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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计价规则

2019-05-21 11页 doc 25KB 2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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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计价规则B.1 楼地面工程 说 明 1.0.1 定额中所注明的砂浆、水泥石子浆等种类、配合比、饰面材料的型号规格与设计规定不同时,可按设计规定换算,但人工数量不变。 1.0.2 木地板踢脚线定额子目适用高度200mm以内,其余踢脚线定额子目适用高度300mm以内。高度超过上述规定时,套用有关章节相应子目。 1.0.3 凡需使用各种砂浆的定额子目,除注明外,均包括扫水泥浆。 1.0.4 楼地面块料面层均不包括找平层,计算时应按设计要求套用定额子目。 1.0.5 踢脚线底层抹灰,按墙面底层抹灰子目执行。 1.0.6 抹灰厚度,如设计与...
装饰装修计价规则
B.1 楼地面工程 说 明 1.0.1 定额中所注明的砂浆、水泥石子浆等种类、配合比、饰面材料的型号规格与规定不同时,可按设计规定换算,但人工数量不变。 1.0.2 木地板踢脚线定额子目适用高度200mm以内,其余踢脚线定额子目适用高度300mm以内。高度超过上述规定时,套用有关章节相应子目。 1.0.3 凡需使用各种砂浆的定额子目,除注明外,均包括扫水泥浆。 1.0.4 楼地面块料面层均不包括找平层,计算时应按设计要求套用定额子目。 1.0.5 踢脚线底层抹灰,按墙面底层抹灰子目执行。 1.0.6 抹灰厚度,如设计与定额不同时,除定额子目注明外,不得换算。定额子目含不同砂浆时,分别列出厚度,如12+8mm,表示底、面层砂浆厚度分别为12mm和8mm。 1.0.7 楼梯及台阶面层定额未包括防滑条。 1.0.8 楼梯踢脚线块料面层,按相应踢脚线定额子目的人工、材料、机械乘以系数1.15。 1.0.9 弧形、螺旋形楼梯的装饰,按相应定额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20、块料用量乘以系数1.10计算。 1.0.10 零星装饰适用于楼梯、台阶侧面装饰以及0.5m2以内少量分散的楼地面装饰。 1.0.11 木地板如需油漆,套用有关章节相应子目。 工程量计算规则 1.0.1 找平层的工程量按相应面层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1.0.2 整体面层的工程量按下列规定计算。 1 整体面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扣除凸出地面构筑物、设备基础、室内管道、地沟等所占面积,不扣除间壁墙和0.3㎡以内的柱、跺、附墙烟囱及孔洞所占面积。门洞、空圈、暖气包槽、壁龛的开口部分不增加面积。 2 踢脚线,按设计图示长度乘以高度以面积计算。 3 楼梯面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楼梯(包括踏步、休息平台及500mm以内的楼梯井)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楼梯与楼地面相连时,算至梯口梁内侧边沿;无梯口梁者,算至最上一层踏步边沿加300mm。 4 台阶面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台阶(包括最上层踏步边沿加300mm)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5 阳台、雨篷的面层抹灰,并入相应的楼地面抹灰项目计算。雨篷顶面带反檐或反梁者,其工程量乘以系数1.20。反檐只适用于高出板面600mm以内的装饰檐板,高度超过600 mm的檐板作栏板计。 6 散水、防滑坡道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1.0.3 块料面层的工程量按下列规定计算。 1 楼地面石材、块料面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扣除凸出地面构筑物、设备基础、室内管道、地沟等所占面积,不扣除间壁墙和0.3m2以内的柱、跺、附墙烟囱及孔洞所占面积。