忆凸轮或者碰块使微动开关动作时,微动开关切换和机械传动部分动作灵活、可靠; (2)微动开关组和凸轮组的紧固可靠,装配或调整后不得有相对位移,紧固件做了防松处理; (3)凸轮组紧固后,其下垫圈与安装底板之间保证设计要求的间隙; (4)微动开关具有圆柱滚子及其弹性支架,滚子与凸轮最高点接触后仍然有一定的弹性余量,无卡滞现象,滚子与凸轮的轴向接触线不小于滚子长度的70,。 7.5.2.2.4.5 基本尺寸测量 对型号规格、供电电源和传动比进行查验或者测量,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7.5.2.3 其他检查项目 型式试验机构可以根据产品特点,对关系到设备安全的特性,增加其他检查项目。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对增加的检查项目进行论证,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7.5.3 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 7.5.3.1 制动器 7.5.3.1.1 制动器(不包括制动电机) 7.5.3.1.1.1 闭合性能和释放性能 - 130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在设计文件和标准规定的制动弹簧工作力以及电源电压范围内,操作制动器5次以上,观察制动器闭合和释放动作。制动器闭合和释放应当灵活,无卡滞现象。 7.5.3.1.1.2 静态制动力矩 2006中6.3.2中的砝码法进行静制动力矩试验。制动器静态制动力按照JB/T6406- 矩不得小于额定值。对钳盘式安全制动器,试验其静态制动力,应当不小于额定值。 7.5.3.1.1.3 动态制动力矩 动态制动力矩应当在惯性试验台上进行,试验方法按照JB/T6406-2006中6.3.3中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制动器在额定制动状态和标准规定的制动初转速以及单次制动功条件下,测量每次制动过程中平均动态制动力矩值。每次测得的平均制动力矩值均不得小于0.9倍的额定制动力矩值。 7.5.3.1.1.4 推动器的推力试验 将推动器垂直放置在试验台架上,按照额定电压给推动器连续通电运行4h以上,使推动器电动机达到热稳定状态后,分别按照以下要求调整电源的电压及其施加载荷,通电运行推动器,观察推起行程: (1)推动器电源在额定频率和额定电压下,推动1.25倍的额定载荷; (2)推动器电源在额定频率和85,额定电压下,推动额定载荷。 在相应当的电源条件下,推动器应当能够将相应当载荷推起至额定行程。 7.5.3.1.1.5 推动器的工作行程 断续操作制动器,并且测量推动器的工作将制动器两侧制动瓦退距调整在额定值, 行程。试验后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不具有自动补偿功能的制动器,推动器的工作行程不大于推动器额定行程的75,; (2)具有自动补偿功能的制动器,推动器的工作行程不大于推动器额定行程的85%。. 7.5.3.1.1.6 推动器动作性能试验 将推动器安装在常闭鼓式或者电力液压盘式制动器上,推动器在额定电压、额定电源频率、60,负载持续率和额定制动弹簧工作力下,按照最大操作频率连续操作推动器30min以上。试验后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最大操作频率符合设计文件或者相应当标准规定值; (2)每个动作循环过程中推杆的运动不得有卡滞、爬行现象。 7.5.3.1.1.7 推动器密封性能试验 推动器在额定电压、额定电源频率、60,负载持续率和额定载荷下,连续运行4h以上,使推动器电动机达到热稳定状态。推动器外壳以及任何密封处不得渗漏油。 7.5.3.1.1.8 推动器电动机的绝缘电阻 在冷态下用绝缘电阻表测量电源进线端与外壳金属部分之间的绝缘电阻。绝缘电阻 - 131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在冷态下不小于20MΩ。 7.5.3.1.1.9 电磁铁的绝缘电阻 在冷态下用绝缘电阻表测量电源进线端与外壳金属部分之间的绝缘电阻。绝缘电阻在冷态下不小于5MΩ。 7.5.3.1.1.10 电磁铁线圈绕组耐压试验 使用耐压试验仪,在电源进线端与外壳金属部分之间,施加标准或者设计(设计有更高要求时)规定的电压保持1min以上。电磁铁线圈绕组应当能够承受耐压试验,试验部位无击穿和闪络现象,电磁铁能够正常工作。 7.5.3.1.1.11 液压缸的工作行程 制动器在额定制动块退距下工作时,驱动装置的工作行程应当符合如下规定: (1)不具有自动补偿功能的制动器,驱动装置的工作行程不大于驱动装置全行程的75,; (2)具有自动补偿功能的制动器,驱动装置的工作行程不大于驱动装置全行程的80,。 7.5.3.1.1.12 液压缸密封性能试验 在1.25倍额定工作油压下,制动按规定工作制连续进行48小时闭合释放试验、制动器的任何密封处、泵站部件间及管路密封应当无渗漏油和异常现象。 7.5.3.1.1.13 可靠性试验 将制动器安装在可靠性试验台架上,制动器在额定制动状态下,按照设计规定的工作制连续运行30万次。当制动器出现以下任一故障时,应当终止试验: (1)推动器电动机损坏、推动器任何一种零件失效、外壳及任何密封处渗漏油、推杆运动卡滞和爬行等; (2)电磁铁线圈绕组烧废,电磁铁通电后不动作; (3)改为制动弹簧断裂或者塑性变形量达到了弹簧工作变形量的10,以上; (4)传动构件出现严重变形; (5)主要摆动铰点出现严重磨损,并且磨损造成的制动衬垫的两侧退距之和小于额定退距的20,。 7.5.3.1.2 制动电机 7.5.3.1.2.1 冷态直流电阻的测定 试验前,电机应当在室内放置一段时间,用温度计测定电机绕组和制动器温度与冷却介质温度之差,其值不超过2K。测量时,电动机转子静止不动,用双臂电桥划转数字式微欧计在定子绕组两相出线端测量直流电阻,根据测量的端电阻,按照GB/T 1032中5.2.3规定的方法,进行各相电阻计算。 各线端间的电阻值与三个线端电阻的平均值之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132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1)对星形接法的绕组,不大于三相平均值的2,; (2)对三角形接法的绕组,不大于三相平均值的1.5,。 7.5.3.1.2.2 静制动力矩 静制动力矩试验要求如下: (1)电机在不通电的静止状态下,逐渐加载至克服电机输出轴的静制动力矩开始转动时,用静制动力矩测试装置测试数据; (2)分别旋转电机轴120?和240?,用同样方法再测试2次; (3)取上述3次测量值的平均值为该机的静制动力矩(单位为N•m)。 测得的静态制动力矩应当不小于设计值。 7.5.3.1.2.3 三相电流平衡 三相电流平衡试验要求如下: (1)在专用电机试验台,电机在额定电压、额定频率下空载运行,使机械损耗达到稳定(即输入功率相隔0.5h的读数差,不大于前一读数的3,,)进行试验,或者电机在额定电压、额定频率下负载试验后进行试验; (2)按照GB/T1032-2005中6.1规定的测试方法,测取电机的三相空载电流。 三相空载电流中任一项与三相空载电流平均值的差应当不大于三相平均值的10,。 7.5.3.1.2.4 额定转速 按照GB/T 1032-2005中4.4.5.1或4.4.5.2的方法测量转速。 其中额定转速按照以下要求确定: (1)通过负载试验读取的不同输出功率时的转速值,绘制负载工作特性曲线Pn2 S中输出功率和转速(或者转差)的关系曲线,再根据最小二乘法原理进行曲线拟Pn2 合,求取转差与输出功率关系曲线的计算公式,计算额定输出功率时的额S=f(P)2 ()定转差S,再计算额定转速n=1,Sn (n为被试电机的同步转速,r/min); eeeoo (2)按照公式7-4计算速度误差率。 nn,sp (式7-4) ,,,100,nnp 式中: ,,速度误差率 n n,铭牌标值额定转速,r/min s n,实测转速(值同 ),r/min p 试验结果,速度误差率为?0.6 ,为合格。 7.5.3.1.2.5 最大转矩 按照GB/T 1032-2005中12.3规定的转矩测量仪法进行。通过机械特性试验,测取被试电机的转矩、转速,绘制转矩、转速关系曲线M-S,从曲线上求取最大转矩。 - 133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最大转矩应当大于或者等于保证值的90,。 注7-17:保证值是设计规定或者产品标准规定的值,下同。 7.5.3.1.2.6 堵转转矩 任取以下两种方法之一进行试验: (1)按照GB/T 1032-2005中12.3的规定进行,通过机械特性试验,测取被试电机的转矩、转速,绘制转矩、转速关系曲线M-S,从曲线上求取堵转转矩(转速为零时的转矩); (2)在电机接近实际冷态下,将转子堵住,施加额定频率、额定电压,按照GB/T 1032-2005中4.4.4规定的转矩测量仪法读取堵转转矩。 试验结果判定:堵转转矩应当大于或者等于保证值的90,。 7.5.3.1.2.7 堵转电流 在电机接近实际冷态下,将转子堵住,施加额定频率、额定电压,读取堵转电流。 堵转电流应当小于或者等于保证值的120,。 试验结果判定: 7.5.3.1.2.8 降压试验 在电机负载试验台上,在额定频率、85,额定电压下,施加额定负载。 试验结果判定:电机应当能够起动并且正常工作。 7.5.3.1.2.9 短时升高电压试验 电机在空载情况下,以额定频率、130,额定电压,运转3min。 试验结果判定:电机应当无异常,匝间绝缘无击穿。 7.5.3.1.2.10 短时过转矩试验 在电机负载试验台上,电动机在热状态下,以额定频率、额定电压,逐步加载,使其转矩达到最大转矩的保证值(允许值及容差),历时15s。 试验结果判定:试验过程中,电机应当无转速突变、停转及其有害变形。 7.5.3.1.2.11 温升试验 通过试验确定绕组的平均温升K。 试验方法和要求如下: (1)按照GB/T 1032-2005中11.3.2规定用电阻法测取电机绕组和制动器线圈温升; (2)在电机负载试验台上直接加载,使被试电机保持额定负载; (3)按电机工作制或者等效连续运行30min,H级绝缘或者S4工作制的电机要按照工作制的要求做型式试验。 (4)测量电机绕组和制动器线圈试验前后的电阻和试验前后的环境温度。每次测量的电阻必须在相同出线端测量。 试验结果判定:采用E级绝缘,平均温升?75K;采用B级绝缘,平均温升?80K;采用F级绝缘,平均温升?105K;采用H级绝缘,平均温升?125K。 - 134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18:(1)按电机设计工作制运行时,试验过程中,首先测取绕组冷态电阻和环境温度,每注7- 隔1h时,再测取1次,相邻两次计算得出的绕组温升不大于1K时,确定为温升达到稳定,试验结束;(2)按等效连续运行方式试验时,首先测取电机绕组和制动器冷态电阻和环境温度,运行30min后,再测取一次。 7.5.3.1.2.12 热态绝缘电阻 在温升试验后,采用500V兆欧表,测量电机绕组输出端和制动器线圈输出端对机壳的绝缘电阻。 试验结果判定:电机绕组绝缘电阻应当不小于1.0MΩ,对防爆制动电机绕组绝缘电阻应当不小于1.5MΩ,制动器绝缘电阻应当不小于1.5MΩ。 7.5.3.1.2.13 空载噪声 按照GB/T 1032-2005中14.2的试验方法测量及确定噪声。 试验结果判定:空载噪声声功率级应当不大于等于标准规定值。 7.5.3.1.2.14 耐压试验 试验方法和要求如下: (1)电机在静止的状态进行,试验电源的频率为工频,电压波形应当尽可能为正弦; (2)电压施于绕组与外壳之间,当电机功率小于1 kW时,施加电压1260V,历时1min, 当电机功率大于或者等于1kW时,施加电压1760V,历时1min。制动器施加电压为1000V+2Ue,历时1min。 试验结果判定:电机绕组和制动器线圈对机壳不击穿为合格。 7.5.3.1.2.15 空载试验 试验方法和要求如下: (1)空载试验在额定电压、额定频率下运行,使机械损耗达到稳定后(即输入功率相隔时间0.5h的读数差,不大于前一读数的3,,)进行; (2)从418至494(V)电压范围内中的任一点开始试验,逐步降低电压直至电流回升止,取7至9点,测取空载电压、空载电流、空载功率(空载功率用低功率因数瓦特表测取); (3)试验后,立即测量定子绕组的电阻 ; (4)按照GB/T 1032-2005中6.2规定计算空载试验的相关试验参数。 试验结果判定:各项试验参数应当符合设计要求。 7.5.3.1.2.16 负载试验 试验方法和要求如下: (1)电机在负载试验台上进行; (2)在额定频率、额定电压下,逐步增加负载,在0.25至1.25倍额定功率范围内取6至8个点分别测取电流、输入功率、输出转速、输出转矩; - 135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3)按照GB/T 1032有关规定计算负载试验的相关试验参数。 试验结果判定:各项试验参数应当符合设计要求。 7.5.3.2 防坠安全器 防坠安全器(机械式停车设备的防坠安全器除外) 7.5.3.2.1 7.5.3.2.1.1 标定动作速度试验(适用于速度触发的升降机防坠器) 按照JG 121-2000中6.3.1的规定进行标定动作速度试验,试验结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对于施工升降机齿轮锥形渐进式防坠安全器,其标定动作速度符合JG 121-2000中5.2.10的要求; (2)对于其它类型的由速度控制的防坠安全器,安全器标定动作速度符合JG 5058-1995中5.1.2的要求。 7.5.3.2.1.2 额定制动载荷下的制动性能试验 7.5.3.2.1.2.1 采用试验架进行试验的试验方法和要求 对于施工升降机齿轮锥鼓形渐进式防坠安全器,按照JG 121-2000中6.3.2.1的规定进行试验,试验结果应当符合JG 121-2000中5.2.11的要求。 对于其它类型的渐进式防坠安全器,按照上述方法试验后直接测量制动距离,其制动距离应当在0.25至1.20m范围内;对于瞬时式安全器,检查其结构及动作情况,瞬时式安全器动作时不应当造成结构的严重损坏或动作失灵,制停距离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对于停层防坠安全装置,其动作应当灵敏可靠。 注7-19:制停距离是指装有防坠安全器的试验载荷开始释放并自由下落到安全器动作并制停所移动的距离。 7.5.3.2.1.2.2 采用试验台进行试验的试验方法和要求 对于施工升降机齿轮锥鼓形渐进式防坠安全器,可以采用试验台法进行试验,按照JG121-2000中6.3.2.2的规定进行试验,试验结果应当符合JG121-2000中5.2.11的要求。 7.5.3.2.1.3 超载下的制动性能试验 施工升降齿轮锥鼓形渐进式防坠安全器按照1.12倍额定制动载荷,其它类型的防坠安全器按照1.25倍额定制动载荷,并按照4.3.3.2.1.2的要求进行制动性能试验,安全器应当能够将其制动停止。 7.5.3.2.1.4 可靠性试验 可靠性试验分为运行试验、制动性能试验和解体试验。按照JG121-2000中6.4规定的故障判定原则和试验方法进行试验,试验结果应当符合JG121-2000中5.5的要求。 7.5.3.2.2 机械式停车设备防坠安全器 7.5.3.2.2.1 绝缘电阻试验 - 136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选择绝缘电压等级为500V的兆欧表,测量电源进线端与外壳金属部分之间的绝缘电阻。