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摘要:企业年金在解决已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中发
挥重要而又独特的作用,为企业解决已退休人员养老保险
待遇提供了一个现实可能的选择,但并不意味企业必须用
年金或用其他方式解决已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
关键词:企业年金 已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
20世纪 90年代是我国企业年金的稳健起步阶段,本
世纪前 10年是企业年金的
建设和快速发展阶段。
2001~2006年,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积累规模取得了年均增
长 27%的较快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建立企业年金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要建立企业年金计划,都会碰
到怎样处理已退休人员与在职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差额
问
。本文认为,用企业年金解决已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
遇!"问题,既有相关的政策规定支持,又是解决实际问题
的现实需要,现作简要分析说明。
(一)20世纪 90年代的政策规定
根据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五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
补充保险”和国发[1991]33号、国发[1995]6号两个文件
规定,原劳动部于 1995年 12月发布了《关于建立企业补
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劳部发[1995]464号)。464号
文件第一次对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实施主体和条
件、决策程序和管理组织、资金来源、记账方式和计发办
法、供款方式和水平、享受条件和待遇给付、经办机构和
委托程序、投资运营、基金转移等做了明确规定。特别在
处理已退休人员可否享有养老保险待遇上,其 11条规
定:在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已经退休的人员,
是否给予追加性的补充养老保险金,及基本模式、给付标
准和计发办法,由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规定。由此我们
可以得出 3点看法:(1)企业可以同意让已退休人员享有
补充养老保险金待遇;(2)是否给予已退休人员补充养老
保险金待遇由职工代表和企业管理者代表 (集体协商双
方)决定;(3)已退休人员享有补充养老保险金待遇不是
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前提。464号文件应是
用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解决已退休人员待遇的最初
政策规定。
(二)解决实际问题的现实需要
1998年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年度。8月,
国务院下发 《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
28号),决定将 11个行业 1400万在职职工、421万离退
休人员养老保险问题自 1998年 9月 1日起移交地方管
理。通知第六条规定: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原行业
统筹企业已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原则上维持不
变,其中经原劳动部、财政部批准的统筹项目内的部分由
省级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列入统筹项目的
部分由企业支付。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以后退休的人
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省、区、市的办法执行,对于按
原行业统筹计发办法计算高于地方计发办法计算的部
分,可由各省、区、市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
从省级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补贴的标准逐
年调整,5年后执行省、区、市的计发办法。行业统筹企业
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要逐步加以规范,由劳动保障部审
查同意的机构经办。补充养老保险积累的基金不移交地
方。由此我们可以看出,(1)原行业统筹企业已退休人员
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原则上 5年内维持不变,5年后执行
地方计发办法;(2)行业与地方的养老保险待遇差额,5年
内由地方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3)企业可自行安排支付
统筹外项目基本养老保险待遇;(4)用补充养老保险解决
行业与地方养老保险待遇差额的效用变得十分明显。
在 11个行业中,部分明确规定了用企业年金(补充
养老保险)解决已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下降问题,如
《交通系统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方案》
(1998年 8月)规定:为了保证我部企业单位离退休人员
待遇不降低,行业统筹纳入省级管理后,企业可根据自身
经济能力,为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邮电系统基本养
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方案》(1998年 8月)规定:
为解决移交后离退休人员补贴逐年降低问题,一是待遇
减少部分应由单位补上;二是企业加大补充养老保险力
度,用补充养老保险补足减少待遇。《中国银行基本养老
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方案(1998年 8月)》规定:基
本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后,已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
保险待遇原则上不变。已列入统筹项目的待遇,由省级统
筹基金中支付;未列入统筹项目的,暂由我行负责支付。
已离退休人员时间划定在1998年底。1999年 1月 1日以
后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地方统筹的办
法施行,低于按行业统筹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部分,由
地方各省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从省级统筹基金中支付。
这项补贴的标准逐年调整,5年后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计发办法。
可以看出,一方面,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在解决
行业与地方养老保险待遇差额方面的作用非常明显;另
一方面,正因为企业年金在社会保险、人才激励、促进效
率等方面外的衍生作用,行业普遍重视和发展企业年金,
从而在全国企业年金发展中占据主导地位(见表 1)。
(三)目前相关的政策规定
2004~2006年,劳动保障部发布了关于企业年金制度
的 3个部门规章和 11个规范性文件,但对已退休人员是
否可以享有企业年金待遇提及不多。如同样是规定企业
年金实施主体和条件、决策程序和管理组织、资金来源、
供款方式和水平、享受条件和待遇给付、管理机构等内容
的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 20号,2004年),没
有 “已退休人员享有企业年金待遇”规定,同时废止了
1995年的 464号文件。但在《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
理
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5]35号)附
关于企业年金解决已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政策研究
李宏艳 王 强