门洞、空圈、暖气包槽、壁龛的开口部分不增加面积。 2 橡胶面层、塑料面层、地毯面层、木地板、防静电活动地板、金属复合地板面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门洞、空圈、暖气包槽、壁龛的开口部分并入相应的工程量内。 3 拼花、波打线(嵌边),按相应的楼地面块料面层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4 踢脚线,按设计图示长度乘以高度以面积计算。 5 楼梯面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楼梯(包括踏步、休息平台及500mm以内的楼梯井)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楼梯与楼地面相连时,算至梯口梁内侧边沿;无梯口梁者,算至最上一层踏步边沿加300mm。 6 台阶面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台阶(包括最上层踏步边沿加300mm)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 零星装饰,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8 梯级拦水线,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 石材刷养护液、保护液,按相应石材面层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楼梯、台阶的大理石、花岗石刷养护液、保护液时,按定额子目乘以下系数:楼梯1.36,台阶1.48。 楼梯踏步地毯配件,按配件设计图示数量以长度或套计算。 1.0.4 其他工程量按下列规定计算。 1 楼梯及台阶面层防滑条,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长度未注明时,防滑条按踏步两端距离各减150mm计算。 2 水磨石嵌铜条、防滑条,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 3 单独酸洗打蜡,按楼地面、楼梯、台阶相应面层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B.2 墙柱面工程 说 明 2.0.1 定额中砂浆、水泥石子浆等种类、配合比、材料型号规格与设计不同时,可按设计规定换算,但人工、机械消耗量不变。 2.0.2 各种抹灰及块料面层定额,除个别子目外,均包括扫水泥浆。 2.0.3 抹灰项目中抹灰砂浆厚度,如设计与定额取定不同时,除定额有注明厚度的子目可以换算外,其他不作调整。抹灰厚度,按不同砂浆分别列在定额子目中,同类砂浆列总厚度,不同砂浆分别列出厚度,如定额子目中15mm+10mm即表示两种不同砂浆的各自厚度。 2.0.4 墙面垂直高度超过20m时,外墙抹灰厚度增加为:(30m内增加厚度5mm,60m内增加10mm,90mm内增加厚度15mm,90m以上增加厚度20mm.套“抹灰砂浆调整”的相应子目。) 2.0.5 墙面设计钉钢网者,抹灰子目中的人工乘以系数1.30。 2.0.6 内外附墙柱、梁面的抹灰和块料镶贴,不论柱、梁面与墙相平或凸出,均按墙面计算。 2.0.7 墙、柱面等块料镶贴子目中,凡设计规定缝宽尺寸的,按疏缝相应子目计算;没有缝宽要求的,按密缝计算。 2.0.8 圆柱、圆弧墙、锯齿型等不规则墙面抹灰及镶贴块料,按相应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15。 2.0.9 走廊、阳台的栏板不带漏花整幅镶贴块料时,套用墙面子目。 2.0.10 墙裙、护壁套用墙面相应子目。 2.0.11 门窗洞口侧壁镶贴块料,分别套用墙面或零星块料面层相应子目。 2.0.12 墙柱面块料面层均未包括抹灰底层,计算时按设计要求分别套用相应的抹灰底层子目。 2.0.13 零星抹灰和零星镶贴块料面层项目适用于单体0.5m2以内少量分散的抹灰和块料面层。 2.0.14 单块石板面积大于0.64m2,人工乘以系数1.15。 2.0.15 木装饰饰面层、隔墙(间壁)、隔断子目内,除注明者外均未包括压条、收边、装饰线(板)。 