绝缘电阻值应当大于或者等于0.5MΩ。 7.5.3.2.2.2 耐压试验 根据样品额定电压,按照表7-20确定试验电压,使用耐压试验仪,在电源进线端与外壳金属部分之间,施加试验电压1min。试验部位应当无击穿和闪络现象。 表7-20 试验电压 样品额定电压(Ue,V) 试验电压(V) 60,Ue ?125 1000 125,Ue?250 1500 250,Ue?500 2000 7.5.3.2.2.3 高温试验 将样品放入高温试验箱,待箱内温度达到60?后,历时16h后取出,按照4.3.3.2.2.7的要求,在5 min内各完成3次动作性能试验。试验项目应当全部合格。 7.5.3.2.2.4 低温试验 将样品放入低温试验箱,待箱内温度达到,20?后,历时16h取出,按照4.3.3.2.2.7的要求,在5 min内各完成3次动作性能试验。试验项目应当全部合格。 7.5.3.2.2.5 湿热试验 将样品放入温湿试验箱,调整温湿试验箱至95,Rh,+40?,历时48h后,将样品从温湿试验箱取出,在室温下放置2h,然后按照4.3.3.2.2.1、4.3.3.2.2.2和4.3.3.2.2.7的要求,分别进行绝缘电阻试验、耐压试验和动作性能试验。所有检测和试验项目应当全部合格。 7.5.3.2.2.6 防护等级试验 除按照GB 4208-1993标准中IP45的相应当规定进行试验外,还应当按照4.3.3.2.2.1、4.3.3.2.2.2和4.3.3.2.2.7的要求,分别进行绝缘电阻试验、耐压试验(取表R-4规定电压的50,试验电压)和动作性能试验。所有检测和试验项目应当全部合格。 7.5.3.2.2.7 动作性能试验 操作防坠器使之动作,动作应当灵活,检查动作距离,其应当不小于设计值。 7.3.3.2.2.8 坠落试验 7.5.3.2.2.8.1 额定载荷坠落试验 在额定载荷条件下,载车板按照设计文件分布载荷,最大防坠距离时,模拟载车板坠落,防坠器应当能有效防止载车板坠落,其结构无损坏、断裂及无永久变形现象。 7.5.3.2.2.8.2 超载坠落试验 - 137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在125%额定载荷条件下,载车板按照设计文件分布载荷,最大防坠距离时,模拟载车板坠落,防坠器应当能有效防止载车板坠落,其结构无断裂及永久变形现象。 7.5.3.2.2.9 可靠性试验 2000可靠性试验分为载车板坠落试验和解体试验。故障判定原则应当符合JG 121-中6.4.1的规定,按照JG 121-2000中6.4.3和6.4.4的规定,分别进行载车板坠落试验和解体试验,试验结果应当符合JG 121-2000中5.5的要求。 7.5.3.3 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不适用于功率式起重量限制器) 7.5.3.3.1 动作误差试验 按照GB 12602-2009中5.2.2的规定进行动作误差试验,试验结果应当符合GB 12602-2009中4.2.1.8的要求。 7.5.3.3.2 数值误差试验 按照GB 12602-2009中5.2.3的规定进行指示器的数值误差试验,试验结果应当符合GB 12602-2009中4.3.5的要求。 7.5.3.3.3 振动试验 按照GB 12602-2009中4.1.6表1的规定进行振动试验,并按4.3.3.3.1和4.3.3.3.2的要求进行动作误差和数值误差试验。 7.5.3.3.4 冲击试验 按照GB 12602-2009中4.1.6表2的规定进行振动试验,并按4.3.3.3.1和4.3.3.3.2的要求进行动作误差和数值误差试验。 7.5.3.3.5 高温试验 按照GB 12602-2009中5.2.6.1的规定进行高温试验,检测的动作误差和数值误差应当分别符合4.3.3.3.1和4.3.3.3.2的要求。 7.5.3.3.6 低温试验 按照GB 12602-2009中5.2.6.2的规定进行低温试验,并按4.3.3.3.1和4.3.3.3.2的要求进行动作误差和数值误差试验。 7.5.3.3.7 电压波动试验 按照GB 12602-2009中5.2.7的规定进行电压波动试验,在电压波动条件下按4.3.3.3.1和4.3.3.3.2的要求进行动作误差和数值误差试验求。 7.5.3.3.8 抗干扰试验(不适用于电池供电装置) 使用交流电源的装置应当按照GB 12602-2009中5.2.8的规定进行抗干扰试验,并在此期间按4.3.3.3.1和4.3.3.3.2的要求进行动作误差和数值误差检测求。 7.5.3.3.9 绝缘电阻试验(不适用于电池供电装置) 按照GB 12602-2009中5.2.9的规定进行绝缘电阻试验,绝缘电阻应当不低于1MΩ。 - 138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7.5.3.3.10 工频耐受电压试验(不适用于电池供电装置) 在装置的电源进线端与外壳金属部分之间按照GB 12602-2009中4.1.2.8表3的规定施加试验电压1min。进行工频耐受电压试验。在试验期间装置应当无击穿和闪络现象。 7.5.3.3.11 湿热试验 按照GB 12602-2009中5.2.11的规定进行湿热试验,检测和试验结果应当符合相应当要求。 7.5.3.3.12 防护等级试验 按照GB 12602-2009中5.2.12的规定按IP45的要求进行防护等级试验,并按4.3.3.3.1和4.3.3.3.2的要求进行动作误差和数值误差试验。 7.5.3.3.13 过载能力试验 按照GB 12602-2009中5.2.13的规定进行过载能力试验,试验结果应当符合GB 12602-2009中4.2.1.9的要求。 7.5.3.3.14 疲劳试验 按照GB 12602-2009中5.2.14的规定进行疲劳试验,试验结果应当符合GB 12602-2009中4.2.1.10的要求。 7.5.3.3.15 装机试验 按照GB 12602-2009中5.3.1的要求进行装机试验前的准备,并将样品按实际配置安装在起重机上,按技术文件调试合格并确定样品设定点。 7.5.3.3.15.1 额定起重能力试验 按照GB 12602-2009中5.3.2的规定进行额定起重能力试验,起重机应当能正常工作。 7.5.3.3.15.2 综合误差试验 按照GB 12602-2009中5.3.3的规定进行综合误差试验,试验结果应当符合GB 12602-2009中4.2.1.6的要求。 7.5.3.4 功率式起重量限制器专项条款 功率式起重量限制器在实验室应当进行4.3.3.3.3、4.3.3.3.4、4.3.3.3.5、4.3.3.3.8 、4.3.3.3.9、4.3.3.3.10、 4.3.3.3.12、4.3.3.3.11规定的试验项目。其中4.3.3.3.4、4.3.3.3.5、4.3.3.3.11的试验中检测动作误差和数值误差时,应当装机后在试验室用标准砝码进行,试验砝码的精度应当不低于0.2%。 除进行以上的试验项目外,还应当进行以下试验: 7.5.3.4.1 动作误差试验 装机后在试验室用标准砝码在规定电源条件下进行试验,试验结果应当符合GB 12602-2009中4.2.1.8的要求。 在此试验中,在载荷达到动作点时,还应当进行点动试验,载荷应当不能持续起升, - 139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但可进行下降。 7.5.3.4.2 数值误差试验 装机后在试验室用标准砝码在规定电源条件下进行试验,试验结果应当符合GB 12602-2009中4.3.5的要求。 7.5.3.4.3 升降压试验 分别在0.9倍额定电压和1.1倍额定电压条件下,进行4.3.3.4.1和4.3.3.4.2的试验,试验结果应当符合要求。 7.5.3.4.4 整机低温试验 对将样品装机后放待低温试验箱内温度达到,20?后,历时4h,取出后在30 min内分别按4.3.3.4.1,4.3.3.4.2,4.3.3.4.3进行试验。 7.5.3.4.5 热平衡试验 对功率式起重量限制器,应当装机后用额定载荷按所装起升机构的工作级别进行试验,直至起升电机达到热平衡状态,此时再分别按4.3.3.4.1,4.3.3.4.2,4.3.3.4.3进行试验。 7.5.3.5 起升高度限制器(限传动式) 7.5.3.5.1 绝缘电阻试验 选择绝缘电压等级为500V的兆欧表,测量电源进线端与外壳金属部分之间的绝缘 电阻,绝缘电阻值应当大于或者等于0.5MΩ。 7.5.3.5.2 耐压试验 根据样品额定电压,按照表7-21确定试验电压,使用耐压试验仪,在电源进线端与外壳金属部分之间,施加试验电压1min。试验部位应当无击穿和闪络现象。 表7-21 试验电压 额定电压Ue,V 试验电压,V Ue?60 1000 60,Ue?300 2000 300,Ue?690 2500 690,Ue?800 3000 800,Ue?1000 3500 7.5.3.5.3 高温试验 将样品放入高温试验箱,待箱内温度达到60?后,历时16h后取出,按照4.3.3.5.7和4.3.3.5.8的试验项目,在30min内各完成3次试验。试验项目应当全部合格。 7.5.3.5.4 低温试验 - 140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将样品放入低温试验箱,待箱内温度达到-20?后,历时16h取出后,按照4.3.3.5.7和4.3.3.5.8的试验项目,在30min内各完成3次试验。试验项目应当全部合格。 7.5.3.5.5 湿热试验 将样品放入温湿试验箱,调整温湿试验箱至95,RH、+40?,历时48h后,将样品从温湿试验箱取出,在室温下放置2h,然后分别按照4.3.3.5.1的要求检测绝缘电阻,按照4.3.3.5.2的要求进行耐压试验,按照4.3.3.5.7和4.3.3.5.8的要求进行运转限位功能试验和重复定位精度试验。所有检测和试验项目应当全部合格。 7.5.3.5.6 防护等级试验 除按照GB 4208-1993标准中IR45的相应当规定进行试验外,还应当按照4.3.3.5.1、4.3.3.5.2、4.3.3.5.7和 4.3.3.5.8的要求,分别进行绝缘电阻试验,耐压试验(取表R-5规定电压的50,试验电压)、运转限位功能试验和重复定位精度试验。所有检测和试验项目应当全部合格。 7.5.3.5.7 运转限位功能试验 操作高度限制器使之转动,相继执行行程限位和极限限位双重保护功能时,能够切断控制电源;在脱离接触并且返回正常工作状态后,微动开关能够自动复位;极限限位控制,一般应当略滞后于行程限位控制。 7.5.3.5.8 重复定位精度试验 操作高度限制器使之转动,切断控制电源时测量凸轮转角。对每台样品均应当反复试验3次。凸轮转角重复定位精度应当小于或者等于0.3?。 7.5.3.5.9 现场试验 按照以下方法和要求进行试验: (1)在空载条件下,起升机构按照最大起升速度起升运行,当取物装置上升到设计图样规定的极限位置时,应当自动切断起升电源; (2)制停后,取物装置距离危险位置不少于0.25m; (3)对于塔式起重机,按照GB/T 5031,2008中5.6.1的规定,测量制停距离。试验结果的判定:能够停止起升运动,制停距离符合相应当规定。 7.5.3.6 其他试验项目 除上述试验项目外,型式试验机构可以根据产品特点,对关系到设备安全的特性,增加其他试验项目。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对增加的试验项目进行论证,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7.6 检验结果申诉 (1)受检对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当在取得相应意见或者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向型式试验机构提出,;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处理; (2)受检单位对处理结果仍有不同意见时,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检验机构的核准 - 141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机关提出申诉,检验机构的核准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3)受单位对处理结论仍有异议时,可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检验工作过程中,由于型式检验机构和制造单位一方或者双方工作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的,经协调仍不能达成和解的,双方可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附 则 8.1 解释权限 本规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8.2 施行时间 本规程自20 年 月 日起施行。 年 月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 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中有关起重机械的规定同时废止。 - 142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附件A 编号: 起重机械产品质量证明书(封面) 产品类别: 产品品种: 型号规格: 产品编号: 设备代码: (制造单位名称) 注1:除本质量证明书(封面)和起重机械产品合格证的内容和格式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外,其余的格式作为参考,但是总体内容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其中具体的项目,根据设备实际情况确定。 注2:设备代码的编排内容见附件A-c。 - 143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附件A-a 编号: 起重机械产品合格证 制造单位: 制造地址: 制造许可证编号: 产品类别: 产品品种 : 型号规格: 产品编号 : 设备代码: 合同编号 : 制造完成日期: 年 月 日 本起重机械产品经质量检验,符合《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质量检验员 : 检验部门负责人 : 质量检验专用章 : (制造单位签章) - 144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附件A-b 一、产品技术特性 (一)桥式起重机 主要参数和用途 额定起重量 t 跨 度 m 整机工作级别 起升高度 m 大车基距 m 小车轨距 m 下降深度 m 主钩左右极限位置 mm 最大轮压 kN 整机重量 t 防爆等级 整机功率 kW 用 途 主要结构型式 主体结构型式 防爆型式 操纵方式 吊具型式 工作机构主要特性 倍 率 电动机型号/数量 / 起升 速 度 m/min 功 率 kW 速度 相应当最t 制动器型号/数量 / 大起重量 起升 工作级别 制动力矩 kN?m 机构 减速器型号 传动比 卷筒直径 mm 定滑轮直径 mm 钢丝绳型号 大/小车轮直径 / mm 共 页 第 页 - 145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续表 工作机构主要特性 速 度 m/min 功 率 kW 工作级别 制动器型号/数量 / 大车 电动机型号 / 制动力矩 kN?m 行走 /数量 机构 减速器型号 传动比 大车车轮 mm 适应当轨道 踏面直径 速 度 m/min 功率/转速 kW/ r/min 工作级别 制动器型号/数量 / 小车 电动机型号 / 制动力矩 kN?m 运行 /数量 机构 减速器型号 传动比 小车车轮 mm 小车轨道 踏面直径 适用工作环境 电压 V 非工作风压 Pa 电源 风压 频率 H 工作风压 Pa Z 环境温度 ? 