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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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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技术标准 上海市市政行业标准 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技术标准 Technical code for protection region of urban bridge and tunnels 2010-06 发布 2010-06 实施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市...
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技术标准
上海市市政行业标准 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技术标准 Technical code for protection region of urban bridge and tunnels 2010-06 发布 2010-06 实施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市政行业标准 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技术标准 主编部门: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批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0 年 6 月 2010·上海 前 言 根据《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原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沪市政科(2007)334 号文 的要求,由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组织编制《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技术标准》。本 标准的编制,将有助于加强上海市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的管理,保障现有城市桥梁、 隧道的安全运营,充分发挥城市桥梁、隧道的使用功能。 本标准内容包括总则、术语、限制作业行为分类与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安全 保护的技术要求、安全保护区域内施工作业的安全监测及条文说明等。 各单位在本标准的施行过程中若有意见和建议,请函告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地址: 淮海西路 343 号 K 座,邮编 200030,电话 62808822),以供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参编单位:同济大学 主要起草人:袁文平 李镜培 商国平 梁发云 殷建国 姚颖东 张列学 陈予平 杨玉霖 目 次 1 总 则 ......................................................................................................................................... 1  2 术 语 ......................................................................................................................................... 2  3 安全保护区域 ............................................................................................................................. 3  3.1 城市桥梁、隧道分类 ........................................................................................................ 3  3.2 限制作业行为分类 ............................................................................................................ 3  3.3 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 ........................................................................................ 4  4 安全保护的技术要求 ................................................................................................................. 6  5 安全保护区域内施工作业的安全监测 ..................................................................................... 7  本标准用词说明 ............................................................................................................................... 