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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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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1992]价费字452号 农业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农业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国内植物检疫费,按《国内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一)和《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附件二)执行。 二、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按《畜禽及畜信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三)和《...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的通知》 [1992]价费字452号 农业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农业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国内植物检疫费,按《国内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一)和《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附件二)执行。 二、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按《畜禽及畜信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三)和《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标准》(附件四)执行。 三、兽药审批检验费,按《兽药审批检验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五)和(兽药审批检验收费标准》(附件六)执行。 四、饲料添加剂审批检验费,按《饲料添加剂审批检验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七)和《饮料添加剂审批检验收费标准(附件)》执行。 五、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仍按一九八八年十月九日国务院批准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附件九)执行。 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按《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附件十)执行。 黄渤海对是资源增殖保护基金,按《黄渤海对是资源保护增殖基金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附件十一)执行。 六、渔船渔港管理费,按《渔船渔港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附件十二)和《渔船渔港管理费征收标准》(附件十三)执行。 七、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费,按《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收费标准》(附件十四)执行。} 八、土壤肥料测试收费,按《土壤肥料测试收费管理办法》(附件十五)和《土壤肥料测试收费标准》(附件十六)执行。 九、乡镇企业管理费,按《乡镇企业管理费管理办法》(附件十七)执行。 十、农机监理规费和农机管理服务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农机产品测试检验收费标准另行发布。 十一、农作物种子检验部门接受种子生产、经营单位等的委托检验(含仲裁检验),可酌收检验费,收费标准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费,由申报单位与区域试验主持单位协商确定。 十二、农业部门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农业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附件十八)执行。 十三、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渔业船舶和渔业船用并联和品的检验收费另行发布。 十四、各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国内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检疫任务可以收取检疫费:”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内植物检疫收费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农业行政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收取。 第三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依法对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以及对境引种进行疫情监测,均按本办法收取检疫费。 第四条  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检疫费按《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计收。 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费,粮谷类按《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的20%计收;经济作物和水(瓜)果类按《国内植物检疫费标准》的30%计收。 境外引种疫情监测费具体标准暂由各地制定。在农业部审批的引进苗种,由农业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按种植地的疫情监测费标准收取。 受检植物、植物产品没有收费标准的,各植物检疫机构可参照《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中相类似种类的标准计收。 检疫证书费,每证1元。 第五条  被检货物按价值收取检疫费。对调运的应检货物,其价值按调运货值的合同价计算,没有合同价的按市场价计算;对产地应检作物,按国家牌价计算价值,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计算。 