吊钩部位辐射温度 ? 依据标准 设计标准 整机制造标准 备注: 共 页 第 页 - 146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二)门式起重机 主要参数和用途 额定起重量 t 跨 度 m 整机工作级别 起升高度 m 大车基距 m 小车轨距 m 下降深度 m 主钩左右极限位置 mm 最大轮压 kN 整机重量 t 防爆等级 整机功率 kW 悬臂长 / 使用场所 ?露天 ?室内 用 途 主要结构型式 主体结构型式 防爆型式 ?正轨箱形梁 ?偏轨箱形梁 ? 箱形 ?桁架 ?单腹板梁 主梁型式 支腿型式 ? 万能杆件式 ?桁架梁 ?其他 ?万能杆件式 ?其他 操纵方式 吊具型式 工作机构主要特性 倍 率 电动机型号/数量 / 起升 速 度 m/min 功 率 kW 速度 相应当最t 制动器型号/数量 / 大起重量 起升 工作级别 制动力矩 kN?m 机构 减速器型号 传动比 卷筒直径 mm 定滑轮直径 mm 钢丝绳型号 - 147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续表 工作机构主要特性 速 度 m/min 功 率 kW 工作级别 制动器型号/数量 / 大车 电动机型号 / 制动力矩 kN?m 行走 /数量 机构 减速器型号 传动比 大车车轮 mm 适应当轨道 踏面直径 主要参数和用途 速 度 m/min 功率/转速 kW/ r/min 工作级别 制动器型号/数量 / 小车 电动机型号 / 制动力矩 kN?m 运行 /数量 机构 减速器型号 传动比 小车车轮 mm 小车轨道 踏面直径 适用工作环境 电压 V 非工作风压 Pa 电源 风压 频率 H 工作风压 Pa Z 环境温度 ? 吊钩部位辐射温度 ? 依据标准 设计标准 整机制造标准 备注: 共 页 第 页 - 148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三)架桥机 主要参数 额定起重量 t 架梁跨度/桥机跨度 / m 0整机工作级别 最大架设纵坡 () 0最大架设横坡 () 前支腿调节长度 mm 起升高度 m 下降深度 m 大车基距 m 小车轨距 m 整机高度 m 整机宽度 m 整机长度/前导梁长度 / m 整机总功率 kW 过孔速度 m/min 起升速度 m/min 小车纵移速度 m/min 小车横移速度 m/min 主钩左右 整机横移速度 m/min m 极限位置 最大轮压 kN 整机重量 kg 主要结构型式 主体结构型式 操纵方式 吊具型式 工作机构主要特性 倍率 电动机型号/数量 / 起升速度 m/min 功 率 kW 速度 相应当额t 制动器型号 定起重量 起升 工作级别 制动力矩 kN?m 机构 减速器型号 传动比 卷筒直径 mm 定滑轮直径 mm 钢丝绳型号 速 度 m/min 功 率 kW 工作级别 制动器型号 大车电动机型号 kN?m / 制动力矩 行走/数量 机构 减速器型号 传动比 大车车轮 mm 适应当轨道 踏面直径 共 页 第 页 - 149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续表 工作机构主要特性 速 度 m/min 功 率 kW/ r/min 工作级别 制动器型号 小车电动机型号 / 制动力矩 kN?m 运行/数量 机构 减速器型号 传动比 小车车轮 mm 小车轨道 踏面直径 速 度 m/min 功 率 kW/ r/min 工作级别 制动器型号 小车电动机型号 / 制动力矩 kN?m 横移 /数量 机构 减速器型号 传动比 小车横移车轮 小车横移 mm 踏面直径 轨道 适用工作环境 电 压 V 非工作风压 Pa 电源 风压 频 率 H 工作风压 Pa Z 环境温度 ? 吊钩部位辐射温度 ? 依据标准 设计标准 整机制造标准 备注: 共 页 第 页 - 150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四)塔式起重机 主要参数和用途 最大起重量 t 最大起重力矩 t?m 最小/最大工作幅度 m 变幅速度 m/min 最大幅度起重量 t 全程变幅时间 s 最大起升高度 m 独立高度 m 行走机械轨距 m 最大轮压 KN 整机重量 t 整机功率 kw 用途 主要结构型式 ?平头式 ?非平头水平臂式 ?动臂式 ?上回转 ?下回转 ?其它 主体结构型式 变幅方式 ?水平臂小车变幅 ?倾斜式小车变幅 ?动臂动幅 ?整体式 ?组合式 ?固定式 ?轨行式 塔身型式 基座型式 操纵方式 吊具形式 工作机构主要特性 倍率 电动机型号/数量 / 起升速度 m/min 功 率 kW 速度 相应当最t 制动器型号/数量 大起重量 起升 工作级别 制动力矩 kN?m 机构 减速器型号 传动比 卷筒直径 mm 定滑轮直径 mm 钢丝绳型号 速 度 m/min 功 率 kW 工作级别 制动器型号 行走电动机型号 kN?m / 制动力矩 机构 /数量 减速器型号 传动比 车轮踏面直径 mm 适应当轨道 共 页 第 页 - 151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续表 工作机构主要特性 速 度 m/min 功率/转速 kW/ r/min 工作级别 制动器型号 电动机型号 变幅/ 制动力矩 kN?m /数量 机构 减速器型号 传动比 小车车轮 mm 踏面直径 速 度 m/min 功 率 kW/ r/min 回转 工作级别 制动器型号 机构 电动机型号 / 制动力矩 kN?m /数量 液压泵型号/数 液压泵部压力 MPa 量 顶升 油缸额定顶升力 KN 机构 油缸额定顶升速度 m/min 适用工作环境 电 压 V 非工作风压 Pa 电源 风压 频 率 H 工作风压 Pa Z 环境温度 ? 吊钩部位辐射温度 ? 依据标准 设计标准 整机制造标准 备注: 共 页 第 页 - 152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五)流动式起重机 主要参数 最大起重量 t 最大起得力矩 t?m 最小/最大工作幅度 m 变幅速度 m/min 最大幅度起重量 t 全程变幅时间 s 最大起升高度 m 行驶速度 m/min 行走机械轨距 m 最大轮压 KN 整机重量 t 整机功率 kw 整机工作级别 支腿调节长度 mm 用途 主要结构型式 主体结构型式 操纵方式 吊具型式 驱动方式 调速方式 工作机构主要特性 倍率 电动机型号/数量 / 起升速度 m/min 功 率 kW 速度 相应当额t 制动器型号 定起重量 起升 工作级别 制动力矩 kN?m 机构 减速器型号 传动比 卷筒直径 mm 定滑轮直径 mm 钢丝绳型号 速 度 m/min 功 率 kW 工作级别 制动器型号 回转电动机型号 kN?m 机构 / 制动力矩 /数量 减速器型号 传动比 共 页 第 页 - 153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续表 工作机构主要特性 速 度 m/min 功 率 kW/ r/min 工作级别 制动器型号 行驶电动机型号 机构 / 制动力矩 kN?m /数量 减速器型号 传动比 速 度 m/min 功 率 kW/ r/min 工作级别 制动器型号 变幅 电动机型号 机构 / 制动力矩 kN?m /数量 减速器型号 传动比 适用工作环境 电 压 V 非工作风压 Pa 电源 风压 频 率 H 工作风压 Pa Z 环境温度 ? 吊钩部位辐射温度 ? 依据标准 设计标准 整机制造标准 备注: 共 页 第 页 - 154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六)门座式起重机 主要参数 最大起重量 t 最大起重力矩 t?m 额定起重量 t 幅 度 m 起升高度 整机工作级别 m (轨上/轨下) 门座支腿轨距 m 支腿调节长度 mm 最大轮压 kN 整机重量 t 整机最大高度 m 整机功率 kW 行走机械轨距 m 用途 主要结构型式 主体结构型式 操纵方式 门架结构型式 ?圆筒型 ?交叉式 ?撑杆式 ?其他 吊具型式 工作机构主要特性 倍率 电动机型号/数量 / 起升速度 m/min 功 率 kW 速度 相应当额t 制动器型号 定起重量 起升 工作级别 制动力矩 kN?m 机构 减速器型号 传动比 卷筒直径 mm 定滑轮直径 mm 钢丝绳型号 速 度 m/min 功 率 kW 工作级别 制动器型号 电动机型号 kN?m 行走/ 制动力矩 /数量 机构 减速器型号 传动比 车轮 mm 适应当轨道 踏面直径 共 页 第 页 - 155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续表 工作机构主要特性 速 度 m/min 功 率 kW/ r/min 工作级别 制动器型号 回转电动机型号 / 制动力矩 kN?m 机构 /数量 减速器型号 传动比 回转支承型号 mm 齿圈模数 变幅方式 功率/转速 kW/ r/min 工作级别 制动器型号/数量 / 电动机型号 / 制动力矩 kN?m 变幅 /数量 机构 减速器型号 传动比 传动参数(齿轮 齿条、变幅螺杆 等) 适用工作环境 电 压 V 非工作风压 Pa 电源 风压 频 率 H 工作风压 Pa Z 环境温度 ? 吊钩部位辐射温度 ? 依据标准 设计标准 整机制造标准 备注: 共 页 第 页 - 156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七)升降机 主要参数 额定载重量 t 提升速度 m/min 最大提升高度 m 自由端高度 m 整机工作级别 吊笼工作行程 m 整机重量 kg 整机功率 kW 吊笼尺寸(长?宽?高) mm 标准节尺寸(长?宽?高) mm 工作级别 用途 ?人货两用 ?货用 主要结构型式 ?卷筒式 ?曳引式 ?齿轮齿条式 ?涡轮式 ?有对重(或平衡驱动机构型式 重) 操纵方式 ?司机室 ?工作台 吊笼数量 ?单笼 ?双笼 标准节加节方式 导 轨 架 ?单 ?双 防坠安全装置 ?防坠 ?防坠+限速 工作机构主要特性 驱动主机型号/数量 功 率 ? Kw 制动器型号/数量 制动力矩 KN?m 减 速 器 型 号 传 动 比 mm 定滑轮直径 mm 卷筒(曳引轮)直径 起升钢丝绳型号 长度 m 共 根 对重(平衡重)钢丝绳 长度 m 共 根 适用工作环境 电 压 V 非工作风压 Pa 电源 风压 频 率 H 工作风压 Pa Z 环境温度 ? 依据标准 设计标准 整机制造标准 备注: 共 页 第 页 - 157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八)机械式停车设备 主要参数 额定起重量 t 跨度 m 起重力矩 Kg?m 起升高度 m 运停车辆质量 泊位数量 存放层数 主要结构型式 主体结构型式 操纵方式 工作机构主要特性 倍率 电动机型号/数量 速度 m/min 功率 Kw 相应当最大起起升t 传动比 重量 机构 主动链轮筒直mm 从动链轮直径 mm 径 驱动链条型号 提升链条型号 速 度 m/min 传动比 mm 主动链轮直径 mm 从动链轮直径 横移电动机型号 kw 机构 功率 /数量 横移链条型号 滚轮直径 适用工作环境 电 压 V 工作温度 ? 电源 频 率 H 湿度 Pa Z 依据标准 设计标准 整机制造标准 备注: 共 页 第 页 - 158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二、安全保护装置 制造 产品 型式试验序号 装置名称 装置号 型号规格 制造单位 备注 日期 编号 合格证号 注:(1)如果与原设计不一致,发生代用,应当在备注栏中注明“代用”; (2)附型式试验证明、外购件产品合格证明(复印件)。 共 页 第 页 - 159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附件A-c 特种设备代码编号方法 B1 编号基本方法 设备代码为设备的代号,必须具有其惟一性,由设备基本代码、制造单位代号、制造年份、制造顺序号组成。 ???? ????? ???? ???? 制造顺序号 制造年份 制造单位代号 设备基本代码 B2 编号含义 B2.1 设备基本代码 按照《特种设备目录》中品种的设备代码(4位阿拉伯数字)编写。如通用桥式起重机为“4110”。 B2.2 制造单位代号 由制造许可审批机关所在地的行政区域代码(2位阿拉伯数字)和制造单位制造许可证编号中的单位顺序号(3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如黑龙江某一起重机械制造厂,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其制造许可证编号为“TS 2410890,2014”,其国家质检总局行政区域代码用10表示,顺序号为890,则制造单位代号为“10890”;如由黑龙江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审批,其制造许可证编号为“TS 2423010,2014”,其黑龙江行政区域代码为23表示,许可顺序号为10,则制造单位代号为“23010” ; B2.3 制造年份 制造产品制造的年份(4位阿拉伯数字)。如2014年制造的则为“2014”。 B2.4 制造顺序号 由制造单位自行编排的产品顺序号(4位阿拉伯数字)。如2014年制造的某一品种(型式)的起重机械的产品制造顺序号为89,则编为“0089”。 如果制造顺序号超过9999,可用拼音字母代替。如制造产品的某一品种(型式)的起重机械的产品制造顺序号为10000或者11000,则制造顺序号为A000或者B000。 - 160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附件B: 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规格说明 设备类别(品种) 规格(主参数) 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注B-1)、流动式起重机、 升降机、铁路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额定起重量(t) 轻小型起重设备、旋臂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 塔式起重机 额定起重力矩(t?m) (注B-2) 机械式停车设备 层数 起重量限制器 额定起重量 (t) 起重力矩限制器 额定起重力矩 (t?m) 起升高度限制器(限传动式) 传动比 安全保护装置 防坠安全器 额定制动载荷(kN) 制动器(鼓式) 制动力矩(Nm)、制动轮直径 (mm) 制动器(盘式) 制动力 (kN) (注B-3) 制动器(制动电机) 功率 (kW) 注B-1:装卸桥的主参数为生产率(t/h)。 注B-2:塔式起重机规格含义具体见《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规则》附件B表B,1。 注B-3:电磁盘式制动器的主参数也可为制动力矩(Nm)。 - 161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附件C: 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范围 设备类别 品种 设备类别 品种 普通塔式起重机 通用桥式起重机 塔式起重机 电站塔式起重机 防爆桥式起重机 绝缘桥式起重机 门座起重机 门座起重机 冶金桥式起重机 固定式起重机 桥式起重机 电动单梁起重机 施工升降机 升降机 电动悬挂起重机 简易升降机 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 桅杆起重机 通用门式起重机 机械式停车设备 防爆门式起重机 钢丝绳电动葫芦 防爆钢丝绳电动造船门式起重机 葫芦 电动(气动)葫芦 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 气动葫芦 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 防爆气动葫芦 门式起重机 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 环链电动葫芦 岸边集装箱起重机 起重量限制器 装卸桥 起重力矩限制器 起升高度限制器架桥机 (限传动式) 轮胎起重机 安全保护装置 防坠安全器 履带起重机 制动器(鼓式) 流动式起重机 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 制动器(盘式) 制动器(制动电 缆索起重机 机) - 162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附件D: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约请单 编号: 约请(制造) 单位名称 约请(制造) 单位通讯地址 约请(制造) 邮 编 单位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设备种类 设备类别 设备品种(型式) 产品型号/规格 试验依据 TSG Q0000-2016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拟定的现场设计 文件审查、样机检 查和试验时间及 地点 制造许可证 发证(受理)机关 (备案受理)编号 声明:签订本约请单的型式试验机构和约请单位(制造单位)均已熟悉掌握本规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备注:型式试验机构和约请单位(制造单位)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另行签订协议书作为本约请函的附件。 约请单位代表: 型式试验机构代表: 联系人: 联系人: (章) (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163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附件E: 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抽样及管理要求 E1 抽样和管理要求 E1.1 抽样数量和要求 型式试验样品由型式试验机构在约请(制造)单位成品库或者生产线末端经出厂检验合格等待入库的产品中采用随机抽样方法抽取,不同型号的产品型式试验的抽样数量见表E-1。当型式试验样品不合格,约请(制造)单位重新申请型式试验时,应当加倍抽取样品。抽样时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抽样人员不少于2名; (2)制造(申请)单位按规定同时提供样品的技术文件、检验资料等; (3)抽样人员当场核实型式试验样品的技术文件,确认技术文件与所抽样品一致; (4)对于功率式起重量限制器,约请(制造)单位委托全国起重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型式试验机构对样品的结构和原理进行了论证,通过后方可进行抽样。 表E-1 型式试验抽样数量 序号 被试样品名称 规格(主参数) 抽样基数 抽样数量 ?400mm 10台 1 鼓式制动器 制动轮直径 2台 ,400mm 5台 2 盘式制动器 技术参数不限 5台 2台 ?13kW 8台 3 制动电机 2台 ,13kW 5台 ?320t 10台 配用起重机的4 起重量限制器 2台 额定起重量 ,320t 5台 ?900tm 10台 配用起重机的5 起重力矩限制器 2台 额定起重力矩 ,900tm 5台 6 防坠安全器 技术参数不限 10台 2台 E1.2 样品封样 样品封样的要求如下: (1)抽样人员应当填写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抽样单(格式见表E-2),抽样单经抽样人- 164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员与约请(制造)单位代表双方确认后签字; (2)抽样人员应当对所抽取的样品连同样品的技术文件一同在制造(申请)单位进行封样,封样可以采用铅封、记号笔或者封条等有效方式; (3)样品由制造(申请)单位负责寄(送)达型式试验机构; (4)试验必须的辅助部件及材料等由制造(申请)单位提供。 E1.3 样品标识 型式试验机构在收样至试验过程中应当对试验样品进行标识(包括样品号),确保样品可以追溯。 E1.4 样品试验后的处置 型式试验用样品在试验结束后,除检验与试验损耗或者另有规定的以外,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约请(制造)单位领取。自型式试验机构通知发出之日起60天后,约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取回样品且不提出处理意见的,由型式试验机构自行处理。 - 165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表E-2 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抽样单 约请(制造) 单位名称 约请(制造) 单位地址 约请(制造) 约请(制造) 单位联系人 单位邮政编码 约请(制造) 约请(制造) 单位电话 单位传真 产品(品种) 产品编号/ 抽样基数/ 型号规格 制造标准 名称 生产日期 样品数量 / / / / / / / / 抽样地点 (生产线、成品库) 封样方式 收样机构 收样地址 收样联系人 收样人电话 样品保密说明 备注:(样品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和使用维护说明书、检验资料以及其他必须说明的问题等) 型式试验机构(章) 抽/封样人: 日期: 年 月 日 约请(制造)单位(章) 约请(制造)单位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抽样单一式四份,两份交型式试验机构,两份交约请(制造)单位。 - 166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附件F: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备忘录 编号: 约请(制造)单位名称 设备类别(类型) 设备品种(型式) 设备型号 设备名称 设备代码 出厂编号 试验日期 试验地点 现场检验意见: ? 经试验该设备合格,请于 个工作日后凭此备忘录换取检验报告。 ? 经试验该设备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 经试验该设备存在以下问题,请于 年 月 日前将处理结果报送试验机构。 问题和建议: 约请(制造)单位接受人/日期: 试验人员/日期: 问题处理结果: 我单位已了解该设备的相关问题,对该设备采取了如下措施: ?针对备忘录中问题进行整改,申请复检。 ?其他 约请(制造)单位主管负责人: 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公章) 结论: ?合格; ?不合格 试验人员/日期: (机构试验专用章) 注: (1)本备忘录一式三份,试验机构存档一份,送受检单位二份,其中一份约请(制造)单位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返回试验机构; (2) 问题栏可另附页。 - 167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附录G: 报告编号: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 设备种类 : 设备类别 : 设备品种 : 型号规格 : 制造单位 : 代理机构 : (印制型式试验机构名称) (注G-1:本报告是按照本规则起重机械或安全保护装置应当进行的全部试验项目及其内容编排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针对不同类别、品种的起重机械或安全保护装置,根据本规则规定的该类别、品种起重机械或安全保护装置应当型式试验的具体项目和内容进行编制和填写。本注不印制。) - 168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注 意 事 项 1.本报告是依据《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进行型式试验的结论报告。 2.报告书应当由计算机打印输出,或者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工整,涂改无效。 3.本报告书无试验、审核、批准人员签字以及型式试验机构的核准证号、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无效,并且应当骑缝盖型式试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 4.报告一式三份,一份型式试验机构存档,两份约请单位保存。 5.本报告仅对样机本身有效。 型式试验机构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 169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目 录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结论„„„„„„„„„„„„„„„„„„„„„„„„第 页 一、样机主要参数„„„„„„„„„„„„„„„„„„„„„„„„„第 页 二、样机型式„„„„„„„„„„„„„„„„„„„„„„„„„„„第 页 三、样机设计文件审查„„„„„„„„„„„„„„„„„„„„„„„第 页 四、样机检查„„„„„„„„„„„„„„„„„„„„„„„„„„„第 页 五、样机试验„„„„„„„„„„„„„„„„„„„„„„„„„„„第 页 附1 金属结构强度测试„„„„„„„„„„„„„„„„„„„„„„ 第 页 页 附2 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系统测试报告„„„„„„„„„„„„„„ 第 - 170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结论 报告编号: 制造单位名称 制造单位地址 代理机构名称 代理机构地址 许可级别 设备主要参数 见本报告一 设备品种(型式) 型号规格 总图图号 产品编号 制造监检单位名称 制造监检完成日期 制造监检证书编号 设备制造日期 样品接受日期 试验地点 试验时间 试验《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依据 该样机经过型式试验,结果各项(符合、不符合)规定,综合判定型式试验 合格(不合格)。 试验(注G-2:综合判定为不合格的,在本栏中应当列出不合格的项目号,并且注明“不合结论 格的项目见本报告“三、样机设计文件审查”或者本报告“四、样机检查”或者本报告 “五、样机试验”的某某项或者某某内容”。本注不印制。) 备注 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证号: 试验负责人: 日期: 审 核: 日期: (型式试验机构试验专用章) 年 月 日 批 准: 日期: 共 页 第 页 - 171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一、样机主要参数 报告编号: 序号 项 目 单位 数 值 (注G-3:本表应当根据不同类别、品种起重机械或者安全保护装置,按照本规程表E至H规定的主要参数填写。本注不印制。) 共 页 第 页 - 172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二、样机型式 报告编号: 型式描述(指主要结构型式、主要配置、主要材料、主要控制方式): 样机试验状态照片: 共 页 第 页 - 173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三、样机设计文件审查 报告编号: 序号 设计文件审查项目和要求 审查结论 备注 1 设计文件的内容完整、签署齐全 设计说明文件、主要设计图样、设计计算 2 书、使用说明书中有关主要技术参数的内 容应当一致 设计计算书中应当包括主要受力结构件3 强度、刚性和稳定性的内容 主要设计图样、设计说明文件中安全保护 4 装置的设置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 求 5 使用说明书的内容应当完整 结论 备注 审查人员: 日期: 审核人员: 日期: 共 页 第 页 - 174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四、样机检查 报告编号: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结果 检查结论 备注 结论 备注 检查人员: 日期: 审核人员: 日期: (注G-4:本表为样机检查报告的格式,应当根据不同类别、品种起重机械或者安全保护装置,按照本规程4.2规定的检查项目及其内容填写,要求填写至第三层。本注不印制。) 共 页 第 页 - 175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五、样机试验 报告编号: 序号 试验项目 试验结果 试验结论 备注 结论 备注 试验人员: 日期: 审核人员: 日期: (注G-5:本表为样机试验报告的格式,应当根据不同类别、品种起重机械或者安全保护装置,按照本规程规定的试验项目及其内容填写,要求填写至第三层。本注不印制。) 共 页 第 页 - 176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附1: 金属结构强度测试 报告编号: 仪器型号 应当变片型式 天气情况 (晴、阴) 风速 m/s 温度 ? 产品编号 钢结构应当力测试工见附表 况及测试数据 结构危险截面应当力见附表 值 测试布点 见附图 最危险应当力点为第 点(工况: ) 测试 结果 安全系数n= 结论 测试人员: 日期: 审核人员: 日期: 注G-6:金属结构强度测试工况及测试数据附表、结构危险截面应当力值附表和测试布点附图均由型式试验机构根据测试实际情况自行制订。 