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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装载服装货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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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装载服装货损案例集装箱装载服装货损一案分析 案由: 2004年2月,中国服装进出口公司委托远东贸易运输公司(简称E公司)办理600只纸箱的男士服装出口手续。E公司将货装上MSC(地中海航运有限公司)所属的“红海”轮,并签发了远东贸易运输公司的联运提单,提单上标明货物数量600只纸箱,分装6只40英尺集装箱。2004年2月27日,该轮抵达目的港日本神户,同日,集装箱驳卸到岸。2004年3月4日,日方收货人Fast Co.,Ltd.在港口开箱,由日本诚信公司出具的“拆箱报告”称,箱号为MSCU3784217的集装箱中,有15只纸箱严重湿损,...
集装箱装载服装货损案例
集装箱装载服装货损一案 案由: 2004年2月,中国服装进出口公司委托远东贸易运输公司(简称E公司)办理600只纸箱的男士服装出口手续。E公司将货装上MSC(地中海航运有限公司)所属的“红海”轮,并签发了远东贸易运输公司的联运提单,提单上标明货物数量600只纸箱,分装6只40英尺集装箱。2004年2月27日,该轮抵达目的港日本神户,同日,集装箱驳卸到岸。2004年3月4日,日方收货人Fast Co.,Ltd.在港口开箱,由日本诚信公司出具的“拆箱报告”称,箱号为MSCU3784217的集装箱中,有15只纸箱严重湿损,30只纸箱轻微湿损。2004年3月6日,6只集装箱由卡车运至东京某仓库,同日由新日本商检协会检验。该协会于同月11日出具商检报告称:51只纸箱有不同程度的湿损,将湿损衣物的残值冲抵后,实际货损约为32000美元,湿损系集装箱里档左侧顶部破损所致。在东京进行货损检验时,商检协会曾邀MSC派人共同勘察,但MSC以“出港后检验无意义"为由拒绝”。 Fast Co.Ltd.依据商检报告从货物保险公司得到赔偿,随后保险公司取得代位求偿权,先后通过其在香港、北京的代理人与E公司联系,而E公司末提出赔偿处理意见。2004年9月25日,保险公司将E公司和实际承运人MSC为被告,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公司诉称:作为全程承运人的E公司,尽管MSC因过错造成其承运的集装箱内服装湿损,并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但根据E公司签发的清洁提单,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损失32000美元及利息,并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 E公司称:服装是由实际承运人MSC承运,货损的原因是集装箱有裂痕,雨水进入箱内造成服装损坏。根据E公司与MSC的集装箱运输规定:“MSC 应提供清洁、干燥、无味、完好无损的集装箱,……如铅封脱落或箱体破损,集装箱内货物发生损坏,则由MSC承担一切责任。”因此,MSC应对货损承担全部责任。 MSC辩称:在正常情况下,MSC所属船舶,由MSC船代公司签发提单, E公司在没拿到场站收据及在未经受权条件下签发提单,应由E公司承担其后 果和责任。 两被告在诉讼中均提出:“红海”轮抵神户港卸货,前后共5天,日方商检是在东京进行,即使集装箱有裂痕漏水,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造成箱内有良好包装的衣服损坏到如此程度。故要求原告进一步举证采取减少货损的合理措施。如果赔付,要求根据MSC提单条款,享受提单责任限制。 上海海事法院认为:根据两被告签订的集装箱运输协议"……若造成对货方的损害,先对外赔偿,后再内部分担责任……",两被告对纸箱服装的湿损有责任牵连。但Fast Co.,Ltd.与MSC在开箱交货时交割不清,聘请的商检又在港口外进行,故原先对货损索赔及所损害的确切数额的请求举证不力。 上海海事法院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主持调解。2004年l0月28日,三方达成协议: 1. 被告E公司和MSC根据损害事实及提单条款规定,赔付原告32000美元(其中3000美元为原告诉讼费补偿); 2. 赔偿由契约承运人E公司先行给付,再与实际承运人MSC自行协商解决; 3. 本案受理费3000美元由原告保险公司负担。 案由分析: 1. 货损货差是对外贸易运输中经常发生的。随着集装箱化的进一步展开,集装箱运输对提高货运质量有明显的保证,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运输过程中的货损货差事故。 本案中,根据清洁提单及目的港收货人聘请的日本商检协会做出的商检证书结论中可知,货损的原因是由于该集装箱前面顶部有裂痕,雨水进入箱内造成纸箱内衣服损坏。