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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24180641_37574四川省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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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24180641_37574四川省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四川省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征求意见稿) 1 总 则 1.1 为明确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编制内容及其深度要求,增强编制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农村建设成片推进中突出抓好新农村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要求,特制订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省内已明确为新农村综合体的区域及其内部的新村(聚居点)。未明确为新农村综合体的区域,以及未包含在新农村综合体内的其他新村(聚居点),可参照本导则编制村域规划及新村...
120524180641_37574四川省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征求意见稿) 1 总 则 1.1 为明确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编制内容及其深度要求,增强编制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农村建设成片推进中突出抓好新农村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要求,特制订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省内已明确为新农村综合体的区域及其内部的新村(聚居点)。未明确为新农村综合体的区域,以及未包含在新农村综合体内的其他新村(聚居点),可参照本导则编制村域规划及新村(聚居点)建设规划。 1.3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体要求,因地制宜地确定综合体的发展目标、实施战略和空间布局,系统安排综合体内部的产业、设施、生态、环保和新村(聚居点)建设等各项工作,促进综合体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 1.4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应当以下列内容为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建设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等相关和技术规范; (三)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以现代农业产业发展为支撑推进新农村建设示范片工作的意见》; (四)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农村建设成片推进中突出抓好新村建设的意见》; (五)四川省《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编制办法》 (六)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产业、水力、电力、旅游、交通、林业、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 (七) 当地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或新农村示范片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 (八)与综合体规划有关的其他政策、文件与基础资料。 1.5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按照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思路展开工作,并符合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和要求,把满足当地农村居民生活生产和发展需要作为规划的出发点,进一步完善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 (二)因地制宜。在深入研究本地综合发展条件的基础上,合理制定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产业组织模式,促进新农村综合体全面、持续、健康发展。 (三)集约发展。合理利用区域空间,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前提下,努力提高综合体的聚居度及其农业产业的集约化、规模化、现代化水平。 (四)突出特色。深入展开研究工作,保护区域自然生态与历史文化资源,结合综合体产业组织和聚居点建设,努力塑造各具风貌特色的综合体空间景观。 1.6 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应当以增强综合体辐射带动能力、促进区域全面协调发展为总体目标。经济社会、生态环境、新村(聚居点)建设和聚居度等分项目标,应当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四川省关于新农村综合体建设的相关要求确定。 1.7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应当按照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或其补充研究报告明确的范围展开编制工作。 1.8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的期限一般为十年,可以对远期发展的空间布局提出设想。 2 综合体总体规划 2.1 城乡用地分类及其统计 2.1.1综合体城乡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相结合的3级体系。其中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2.1.2新村综合体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1小类。 