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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新派出所涉嫌钓鱼执法案昨开审-广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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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新派出所涉嫌钓鱼执法案昨开审-广西日报永新派出所涉嫌钓鱼执法案昨开审-广西日报 ?生活报记者 王斯 实习生 韦伟兰 通讯员 劳秋艳 文/图 核心提示 2月5日,在社会上曾引起轰动的南宁市永新派出所涉嫌“钓鱼执法”抓非法套现者一案,在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公开审理。该所原所长邓建聪、原民警陈朝晖及“线人”李其伟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齐齐受审。法庭上,3人都认为自己很无辜。邓建聪说:“我同意陈朝晖去办吴良彩非法套现案,是正当行使权力,没有滥用职权,也不构成受贿。”。陈朝晖说:“我收钱是给所里„创收?,是单位整体意识,而非我个人意思……”。李其伟则表示,他不是派出所...
永新派出所涉嫌钓鱼执法案昨开审-广西日报
永新派出所涉嫌钓鱼执法案昨开审-广西日报 ?生活报记者 王斯 实习生 韦伟兰 通讯员 劳秋艳 文/图 核心提示 2月5日,在社会上曾引起轰动的南宁市永新派出所涉嫌“钓鱼执法”抓非法套现者一案,在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公开审理。该所原所长邓建聪、原民警陈朝晖及“线人”李其伟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齐齐受审。法庭上,3人都认为自己很无辜。邓建聪说:“我同意陈朝晖去办吴良彩非法套现案,是正当行使权力,没有滥用职权,也不构成受贿。”。陈朝晖说:“我收钱是给所里„创收?,是单位整体意识,而非我个人意思……”。李其伟则表示,他不是派出所的人,没有职权,就谈不上滥用职权。他只是给派出所“打工”,赚点“线人费”,至于这钱是不是违法的,他并不知情。 可就是他们口中的“无辜”行为,在短短一个月时间里,他们通过“钓鱼执法”,抓到多名通过POS机非法套现者。而这些违法套现者,先后被 “罚款”共计26万多元后,就能轻松回家。直到其中一名孕妇吴良彩通过网络等多次实名举报,他们的违法行径这才浮出水面。 公诉指控 抓住套现者 收了“罚款”就放人 昨日上午9时30分许,法官敲响法槌,邓建聪、陈朝晖,这两名从警20多年的警察,和他们的“线人”李其伟一起被带上法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3人均提出异议。 本来是执法者的警察,怎么就和“线人”一起坐上了被告席,事情要从去年3月说起。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2014年3月27日,陈朝晖和协警黄凯、钟思平(另案处理),根据“线人”李其伟提供的线索,准备抓涉嫌非法套现者。当天,在南宁市东葛园湖路口一票务公司,将涉嫌利用POS机非法套现的蔡某、黄某真查获,并带回永新派出所调查。后陈朝晖等人,在明知蔡某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的情况下,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该案件。而是向蔡某索取了8万元所谓“罚款”后,将蔡某予以释放。另外,还对刷卡人黄某真以要对其刑事拘留相要挟,索取了5000元“罚款”后,予以释放。 抓一起涉嫌非法套现案者,就能获得8.5万元的“罚款”,这让陈朝晖等人从中看到了“商机”。2014年4月开始,原所长邓建聪授意陈朝晖,可以通过“线人”提供线索,办理利用POS机非法套现的案件,收取“罚款”的方式谋利。 领导点头同意,陈朝晖等人更加“用心”操作。之后,李其伟让他的“马仔”扮演想套现者寻找目标。他们先是“钓”来了黄鹏,又让黄鹏“将功赎罪”,“钓”来了吴良彩、吴某全,吴良彩等再继续接力“钓鱼”…… 2014年4月28日,曾被他们“钓”过的吴良彩网上发帖,描述了被人钓鱼“套现”后又去“钩钓”别人的过程。她在被迫交出近2万元“罚款”后,派出所警员未开一分钱发票。吴良彩还实名向南宁市公安局及检察院举报。同年9月,陈朝晖、邓建聪、李其伟因涉嫌徇私枉法罪、受贿罪, 相继被捕。 