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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01-99-2005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北京市地方标准(参考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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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01-99-2005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北京市地方标准(参考Word)北京市地方标准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Practicecodeforapplicationofready-mixedmortarDBJ01-99-2005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的通知各区、县建委,各局、公司,各混凝土搅拌站(厂)及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建委京建科教[2004]368号文件的要求,由北京市混凝土协会主编的《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已经有关部门审查通过,现批准该规程为北京市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J01-99-2005,建设部备案号为J10612-2005,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其中4.1...
DBJ01-99-2005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北京市地方标准(参考Word)
北京市地方标准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Practicecodeforapplicationofready-mixedmortarDBJ01-99-2005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的通知各区、县建委,各局、公司,各混凝土搅拌站(厂)及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建委京建科教[2004]368号文件的要求,由北京市混凝土协会主编的《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已经有关部门审查通过,现批准该规程为北京市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J01-99-2005,建设部备案号为J10612-2005,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其中4.1.2、4.1.3、4.6.2、5.0.1、9.2.1条为强制性条文。该标准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北京市混凝土协会负责解释工作。北京市建设委员会2005年9月1日1总则1.0.1为适应北京市发展建筑砂浆商品化的需要,规范预拌砂浆应用技术,保证生产与施工质量,特制定本规程。1.0.2本规程适用于由专业化搅拌站(厂)生产的,并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砌筑、抹灰和地面(屋面)工程的普通预拌砂浆拌合物。1.0.3预拌砂浆的应用,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其他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2术语和符号2.1术语2.1.1预拌砂浆ready-mixedmortar预拌砂浆系指由水泥、砂、水、粉煤灰及其他矿物掺合料和根据需要添加的保水增稠、外加剂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集中搅拌站(厂)经计量、拌制后,用搅拌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放入专用容器储存,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的砂浆拌合物。2.1.2保水增稠材料water-retentiveandplasticmaterial用于预拌砂浆中改善砂浆可操作性,使砂浆保持水分的非石灰质材料。