装饰饰面层子目,除定额注明外均不包含木龙骨、基层。 2.0.16 隔墙(间壁)、隔断所用的轻钢、铝合金龙骨,如设计不同时,可以调整,其他不变。 2.0.17 木龙骨基层是按双向计算的,设计为单向时,人工、材料用量乘以系数0.55。 2.0.18 隔墙如有门窗者,扣除门窗面积,套用有关章节相应子目。 2.0.19 木龙骨如采用膨胀螺栓固定者,不得换算。 2.0.20 面层、木基层均未包括刷防火涂料,如设计要求时,应按相应子目执行。 2.0.21 半玻璃隔断(隔墙)是指上部为玻璃隔断,下部为其他墙体,应分别套用相应子目。 2.0.22 木墙裙、护壁套用墙面相应子目。 2.0.23 石材线条宽度150mm以内套用细部装饰的“装饰线、压条”子目计算;线条宽度500mm以内的,套零星项目计算;线条宽度500mm以外的,套墙面相应子目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2.1 抹灰:抹灰按设计图示结构面计算。 2.1.1 墙面抹灰、墙面勾缝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扣除墙裙、门窗洞口及单个0.3m2以外的孔洞面积,不扣除踢脚线、挂镜线和墙与构件交接处的面积,门窗洞口和孔洞的侧壁及顶面不增加面积。附墙柱、梁、垛、烟囱侧壁并入相应的墙面面积内计算。 1 外墙抹灰面积,按外墙垂直投影面积计算。          ??? 2 外墙裙抹灰面积,按其长度乘以高度计算。 3 内墙抹灰面积,按主墙间的净长乘以高度计算。 1) 无墙裙的,高度按室内楼地面至天棚底面计算; 2) 有墙裙的,高度按墙裙顶至天棚底面计算; 3) 无吊顶天棚的,由室内地面或楼面计至板底;有吊顶天棚的,其高度按室内地面或楼面至天棚另加100mm计算。 4 内墙裙抹灰面,按内墙净长乘以高度计算。 2.1.2 独立柱面抹灰,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柱断面周长乘以高度以面积计算。 2.1.3 独立梁面抹灰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梁断面周长乘以长度以面积计算。 2.1.4 独立柱、房上烟囱勾缝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展开面积计算。 2.1.5 栏板、栏杆(包括立柱)的抹灰,按其抹灰垂直投影面积计算。 2.1.6 零星项目抹灰,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2.1.7 装饰抹灰分格,嵌缝按装饰抹灰面积计算。 2.2 块料面层:块料面层按设计图示外饰面计算。 2.2.1 墙面、墙裙镶贴块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2.2.2 柱面镶贴块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2.2.3 梁面镶贴块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2.2.4 零星镶贴块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2.2.5 挂贴、干挂块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2.2.6 零星装饰块料镶贴,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2.2.7 成品石材圆柱腰线、阴角线、柱帽、柱墩,按外围饰面尺寸以延长米计算。 2.2.8 干挂石材钢骨架,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质量计算。 2.3 木装饰及其他 2.3.1 龙骨、基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扣除门窗洞口及0.3m2以上的孔洞所占面积。 2.3.2 墙饰面,按设计图示墙净长乘以净高以面积计算。扣除门窗洞口及单个0.3m2以上的孔洞所占面积。 2.3.3 柱(梁)饰面,按设计图示饰面外围尺寸以面积计算。柱帽、柱墩并入相应柱饰面工程量内。 2.3.4 隔断,按设计图示框外围尺寸以面积计算。扣除单个0.3m2以上的孔洞所占面积;浴厕门的材质与隔断相同时,门的面积并入隔断面积内。 