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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旅客运输规则

2017-09-18 9页 doc 27KB 2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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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旅客运输规则汽车旅客运输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计划单列市交通局,海南建省筹备组: 为适应公路运输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出新的《汽车旅客运输规则》、《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现随文发给你们,于一九八八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以上两个规则中有关运输费用部分,已商得国家物价局同意。交通部一九八?年颁发的《公路汽车旅客运输规则》、一九七二年颁发的《公路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旅客运输的组织管理,明确经营者与旅客的权利、义务,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满 足人民群众的旅行需要,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
汽车旅客运输规则
汽车旅客运输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计划单列市交通局,海南建省筹备组: 为适应公路运输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出新的《汽车旅客运输规则》、《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现随文发给你们,于一九八八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以上两个规则中有关运输费用部分,已商得国家物价局同意。交通部一九八?年颁发的《公路汽车旅客运输规则》、一九七二年颁发的《公路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旅客运输的组织管理,明确经营者与旅客的权利、义务,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满 足人民群众的旅行需要,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公路运输的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从事营业性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出租车客运、包车客运、行包运输、客运服务(以下简称汽车客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旅客,均须遵守本规则。 汽车与其他旅客运输方式实行联运,除另有规定者外,汽车客运部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汽车客运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执行国家政策,遵守法律和有关规章,实行责任运输,为旅客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的运输服务。 第二章 汽车客运的基本 第一节 经 营 者 第四条 汽车客运经营者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取得合法资格后方准予参加营业性汽车客运。 第五条 汽车客运的站方应积极组织客源,做好站务工作;运方应根据客流及其变化规律,及时提供完好车辆。站、运双方必须密切配合,科学安排班次,合理调派车辆,提供优质服务,维护运输秩序,共同做好旅客运输工作。 第二节 客 车 第六条 营运客车必须经车辆管理部门审验合格;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制动、转向系统以及灯光、喇叭、刮水器齐全有效;保持车容整洁卫生;门窗、座椅、行李架(仓)、绳网、雨布符合使用要求;车内备有票价表和旅客意见簿;车外装置与营运方式、种类相符的标志,客运班车悬挂班车线路牌,旅游车悬挂旅游车标志牌,出租车安装出租标志灯。 