2.1.3外加剂admixtures用于预拌砂浆中具有减水、防冻、调整稠度及凝结时间等功能的材料。2.1.4预拌砌筑砂浆ready-mixedmasonrymortar用于砌筑工程的预拌砂浆。.2.1.5预拌抹灰砂浆ready-mixedplasteringmortar用于抹灰工程的预拌砂浆。2.1.6预拌地面砂浆ready-mixedscreedingmortar用于建筑地面及屋面工程的预拌砂浆。2.1.7重塑retemper指砂浆在规定使用时间内(凝结前)稠度损失,达不到施工要求时,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添加适量水拌合使砂浆重新获得原定稠度的过程。2.1.8专用容器air-tightcontainer系指施工现场用于储存预拌砂浆的容器,应具有保湿、保温、使用方便等功能。2.2符号和标识2.2.1符号1水泥品种P.Ⅰ、P.Ⅱ——硅酸盐水泥P.O——普通硅酸盐水泥P.S——矿渣硅酸盐水泥2预拌砂浆种类RM——预拌砌筑砂浆RP——预拌抹灰砂浆RS——预拌地面砂浆2.2.2标识预拌砂浆标识符号可按其类别、强度等级、水泥品种、稠度和凝结时间的组合表示。标识示例:RM10-PS-90-123一般规定3.0.1预拌砌筑砂浆按其强度等级、稠度和凝结时间可根据需要分别在如下范围内选择:强度等级划分为:RM5.0、RM7.5、RM10、RM15、RM20、RM25和RM30稠度划分为:30507090100120(mm)凝结时间划分为:4812(h)3.0.2预拌抹灰砂浆按其强度等级、稠度和凝结时间可根据需要分别在如下范围内选择:强度等级划分为:RP5.0、RP7.5、RP10、RP15、RP20稠度划分为:7090100(mm)凝结时间划分为:4812(h)3.0.3预拌地面砂浆按其强度等级、稠度和凝结时间可根据需要分别在如下范围内选择:强度等级划分为:RS15、RS20、RS25稠度划分为:305070(mm)凝结时间划分为:48(h)3.0.4预拌砂浆与传统砂浆的关系见表3.0.4。表3.0.4预拌砂浆与传统砂浆分类对应表种类预拌砂浆传统砂浆抹灰砂浆(RP)RP5.0RP10RP15RP201:1:6混合砂浆1:1:4混合砂浆1:3水泥砂浆1:2、1:2.5水泥砂浆、1:1:2混合砂浆地面砂浆(RS)RS201:2水泥砂浆砌筑砂浆(RM)RM5.0M5.0混合砂浆、M5.0水泥砂浆RM7.5RM10M7.5混合砂浆、M7.5水泥砂浆M10混合砂浆、M10水泥砂浆注:块材抹灰、顶棚抹灰等特殊砂浆材料,可向搅拌站提出技术要求或使用干混砂浆。4原材料4.1水泥4.1.1水泥宜选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和矿渣硅酸盐水泥,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4.1.2水泥进场时必须具有质量证明书,并应按批量检验其强度和安定性,合格后方可使用。当在使用过程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其复试结果使用。4.1.3检验批量以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强度等级的500t为一检验批,不足500t者应按一批计。4.2砂4.2.1宜选用中砂,应按批量检验级配、含泥量和泥块含量,其结果应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JGJ52)的规定,且砂的最大粒径应通过5mm筛孔。4.2.2进厂时应按不同品种、规格分别堆放,不得混杂。在其装卸及存储过程中,应采取,使砂颗粒级配均匀并保持洁净,严禁混入影响砂浆性能的有害物质。4.2.3检验批量按连续供应的同一厂家、同一规格的400m3或600t为一检验批,不足400m3或600t者应按一批计。对料源固定、质量稳定并连续供应的砂,可按周进行抽检,每周抽检不得少于一次。4.3保水增稠材料4.3.1保水增稠材料进厂时应具有质量证明书和法定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并按批量检验分层度及强度比,检验方法按照附录B进行,检验结果应符合表4.3.1的规定。表4.3.1保水增稠材料品质要求项目分层度(mm)28d强度比(%)质量要求≤20≥954.3.2检验批量按连续供应的同一厂家、同一规格、同一型号的50t为一检验批,且不足50t应按一批计。4.3.3保水增稠材料应存储在专用的仓罐内,并做好标识。4.4粉煤灰及其他矿物掺合料4.4.1粉煤灰进厂时应对其细度、烧失量、需水量比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1596)的规定。4.4.2粉煤灰或其他矿物掺合料必须具有质量证明书,应按不同品种、等级分别存储在专用的仓罐内,防止受潮,并做好标识。4.4.3检验批量按连续供应同一等级、同一品种的粉煤灰200t为一批,不足200t者也以一批计。4.4.4当采用其他矿物掺合料时应按现行有关标准规定进行检验。