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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塘养殖尾水污染治理实施方案

2022-11-09 5页 doc 11KB 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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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塘养殖尾水污染治理实施方案池塘养殖尾水污染治理实施方案为全面落实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要求,切实整治我市池塘养殖中存在的尾水污染问题,促进全市水产养殖产业绿色开展,根据相关F律F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按照“生态优先、依法依规、源头防控、分类施策、属地负责”的原那么,加强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区管理,严把准入关,有序推进现有池塘养殖循环化、生态化改造,推进养殖场尾水处理设施(设备)逐步实现全覆盖,强化养殖尾水达标排放管理,开展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口监测网络建设,推进生产生态协调开展,实现水产养殖产业绿色开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
池塘养殖尾水污染治理实施方案
池塘养殖尾水污染治理实施为全面落实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要求,切实整治我市池塘养殖中存在的尾水污染问,促进全市水产养殖产业绿色开展,根据相关F律F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按照“生态优先、依法依规、源头防控、分类施策、属地负责”的原那么,加强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区管理,严把准入关,有序推进现有池塘养殖循环化、生态化改造,推进养殖场尾水处理设施(设备)逐步实现全覆盖,强化养殖尾水达标排放管理,开展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口监测网络建设,推进生产生态协调开展,实现水产养殖产业绿色开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目标。二、整治对象全市范围内养殖水面100亩以上连片池塘、单个养殖主体水面大于50亩的池塘以及工厂化等其他封闭式养殖水体。三、整治目标(一)202*年8月1日起,全市新、改、扩建池塘养殖工程尾水,执行《池塘养殖尾水排放》(DB32/4043-202*)中相应排放要求。(二)202*年6月1日起,全市养殖水面200亩以上单个养殖主体或连片池塘以及工厂化等其他封闭式养殖水体养殖尾水,试点执行《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2/4043-202*)中相应排放要求。(三)202*年6月1日起,全市所有整治对象执行《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2/4043-202*)相应排放要求。(四)持续巩固南美白对虾养殖污染专项整治成果,防止南美白对虾养殖反弹。四、工作任务(一)全面调查摸底。首轮摸底调查已结束,形成我市池塘养殖场(户)养殖尾水排放信息清单(见附件3)。各区镇应持续开展池塘养殖情况调查,对未排查到的池塘养殖场纳入整治范围。调查内容为池塘养殖场(户)基本情况、所在养殖规划区、养殖方式、养殖进排水情况、尾水处理设施建设使用情况、养殖用地性质、相关行政许可情况(水务、农业农村和环评、排污口设置情况)等基础情况,尾水排口附近有国、省考断面的须注明。〔牵头部门:农业农村局;配合部门:水务局、行政审批局、XX生态环境局;实施单位:各镇(园区)人民ZF(管委会),以下均须各镇(园区)人民ZF(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不再一一列出。)(二)落实养殖规划布局要求。根据《南通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9~2030年)》,明确全市养殖水域功能区域范围,将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三种基本类型。各区镇要严格落实规划要求,禁养区内已存在的水产养殖场(户),要有序引导、退出养殖功能。限养区内原那么不再新建水产养殖工程;已存在的水产养殖场(户),要控制养殖范围、规模、模式,确保有效降低水产养殖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养殖区内,加快对现有水产养殖场(户)规范整治。加强对池塘养殖场(户)等设施农用地备案的监管,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鱼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牵头部门: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部门:XX生态环境局、水务局)(三)完善池塘水产养殖行政许可。无环评手续的池塘养殖场(户)要在202*年12月5日前及时补办环评登记表,涉及敏感区域的补办环评报告表,并严格落实环评要求。养殖场(户)应当按照《入河排污口设置监督管理》《关于做好过渡期间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X环办(2020)18号)进行排污口设置申请,由负责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设置可能影响防洪、通航、渔业及河堤平安的入河排污口,应征求同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排污口申报时“排污口性质”应参照《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分类规那么(试行)》(环办执法函〔2020)718号)中排污口分类规那么规定,按照“农业农村排污口”中的“水产养殖排污口”申报。提交审批申请之前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排污口设置论证。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严禁抽取深层地下水用于养殖,在养殖规划区内,特殊养殖确需抽取浅层地下水(类似南美白对虾养殖)的到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牵头部门:XX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水务局,配合部门: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四)推动养殖模式转型升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养殖场(户)的实际情况,于202*年12月5日前制定生态化改造计划并有序推进实施。全市池塘养殖场(户)建议按照养殖水面面积的6〜12%建设完成尾水净化区或相关配套尾水处理设施。各区镇可选择水系配套的集中养殖小区,利用排水沟渠,分片分区进行尾水净化,或因地制宜建设集中的水产养殖尾水净化设施,开展“绿岛工程”建设试点。积极开展环境友好型养殖业模式。鼓励工厂化生态养殖,对养殖用水进行循环利用。(牵头部门:农业农村局,配合部门:XX生态环境局)(五)加强全过程监管。池塘养殖尾水应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确保达标排放。在按照本方案要求到达《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2/4043-202*)之前,全市现有池塘养殖尾水要参照《市ZF关于南美白对虾养殖污染整治的意见》(通政发(2018)12号)到达相应要求,即:尾水排入地表水水域的应到达国家水产行业标准《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周边是农田的,尾水氯化物浓度和全盐量须到达《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相应要求。养殖尾水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未能到达管控要求的,应当主动采取措施,提高排放标准,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建立池塘养殖尾水排放信息登记备案,养殖场(户)需要向外环境实施集中排水或换水的,应在排水或换水前及时告知所在区镇渔业管理部门,并委托有资质单位检测,检测报告报区镇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确保尾水到达相关标准后方可排放。全市池塘养殖场(户)的取用水情况、养殖用水全盐量、尾水排放、投入品管理等由水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进行日常监测。试点推进在养殖场(户)尾水排放口安装流量计、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等水质在线监测设备,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时监测尾水水质情况。(牵头部门:XX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镇要深刻认识池塘养殖尾水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要性,承当池塘养殖尾水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落实责任人和任务清单,定期会商推进,统筹协调辖区内池塘养殖尾水污染治理工作。市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明确专人负责推进治理工作;强化执法监管,将池塘养殖场(户)纳入日常监管,不定期开展现场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二)加大政策激励。根据实际,对主动进行生态化改造工程、实施“绿岛工程”、执行标准严于法定排放标准的生态养殖场(户)制定激励扶持政策,积极申报中央、省水污染防治专项补助资金,加强资金保障力度。(三)加强服务指导。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加强科技防控水污染的力度。针对采用污染较严重养殖模式的养殖场(户),提倡使用绿色的水产养殖方式。要加强对XX本地主要水产品种绿色环保养殖技术的研究,推广使用高效、生态友好的饵料和渔药。学习常州金坛等地先进经验,鼓励养殖场(户)采用沉淀池一曝气生物接触池一碎石床湿地一人工湿地的组合处理水产养殖尾水,利用系统内微生物、植物的共同作用来处理废水,以减少水产养殖对周边乃至区域水体环境的污染,为全市池塘养殖的绿色开展提供技术支撑。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区镇配套建立水产养殖尾水净化湿地管理制度,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区镇建立水产养殖尾水水质监测制度等保障制度。(四)强化督查考核。市攻坚办将各区镇池塘养殖尾水污染治理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重要内容,催促各区镇梳理排查水产养殖场(户)存在的环境问题,并将问题进行交办整改,催促按期完成整改。公开曝光池塘养殖尾水排放造成的突出环境问题。部门或区镇治理任务落实不力,对水环境质量产生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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