第六条  植物检疫人员到原(良)种场、苗圃、特约队、专业户、科研单位等种子、苗木繁育地(不包括林业),对生长期间的作物按《检疫操作规程》执行产地检疫,按不同作物和面积收取检疫费。对未发现检疫对象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 第七条  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时,调出单位应主动向植物检疫部门申请报验。检疫部门按《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疫,收取调运检疫费。一批货物(即同一品种、同一商品标记、运住同一地点、同一收货单位或收货人)为一计算单位,开具一份检疫证书,并收取检疫证书费。 上述物品已经进行过产地检疫的,调运单位可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换取植物检疫证书,不再收取调运检疫费只收检疫证书费。 第八条  对邮寄、托运限量内的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免收检疫费。 第九条  教学、科研单位所需的少量原始种子,其免费检疫的限量为:每批次大粒种子50克,小粒种子30克,薯类50克,苗木10株。凡一批次的被检货物超过以上限量的,不做免费检疫。 第十条  凡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经省种子、粮食部门批准调运的粮油救灾备荒种子,实施检疫,免收检疫费。 第十一条  植物检疫收费收入应纳入单位财务管理,全部用于植物检疫机构的检疫事业开支。主要用于植物检疫试剂、必要的设备购置、维修保养、人员培训及其他有关检疫事业所必须的开支,不得挪作它用。植物检疫收费收入的结余按预算外资管理。 第十二条  植物检疫机构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编报收支预算时,要包括检疫费收支,经批准后执行。 附件二: 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 作物种类 免费限量 调运检疫收费 产地检疫收费 备注 起点额(元) 收费额占货值比率% 起点额(元) 收费额占货值比率% 粮谷类 大粒种子50克(稻、麦、玉米、豆类、棉花、花生甜菜等) 0.50 0.60 1.00 0.40 含稻、麦、玉米、薯类、牧草、豆类及其他 1、免费限量系指确因教学、科研需要的少量原始材料,不含小包装的商品种苗。 经济作物类 小粒种子10-30克(烟麻、牧草、油菜籽等)薯类500克苗木10株 0.70 0.70 1.00 0.45 含烟棉麻、油料、花生、糖料、蔬菜及其他 2、检验货物100公斤以内(含100公斤)、100株以内(含100株)、1亩以内(含1亩)按起点额收费,若上述限量内的货(产)值不足起点额的3倍者,按货值比率收取。 水(瓜)果类 1.00 0.80 1.00 0.60 含乔、灌木水果、香蕉、葡萄、瓜果及其他 3、检验货物超过起点额限量部分均按货(产)值比率(%)收取检疫费                 附件三: 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畜禽及畜禽产品的防疫、检疫和兽医卫生监测的收费管理,根据国务院《家畜禽防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农牧部门的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畜禽防疫检疫机构及乡(镇)畜牧兽医站为执行本法的收费单位。凡从事畜禽饲养、屠宰、购销、仓储,畜禽产品的生产、加工、购销和仓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为本办法规定的收费对象。 第三条  依法对畜禽实施各种防疫措施的,可收取防疫费。 第四条  依法对畜禽及畜禽产品实行检疫(验)的,可收取检疫(验)费;需作实验室检验的,另收检验费。 第五条  依法对毛、蹄、骨、角、皮、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以及畜禽、畜禽产品的运载工具和有关场所设施等进行消毒或无害化处理的,可收取消毒、处理费。 第六条  畜(货)主持有规定的检疫证明进入流通的,市场出售和调运过程中不得重复检疫和收费。但对上市买卖和运输过程中的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进行监督抽检,抽检不得收费。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检疫证明、消毒证明、免疫证明,以及证明逾期、物证不符;伪造、变造证明或发现有畜禽传染病的,须实施补免、补检、补充消毒或重新检疫、消毒免疫,可加倍收费; 第七条  根据有关检疫标准和规程,成批调运畜禽、畜禽产品进行抽样检疫的,按该批畜禽及畜禽产品的总数收费。 第八条  农牧部门的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依照国家或行业兽医卫生标准,要求,对畜禽饲养、屠宰、购销、贮存,畜禽产品的生产、加工、购销、仓储等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发证和定期的技术监测,可收取费用。不定期的技术监测,合格者不得收费,不合格者加倍收费。 防疫检疫机构等各出(用)证单位,按有关规定领取农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兽医卫生证、章、标志时,应交纳工本费,其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第九条  实验动物、观赏动物、演艺动物、家养或捕获的野生动物伴侣动物等的收费,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省、地、县三级兽期待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可分别从防疫检疫收入中平衡调剂4%、10%、20%的比例用于发展兽医卫生监督管理事业。 第十一条  防疫、检疫等收入须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收取的防疫检疫费、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收取的防疫检疫费结余部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防疫、检疫等收入要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使用范围和用途全部用于兽医卫生事业,作为防疫检疫等机构所需经费的补充,主要用于检疫检验设施的改造更新、疫情调查、科研经费以及其他有关防疫检疫事业所必要的开支,不得用于发放奖金、提高福利待遇。