8  引用标准名录 ................................................................................................................................... 9  条文说明......................................................................................................................................... 11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 1 2 Terms .......................................................................................................................................... 2 3 Protection region ......................................................................................................................... 3 3.1 Classification of urban bridges and tunnels ....................................................................... 3 3.2 Classification of restrictive construction behaviors ........................................................... 3 3.3 Protection regions of urban bridges and tunnels ................................................................ 4 4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restrictive behaviors in protection regions ...................................... 6 5 Monitoring requirements ............................................................................................................. 7 The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 8 Normative standard ........................................................................................................................... 9 Provision introduction ..................................................................................................................... 11 1 1 总 则 1.0.1 为保障城市桥梁、隧道的运营安全,满足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的管理需要, 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城市桥梁、道路隧道安全保护区域的范围界定,安全保护的技术 要求和限制性施工作业的安全监测。 1.0.3 上海市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除应满足本标准的要求外,尚应遵守国家、行业 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的规定。 2 2 术 语 2.0.1 城市桥梁 urban bridge 城市桥梁是指市区和城镇范围内架设在水上或者陆上,连接城市道路,供车辆、行人通 行的构筑物。包括跨越河流的桥梁、车行立交桥、高架道路、人行天桥等。 2.0.2 城市道路隧道 urban road tunnels 城市道路隧道是指市区和城镇范围内的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下通道设施。包括跨越河 流的隧道、下立交隧道等。 2.0.3 安全保护区域 protection region 安全保护区域是指城市桥梁垂直投影面、隧道周边一定范围内的水域或陆域。 2.04 限制性施工作业 restrictive construction behavior 限制性施工作业是指在城市桥梁、隧道的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河道疏浚、河道挖掘、建 筑打桩、地下管道顶推、爆破、基坑开挖、大面积堆载、卸载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城市桥梁、 隧道安全的作业行为。 3 3 安全保护区域 3.1 城市桥梁、隧道分类 3.1.1 城市桥梁按单孔跨径长度或多孔跨径总长,可分为特大桥、大桥、中桥、小桥等四类, 见表 3.1.1。 表 3.1.1 城市桥梁按总长或跨径分类 桥梁分类 多孔跨径总长 l(m) 单孔跨径 l0 (m) 特大桥 l≥500 l0≥100 大桥 500>l≥100 100>l0≥40 中桥 100>l≥30 40>l0≥20 小桥 30>l≥8 20>l0≥5 注: 1.对列为上海市近代优秀保护建筑或文物的桥梁,应按大桥划定保护区域。 2.单孔跨径小于 5m为涵洞。 3.1.2 城市道路隧道按其封闭段长度可分为五类,见表 3.1.2。 表 3.1.2 城市道路隧道分类 隧道封闭段长度 L(m) 超长隧道 特长隧道 长隧道 中隧道 短隧道 L>5000 5000≥L>3000 3000≥L>1000 1000≥L>500 L≤500 注:隧道封闭段长度指隧道两端洞口之间暗埋段的长度。 