共 页 第 页 - 177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附2: 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检查和验证 报告编号: 类验证验证序号 验证项目 技术要求 备注 别 结果 结论 系统的管理应当由经授权的 1 管理权限的设定 人进行 系统应当具有故障自诊断功 2 故障自诊断 能 系统的报警装置应当能向操 作者和处于危险区域的人员 3 报警装置 发出清晰地声光报警;系统的 报警装置应当具备止停功能。 检 4 文字表达形式 文字表达形式为简体中文 查 系统的的通信协议应当符合项 通信协议的开放国家现行的标准规定,系统的目 5 性 用户通信协议应当是对外开 放的。 系统应当保证显示信息在各显示信息的清晰 6 种环境下清晰可辨,不干扰司 度 机的视线,不刺目。 具备GB/T28264-2012《起重系统信息采集源 7 机械 安全监控管理系统》中 的检查 表1的规定的信息采集源 起升高度/下降显示屏幕上,能实时显示所吊 8 深度 运的物体高度和下降深度。 系统应当实时记录并显示幅 9 幅度 度状况和数值 显示屏上能实时显示设备本 监10 运行行程 身的运行行程。 控当两支腿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参偏斜超过标准或设计文件要数 11 大车运行偏斜 求时,系统应当能够发出报警 信号并控制起重机自动采取 纠偏措施。 风速能实时显示,风速报警仪12 风速 工作正常。 共 页 第 页 - 178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续表 类验证验证序号 验证项目 技术要求 备注 别 结果 结论 13 回转角度 可实时显示和记录 同一或不同一轨显示屏上能实时显示同一或 14 道运行机构安全不同轨道运行机构的安全距 距离 离。 所有操 15 操作指令 作指令能实时显示和记录。 监 控验证系统具有保证架桥机支 参16 支腿垂直度 腿垂直度的措施和方法,符合 数 设计的要求。 17 工作时间 记录工作的具体时间 系统能记录在规定的时间同 18 累计工作时间 期内各个工作循环的累积时 间总和。 系统能记录一个工作循环的19 每次工作循环 时间。 系统应当具有起重机起升机 构制动器作业状态的实时显起升机构制动器20 示功能,能以图形、图像、图 状态 标和文字的方式显示起重机 起升机构的工作状态。 21 抗风防滑状态 检查系统是否具备该项功能 系统能监控门限位的开关联门限位联锁保护 锁动作 监22 系统能监控到机构运行的联控机构运行联锁 锁动作 状 系统中应当有所有工况进行态 23 工况设置状态 监控设置、显示和存储功能 (1)系统应当能够监控供电电 缆卷筒状态保护开关(过紧或 供电电缆卷筒状过松)的动作状态; 24 态 (2)系统应当能够监控供电电 缆卷筒状态保护开关和起重 机大车运行机构的联锁状态。 共 页 第 页 - 179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续表 类验证验证序号 验证项目 技术要求 备注 别 结果 结论 系统能监控到架桥机的过孔25 过孔状态 状态 视频系统清晰可见,能以图像 等方式显示起重机的工作过 程和状态,至少应当达到 26 视频系统 GB28264,2012表以对视频系 统要求的工作状态进行全程 监控。 在起重机实际使用工况下,起 27 系统综合误差 重量的综合误差不应当大于 5%。 在起重机实际使用工况下,幅 度的综合误差不应当大于5%。 在起重机实际使用工况下,起 重力矩的综合误差不应当大 于5%。 监28 连续作业 系统的连续作业试验应当按控其工作循环进行连续作业,中状途因故停机,重新计算试验时态 间或循环次数。连续作业时间 不小于16小时,或工作循环 次数不应当低于20次。 系统应当具有起重机作业状 态的实时显示功能,能以图 29 实时性 形、图像、图标和文字的方式 显示起重机的工作状态和工 作参数。 系统应当具有对起重机运行 30 历史追溯性 状态及故障信息进行历史追 溯的功能。 在开机时应当有自检程序,对 报警、显示等功能进行验证; 31 故障自诊断 在系统自身发生故障而影响 正常使用时,能立即发出报警 信号。 共 页 第 页 - 180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续表 类序号 验证验证验证项目 技术要求 备注 别 结果 结论 系统在存储容量达到设定的 32 扫描周期 存储时间前提示管理人员提 前备份保存。 系统的的信息存储单元在关 闭电源或供电中断后,其内部 的所有信息均应当被保留。有 条件的情况下,系统应当有独 断电后,信息的立的电源,当发生故障时,通33 保存 过查询故障记录时间,可查到 监故障发生的状态,包括继电 控器、限位开关、各类传感器及 状电动机和调速装置等的各项 态 参数。 现场通过查阅实物和产品说 明书验证。在运行周期内系统 的采样周期不应当大于 100ms;数据存储时间不应当 34 存储时间和格式 少于30个连续工作日,视频 存储时间不少于72小时。系 统存储的数据信息或图像信 息应当包含数据或图像的编 号,时间和日期。 结论 测试人员: 日期: 审核人员: 日期: 注G-7:包含所有大型起重机械的监控项目,试验验证时应当根据具体产品对应当GB/T 28264-2012 《起重机械 安全监控管理系统》要求设置。 共 页 第 页 - 181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附件H: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 (起重机械) 证书编号:TSX XXXXXXXXXXXXX 制造单位: 代理机构: 制造地址: 设备类别: 设备名称(品种): 型号和规格: 型式试验报告编号: 经过对产品的技术文件审查、检查和试验,确认本样机符合《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QXXXX)的要求。 (型式试验机构名称、章) 年 月 日 注H-1:本证书及其对应的型式试验报告是对设备型式的确认,且仅对型式试验样机有效。 注H-2:本证书按照同型号(指同一机型),主参数向下覆盖。 - 182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附注: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编号说明 1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编号方法 TSX XXXX XXX XXXX XXXX 顺序号 年份 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证书编号 品种代号 型式试验标记 2 标记和编号说明 2.1 “TSX” 为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标记。 2.2 品种代码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其中规定的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品种代码,为4位数字或数字与字母的组合,用“XXXX”表示。 2.3 型式试验机构代码 为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证书编号的后3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2.4 年份 为出具型式试验报告的年份,用4为阿拉伯数字表示。 2.5 顺序号 为型式试验机构当年发出试验合格证的流水编号,用4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如果编号超过9999,可以采取英文字母代替,如其流水编号为10099,则可依次编为A099。 - 183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附件J: 型式试验结果网上信息公告表 序申请制造型号规格类别 品种 报告编号 证书编号 状态 备注 号 单位 单位 及覆盖 - 184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附件K: 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 序号 设备类别(类型) 设备品种(型式) 设备基本代码 1 通用桥式起重机 4110 2 防爆桥式起重机 4120 3 桥式起重机 绝缘桥式起重机 4130 4 冶金桥式起重机 4140 5 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 4170 6 通用门式起重机 4210 7 防爆门式起重机 4220 8 造船门式起重机 4230 9 门式起重机 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 4240 10 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 4250 11 装卸桥 4280 12 架桥机 4290 13 普通塔式起重机 4310 塔式起重机 14 电站塔式起重机 4320 15 门座起重机 4510 门座起重机 16 固定式起重机 4520 17 施工升降机 4610 升降机 4620 18 简易升降机 19 固定式缆索起重机 4710 20 摇摆式缆索起重机 4720 缆索起重机 21 平移式缆索起重机 4730 22 辐射式缆索起重机 4740 23 固定式桅杆起重机 4810 桅杆起重机 24 移动式桅杆起重机 4820 25 机械式停车设备 机械式停车设备 4910 - 185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附件L: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项目表 编号: 施工单位 安装改造修理 施工单位负责人 许可证编号 施工单位联系人 施工单位联系电话 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地址 使用单位联系人 使用单位联系电话 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邮政编码 安全管理人员 施工地点 制造单位 制造许可证编号(型式试验备案公告号) 取证样机 ?是 、?否 设备类别 设备品种 型号规格 设备代码 制造日期 产品编号 额定起重量(起重力矩) 跨度(工作幅度) 起升高度 机械停车设备层数 生产率 起升速度 工作级别 其它主要参数 (新装、移装、改造、施工类别 施工告知日期 重大修理) 约请日期 约请反馈日期 监检开始日期 监检结束日期 共 页 第 页 - 186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续表 监检项目表 监检监检工作确认序号 监检项目及其内容 监检员 类别 结果 见证 日期 1 1 设备选型检查 A 2 (1)产品设计文件 A 2产品(2)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 3 技术文A 及其使用维护说明 件核查 4 (3)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明 A 5 (1)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 A 3安装(2)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告知改造修6 A 书 理资格 (3)现场安装改造修理作业核查 7 B 人员的资格证件 8 4 施工作业(工艺)文件核查 B 9 (1)基础验收合格证明 B 10 (2)通道、梯子、栏杆的检查 B 5现场(3)机械式停车设备基本尺11 施工条B 寸检查 件检查 12 (4)安全距离和红色障碍灯 B 13 (5)轨道检查 B 14 (1)主要零部件合格证、铭牌 B 6部件(2) 安全保护装置合格证、 15 B 施工前铭牌、型式试验证明 核查 (3)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几16 B 何尺寸的检查记录 (1)主要受力结构件施工现 17 B 场连接的检查记录 (2)施工后主要受力结构件 7部件 18 的主要几何尺寸施工检查记B 施工过录 程与施(3)钢丝绳及其连接、吊具、 19 B 工后核滑轮组、卷筒施工检查记录 查 (4)配重、压重的施工检查记 20 B 录 21 (5)安全警示标志 B 共 页 第 页 - 187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续表 监检监检工作确认序号 监检项目及其内容 监检员 类别 结果 见证 日期 22 8.1电气设备安装核查 B 23 (1)电动机的保护 B 24 (2)线路保护 B 25 (3)错相与缺相保护 B 26 (4)零位保护 B 8.2 8 电气 27 (5)失压保护 B 电气核查 (6)电动机定子异常保护 28 B 失电保护 核查 29 (7)超速保护 B 30 (8)接地与防雷 B 31 (9)绝缘电阻 B 32 (10)照明与信号 B (1)平衡阀和液压锁与执行33 B 机构的连接 9 液压(2)液压回路是否无漏油现 34 B 系统检象 查 (3)液压缸安全限位装置、 35 防爆阀(或者截止阀)是否B 无损坏 (1)司机室配有灭火器和绝 36 缘地板,各操作装置标志完B 好、醒目 10司机(2)司机室的固定连接牢固,室检查 无明显缺陷,在露天工作设 37 B 置防风、防雨、防晒等防护 装置。 