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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办〔2002〕88号,2002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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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办〔2002〕88号,2002年8月12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环办〔2002〕88号 (2002年8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了进一步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和环境影响评价队伍的整体水平,更好地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号)的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环评单位要认真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资格证书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本单位环评技术人员学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完善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质量审核...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办〔2002〕88号,2002年8月12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进一步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环办〔2002〕88号 (2002年8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了进一步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和环境影响评价队伍的整体水平,更好地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号)的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环评单位要认真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资格证书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本单位环评技术人员学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完善的环境影响书(表)质量审核、质量保证体系,发挥好专职环评机构的技术组织和技术把关作用。   二、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培训后取得我局颁发的个人环评上岗证书。在环评工作中,应树立高度的责任心,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遵守职业道德,努力学习环评业务知识,不断提高环评业务水平和工作技能。   三、参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明确和落实编制质量责任。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注明项目负责人、各章节或专题负责人姓名、环评上岗证编号并签名;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必须注明项目负责人、主要编写人员姓名、环评上岗证编号并签名。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负责人应积极参加我局组织或委托组织的分行业环评高级培训。自2003年起,凡已开展环评高级培训的行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负责人必须取得我局颁发的该行业高级培训合格证书,并在报告书编制人员名单中注明培训合格证书编号。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由两个以上环评单位共同完成的,非主持单位环评人员不得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项目负责人;环境影响报告书各章节或专题负责人名单中,非主持单位环评人员不得超过总数的50%。   六、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业绩是环评单位积累环评实践经验的重要途径。环评单位应积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每个定期考核期内,甲级环评单位至少应主持编制完成一本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五本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环评单位(非限表)至少应主持编制完成一本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七、环评单位应积极开展环评领域的学术研究活动,积极推动环评技术的发展与革新。甲级环评单位每年至少应在国家级期刊上发表一篇与环评管理或技术有关的论文,乙级环评单位每年至少应在省市级以上期刊上发表一篇与环评管理或技术有关的论文。   对上述要求的执行情况,我局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对于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要编写人员,我局将酌情给予个人上岗证、高级培训合格证暂停使用或吊销的处理;对于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规定及不符合编写要求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对未达到环评业绩要求或未开展环评学术研究的环评单位,我局在环评单位定期考核时将酌情给予证书降级处理。   请各省环境保护局(厅)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对环评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2002年8月12日 PAGE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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