3.2 限制作业行为分类 3.2.1 安全保护区域内的限制作业行为应包含以下类别: 1 河道疏浚、河道挖掘等施工作业; 2 建筑打桩、地下管道顶进、建筑物爆破、基坑开挖等作业; 3 平均荷重超过 20kN/m2的大面积堆物或者增加载荷量的其他活动; 4 其他可能损害城市桥梁、隧道的作业。 3.2.2 基坑工程根据其工程规模可分为以下三级: 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属一级基坑工程: 1)支护结构作为主体结构的一部分时; 2)基坑开挖深度 H≥12m 时; 4 2 基坑开挖深度 7m≤H<12m 时,属二级基坑工程; 3 基坑开挖深度 H<7m 时,属三级基坑工程。 3.2.3 桩基工程根据桩的成(沉)桩方法,可分为挤土桩和非挤土桩两类。 3.3 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 3.3.1 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应根据施工作业行为的类别与桥梁、隧道分类进行划分, 包括基坑工程、桩基工程、疏浚工程、爆破工程、堆载或卸载工程安全保护区域等。 3.3.2 基坑工程安全保护区域分别应按表 3.3.2-1 和表 3.3.2-2 确定。 表 3.3.2-1 按基坑工程划分的桥梁安全保护区域 桥梁类型 桥梁安全保护区域(m) 一级基坑 二级基坑 三级基坑 特大桥 75 65 55 大桥 65 55 50 中桥 55 50 45 小桥、涵洞 50 45 40 表 3.3.2-2 按基坑工程划分的隧道安全保护区域 隧道类型 隧道安全保护区域(m) 一级基坑 二级基坑 三级基坑 超长隧道、特长隧道、长 隧道 60 55 50 中隧道 55 50 45 短隧道 50 45 40 3.3.3 桩基工程安全保护区域分别应按表 3.3.3-1 和表 3.3.3-2 确定。 表 3.3.3-1 按桩基工程划分的桥梁安全保护区域 桥梁类型 桥梁安全保护区域(m) 挤土桩 非挤土桩 特大桥 80 40 大桥 60 30 中桥 50 25 小桥、涵洞 40 20 5 表 3.3.3-2 按桩基工程划分的隧道安全保护区域 隧道类型 隧道安全保护区域(m) 挤土桩 非挤土桩 超长隧道、特长隧道、 长隧道 70 35 中隧道 60 30 短隧道 50 25 3.3.4 对于疏浚作业,安全保护区域应为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桥梁外边线两侧)各 30m 范围。在安全保护区域内实施疏浚作业应进行安全评估,并保证桥梁基础覆土线不受影响, 在确认安全或者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疏浚作业。 3.3.5 对于爆破作业,安全保护区域应为桥梁周围 200m 或隧道上方、上方中心线两侧和隧 道洞口外 100m 范围。在安全保护区域内实施爆破作业时,应制定专项,并经评审通过 后方可实施。 3.3.6 对于堆载(或卸载)作业,安全保护区域应为桥梁垂直投影面周边 50m 范围或隧道外 边线两侧及隧道边线上方各 70m 范围。 6 4 安全保护的技术要求 4.0.1 在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限制性施工作业行为时,应根据保护对象的性质以及施工影响 程度,进行专项设计,经评审通过,获得行政许可后方可实施。 4.0.2 在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限制性施工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施工作业要求,制 定相关的应急处理措施,并与市政管理部门签订施工作业安全保护。 4.0.3 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技术内容: 1 限制性作业对城市桥梁、隧道影响的分析评估; 2 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的设计方案; 3 限制性作业的安全保护措施及施工方案; 4 在限制性作业期间及后续阶段,城市桥梁、隧道的沉降、位移等监测方案; 5 监测资料的报送内容和形式; 6 施工应急预案; 7 其他需要的技术要求等。 4.0.4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设计方案和有关技术要求组织施工。 4.0.5 施工作业期间,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监测单位对相关城市桥梁、隧道 进行动态监护,并定期向市政管理部门提供相关监测资料。对可能影响城市桥梁、隧道安全 运行的情况,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单位进行桥梁、隧道结构安全检测, 并向市政管理部门报送书面检测报告,负责采取维修、加固措施。 7 5 安全保护区域内施工作业的安全监测 5.0.1 在安全保护区域内进行限制性施工作业时,在限制性作业期间及后续阶段,应对桥梁、 隧道进行安全监测。 5.0.2 对安全保护区域范围内的桥梁、隧道,监测内容应包括: 1 安全保护区域内地面沉降、土体侧移; 2 桥梁、隧道控制截面的垂直位移、水平位移等; 3 隧道管片张开量、渗水量等; 4 桥梁墩台、基础、支座和接头连接部分的位移、转角等; 5 管理部门认定的影响桥梁、隧道安全的其他监控内容。 5.0.3 对桥梁、隧道进行安全监测前,应根据桥梁、隧道的使用情况、现有状态以及设计要 求制定其沉降、位移、不均匀沉降及应力的监控值或报警值。 5.0.4 监测资料应包括: 1 监测单位应制定监测大纲,其内容应包括: 1)测试项目和各测点布置的平面、立面图; 2)采用的测试仪器型号、规格及其标定资料; 3)测试频率和资料整理所采用的计算式和方法; 4)各测试项目的报警值; 5)监测资料归档。 2 监测资料应符合下述要求: 1)使用正规的监测表格,数据应及时计算整理,并由记录人、校核人签字后上 报现场监理和有关部门; 2)监测记录必须有相应的工况描述; 3)对监测值的发展及变化情况应有评述,当接近报警值时应及时通报现场监理,提 请有关部门关注; 4)工程结束时应有完整的监测报告,报告应包括全部监测项目、监测值全过程的发 展和变化情况、监测期相应的工况、监测最终结果及评述等。 