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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墓地管理办法

2017-11-17 5页 doc 17KB 11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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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墓地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墓地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物价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民政厅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9月8日 黑价联字(2006 )8l号 各市(行署)、县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省农垦物价局: 为加强我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逐步完善和统一收费管理原则和办法,保障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殡葬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物价、财政、民政等有...
黑龙江省墓地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墓地 黑龙江省物价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民政厅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9月8日 黑价联字(2006 )8l号 各市(行署)、县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省农垦物价局: 为加强我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逐步完善和统一收费管理原则和办法,保障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殡葬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物价、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和经营单位要认真学习和落实暂行办法。及时研究和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经验,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广大用户的意见和建议,遇有问及时反馈。 附:《黑龙江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殡葬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黑龙江省定价目录》、《黑龙江省价格听证目录》和《黑龙江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 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殡葬服务收费是指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和经营性公墓的服务价格。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中心、经营性公墓、主要殡葬用品销售等殡葬服务经营单位(以下统称殡葬服务经营单位)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殡葬服务经营单位,包括提供殡葬服务的企业法人、和个体经营者。 第五条 殡葬服务经营单位实施殡葬服务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并在相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和经营资质或营业执照。 (二)属于企业法人性质的,需进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三)事业单位需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 第六条 殡葬服务经营单位提供殡葬服务时,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二章 殡葬服务收费管理 第七条 殡葬服务是重要的公用事业及公益服务项目。殡葬服务收费标准根据服务不同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及市场调节价。 (一)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包括尸体接运、尸体火化、骨灰寄存三项收费。 (二)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包括殡葬礼仪服务、场地设施及物品租赁、尸体停放冷藏及化妆整容、遗物处理消毒、骨灰盒及祭品销售等收费和价格。 (三)经营性公墓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包括墓穴销售价格及墓穴管理费。 第八条 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实行省级管理。国家事业单位开办的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企业单位开办的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审批。 第九条 申请制定或调整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单位按隶属关系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等业务主管部门主持召开听证会,形成听证会议纪要。在听证的基础上,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由市(地)、农垦总局价格、财政部门审核,由市(地)、 农垦总局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批;按经营性服务性收费管理的,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物价局审批。 第十条 殡葬延伸服务实行属地管理。殡葬延伸服务收费的管理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市(行暑)、县(市),省农垦总局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制定,报市(地),县(市)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批准并报省物价局和省民政厅备案。殡葬延伸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市(行暑)、县(市)、省农垦总局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行暑)、县(市)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批准,报省物价局备案。 第十一条 各级价格、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及收费的管理,既要支持和鼓励优质优价和市场优化服务,又要充分考虑殡葬服务的公用公益性质。在服务设施、服务项目上做到低中高档兼备,用户自愿选择,适应社会需求,满足不同用户的需要,促进殡葬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在一个区域内或一个殡葬服务经营单位,没有普通殡葬服务项目的,不得直接申报中高档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三章 公墓服务价格管理 第十二条 公墓服务价格实行省、市(行暑及农垦)、县分级管理。公墓服务价格由经营单位提出申请按隶属关系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 核,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报省物价局备案。 第十三条 公墓服务价格的计价内容墓穴销售价格: (一)墓穴费:主要是墓穴占地(含墓穴周围的绿化占地)的征用、土建工程等费用。墓穴占地面积严格按照《黑龙江省殡葬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二)建墓费:主要是墓穴建造的各种材料费(墓碑费,墓具费)、骨灰安葬费、人工费用等。 (三)公共设施费:指墓园楼群、道路、停车场、绿化等费用的分摊。公共设施费按每个墓穴占地面积计算。绿化面积不得少于墓地面积的20,。 (四)税收:企业经营的公墓需依法纳税,税额按当地税务部门的规定核算。事业单位经营的公墓要适当考虑财政统筹费用。 (五)利润:根据公墓建设费用、市场供求等因素综合考虑。 墓穴管理费:主要包括墓园管理的办公费用、人员工资、销售费用、墓区看护维修、墓区清洁卫生、绿化、管理养护、折旧等费 用。 墓穴管理费缴费期按年计算,公墓使用年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殡葬服务收费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收取的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应全额纳入同级国库或财政专户,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事业单位收取的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公墓服务价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文件规定,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畴,收费收入应缴入同级国库或财政专户,统一纳入事业单位财务收支预算。事业单位提供殡葬服务的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核拨。 第十五条 企业单位收取的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和公墓服务价格按照税务部门规定依法纳税,收费时使用税务发票。 第五章 殡葬服务收费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殡葬服务经营单位开办殡葬服务经营业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政策,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要在收费场所公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价格、财政、民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殡葬服务经营单位之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相互串通,垄断或操纵殡葬服务市场,损害用户利益。 第十八条 殡葬服务经营单位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为目的进行低价倾销,搞不正当竞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殡葬服务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乱收费的,由各级价格、财政、民政主管部门按管理职责依法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至2007年年末。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按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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