4.5水4.5.1砂浆拌合用水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JGJ63)的规定,。4.6外加剂4.6.1预拌砂浆用外加剂应具有推迟水泥凝结时间,使砂浆在专用容器内保持12小时不凝结;超过上述时间或者砂浆水分被吸附蒸发后,砂浆仍能正常凝结硬化的品质。进场时应对减水率和凝结时间进行检验,其他项目可根据需要进行检验,结果应符合国家标准《外加剂》(GB8076)及表4.6.1的要求。表4.6.1外加剂品质要求项目PH值氯离子含量(%)减水率(%)质量要求5.5±1.5≤0.40≥8.04.6.2氨释放量应符合《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GB18588)的规定。4.6.3外加剂应保持匀质,掺量通过试验确定。4.6.4进场时必须具有质量证明书,在运输和存储时不得混入杂质,并做好标识。4.6.5外加剂按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规格50t为一检验批,不足50t者按一批计。4.6.6防水、防冻、早强等外加剂应符合国家有关现行标准的规定。5质量标准5.0.1预拌砂浆的强度、稠度、分层度、凝结时间应符合表5.0.1-1规定;在交货地点测得的砂浆稠度与合同规定的稠度之差,应不超过表5.0.1-2的允许偏差。稠度损失在规定的时间内应不大于交货时实测稠度的35%。表5.0.1-1预拌砂浆性能种类稠度(mm)分层度(mm)凝结时间≥(h)28d抗压强度(Mpa)砌筑RM5.0RM7.5RM10RM15RM20RM25RM3030~120≤254、8、125.07.51015202530抹灰RP5.0RP7.5RP10RP15RP2070~100≤204、8、125.07.5101520地面RS15RS20RS2530~70≤204、8152025表5.0.1-2稠度允许偏差规定稠度(mm)允许偏差(mm)≤50+5-1050~100±10≥100±155.0.2预拌砂浆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中的相关规定5.0.3当对砂浆有其他性能要求时,应按有关标准规定进行试验,其结果应符合合同规定。6配合比6.0.1预拌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应按《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的规定进行;预拌抹灰砂浆和预拌地面砂浆可参照执行。预拌砂浆配合比应通过设计计算和试配调整,确定一个既满足设计强度,又满足施工和其他性能要求,同时又经济合理的配合比。6.0.2预拌砂浆在确定出厂稠度时,应考虑砂浆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的损失。6.0.3外墙面层抹灰砂浆水泥用量不宜少于250kg/m3,地面面层砂浆水泥用量不宜少于300kg/m3。6.0.4预拌砂浆各组分采用重量计量。6.0.5配合比设计方法详见附录A7生产质量控制7.1计量7.1.1计量应采取重量法计算,计量允许误差应满足表7.1.1规定。表7.1.1原材料计量允许偏差原材料水泥砂水外加剂增稠材料掺合料每盘计量允许偏差(%)±2±3±2±2±2±3每车计量允许偏差(%)±1±2±1±1±2±27.1.2计量设备应具有法定计量部门签发的合格证。7.1.3计量设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定,并定期进行校验。7.2搅拌7.2.1宜采用自动控制的强制式搅拌机。7.2.2砂浆搅拌时间根据设备书或通过试验确定,一般不宜少于90s。7.2.3预拌砂浆生产中应测定砂的含水率,每工作班不少于1次。当含水率有显著变化时,应增加测定次数,依据测试结果及时调整用水量和砂用量。7.3运输7.3.1运输应采用搅拌运输车。装料前入料口应保持清洁,筒体内不得有积水、积浆及杂物。7.3.2在装料及运输过程中,应保持搅拌运输车筒体按一定速度旋转,使砂浆不离析、不分层。7.3.3运输设备应不吸水、不漏浆,并保证卸料及输送畅通,严禁在运输和卸料过程中加水。7.3.4预拌砂浆用搅拌车运输的延续时间应符合表7.3.4的规定。表7.3.4预拌砂浆运输延续时间气温运输延续时间(min)5℃~35℃≤150其他≤1208施工质量控制8.1储存8.1.1砂浆运至储存地点除直接使用外,必须储存在不吸水的专用容器内,应根据不同季节采取遮阳、保温和防雨雪等措施。8.1.2储存容器应能保证砂浆的均匀性,有利于储存、清洗和砂浆装卸。8.1.3砂浆在储存过程中严禁随意加水。8.1.4储存容器标识应明确,应确保先存先用,严禁使用超过凝结时间的砂浆,不同品种的砂浆不得混存混用。8.1.5用料完毕后储存容器应及时清洗,以备再次使用。8.2施工8.2.1各种用途砂浆的稠度选用,宜按表8.2.1的规定选取。