8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或“禁止”;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2 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 的规定(或要求)”。 9 引用标准名录 ⑴《城市桥梁设计准则》CJJ11-93 ⑵《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2003 ⑶《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D60-2004 ⑷《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GJ 08-11-2002 ⑸ 《基坑工程施工监测规程》DG/TJ 08-2001-2006 ⑹ 《基坑工程技术规范》DG/TJ 08-61-2010 ⑺《道路隧道设计规范》DG/TJ08-2033-2008 ⑻ 《上海市隧道养护技术规程》SZ-43-2005 10 11 上海市市政行业标准 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技术标准 条文说明 主编部门: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批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0 年 6 月 2010·上海 12 目 次 1 总 则 ....................................................................................................................................... 13  2 术 语 ....................................................................................................................................... 15  3 安全保护区域 ........................................................................................................................... 16  3.1 城市桥梁、隧道分类 ...................................................................................................... 16  3.2 限制作业行为分类 .......................................................................................................... 17  3.3 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 ...................................................................................... 18  4 安全保护的技术要求 ............................................................................................................... 22  5 安全保护区域内施工作业的安全监测 ................................................................................... 23  13 1 总 则 1.0.1 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施工作业形式多样化,工程建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复杂。 为加强城市道路、桥梁和隧道的管理,保障道路、桥梁和隧道的完好,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 国务院 1996 年颁布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对城市道路和桥梁的管理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 定,但未对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作出具体规定。各地方政府根据本地的建设和经济发展的 具体情况,制定了各自的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例如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1994 年颁布、1997 年和 2003 年先后修订了《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并被 2006 年颁布的《上海市城 市道路管理条例》所替代。 由于上海地区软土地基的特点以及城市桥梁、隧道建设快速发展的需要,除了上述提到 的有关法规外,各管理部门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也相应地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条例或法规, 分别适用于各自管理的权限范围内。