2.1.3新村综合体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内容 大类 中类 小类 H 建设用地 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其它建设用地等   H1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镇、乡、新村(聚居点)和其他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   H14 村庄建设用地 中心村、基层村、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 H2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   H21 铁路用地 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 H22 公路用地 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与村道及附属设施用地 H23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 H24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H25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地下管道运输规定的地面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H3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 H4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H41 军事用地 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 H42 安保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 H5 采矿用地 采矿、采石、采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H6 其它建设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建设用地,包括边境口岸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等用地 E 非建设用地 水域、农林用地及其它非建设用地等   E1 水域 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   E11 自然水域 河流、湖泊、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 E12 水库 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不小于10万m3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E13 坑塘沟渠 蓄水量小于10万m3的坑塘水面和人工修建用于引、排、灌的渠道 E2 农林生产用地 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农村道路等用地 E3 其它非建设用地 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           2.1.4 综合体城乡用地应统一按规划范围进行统计。具体统计工作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计算单位为公顷(ha)。 2.1.5 城乡用地面积计算的精确度应按图纸比例尺确定。其中1:10000以上的图纸应取值到个位数;1:5000至1:10000的图纸应取值到小数点后一位;1:5000以下的图纸应取值到小数点后两位。 2.1.6用地计算表的格式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用地代号 用地名称 现状( 年度) 规划( 年度) 面积 (ha) 比例 (%) 人均 (M2/人) 面积 (ha) 比例 (%) 人均 (M2/人) H 建设用地             H1                 H2                 H3                 H4                 H5                 H6                 E 非建设用地             E1                 E2                 E3                 总用地   100     100                       2.2 空间发展战略规划 2.2.1 综合体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应当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本依据,结合当地林业发展、环境保护、地质地貌、灾害类型分布等相关信息,综合确定区域空间的总体发展战略、保护利用思路,并相应提出内部土地利用的控制目标,以及相应的类型、方式、强度和控制措施等。 2.2.2综合体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对现状土地利用方式进行评价,提出保留、调整和结构优化意见,提出综合体空间组织方式及其结构模式; (二)按照城乡用地分类的规定,对内部土地的利用方式和组织形态进行重新安排,分别确定各类用地的位置、范围和面积,提出各类用地的使用方式和建设强度控制要求; 2.2.3综合体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区域经济社会与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 (二)结构清晰,各项功能空间安排合理、规模适当; (三)强化对综合体主导产业及基本功能空间的配置,推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四)建立有序的土地利用与开发建设秩序,平衡保护和建设的需要,维护综合体固有的生态环境和空间景观格局; (五)为综合体的长远发展留有空间余地。 2.3 主导产业及其空间布局规划 2.3.1 综合体产业布局规划应当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本依据,并按照确定的产业发展目标组织农林生产用地,以利形成产业融合互动、劳动力充分就业、农业产业得到多功能开发的空间格局。 2.3.2综合体产业布局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分析现状产业分布及发展状况,确定规划期限内综合体的产业发展方向与产业结构调整方式; (二)实施内部产业发展分区,落实各区空间范围和主导产业; (三)合理组织各类农林产业用地,安排产业优先发展区域和特色产业基地,配置相应的服务中心、研发中心和商贸中心。 (四)提出促进综合体产业发展的相关措施。 2.3.3综合体产业布局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综合体地形地貌和水资源分布等基本条件相适应; (二)有利于优化和改善综合体自然生态状况; (三)有利于促进当地农业的产业化、规模化和现代化进程,为当地的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提供足够的发展空间。 (四)生产用地布局与综合体道路交通、供水供电设施,以及新村(聚居点)体系建设等工作相互协调。 2.4 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 2.4.1 综合体道路系统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要道路 1、通达综合体内规模在600人以上的新村(聚居点); 2、形成干路网络并与临近县、省(国)道公路相连; 3、连接综合体各产业发展区、特色产业基地和其他主要设施; 4、路面宽度宜为7-9米,其转弯半径不宜小于20m,道路纵坡宜控制在6%以内,用地条件不允许时,局部地段可设置为8%。 (二)次要道路 1、通达综合体内规模在200人以上的新村(聚居点); 2、形成次路网络并与综合体主要道路网相连; 3、通往田间地块,满足农业机械化作业及农产品运输; 4、路面宽度宜为5-7米,其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5m,道路纵坡宜控制在8%以内,用地条件不允许时,局部地段可设置为10%,但坡长不宜过长。 5、每200-300米选择地势较为平坦开阔地段设置会车场。 2.4.2 综合体给水系统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生产用水 1、应根据产业发展需要,结合地形地面和水源特征规划灌溉渠、山平塘、石河堰和提灌站等各类水利设施系统,为满足农业生产用水、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奠定基础。 2、农田水利设施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农田灌溉量水技术规范》、《雨水集蓄利用工程技术规范》和《低压管道输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等技术标准的要求。 (二)生活用水 1、根据水源、地形条件,针对综合体内部新村(聚居点)布局进行生活给水系统规划。 2、规划内容包括用水量预测、给水管网、给水设施布局等。 3、生活用水量可按新村生活用水标准计算。 4、给水处理设施宜选择在交通便捷以及供电安全可靠的地方,同时应避让不良地质构造地区。 2.3.3 综合体排水系统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农田排水 1、农田排水工程组织应符合国家《农田排水工程技术规范》等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二)生活污水收集、处理与排放 1、根据地形条件,针对综合体内部新村(聚居点)布局进行生活污水系统规划。 2、污水量可按平均日用水量的75%~90%进行计算。 3、综合体内部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综合污水受纳体位置、沼气利用、地形、新村(聚居点)布局等因素合理确定其位置、规模。 2.4.4 综合体供电系统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区域农网升级改造规划,针对综合体内部新村(聚居点)和产业布局的特征进行规划。 (二)规划内容包括负荷预测、中高压电网、变配电设施布局等。其中人均生活用电量指标宜按300~1000kwh/(人·年)计算,生产用电量应按产业的类型和规模确定其用电需求量。 (三)中高压电网的线路走向应根据地形、地貌特点沿道路、河渠、绿化带架设。路径做到短捷、顺直,减少同道路、河流、铁路等的交叉,避免跨越建筑物,同时应有利于生产生活。 (四)架空电力线路跨越或接近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城市电力规划规范》的规定。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的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规划走廊宽度,应根据下表的规定,合理选定: 线路电压等级(kV) 高压线走廊宽度(m) 线路电压等级(kV) 高压线走廊宽度(m) 500 60-75 66、110 15-25 330 35-45 35 12-20 220 30-40             (五)变配电设施应选址在便于进出线、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段,同时应有良好的地质条件,能够避开断层、滑坡、塌陷区、溶洞地带、山区风口和易发生滚石场所等不良地质构造。 2.4.5 综合体电信系统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电信系统规划内容应包括固定电话用户预测、通讯线路、电信设施布局等内容。 (二)固定电话安装规划普及率应按1-1.2门/户计算,有线电视用户应按1线/户的入户率标准进行规划。 (三)通讯线路应根据地形、地貌特点沿道路、河渠、绿化带敷设。路径做到短捷、顺直,同时应有利于生产生活。 (四)电信设施应靠近负荷中心,便于进出线,同时应有良好的地质条件,避开断层、滑坡、塌陷区、溶洞地带、山区风口和易发生滚石场所等不良地质构造,并不得影响新村景观风貌及总体布局。 2.4.6 综合体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共服务设施主要依托交通便利、位置适中、人口规模在600人以上的新村(聚居点)布局,便于服务周边地区。 (二)综合体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应包括以下类型和功能: 1、村级组织(村两委)活动场所。能够保证村两委正常开展工作、集中处理村级事务、定期讨论重大事项;能够组织召开村两委会议、党员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实现村两委办公和管理社会事务的功能;能够开展党员活动、现代远程教育,保证农村党员、干部接受教育和正常开展活动,成为农村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中心。 2、便民服务中心。能够提供代理代办、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与乡(镇)定期延伸服务相衔接,及时为群众提供办理户口迁移、生育、优抚救助、宅基地审批等基础服务工作,实行“一站式”服务;能够提供招商引资、专合组织服务以及劳务就业、土地流转、农产品价格、市场营销等信息服务,发挥便民服务中心的信息窗口作用,成为便民、利民、为民服务的场所。 3、农民培训中心。能够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农业科技知识、务工农民技能等专业培训;能够开展农村专合组织经常性活动,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服务;能够组织开展农业科技专题讲座、就业技能培训、现场咨询问答和科普宣传等活动,提高农民群众的文化素质和就业能力,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 4、文化体育中心。能够提供群众看书、读报和休闲的基本条件,能够开展农民书画展、棋牌比赛、农民运动会、歌舞比赛、民间艺术展演、电影放映,以及其他丰富多彩、健康有益、喜闻乐见的文化和体育活动,丰富农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引导村民形成积极健康的文明风尚。 5、卫生计生中心。能够建立覆盖农村居民的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农村人员健康档案;乡(镇)卫生院医生能够定期到村巡诊,开展常见病的诊断、治疗和流行病预防,以及计划生育药具发放、优生指导、生殖保健等服务;能够配备电脑办理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费用报销工作,能够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公共卫生、基本医疗、计划生育服务;能够满足和方便广大农民群众日常看病就医的需要。 6、综治调解中心。能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和法律援助、普法教育,及时处理村内治安事件,调解民间的矛盾和纠纷,强化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邻里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7、农家购物中心。能够形成日用品和农资销售综合服务平台,为农民提供百货、食品、图书等日常生活消费品供应服务,为农民提供化肥、农药、种子、饲料、小型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和农业生产工具,满足农民群众的日常生产、生活需要。 (三)具有旅游功能、发展条件较好、或规模较大的综合体,应在区分内部新村(聚居点)等级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建中校、幼托、养老、邮政、金融服务网点、农贸市场、特色商品市场,以及宾馆、饭店、茶室、棋牌和游人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 (四)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公共服务设施类型 中心村 基层村 村级行政管理 ●   便民服务中心 ● ○ 文化活动中心 ● ○ 卫生计生站 ●   综合调解中心 ●   农家购物中心 ● ○ 农民培训中心 ●   体育场地 ○   中心广场 ○ ○ 基点校 ○   中学 ○   小学 ●   幼儿园 ● ○ 卫生院 ○   金融网点 ○   农资供应 ○   农贸市场 ○   特色市场 ○ ○ 旅游服务设施 ○ ○       ●必设,○可设 2.5 自然生态与历史文化保护规划 2.5.1 综合体自然生态与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应当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林业、环保等专项规划为依据,在充分掌握当地历史背景、文化遗存分布、自然景观特征和民居建筑风格的基础上确定规划目标,划定各类保护控制范围,构建建设用地和各类非建设用地相得益彰的空间格局,形成点、线、面向结合的有序保护体系与合理利用系统。 