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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人社发〔2011〕282号[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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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人社发〔2011〕282号[教材]苏人社发〔2011〕282号[教材] 文件 苏人社发„2011?282号 苏 财 社„2011?116号 印发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原行业统筹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遗留问题~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地区、各...
苏人社发〔2011〕282号[教材]
苏人社发〔2011〕282号[] 文件 苏人社发„2011?282号 苏 财 社„2011?116号 印发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原行业统筹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遗留问题~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地区、各单位要从深 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责任~加大工作力度~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在2011年年底前基本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的基本养老保障问题。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主题词:社会保障 养老保险 未参保 集体企业 实施办法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1年7月14日印发 共印240份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解决我省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 补缴对象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列入补缴范围: 1(具有我省城镇户籍~1996年1月1日前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曾经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未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原在县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工作~后下放到乡镇的“三不变”人员,。 2(具有我省城镇户籍~1996年1月1日前曾经在国有企业工作~未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五七工”、“家属工”。 二、补缴办法 本次补缴以本人自愿为原则~按照以下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1(2011年6月30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后~从补缴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011年6月30日尚未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的人员~可一次性补缴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足年限与15年之间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例:某男~56周岁~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还有4年~可向前一次性补缴11年,~之后继续按我省有关规定参保缴费~直至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本次补缴的缴费基数按1996年以来各社保年度对应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确定~缴费比例为20%~一次性补缴15年需缴纳53590元。2011年6月30日前达到或超过70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可以按每增加一岁减少缴费1000元确定~最多不超过1万元。 3(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对补缴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三、待遇计发 本次补缴人员中~2011年6月30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视同历年按时足额到账~计发办法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执行。此类人员不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不再进行新老办法对比。 本次补缴人员如曾经过县以上政府劳动、人事等有权部门批准招收为国家正式职工~其在1986年12月31日之前根据国家和我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经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原始档案资料进行严格审查认定后~可以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其他问题 1(本次补缴人员出生时间的认定以本人居民身份证为准。 2(本次补缴后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从2012年1月1日起参加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 3(此次补缴政策系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一次性解决措施~自本实施办法下发之日起施行~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补办。 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 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答复口径 为使各地更好地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82号、苏财社„2011?116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统一答复口径~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范围对象 1(关于城镇集体企业范围的界定。城镇集体企业主要是指县,区,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县,区,属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城市街道办企业。 2(参照执行对象 ,1,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因各种原因离开原单位~未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 ,2,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返城后未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 二、身份认定 3( 关于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经历的认定。符合条件的人员需提供1996年1月1日前在城镇集体企业,含外省,市,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原始资料~有完整原始档案的提供原始档案~没有原始档案的~提供可证明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原始资料~如分配介绍信、企业招收录用、学徒工转正定级、工作证、工资发放花名册等。 4. 关于原“五七工”、“家属工”工作经历的认定。符合条件的人员需提供1996年1月1日前在国有企业,含外省,市, 国有企业,从事“五七工”、“家属工”的原始资料~如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合同或工资发放花名册等。 5(关于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经历的认定。1996年1月1日前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因各种原因~如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等原因,判刑除外,离开原工作单位~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可参照执行。符合条件的人员需提供相关原始档案材料。 6(关于原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身份的认定。是指符合原江苏省劳动局、江苏省人事局《关于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人四[85]69号,规定的对象。 三、补缴办法和待遇计发 7(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 ,1,2011年6月30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一次性补缴53590元的人员~按下表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有视同缴费年限的除外,, ,2,2011年7月1日到12月31日之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人员~可在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一次性补缴53590元~并在参保缴费次月领取相关待遇~待遇也按下表标准执行。 一次性补缴15年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待遇标准 基本养老金水平 年龄,周岁, 年龄,周岁, 基本养老金水平,元, ,元, 55 583.7 63 662.5 56 590.1 64 681 57 596.9 65 702.5 58 604.3 66 727.7 59 613.7 67 761.8 60 622.5 68 804 61 633.8 69 864.7 62 646.3 70周岁及以上 937.8 8(未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人员补缴办法。符合补缴条件的未到龄人员可一次性补缴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足年限与15年之间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从当前参保缴费时点起往前推算~并按各社保年度对应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补缴基数。 四、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9(本次补缴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办法 ,1,曾经过县级以上政府人事、劳动等有权部门批准招收为国家正式职工~ 1986年12月31日之前根据国家和我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经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原始档案资料进行严格审查认定后~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2,本次补缴对象中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3,原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插队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视同缴费年限~插队时间的认定从户口迁到农村开始~至户口从农村迁回城市为止,原则上不超过1981年12月31日,。 五、其他问题 10(本次补缴人员补缴手续的办理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即在户籍所在地办理相关补缴手续并领取待遇。原行业统筹单位符合补缴条件的原“五七工”、“家属工”中~2011年12月31 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参保补缴以及领取待遇手续,2011年12月31日前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办理补缴手续。 11. 本次补缴对象中一次性补缴15年后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中有领取老年居民生活补贴、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救济费的~从领取基本养老金当月起停发老年居民生活补贴或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救济费。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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