11.1 制38 (1)制动器设置 A 动器检11 安 39 (2)制动器使用 A 全保护 查 和防护11.2 起(1)起重量限制 40 A 装置检重量限器设置 查与现制器现(2)起重量限制 41 场监督 场试验A 器试验 监督 共 页 第 页 - 188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续表 监检监检工作确认序号 监检项目及其内容 监检员 类别 结果 见证 日期 (1)起重力矩限11.3 起重 42 A 制器设置 力矩限制 器现场试(2) 起重力矩限 43 A 验监督 制器试验 自锁作用的回11.4 极限转机构,是否装 44 力矩限制A 设极限力矩限装置检查 制装置 11.5 起升高度(下降深度) 45 A 限位器现场试验监督 11.6 运行机构行程限位器 46 A 检查 11.7 缓冲器和止挡装置检 47 A 查 48 11.8 紧急停止开关检查 A 11 安 49 11.9联锁保护装置检查 A 全保护 11.10 偏斜显示(限制)装置和防护 50 A 检查 装置检 51 11.11轨道清扫器检查 B 查与现 11.12 抗风防滑装置检查场监督 52 (适用于露天工作的起重机B 械) 53 11.13 风速仪检查 B 11.14 防护罩、防护栏、隔54 B 热装置检查 55 11.15 防碰撞装置检查 B 56 11.16 报警装置检查 B 11.17 防止臂架向后倾翻 57 B 装置检查 11.18 电缆卷筒终端限位装 58 B 置检查 59 11.19 回转限位检查 B 60 11.20 幅度限位器检查 B 61 11.21 幅度指示器检查 B 共 页 第 页 - 189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续表 监检监检工作确认序号 监检项目及其内容 监检员 类别 结果 见证 日期 11.22 集装箱吊具装箱保护 62 B 装置检查 (1)防倾翻安 63 11.23桥门B 全钩 式起重机专(2)导电滑触项安全保护 64 线的安全防B 和防护装置 护 11.24 塔式(1) 防小车65 A 起重机专项坠落保护 安全保护和(2) 强迫换 66 A 防护装置 速装置 (1) 支腿回11.25 流动 67 A 缩锁定装置 式起重机专 项安全保护(2) 回转锁 68 A 和防护装置 定装置 69 (1)防坠安全器 A 11 安 (2)基础围栏门机械全保护 70 锁钩和电气安全装A 和防护 置 装置检 (3)吊笼门机械锁钩查与现 71 A 和电气安全装置 场监督 72 (4)限位装置 A 11.26 73 (5)极限开关 A 施工(6)安全钩(适用于 74 项安A 齿轮齿条式升降机) 全保 75 (7)缓冲器 A 护和 (8)钢丝绳防松弛装防护 76 A 置 装置 (9)停层防坠落装置 77 或者停位防坠落装A 置 78 (10)断绳保护装置 A 79 (11)超载保护装置 A (12)应当急出口门 80 A 的安全开关 共 页 第 页 - 190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续表 监检监检工作确认序号 监检项目及其内容 监检员 类别 结果 见证 日期 81 (1)停层保护装置 A (2) 下行超速保护 82 A 装置 (3) 防运行阻碍保 83 A 护装置 11.27 84 (4) 限位开关 A 简易 85 (5) 极限开关 A 升降 86 机专(6) 缓冲器 A 项安 87 (7) 停止装置 A 全保88 (8) 检修运行装置 A 护和 (9) 液压管路限流防护 89 A 或切断装置 装置 90 (10) 超载保护装置 A (11) 机械设备的防91 11 安A 护装置 全保护 (12) 层门的防护装和防护 92 A 置及要求 装置检(1)长、宽、高限制查与现 93 A 装置 场监督 94 (2)阻车装置 A 95 (3)警示装置 A 11.28 (4)防止超限运行机械 96 A 装置 式停(5)人车误入检出车设 97 A 装置 备专 (6)载车板上汽车项安 98 A 位置检测装置 全保 (7)出入口门、围栏护和99 A 连锁安全检查装置 防护 (8)防重叠自动检装置 100 A 测装置 (9)防载车板坠落 101 A 装置 102 (10)防夹装置 A 共 页 第 页 - 191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续表 监检监检工作确认序号 监检项目及其内容 监检员 类别 结果 见证 日期 103 (11)缓冲器 A 11.28 机械式(12)运转限制装 104 A 停车设置 备专项(13)断(松)绳保 105 A 安全保护、断(松)链保护 护和防(14)紧急停止开 106 A 护装置 关 107 (1)制导行程 A (2) 底坑红色急停108 A 开关和电源插座 11 安 109 (3) 超载限制器 A 全保护 和防护(4) 人车共乘式汽11.29 装置检车升降机设置的汽车专110 A 查与现停电时安全位置用升降 场监督 装置 机类停 (5)通风装置(人车设备111 A 车共乘式) 专项安 (6) 紧急联络装置全保护 112 A 和防护(人车共乘式) 装置 (7)紧急救援装置 113 A (人车共乘式) (8) 安全钳和限速 114 A 器 (9) 层门的防护装 115 A 置及要求 (1)操纵机12 性构、控制系 116 能试验A 统、安全防12.1 现场监12.1.1 性能护装置 督和安空载试试验(2)各机构 117 全监控验现场A 现场动作 管理系监督 监督 (3)液压系统试验118 统、润滑系A 验证 统 共 页 第 页 - 192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续表 监检监检工作确认序号 监检项目及其内容 监检员 类别 结果 见证 日期 (1)制动下滑12.1.2 119 A 量 额定载 120 荷试验(2)挠度 A 现场监(3)主要零部 121 A 督 件 (1)主要受力 122 A 12.1.3 结构件 静载荷(2)主要机构123 A 试验现连接处 场监督 124 (3)其他损坏 A (1)机构、零 125 12.1.4 部件工作情A 12.112 动载荷况 性能性能试验现(2)机构、结 试验试验 126 场监督 构件损坏情A 现场现场况 监督监督 (1)结构及其 127 A 和安12.1.5 连接 全监升降机(2)吊笼底板 控管吊笼坠在各个方向 128 A 理系落试验的水平度偏 统试现场监差改变值 验验督 129 (3)制动距离 A 证 (1)过孔走行 130 A 12.1.6试验 架桥机(2)导梁跨中 131 过孔试A 静挠度试验 验现场(3)悬臂挠度132 监督 A 试验 12.2(1)起升高度 133 A 安全/下降深度 监控12.2.1 134 (2)运行行程 A 管理监控参 135 (3)起重量 A 系统数 试验 136 (4)起重力矩 A 验证 共 页 第 页 - 193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续表 监检监检工作确认序号 监检项目及其内容 监检员 类别 结果 见证 日期 137 (5)风速 A 138 (6)回转角度 A 139 (7)幅度 A (8)大车运行偏 140 A 斜 141 (9)水平度 A (10)同一或不同12 12.2.1 142 轨道运行机构安A 性监控参 全距离 能数 试 143 (11)操作指令 A 验 144 (12)支腿垂直度 A 现 场 145 (13)工作时间 A 监(14)累计工作时12.2 146 A 督间 安全和(15)每次工作循监控 147 A 安环 管理全(1)起升机构制系统 148 A 监动器状态 试验控(2)抗风防滑状验证 149 A 管态 理 150 (3)联锁保护 A 系12.2.2 统(4)工况设置状监控状 151 A 试态 态 验(5)供电电缆卷 152 A 验筒状态 证 153 (6)过孔状态 A 154 (7)视频系统 A (1)起重量综合 155 A 误差 12.2.3(2)幅度综合误 156 系统综A 差 合误差 (3)起重力矩综 157 A 合误差 共 页 第 页 - 194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续表 监检监检工作确认序号 监检项目及其内容 监检员 类别 结果 见证 日期 158 12.2.4连续作业 A 159 12.2.5实时性 A 160 12.2.6历史追溯性 A 12 161 12.2.7故障自诊断 A 性能 试验 162 12.2.8储存要求 A 12.2现场安全12.2.9断电后,信息的监督163 A 监控保存 和安管理 164 12.2.10存储时间 A 全监系统控管12.2.11显示信息的清试验 165 A 理系晰度 验证 统试 166 12.2.12文字表达形式 A 验验 167 12.2.13报警装置 A 证 12.2.14通讯协议的开 168 A 放性 169 12.2.15管理权限设定 A (1)现场施工组织机构、质量 170 保证机构和质量控制系统责B 13质任人任命文件 量保证 体系运(2)施工过程中体系运转异 171 B 行情况常情况的处理 抽查 (3)对监检机构或监检人员 172 B 提出问题的处理和反馈情况 记事:(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处理情况等) (注:本项目表是按照本规则起重机械进行的检验项目及其内容编排的,检验机构应当针对不同类别、品种的起重机械,根据本规则规定的该类起重机械应当检验的具体项目和内容进行编制和填写,序号可以重新编排,保留项目及其内容原编号。本注不印制。) 共 页 第 页 - 195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附件M: 起重机械施工监督检验申报单 编号: 约请检验机构名称 申报单位通讯地址 联系人办公电话 手 机 使用单位名称 使用单位地址 设备品种(型式) 产品型号/规格 / 施工许可证 发证(受理)机关 (备案受理)编号 提交的资料: 备注: 申报单位联系人(签字): (申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196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附件N: 起重机械施工监督检验申报反馈单 编号: : 经审查,你单位起重机械施工监督检验申报(申报单编号 ): ?接受约请,我单位将在5个工作日内派出检验人员实施监检。 ?不接受约请,理由如下: 检验机构联系人: 日期: (检验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申报单位联系人: 日期: 注:本反馈单一式二份由监检机构和申报单位各执一份。 - 197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附件P: 特种设备施工监督检验联络单 编号: (施工单位名称) : 经监督检验,你单位在(填设备品种或者设备名称)的(施工类别)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请于 年 月 日前将处理结果报送监检组或者监检机构: 问题和意见: 监检员: 日期: 施工单位接收人: 日期: 处理结果: 施工单位主管负责人: 日期: (施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联络单一式三份,一份监检机构存档,两份送施工单位,其中一份返回监检机构。- 198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附件Q: 特种设备施工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 编号: ( 施工单位名称 ) : 经监督检验,你单位在(设备品种或者设备型式)的(施工类别)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请于 年 月 日前将处理结果报送监检机构。 问题和意见 监检员: 日期: 监检机构技术负责人: 日期: (监检机构章)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接收人: 日期: 处理结果: 施工单位主管负责人: 日期: (施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单一式四份,一份监检机构存档,一份报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两份送施工单位(其中一份施工单位处理后返回监检机构)。 - 199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附件R: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证书 编号: 施工单位 : 安装改造修理: 许可证编号 使用单位 : 使用单位地址 : 制造单位 : 设备品种 : 型号规格 : 产品编号 : 设备代码 : 额定起重量 制造日期 : : (起重力矩) 跨 度 : 起升高度 : (工作幅度) 起 升 速 度 : 工作级别 : 设备所在地点 : 施工类别 : (新装、移装、改造、重大修理) 监检开始日期 : 监检结束日期 :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及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该台起重机械的(新装、移装、改造、重大修理)经我机构监督检验,安全性能符合要求,特发此证书。 监检人员: 日期: 审 核: 日期: 批 准: 日期: 监检机构: (监检机构章) 机构核准号: 年 月 日 注:本证书一式三份,一份送施工单位,一份由施工单位交使用单位,一份监检机构存档。(用计算机打印,其横线“ ”可不印制。括号内注不印制) - 200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附件S: 报告编号: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 监督检验报告 : (新装、移装、改造、重大修理) 施工类别 施工单位 , 使用单位 , 设备类别 , 设备品种 , 设备型号 , 设备代码 , 检验日期 , (印制检验机构名称) (注:本报告中的监督检验项目及其内容是按照本规则起重机械应当进行的全部监检项目及其内容编排的,检验机构应当针对不同类别、品种的起重机械,根据本规则规定的该种类、品种起重机械应当检验的具体项目和内容进行编制和填写,序号可以重新排列,保留项目及其内容原编号。本注不印制。) - 201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注 意 事 项 1.本报告是依据《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程》,对起重机进行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的报告。 2.报告书应当由计算机打印输出,或者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工整,涂改无效。 3.本报告书无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机构的核准证号、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无效。 4.报告一式三份,由检验机构、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分别保存。 5.受检单位对本报告结论如有异议,请在收到报告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检验机构提出书面意见。 