表8.2.1预拌砂浆的稠度(mm)砌筑工程砌体种类干燥气候或多孔砌块寒冷气候或密实砌块砖砌块80~12060~80混凝土砌块砌体70~9050~70石砌体30~5020~30抹灰工程施工方法机械施工手工施工准备层90~100100~110底层80~9070~80面层70~8090~100地面工程施工方法机械施工手工施工底层40~6050~70面层30~5040~608.2.2预拌砂浆使用前的拌合重塑1预拌砂浆在储存容器中如出现少量泌水现象,使用前应人工拌匀,如泌水严重应按9.3取样要求进行品质检验。2重塑应在确保质量前提下,经现场技术负责人确认后进行。砂浆重塑只能进行一次。8.2.3预拌砌筑砂浆1用于基础墙防潮层的预拌砌筑砂浆,应满足设计的抗渗要求。2预拌砌筑砂浆可用原浆对墙面勾缝,但必须随砌随勾。3其他要求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的有关规定执行。8.2.4预拌抹灰砂浆1预拌抹灰砂浆应按表3.4选用,或由设计确定其强度等级。2预拌抹灰砂浆的稠度可按表8.2.1选用。3有特殊要求的预拌抹灰砂浆,须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4预拌抹灰砂浆抹灰层平均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如设计无规定时,应按现行标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第2.3.3条的规定执行。5预拌抹灰砂浆的每遍涂抹厚度宜为7~9mm,应待前一遍抹灰层凝结后,方可涂抹下一层。6预拌抹灰砂浆不宜涂抹在低于其强度一个等级以上的基层上。7其他要求按现行标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的有关规定执行。8.2.5预拌地面砂浆1预拌地面砂浆可用于地面工程(包括屋面)的找平层和面层,应按表3.0.4选用,或由设计确定其强度等级。2预拌地面砂浆用于面层的稠度不应大于35mm。3有特殊要求的预拌地面砂浆,须经试验合格后放可使用。4配制预拌地面面层砂浆的水泥宜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粉煤灰及其他矿物掺合料总量不宜大于水泥用量的15%。5其他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的有关规定执行。8.2.6冬期施工1砂浆储存容器应采取保温措施。2砂浆可掺入混凝土防冻剂,其掺量应经试配确定。3预拌砂浆的使用温度不宜低于5℃,低于5℃时应采取保温措施。4抹灰层应采取防冻措施,确保抹灰层在凝结硬化前不受冻。9质量检验和评定9.1一般规定9.1.1砂浆的质量检验是指按设计和施工要求对其强度、稠度、分层度、凝结时间等项质量指标进行测试,试验方法按现行标准《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JGJ70)的规定执行。9.1.2供货方应对所有项目的质量指标进行测试,并对组成材料的质量进行检验。9.1.3出厂检验在预拌砂浆出站(厂)前,应按本规程的第5节要求,对其质量进行检验,由供货方承担出站(厂)前的取样、检测等试验工作。9.1.4交货检验供需双方应在合同规定的地点交货,同时对预拌砂浆质量进行检验。9.1.5判定预拌砂浆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以强度、稠度、分层度、凝结时间的交货检验结果为评定依据,其他检验(抗渗、抗冻融等)项目按合同规定执行。9.2检验项目9.2.1砂浆出厂的必检项目为强度、稠度、分层度、凝结时间;需方必检项目为强度、稠度。9.2.2有防水、抗冻融要求的砂浆,除应检验9.2.1条的项目外,还应根据规定检验相关指标。9.3取样9.3.1用于出站(厂)检验的砂浆,应在搅拌地点取样;用于交货检验的砂浆,应在交货地点取样。9.3.2交货检验的砂浆取样,应在砂浆运到交货地点后在30min内完成;稠度测试和强度试块的制作应在40min内完成。9.3.3试样应随机从运输车出料口抽取,并在卸料过程中卸料量约在1/4-3/4之间采取。9.3.4取样量应不少于砂浆质量检测项目所需用量的1.5倍。9.3.5砂浆强度检验试样,取样组数应符合以下的规定1同一种类、同一强度等级的预拌砂浆每50m3取样一次,制作试件不少于一组。2预拌砂浆必须提供交货证明及合格证,砌筑砂浆应按现行国家《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中第3,4节规定执行,地面砂浆应按现行国家《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中第2.0.8节规定执行。9.3.6特殊要求项目的取样与检验,按合同要求及有关规定进行。9.4合格评定9.4.1预拌砂浆的强度按照《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进行评定;凝结时间的试验结果符合表5.0.1-1的规定;判为合格。9.4.2分层度、稠度试验结果符合本规程表5.0.1-1、表5.0.1-2的规定时判为合格,如不合格可重新取样进行试验,若二次试验仍不符合表5.0.1-1或5.0.1-2的规定时则判为不合格。