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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小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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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小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强小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苏府办〔2007〕22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近一个时期以来,我市部分地区小型建设工程施工事故呈多发态势,不仅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而且给社会生产、生活安全带来了威胁。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要求各地各有关职能部门加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建设工程和违法施工行为,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促进全市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为切实加强对小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建筑市场安全生产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关于切实加强小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切实加强小型建设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苏府办〔2007〕22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近一个时期以来,我市部分地区小型建设事故呈多发态势,不仅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而且给社会生产、生活安全带来了威胁。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要求各地各有关职能部门加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建设工程和违法施工行为,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促进全市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为切实加强对小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建筑市场安全生产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小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小型建设工程,一般是指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依法可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包括企业内部小型建设施工项目。小型建设工程面广量大,其安全生产状况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直接影响到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要按照“属地政府负责、行业行政管理部门规范指导”的原则,加快建立小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小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由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含开发区、场、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小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主要责任。各乡镇政府要明确相应的职能部门或机构,具体承担小型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将小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对各乡镇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考核内容。 各级建设、交通、水利、农林等部门以及其他行业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对各自监管领域小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检查,制定健全监管,并指导乡镇做好监管工作。 各级规划、土地、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严肃查处小型建设工程所涉及的非法用地、非法占地、非法建造以及违反城镇规划、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行为,进一步规范民房建造和宅基地改建其他用途房屋的行为,从源头上严格把好安全生产关。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小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加强对该领域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会同建设等部门严肃查处安全生产事故,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事故责任。各级经贸部门要加强对工矿企业内部小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其他各有关部门和行业控股公司要按各自职责,做好本监管领域、本行业小型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从严落实建设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小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是建设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各地各监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督促业主和施工单位从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 (一)落实安全施工资格制度。建设项目业主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或有资格的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组织的施工队伍,或具有劳务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施工,在承包或承包协议中要明确自己和施工单位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业主在工程发包时,要检查施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相关资质。 (二)落实安全生产费用。建设项目业主在承包合同中应单列安全生产费用,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费用、作业人员安全教育费用和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及防护用品费用,并督促施工单位将安全生产费用落实到安全技术管理、安全设施和日常安全教育中去。建设项目业主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施工单位、无资格施工人员或承包合同中不单列安全生产费用的,如果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从严追究其责任。 (三)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设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要自觉服从安全生产监管,接受乡镇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认真落实事故隐患的整改责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建设项目业主在发包工程时,要将涉及项目的安全生产注意事项、技术资料及时交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内部保障体系,切实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项目负责人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并及时消除;短时难以消除的,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并及时当地监管部门。施工单位现场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报告。施工单位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必须持有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证书。项目负责人及专(兼)职安全员要对施工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作业前安全交底,检查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与作业环境安全情况、施工工序与作业项目的安全措施、中小型施工机具与设备的安全事项,建立项目安全生产台帐,及时查纠各类违法、违章行为。 三、建立小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基本工作制度 (一)建立登记备案制度。小型建设工程业主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得简化或规避。各乡镇建筑安全监管机构对本辖区各类小型建设工程要及时进行登记。建设项目业主在项目开工前,要主动向乡镇建筑安全监管机构递交小型建设工程登记备案表及工程承包合同。 (二)建立安全生产告知与承诺制度。对登记备案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各乡镇建筑安全监管机构在工程开工前,要向建设项目业主或施工单位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注意事项的教育和安全生产有关事项的书面告知,并督促业主、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交底,落实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责任。业主或施工单位要递交书面安全生产承诺书,保证施工期间的作业安全。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制度。各级政府和各有关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小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各乡镇监管机构要经常对小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开展随机检查,对存在事故隐患的要现场进行整改督办,及时制止各类非法建设或违规建设施工。各级安监、建设、规划、交通、水利、土地等部门要加强督查和工作指导,严肃查处各类非法建设、违规建设行为。 (四)建立信息沟通制度。各乡镇建筑安全监管机构要定期向各市、区建设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送工作信息;对无法制止和纠正的非法建设,要及时上报规划、建设、土地等监管部门。上级监管部门要及时对基层监管机构报告的有关事项进行处置,对非法建设行为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要立即进行查处。各监管部门有关小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的工作信息,要及时送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备案。小型建设工程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要立即报告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各级规划、土地和建设等职能部门要建立非法建设、违法施工举报制度,并公布举报电话。 (五)建立日常监管台账制度。各乡镇建筑安全监管机构要建立小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台账,认真记录工程基本情况、安全生产告知和承诺情况、日常检查记录、违法违规记录、安全事故隐患名录及跟踪督办整改情况等内容。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日常监管工作的规范和指导,帮助提高监管水平。市建设行政管理等部门要统一印制《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备案表》、《小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项告知书》、《小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诺书》和《小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日常检查表》等文本。 四、严肃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 各级监察、安监、建设、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小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属非法建设的小型建设工程发生亡人事故的,行政监察部门要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监管部门的行政责任。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凡是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3人以上较大事故的,对所在乡镇政府评比先进和领导年度考核评优实行“一票否决”。各地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情况,要及时上报市监察、安监等部门备案。 各地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小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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