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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2019-05-25 5页 doc 16KB 20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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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中央组织部有关规定和《四川省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的关系在成都市的各级党组织,其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党费收缴 第三条党员应严格执行党章规定,自觉履行党员义务,按期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任何个人、团体和社会组织不得以任何赞助、捐赠方式代党员交纳党费。 第四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和标准...
成都市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中央组织部有关规定和《四川省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的关系在成都市的各级党组织,其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党费收缴 第三条党员应严格执行党章规定,自觉履行党员义务,按期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任何个人、团体和社会组织不得以任何赞助、捐赠方式代党员交纳党费。 第四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和应严格按中央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五条基层党支部负责收取、登记本支部全体党员交纳的党费,并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定期将本支部收取党费全额上缴上一级党组织。党支部一律不得自留党费。 第六条市级机关建立党委或党总支部的,按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0%上缴市直机关工委;建立党支部的,将党员实交党费全部上缴市直机关工委。市直机关工委按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40%上缴市委。 1 第七条市属以上独立企事业单位建立党委或党总支部的,按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0%上缴主管部门党组(党委);建立党支部的,将党员交纳的党费全部上缴主管部门党组(党委)。主管部门党组(党委)按党员实交总数的40%上缴市委。 第八条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委和高新区党工委按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30%上缴市委,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委和双流县、郫县县委按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20%上缴市委,其他县(市)委按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上缴市委。 第九条区(市)县委、高新区党工委所属党组织,每年向所在区(市)县委、高新区党工委上缴党费的比例,由各区(市)县委、高新区党工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条向市委上缴党费按年度上缴,区(市)县委组织部、高新区党工委组织部和市级部门组织(人事)处须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收缴的党费按规定比例足额汇入市管党费专户,并于4月底前向市委组织部报送《成都市市管党费对帐单》,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三章党费使用 第十一条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各级党组织每年留存党费的总支出,原则上不超过当年本级留存党费总收入的90%。 第十二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音像制品和设备;(3)购买党徽、党旗;(4)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5)建立党 内帮扶专项资金,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6)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等。 第十三条上级党委每年按省委组织部规定比例划拨一定党费给离退休人员党支部使用。 第十四条因工作需要,下级党组织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申请下拨党费;为推动工作,上级党组织可以向下级党组织下拨党费,重点向工作成效突出地区、工作条件较差地区和农村、街道社区以及其它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应按使用项目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请求上级党组织下拨党费,原则上应逐级书面上报,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统一研究提出建议,按程序报批、划拨。 第十六条党费使用、划拨的审批,实行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按一次性使用、划拨金额的大小,可实行分级授权审批。 第十七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使用、划拨党费,必须以领导批件或会议纪要为凭据,按规定程序进行划拨。 第四章党费管理 第十八条党费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党委的党费,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第十九条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 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支票、印鉴分别保管。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 第二十一条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五章党费管理的报告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各级党组织每年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的情况,要形成书面报告于次年3月底前上报上级党组织。报告内容应包括:本级党组织应收党费数额;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三条各级党组织对上级党组织下拨的专项党费,要在三个月内将使用情况形成专题书面报告报上级党组织。 第二十四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 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五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对下一级党组织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同时,要对本级党费管理的情况进行一次自查,认真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检查和自查情况要与年度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报告一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必要时,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可委托相关部门对下级党组织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检查。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10月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共成都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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