10订货与交货10.0.1订货:需方购买预拌砂浆时,应明确提出各项技术要求(砌筑砂浆需说明砌体种类,抹灰和地面砂浆应说明基材种类),并与供货方签定订货合同。10.0.2交货:供货方在交货时,须向需方提供每一车的运输单、配合比申请单、注明砂浆质量相关的检验编号。附录A预拌砂浆配合比设计方法A.0.1根据砂浆设计强度等级,按现行标准《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98)的规定确定砂浆配制强度fm,0。A.0.2根据砂浆稠度以及水泥、粉煤灰、外加剂和砂的品质,按表A.0.2确定用水量(W)。表A.0.2用水量选取表砂浆种类用水量(kg/m3)砌筑砂浆270-330抹灰砂浆270-320地面砂浆250-300A.0.3保水增稠材料品种和用量由试验确定(一般选用砂浆稠化粉CF,其用量为30~65kg/m3)。A.0.4粉煤灰掺量(f)不应大于水泥和粉煤灰总量的50%。A.0.5按下式计算水泥用量(C)和粉煤灰用量(F):fm,0=A•••fce•••(C+KF)/(W+B)(A.0.5-1)f=F/(C+F)•••100%(A.0.5-2)式中:f—粉煤灰掺量(%)fm,0—砂浆配制强度(MPa)fce—水泥实测强度(MPa)W—用水量(kg/m3)C—水泥用量(kg/m3)F—粉煤灰用量(kg/m3)K、A、B—回归系数,K=0.362,A=0.420,B=-5.721A.0.6砂用量可按表A.0.6选定灰砂比,并按绝对体积法计算其用量(kg/m3)。A.0.7外加剂掺量根据合同规定的砂浆凝结时间要求和外加剂产品说明,经试验确定。A.0.8按计算配合比进行试拌,测定稠度和强度。当不能满足要求时,适当调整各组分材料用量,直至符合要求为止。表A.0.6灰砂比选取砂浆种类(水泥+粉煤灰+增稠剂)绝对体积:砂绝对体积砌筑砂浆1:3.5-1:4.5抹灰砂浆1:2.5-1:4.0地面砂浆1:2.2-1:3.0A.0.9实测砂浆密度,校核配合比,供生产使用。附录B保水增稠材料试验方法B.0.1砂浆基准配合比,水泥:砂=1:4.5,保水增稠材料用量按其使用规定加入,基准砂浆和受检砂浆的用水量以稠度控制在100±10mm为宜,用有底试模成型70.7mm×70.7mm×70.7mm的基准和受检试件各二组,每组三块,二组试件分别养护至7d,28d,测定抗压强度。B.0.2水泥为32.5普通水泥或32.5矿渣水泥,砂为中砂。B.0.3强度、分层度和抗冻性试验方法按《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JGJ70)的有关规定进行。B.0.4结果计算砂浆试件的抗压强度(1)计算:fm.u=PA式中:fm.u—砂浆试件的抗压强度,MPa;P—破坏荷载,N;A—试件的受压面积,mm2。每组取三块试验结果的算术平均值(精确至0.1MPa)作为该组砂浆的抗压强度值,3个测值中的最大值或最小值中如有一个与中间值的差值超过中间值的15%,则把最大值及最小值一并舍去,取中间值作为该组试件的抗压强度值;如果两个测值与中间值相差均超过15%,则此组试验结果无效。抗压强度比按式(2)计算:fc=fc·zfc·e式中:fc—抗压强度比,%;fc.u·z—受检砂浆的抗压强度,Mpa;fc.u·e—基准砂浆的抗压强度,Mpa。以3次试验的平均值作为抗压强度比值,计算精确至1%。附录C砂浆抗渗性试验方法C.0.1试验仪器1砂浆渗透试验仪(SS15型);2截头圆锥金属试模(上口直径70mm,下口直径80mm,高30mm);3捣棒(直径10mm,长350mm,一端为弹头形);4抹刀等。C.0.2试验步骤1将试模放置于厚玻璃上,将拌好的砂浆一次装满试模,用捣棒轻轻插捣以除去气泡。1~2h,刮去多余的砂浆,抹平表面,经5昼夜脱模。每组试件为6个。2脱模后的试件在标准养护室浸水养护到规定龄期,取出并待表面干燥后,用密封材料密封装入渗透仪中,进行透水试验。砂浆抗渗试验应在28-90天内完成。3水压从0.2MPa开始,保持2h,增至0.3MPa,以后每隔1h增加水压0.1MPa,当6个试件中有3个试件端面呈现渗水现象,即可停止试验,并记下当时的水压。若加压至1.5MPa,恒压1h,仍未透水,应停止试验,水压以1.5MPa记。砂浆渗透压力为每组六个试件中四个未出现渗水时的最大压力或规定的抗渗等级加0.1MPa作为最终的加压值和计算值Pi。C.0.3试验结果P=Pi×10-1(C.0.3)式中:P—抗渗等级Pi—停止试验时记录的水压(MPa)。