1 隔断的不锈钢边框,按边框展开面积计算。 2 全玻隔断如有加强肋者,肋玻璃工程量并入隔断内。 B.3 天棚工程 说 明 3.0.1 天棚的抹灰厚度,如设计与定额不同时,除定额子目注明可换算外,其他不作调整。抹灰厚度,按不同砂浆分别列在定额子目中,同类砂浆列总厚度,不同砂浆分别列出厚度,如定额子目中10+5mm即表示两种不同砂浆的各自厚度。 3.0.2 计算雨篷底面抹灰时,雨篷外边线套用相应装饰或零星子目。 3.0.3 天棚抹灰装饰线,线角的道数以一个突出的棱角为一道线,分别套用三道线内或五道线内相应子目。 3.0.4 定额中所注明的砂浆种类、配合比、饰面材料的型号规格与设计不同时,材料可以换算,其他不变。 3.0.5 本章除了部分项目将龙骨、基层、面层合并列项外,其余均按天棚龙骨、基层和面层分别列项编制。 3.0.6 本章龙骨的种类、间距、规格和基层、面层材料的型号、规格是按常用材料和常规做法考虑的,如设计要求不同时,材料可以调整,其他不变。 3.0.7 平面、跌级天棚是指:天棚面层在同一标高者为平面天棚,不在同一标高者为跌级天棚。 3.0.8 艺术造型天棚分为锯齿型、阶梯型、吊挂式、藻井式四种类型,其断面见附图。天棚面层不在同一标高且超过两级(包括两级)者为阶梯型天棚。 3.0.9 本章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项目均为双层结构(即中、小龙骨紧贴大龙骨底面吊挂),如为单层结构时(大、中龙骨底面在同一水平上),人工乘以系数0.85。 3.0.10 上人型天棚安装龙骨吊筋采用射枪时,(每100m2减少人工0.25工日、吊筋(圆钢φ10以内)用量3.8kg,增加钢板27.6kg、射钉585个。) 3.0.11 不上人型天棚龙骨吊筋改全预埋时,(每100 m2 增加人工0.97工日、吊筋(圆钢φ10以内)用量30kg,扣除子目中的全部射钉用量。) 3.0.12 本章艺术造型天棚项目均已包括灯光槽的制作安装,平面天棚和跌级天棚项目均不包括灯光槽的制作安装。 3.0.13 天棚的防火处理,套用有关章节相应子目。 3.0.14 天棚检查孔的工料已在定额内综合考虑,不得另行计算。 3.0.15 天棚(胶合板、石膏板、埃特板及金属板等)开孔,圆孔每10个0.3工日,方孔(含修正龙骨)每10个0.5工日。 工程量计算规则 3.0.1 天棚抹灰,除注明外,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不扣除间壁墙、垛、柱、附墙烟囱、检查口和管道所占的面积。带梁天棚,梁两侧抹灰面积并入天棚面积内,板式楼梯底面抹灰按斜面积计算,梁式楼梯底板抹灰按展开面积计算。 3.0.2 阳台底面抹灰,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并入相应的天棚抹灰面积内。阳台带悬臂梁者,其工程量乘以系数1.15。 3.0.3 雨篷底层抹灰,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并入相应的天棚抹灰面积内。 3.0.4 天棚抹灰如带有装饰线时,装饰线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 3.0.5 天棚中平面、跌级和艺术造型天棚抹灰,均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展开面积计算。 3.0.6 天棚龙骨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不扣除间壁墙、检查洞、附墙烟囱、柱垛和管道所占面积,但应扣除单个0.3m2以上的孔洞、独立柱、灯槽及与天棚相连的窗帘盒所占面积。 3.0.7 天棚基层、面层,除有注明外,均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展开面积计算,不扣除间壁墙、检查洞、附墙烟囱、柱垛和管道所占面积,但应扣除单个0.3m2以上的孔洞、独立柱、灯槽及与天棚相连的窗帘盒所占面积。 3.0.8 龙骨、基层、面层合并列项的项目,工程量计算规则按3.0.6条规定。 3.0.9 天棚面层,若饰面材料没满贴(挂、吊、铺等)时,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其实际面积或数量计算。 3.0.10 装配式天棚面层,如有与装配式天棚材料规格相同的灯盘、风口等时,应扣除其相应面积。 