公诉机关认为,邓建聪、陈朝晖利用职务之便,伙同李其伟向他人索取财物,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邓建聪、陈朝晖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伙同李其伟,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3人应数罪并罚。 自爆 “潜规则” 办经侦类案 “罚款”收入很可观 对公诉机关指控,法庭上,邓建聪强调,他并不知情,他只知道陈朝晖办了一些套现案。可在陈朝晖口中,又有另外一番说辞。陈朝晖说,在查处非法套现案中,邓建聪作为所长,从头至尾都懂得的。当时,李其伟告诉他有非法套现的线索,能搞很多“罚款”。陈得知后,本着为所里创收的想法,将此信息汇报给当时的所长邓建聪。邓表示,这属于经侦类案件,所里有办案指标,办案后,绩效分很高,那“搞就搞”呗。陈朝晖还告诉邓,要按罚款的30%——35%给“线人费”。 “从抓人前,到抓人回来、罚款、放人,我都向领导汇报,同意后才去做。”陈朝晖说,没有领导的同意,他不可能随便放人。而陈朝晖也坦言,他们抓来的几名嫌疑人中,有3人有可能达到非法经营罪。但如果按正常程序走很繁琐,调查后,很多也未必能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于是,他们就采用了抓到非法套现者后,再让其诱人上钩,以及罚款的做法。“你认为这样办案合法吗,”公诉人这样问陈朝晖,陈低声回答:“现在想起来,感觉有些不合法。” 对罚款得来的收入,陈朝晖说,邓建聪应该分得了5万元,他分得4.7万元。剩余的钱,除了给“线人费”外,由邓定好数额,以500——2000元的,分给具体参与办案的民警,包括协警。“50元以上罚款,派出所可以收吗,”公诉人抛出问题,陈朝晖回答:“不允许收,这个应该是违法的。” 对陈朝晖的说法,邓建聪并不认同,他只承认拿到3万元。且这3万元,他也打算用来奖励民警的。在网上曝光该事件后,他将该笔钱交给了时任副所长肖某,希望用于所里的食堂,改善伙食。但肖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表示,他并未收到该笔钱款。 庭审焦点 为集体“创收” 就不算犯罪? “该事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对国家机关声誉造成恶劣影响。陈朝晖等人利用钓鱼执法,办理非法套现案,就为了罚款放人。邓建聪主观上明知,属于授意的行为。”公诉人建议,对邓建聪、陈朝晖数罪并罚,处以11年的刑罚。李其伟作为从犯,可从轻处罚,建议给予5年半的刑罚。 公诉人还痛心地说,邓建聪和陈朝晖都是从警20年的警察,邓建聪从警29年,3次获得嘉奖。但他们却与“线人”一起坐上了被告席,他们将人民赋予的权利用于私利,他们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而邓建聪认为自己并未授意陈朝晖去谋利,他只对一起案件知情,其他都不知情。而且,陈朝晖实际交的钱并没那么多,他只留下3万,并非占为己有,是想奖励给民警的。他同意陈去办案,是正当行使权力,不构成滥用职权。即使他构成犯罪,也是轻微的。邓的辩护人认为,应该给他宣告缓刑。 陈朝晖则认为,他收受他人财物,都是单位行为,而非个人行为。收钱是集体进行的,收到的钱物也非他个人用,而是用于单位食堂、线人奖励,用于单位福利。陈的辩护人也认为,应该对陈朝晖免于处罚,或者就处罚6个月。 “李其伟作为„线人?,无职权,何来滥用,法律也未界定,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列为共犯。”李其伟的辩护人则这样辩解道。该辩护人还说,李是帮警察做事,相信警察,才帮助他们的。如果警察不告诉他派出所所做行为是犯罪,他是不懂的。“线人”帮忙无可厚非,他拿到 的“线人费”是所里给他的,他并知道是违法所得,李根本就无罪。 对3人的惊人逻辑,公诉人反驳说,从陈朝晖及李其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都显示,邓建聪对整个事件是知情的。他以办案为名,滥用警察职权,获取私利,就是滥用职权。而单位受贿,所得钱应用于单位,但这些“罚款”大部分未用于单位,绝大部分分到参与人员手中,所以不能认定为单位受贿。李其伟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共犯参与犯罪,且他明知30%的“线人费”从罚款中获得,从正常人的角度,都应知道这是犯罪。 最后,法官宣布待合议庭合议后,将对该案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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