本规程用词说明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2、条文中指定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附加说明主编单位:北京市混凝土协会参编单位: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北京东方建宇混凝土科学技术研究院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分公司北京新奥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望京谊合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朝阳田华和众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北京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商品混凝土公司北京市住总商品混凝土中心中建一局集团华江公司混凝土搅拌站北京城建亚东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京华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区榆树庄构件厂搅拌站主要起草人:朱国民路来军刘旭晨韩先福孙功轩于明邬长森韩春来王玉堂韩芳贤王永芳谢开嫣杨玉启北京市地方标准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Practicecodeforapplicationofready-mixedmortarDBJ01-99-2005条文说明1总则1、0、1强调编制本规程的目的是为了适应建筑技术的发展和文明施工的需求,克服建筑砂浆现场搅拌质量不稳定,效率低,污染环境等缺陷。因此,要取消现场拌制砂浆,推广工业化生产的预拌砂浆。为了科学规范预拌砂浆的生产、施工技术,统一质量控制和验收标准,特制定本规程。1、0、2本条规定了规程适用的范围为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的砌筑、地面和抹灰砂浆,而不适用于干粉砂浆和其他特种砂浆。1、0、3作为预拌砂浆应用技术专项规程,对预拌砂浆生产、应用技术做出了规定,在施工中均应遵照执行。本规程未作规定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2术语、符号本节规定了预拌砂浆及相关材料和专用器具的定义。2、1、1说明了预拌砂浆的组成、生产、运输及使用特点,保水增稠材料和起缓凝作用的外加剂是预拌砂浆必不可少的重要组份,这两种组份可使砂浆在实际使用前能够长时间保持可操作性,而一经使用又能正常凝结硬化。2、1、2本条说明了保水增稠材料的作用及特性。预拌砂浆中禁止使用石灰膏作为保水增稠材料。因为石灰膏含水率变化大,计量困难;同时作为一种气硬性材料,石灰膏还使得砂浆硬化后耐水性差、收缩大、粘结力小;因此,规定用于预拌砂浆的保水增稠材料必须是非石灰质的材料,保证所拌制的砂浆具有水硬性。且保水性、凝结时间、可操作性等指标符合本规定。并且砌体强度应满足<<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J3)的要求.2、1、3本条规定了用于预拌砂浆的外加剂应具有的基本功能和特性。2、1、4规定了预拌砌筑砂浆的定义2、1、5规定了预拌抹灰砂浆的定义2、1、6规定了预拌地面砂浆的定义2、1、7规定了预拌砂浆”重塑”的定义2、1、8规定了储存容器一般不小于6立方米和防雨、防晒的要求。储存预拌砂浆的专用容器应具有保温、保湿功能。2.2符号规定了预拌砂浆标记符号的表示方法。其中凝结时间按《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JGG70)第六章的规定测试。3一般规定3.0.1~3.0.3强度、稠度及凝结时间是预拌砂浆的重要指标,本条规定了预拌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和地面砂浆其主要性能指标的可选择范围。砌筑砂浆强度按《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J3)规定的砂浆强度等级选取;M20以上的砌筑砂浆主要用于混凝土小砌块配筋砌体结构工程。地面砂浆按《建筑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9)的规定执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中规定抹灰工程的面层,不得有爆灰和裂缝,各抹灰层之间及抹灰层与基体之间应粘结牢固,不得有脱层、空鼓等缺陷。所以要求抹灰砂浆本身应具有一定的粘结强度和抗压强度,因此,本规程也将抗压强度作为预拌抹灰砂浆的一个主要性能指标加以规定。3.0.4.在抗压强度基本相同的条件下,预拌抹灰砂浆的粘结强度高于传统砂浆;保水性(泌水值与分层度)指标也明显优于传统砂浆;可根据工程需要选用。4原材料技术要求4.1.1本条规定预拌砂浆宜优先选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且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当采用其他品种水泥时,应经试验确定。4.1.2水泥进货时必须具有质量证明书,强度和安定性是水泥的重要质量指标,应按批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凝结时间、标准稠度用水量等指标可根据需要进行检验。