关于企业年金解决已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政策研究
短论
150- -
《管理世界》(月刊)
2007年第 10期
件五有这样的表述:企业职工加入企业年金方案的条件和
程序要尽量简化,企业如认为有必要,可让参加人填报申
请表。对一部分接近退休年龄或已退休人员,企业应根据
实际情况给予考虑。规定已退休人员可以加入企业年金方
案,或许可理解为同意让已退休人员享有企业年金待遇。
因为已退休人员加入企业年金方案,不可能是作为缴费主
体,只可能是作为待遇享受主体。同时在国务院其他部委
关于企业年金制度的相关文件中,对此也有明确规定。
在省、市、自治区下发的关于企业年金制度的政策规
定中,也很容易看到对用企业年金解决已退休人员养老
保险待遇的清晰表述,在此试举两例:一是广东省劳动保
障厅下发的《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和〈广
东省企业年金合同备案与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粤劳
社[2005]98号,广东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银监会广东监管局、证监会会广东监管局、
保监会广东监管局联合下发)规定: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
经济承受能力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采取追记或一次
性补偿等办法,让已经退休的人员参与年金分配,但企业
缴纳企业年金费用总额及其税收政策应按国家和省有关
规定执行。二是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
厅等部门关于建立企业的金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
办[2004]56号)规定:企业建立年金制度时,可以根据本
企业经济承受能力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采取追记或
一次性补偿等办法,让已经退休的人员参与年金分配,并
稳妥做好衔接工作。
这说明,地方政府均注意到了建立企业年金给在职
职工和已退休人员可能带来的影响。对企业而言,建立企
业年金制度,要遵循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要充分体现
效率与兼顾公平的原则;要坚持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为
了体现政策的一致性和考虑现实问题的复杂性,企业年
金可以在解决已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中发挥不可或缺
的作用。但我们也必须强调指出,企业也没必要一定要考
虑或用企业年金解决已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差额问
题。因为根据国发[1998]28号文件,从 2004年 1月 1日
起,行业养老保险待遇执行地方计发办法,不再考虑行业
与地方的养老保险待遇差额问题。
(四)已建企业年金方案的实证分析
目前有不少企业已将企业年金方案报各级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备案。通过实证分析,我们认为,为了平衡老员
工与新员工退休后的养老保险水平,兼顾解决工作年限
长的老员工的历史贡献问题,实现政策的平衡过度,企业
一般在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时,都考虑了已退休人员的养
老保险待遇问题,大体分 3种形式解决。
1.已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与企业年金不挂钩、分开
处理。如 RBCX!"公司规定:已退休的本公司员工不再参加
企业年金计划,其退休生活补助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这种规定简单易行,需要注意的就是要与有关部委的政
策规定相一致。如前面提到的国资委的政策规定,“对试
行企业年制度后离退休的人员,企业不应在基本养老保
险统筹和企业年金之外再支付任何福利性项目。”中央企
业一定要正视这个问题。
2.建立企业年金时对已退休人员发放一次性补贴。如
LXJT公司规定:已退休和接近退休年龄的员工,企业年金
计划启动时公司将为其提供一次性特别缴费。即:过渡期
一次性特殊缴费=(退休前公司工龄-3)×退休前月基本工
资×12×2%。这种规定同样简单易行,同时注意了与有关
政策的配套衔接。但要注意资金的来源和公司财务列支
渠道问题,特别在资金分配上要注意在职职工与已退休
人员的比例平衡问题。
3.企业年金和定额补贴同时实施,在时间上有过渡期
安排。如 GDYH公司规定:(1)企业年金方案开始执行日
至法定退休时间满 10年的员工,退休后的待遇组成为:
社会基本养老金+企业年金待遇领取额。(2)企业年金方
案开始执行日至法定退休时间不满 10年的员工,退休后
的待遇组成为:社会基本养老金+企业年金待遇领取额+
定额补贴。定额补贴由公司根据员工剩余工龄、退休前职
务等因素制定,按月发放。(3)本方案实施前已退休的员
工,不参加本方案,其退休后的待遇组成为:社会基本养
老金+定额补贴。这种规定的初衷是很良好的,一是保证
建立企业年金后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不降低;二是考虑行
业与地方养老保险待遇差额问题,实施退休定额补贴制
度;三是充分照顾在职职工与已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
遇,以利于企业年金制度的顺利实施;四是设定了一定的
时间过渡期,如 10年,即可完全取消定额补贴这一历史
遗留问题。但面临的政策困境同上述第一条,因为国资委
的政策规定并没有设定过渡期。
(五)基本结论
第一,企业有解决已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现实和
客观需要。第二,用企业年金解决已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
遇具有政策和实践支持。第三,企业年金在解决已退休人
员养老保险待遇中发挥重要而又独特的作用。第四,现实
情况中存在企业用企业年金解决已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
遇的生动例子。第五,企业年金为企业解决已退休人员养
老保险待遇提供了一个现实可能的选择,但并不意味企
业必须用企业年金或用其他方式解决已退休人员养老保
险待遇#"。
(作者单位:李宏艳,清华大学人文学院经济所;王
强,西南财经大学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
注释
①本文“已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是指现实社会中实际存
在的两种情况:一是 1998年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政策规定
企业已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原则上不变,统筹内项目由
省级统筹基金支付,统筹外项目由企业支付。但随着新的公司
法、会计准则、财务制度的贯彻实施,不少企业对已退休人员继
续发放定额补贴压力越来越大。不少企业开始探索能否用企业
年金解决这一问题。二是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准备实施企业年
金制度。但如何平衡在职职工与已退休人员的利益,确是必须考
虑的一个重点和难点问题,本文试图对此进行研究,也是本文提
出问题的所在。当然,本文“已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概念的表
述也包涵这两种情况。
!%因为可以理解的原因,本文隐去举例公司的具体名字。以
下同。
#"(1)国发[1998]28号规定: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以后退
休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省、区、市的办法执行,对于按
原行业统筹计发办法计算高于地方计发办法计算的部分,可由
各省、区、市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省级统筹的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补贴的标准逐年调整,5年后执行省、
区、市的计发办法。(2)《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规定:我国完善社会保障体
系的总目标是: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
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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