第七条 营运客车分普通客车、中级客车、高级客车三类。每类分大型、中型、小型三种。 普通客车是指无特殊舒适装备或车内设置分隔货仓的客车。 中级客车是指比同类普通客车座位减少,舒适性提高,备有宽、软座椅,寒冷地区有暖气设备的客车。 高级客车是指舒适性高,密封性好,具有高级软座椅、空调等设备的客车。 小型客车是指横排最多只能装置3个座位,座位总数为15座及以下的客车(包括轿车)。 中型客车是指横排(包括通道的可折式座椅)最多只能装置4个座位,座位总数为16至30座的客车。 大型客车是指横排(不包括通道)可以装置4个及4个以上座位,且座位总数为31座及以上的客车。 第三节 车 站 第八条 车站设置应布局合理,便于旅客集散和换乘,有利于旅客运输事业的发展。 第九条 班车客运车站,划分为一、二、三、四级车站和招呼站。站4)《公路汽车客运站级别核定和建设要求》执行。旅游客运站可参照执行,也可与班车客运站一并设置。 第十条 各级客运车站都应设置售票处、候车区、厕所;配备时钟、座椅,供应饮用水,公布班次时刻表、里程票价表、营运线路图、旅客须知,张贴禁运、限运物品宣传图,设置旅客意见簿、旅客留言牌、公告栏等,并根据当地需要配备御寒降温设施。 各级客运站都应配有危险品检查员,负责查堵危险品。 招呼站要设置清晰醒目的站牌。 第十一条 一、二级客运车站除具备一般车站的设施外,其售票厅、候车室、行包房、小件寄存处要分设,并设置问询服务处、值班站长室、民警值班室、广播室和公用电话等。 第十二条 客运车站内外应经常保持整洁卫生,窗明地净,通风良好,各项服务设施醒目有效。 第四节 客运人员 第十三条 客车驾驶员必须持有相应准驾车类的驾驶证,乘务人员应具备一定业务知识。驾、乘人员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精心保养车辆,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应认真做好车辆的安全检查。 2.客车驾驶员应合理安排作息时间,保证充足睡眠,行车途中思想集中,每天驾驶时间不得过长,确保行车安全。 3.遵守运输纪律,执行运行计划,服从调度和现场指挥,正点运行。 4.客车行经险桥、渡口、危险地段和加油前,要组织旅客下车;事后以及中途就餐、停歇后均须核实人数,方能开车。途中遇非常情况或发生事故,应尽快呼救,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必要时组织旅客疏散。 5.讲究职业道德,文明服务,礼貌待客,重点照顾有困难的旅客。 第十四条 站务人员应具备一定业务知识,讲究职业道德,上岗时着标志服,衣帽整洁,佩戴服务标记,认真履行,遵章守纪,待客热情,态度和蔼,服务周到,经常对旅客进行客运安全、卫生宣传。 第五节 车 票 第十五条 车票是旅客乘车的凭证。汽车客运经营者必须使用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客票和费收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和伪造。 第十六条 车票按不同的营运方式分为班车客票、旅游客票、出租车客票和包车票(见附件一)。 第十七条 发售客票的地点、时间应从方便旅客出发,可采取车站售票、站外设点售票、随车售票、上门售票和电话订票等多种方式。 第六节 旅客 第十八条 乘车旅客须遵守下列规定: 1.自觉维护乘车秩序,服从站务及驾、乘人员安排,爱护公共设施,保持清洁卫生,讲究文明礼貌。 2.一切旅客都应无例外地按受车站值勤人员对危险品的检查。 3.七岁以下儿童乘车应有成人旅客携带。 4.乘车时,要坐稳扶好,头、手不得伸出车外,不准翻越车窗,车未停稳不准上下,不准随便开启车门。 5.车内不准吸烟,不准随地吐痰,行车中不要与驾驶员闲谈及妨碍驾驶操作。 6.不准从车窗向外扔东西。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乘车: 1.不遵守汽车客运规章而不听劝告者。 2.精神失常无人护送或虽有人护送仍可能危及其他旅客安全者。 3.恶性传染病患者。 第三章 班车客运 第一节 班车分类 第二十条 汽车客运班车分为直达班车、普快班车、普客班车和城乡公共汽车四类: 1.直达班车是指由始发站直达终点站,中途只作必要停歇,但不上下旅客的班车。 2.普快班车是指站距较长,沿途只停靠县、市及大镇等主要站点的班车。 3.普客班车是指站距较短,停靠站点(含招呼站)较多,配备随车乘务员的班车。 4.城乡公共汽车是指由县城开往农村乡镇、站距短、旅客上下频繁,并配备随车乘务员的短途班车。 第二十一条 在道路条件较好的情况下,车内通道未安装活动座椅的客车可按以下规定增载: 1.普快班车允许按车辆核定定员数增载10,。 2.普客班车允许按车辆核定定员数增载15,。 3.