其中主要有以下一些条例或法规: 1 上海市人民政府 1988 年发布,1997 年修订的《上海市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管 理暂行办法》; 2 上海市人民政府 1991 年发布的“上海市黄浦江大桥管理办法”; 3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1994 年发布的“上海市地铁沿线建筑施工保护地铁技术管理 暂行规定”; 4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1997 年颁布的“上海市地下铁道管理条例”; 5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2002 年发布的“上海市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管理暂行规 定”; 6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2002 年颁布,2006 年修订的“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这些条例或法规通常要求相关单位,当在城市桥梁或隧道的安全保护区域内进行施工作 业时,需经有关管理部门的审批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安全保护区 域的确定对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单位都非常敏感,如果安全保护区域范围确定的不够,可能会 危及城市桥梁或隧道的安全,而安全保护区域范围划定的过大,则会增加相关工程的施工费 用。因此,对城市桥梁和隧道安全保护区域的确定应特别慎重。 2006 年 10 月 26 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 的《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专门对此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市市管处或者区、 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桥梁、隧道的安全保护要求,确定桥梁、隧道的安全保护区域。 在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河道疏浚、河道挖掘、建筑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 14 基坑开挖等作业的,应当制定安全保护措施,向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提出 申请,并提交安全保护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的管理,保障城市桥梁、隧道的安全,有必 要根据《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原则性规定,制定出相应的《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 护区域技术标准》。在此背景下,原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2007 年对此标准的编制专门立 项,由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同济大学作为参编单位,成立了标准编制组进行本标准 的编制。 由于工程活动形式多样,类型复杂,难以建立起一个标准的工程模型进行分析。有鉴于 此,本标准在制定中特别注重收集已有的相关法规和标准,充分重视对已有资料的研究分析, 原则上尊重和沿用已有的技术标准,尽量协调各标准之间的冲突,在此基础上再加以适当的 补充和拓展。 1.0.2 使用本标准时需要注意其适用范围,对于城市轨道交通中的地铁隧道和轻轨高架桥梁 不宜适用。对于其他的铁路站场、机场桥梁以及隧道等可以参照执行。 1.0.3 执行本标准中除应同时遵守国家、行业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外, 还需要由相应的行政管理办法配套实施,在相关行政管理办法中明确上海市市管处以及各 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规定安全保护区域内限制作业行为的申报、安全保护 方案的论证与批准程序等。 15 2 术 语 2.0.4 在《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的限制性作业行为主要有河道疏浚、河道挖掘、 建筑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基坑开挖等。对于大面积堆载(或卸载)以及其他可能损 害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的作业行为也应纳入限制性作业范围。在本标准中,对基坑工程和桩 基工程这两类最具代表性的施工作业行为作了较详细的规定,对疏浚、堆载、爆破等其余作 业行为作了原则性规定。 16 3 安全保护区域 3.1 城市桥梁、隧道分类 3.1.1 在国家行业标准《城市桥梁设计准则》(CJJ11-93)中,对城市桥梁按其多孔跨径总长 或单孔跨径的长度,分为特大桥、大桥、中桥、小桥等四类,但分类界限值有所差别。 在《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D60-2004)中,对单孔跨径小于 5m 的情况划定为涵洞。 本标准主要依据《城市桥梁设计准则》(CJJ11-93)对城市桥梁进行分类。另从重要性角 度考虑,将高架道路归为大桥类,将涵洞等归为小桥类保护类别。 3.1.2 上海市标准《道路隧道设计规范》(DG/TJ08-2033-2008)将隧道按其长度可分为五类, 如表 3.1.2 所示。 表 3.1.2 隧道分类(《道路隧道设计规范》DG/TJ08-2033-2008) 隧道封闭段长度 L(m) 超长隧道 特长隧道 长隧道 中隧道 短隧道 L>5000 5000≥L>3000 3000≥L>1000 1000≥L>500 L≤500 本标准沿用上述上海市城市隧道分类标准,将其分为超长隧道、特长隧道、长隧道、中 隧道和短隧道五类。 