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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2017-10-23 16页 doc 35KB 1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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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管理办法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各项社会保险办理手续及流程,保障公司员工依法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养老保险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保险,是指经国家法定程序确立、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征缴和管理、公司和员工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 员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由公司到地方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为员工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
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各项社会保险办理手续及流程,保障公司员工依法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养老保险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保险,是指经国家法定程序确立、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征缴和管理、公司和员工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 员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由公司到地方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为员工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四条 养老保险费由公司和员工共同缴纳。 公司以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公司缴纳部分不划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以上年度员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为缴费基数。员工个人缴费部分全部划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员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公司在其每月工 - 1 - 资中代扣代缴。 第五条 公司根据相关规定,为员工在地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员工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着缴纳的养老保险累计储存额及利息总和,作为员工退休时计发养老金的重要依据。 员工调出公司或与公司解除劳动后, 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手续,如果员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个人账户基金;员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根据太原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相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第六条 员工建立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所需相关手续 一、新参加工作的员工,在办理入职手续的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公司在员工入职后30日之内,向地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为新员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二、新调入公司的员工,在办理入职手续的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公司在员工入职后30日内,向地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新调入员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需填写《太原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调入调出单位及双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盖章。员工本人需提供原工作单位养老保险转移明细对账单,并转汇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 三、员工调出公司或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须在离职后30日内,到公司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员工须提供离职的相关手续以及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 - 2 - 构养老保险账户的开户行、账号。 第三章 医疗保险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险,是指经国家法定程序确立、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征缴和管理、公司和员工共同承担医疗保险费缴纳义务、员工在患病治疗期间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八条 医疗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保险费由公司和员工共同缴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员工必须同时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公司按缴费基数的7%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员工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公司每月为员工缴纳5元大病保险。员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公司在其每月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九条 根据规定,公司员工医疗保险统筹纳入地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公司为员工在地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办理医疗保障卡。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基金,主要用于员工支付门诊治疗费及在定点医院、定点药店购药费和员工住院期间按规定由本人负担的医疗费。 第十条 定点就医原则: 目前太原市共有37家医保定点医院:山西大医院;山西省肿瘤医院;山西省人民医院;山西医科大一医院;山西医科大二医院;山西省医科大三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六四医院;山西省眼科医院;山西省心血管疾病医院;山西现代女子医院;太原市妇幼保健院;武警总医 - 3 - 院;太钢总院;太铁中心医院;太原市人民医院;太原市第二人民医 院;太原市第三人民医院;太原市和平医院;太原市中心医院;山西省一〇九医院;山西省太原市精神病医院;太原市结核病医院;太原市传染病医院;太原市中医医院;山西省第二人民医院;山西省中医院;山西省中医院第二中医学院;太原市万柏林区中心医院;太原市杏花岭区中心医院;太原市康复医院;山西省肛肠医院;太原市迎泽区中心医院;太航医院;山西省荣军医院;山西民生医院;山西黄河医院;山西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在非定点医院就医的不予报销医疗费用。 第十一条 员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期间,用药和医疗服务费用按国家规定的《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执行,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按医院等级对应不同的比例从统筹基金中支付,对于超出国家规定的《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用药和医疗服务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 医疗费的支付 一、门诊医疗费的支付:员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发生的门诊医疗费、药费,从个人帐户中支付,超支自理。 二、住院医疗费的支付:员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中,先由员工个人承担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出院后按太原市医疗保险中心规定报销。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资金不予支付。 一、员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买药或者在非定点零售药店买药 - 4 - 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员工就医或者买药时所发生的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 三、员工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吸毒、工伤、生育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员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所需相关手续 一、员工在参保地住院治疗的,按太原市医疗保险中心相关规定,履行报销手续。 二、员工需转院到外地住院治疗的,持本人的医疗保障卡和转院证明(大夫签注转院、分管院长等有关人员签字),到地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院审批手续。 外地住院的医疗费报销,在患者出院一个月之内持病历复印件、诊断书、费用明细单、报销发票等相关资料送地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办理报销结算手续。 三、凡未办理住院申报或转院审批手续的一律不予报销,对冒名顶替和制造虚假票据的,一经查实,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四章 失业保险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征缴和管理、公司和员工共同承担失业保险费缴纳义务、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员工提供物质帮助的社会保 - 5 - 障制度。 第十六条 根据规定,公司员工失业保险纳入地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失业保险费由公司和员工共同缴纳,缴费比例为企业2%、个人1%,员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公司按月在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七条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失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或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不符合失业规定或自动解除劳动关系的; (二)未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 (三)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一年的; (四)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的; (五)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应征服兵役的、到国外定居的、进入中等专业以上全日制学校学习的; (六)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的; (七)重新就业的; (八)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法定职业介绍部门介绍就业或生产自救安排的; (九)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的; - 6 -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 失业保险待遇 员工失业后,应当持公司为其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及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员工失业前,公司和员工本人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在此基础上,每递增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依此类推,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失业保险金按照统筹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第十九条 员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相关手续。 公司与在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告知员工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在15日内到地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妥退工手续。 员工失业后,应当持公司为其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在30日内到指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工伤保险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工伤保险,是指经国家法定程序确立、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征缴和管理、公司单独承担工伤保险缴费义务,为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员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二十一条 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公司和 - 7 - 员工都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二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的构成 工伤保险基金由公司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根据规定,公司员工工伤保险纳入地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工伤保险费由单位缴纳,员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照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缴费比例为0.6,。 