水泥强度按照国家标准《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进行检验,安定性,凝结时间,标准稠度用水量按照国家标准《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进行检验。本条还规定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试结果使用。4.1.3.本条规定了水泥的检验批量。4.2砂4.2.1.预拌砂浆用砂必须经过筛分,最大颗粒应通过5mm筛孔。为防止砂浆抹灰层开裂,砂子不宜太细,因此一般宜采用中砂。罩面砂浆用砂不宜含有2.5mm以上的颗粒。4.2.2.砂子进场后应按本条规定堆放、储存,严禁混入有害物质。4.2.3本条规定了砂子的检验批次。4.3保水增稠材料4.3.1保水增稠材料对预拌砂浆的性能具有明显的改善,进厂时应具有质量证明书和法定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应按照本规程附录中的方法对其分层度、强度比进行检验,其结果应符合表4.3.1的规定。4.3.2本条规定了保水增稠材料的检验批次。4.3.3保水增稠材料属于预拌砂浆的专用材料,应单独存放在专门的筒仓或库房内,并作好标识。4.4粉煤灰及其他矿物掺合料4.4.1预拌砂浆用矿物掺合料主要是粉煤灰,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1596)中的规定。由于砂浆中粉煤灰用量较大,而高钙灰中游离氧化钙有一定波动,影响砂浆体积稳定性,故一般不宜采用。若在预拌砂浆中采用高钙粉煤灰,须经过专门试验,并严格控制粉煤灰掺量。当需要掺加其他矿物掺合料时,其质量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4.4.2粉煤灰和其他矿物掺合料应按品种、等级分别存储在专用的筒仓或库房内,不能受潮,并做好标识。4.4.3参照粉煤灰的检验批次,粉煤灰与其他矿物掺合料统一规定为;同一品种,同一等级200t为一批。4.4.4考虑到技术的发展,今后有可能在预拌砂浆中采用沸石粉,粒高炉矿渣粉和复合掺合料等,均应按有关标准规定进行检验,并具有法定检测单位出具的检验报告。4.5水4.5.1砂浆拌合用水等同采用《混凝土拌合用水》(JGJ63)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当采用其他水源或城市处理水时,须经过专门试验。4.6外加剂4.6.1规定预拌砂浆用外加剂除应符合国家标准《外加剂》(GB8076)及本规程表4.6.1中的要求外,还应符合《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GB18588)的规定以及在砂浆中的特殊作用。这种外加剂可使预拌砂浆在密闭的容器内长时间保持不凝结,使用后又能在较短时间内凝结硬化,保证正常施工。所以,预拌砂浆用外加剂必须同时具有以上两种功能。这是预拌砂浆用外加剂的一个重要特性。4.6.2预拌砂浆宜采用液体外加剂,但不得含有有害物质。4.6.3规定外加剂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4.6.4等同采用国家标准《外加剂》(GB8076)中有关外加剂检验批量的规定;以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规格50为一检验批。4.6.5防水、防冻,早强外加剂的使用通过试验确定。5质量标准5.0.1强度是砂浆硬化后最重要的性能指标之一。根据国内几十年来的应用情况,同时为了与《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98)的规定相匹配,预拌砌筑砂浆的力学指标定为抗压强度,并划分为M5.0-M30七个等级。目前常用的现场搅拌抹灰配合比为1:2,1:2.5,1:3水泥砂浆和混合砂浆。其最终质量衡量指标是抹灰层无起壳开裂、空鼓和爆裂,这既包括材料质量又包括施工操作水平。水泥砂浆强度高,与混凝土粘结牢固,但其保水性差,砂浆和易性不好;混合砂浆性能则与水泥砂浆相反;预拌抹灰砂浆作为一种商品,则必须有一个物理力学指标作为合格评定的依据,抹灰硬化后的主要指标是其与基层的粘结强度。一般而言,砂浆水泥用量大,则其粘结强度也高,在一定范围内成正比;但砂浆抗压强度太高,粘结强度反而降低。同时影响粘结强度测试值的因素很多,测试值离散性大,重复性差,国外有关砂浆规范也对此做了详细说明。考虑到抗压强度与粘结强度存在一定的相关性,因此,本规程规定仍以抗压强度作为验收抹灰砂浆的力学指标,并规定了M5.0、M7.5、M10、M15和M20五个强度等级。地面砂浆参照《建筑地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的规定划分M15、M20、M25三个强度等级。