城市隧道分类还有其他一些方法,如杭州市城市管理工作技术规程《杭州市城市隧道养 护技术规程》(HZCG05-2006)则将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的隧道设施划分为三类: 1 第一类城市隧道 隧道长度 L≥1000m 的隧道或穿越钱塘江的隧道。 2 第二类城市隧道 500m≤隧道长度 L<1000m 的隧道或穿越湖泊、河流的隧道。 3 第三类城市隧道 地下通道(车行)和隧道长度 L<500m 的隧道。 需要注意的是城市隧道的安全保护区域与隧道的长度有一定关系,还与隧道形式和重 要性有关。考虑到从城市隧道的安全保护的角度,保护等级不宜划分过多,在制定安全保护 区域时拟将其分为三类,将隧道封闭段长度 1000m 以上的隧道或穿越黄浦江的隧道(超长隧 道、特长隧道、长隧道)归并为第一类隧道,将隧道封闭段长度 500m~1000m 或除穿越黄浦 17 江以外河流的隧道(中隧道)定为第二类隧道,将隧道封闭段长度在 500m 以内的隧道或地 下通道(短隧道)定为第三类隧道。 3.2 限制作业行为分类 3.2.1 《上海市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管理暂行规定》将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内的限制行 为定义如下: 1 河道疏浚、河道挖掘、船舶抛锚等施工作业; 2 建筑打桩、地下管线顶进、建筑物爆破、基坑开挖、井点降水等作业; 3 平均荷重超过 150kN/m2的大面积堆物或者增加载荷量的其他活动; 4 其他可能损害城市桥梁、隧道的作业。 本标准参照此规定限制作业行为。其中第(三)条的堆载约相当于 10 层建筑物的荷载, 显然偏大。本标准按现行设计取值惯例,将堆载限定为 20kN/m2。 鉴于黄浦江越江设施的重要性,则予以单独考虑,黄浦江越江隧道均划入“一类隧道”; 黄浦江越江大桥均划入“特大桥”,同时还应符合《上海市黄浦江大桥管理办法》的规定。 3.2.2 基坑工程的施工规模导致其施工作业行为对周围环境影响的程度有较大差异。根据上 海市标准《基坑工程设计规程》(DG/T08-61)的规定,基坑工程根据其重要性及施工规模分 为三级,这也是目前比较通行的一种分类方法。然而,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大型公共建筑 和超高层建筑等复杂形式在上海等大城市不断涌现,基坑面积越来越大,开挖深度也越来越 深。最近 10 多年来,涌现了不少开挖深度超过 25m 的基坑,例如上海外环隧道浦西暗埋段 的超深基坑工程在靠近黄浦江处的最大深度超过了 30m;上海环球金融中心位于浦东陆家嘴 中央商务区,中央深坑区的最大挖深约为 26m;位于上海北京西路的 500kV 世博变电站是目 前世界上最大的全地下变电站,其基坑开挖深度超过了 33m。工程建设的规模超过了以往任 何时候,一些超大超深基坑开挖的影响范围可能超出现行有关规定为城市桥梁基础所确定的 安全保护范围。因此,对于开挖深度超过 25m 的基坑工程,应作为特殊情况单独考虑。 3.2.3 《桩基工程》按成(沉)桩方法对周围土层扰动程度的不同,将桩基工程分为三类: 1 挤土桩,主要是各类打入或压入的预制桩、封底的钢管桩和混凝土管桩、沉管灌注 桩等; 2 部分挤土桩,主要是各类打入或压入的 I 型或 H 型钢桩、钢板桩、开口式的钢管桩、 螺旋桩等; 3 非挤土桩,主要是各类挖孔或钻孔桩、预钻孔埋入桩等。 18 由于部分挤土桩的挤土程度难以定量确定,偏于安全考虑,本标准把部分挤土桩归入挤 土桩的类别中,将桩基分为挤土桩和非挤土桩两大类。 3.3 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 3.3.2~3.3.3 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4 年 8 月 25 日通过的《上海市城市 道路桥梁管理条例》规定:“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是指桥梁垂直投影面两侧各 10m 至各 60m 范围内的水域或者陆域”。多数地方政府所规定的安全保护区域范围和上海市的规定基 本相同,如深圳市和无锡市等均将安全保护区域划定在 60m 的范围。 如本条文说明第 3.2.2 条所述,目前一些超大超深基坑开挖的影响范围可能超出现行有 关规定为城市桥梁或隧道所确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同时为了更好的执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 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不同结构、不同类型城市桥梁,划定城市桥梁的安全保护区域,为在城 市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实施工程作业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提供服务。 基坑开挖具有一定的影响范围,且在其影响范围内不同位置的地表沉降量并不相同。桥 梁、隧道距离基坑的距离会显著地影响着周边桥梁、隧道的变形量,并且主要由地表沉降的 性状决定。 通过对上海软土地区若干基坑工程的墙后地表沉降数据进行了统计分析,结果如附图1 所示。实测数据统计发现基坑的墙后最大地表沉降一般发生于0~1.0H处,并大约在1.0H~ 4.0H(H为基坑开挖深度)的范围内逐渐衰减。 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范围直接影响到有关方面的建设投资,应当合理的确定安全保 护范围,既要充分保证城市桥梁的安全性,又不至于盲目扩大保护范围内相关工程的建设投 资。根据以上研究成果,可将基坑开挖施工作业的的安全保护范围定为 3.0H,对常见的 25m 以内的深基坑,相应的最大安全保护区域为 75m。据此,本标准在表 3.3 中按基坑工程类别 划定了各类桥梁的安全保护区域。 19 图 1 上海地区的墙后地表沉降统计分析 需要注意的是,对开挖深度超过 25m 的超深基坑,其最大安全保护区域可适当增加,按 3H(H 为基坑开挖深度)确定。 在沉桩过程中,由于沉桩产生的挤土效应,破坏了桩周土体的原来状态,产生很高的附 加应力,使土体向周围位移,并向上隆起,给邻近既有结构带来很大影响,甚至使之破坏。 