第二十三条 工伤认定 一、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 8 -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员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员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员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因违反治安管理法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员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公司应在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地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地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五、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员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年内,可以直接向地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六、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员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 9 - (二)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七、地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公司、员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 一、员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二、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三、劳动能力鉴定由公司、工伤员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员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四、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公司和员工个人。 五、公司或者员工个人对统筹地区(县、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 10 - 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山西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山西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六、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员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公司或者地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二十五条 工伤保险待遇 一、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员工治疗工伤应当到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就医,我公司指定医院为: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太原市中心医院;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太原显微手外科医院;武警山西总队医院;山西省口腔医院。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我公司指定医院为:兴县人民医院。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经公司同意,超标准用药及使用医疗器械的,所发生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员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公司按照本公司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地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并经公司同意,工伤员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公司按照本公司员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员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 11 - 二、工伤员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和配臵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公司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员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条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四、工伤员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五、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 - 12 - 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 、工伤员工未办理退休手续前,公司和工伤员工应当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工伤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 、保留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由公司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公司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公司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公司补足差额。经工伤员工本人提出,员工可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由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规定。 (三)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 - 13 - 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员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规定 。 工伤员工工伤复发的,由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确认需要治疗的,按《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相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六、员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员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能高于因工死亡员工生前的本人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 员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员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办法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当下落不明人员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死亡结论的, - 14 - 已领取的工伤待遇应当全额退回。 七、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法》和有关规定处理,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伤员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支付待遇。 工伤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赔偿责任的,先按民事赔偿处理,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八、本办法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工伤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第二十六条 员工认定工伤需要履行的程序 一、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其所在区队(部门)应立即将伤者送往医疗机构救治,同时上报安全监察部门,由安全监察部门及时组织安全事故调查组成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安全事故调查,做好《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及当事人调查笔录等事故调查记录,经安全事 - 15 - 故追查委员会研究决定,需要认定工伤的,由安全监察部门在自安全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将《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及当事人调查笔录等相关资料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向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认定。各区队(部门)出现员工受到事故伤害的,不得隐瞒事故,必须如实上报安全监察部门。 二、认定工伤的员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生育保险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育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征缴和管理、公司单独承担生育保险缴费义务、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对生育员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二十八条 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照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缴费比例为 0.8%。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男职工,都应当参加生育保险,员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 第二十九条 生育保险待遇 员工在计划内生育的,公司按《员工休假暂行管理办法》给予产假,同时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1年的,在生育时仍在参保的员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 员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相关手续 符合享受待遇的人员,可由本人或者配偶到当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报销生育医疗费及领取生育津贴,并提交下列材料: - 16 - 一、医院诊断证明及出院证明; 二、财税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发票; 三、与发票金额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或有医院印章的手工记录清单); 四、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五、计划生育证明(即《准生证》); 六、长效节育证; 七、本人身份证; 八、本人结婚证。 第七章 住房公积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本公司工作并且公司与员工共同按照规定缴存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员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公司为员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员工个人所有。 第三十二条 公司和员工分别按照缴费基数的12%等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员工应当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费用,由公司在其每月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向地方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试用期考核合格后,为员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与使用管理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购买商品房; (二)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 17 - (三)离休、退休; (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 (一)凡是符合提取条件的员工,首先要向公司提出提取申请,由公司对员工是否符合提取条件进行初审; (二)公司核实并在《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上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三)员工需提供有关证明文件或材料;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合格后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提供本人住房公积金交通银行联名卡。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需提交的材料 提取人需准备以下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业务: (一)《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项目填写完备、正确、印章齐全; (二)提取人身份证; (三)购买住房时,应提供购房合同和房产发票; (四)员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五)离、退休时,应提供离退休的批文或证件; (六)员工死亡时,应由法定继承人或受赠人提供死亡证明和有处分权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证明。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 18 - 第三十六条 未尽事宜按国家及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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