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曙区 廉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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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申请廉租房具备条件
(一)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二)离婚不足2年的;
(三)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四)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四十五条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
(五)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
(六)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
(七)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八)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
(九)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申请廉租房须提供的哪些种材料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除了书面申请,申请人还需提供3种材料:一是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政府认定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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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二是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三是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此外,还有地方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海曙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办理指南
第一部分 保障对象
一、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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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甬政发〔2007〕89号)
2、《宁波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办法》(甬政办发〔2008〕202号)
3、《关于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实施指导意见》(甬建发〔2008〕132号)
4、《海曙区廉租住房管理实施意见》(海政〔2008〕37号)
5、《关于市三区实施廉租住房保障扩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甬建发〔2009〕31号) 二、保障对象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区民政部门签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以下简称最低收入家庭)。
2、申请日前十二个月家庭人均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5,以下的已婚家庭、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的单身居民(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 3、申请日前十二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市政府公布的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的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或其配偶、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由政府在福利机构供养成年的孤儿(以下简称其他家庭)。
(二)上述三类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海曙区非农业常住户口;
2、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六区范围内无房或拥有自有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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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包括自有非住宅用房和已签订购销
并登记备案的期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住房)以及在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发布前已实际承租私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
注:至申请日,自有住房在5年内转让的,应当计算住房建筑面积。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孙子女)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三)对于同时符合上述(一)、(二)条件的家庭,如经评估,1至2人户、3至4人户、5人以上户家庭财产总额分别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20倍、25倍的,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
三、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可以申请配租住房:
(一)夫妻双方有一方年龄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建委公布的住房面积标准(2008年为人均建筑面积6平方米以下,不含6平方米)的最低收入家庭;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的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或其配偶;
(三)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
(四)无赡养人的老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五)主要劳动力为重度残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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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配租廉租住房。如房源不足,则按甬政发〔2007〕89号文件第九条规定发给租金补贴。
第二部分 申请受理及需提供的材料
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或持证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宁波市海曙区廉租住房申请审核
》,并提供有关材料。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以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法定监护人要出具相关单位的有效证明(监护人为父母的除外)。 一、 受理单位: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具体地址如下:
受理单位 受 理 地 址 联系电话 月湖街道办事处 月湖街道五楼服务大厅镇明路108号 87191890 鼓楼街道办事处 鼓楼街道服务大厅乌含巷9号 83893020 南门街道办事处 南门街道服务大厅咏归路150号(大公馆B楼三楼) 87473065 西门街道办事处 江厦街道九楼服务大厅灵桥路513号 87260838 江厦街道办事处 江厦街道九楼服务大厅灵桥路513号 87008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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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街道办事处 白云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白云街223号 87113770 段塘街道办事处 段塘街道办事处鄞奉路746号 56121027
望春街道一楼服务中心 望春街道办事处 87512126
民通街99号
核准后租金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办理点:
办理单位 地 址 联系电话
江厦房管所 狮子街139号 87198145
月湖房管所 紫金街45号 87316091
南门房管所 紫金巷22号 87293970
鼓楼房管所 缸桥巷16号 87364238
西门房管所 后莫家巷52号 87364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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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房管所
民丰街29弄50号 87111556 (含白云、段塘)
望春房管所 中山西路556号 87288499
三、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需提供的材料(复印件请提供A4纸规格):
1、申请人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申请人家庭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最低收入家庭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特困职工证》;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家庭的家庭成员需提供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街道或镇一级人民政府出具; 4、家庭财产状况的证明材料;
5、家庭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资料:
(1)承租公房(包括单位自管房)的,应提供公房租赁合同或出具相关证明;如已参加房改购房还未领取产权证的,应提供房改售房审批表;
(2)自住私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私房已出售的需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或相关证明; (3)拆迁户应提供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协议附件;
(4)租住宗教产住房、军产房、集体宿舍的,应提供产权单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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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83年12月17日前承租私房的,应提供产权证和租房协议或合同; (6)租住落实政策私有住房的,由申请人提供相关依据,报房管部门核实并出具相关证明; (7)1999年6月1日前因房屋拆迁、1997年1月1日前住房调换、私房落政、住房解困旧房腾退、公房改户等原因,申请人无法提供户口迁出地住房证明的,可由申请人出具具结书; (8)申请家庭无房在外租房居住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或《房屋租赁登记证》; 6、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的提供结婚证,单身的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的提供离婚
、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原件和复印件;
7、其他家庭还应提供相关凭证或证明;
8、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部分办理程序
1、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房管部门提出申请;
2、区房管部门、区民政局、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
3、在居住地社区公告10天;
4、对无异议的核查夫妻双方及家庭成员房产档案。
5、无异议的,由区房产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6、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区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租金补贴及对承租公有住房的给予租金减免,对符合配租住房的申请人,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登记家庭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顺序安排配租住房。
(五)承办部门:区房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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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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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
户口所在地街道
提供受理家庭电
区住房保障管理户口所在地街道 子档案和清册
中心下属工作站核查收入、 财不 (受理5日内)
(辖区房管所) 产、住房(30日,符 住房状况不符合规定 核查住房情况 包括公布10日) 合
条
件 初审合格公布10日无异议
书面通知 符困 申请人 合难 退还材料 住条 房件
区民政局
审核收入、财产
(15日)
提核
出意
审见
区住房保障中心
公示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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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条
符
合件 无核
异准
申请材料 议登
返还街道 记
由街道书
面通知申
请人
书面通知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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