在既有桥梁、隧道的邻近打桩时,沉桩的挤土效应对桥梁、隧道也将产生明显的不利影响。 桩的挤土机理非常复杂,它除与建筑场地土的性质有关外.还与桩的数量、分布的密度、打 桩的顺序、打桩的速度等因素有关;在同一测点上,水平位移一般比竖向位移大;群桩挤土 的影响范围比单桩更大。 根据国内外研究成果与上海地区的工程实践经验,沉桩挤土效应的影响范围距桩基边缘 的水平距离大约为(1.0~1.5)l(l为桩的入土深度)。按入土深度 70m 的打入桩计算,可 以推算出沉桩挤土效应的影响范围在 80m 左右,据此确定相应的最大安全保护区域为 80m。 据此,对挤土桩施工划定了各类桥梁的安全保护区域如表 3.3.3-1 所示。对非挤土桩,考虑 到其影响范围较小,对其安全保护区域进行了适当减小。 此外,对于列为上海市近代优秀保护建筑或文物的桥梁,需提高保护等级,按大桥划定 保护区域,并应进行专项设计,经评审通过后方可实施。 城市隧道保护区域的确定要复杂的多,对此部分地方政府制定了一些标准或管理办法, 主要有: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05 年颁布的《宁波市水底隧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在甬江隧 道两侧边沟外缘各 15m 范围内和常洪隧道引道中心线两侧各 30m 范围内,除因公路防护、养 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20 广州市人民政府 1997 年颁布的《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规定隧道安全保护区域是 指桥梁隧道上下游或周围各 50m 范围水域和规划红线内的陆域。 2005 年《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划定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其中安 全保护区的范围为: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边线两侧各 50m 内;地下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 轨道外边线各 30m 内;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各 10m 范围内。 特别保护区的范围为: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结构边线外侧 5m 内;车站及高架线路工 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 3m 内等。 1998 年施行的《上海市地下铁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地铁的安全保护区的范围 如下: 1 地下车站与隧道外边线外侧 50m 内; 2 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 30m 内; 3 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 10m 内。 在 2004 年颁布的《上海市地铁沿线建筑施工保护地铁技术管理暂行规定》中,还规定 在地铁工程(外边线)两侧的邻近 3m 范围内不能进行任何工程。 城市隧道安全保护区域的确定主要依据《上海市地下铁道管理条例》和《 上海市地铁 沿线建筑施工保护地铁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考虑到目前工程实际中超大基坑与 超长桩的出现越来越多,对此类施工作业行为的安全保护区域适当增大,由此得到城市隧道 的最大安全保护区域为 70m,再根据施工作业行为及隧道分类进一步细分为表 3.3.2-2 和表 3.3.2-1 数值。 3.3.4 对河道疏浚、河道挖掘等施工作业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保护条例》中提出 了一些保护范围的规定,但保护范围过大,不适合城市桥梁的实际情况。 2000 年《南京市航道航政管理条例》规定:在航道、航道两岸陆域各 10m 以及航标周 围 20m 范围内进行疏浚、清障、打捞作业,应当经过交通部门审查批准。其中对航标保护区 域的规定比较符合对城市桥梁的保护要求,本标准对此作了适当调整,确定城市桥梁的疏浚 安全保护区域为 30m 范围。 3.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47 条规定:“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 200m、公 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 100m 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 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 动”。据此规定在桥梁上下游 200m 范围内是不宜进行爆破作业的。若确因建设工程需要实 施爆破作业,应当进行安全作业评估,制定专项方案,并经评审通过后方可实施。 21 3.3.6 堆载对桥梁墩台与基础会产生两方面的影响:一是桩周堆填土在桩周产生负摩阻力, 增加桩的竖向荷载并产生不均匀沉降;二是桩周土发生水平向位移,引起桩的挠曲,水平变 形过大,桩身承受的弯矩较设计的弯矩而言过大,从而造成上部结构产生偏移甚至不能正常 使用。 隧道上方或两侧地表加载是导致隧道纵向不均匀沉降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修建隧道在 其底部土体产生卸载作用,使得隧道下土层压缩模量比修建隧道前有所降低,加上隧道下方 受扰动土层的长期次固结沉降影响,导致地表加荷载时的土层压缩层厚度比一般基础沉降的 范围大,沉降稳定的时间长,较小的地面荷载增量即可引起隧道下卧土层敏感的沉降。 上海隧道工程设计院 1993 年结合对上海打浦路越江隧道的沉降变形分析,作出了关于 “越江隧道保护区域尺度范围的确定”的咨询报告,提出在隧道上方,距离隧道各 50m 范围 应划为隧道保护区域。