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标准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3-04-20 点击率: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月八日
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项 目
管理范围
保...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
管理和保护范围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3-04-20 点击率: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月八日
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项 目
管理范围
保护范围(管理范围以外)
平 原 区
山 丘 区
一、水库
大型水库
库区
校核洪水位以下
校核洪水位以外100米
100米
大坝
坝肩以外200-300米
坝肩以外300-500米
200-300米
下游
坝脚以下700米
坝脚以下1000米
300-500米
附属建筑物
边缘以外100-200米
边缘以外200-300米
600-800米
中小型水库
库区
校核洪水位以下
校核洪水位以外50米
50米
大坝
坝肩以外100-200米
坝肩以外200-300米
100-200米
下游
坝脚以下500米
坝脚以下700米
200-300米
附属建筑物
边缘以外50-100米
边缘以外100-200米
300-500米
二、枢纽
大型
建筑物下游1000-2000米
800-1000米
建筑物左右岸300-500米
300-500米
库区校核洪水位以下
100米
中 型
建筑物下游1000米
300-500米
建筑物左右岸100-300米
100-200米
库区校核洪水位以下
50米
围 堤
堤脚以外100米
100米
三、堤防
黄河
堤脚以外两侧各100米
100米
东西辽河,老哈河,西拉木伦河,海拉尔河,嫩江,绰尔河,甘河,大黑河
堤脚以外两侧各30-50米
50米
其他河流
30米
四、灌区
渠沟堤堤脚外范围为渠道中心线至渠堤脚线距离的1-1.2倍,并以10米为基数取整
灌排渠沟道
周边以外100-200米
同管理范围标准
建筑物
100-200米
五、机电排灌站
建筑物周边以外200米
大型
建筑物周边以外100-150米
150-200米
中型
建筑物周边以外50米
100-150米
小型
50米
六、水电站
建筑物
周边以外200米
周边以外200米
100-200米
引水、尾水渠
同灌排渠沟道
同管理范围标准
七、供水工程
建筑物
周边以外100-200米
100-200米
输水渠道
同灌排渠沟道
同管理范围标准
八、治沟骨干工程
骨干坝
坝肩以外30-50米
50米
坝脚下游100-200米
100-200米
库区
校核洪水位以下
50米
九、水文测站
测验河段
上下游断面以外200米,左右岸最高洪水位以外20米
上下游断面200米,左右岸20米。
测验设施
外缘以外10米
10米
气象观测场
周边以外25米
25米
十、其他附属设施
输水管线、输电线路、变电站、通讯线路、交通道路等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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