5.0.2预拌砌筑砂浆的稠度根据试验总结并参照《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的规定选用;预拌抹灰和地面砂浆根据应用经验参照《建筑装饰工程及验收规范》(JGJ73)和《建筑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9)的规定选用。预拌砂浆在交货地点验收时稠度的偏差不能太大,应符合正文表5.0.1-2的规定,否则视为不合格产品。考虑到砂浆使用时间较混凝土长,故规定了预拌砂浆设计凝结时间可大于12h。但原则上不允许隔天使用,确切的讲应提供砂浆保持可操作性的延续时间。因此本规程规定在合同指定的延续时间内,砂浆稠度的损失应不大于35%,即在合同规定的使用时间内,应保证预拌砂浆具有可操作性。6配合比设计6.0.1预拌砂浆不含石灰膏,本规程规定预拌砂浆的配合比设计用绝对体积法。附录A中的回归方程由编写组的462组数据回归得到,回归区间为57-380kg/m3(水泥用量),相关系数为0.857。6.0.2在交货地点验收的砂浆稠度与合同规定的稠度值之差不应超过表5.0.1-2的规定。6.0.3根据使用经验并参照《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的规定而定。6.0.4预拌砂浆所有组分均应实行重量计量。7生产质量控制7.1计量7.1.1~7.1.3本条同《预拌混凝土》GB14902保持一致。7.2搅拌7.2.1~7.2.2为保证砂浆拌合物的匀质性对搅拌机和搅拌时间进行限制。7.2.3砂的含水率的变化直接影响水灰比的变化,进而导致砂浆的稠度波动,为此本条规定每个工作班至少测定一次,当砂含水率有显著变化时,应增加测定次数。7.3运输7.2.1~7.3.3用翻斗车作为运输工具易造成预拌砂浆的离析。故规定用带有搅拌装置的运输车运输,运输车容量的大小应遵循经济并保证供应的原则,卸料口应保持清洁,筒体内不得有积水,规定砂浆运输和卸料过程中不得随意加水,是为了确保砂浆的配合比符合设计要求,保证砂浆的质量。7.3.4预拌砂浆的运输延续时间与不同的气温条件有关,要避免过长的运输时间,以满足交货稠度符合施工要求。根据应用经验,砂浆的运输延续时间应符合表7.3.4的规定。8施工质量控制8.1储存8.1.1~8.1.3预拌砂浆的储存容器要求密闭、不吸水,主要是由于预拌砂浆的性质决定的,即预拌砂浆专用外加剂使砂浆在不失水的情况下能保持较长时间而不硬化。容器的大小不作严格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一般不小于6立方米。同时应遵循实用原则,便于储存和清洗。砂浆严禁加水和夏季采取遮阳防雨措施,都是为了保证预拌砂浆的质量。8.1.4超过凝结时间的砂浆不能保证其工作性和强度指标,因此禁止使用。8.2施工8.2.1各种用途砂浆的稠度可根据使用的环境、基层材料、施工方法按表8.2.1选用。8.2.2~8.2.5主要参照了《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3)、〈建筑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9)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的有关规定和预拌砂浆的特性而制定。当由于温度过高等原因造成砂浆稠度损失过大时,国外的处理方法为:在符合砂浆设计配合比的前提下,在技术人员指导下,采取增加同水灰比水泥浆或适量加水搅拌等措施,使砂浆恢复原来的稠度,称为砂浆的重塑。对此,上海曾进行了砂浆的重塑试验,证明重塑对砂浆强度的影响不大,因此本标准允许重塑,但应严格管理。8.2.6砂浆的储存容器采取保温措施主要是为了保证砂浆使用温度;适当加入防冻剂是为了降低砂浆的冰点,确保砂浆在使用过程中不受冻害;控制砂浆的作业温度,是为了保证砂浆在浇注后有一定的正温养护期,在砂浆达到一定强度时免遭冻害,因此规定了使用温度不低于5℃。9.质量检验和评定9.1一般规定9.1.1~9.1.5规定了砂浆质量检验的项目及判定依据,并规定了供需双方的职责,若双方有疑义时,应见证取样检测并以该结果为准。9.3取样9.3.1~9.3.4规定了砂浆取样地点、取样不得超过的时间和取样量9.3.5砂浆强度检验、取样及组数的规定1~2规定了砂浆检验的取样标准、组数和取样频率9.4合格评定9.4.2规定了砂浆的稠度、分层度试验结果不符合规定要求时,应重新取样试验,若两次试验结果都不符合要求,即判定所代表的此批砂浆为不合格。10.订货与交货10.0.1规定了供需双方的责任,并在订货合同中注明相关的各种要求。10.0.2规定了在交货过程中,应出具的书面材料。(注:文件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请预览后才下载,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凝结时间(h)稠度(mm)水泥品种强度等级(MPa)预拌砂浆种类………………(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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