其后颁布的《上海市地下铁道管理条例》规定的隧道堆载安全保护区 域为隧道外边线外侧 50m。 堆载对桥梁、隧道的影响程度,不仅与堆载面积、堆载强度及堆载时间等堆载工况有很 大关系,还与隧道埋深及桥梁、隧道结构形式等因素有关,当堆载面积与堆载强度大、堆载 时间长的情况下,距离 50m 的堆载对隧道的影响仍然较大,故本标准对桥梁地面堆载的控制 性安全保护区域定为 50m,而对隧道地面堆载的控制性安全保护区域定为 70m。对位于保护 区域内的堆载影响,需要针对实际工程对象进行综合评价确定。 22 4 安全保护的技术要求 4.0.1 随着工程建设规模、建设需求的日益扩大,对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限制性施工作业行 为的限制性规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因此,强调应根据保护对象的性质与施工影响 程度,在审查部门认为必要时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项设计,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经评审通 过后方可实施。 4.0.2 在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内的施工作业应当受到严格限制,必须事先征得有关 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协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城市桥梁、隧 道安全保护设计方案和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协议组织施工。关于限制作业行为的技术要 求在《上海市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管理暂行规定》(“沪市政法”2004 年第 395 号文)中 已有规定,本标准参照执行。 4.0.3 在签订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协议时,除本条规定的主要技术内容外,还应包括建 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名称、施工作业的工程名称和施工周期、 施工作业对城市桥梁、隧道损 坏赔偿责任以及双方相关配合义务等内容。 4.0.5 对于桥梁、隧道的监测可参照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基坑工程技术规范》DG/TJ 08-61-2010、《基坑工程施工监测规程》DG/TJ 08-2001-2006 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道 路隧道设计规范》DG/TJ08-2033-2008 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于桥梁、隧道的检测可参照可参照国家行业标准《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2003 以及上海市行业标准《上海市隧道养护技术规程》SZ-43-2005 的相关规定执行。 23 5 安全保护区域内施工作业的安全监测 5.0.1 基坑围护、桩基施工属地下隐蔽工程,现有的质检手段不可能获得全面的精确的施工 质量资料,而周围桥梁、隧道也往往都存在一些不可预计的因素,地层中也可能会有事先很 难查清的隐患,因此在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时应进行安全监控测试。利 用监测所获得的信息,随时掌握桥梁、隧道的安全状况,及时对异常情况采取对策。 5.0.2 对桥梁、隧道安全监控测试的内容可根据保护对象的重要度和施工行为的影响程度有 所区别,以达到监控保护作用又节省开支。从前述有关实测与研究资料表明,对位于特级基 坑、一级基坑工程中 1 倍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或挤土桩工程中 1 倍桩长范围内的桥梁、隧道, 由于周围地表沉降一般较大,应严格控制,故规定了对此类施工作业行为较全面的安全监控 测试内容,其余情况下适当放宽要求。 5.0.3 桥梁、隧道的沉降、变形容许限制与其结构类型、设计要求及使用状况等有关,监测 单位应根据桥梁、隧道的设计要求、使用状况制定监测控制值或报警值。对于各类工程的监 控值或报警值,有以下一些数据可作参考。 1 基坑周边环境监控报警值 表 5.0.3 基坑周边环境监控报警值 项目 监测对象 变化速率(mm/天) 累计值(mm) 备注 邻近建(构)筑物位移 1~3 10~60 根据建(构)筑物对变形 的适应能力确定 地下水水位变化 300 1000 - 2 隧道工程监控 对于一类隧道,可参照《上海市地铁沿线建筑施工保护地铁技术管理暂行规定》,施工 安全监测要求如下: 1)绝对沉降量及水平位移量小于等于 20mm。(包括各种加载和卸载的最终位移量); 2)由于建筑物垂直荷载(包括基础地下室)及降水、注浆等施工因素而引起的地铁隧 道外壁附加荷载小于等于 20kPa; 3)由于打桩振动、爆炸产生的震动隧道引起的峰值速度小于等于 2.5cm/s。 对于二类或三类隧道,监测指标可适当放宽。 3 桥梁工程监控 对连续梁桥墩台和拱桥以不均匀沉降限值控制,不得超过设计允许变形值。 24 对简支桥梁,其墩台基础的沉降和位移(包括桥梁施工、使用期间的变形值),不得超 过以下容许限值: 1)墩台均匀总沉降值:2.0 (cm); 2)相邻墩台总沉降差值:1.0 (cm); 3)墩台顶面水平位移值:0.5 (cm); 这里,L 为相邻墩台间最小跨径,以米计,跨径小于 25m 时以 25m 计。 桩、柱式柔性墩台的沉降以及桩基承台上墩台顶面的水平位移值,可视具体情况确定, 以保证正常使用为原则。 L L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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