3.0.11 板式楼梯底面装饰工程量(除抹灰外)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乘以系数1.15计算,梁式楼梯底面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展开面积计算。 3.0.12 其他天棚(含龙骨和面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0.13 送(回)风口,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B.4 门窗工程 说 明 4.0.1 本章除满州窗按手工操作外,其它均按机械和手工操作综合考虑编制的。不论实际采取何种操作,均按定额执行。 4.0.2 本章木材木种分类如下: 一类:红松、水桐木、樟子松。 二类:白松(方杉、冷杉)、杉木、杨木、柳木、椴木。 三类:青松、黄花松、秋子木、马尾松、东北榆木、柏木、苦楝木、梓木、黄菠萝、椿木、楠木、柚木、樟木。 四类:栎木(柞木)、檀木、色木、槐木、荔木、麻栗木(麻栎、青刚)、桦木、荷木、水曲柳、华北榆木。 4.0.3 本章木材木种均以一、二类木种为准(除定额子目外),如采用三、四类木种时,木门窗制作按相应子目人工和机械乘以系数1.30;木门窗安装按相应子目人工和机械乘以系数1.16;其他项目按相应子目人工和机械乘以系数1.35。 4.0.4 本章木材以自然干燥条件下含水率为准编制的,需人工干燥时,费用另行计算。 4.0.5 本章板、枋材规格,分类如下: 4.0.6 本章木材除有注明外,均以竣工木料为准,即定额内已包括一面3mm、二面5mm、圆木每立方米体积0.05m3的刨光损耗在内。 4.0.7 本章中木门窗框、扇截面取定如下: 无纱镶板门框(单裁口):55 mm×95mm 有纱镶板门框(双裁口):55 mm×115mm 无纱、满州窗框(单裁口):55 mm×85mm 有纱窗框(双裁口):55 mm×105mm 无纱镶板门扇:40 mm×95mm 有纱镶板门扇:40 mm×95mm+30 mm×95mm 胶合板门扇:32 mm×55mm 无纱窗扇:40 mm×55mm 有纱窗扇:40 mm×55mm+35 mm×55mm 如设计不同时,按比例换算。框截面以边框为准;扇料以主挺截面为准。换算公式为:(设计截面÷定额截面)×定额材积 4.0.8 木门窗框、扇制作,是以现场制作考虑的。如是购买门窗半成品的,按本章附表(门、窗、配件价格表)执行,不能执行本章门窗制作子目。本章附表除注明制安外,均未包括安装费用。 4.0.9 半玻门扇、全玻门扇安装,如带木格的,木格安装按门扇单面木格(半成品)安装子目执行。 4.0.10 各种门扇带透视玻璃窗的,每带一个矩形透视玻璃窗增加0.15工日、非矩形增加0.18工日,玻璃按透视玻璃窗的洞口面积乘以系数1.10。 4.0.11 门扇和门套安装装饰线、贴装饰物、镶嵌装饰件,套用有关章节相应子目。 4.0.12 门套项目中未包门套骨架的钢结构,如设计有要求时,套用有关章节相应子目。 4.0.13 全部胶合板门项目按双面不接驳的施工方法考虑,如采用接驳的施工方法,胶合板消耗量乘以系数0.73,其他不变。 4.0.14 窗台板天然石材子目适用于石材宽度500mm以内,如石材宽度500mm以上时,人工乘以系数0.60,其他不变。 4.0.15 门窗的油漆,套用有关章节相应子目。 4.0.16 本章的玻璃品种、厚度,与实际不同时可以调整。 4.0.17 布窗帘倍折系数按2.50考虑,如实际不同时可以调整。 4.0.18 百页窗帘指各种平行、垂直的半成品百页帘和各种装饰卷帘。 4.0.19 本章钢门的钢材损耗率为6%,各种钢材比例除另有约定外,可以调整。 4.0.20 门窗框、扇的制安子目,只适用于装饰装修工程中门窗框、扇单独制安。框扇同时施工时,按木门窗(框扇)制安子目执行。门窗框扇单独安装的子目,小五金在门窗扇单独安装内考虑。 4.0.21 铝合金门窗安装,是按成品门窗考虑的。 4.0.22 本章未包括施工验收中要求的、试验所发生的费用。 4.0.23 全玻璃门的拉手、门夹、锁夹等的安装,套用本章相应子目。 4.0.24 门窗安装后的缝隙填补工作已包括在相应定额安装子目内。 4.0.25 门窗如使用钢化、中空、夹胶等玻璃,相应子目的玻璃消耗量乘以系数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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