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备忘录
甲方:
地址:
法定代
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本备忘录是对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项目合同》的补充。甲方和乙方以下单独
称为“一方”,合称“双方”。
前言
1.1鉴于鉴于国家相应法律政策的实施和上级主管部门的
,经(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共同协商,由甲方委托乙方在市范围内对甲方提供及约定的服务工作。并于月日双方签订《项目合同》,为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特签订本合作备忘录。
1.2双方承诺,在合作
签署前,双方各自必须取得批准的资质权,且符
合国家相关法律的要求、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的
。
1.3双方希望通过本备忘录记录合作目前的状况,以及随后谈判由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的具体事宜。
基于上述事实,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2.关于费用结算标准的具体约定:
2.1原合同中的代理代办费结算标准为:
2.2 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原协议约定结清佣金及其他相关费用或迟延付款10日以上的,
每日按应付款的万分之一的标准向乙方加付拖欠部分的违约金,甲方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款项超过三个月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调回乙方人员,并依法追回欠款和违约金。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3 如乙方人员因甲方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关于用人单位规定的行为而提出辞职的,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2.4 甲方可以在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和经济责任后,要求退回乙方人员,但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除外。
3.1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接受甲方其他业务合作单位业务外包人员或派遣人员时,该人员在甲方工作的时间应当连续计算的相关经济费用由甲方承担。
3.2 因政策调整而致使双方合作需即时终止的,如甲方因业务经营要求,而需继续使用乙方人员的,乙方将所有的权利和义务让渡给甲方,乙方将不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如甲方不再继续使用乙方人员的,由乙方按照《劳动合同法》处理,但是涉及法律的相关经济费用的由甲方承担。
3.3 乙方人员在为甲方服务期间出现工伤、死亡的,由甲方按国家规定承担相关待遇和费用,善后事务处理事宜由乙方负责。
3.4 除上述情况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在分清责任后,由责任方承担。
4.1在本备忘录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直接或间接与第三方就本备忘录标的事项进行任何磋商、谈判,达成谅解或任何形式的协议或安排。
4.2本备忘录经双方代表签字生效,至年月日终止,除非:
4.2.1 双方对本备忘录标的事项的进一步的协议取代本备忘录;
4.2.2 任何一方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备忘录,且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
5. 双方由于本备忘录产生的任何争议应在30日内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未能解决,任何一方可以在业务实施地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乙方:
甲方签约代表:乙方签约代表: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