城乡公共汽车允许按车辆核定定员数增载20,。 第二节 班车客票 第二十二条 成人及身高超过1.3米的儿童购买全价票。持一张全价票的旅客可免费携带1.1米以下儿童一人乘车,但不供给座位;携带免费乘车儿童超过一人或要求供给座位时,须购买儿童票。 第二十三条 身高1.1米至1.3米的儿童购买半价儿童票,供给座位。 第二十四条 残废军人凭民政部颁发的《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购买半价优待票,享受全价票旅客待遇。 第二十五条 旅客应按规定购买与所要乘坐的班车类别、客车类型相符的客票。 需要躺卧的伤、病旅客,应按实际占用的座位购票。 第二十六条 凡持有证明,执行防汛、抢险、救灾等紧急任务的人员,以及新闻记者、革命残废军人可优先购票。 第二十七条 客票以票面指定的乘车日期、车次,一次完毕行程为有效期限。旅客中途终止旅行,客票即行失效。旅客因急病、伤或临产必须中途终止旅行时,凭医院诊断证明和原客票,退还未乘区段票款,免收退票费。 第三节 乘 车 第二十八条 旅客持符合规定的客票,按票面指定的日期和车次检票乘车,直达班车、普快班车、普客班车在始发站对号入座。 第二十九条 旅客不能按票面指定日期、车次乘车时,可在该班车开车二小时前办理签证改乘,改乘以一次为限。开车前二小时内不办理签证改乘,可作退票处理,按规定核收退票费。 第三十条 旅客遗失客票,应另行购票乘车。如事先申报,事后找到原客票,在商定时间内,经验证无讹,退还原票款,免收退票费。 途中遗失客票,能取得确实证明者,允许继续乘车至原票到达站。 第三十一条 旅客要求越站乘车,事先申明并经驾、乘人员同意,补收加乘区段票款。如不事先申明,其越乘区段按无票乘车处理。 旅客在始发站无票乘车,上车后即向驾、乘人员申明的,允许补票乘车,并加收补票手续费。 第三十二条 旅客退票按以下规定办理: 1.应在当次班车规定开车时间二小时前办理,最迟在开车后一小时内办理;开车一小时后,不办理退票。 2.车上发售的客票和签证改乘的客票不办理退票。 3.属客运经营者责任造成的退票,不收退票费。 第四节 班车运行 第三十三条 班车必须按指定车站和时间进入车位装运行包,检票上客,正点发车。严禁提前发车。 第三十四条 班车必须按规定的线路、班点(包括食宿点)和时间运行、停靠。 如途中发生意外情况,无法运行时,应以最快方式通知就近车站派车接运,并及时公告。如需食宿,站方应协助解决,费用自理。 第三十五条 班车到站后,按指定车位停放,及时向车站办理行包和其他事项的交接手续。 第五节 班车运输变更 第三十六条 班车在始发站停开、晚点或变更车辆类别时须及时公告。 旅客因此要求退票,应退还全部票款,不收退票费。旅客要求改乘,由车站负责签证。变更车辆类别,应退还或补收票价差额。 班车中途发生故障,客运经营者应迅速派相同或相近类别车辆接运。 接运车辆类别如有变更,票价差额概不退补。 第三十七条 因路线阻滞,班车必须改道行驶时,票价按改道实际里程计收。按改道里程发售客票后,如班车恢复原路线行驶,发车前由始发站将票价差额退还旅客。 班车行至途中临时需要改线或绕道,票价差额不退不补。如不能继续行驶,旅客自愿在被阻点或返回 途中停止旅行,应退还未乘区段的票款,自愿返回始发站的免费送回,退还全部票款;自愿在被阻点等候乘车,经站、车人员在客票上签证,可继续乘车。中途退给旅客的票款,经办站可向原发站或运方收回。 第六节 旅客随身携带物品 第三十八条 旅客随身携带乘车的物品,每一张全票(含残废军人票)免费10千克,每一张儿童票免费5千克;体积不能超过0.02立方米,长度不能超过1.8米,并以能放置本人座位下或车内行李架上为限。超过规定时,其超过部分按行包收费;占用座位时,按实际占用座位数购票。 第三十九条 为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卫生,不能携带下列物品乘车: 1.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2.有可能损坏、污染车辆和有碍其他旅客安全的物品; 3.动物(本规则第四十条规定的除外); 4.有刺激性异味的物品; 5.尸体、尸骨; 6.法律和政府规定的禁运物品。 第四十条 在保证安全、卫生的条件下,乘坐城乡公共汽车和普通客班车的每一旅客可携带少数的雏禽或小型成禽成畜乘车,但须装入容器。 具体准带数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一条 军人、民兵和公安人员随身佩带的枪枝及配备的适量子弹,经出示持枪证,可以携带乘车。 第四章 旅游、出租车和包车客运 第一节 旅游客运 第四十二条 旅游客运是以运送旅游者游览观光为目的,其线路必须有一端位于名胜古迹、风景区等旅 游点的一种营运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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