检验机构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 202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结论报告 报告编号: 施工单位 安装改造修理 施工单位负责人 许可证编号 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地址 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联系人 安全管理人员 制造单位 制造许可证编号 设备类别 (型式试验备案公告号) 设备品种 型号规格 产品编号 设备代码 额定起重量 制造日期 (起重力矩) 跨度(工作幅度) 起升高度 机械停车设备层数 生产率 起升速度 工作级别 其它主要参数 施工类别 (新装、移装、改造、重大修理) 检验依据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51—2015) 检验结论 备 注 检验机构核准证号: 监检人员: 日期: 审 核: 日期: (机构检验专用章) 批 准: 日期: 年 月 日 共 页 第 页 - 203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报告附页 报告编号: 监检序号 监检项目及其内容 监检结果 备注 类别 1 1 设备选型检查 A 2 (1)产品设计文件 A 2 产品技(2)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其使用维护3 术文件A 说明 核查 4 (3)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明 A 5 (1)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 A 3 安装改 造修理6 (2)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告知书 A 资格核(3)现场安装改造修理作业人员的资格证7 查 B 件 8 4 施工作业(工艺)文件核查 B 9 (1)基础验收合格证明 B 10 (2)通道、梯子、栏杆的检查 B 5 现场施 11 工条件(3)机械式停车设备基本尺寸检查 B 检查 12 (4)安全距离和红色障碍灯 B 13 (5)轨道检查 B 14 (1)主要零部件合格证、铭牌 B 6 部件施(2) 安全保护装置合格证、铭牌、型式试15 B 工前核验证明 查 (3)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几何尺寸的检查16 B 记录 (1)主要受力结构件施工现场连接的检查17 B 记录 7 主要零(2)施工后主要受力结构件的主要几何尺18 B 部件施寸施工检查记录 工过程(3)钢丝绳及其连接、吊具、滑轮组、卷筒19 B 与施工施工检查记录 后核查 20 (4)配重、压重的施工检查记录 B 21 (5)安全警示标志 B 共 页 第 页 - 204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报告编号: 监检序号 监检项目及其内容 监检结果 备注 类别 22 8.1电气设备安装核查 B 23 (1) 电动机的保护 B 24 (2) 线路保护 B 25 (3) 错相与缺相保护 B 26 (4) 零位保护 B 8电 8.2 27 气核(5) 失压保护 B 电气保查 28 (6) 电动机定子异常失电保护 B 护核查 29 (7) 超速保护 B 30 (8) 接地与防雷 B 31 (9) 绝缘电阻 B 32 (10)照明与信号 B 33 (1)平衡阀和液压锁与执行机构的连接 B 9 液 压系34 (2)液压回路是否无漏油现象 B 统检(3)液压缸安全限位装置、防爆阀(或者截止35 查 B 阀)是否无损坏 (1)司机室配有灭火器和绝缘地板,各操作装36 B 10 司置标志完好、醒目 机室(2)司机室的固定连接牢固,无明显缺陷,在检查 37 B 露天工作设置防风、防雨、防晒等防护装置。 38 (1)制动器设置 A 11.1 制动器检 11 安查 39 (2)制动器使用 A 全保 40 (1)起重量限制器设置 A 护 和11.2 起重量限 防护制器现场监督 41 (2)起重量限制器试验 A 装置11.3 起重力矩42 (1)起重力矩限制器设置 A 检查限制器现场试与现43 (2) 起重力矩限制器试验 A 验监督 场监 督 11.4 极限力矩自锁作用的回转机构,是否装44 A 限制装置检查 设极限力矩限制装置 共 页 第 页 - 205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报告编号: 监检序号 监检项目及其内容 监检结果 备注 类别 11.5 起升高度(下降深度)限位器现场试验监45 A 督 46 11.6 运行机构行程限位器检查 A 47 11.7 缓冲器和止挡装置检查 A 48 11.8 紧急停止开关检查 A 49 11.9 联锁保护装置检查 A 50 11.10 偏斜显示(限制)装置检查 A 51 11.11 轨道清扫器检查 B 11.12 抗风防滑装置检查(适用于露天工作的52 B 起重机械) 53 11.13 风速仪检查 B 11 安54 11.14 防护罩、防护栏、隔热装置检查 B 全保 55 护 和11.15 防碰撞装置检查 B 防护56 11.16 报警装置检查 B 装置 57 11.17 防止臂架向后倾翻装置检查 B 检查 与现58 11.18 电缆卷筒终端限位装置检查 B 场监 59 督 11.19 回转限位检查 B 60 11.20 幅度限位器检查 B 61 11.21 幅度指示器检查 B 62 11.22 集装箱吊具装箱保护装置检查 B 63 11.23桥门式起重(1)防倾翻安全钩 B 机专项安全保护(2)导电滑触线的安全64 B 和防护装置 防护 11.24 塔式起重机65 (1) 防小车坠落保护 A 专项安全保护和 66 (2) 强迫换速装置 A 防护装置 11.25 流动式起重67 (1) 支腿回缩锁定装置 A 机专项安全保护 68 (2) 回转锁定装置 A 和防护装置 共 页 第 页 - 206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报告编号: 监检序号 监检项目及其内容 监检结果 备注 类别 69 (1)防坠安全器 A (2)基础围栏门机械锁钩和电气70 A 安全装置 (3)吊笼门机械锁钩和电气安全71 A 装置 72 (4)限位装置 A 11.26 73 (5)极限开关 A 施工升 降机专(6)安全钩(适用于齿轮齿条式升72 A 项安全降机) 保护和73 (7)缓冲器 A 防护装 74 (8)钢丝绳防松弛装置 A 置 (9)停层防坠落装置或者停位防75 A 11 安坠落装置 全保76 (10)断绳保护装置 A 护 和 77 (11)超载保护装置 A 防护 装置78 (12) 应当急出口门的安全开关 A 检查 79 (1)停层保护装置 A 与现 场监80 (2)下行超速保护装置 A 督 81 (3)防运行阻碍保护装置 A A 82 (4)限位开关 11.27 简A 83 (5)极限开关 易升降 84 (6)缓冲器 A 机专项 安全保A 85 (7)停止装置 护和防 A 86 (8)检修运行装置 护装置 A 87 (9)液压管路限流或切断装置 88 (10)超载保护装置 A A 89 (11)机械设备的防护装置 A 90 (12)层门的防护装置及要求 共 页 第 页 - 207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报告编号: 监检序号 监检项目及其内容 监检结果 备注 类别 91 (1)长、宽、高限制装置 A 92 (2)阻车装置 A 93 (3)警示装置 A 94 (4)防止超限运行装置 A 95 (5)人车误入检出装置 A 11.30 机96 (6)载车板上汽车位置检测装置 A 械式停(7)出入口门、围栏连锁安全检查97 A 车设备装置 专项安 98 (8)防重叠自动检测装置 A 全保护 和防护99 (9)防载车板坠落装置 A 装置 11 安100 (10)防夹装置 A 全保 101 护 和(11)缓冲器 A 防护102 (12)运转限制装置 A 装置 (13)断(松)绳保护、断(松)链保检查103 A 护 与现 104 场监(14)紧急停止开关 A 督 105 (1)制导行程 A (2) 底坑红色急停开关和电源插106 A 座 11.31 汽 107 车专用(3) 超载限制器 A 升降机(4) 人车共乘式汽车升降机设置108 A 类停车的停电时安全位置装置 设备专109 (5)通风装置(人车共乘式) A 项安全 110 保护和(6)紧急联络装置(人车共乘式) A 防护装111 (7)紧急救援装置(人车共乘式) A 置 112 (8) 安全钳和限速器 A 113 (9) 层门的防护装置及要求 A 共 页 第 页 - 208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报告编号: 监检序号 监检项目及其内容 监检结果 备注 类别 (1)操纵机构、控制系统、114 A 12.1.1空安全防护装置 载试验现场115 (2)各机构动作 A 监督 116 (3)液压系统、润滑系统 A 117 (1)制动下滑量 A 12.1.2额 118 定载荷试验(2)挠度 A 现场监督 119 (3)主要零部件 A 120 (1)主要受力结构件 A 12.1.3静12.1121 载荷试验现(2)主要机构连接处 A 性能场监督 122 (3)其他损坏 A 试验12现场12.1.4动123 性能 (1)机构、零部件工作情况 A 监督 载荷试验现试验124 (2)机构、结构件损坏情况 A 场监督 现场 监督125 (1)结构及其连接 A 12.1.5 升 和安降机吊笼坠(2)吊笼底板在各个方向的126 A 全监落试验现场水平度偏差改变值 控管监督 127 (3)制动距离 A 理系 统试128 (1)过孔走行试验 A 12.1.7架验验129 桥机过孔试(2)导梁跨中静挠度试验 A 证 验现场监督 130 (3)悬臂挠度试验 A 131 (1)起升高度/下降深度 A 132 (2)运行行程 A 12.2 133 (3)起重量 A 安全 监控134 (4)起重力矩 A 12.2.1监管理控参数 135 (5)风速 A 系统 试验136 (6)回转角度 A 验证 137 (7)幅度 A 138 (8)大车运行偏斜 A 共 页 第 页 - 209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报告编号: 监检序号 监检项目及其内容 监检结果 备注 类别 139 (9)水平度 A (10)同一或不同轨道运行140 A 机构安全距离 141 (11)操作指令 A 12.2.1 142 (12)支腿垂直度 A 监控参数 143 (13)工作时间 A 144 (14)累计工作时间 A 145 (15)每次工作循环 A 146 (1)起升机构制动器状态 A 12 性能147 (2)抗风防滑状态 A 试验12.2 148 (3)联锁保护 A 现场安全12.2.2 监督149 (4)工况设置状态 A 监控监控状态 和安管理150 (5)供电电缆卷筒状态 A 全监系统控管151 (6)过孔状态 A 试验理系验证 152 (7)视频系统 A 统试 验验153 (1)起重量综合误差 A 12.2.3 证 154 系统综合误(2)幅度综合误差 A 差 155 (3)起重力矩综合误差 A 156 12.2.4连续作业 A 157 12.2.5实时性 A 158 12.2.6历史追溯性 A 159 12.2.7故障自诊断 A 160 12.2.8储存要求 A 161 12.2.9断电后,信息的保存 A 共 页 第 页 - 210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报告编号: 监检序号 监检项目及其内容 监检结果 备注 类别 162 12.2.10存储时间 A 12性 能试验163 12.2.11显示信息的清晰度 A 12.2安现场监全监控164 12.2.12文字表达形式 A 督和安管理系全监控165 12.2.13报警装置 A 统试验管理系验证 166 12.2.14通讯协议的开放性 A 统试验 验证 167 12.2.15管理权限的设定 A (1)现场施工组织机构、质量保证 168 机构和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任命B 文件 13 质量保证体(2)施工过程中体系运转异常情况169 B 系运行情况抽查 的处理 (3)对监检机构或监检人员提出问170 B 题的处理和反馈情况 备注: 监检: 日期: 审核: 日期: 共 页 第 页 (注:监检结果填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不合格”应当在各自的备注栏或者总的备注栏予以说明。本注不印制) - 211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附件T: 实施首次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 序号 设备类别(类型) 设备品种(型式) 设备基本代码 1 电动单梁起重机 4150 桥式起重机 2 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 4160 3 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 4260 门式起重机 4 岸边集装箱起重机 4270 5 轮胎起重机 4410 6 流动式起重机 履带起重机 4420 7 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 4430 注T-1: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按照门式起重机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并出具首次检验报告。 注T-2:整机滚装形式出厂的起重机械是指在制造单位内通电调试后不再拆卸,整体运输至用户使用现场不需要组装的起重机械,仅限以整机滚装形式出厂的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岸边集装箱起重机、装卸桥(特指卸船机)。 - 212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附件U: 起重机械定期(首次)检验申报单 编号: 申报单位名称 申报单位通讯地址 联系人办公电话 手 机 使用单位名称 使用单位地址 设备品种(型式) 产品型号/规格 / 施工许可证 (许可受理)编号 提交的资料: 备注: 申报单位联系人(签字): (申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213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附件V: 编号: 起重机械定期(首次)检验申报反馈单 : 经审查,你单位起重机械定期(首次)检验申报(申报单编号 ): ?接受申报,我单位将在5个工作日内派出检验人员实施检验,请按照有关的内容做好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需补充资料如下: 检验机构联系人: 日期: (检验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申报单位联系人: 日期: 注:本反馈单一式二份,由检验机构和申报单位各执一份。 - 214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附件W: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1) 编号: 设备种类 设备类别(类型) 设备品种(型式) 设备名称 (首次检验时填设备型号 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 “首次检验”) 设备代码 单位内编号 受检单位 检验日期 检验类别 (首次检验、定检) 检验意见: 检验结论: 本通知有效期: 年 月 日止 检验人员: 日期: (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 年 月 日 受检单位代表: 日期: 注:(1)本通知书一式二份,检验机构、受检单位各一份。本通知书在有效期内有效; (2)各栏可另附页。 - 215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2) 编号: (填受检单位名称) : 经检验,你单位 (填写设备种类) (设备品种: ,设备名称: ,设备代码: ,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 ,单位内编号: )存在以下问题,请于 年 月 日前将处理结果报送我机构: 问题和意见: 检验员: 日期: (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 年 月 日 受检单位接受人: 日期: 处理结果: 受检单位主管负责人: 日期: (受检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注:(1)本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检验机构存档,一份送受检单位,一份送监察机构,受检单位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将一份返回检验机构; (2)未取得有效的合格证明,设备严禁投入使用; (3)各栏可另附页。 - 216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附件X: 报告编号: 起重机械定期(首次检验)检验报告 使用单位 : 设备类别 : 设备品种 : 设备型号 : 设备代码 : 使用登记证编号 : 检验类别 : 检验日期 : (印制定期检验机构名称) (注:本报告是按照本规则起重机械应当进行的全部检验项目及其内容编排的,检验机构应当针对不同类别、品种的起重机械,根据本规则规定的该类别、品种起重机械应当检验的具体项目和内容进行编制和填写,序号可以重新排列,保留项目和内容编号。本注不印制) - 217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注意事项 1.本报告是依据《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起重机进行定期(首次检验)检验的结论报告。 2.报告书应当由计算机打印输出,或者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工整,涂改无效。 3.本报告书无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机构的核准证号、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无效。 4.报告一式二份,由检验机构和使用单位分别保存。 5.受检单位对本报告结论如有异议,请在收到报告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检验机构提出书面意见。 6.本报告对检验时的设备状况负责。 检验机构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 218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起重机械定期(首次检验)检验结论报告 报告编号: 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使用地点 安全管理人员 联系电话 设备品种 单位内编号 制造单位 制造许可证编号 设备代码 (型式试验备案号) 制造日期 规格型号 产品编号 工作级别 层数/泊位数 生产率 最大幅度起重量/ / 额定起重力矩 额定起重量 起升高度 m 起升速度 m/min 大车(横移)运行速度 m/min 小车(纵移)运行速度 m/min 其他主要参数 检验依据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Q0000-2016 ) 检验 结论 备注 检验机构核准证号: 下次定期检验日期: 年 月 检验: 日期: (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 审核: 日期: 年 月 日 批准: 日期: 共 页 第 页 - 219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起重机械定期(首次检验)检验报告附页 报告编号: 序号 检验项目及其内容 检验结果 结论 备注 1技术文件审1 定期检验报告、使用记录 查 2 (1)额定起重量标志、检验合格标志 (2)安全距离、机械式停车设备基本尺寸、红3 2作业环境和色障碍灯 外观检查 4 (3)防爆起重机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 5 (4)轨道检查(大车、小车轨道) 6 (1)主要受力结构件 3 金属结构 (2)流动式起重机箱型起重臂(伸缩式)侧向检查 7 单面调整间隙 8 4.1 总的要求(磨损、变形、缺损、证明文件) 9 (1)属于起重机械本体的吊具的悬挂 4.2 10 (2)吊钩的防脱钩装置 吊具 (3)吊钩焊补、铸造起重机钩口防磨保护鞍11 座 12 4.3.1 钢丝绳配置 13 4.3.2 钢丝绳固定 4主 4.3 (1)吊运炽热金属、熔融金属或要零 钢丝4.3.3 14 者危险品的起重机械用钢丝绳 部件 绳 用于特殊场的断丝数 检查 合的钢丝绳 (2)防爆型起重机钢丝绳断丝的报废 15 情况 16 4.4 滑轮(铸造起重机) 17 4.5 导绳器 18 4.6.1 简易升降机 4.6 层门 19 4.6.2 汽车专用升降机 共 页 第 页 - 220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续表 序号 检验项目及其内容 检验结果 结论 备注 20 5.1.1 制动器设置 (1)制动器的零部件无裂纹、过度磨5.1 21 损、塑性变形、缺件等缺陷,液压5.1.2 制动制动器漏油现象 制动器器检(2)制动轮与摩擦片摩擦、缺陷和油使用检22 查 污情况 查 23 (3)制动器推动器漏油现象 24 (1)起升高度限位器 5.2起升高度(2)吊运炽热、熔融金属起升机构高 25 (下降深度)限度限位器 位器检查 26 (3)起重机下降深度限位器 27 5.3 运行机构行程限位器检查 28 5.4.1首次检验设备 5.4 起重量限 制器检查 5 安 29 5.4.2在用设备 全保 30 5.5.1首次检验设备 5.5力矩限制护和 器检查 防护 31 5.5.2在用设备 装置 32 (1)抗风防滑装置设置 检查 5.6 抗风防滑 33 (2)动作试验 装置检查 34 (3)零件无缺损 35 5.7 防碰撞装置检查 36 5.8 报警装置检查(蜂鸣器、闪光灯) 37 5.9 缓冲器和端部止挡检查 38 5.10 紧急停止开关检查 39 5.11 轨道清扫器检查 40 5.12 联锁保护装置检查 41 5.13 风速仪检查 42 5.14 防护罩、防护栏、隔热装置检查 43 5.15 防止臂架向后倾翻装置检查 共 页 第 页 - 221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续表 序号 检验项目及其内容 检验结果 结论 备注 44 5.16 电缆卷筒终端限位装置检查 45 5.17 回转限位检查 46 5.18 幅度限位器检查 47 5.19 幅度指示器检查 48 5.20 极限力矩限制装置检查 49 5.21 水平仪检查 50 5.22 集装箱吊具专项保护装置检查 51 (1)防倾翻安全钩检查 5.23桥门式起 52 重机专项安全保(2)斜显示(限制装置)检查 护和防护装置 53 (3)导电滑触线的安全防护检查 5.24塔式起重 54 (1) 防小车坠落保护检查 5 安机专项安全保护 55 (2)强迫换速装置检查 全保和防护装置 护和5.25流动式起 防护 56 重机专项安全保支腿回缩锁定装置 装置护和防护装置 检查 58 (1)防坠安全器 59 (2)基础围栏门机械锁钩和电气安全装置 (3)吊笼门机械锁钩和电气安全装置、通 60 讯联络设备 61 (4)限位装置 5.26 62 (5)极限开关 施工升降 63 (6)安全钩 机专项安 全保护和 64 (7)缓冲器 防护装置 65 (8)钢丝绳防松弛装置 66 (9)防坠落装置 67 (10)断绳保护装置 68 (11)超载保护装置 69 (12)应当急出口门的安全开关 共 页 第 页 - 222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续表 序号 检验项目及其内容 检验结果 结论 备注 70 (1) 停层保护装置检查 71 (2) 下行超速保护装置检查 72 (3) 防运行阻碍保护装置检查 73 (4) 限位开关检查 74 5.27简易升(5) 极限开关检查 降机专项安75 (6)缓冲器检查 全保护和防 76 (7)停止装置检查 护装置 77 (8) 检修运行装置检查 78 (9)液压管路限流或切断装置 79 (10)超载保护装置 80 5 安(11) 机械设备的防护装置 全保 81 (1)长、宽、高限制装置 护和 82 (2)阻车装置 防护 装置 83 (3)警示装置 检查 84 (4)防止超限运行装置 85 (5)人车误入检出装置 5.28 机械式 停车设备专 86 (6)载车板上汽车位置检测装置 项安全保护 87 (7)出入口门、围栏连锁安全检查装置 和防护装置 (不包含汽车 88 (8)防重叠自动检测装置 专用升降机 89 (9)防载车板坠落装置 类) 90 (10)自动门防夹装置 91 (11)缓冲器 92 (12)运转限制装置 (13)断绳(链)保护、松绳(链)伸长不 93 均检测装置 共 页 第 页 - 223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续表 序号 检验项目及其内容 检验结果 结论 备注 5.28 机械式(14)紧急停止开关、非自动复位的紧94 停车设备专急停止开关 项安全保护 95 (15)控制联锁功能 和防护装置 96 (16)载车板锁定装置 (不包含汽车 专用升降机98 (17)轨道端部止挡装置 类) 5 安 99 (1) 制导行程检查 全保(2)底坑红色急停开关和电源插座检护和 100 查 防护 101 (3) 超载限制器检查 装置5.29 汽车专 检查 用升降机类(4)停电时使升降机慢速移动到安全 102 停车设备专位置的装置检查 项安全保护103 (5) 通风装置(人车共乘式)检查 和防护装置 104 (6) 紧急联络装置(人车共乘式)检查 105 (7) 紧急救援装置(人车共乘式)检查 106 (8)安全钳和限速器检查 107 (1)平衡阀和液压锁与执行机构连接 108 (2)液压回路漏油现象 6 液压系统检查 (3)液压缸安全限位装置、防爆阀(截 109 止阀) 110 (1)灭火器、绝缘地板、标志 7 司机室检查 (2)固定牢固,无明显缺陷,露天工作 111 的起重机有防护装置 112 (1)电气设备功能有效 8.1 电气设 (2)防爆型、绝缘型、吊运熔融金属的备 113 8电起重机械电气设备及其元器件 气检(1)额定电压不大于500V的电阻(或8.2 电气线路 114 查 者其他电压的电阻) (MΩ) 对地绝缘电 115 阻 (2)绝缘型起重机械绝缘电阻 (MΩ) 共 页 第 页 - 224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续表 序号 检验项目及其内容 检验结果 结论 备注 8.3.1 (1)检查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 116 接地连接 电气设 备接地(2)外壳、金属导线管、金属支架及 117 检查 金属线槽有可靠接地 8.3起 (1)检查是否设专用接地线,金属结重机械 118 构的连接有非焊接处,是否采用另 接地检8.3.2 设接地干线或者跨接线的处理; 查 金属结 (2)检查是否禁用金属结构和接地构接地 119 作为载流零线 检查 120 (3)检查接地型式是否符合要求 8 121 (1)电动机的保护 8.4电 电气保护 122 (2)线路保护 气 123 8.5 失压保护检查 检 查 8.6 零位保护(机构运行采用自动复位按钮控制的除 124 外)检查 125 8.7 错相和缺相保护检查 126 8.8 电动机定子异常失电保护 127 8.9 超速保护装置检查 128 (1)可移动式照明安全电压(V) 8.10 照明检 查 129 (2)禁用金属结构做照明线路的回路 130 (1)总电源开关状态的信号指示 8.11 信号指 示检查 131 (2)警示音响信号 132 9.1 设计文件 133 9.2 安全监控管理功能要求的硬件配置 133 9.3 管理权限的设定 9 大型起 134 9.4 故障自诊断 重机械安全 135 监控管理系9.5 报警装置 统试验验证136 9.6 文字表达形式 检查 137 9.7 通信协议的开放性 138 9.8 显示信息的清晰度 139 9.9 系统信息采集源 共 页 第 页 - 225 - TSG 5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续表 序号 检验项目及其内容 检验结果 结论 备注 140 (1)起重量 141 (2)起重力矩 142 (3)起升高度/下降深度 143 (4)运行行程 144 (5)风速 145 (6)回转角度 9 146 (7)幅度 大 9.10监控型 147 (8)大车运行偏斜 参数验证 起 148 (9)水平度 重 机 149 (10)同一或不同一轨道运行机构安全距离 械 150 (11)操作指令 安 全 151 (12)支腿垂直度 监 152 (13)工作时间 控 管 153 (14)累计工作时间 理 154 (15)每次工作循环 系 统155 (1)起升机构的制动状态 试 156 (2)抗风防滑状态 验 (3)联锁保护(门限位和机构之间的运行联验 157 锁) 证9.11监控 检 158 (4)工况设置状态 状态验证 查 159 (5)供电电缆卷筒状态 160 (6)过孔状态 161 (7)视频系统 162 (1)起重量综合误差试验 9.12系统 163 综合误差(2)幅度综合误差试验 试验验证 164 (3)起重力矩综合误差试验 共 页 第 页 - 226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15 续表 序号 检验项目及其内容 检验结果 结论 备注 165 9.13连续作业试验验证 166 (1)实时性 9大型起重 机械安全监 167 (2)扫描周期 控管理系统9.14信息采集 168 (3)存储时间 试验验证检和储存验证 查 169 (4)断电后信息的保存 170 (5)历史追溯性 171 (1)运转、制动情况 172 (2)操纵系统、电气控制系统工作情况 10.1 空载 试验 181 (3)沿轨道全长运行无啃轨现象 182 (4)各种安全装置工作情况 B10 按照额定载荷试验工况在相应当幅度下10.2 液压性能起吊最大额定起重量,试验载荷在空中 183 系统密封试验 停稳后发动机熄火15min进行检查,起性能试验 重机油缸回缩量不得超过6mm 184 (1)过孔走行试验 10.3 架桥 185 机过孔试(2)导梁跨中静挠度试验 验 186 (3)悬臂挠度试验 187 (1)起重机械设计文件 11.1产品 (2)产品技术资料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技术文件 188 试验合格证明 11 11.2起重 首次机械的作通向起重机械通道、起重机械上的通道检验 189 业环境和和净空高度、梯子、栏杆 附加起重机外 检验观 项目 190 (1)额定载荷试验 11.3性能 191 (2)静载荷试验 试验 192 (3)动载荷试验 共 页 第 页 - 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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