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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用评级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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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用评级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中国信用评级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信用评级行业起步较晚,目前规模较小。同国外一样,中国信用评级业的发展,也是从债券评级开始的。 1987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开始对债券进行统一管理,并要求发债企业公布债券还本付息方式及风险责任。为防范金融风险,银行系统的一些机构组建了信用评级机构。经济体制改革改变了单一的银行信用形式,企业筹资渠道和方式开始多样化。 1989年9月,人民银行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金融性公司的决定,业务交由各地人民银行牵头组建的信誉评级委员会,业务归口人民银行领导。...
中国信用评级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中国信用评级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信用评级行业起步较晚,目前规模较小。同国外一样,中国信用评级业的发展,也是从债券评级开始的。 1987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开始对债券进行统一管理,并要求发债企业公布债券还本付息方式及风险责任。为防范金融风险,银行系统的一些机构组建了信用评级机构。经济体制改革改变了单一的银行信用形式,企业筹资渠道和方式开始多样化。 1989年9月,人民银行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金融性公司的决定,业务交由各地人民银行牵头组建的信誉评级委员会,业务归口人民银行领导。至1992年底,独立于银行系统的信用评级机构酝酿产生。 1993年8月,国务院颁发了《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同年11月,在《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建立发债机构和债券信用评级,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同时提出要发展市场中介组织,其中就有信用评级机构。自此,中国信用评级业务正式列入国家法规条文,并受到社会重视。 中国评级机构现状 目前,中国规模较大、具有一定竞争力,能在全国范围开展业务的评级机构主要有5家。他们是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和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此外,还有几家虽也具有在全国开展债券评级资格,但实际业务仍没有走出所在区域的机构。 从全行业经营情况来看,2005年以前评级公司经营普遍较为困难。由于中国资信评估业务范围有限,收入来源单一,收费率低下,由此产生的恶性竞争,严重影响了信用评级业的声誉。2005年以前,企业债每年发行额度约为300~400亿元,但年均300多亿元的发债额对于9家经人民银行授权进行信用评级的公司来说,根本是杯水车薪,仅仅千分之一二的收费标准,分摊到每家公司平均只有数百万元。 2005年后,资信评估业的形势有所好转,首先是国内企业债发行规模大幅度增加,2005年企业债发行604亿元,2006年企业债发行1015亿元,2007年企业债发行增至1500亿元。其次,人民银行开通短期融资券业务,要求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债券必须进行信用评估,资信评估业越发受到重视,经营状况普遍有所好转。 中国信用评级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中国信用评级行业的不断发展以及与国际评级的合作,我们应该看到在其发展中还存在着很多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缺乏统一和专门规范资信评级行业的基础性法规。目前,中国涉及信用评级方面的法律法规。仅散见于各相关的法规条例中。主要有《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条例》、《贷款通则》、《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及配套的法规规章。此外,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中也有所涉及,但缺乏专门规范资信评级行业的统一基础性法规。 零散的法律条文使得法律的空白点过多。上述法律法规条例规章中所涉及的评级对象主要是债券《包括企业债、上市公司可转债、证券公司债券》和贷款企业。零星散见于这些法规文件中的涉及到信用评级的规定使法律空白点太多,如对信用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合规经营、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管理法规仍是空白,而且关于评级的强制性规定较少。法制建设的空白点加剧了评级机构的不规范运营和机构间的恶性竞争。 多头管理,但缺乏协调。目前,在对评级机构的监管方面,各部门在缺乏基本法规的前提下,从各自业务监管的角 度对信用评级工作提出了一些要求。如保监会只允许保险公司投资其认可的5家评级机构评定的AA以上级别的企业债,证监会在可转债的发行业务中设计了对可转债的选择性评 级制度,人民银行则发文认定了9家获得债券评级资格的评级机构。从整体上看,对信用评级机构没有一个主管部门,未能形成有效的监管体系,而各监管机构之间又缺乏沟通与协调。 许多方面无人监管。由于对信用评级机构未能形成有效的监管体系,许多方面无人监管,如一些基本的从业要求、业务规范等。没有相关的业务规范,各评级机构的评级程序、评级方法。评级结果都相差很大,很难发挥评级的作用。对评级结果也缺乏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复审、监督机构,这使得许多信用评级机构不惜牺牲评估质量来争取评级业务,严重影响了信用评级业的健康发展。 缺乏基本的市场准入限制。目前。在市场准入的管理上,各部门对其管理的业务只认可其圈定的几家评级机构的评 级结果。这仅是从被评级对象的角度来确定市场准入,而不是从评级机构的整体角度来全面分析。目前没有主管部门对评级机构进行较全面的行业准入审查与业务活动年检,更没有有关的退出制度。这就严重影响了评级结果的公信度。 业内恶性竞争问题严重。由于中国债券市场不发达,企业债券的发行利率没有与债券的信用评级挂钩,仍然是采用 行政的方式进行管理,规定不能超过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的40%,信用评级的重要性并不显著。这就使得整个评级市场的需求过小,业务范围狭窄。由于市场需求过小,国内大大小小的几十家评级机构为争夺市场份额,展开恶性竞争,恶性竞争的直接后果是严重损害了评级行业的形象,影响了评级结果的权威性。 大力促进中国信用评级行业发展 信用评级作为融资机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不仅能够对市场信用风险做出客观、独立的评价,改善发债者和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状况,降低投资风险和融资成本,还有利于增强市场透明度,加快信用信息的传播速度,促进公平竞争,提高市场运作效率。为保证中国资本市场稳步健康发展,我们应大力促进信用评级行业发展。鉴此,政府应发挥一定的引导作用,对评级机构进行适度监管,推动和加强以市场为导向的行业自律,促进有序竞争,提高行业水平和信誉,以适应中国金融改革发展的需要。 建立评级许可制度。根据信用评级业务特性、国际信用评级业的经验及中国目前信用环境现状,为避免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尤其是信用评级机构一哄而起、恶性竞争,有必要在信用评级行业发展的初级阶段实行政府主导型的评级业务 许可或认可制度,保证信用评级质量。方式有二一是有关部门向评级机构核发进行某种评级业务的许可证;二是有关监管部门作为信用评级结果的使用者,认可某些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 建立评级机构“退市”制度。为有效监督信用评级机构,应建立对评级结果的复审、评价等制度,并建立相应的“退市”制度。通过对评级结果违约率等指标的考察,一方面对违规操作、评级结果的违约率过高的评级机构,取消其评级业务资格;另一方面激励评级质量较高的评估公司尽快成为全国范围的大型评级公司,确保评级市场的相对集中是建立在高质量的评级结果基础上。 建立日常管理制度。起草制定有关评级市场的基础性管理法规,明确信用评级机构的设立条件、审批程序、业务规则、禁止事项以及罚则等内容。 各部门协调行动,统一监管。考虑到财政部作为宏观经济部门参与金融各领域的建设和发展,在评级业务领域上没有利益冲突,且评级工作与财政部主管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业务密切相关,为便于协调,可由财政部牵头,会同人民银行、发改委、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组成联合工作小组,建立协调机制,对评级行业进行全方面统一管理,共同确定评级业务领域规范、机构资格认证等事项,并共同对评级机构的评级工作进行评价,必要时采用一定奖励或处罚 。经联合工作小组确认,成员部门可向信用评级机构核发进行某类评级业务的许可证,或作为信用评级结果的使用者认可某些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联合小组成员部门还可在充足协调的基础上,制定各自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不断完善中国评级市场的法规体系,使信用评级机构业务运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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