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随意平调,不得挪作他用,并主动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在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的前提下,制定当地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并抄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附件四: 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标准 表一 种类 单位(次) 动物防疫收费标准(元) 备注 预防注射 驱虫 药浴 大家畜中家畜鹿犬兔禽雏鸡免疫猫 头(匹)头(只)只只只羽羽只 1.50-2.000.80-1.002.50-3.5010.0-30.00.20-0.300.15-0.200.05-0.105.00-10.0 1.50-2.000.80-1.000.20-0.300.10-0.153.00-7.00 1.50-2.000.80-1.002.50-3.50 指牛马驴骡驼指猪羊分准养、限养鸡鸭鹅家养鸟等10日龄以下             说明:上述预防注射标准系单一疫苗收费;如同时接种二种以上疫苗,每增加一种疫苗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加收50%,疫苗价高的,另收疫苗费;驱虫、药浴药品费用另计。 表二 动物种类 单位(次) 动物检疫收费标准 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 最低收费金额(元) 备注 大家畜中家畜犬禽、兔、鸟类雏 禽蜜 蜂大型野生动物中型野生动物小型野生动物其他动物实验小动物零散脏器类种蛋 货值货值货值羽羽箱头(匹)只货值货值只公斤枚 0.5%0.5%0.5%0.2-0.25元0.05-0.1元0.01-1.0元20.010.00.1%0.4%0.4元 0.7%0.7%0.7%0.2-0.3%0.05元0.15-0.2元 3(每项)2(每项)3(每项)1(每项)2(每项) 指牛马驴骡驼指猪、羊等10日龄以内指象、狮、虎等狼等含各类观赏动物含头、蹄、血             表三 类别 实验室检验项目 单位(份) 收费标准(元) 备注 常规 血液血沉尿液粪便精液 头(次)头(次)头(次)头(次)头(次) 2.0-2.52.0-2.51.5-2.01.5-2.08.0-10.0 内品卫生检验 挥发性盐基氨测定纳斯勒氏试剂反应球蛋白沉淀反应CUSO4肉汤反应过氧化酶反应硫化氢测定毒素呈色反应酸碱度测定 头(次)头(次)头(次)头(次)头(次)头(次)头(次)头(次) 30.0-50.05.0-10.05.0-10.05.0-10.05.0-10.05.0-10.05.0-10.00.5-1.0 寄生虫检查 虫卵检查虫体鉴定原虫检验 头(次)种头(次) 3.0-5.010.0-20.05.0-10.0 血清学检验 平板凝集试管凝集琼脂扩散间接血凝补体结合中和试验免疫电泳交叉免疫荧光抗体血凝抑制炭疽沉淀变态反应五号病测毒 头(次)头(次)头(次)头(次)头(次)头(次)头(次)头(次)头(次)头(次)张头(次)头(次) 1.50-3.03.0-5.03.0-5.05.0-10.020.0-35.020.0-50.05.0-10.010.0-20.020.0-30.03.0-5.00.3-1.05.0-10.0150-200 微生物学检验 普通镜检特殊染色镜检普通培养镜检特殊培养镜检生化试验细菌分离鉴定细胞培养鸡胚培养技原体检查毒物(素)动物接种病毒分离鉴定 头(次)头(次)头(次)头(次)头(次)头(次)头(次)头(次)头(次)项种种 1.0-2.02.0-3.05.0-8.015.0-20.010.0-15.015.0-30.030.0-50.020.0-30.050.0-100.0400.015.0-20.0300.0 所用动物成本另计 显微X光检查 病理切片检查电镜检X光透视检查X光片低温超速离心 头(次)头(次)头(次)头(次)头(次) 10.0-15.01205.0-10.015.0-20.050.0           表四 消毒项目 单位(次) 收费标准(元) 备注 外包装消毒 平方米 0.2-0.3 药品费另计 皮张喷雾 大动物中动物小动物 张张张 0.5-1.00.3-0.50.05-0.10 毛、蹄、骨、角 公斤 0.02-0.05 密闭熏蒸 立方米 1.0-1.5 车、船、机舱喷雾 平方米 0.3-0.5 场、舍、栏、台案等 平方米 0.2-0.4           表五 兽医卫生条件审核、发证 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注 种用动物饲养场乳用动物饲养场动物饲养场屠宰场肉类联合加工厂屠宰厂(点)其他动物产品加工动物产品经营动物及其产品仓储被委托检疫单位 个个(户)个(户)个个(户)个(户)个(户)个个个 20015010020020050505050100 兽医从业许可审查 单位个人 个个 10050           附件五: 兽药审批检验收费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兽药审批检验收费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凡按《兽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新兽药临床研究,生产审批和由试生产转正式生产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兽药》兽药专业标准已收载和批准的品种生产的审批,兽药注册登记的审批和复核质量标准检验,委托检验,新兽药质量复核检验,已生产的兽药品种注册登记,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等,均按本办法和《兽药审批检验收费标准》收取审批、检验费。 三、审批检验费采取分级收取的办法:农业部畜牧兽医司收取第一、二、三类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注册登记审批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农业、农林)厅畜牧局负责收取第四、五类新兽药(兽药新制剂)审批费和(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的成本费等;中国兽药监察所收取进口兽药登记质量标准复核检验费、兽药产品检验费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他市的兽药监察所收取兽药产品质量检验费,兽药新制剂质量标准复核检验费、进口兽药检验费等。 四、兽药检验由受检单位交纳检验费,由负责检验的兽药监察所收取。 五、各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兽药监察所必须严格按照《兽药审批检验收费标准》执行,不得另立标准,也不准擅自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六、审批检验费的使用坚持取之于兽药事业,用之于兽药事业的原则。主要用于:兽药审批工作中的药品审议专家会议等的费用,检验所需的消耗性材料、水、电、人工费用、设备磨损等,补充小型检验用设备、器具及用具,以及发展兽药监督检验事业有关的其他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七、审批检验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招待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各级主管部门所终要将审批检费的收支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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