2.5.2自然生态与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生态建设与人居环境保护 1、分析现状自然生态及环境质量情况,确定规划期限内综合体的生态建设目标与环境保护重点; 2、确定需要保护、抚育和营造的林地及其位置、范围。以及其他需要进行生态恢复的区域; 3、划定水源保护区和水域、大气、噪声控制区的范围和相应的检验监测点; 4、确定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收集设施、转运设施、处理设施,以及其他环保设施的类型和空间位置; 5、提出综合体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的相关措施。 (二)历史文化保护与景观风貌营造 1、落实现状文物、传统建筑和院落、古树名木,以及其他保护对象的保护控制范围,相应提出保护管理措施; 2、合理确定综合体风貌分区,对各风貌区的空间景观、绿化组织、建筑布局和风格体量提出控制要求; 3、选择并确定内部景观轴线及其主要节点,提出相应的涉及指导意见和建设控制要求; 4、对大拆大建、盲目改造地貌景观、采用缺乏文化基础的建筑形式等破坏文化氛围和景观风貌的行为提出禁止性规定。 2.5.3自然生态与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态建设与人居环境保护 1、与综合体地形地貌和自然生态要素的分布状况相适应; 2、有利于优化和改善综合体自然生态状况,形成有序的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体系; 3、与综合体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紧密结合,形成既有利于生态建设、又能促进产业发展的果林、花木林和其他经济林,有利于依托生态条件的改善促进乡村旅游发展; 4、按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布置监测点、控制综合体总体环境质量。固体废弃物宜进行资源化和综合利用。设置固体废弃物处理场时,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历史文化保护与景观风貌营造 1、在详细展开专项调查工作的基础上,维护一切有价值的原有建筑及其环境,严格保护文物类建筑,保护有特点的民居、村寨和乡土建筑及其风貌; 2、按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包括保护对象本体及其环境在内的一体化保护,确保历史文化及其典型景观得到有力保护; 3、在充分挖掘地方历史文化及其典型景观价值的基础上,适度组织旅游服务或其他利用工作,使历史文化与典型景观成为开展文化教育工作、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积极因素; 4、提出相应的分区保护管理措施,严格控制新建建筑及其相关建设活动,确保综合体建设项目在选址、性质、功能、规模、体量,以及色彩与风格等方面与历史文化与风貌景观保护同步。 2.6 新村(聚居点)体系规划 2.6.1 综合体新村(聚居点)体系规划应当以当地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为依据,根据综合体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现状居民点的分布特征,合理确定内部新村(聚居点)的数量、规模、等级、职能及其区域布局形态,形成有序的聚居系统,为提高综合体人口聚居度、促进农村人居环境的改善和产业的规模化、集约化奠定基础。 2.6.2根据规划常住人口规模,综合体内部的新村(聚居点)可按特大型(大于1000人)、大型(601~1000人)、中型(201~600人)和小型(50~200人)四级进行组织。条件较好的综合体,可按特大型、大型和中型三级进行组织。 2.6.3综合体新村(聚居点)体系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按照全省新农村综合体建设的相关规定和当地人口分布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聚居度指标; (二)按照综合体地貌特征、交通环境、产业发展分区、水资源分布情况和灾害防治的要求等因素,结合现状居民点的分布与规模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综合体内部新村(聚居点)的数量以及各新村(聚居点)的人口规模和选址位置; (三)根据综合体行政管理、经济发展、空间组织的需要,结合现状居民点的规模与设施配置状况,合理确定各新村(聚居点)的中心村、基层村等级。原则上承担中心村职能的新村(聚居点)应符合交通便利、位置适中且人口规模在600人以上的要求。 (四)根据综合体内部产业分区及其空间布局的要求,落实各新村(聚居点)的种植、养殖、加工、手工制作和旅游接待等职能,形成有序的分工协作体系。 2.6.4具体新村(聚居点)建设用地规模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以确定的人口规模和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计算总用地规模。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可从下表所列级别中选取。 级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M2/人) 50-60 60-80 80-100 100-120 120-150             (二)新规划的新村(聚居点),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按表中第三级确定;建设用地偏紧时,可按第二级确定。 (三)依托已有居民点建设新村(聚居点)时,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以现状建设用地的人均水平为基础,并按下表的规定确定人均建设用地标准。 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M2/人) 允许选择的人均建设用地级别 允许调整幅度 (M2/人) ≤50 一、二 +5~20 50.1-60 一、二 +0~15 60.1-80 二、三 +0~10 80.1-100 二、三、四 ±0~10 100.1-120 三、四 -0~15 120.1-150 四、五 -0~20 ≥150 五 减至150以内       2.6.5综合体新村(聚居点)布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确保选址安全。避让地震活动断层、现阶段技术经济条件下难以治理的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区域,以及传染病自然疫源地和其他灾害影响区,选择安全地段作为新村建设的用地。 (二)根据平坝、丘陵、山地不同的地形地貌条件,按照方便生活、有利于自然生态保护的原则,合理确定新村(聚居点)的位置、规模、等级和职能。 (三)便于和区域交通、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生产设施的布局相结合。 (四)充分考虑耕作半径的要求,围绕农业产业化、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结合农业生产力布局安排新村(聚集点),达到有利于生产组织、促进农民增收的目的。 (五)新村建设原则上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权范围内,尽量避免跨行政区域选址新建。当生产生存条件灭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在现阶段无法得到有效治理以及资源环境承载力无法支撑时,可考虑异地安置或重建。 (六)尊重农民意愿、充分听取当地农村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2.7 综合防灾规划 2.7.1综合体防灾规划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根据当地自然灾害的类型、特征、强度和时空分布状况,确定本地综合防灾工作的基本思路与防治重点,并对内部空间的使用方式、使用强度、防护措施等内容提出要求。 2.7.2综合防灾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根据自然灾害的类型、强度和发生频率,确定各类灾害的高易发区、中易发区和低易发区,以及其灾害影响的具体范围。 (二)按照灾害的影响范围及其危害程度,分别提出避让、治理、限制土地使用方式和使用强度的相关规定,提出安全距离距离控制要求和具有针对性的治理方法。 (三)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标准、规范的要求,明确不同灾害类型的设防标准,以及相应建(筑)筑物和工程设施的建设标准。 (四)明确提出应急疏散通道、消防通道、物资储备点、特勤消防站、备用变电站和疏散场地的设置要求,以及相应防灾指挥中心、医疗救护中心的类型、位置和等级建设要求,提出建立防灾和应急救援机制的相关建议。 2.7.3综合防灾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各专业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二)以权威部门认定的最新技术资料作为技术依据; (三)按照以人为本和安全第一的思路展开规划。无法准确界定灾害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的地段,应避免作为新村建设用地、重大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或建立吸引游客的活动区。 (四)采用生物治理与工程治理相结合的方法 (五)应急疏散通道、疏散场地、备用变电站等设施的建设,以及防灾指挥中心和医疗救护中心等应急救援机构的建立,应与综合体正常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有机结合。 2.8 图纸表达 2.8.1区位关系图 反映综合体在市、县域行政区中的地理位置,表达综合体与周边地区在交通关系、空间关系、经济关系和文化关系等方面的分析内容。 2.8.2综合现状图(比例1:5000~1:20000) 反映综合体地形地貌、规划范围及其与行政区划的关系,反映现状土地利用、河流水系和主要产业的分布情况,反映现状道路、管线、居民点、市政环卫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情况等内容;反映综合体内部用地的适宜性及其综合评价内容。 2.8.3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图(比例1:5000~1:20000) 反映综合体总体空间组织及其结构模式,注明综合体内部建设用地、非建设用地、各类保护用地的构成情况;综合反映内部产业发展、设施建设、生态保护和新村(聚居点)建设的总体情况。 2.8.4主导产业布局规划图(比例1:5000~1:20000) 反映内部产业分区情况以及各区的范围、主导产业、发展途径及其与周边经济区的关系;标明产业优先发展的区域和特色产业基地以及相应服务中心、研发中心、商贸中心的空间位置。 2.8.5自然生态与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图(比例1:5000~1:20000) 标明林地保护、恢复、培育和改造的区域;标明水源保护区和水域、大气、噪声控制区范围,明确污水处理设施、垃圾收集设施、转运设施、处理设施和其他环保设施的空间位置;标明文物、传统建筑和院落、古树名木,以及其他保护对象的控制范围;反映内部风貌分区,标明各区空间景观、建筑布局和风格控制的总体要求;标明景观轴线及其主要节点的建设控制要求。 2.8.6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图(比例1:5000~1:20000) 反映综合体对外交通组织方式和内部道路的等级、走向、建设标准,明确相关交通设施的类型和布局位置;标明水源地、供水站的位置和供水干管的走向,污水处理设施的位置和污水干管的走向,以及电力电信线路的走向和附属设施的布局位置;标明综合体文化、教育、医疗、市场,以及社会管理和其他服务设施的等级、规模和空间位置;结合旅游的综合体,应在划定旅游分区、确定各区主要展示内容的基础上,明确旅游线路以及相应的交通设施、导游设施、服务设施、接待设施的规模、业态和空间位置等。 2.8.7新村(聚居点)体系规划图(比例1:5000~1:20000) 综合反映各新村(聚居点)的空间位置,以图、表的形式反映各新村(聚居点)的规模、等级与职能等相关信息。 2.8.8综合防灾规划图(比例1:5000~1:20000) 明确灾害防治区的类型、位置、范围和等级,标明防灾指挥中心、医疗救护中心的类型、位置和等级,标明应急疏散通道和消防通道的设置情况、防洪堤等工程设施的布置情况,以及相应物资储备点、特勤消防站、备用变电站和疏散场地的布置情况。 3 新村(聚居点)详细规划 3.1 建设用地分类及其统计 3.1.1新村(聚居点)建设用地共分为8个大类。规划编制代码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类别 名称 内容 R 居住用地 各类居住建筑及其间距、内部小路、场地、宅旁绿化等用地,不包括宽度大于等于3.5米的道路用地。 A 公共设施用地 村级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养老、幼托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及宗教和文物古迹保护用地。 B 商业服务用地 邮政、信用社、商品零售、农贸市场,以及为游客服务的餐饮、市场、旅店等设施的用地。 M 生产设施用地 新村(聚居点)内独立设置的生产性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及其内部场地、道路、绿化。包括打谷场、饲养场、农机站、育秧房、兽医站等。不包括农林种植用地、牧草地、苗圃或养殖水域。 W 普通仓储用地 独立设置,用于农产品和其他生产资料储存、中转的仓库及其附属的场地、道路、绿化等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规划范围内宽度大于3.5米的道路、交叉口、广场、停车场及其附属设施、附属绿化的用地。 U 基础设施用地 用于供应、安全、环保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管理维修设施的用地。包括给水、排水、供电、供气、防灾、能源等工程设施用地,以及公厕、垃圾站、污水处理设施等环卫工程用地等。 G 绿化用地 新村(聚居点)内单独占地的绿地。不包括苗圃等生产性用地和居住、道路等其他用地内的附属绿地。       3.1.2 新村(聚居点)建设用地应统一按规划范围进行统计。具体统计工作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计算单位为公顷(ha)。 3.1.3面积计算的精确度应按图纸比例尺确定。其中1:1000以上的图纸应取值到个位数;1:500至1:1000的图纸应取值到小数点后一位;1:500以下的图纸应取值到小数点后两位。 3.1.4建设用地计算表的格式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用地代号 用地名称 现状( 年度) 规划( 年度) 面积 (ha) 比例 (%) 人均 (M2/人) 面积 (ha) 比例 (%) 人均 (M2/人) R               A               B               M               W               S               U               G               总用地   100     100   E               规划范围                             3.2 用地与建筑布局规划 3.2.1用地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综合体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总规模,按照保护耕地和自然生态的原则选择具体地块,确定新村(聚居点)建设用地的功能结构和总体形态。 (二)充分利用环境特征和各类空间要素,提倡依山就势、错落有致,体现山水田园风光和自然和谐之美,营造空间形态富有变化的新村(聚居点),防止打破出现“夹皮沟”、“军营式”的布局形态,提高新村(聚居点)规划的布局水平。 (三)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考虑和尊重当地农村居民的生产方式与生活习惯,按照有利于体现当地农村特有的田园景观风貌、提高新村(聚居点)人居环境质量的要求组织新村(聚居点)建筑空间。 (四)新村(聚居点)内居住、公共设施、商业服务、道路广场和绿化等五类主要用地占全部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下表的规定。其中,旅游村或其他通勤人口、流动人口较多的新村(聚居点),其商业服务用地和道路广场用地宜选取规定幅度内的较大值。现状绿地较多的新村(聚居点),其绿化用地所占比例可大于6%。 类别代号 用地类型 所占比例(%) R 居住用地 55-70 A 公共设施用地 6-12 B 商业服务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9-16 G 绿化用地 2-4 合计   72-92       (五)新村(聚居点)内部的居住用地总规模,应当参照总人口规模和宅基地面积30㎡/人的标准核定。 3.3.1建筑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共建筑布局 1、公共建筑宜集中布置在位置适中、内外联系方便的地段。规模较大、等级较高,或具有旅游服务功能的新村(聚居点),其对外服务的商业、金融、餐饮和市场等设施宜设在入口附近或对外交通方便的地段。 2、卫生院、学校、幼托、敬老院等公共建筑应布置在阳光充足、环境安静的地段,距离铁路干线应大于300m,主要入口不应开向主要公路。 3、主要公共建筑规划应符合下列指标的规定: 类型 建筑面积(m2) 村级组织(村两委)活动场所 100-150 便民服务中心 50-100 农民培训中心 100-150 文化体育中心 100-150 卫生计生中心 100-200 综治调解中心 80-120 农家购物中心 50-200     (二)居住建筑布局 1、居住建筑应选择在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具有适宜的卫生条件和建设条件的地段布置。 2、居住建筑的布置,应根据气候、用地条件和使用要求,确定其朝向、间距和组合方式。其建筑群平面组织应满足通风要求,并使住宅建筑的朝向尽可能为南北朝向、避免东西向。居住建筑用地位于丘陵和山区时,应优先选用向阳坡,避开风口和窝风地段。 3、住宅日照间距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旧村改造时,其房屋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房高度的1.25倍,新村(聚居点)建设时,其房屋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房高度的1.4倍。建筑间距及其通道的设置应同时符合消防和其他防灾要求。 4、新村(聚居点)住宅建筑密度宜控制在40%以内,容积率不高于1.0;多层住宅建筑密度不超过35%,容积率不高于1.5。 5、保持宅基地标高(±0.000)的统一性。建筑高度宜按2-3层控制。属于风景保护和古村落保护范围的新村,建筑高度应符合相关区域的限制或保护要求。 (三)生产建筑(场地布局 1、手工制作类生产建筑(场地)可选择在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用地附近; 2、农产品加工类生产建筑(场地)应选择在相对独立且靠近电源、水源,对外交通方便的地段; 3、农机站(场)、打谷场等的选址,应按照方便田间运输和管理的原则选址; 4、大中型饲养场地的选址,应满足卫生和防疫要求,宜布置在新村(聚居点)常年盛行风向的侧风位,以及通风、排水条件良好的地段,并应与新村(聚居点)保持防护距离; 5、兽医站宜布置在新村(聚居点)边缘; 6、仓库及堆场用地的选址,应按存储物品的性质确定,并设在新村(聚居点)边缘、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段。粮、棉、木材、油类、农药等易燃易爆和危险品仓库的布置应符合防火和安全的有关规定。 3.3 道路及竖向规划 3.3.1新村(聚居点)道路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新村用地布局、交通特征,结合自然条件与现状特点,确定道路交通系统,并有利于建筑布置和管线敷设。 (二)根据新村(聚居点)的人口规模,按照下列标准确定新村(聚居点)内部道路的等级和技术指标: 新村规模 道路等级设置 道路宽度 人均道 路面积 特大型 三级。即新村主干路、次干路与入户路。 主干路:6—8米,一般按7米控制;次干路:4—5米,一般按4.5米控制;入户路2.5—3米,一般按2.5米控制。 10-14平方米控制。 大型 三级。即新村主干路、次干路与入户路。 主干路:6—8米,一般按7米控制;次干路:4—5米,一般按4.5米控制;入户路2.5—3米,一般按2.5米控制。 10-14平方米控制。 中型 二级。即新村干路与入户路。 干路:4—5米,一般按4.5米控制;入户路2.5—3米,一般按2.5米控制。 8-10平方米控制。 小型 二级。即新村干路与入户路。 干路:4—5米,一般按4.5米控制;入户路2.5—3米,一般按2.5米控制。 8-10平方米控制。         (三)通车的内部道路,其纵坡宜控制在8%以内,特殊情况或道路纵坡速度小于10km/h时,最大纵坡可放宽到12%以内,但最大坡长不得大于200m。 3.3.2新村(聚居点)竖向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规划应包括确定建筑物、构筑物、场地、道路、排水沟等的规划标高,确定地面排水方式及排水构筑物,开展土方平衡与挖填方调配工作,以及确定取土、弃土的地点等内容。 (二)规划应满足下列技术要求: 1、充分利用自然地形,宜保留原有绿地和水面。 2、有利于地面水排除,并应符合防洪的要求。 3、尽可能减少土方工程量。 4、建筑用地的标高应与道路标高相协调,高于或等于邻近道路的中心标高。 3.4 市政工程规划 3.4.1新村(聚居点)给水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给水处理工艺应与当地的经济水平和管理水平向匹配,满足安全可靠、操作管理方便的要求。 (二)规划供水规模(最高日的用水量)应包括:生活用水量、畜禽饲养用水量、公共建筑用水量、消防用水量和其它用水量在内。具体可参照下列类型取值: 1、生活用水量参数 给水设备类型 最高日用水量(L/人.d) 时变化系数 户内有给水排水,卫生设备,无淋浴设备 40~100 2.5~1.5 户内有给水排水、卫生设备和淋浴设备 100~140 2.0~1.4 注:采用定时给水的时变化系数应取5.0~3.2。       2、畜禽饲养用水量参数 类别 用水定额 类别 用水定额 马 40~50L/(头·天) 羊 5~10L/(头·天) 牛 50~120L/(头·天) 鸡 0.5~1.0L/(只·天) 猪 20~90L/(头·天) 鸭 1.0~2.0L/(只·天)         3、公建用水量可按生活用水量的8%~25%进行估算。管网漏失水量及未预见水量,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5%~25%计算。 3.4.2新村(聚居点)排水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村污水量可按平均日用水量的75%~90%进行计算。 (二)新村排水体制宜为雨污分流制。条件不具备的小型新村可选择合流制,但在污水排入受纳体前,应因地制宜地采用化粪池、生活污水净化池、沼气池、生化池等污水处理设施进行预处理。 (三)新村生活污水宜经集中处理排放,减轻水环境污染;有条件的新村污水应集中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三级标准;处理后的污水用于农田灌溉,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有关规定。 (四)布置排水管渠时,雨水应充分利用地面径流和沟渠排除;污水应通过管道或暗渠排放。位于山边的新村应沿山边规划截洪沟或截流沟,收集和引导山洪水排放。 (五)地面排水应根据地形特点、降水量和汇水面积等因素,划分排水区域,确定坡向、坡度和管沟系统。 3.4.3新村(聚居点)供电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人均生活用电量指标按300~1000kwh/(人·年)计算。 (二)10kV/0.38kV变压器(变电所)宜靠近负荷中心布置,但不得影响新村景观风貌及总体布局。 (三)10kV、0.38kV电力线路宜沿新村道路布置,宜采用直埋方式敷设。新村电力走廊不应穿过新村住宅、危险品仓库等地段,应避开易受洪水淹没、河岸塌陷、滑坡的地区。新村变电所或开闭所出线宜将生活、工业和农业线路分开设置。 3.4.4新村(聚居点)电信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村电信规划应包括确定电信设施的位置、规模、设施水平和管线布置。 (二)新村固定电话安装规划普及率按1-1.2门/户计算。有线电视用户应按1线/户的入户率标准进行规划。 (三)电信设施规划宜靠近上一级电信局来线一侧,应靠近市话负荷中心,但不得影响新村景观风貌及总体布局。 (四)通讯线路宜沿新村道路布置,宜采用直埋方式敷设,应避开易受洪水淹没、河岸塌陷、滑坡的地区,新村通讯线路应布置在电力线走向的道路另一侧。采用架空方式敷设时应注意线路布放的美观度,严禁空中胡乱“飞线”。 3.4.5新村(聚居点)燃气(沼气)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密切结合新村(聚居点)的规模、生活水平和发展条件,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二)坚持燃料选择多元化,集中与分散供给相结合,政府引导与本地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三)距气源近、用户集中的新村应依托城镇供气;距气源较远的大中型新村燃料可以罐装液化石油气为主;散居农户和偏远地区的新村,提倡使用沼气,推广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使用。 (四)结合垃圾、粪便、桔杆等有机废物的生化处理,因地制宜的搞好分散式或相对集中式的沼气池建设,变废为宝,综合利用。 (五)新村(聚居点)居民天然气生活用气量指标宜按0.5~0.9m3/户·日计算;液化石油气生活用气量指标宜按0.4~0.8kg/户·日计算。 (六)燃料供应设施选址应避开易受洪水淹没、河岸塌陷、滑坡的地区。采用燃气管道供应的新村,管道布置宜采用环状与枝状相结合的方式。 3.4.6环卫设施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按照综合体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从环卫设施系统布置等方面进行规划落实。具体环卫设施的配置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环卫设施名称 配置要求 卫生防护距离 公厕 建筑面积30m2左右,与市场设施或公交站配套设置。 — 化粪池 — 30m 垃圾桶 每户配备一个垃圾桶,由农户自行将生活垃圾分类 — 垃圾箱 乡村旅游区每50~100m设置一个,其它地区每100~150m设置一个 — 垃圾收集点 服务半径不大于300m,原则上每村设置一个 —       (1)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污染源的边缘至居住建筑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 (2)在严重污染源的卫生防护距离内应设置防护林带。 3.5 风貌景观规划 3.5.1新村(聚居点)建筑风貌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照综合体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的要求,落实指定历史建筑、庭院或名木古树的保护范围和管理措施。控制新村(聚居点)建筑单体的造型、体量与风格,确保单体建筑风貌景观的整体协调,并能够体现地域文化特征。 (二)充分利用地形地貌,灵活组织建筑群体,提倡根据当地民居院落和街巷肌理的组织形式进行建筑空间组合,防止出现“兵营式”等机械呆板的建筑布局模式。 (三)按照确定的建筑风格,合理选用建筑材料和建筑色彩,确保新村(聚居点)建筑空间与所在地区的历史文化和田园景观环境相协调。规模较大的新村(聚居点)可分组团设定建筑色彩,但宜保持组团间建筑色彩的整体协调。 3.5.2新村(聚居点)绿化景观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照新村(聚居点)的布局特点,合理安排广场绿地、防护绿地和其他附属绿地,使之形成有序的绿地网络,并与周围的山体绿化、滨水绿化和大地绿化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二)提倡绿化工作与果林、蔬菜种植和庭院经济发展相结合,尽可能体现农村居民点特有的绿化景观风格。采用其他树种布置绿地时,应尽可能使用抗性较强的乡土树种。 (三)绿化布置方式应以自由式密植为主,突出当地的自然环境和生态景观效果。与建筑和管线交叉时,应根据树木的生长特点,合理确定树木与建筑物、工程设施和其他管线间的空间距离。 3.5.3新村(聚居点)节点景观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条件的新村(聚居点),可通过门楼、小品或植物造景等手段突出入口景观。村口标志性建筑(构)筑物应具有突出的地方文化特色,并能够体现自然、亲切、宜人的环境特点。 (二)拥有河流、湖池的新村(聚居点),应整治疏浚的基础上保留现有河道、水系的自然状态,并结合公共服务建筑的布置,营造以植物造景为主的滨水活动场地,取得突出的生态景观效果。 (三)设置中心广场的新村(聚居点),应选择高大、树冠开展且具有一定观赏价值的乡土树种进行绿化,在满足庇荫功能的情况下形成比较突出的植物景观效果。 (四)场地铺装、围栏、花坛、园灯、座椅、雕塑、宣传栏和废物箱等环境设施和小品设施,应满足形式应简洁、尺度适宜、利于排水的要求,并保持风貌景观上的协调统一。 3.6 综合防灾规划 3.6.1 新村(聚居点)防洪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当地江河流域、农田水利建设、水土保持和绿化造林等规划相结合,统一部署整治河道、修建堤坝等防洪工程设施。 (二)充分利用山前水塘和洼地滞蓄洪水、防治山洪,减轻下游排洪渠道的负担。 (三)山麓布局的新村(聚居点)应布置沿山截洪沟或截流沟,避免地面水直接冲刷建筑基础。截洪沟规格应根据集雨面积和暴雨强度进行专门设计。 (四)新村(聚居点)防洪标准应为10年一遇。 3.6.2 新村(聚居点)消防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以人为本、科学实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规划原则。 (二)消防给水和消防设施应同时规划,并采用消防、生产、生活合一的给水系统。 (三)新村(聚居点)内部消防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60m。消防车通道应与其他公路线连通,其路面宽度不应小于3.5m,转弯半径不应小于8m。 (四)设置通向水源地的消防通道和可靠的取水设施,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和冬季消防用水的可靠性,充分利用江河、湖泊、堰塘、水渠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给水。 3.6.3 新村(聚居点)抗震和气象灾害防治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基本原则,突出防、抗、避、救的工作特点。 (二)新村(聚居点)建筑布局应避开雷电高易发地区,并按照当地的防震等级要求进行设计建设。 (三)易形成风灾的地区,其新村(聚居点)布局应避开与风向一致的谷口或山口等地段,并在易形成风灾的地段及其迎风方向建设密集型防护林。 