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文件
浙交监…2015?35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交通质监站(局)、义乌市交通质监站: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体系建设,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
#,加强行业安全监管,确保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行业安全形势稳定,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建立和完善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三项制度的通知》(电…2015?28号)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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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暂行)》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新建、改建、扩建等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第三条事故隐患等级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低、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安全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高、整改难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安全事故隐患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隐患。
第四条各级交通质监机构在
范围内依法对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要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全面管理责任,施工单位要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主体责任,监理单位对工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承担监理责任。
第五条相关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工作制度一般应包括安全检查、风险评估、隐患治理、建档监控、信息
、资金保障、举报奖励等内容。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鼓励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参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专业化水平。
第八条事故隐患排查可通过综合检查、专项检查、日常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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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委托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各从业单位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相应的事故隐患排查标准,开展具有针对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事故隐患排查可参照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标准》,重点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进行事故隐患排查。
第十条事故隐患排查时,从业单位应当对排查出的各类事故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并进行编号、登记,建立事故隐患排查登记台帐(格式见附件1)。
第十一条对于需要限期整改的一般事故隐患,检查人员应及时发出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从业单位要根据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整改到位。
第十二条对于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相关从业单位应当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专项
,限期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专项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
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对于确认的重大事故隐患,从业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重大事故隐患公示牌(格式见附件3)及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各级交通质监机构应当对以下重大事故隐患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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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督办: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质监机构督查、巡视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
(二)企业或个人报告或举报并经查实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第十六条各级交通质监机构应对接报或了解到的重大事故隐患予以确认。重大事故隐患一经确认,则由主管质监机构向建设单位发出重大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格式见附件4)。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接到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后,应及时转达相关从业单位,同时要立即组织和督促从业单位进行整改治理。
第十八条从业单位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局部或全部停工;对暂时难以停工或停止使用的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监测与维护,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负责本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验收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程序和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对于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由主管质监机构负责验收销号。
(一)在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或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评估,整改到位并消除事故隐患后,建设单位及时向主管质监机构提出复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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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报告(格式见附件5),报告应附隐患整治报告、评估意见等内容。
(二)主管质监机构在收到被挂牌单位的申请报告起10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报告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对该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销号并发放挂牌督办销号通知书(格式见附件6);审查或验收不合格的,责令继续整改。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每月25日前向主管监督机构报送月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月报表(格式见附件7)。
第二十二条各级交通质监机构应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登记台账
2、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
3、重大事故隐患公示牌
4、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
通知书
5、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复查
验收申请报告
6、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销号
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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