此外,还可以从进出神户港场站的集装箱设备交接单上得到佐证,在其Inspection of Container栏中,均有集装箱前面左侧顶部“Broken(破损)”的批注。按照索赔、理赔的近因原则,本案货损的近因——集装箱箱体的裂痕,可以推断造成裂痕有两种可能性: 1) 该集装箱在港装货前就存在裂痕,船方未提供适载集装箱; 2)该集装箱的裂痕是因为船方在海上运输过程中未能克尽职责,由管货过 失造成的,因此,船方应对货损承担赔偿责任。 2. 理赔是一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理赔须细心研究案情,熟悉国际贸易合同条款、国际货运法规、提单条款内容、货物保险合同,商品检验法规、国际航运惯例等,这样才可做出正确处理。 本案中,由于保险公司的索赔是依据新日本商检协会做出的残损鉴定,我方律师在诉讼中认真仔细地研究了对该案起关键作用的商检证书。发现日方申请商检验残的时间和地点存在缺陷。按商检惯例,日本Fast Co.,Ltd.发现有批注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和载明货物湿损的拆箱报告后,就应及时在卸货港当地申请神户口岸商检机关鉴定,而不应把货运到东京,再向商检机构申请鉴定。因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日方收货人对容易扩大损失的服装没有立即申请鉴定检验,也没有采取有效合理的施救以减少货损。日方收货人对扩大残损应负责任。 3. 从发生的集装箱货损事故看,由于集装箱本身的原因,如自身不水密、箱体老化等而造成货物污损、污染、泄漏等有上升趋势。特别是在集装箱多式联运过程中,尽管最终承运人交付给收货人的是一个外状态良好、铅封完整的集装箱,但有时却发现箱内货物已经受损,且难以确定货损区段及货损原因。 我国有关集装箱管理规则规定:“用于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集装箱,应当符合国际集装箱化组织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有关国际集装箱公约规定。集装箱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做好集装箱的管理和维修工作,定期逆行检验,以保证提供适宜于货物运输的集装箱。” 同时又规定:“托运人或承运人在货物装箱前应当认真检查箱体,不得使用影响货物运输、装卸安全的集装箱”。据此,集装箱运输各有关业务环节应依法行事,把好集装箱交接关,同时有关方在进行集装箱交接手续注意以下几点: 1)重箱:箱体完好,箱号清晰,封志完整无误; 2)空箱:箱体完好,水密,无漏光,清洁、干燥、无味,箱号及装载清晰; 3)凡箱号及装载规范不明、不全、封志破损、脱落、丢失、无法辨认或进出口文件记载不符,箱体结构不符ISO标准,擦伤、割伤、破洞、漏光、不水密、箱门无法关启等,均应在《进出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单》上注明。 只要业务人员依照规范操作,在一定范围内可减少、避免集装箱货损事故发生的。 4. 集装箱运输商务中发生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现将本案结合有关责任方分析如下: 1)装箱、封箱不当。集装箱运输必须做到安全积载、堆装,适当封箱,操作不当会造成货损,如货物在箱内应均匀分布,不同性质货物应避免混装等。如果是CY交付或整箱交付的,装、封箱不当应由发货人或其代理负责;如果是CFS交付的,装、封箱不当应由集装箱运输经营人或其代理人指定的货运站负责(当然,如果发货人委托代理人办理CFS交付的除外)。 2)装卸、搬运等不当。集装箱的装卸、搬运操作必须谨慎小心,若违章操作,粗暴搬运,使用工具不当等原因造成箱内货物残损的,属“工残”,其货损责任由装卸人员承担。 3)堆放、保管不当。指卸货港的码头、仓库(场、站)对集装箱及拆箱后箱内货物的堆放、保管不善,造成货损,属“港残”,是港方责任范围。 4)船方积载不当。集装箱船舶的结构要求是将大量的箱子装载甲板运输,风险较大。若承运人没有牢固的装置设备或没有科学的积载,或者在航行中船方末对载运货物谨慎处理,使集装箱被海浪打人大海或打破造成货物灭失、损害的事故,属"船残",由船方负责赔偿。 5)集装箱不适载货。在箱子交接方面,船方提供给发货人的箱子应完整无损,清洁干燥,并且有合格的检验证书,如果船方提供的自有箱或租箱不适载货,则货损属“船残”,也由船方负责。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原因,如提单上已有注明的残损,属“原残”,由发货人负责。 5. 结合本案,货损货差事故的处理原则应遵循: 1)提出索赔的人应有正当提赔权,如持有正本B/L、商检证明等; 2)责任方应有对货损货差承担赔偿事实; 3)在相关法规规定的时效内提出,并具有相关的单证、证明或报告; 4)应明确不同货损货差下的责任方,尽快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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