3.6.4 新村(聚居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贯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规划原则。 (二)新村(聚居点)选址应避开易灾地段,特别是地质灾害极易发区和高易发地区。建筑布局应避开冲沟、滑坡和危岩影响地段,防止在建筑施工的过程中出现高挖深填。 (三)对存在泥石流隐患的地段,应采取避让与拦排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防治,并采用生物和工程等方法进行综合治理。 3.7 农房建筑方案设计 3.7.1 新村(聚居点)农房建筑造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结合地域文化和传统民居特点,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丰富外观立面、优化内部功能,充分利用地方建筑材料,塑造自然和谐的农房建筑特色,防止出现“火柴盒”式的建筑造型。 (二)新村(聚居点)内存在历史文化建筑时,新建的农房建筑应当与历史文化建筑风格保持协调。对既有历史文化建筑风貌进行维护或修缮时,应按照整旧如旧的原则,确保其历史文化价值和传统建筑风貌得以延续。 (三)农房建筑设计应满足“安全、卫生、适用、美观”的基本要求,并根据地块条件采用平面和竖向较为规则、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体系,以及有利于空间灵活分隔的结构形式。 (四)建筑平面设计应尽可能规整,充分满足节能和日照、通风、安全的要求。立面设计宜采用成本较低、能耗较少的造型和材料,减少飘窗、落地窗和其他异型窗的使用。 (五)农房住宅建筑高度宜为2-3层,层高不宜超过3米,底层层高可酌情增加,但原则上不应超过3.3米。 3.7.2 新村(聚居点)农房建筑户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房户型设计应根据地方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特点,充分考虑家庭人口、代际关系、特定风俗等因素的影响,合理安排使用功能与户内空间,满足家庭的基本居住生活需求。 (二)住房户型设计应采用便于多套住房相互组合的单元式设计方法,确保多套住房、多种户型相互组合时不出现相互遮挡和视线干扰现象。单元平面布局应合理紧凑,以减少交通面积、提高面积使用系数。原则上,新村(聚居点)住房使用面积系数不宜低于70%。 (三)住房户型应包括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满足分区明确、功能齐全的要求。 (四)住房建筑面积宜按照层高2-3层、宅基地面积每人30㎡的标准测算。原则上每户建筑面积宜在90-250㎡之间,最大建筑面积不宜超过300㎡。套内阳台不宜小于3 m2,并按一半面积计入套内面积。 (五)公共建筑的户型设计应根据使用功能和用地状况进行具体设计,可考虑将多种使用功能合并到同一公共建筑之中。 3.7.3 新村(聚居点)农房建筑功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居寝分离,动静分离和洁污分离的原则,确保套内空间得到复合利用,实现户型功能的紧凑化、分区的合理化、空间的规整化和交通的集中化,以减少套内交通面积。同时,应确保户型中的起居室和卧室直接对外采光。 (二)厨房和餐厅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厨房尽量与卫生间相邻,共用上水管道;隔墙宜窄,以减少结构面积; 2、厨房与餐厅宜相邻布置,隔墙宜为轻质型,便于灵活改造; 3、厨房应设直接对外采光窗和排烟道; 4、厨房各种竖向管线宜集中并靠墙角边敷设; 5、厨房宜采用推拉门、折叠门以节约空间; 6、厨房外宜设服务阳台。 (三)卫生间功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将洗漱与洗浴、解便功能分开布置,供多人同时使用; 2、宜设直接对外采光窗。无法设置时应设置排汽道; 3、注重卫生间空间的复合利用,设置储藏空间; 4、优先采用淋浴间或考虑淋浴间与浴盆相互替换的可能性; 5、卫生间宜采用推拉门、折叠门以节约空间。 (四)阳台功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活阳台可开敞、与客厅空间相连,拓展客厅使用空间,提高居室的空间舒适度; 2、服务阳台应配置晾晒衣物的设施。可预留洗衣机位置,并设置专用上、下水管道; 3、阳台结合空调室外机位、太阳能热水系统综合布置,合理利用阳台空间。 (五)其他功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藏空间应合理布局,方便使用。可利用入户、走道上部或房间尽端、阳台等空间,结合室内装修,设置适量的储藏空间或储藏柜。 2、空调室外机、太阳能热水器应结合建筑立面设置,位置选择应满足使用、安装牢固、安全可靠,并尽可能缩短管线。 3、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或光伏系统时,应满足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要求。 3.8 图纸表达 3.8.1综合现状图(比例1:500~1:1000) 反映新村(聚居点)现状建设范围,用地及周边地形地貌、河湖水系及生态环境状况,以及现状道路、场地、建筑、绿地、管线、市政环卫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情况。对给定的建设用地进行高程、坡度、坡向、地质和空间格局分析,研究现状建筑的类型、建设年代、结构形式,反映现状建筑的优、中、劣等级。 3.8.2 用地及建筑布局规划图(比例1:500~1:1000) 确定新村(聚居点)的空间布局结构;确定其内部道路、广场和绿地的位置、形态、范围和规模;明确各类建筑的位置、规模、体量和布局模式;具有旅游服务功能的居民点,应布局并注明旅游停车场、导游站、特色产品销售市场等场地和建筑的布局情况。 3.8.3道路及场地竖向规划图(比例1:500~1:1000) 明确新村(聚居点)内部道路的等级、宽度和断面组织形式,注明道路横坡、纵坡、坡长、坡向和转弯半径;注明场地和道路节点的原地形标高和设计标高,标明用地整理的方式和台地高程、堡坎高度,给出土方平衡表。 3.8.4风貌及景观规划图(比例1:500~1:1000) 标注历史建筑、庭院或名木古树的保护范围;确定新村(聚居点)风貌或色彩分区;注明需要控制的景观区域、轴线、节点,以及环境设施和小品设施的设计意向;注明新村(聚居点)绿化的类型和范围以及与周边大环境绿化的关系;附表注明轴线、景观节点的控制方式,以及绿化树种的选择与布置方法。 3.8.5市政工程规划图(比例1:500~1:1000) 标注给水设施的位置和规模和给水管道的管径、管长,室外消火栓的位置;标注雨污水管道的管径、管长、坡度、控制点管道高程、污水处理设施的位置和规模;标注中、低压电力线缆的规格、回路、长度,以及开闭所、变压器的位置和容量;标注通讯电缆的规格、长度、配线箱的位置和规格;标注燃气管道的管径和管长;标注废物箱、垃圾收集点、公厕、公告栏和各类标识标牌的位置。 3.8.6综合防灾规划图(比例1:500~1:1000) 标注10年一遇洪水淹没线、需要整治的河道范围和堤坝等防洪工程设施的位置、洪水滞蓄区的范围和泄洪通道、以及截洪沟和截流沟的规划位置等;标注消防通道、消火栓和取水点的位置;标注各类防护林的位置与范围;标注冲沟、滑坡、泥石流和危岩等灾害影响区的避让距离,以及需要限制土地使用、开展综合治理的范围。 3.8.7农房建筑设计图(比例1:50~1:200) 按新村(聚居点)的实际情况,完成各种户型居住建筑和其他公共建筑的方案设计,明确建筑体量、立面造型、色彩与材料控制和细部处理等风貌的风貌控制要求。 3.8.8鸟瞰图及效果图 按照规划表达的需要,相应制作新村(聚居点)全景鸟瞰图、各类农房建筑设计和节点景观设计的透视图。 4 附 则 4.1本标准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4.2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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